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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拨款申请报告

工程竣工拨款申请报告

工程竣工拨款申请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省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设立。

第二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专款专用的原则;

地方自筹资金为主,省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安排。

第三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列入*省*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项目,重点支持我省*上游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流域水质保护。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项目;

(三)流域内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理项目;

(四)生态保护建设项目;

(五)水环境管理能力重点建设项目;

(六)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定安排的其他*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第四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省*流域水质保护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等材料逐级上报到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项目填写《*省*流域水质保护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在上报书面材料的同时要发送一张填写内容与书面表格相一致的《申请表》电子表格到省指定的电子邮箱;

(二)各地级以上市环保、财政部门编制本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年度计划,联合上报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三)项目设立审批部门同意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书(污水处理厂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要求)及其批复文件和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须由省级以上工程咨询协会认定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

(五)项目资金证明书。

1.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

2.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

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由申请单位出具,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第五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和管理

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按规定对申请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水质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报主管的省领导审批并经常务副省长、省长确认。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预算支出指标及拨付款项。

省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按预算、国库、政府采购等管理规定及项目进度情况,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

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向省*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报告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六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

各级财政、环保、建设部门要对本地区使用省水质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加强监督检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环保、建设部门每半年应向省*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和省建设厅。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承担单位如有以下情况,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并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使用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不动工,不向省报告的;

(三)项目建设进展缓慢,迟迟不能竣工投产的;

(四)不按期报送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的。

工程竣工拨款申请报告范文第2篇

1.1林牧矛盾

长期以来林牧矛盾一直是影响林业工程项目的主要矛盾。虽然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但封山禁牧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林牧矛盾仍是一个突出问题。

1.2造林投资不足

现行造林投资标准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一是由于苗木价格、社会工资等费用不断上涨,加大了造林成本;二是由于造林地立地条件差,造林成活难度大,也进一步加大了造林成本;三是使用容器苗上山造林,加大了成本。

1.3鼠兔危害

鼠兔危害是造成幼苗难以安全越冬、正常返青的最大因素,尤其是荒山造林,兔子啃食幼苗地上部分现象特别严重,但一直没有有效的防治措施。

1.4重造轻管

由于造林投资的严重不足,造林后后续的抚育管护资金跟不上,导致造林地内杂草灌木丛生,与幼苗、幼树争肥、争水、争光照,林木生长环境不断恶化,严重制约着幼苗、幼树的成活、成林。加上没有落实严格的管护责任制,使工程造林重造轻管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林后期管护的缺位,严重影响了造林成活率、保存率。

1.5设计与实施内容不一致

封山育林和人工造林,都要事先有设计。工队根据设计施工,林场依据设计对作业进行验收。有的单位做设计照搬照抄,敷衍了事;有的单位,栽植的树种与设计上的树种不一致;有的单位,设计的项目明确规定有建设期限,而所有投资当年就支完了。这些都造成造林实际与设计相左。

1.6实施方案与施工实际不一致

实施方案与设计一样,都是一个项目预先的规划,都是项目实施的依据,只不过叫法不同。营造林项目叫设计,其他项目叫实施方案。像卫生院项目、中心管护站项目、木材检查站项目、派出所建设项目、病虫害防治项目、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项目等,都需要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根据管理权限报批。而很多单位实施方案的编制较为粗放,和施工实际不一致。常见的表现有:地点的变更,规模的变更,用途的变更等。

1.7合同与实际内容不一致

合同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用到的合同有: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森林管护承包合同、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场与管护员)管护合同、造林合同、封山育林合同以及建筑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合同签订很不规范,不与实际结合,根本经不起推敲和检查,主要表现为:合同要素不完整;合同签定时间不符合逻辑;任务内容与作业设计不符等。

1.8竣工验收滞后

林业工程项目竣工以后,实施单位要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由上级部门按照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但是许多工程项目已完工,会计账目上已列支,但迟迟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上级部门也不办理竣工验收,特别是对于基建核算的工程项目,导致资产长期不能交付,费用长期得不到核销。

1.9工程资金下拨不规范

资金拨付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资金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和质量挂钩。而有些林业单位的工程项目资金的拨付,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带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统一的制度约束。

2强化工程项目管理的对策

2.1搞好封山禁牧,加强人工巡护

按照《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规定,加强封山禁牧工作。此项工作,建议以地方政府为主,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使封山禁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根据封禁范围大小和人、畜活动及危害程度,设专职和兼职护林员,对造林地进行巡护,并在山口、沟口以及交通要道设卡。加强后续管护,巩固造林成果。建议设立造林地专项管护经费,推行造林地承包管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造林成效。

2.2全面开展未成林抚育

森林的培育应从幼龄林抓起,加大割灌、除草、施肥力度,减少灌木、杂草和幼林之间的竞争,改善林地环境,增加林地肥力,加强后续管护,减少人畜危害,巩固造林成果,扩大森林面积,提高幼林质量,加速林木生长。建议省里出台相应制度,启动幼林抚育项目,全面开展未成林抚育工作,提高林分质量,促进其早日成林,培育优良的森林后备资源。

2.3提高营造林投资

建议按实际工程需求及社会价格相应增加造林投资,同时应增加项目规划设计费、工程管理费、招投标费、监理费、工程建设费、后续管护费等,以确保营造林质量,提高营造林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森林资源总量的增加和森林资源质量的提高,从而实现“双增”目标,为生态兴省战略奠定坚实的基础。

2.4科学编制设计和实施方案

要搞好规划设计,深入实地进行调查,认真落实作业地块,科学选择造林树种,合理制定技术方案,精心编写作业文本。做设计既要遵循技术规程,又要结合施工实际,能做到什么,设计什么。如果施工时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设计是可以变更的,但必须按照原来的审批程序进行变更。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天然林保护工程封山育林设计,由省直林局设计队编制,林局审批,省林管局备案。“三北”防护林造林工程设计,由设计队编制,林局审核盖章,省造林局审批。涉及采伐的中幼抚设计,由设计队编制,林局审核盖章,省林业厅、林管局联合审批。用育林基金、财政返还款安排的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其设计由设计队编制,林局审批。可以看出,凡由林局审批的设计,变更程序相对容易。编制实施方案时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切忌盲目铺摊子、上规格,实施时候却大打折扣。这样容易造成实际与实施方案不符。

2.5规范合同管理

合同要根据实施内容签订。订立的合同,要素应当完备。合同应明确签订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中订立的付款方式、付款金额、预留质量保证金是否与会计核算一致,合同的当事人是否与会计上的收付款方一致。如果合同的签署人与会计上的收款人(领款人)属于同一人,看看笔迹是否一致。

2.6严格工程资金拨付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明确各部门责任,强化拨付环节控制,2009年省杨树林局制定了《省杨树林局营林工程报账及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对拨付资金的条件、拨付比列、分年度比例、拨付程序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2016年,又制定了《省杨树林局经费、借款及专项资金拨付办法》,至此,林局所有资金的拨付都实现了制度化。

2.7积极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拨款申请报告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是指:**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工业投资项目(包括财政拨款补助、贴息或入股等资金支持方式)。

第三条**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管理以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监管,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主要任务是:对下达资金计划后的资金到位及使用、项目实施、竣工投产等进行跟踪监管。

第四条**市工业促进局、**市财政局主管并负责**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成立**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与验收管理办公室。各区县工业局(经委)也要承担起对所属项目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条**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不干预被监管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与监管项目无关的投资活动。

二、监督管理内容

第七条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全过程及其效果实施全方位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资金到位、使用和投资概算实行监管的重点是:企业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和财政拨款、贴息及入股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投资概算调整、项目财务收支及财务管理情况;项目自筹资金来源、银行贷款本息按期归还情况;资金专款专用情况。

第九条对项目责任制实行监管的重点是: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十条对项目投资效益实行监管的重点是:项目按期投产达纲、验收及投入产出情况。

三监督管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与验收管理办公室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和管理体系。受理对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举报,针对监管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工业促进局、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定期调查制度。实行**市工业发展自经项目进度跟踪调查制度和效益跟踪调查制度。自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到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项目承担企业每年度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填报项目进度跟踪表;自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后第三年止,项目承担企业于每年度2月10日前上报项目效益跟踪表。以上工作通过“**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系统”网上定期填报。

第十三条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与验收管理办公室要视项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承担项目的企业进行联合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形成督查和整改报告。要将督查报告报市工业促进局和市财政局审查,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重大问题要向主管市长报告。

第十四条建立监督机制。**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与验收管理办公室鼓励和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

四、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主要包括项目过程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按照项目类型制定项目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技术水平评价、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果评价、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影响评价、资金使用效率评价等。市工业促进局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组织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执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成后,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并结合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履行验收手续。

五、奖罚措施

第十七条保证工业发展资金按时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对截留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和部门,市工业促进局、市财政局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并于之后两年不予批准该企业使用工业发展资金的申请。

第十八条对给予拨款和贴息支持的项目,如有下列违规行为,可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工业发展资金: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或发生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含银行贷款、工业发展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提前偿还已给予贴息支持的银行贷款本金;自筹资金不到位,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执行;严重违反工业发展资金有关办法要求。

工程竣工拨款申请报告范文第4篇

一、代建制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设单位在代建制保障性住房项目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代表政府投资具体项目,筹集和管理项目建设资金;一方面作为项目业主使用和拨付建设资金。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计划、资金筹集、资金预算、资金划拨和财务决算等方面,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

(一)项目申报阶段注重投资总额控制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项目团队论证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继而实现项目概算评审。建设单位根据概算评审批复拟定资金计划和筹集方案,加强投资总额控制。

(二)项目实施阶段注重合理安排资金进度、专款专用

一是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建设单位做好各年度资金预算、申请和拨付等财务管理工作,与项目的顺利进行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既不能出现资金滞留更不能出现资金断链现象。二是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来源渠道复杂,既有中央、省、市财政资金,又有政府债券、银行贷款等,不同的资金来源需要接受不同部门的审计检查,因此要求各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进行分级分类核算和管理。

(三)项目验收阶段注重决算投资控制

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并报送政府审计部门,按审定金额结清工程尾款,有效控制项目总投资。

二、代建制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

随着政府投资项目增多,财政资金压力增加,难以保证保障性住房项目投资全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为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建设单位采取财政资金与社会融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政府债券、银行政策性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并将贷款还本付息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以缓解财政资金压力。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工程项目依据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一是建设单位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代建制项目管理办法,规范业务流程,加强资金计划、申请、拨付等各环节审批。二是建设单位开设银行专户,实现专项资金专户存储、分账核算,同时代建单位开立项目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资金封闭运行。三是建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对代建单位进行资金监管,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四是建设单位审核代建单位报送的项目资金计划和年度资金计划,按工程进度合理筹集资金,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五是加强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和费用控制,建设单位根据代建合同、施工合同、施工进度报告等资料严格审核代建单位资金申请,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六是对既有财政投资又有社会出资的混建型保障房项目,严格区分房屋性质并分别筹集和拨付资金,非财政投资的房屋严禁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三)完善财务核算体系,加强会计系统控制

为配合各级部门对保障房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管理、绩效评价,建设单位需规范和完善会计核算体系。一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每笔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均附资金拨付通知单,明确资金来源和类别。二是合理设置会计明细科目,银行存款专户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进行明细科目核算,动态反映不同来源的资金收支结余情况;成本类科目按房屋性质设置明细科目,同时按代建单位和代建项目设置辅助核算,动态反映项目各房屋类别的投资完成情况。三是建立资金台账和项目台账,定期自查会计核算中的错误与不当,并与主管部门、代建单位等进行账账核对。四是正确编制专项资金报表,确保会计信息数据清晰、准确、真实,为财务决策提供依据。

(四)构建项目协调沟通机制

加强代建制项目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协调沟通机制,建设单位既要注重政府部门等外部单位的参与性和合作性,也要加强内部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一是建设单位与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之间的外部沟通,以有效监督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二是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之间的外部沟通,及时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三是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外部沟通,配合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四是建设单位内部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做好保障房项目相关政策上传下达,确保项目正确实施。

(五)加强资金预算管理

资金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和控制的重要内容。一是按项目建设期编制资金预算,预算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概算批复。在项目投资不能足额安排财政资金的情况下,便于及时拟定其他资金筹集方案。二是将项目预算按年度分解编制资金预算,并将财政资金需求纳入财政部门预算,按合同约定和工程施工进度申请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加强资金预警管理,设置资金预警线,一旦资金存量接近资金预警线,应立即组织资金保证存量。四是加强资金预算的动态管理,实时监督财政资金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实际资金需求出现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差异出现的原因,按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杜绝资金滞留、积压、短缺现象;确保资金的流向和使用符合预算目标,及时纠正与概算、投资计划的偏差;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率等加以综合分析,结合项目绩效评价进行考核。

工程竣工拨款申请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项目的调查、抢救性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

(三)省级博物馆馆舍、重要文物库房的维修;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征集;

(五)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科技保护;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

(一)文物维修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管理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占地补偿费、报告出版费(含资料整理费)等;

(三)博物馆馆舍、文物库房维修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

(四)文物征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捐赠奖励费、调查鉴定费等;

(五)安防、消防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设备器材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六)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论证费、试验费、人工费、专用药品药剂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开支内容。

第九条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直文博单位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各县(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时,需经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提出申请。

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报送下一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相关材料,包括《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格式另发)、《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一)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送。以上申报材料均包括文字、图片等书面材料和软盘。

专项项目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有预算定额的,按定额计算;无预算定额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费用构成计算,各种取费按有关规定计取。预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根据《*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对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时,省文物局按照本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省文物局执行。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使用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确定后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批复或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联合下达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结合项目实际实行政府采购、财政集中支付或拨付部门。对使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大型项目,根据地方资金的到位情况,结合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同意,可以调剂到其他项目,优先调剂到该项目单位的其他项目使用。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项目或内容的,由申请单位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省文物局报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项目单位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应向申请单位报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件二)。申请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报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使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规定的格式依照上述时间和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出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收支核算。每项专款应客观真实地单独核算。一项专款包括若干子项目的,还应对子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明细核算科目应按规定的支出内容设置。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出具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行文上报省文物局,抄报省财政厅(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或国家文物局直接组织验收)。对重点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或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和财务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将有关项目的申报文件、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竣工决算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结论和审计结论等相关资料立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省级补助项目,在收到拨款后半年内无故仍未开始实施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撤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他项目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并责令其停止施工。

(一)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地方承诺的资金没有到位的;

(四)其他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分别给予项目单位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的;

(二)虚报补助经费预算的;

(三)挪用专项补助经费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