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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确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可制定业务情况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第九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第十条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第十一条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复、交叉、矛盾。
第十二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十五条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第十七条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二)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第十八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九条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否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最终裁决,部门应按最终裁决意见进行修改。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第二十一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文后,要及时印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调查范围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单位的部门调查,在将调查任务逐级布置时,应及时通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对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而建立的内容专一、分类至细、频率固定的业务统计项目,在其内容不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研究同意后,授权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进行定期审批管理。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后,须将调查方案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第五章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部门统计调查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一)表号;
(二)制表机关;
(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
(四)批准文号/备案文号;
(五)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1、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2、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3、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4、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为保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检查调查取得的资料是否被正当使用。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是否一致;资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围;资料是否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是否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有用性。对大部分内容使用频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的调查,建议修改、合并或停止实施。
(三)检查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为主动作好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帮助部门掌握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设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统计工作;数据失真;统计机构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04-0188-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04.093
统计调查是围绕各类数据展开的,而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关乎统计机构的声誉和形象,也为未来决策提供重要的科学参考。随着国际组织对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及管理工作的研究深入,对于数据质量的内涵进行了重新界定,中国国家统计局也从关键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中提出了具体要求,以改进和提升统计数据质量水平。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当前制约统计数据质量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和评估方法上,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数据质量评估框架》(DQAF),主要从数据质量的前提条件、保证诚信、方法健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适用性及可获得性六个方面进行阐述;国内学者主要从统计数据质量的概念及衡量标准上,以国外数据质量管理经验和评价方法为参考,结合我国统计调查实践中的数据质量相关问题展开研究,以改进数据质量评估。
1 统计调查中数据质量的内涵及标准研究
统计调查工作对数据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限于对调查数据准确性的考核,还应该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来全面认识。20世纪80年代,国际上统计调查工作都是建立在数据准确性基础上,并从减少数据统计误差、提升数据控制质量上来落实。随后,由于统计调查工作的深入,人们对数据质量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对调查统计中数据特性的研究,更需要从用户视角来提升统计信息的满意度。为此,数据质量逐步衍生为一个综合性的概念,而要建立与数据质量管理相对应的评估体系,则需要从调查数据的准确性、适用性、及时性、可比性、可行性和衔接性上进行全面考察。与此同时,对于统计调查中的数据质量的标准研究,国际组织主要从数据质量涵义的解释及理解上进行研究,由于各统计机构之间的理解差异性,对统计调查中的数据质量也没有形成统一标准,但就其主要内容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从数据的准确性上来看,统计调查中的数据应该是正确的、可靠的,能够对客观事实进行反映,并能够被使用的准确信息;二是从数据的时效性来看,统计调查中的数据应该满足客户的现实需求,能够在用户做出决策之前提供参考分析;三是从数据的完整性来看,统计调查中的数据内容应该是全面的,不能存在残缺;四是从数据的适用性上来看,统计调查中的数据应该具有可用性,符合用户的需求;五是从数据的简便性上来看,能够从调查数据的统计中简明、扼要地反映相关问题。
2 当前统计调查中数据质量常见问题
以全面动态的视角来审视当前统计调查中的数据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度改革及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在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期,随着机制转换、体制转轨而带来的新旧制度间的衔接问题,使得统计调查工作往往陷入被动;二是在统计职能上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无论是信息、咨询还是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全面及时的反映,服务对象对统计调查工作还存在误解,调查结果在指导生产、生活上还存在局限性;三是调查环境不理想,特别是在人、财、物等软硬环境相对薄弱的广大基层,统计调查环境不完善,制度宣传不到位,专业化术语与公众接受度相去甚远;四是缺乏完善的数据质量考核体系,构建完善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是提升统计公信力的基础,而对于简单的事后调查,已经难以满足质量控制要求,迫切需要从统计调查全过程中来改进制度,从统计调查设计、实施、评估上健全完善;五是统计调查法制意识有待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的开展,调查对象法制观念相对薄弱,影响统计调查执法力度,也对统计调查申报制度、调查对象经济利益带来影响;六是统计调查数据失真问题,随着统计工作在不同层面的深入,对于政绩考核、地方利益以及不同阶层间的分歧较大,从而引发对统计数据的质疑;七是在统计调查中采用不同指标、不同统计方法上的差异性,对于统计结果的一致性和涵义模糊性问题缺乏可比性,甚至出现对统计数据的误解。
3 影响统计调查工作中数据质量的因素分析
3.1 经济环境变化,统计调查难度复杂化
随着我国经济成分多元化的发展,经济活动的复杂化也带来了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难度。如调查对象的配合度较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增大,对经济总量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而面临的非公有制调查工作往往成为统计调查的“黑洞”。
3.2 统计调查方法滞后,缺乏适应性
从国家统计局一再强调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改革工作来看,建立必要的周期性普查,辅以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的国家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但在实践中并未获得预期效果。以全面调查、层层汇总的方式所形成的统计体系依然存在,统计调查分工不明确而带来的业务上的重叠或交叉,对统计数据质量带来影响。同时,统计部门审批备案管理混乱,有些部门越权下发报表,未能履行统计制度,对各种统计信息、调查数据的评估工作缺乏全局性;另外,在统计信息上,一些单位未能从统计调查数据中进行引用,而是以浮夸数据、领导讲话数据等进行传播,也给统计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再者,统计范围不完整,对于当前“抓大放小”原则下的统计工作,限额的设定往往存在不适用性,特别是在抽样调查工作中,对于规模以上及规模以下各调查机构来说,一个指标两个单位、两个方法的合成,使得统计结果难以反映客观实际。如在第三产业统计调查中,对于个体、私营经济因涉及行业部门较多,在数据搜集难度及科学性存在漏洞,导致数据质量失真。
3.3 统计基础薄弱,基层负担较重
从当前统计调查工作细化及实施上来看,基层统计力量相对薄弱,基层人员队伍不稳定。如在一些城乡及农村,由于乡镇统计工作多为兼职,再加上统计工作人员更换频繁,对于统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带来影响;再如企业在改制后统计基础也较薄弱,多数统计兼职人员不熟悉统计业务,对于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认识不够;县级统计机构根基薄弱,县级统计部门建设不容乐观,人员少、素质低、任务重而带来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势必影响统计调查数据质量。
3.4 人为干扰严重,统计调查监督不力
统计调查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制度落实不够,很多统计活动与统计调查的主体、客体间的利益关系矛盾加剧,对统计工作各方关系协同带来阻碍。特别是某些地方领导的干预,对于统计调查工作缺乏相关监管与监督,如行政干预对调查数据质量的影响,都是造成统计调查数据失真的重要因素。
4 推进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提升的有效对策
加强对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的管理,从问题中来探讨积极的改进对策:一方面依托政府的关注和社会的支持;另一方面统计部门应该从法制化、科技化、管理科学化上多措并举、综合治理,促进统计调查数据质量不断提升。
4.1 强化体制改革,完善统计调查工作环境
进一步深化统计调查工作机制,从当前政府统计工作中,政府多重角色的转变上,引入全面考核及评价机制,尤其是在加强政府监督工作上:一要改进管理方法,从垂直管理上细化统计管理体系,实现对统计工作的直接领导;二要强化统计职能建设,特别是对地方统计的监督与审核,明确各级统计机构的职责,做到业务分工不交叉、不重复;三要注重政府、企业、民间统计职能的划分,充分发挥各自潜能,改革统计调查方法,引入评价监督体系,增强统计调查数据的整体质量。
4.2 注重统计数据质量意识培养,完善调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加强对数据质量意识的全面宣传,从保障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技术手段上,狠抓全过程、全员参与管理,进一步落实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在整个统计工作中的导向作用。如对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对统计调查方法的选择、对统计调查数据资料的整理与甄别、对统计调查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的强调等,要从具体的质量管理目标和标准上,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纠正,明确相关责任,落实好差错追溯制度,确保数据质量的统一性。
4.3 注重基层组织建设,构建高素质统计队伍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统计人员队伍是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的基础,对于县级及以下统计部门,要从人才的培养和建设上,尤其是在基层统计组织的管理上,一方面以资金投入来解决相关基层组织的工作条件,提升基层统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基层统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另一方面注重基层统计人员内部管理,特别是从制度上构建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录入、交接、传递、审核、报送、归档等业务,积极开展基层统计人员学习培训工作,利用新知识来提升统计队伍的整体素质。
4.4 注重统计法制建设,为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提供法律支撑
法制化建设在统计工作中的推行,是提升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的根本保障。一方面对现有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进行改革,转变重数字、轻实际的短视行为,要从具体实物指标上来进行反映工作实效,减少综合性指标、难以核实的统计指标,要加强对统计指标准确性的研究,特别是在事关社情民意的调查中,要从关注民生的指标中来提升数据质量;另一方面注重对统计工作违法乱纪行为的查处,特别是对于相关人和事,要从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结合上进行严肃查处。
4.5 注重统计方法制度改革,构建完善的统计指标体系
推进统计工作制度的改革,必然需要从构建新的指标体系上,避免GDP核算中数据失真的负面影响。为此,在统计调查方法上,尽早扭转传统报表统计的主导地位,逐步建立以科学普查为基础的,以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和控制方法,强化对国家统计调查意识的培养,进一步提升国家调查在宏观经济服务中的能力;强化对第三产业统计工作的管理,克服“数据不够三产凑”的统计乱象。另外,在统计信息发放管理制度上,要从政府公信力的维护上,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对于未经审批的统计项目或信息严禁,对于相关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增强统计调查工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 许涤龙,叶少波.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方法研究述评
[J].统计与信息论坛,2011,(7).
(一)统计调查机构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统计局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在我县的派出机构,是县政府统计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统计调查的范围不断扩大,统计调查的内容日益丰富,涵盖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贫困监测、消费者价格指数、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畜禽监测、农民工监测、退耕还林监测、规模以下工业和部分服务业增加值等常规调查和组织工作满意度、文明城市测评、党风廉政建设、水产大县、畜牧生产大县、粮油生产大县等重大专项调查。
(二)统计调查数据是政府管理的重要信息基础。统计调查为中央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了大量的基础性信息,发挥着重要的信息支撑作用,同时也是汇总全国主要经济社会指标的重要来源。
统计调查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翔实的基础数据和基本情况,同时也为核算地方生产总值(GDP)提供重要依据,为量化经济社会进程提供了丰富的数据,是认识国情、省情、市情、县情的重要渠道,为综合评价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提供了基础资料。
二、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
(一)维护统计调查制度的权威性。国家统计局统一的制度和方法是统计调查工作的行为准则,具有设计的科学性、执行的严肃性、程序的统一性和行为的法定性。调查队和各被抽中的调查单位和调查对象必须严格执行,不断提高制度方法的执行能力。
(二)提高统计调查工作的规范性。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实施国家抽样调查任务以及相关的调查任务,按照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和黄石调查队调查制度统一要求,严格进行规范性调查,完成好各项调查任务。
(三)确保统计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黄石调查队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由调查队独立组织调查,独立上报调查结果,并对调查数据采集、上报、审核、加工和实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务形式干扰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准确。
三、大力加强统计调查基础建设
(一)严格管理调查网点。调查网点的代表性与数据质量对总体推断十分关键。各镇(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被抽中调查网点的基础建设,做好调查工作宣传和调查点、调查户的慰问工作,加大行政支持力度,落实调查补贴。
(二)精心组建辅调员队伍。各镇(区)要高度重视辅调员队伍建设,选配好辅调员,支持配合调查队配齐、配强调查网点的辅助调查队伍,各镇(区)统计协管员纳入辅调员管理范围,落实必要待遇。
(三)着力提高数据采集手段。调查队要把提高源头数据的采集手段和工作条件作为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加快利用电子终端、卫星遥感技术及其它电子技术采集并直接报送原始数据工作的步伐。县级统计调查机构要建立网点电子名录库、原始数据库及电子技术采集系统。
(四)大力提高信息化水平。着力加快我县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按照国家统计局和湖北调查总队统一要求,建立联网直报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加快改善网络接入方式,促进网络应用技术的提升。
四、积极推进统计法制建设
(一)广泛开展统计普法宣传。要面向社会和统计调查对象广泛开展《统计法》、统计调查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全社会特别是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制意识,增强统计调查对象接受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统计执法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对瞒报、拒报统计调查资料的调查对象和篡改、干扰统计调查数据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五、不断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加强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和协调工作。要加强重要调查数据与地方统计数据、实际情况的协调性评估,提高统计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与县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局分工要求,明确工作职责与任务,协调好关系,建立重要数据协调机制和资料共享机制。
(二)提高统计调查服务水平。调查队要搞好“两个服务”(为国家统计局服务、为地方服务),要不断创新调查服务的方式方法,增强统计调查数据服务多样性、方便性、及时性,提高进度分析的及时性、规范性和专题分析的针对性与深度,重点围绕宏观调控、结构调整、改善民生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开展分析研究,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六、切实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统计调查队伍管理和建设。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纳入县政府管理范畴,属政府系统组成部门之一,要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调查队干部纳入全县交流、调配、培训等范围;各镇(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调查队辅调员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在人员和经费方面予以支持。
统计政务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个组成内容,它包括统计工作人员的资格认定、统计调查单位登记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涉外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等,统计政务电子化是电子政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这些统计政务项目的性质,应把统计调查单位登记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涉外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等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备案事项纳入电子政务的范围。在实现形式上,统计调查单位登记备案可以纳入一个地区电子政务总流程,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涉外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可以通过网络报批。统计调查单位登记纳入一个地区电子政务总流程将是统计政务迈出的重要一步。
电子政务就是在现代网络环境下,运用计算机通信技术,构建一个政府办公平台,使用户只要持有一台电脑,即可在任何方便的时间和方便的地点获得政府的信息和服务。这种减少环节、提高实效、方便用户的政府对社会办公系统是对传统办公模式的根本变革。
企业办理一项政府审批事项曾经历了多点多次式(即企业要多次光顾多个衙门,才可获取多种批准证书)到多次一点式(即企业要多次光顾一个大厅可以获取多种批准证书)。而未来网络登记和审批模式则达到一次一点式(即政府各部门的登记审批以及备案手续均在网上进行,只需一次光顾一个大厅即可获取所有审批证件)。网络登记和审批模式至少可以实现四个方面的目标:一是规范政府行为,促使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网上审批和登记内容必须是具有法律依据或政府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此之外企业将不予办理报批;二是有利于增加政府行政透明度,做到政务公开,利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促进政府部门的勤政廉政建设;三是减少企业申报程序中的重复工作量,避免技术性差错;四是可以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总之,这种政务办公模式将促进政府由单一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型转变,促进政府真正成为廉洁高效的政府;同时也促使企业和生产经营者通过依法办理登记报批,对政府依法履行义务,依法经营纳税。
实现登记审批网络化的五个前提条件:一是政府要确定一个部门,赋予其网络办公总策划、总协调的职能,促使政府各职能部门消除部门利益,形成政府办公“一盘棋”的格局;二是要有电子政务的统一标准,例如:统一的企业(单位)编码(即企业(单位)身份号)、统一的登记注册类型、统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等等,避免用户在使用公共信息中由于标准不统一而造成的混乱;三是要有一个科学的、可以实现政府各部门服务管理职能程序的、方便企业操作的电子政务办公流程,例如北京西城区政府“一站式”服务大厅的新办企业审批项目流程是这样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领取工商注册登记表办理前置审批开据房产证、入资、验资企业审批、发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刻章审批开设银行账户办理机构代码登记办理国税登记办理地税登记办理统计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户外广告审批办理旅店业审定价办理商委粮食审批办理科技企业认证当地工商所备案。(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以上部分政府审批登记项目可以逐步移交给行业协会,发挥中介组织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的作用。)科学的运行流程一环扣一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同信息只取一次,避免重复和差错。四是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系统。网络安全一直是困扰电子政务的难点问题之一,包括建立网络防毒、安全认证、信息资源分级分层使用的安全体系,这些在技术上都应得到解决。五是要统一电子操作系统,要编制一个科学统一的流程软件。而以上五个方面都是建立在政府是一个有机的工作整体的基础上,其工作出发点统一在服务基层,依法行政上。统计登记是政府统计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主要内容,是政府统计掌握调查对象,建立统计渠道的重要途径,随着政府登记审批电子系统的建立,统计登记网络化将得以实现。2统计工作流程信息化
统计工作流程的信息化是统计系统内部实现的,它是指统计信息产品生产的全过程的电子化,即统计基础数据的采集统计数据的加工处理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统计初级产品的开发统计信息产品的统计信息资源管理等统计工作的全过程。
统计数据采集实现由以统计报表、软磁盘为主转变为以网络传输为主。加强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基层企业的计算机网络化水平,加强统计信息网络安全建设,国家、省(直辖市)和地(市)级政府统计局之间、限额以上统计调查企业(单位)与各级政府统计局之间应具备网络快速传递的硬件和设施水平;实现政府统计局对企业、上级政府统计部门与下一级政府统计部门之间统计制度、统计培训、电子程序的网络传递;实现基层企业(单位)统计数据信息的网上直报。最大限度地减少统计报送环节,解决基层统计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
统计数据处理应用程序由专业各自开发转变为集中统一研制。统一数据处理操作平台、应用软件、文件格式;统一实行统计“一套表”制度,统一单位属性标识代码、统计指标代码;统一数据处理和审核程序;实现准确、高效、方便的数据处理模式。
统计信息资料的开发利用由传统单一模式转变为现代多元模式。统计信息的8个系统15个数据库:一是统计法律法规系统(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二是统计调查单位管理系统(统计法人单位数据库、统计产业活动单位数据库)三是地理信息系统(统计调查单位地理分布数据库、人口地理分布数据库);四是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系统(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库、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库、基础统计指标及指标解释数据库、派生指标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数据库、统计标准数据库、统计调查方法数据库)、五是专项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国民经济各行业统计调查数据库);六是统计质量评估系统(统计指标数据逻辑关系库、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库);七是统计分析系统(统计分析模型应用软件);八是统计新闻系统。
第二条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其他与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旅游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旅游局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全国或地方旅游统计资料;
(二)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统计登记制度;
(三)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并纳入统一编号管理;
(四)会同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对在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第八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固定兼职的统计人员。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统计人员资格条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旅游统计是国家统计的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体。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旅游抽样调查和旅游专项调查。
第十条旅游统计调查项目分别由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报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地方旅游统计调查方案不得与国家旅游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一条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对未标明上述字样的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废止。
第十二条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容、计算方法和程序,由旅游企事业单位报送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全面统计调查。全国《旅游统计制度》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发,国家旅游局组织实施。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国家《旅游统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统计内容,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本地区的《旅游统计制度》并实施。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国家旅游局报送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报送符合标准的数据库(以计算机远程传输或软盘的方式报送)。
第十三条抽样调查是从全部调查对象(总体)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进行的一次性调查。
旅游抽样调查主要包括对来华旅游的外国人、回国旅游的华侨、回内地旅游的港澳同胞、回祖国大陆旅游的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消费情况及其一日游游客所占比重的抽样调查,大陆居民在国内及出境旅游情况的抽样调查,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实施的其他抽样调查。
第十四条专项统计调查是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非统计机构因管理需要而进行的旅游专项统计调查。旅游专项统计调查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协调,授颁统一表号后方可制发。旅游专项统计分别由各专业职能机构实施。旅游专项统计调查主要包括:旅游度假区统计、劳动工资统计、旅游教育统计、旅游质监投诉统计和旅游区(点)接待经营统计,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其他旅游专项统计。
第十五条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到相关的旅游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并建立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旅游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旅游统计资料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管理;地方旅游统计资料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项旅游统计资料由实施专项旅游统计调查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集统计报表时,应当做好报表的审核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当汇总报表中旅游企事业单位数量变动较大时,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季度、年度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分析和抽样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旅游统计档案管理制度。旅游统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布重要的统计资料前,应当征求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国家旅游局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旅游统计资料。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需尚未公开的旅游统计资料,属全国性的,须经国家旅游局核准;属地区性的,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所发表出版的旅游统计资料必须注明资料提供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在旅游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国家旅游局每年对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旅游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重点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旅游企业评优和对旅行社的年检,应当将企业旅游统计考核情况作为必要条件和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统计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