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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方案

统计调查方案

统计调查方案范文第1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数据质量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全力推进“六项工程”,实现统计调查能力的全面提升,为统计调查工作跃居全省前列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六项工程

(一)规范化双基建设工程。结合开展的统计“双基”建设年、“三解三促”、“三进三帮”主题活动,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局队领导每年调研时间不少于1个月,其他人员不少于15天。开展“达标在今年”、“我是规范统计岗”、“我的特色我展示”、“四进四有”、“零距离面对面”等活动,全面扎实推进县级、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的统计规范化达标创建,进一步改进业务流程,健全质量保证机制,规范统计管理行为,力争2013年所有县级和全部乡镇(街道)统计机构、70%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树立一批不同层次的统计规范化创建示范典型,加速推进全市统计规范化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二)法制化环境营造工程。强化统计执法和业务培训,将执法检查和业务指导有机融合,推进双基规范和提高数据质量有机融合,充分发挥统计法制工作的“规范、引导、服务、保障”作用。以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统计法》颁布30周年为契机,大力开展统计法“六进”活动。市县两级统计部门在党校开设统计讲座或培训课程不少于1次,“统计法下基层”集中宣传活动不少于1次,进村居进企业活动不少于1次,通过地方主流媒体宣传不少于2次。将法制工作与统计重点工作推进融为一体,不断完善法律事务告知制度,深入推进信用档案建设,切实发挥信用档案的规范和引导作用。积极探索统计执法新方式,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长效化机制创新工程。扎实推进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勤廉型“四型机关”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工作流程,优化内部管理机制。瞄准统计改革科学发展方向,寻求统计创新工作突破口,加快特色品牌建设。围绕统计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创新创优”项目的申报和评选活动,实现统计工作向全省先进行列跨越。修订完善项目化管理机制,通过目标任务分解、督促检查指导、严格考核奖惩等手段,保证政令畅通。完善综合考评办法,细化专业评比规则,构建以综合考评、重点考核、分专业评比为一体的创先争优机制。

(四)专业化素质提升工程。加大干部培养选拔和轮岗交流力度,努力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本级统计干部培训教育计划,选派青年干部进修锻炼,在统计调查业务、分析研究、信息技术应用等领域培养一批能力强、素质高、有干劲、出实绩的复合型人才。市县两级统计机构专业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统计机构中高级统计职称人数占比不低于30%,在专业部门试行首席统计师制度。继续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认真组织新增“三上”及重点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使其尽快达到现有“三上”单位统计水平,持证上岗覆盖率保持在95%以上。启动乡镇统计人员第二轮业务培训。开发网络教育系统,进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培训。

(五)信息化技术应用工程。加大统计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推进“一个中心、四套系统”建设,全面提升统计信息应用水平。建立以统计数据库体系为核心的、能够支持统计设计和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分析、和管理的市级统计数据中心。建立全面的监测评价系统,强化趋势分析、预警预测分析、综合分析应用功能。同时开发移动版和电脑版领导查询系统,并预留部门数据加载的接口。建设市县两级互动视频培训系统,实现统计从业人员教、学、考、管的一体化和网络化。做好第三次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环境准备,建立普查数据查询系统,方便各级统计部门查询、使用普查数据。强化信息网络安全,开展联网直报系统等级保护工作。

(六)品牌化服务创优工程。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民生幸福等热点问题,建立融合全面小康建设、八项工程、十大行动计划、生态市建设、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农业现代化、节能减排、服务外包等各项监测的统一监测体系,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开展五大建设、收入倍增、民生物价等50项以上专项调查,提高统计数据解读能力。确定年度调查研究课题,加强区域比较,撰写深层次分析精品,组织开展评比活动。创新统计宣传载体,完善统计信息体系,完善改版统计门户网站,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更为快捷高效、丰富多彩的统计产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局队统计调查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统计调查方案范文第2篇

一、调查统计范围

调查统计范围为全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幼儿园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教育、编制等部门办理手续的在册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同时统计公办中小学代课人员数量。

二、调查统计工作程序

调查统计工作以县为主进行,主要了解全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人数、编制、职务职称、工资收入等基本信息。

(一)学校信息采集与录入

1、各学校按照调查统计工作要求,对在册正式教职工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职称、编制状态、工资收入和离退休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离退休前职务职称、离退休费等基本信息逐项采集,认真填写《**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信息登记表》。(表格请在省教育厅政务信息网下载,网址:**)

2、信息采集结束后,对拟录入的在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姓名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省中小学教职工统计分析系统”录入教职工信息,并通过系统打印纸质材料,经学校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

(二)学校信息的初审与汇总上报

1、各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各校上报纸质材料的初审工作。其中义务教育学校、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教育部门主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的材料初审工作由县(市)、区级教育部门负责;技工学校的材料初审工作由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其他公办普通中专、幼儿园的材料初审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各学校主管部门初审主要审核在册正式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岗位身份、编制情况、工资收入等方面的情况;审核离退休人员的退休前职务职称、离退休费等方面的情况。如审核不合格,则退回学校修改并重新上报。初审合格后,学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学校上报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通知学校通过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数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做好中小学校代课人员的调查统计工作,认真填写《**省中小学校代课人员统计表》(表格下载地址同上)。

(三)信息的审核与公示

1、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属学校的在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初审合格并签字盖章后统一送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审核。财政、人事部门在审核在册正式教职工基本信息的同时,根据离退休人员工资审批情况和财政供养情况,审核离退休人数和离退休费。

2、审核工作结束后,由县(市)、区编办对在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姓名和工作单位进行公示。

3、市直中小学校(职业中专)、幼儿园、技工学校在册正式教职工与离退休人员的信息审核与公示工作,按照以上程序进行。

(四)信息上报

1、审核结束、公示无异议后,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打印好《**省中小学在册正式教职工基本情况表》、《**省中小学离退休教职工基本情况表》、《**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经机构编制、教育(或劳动保障或其他学校、幼儿园主管部门)、财政、人事部门确认并报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年4月5日前以政府名义报襄樊市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通过管理系统将本县(市)、区在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电子数据上报(表格下载地址同上)。

2、报送的材料要求:《**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省中小学在册正式教职工基本情况表》和《**省中小学离退休教职工基本情况表》各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省中小学校代课人员统计表》一式二份(加盖教育部门公章)(表格下载地址同上)。

三、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开展全市中小学校教职工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对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统筹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提高我市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安排,按时按要求完成调查统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的调查统计工作,切实加强我市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市政府成立襄樊市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教职工基本情况调查统计的组织领导、协调指挥和检查督办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迅速成立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尽快落实办公地点,及时配备工作人员,集中办公。要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布置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县(市)、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名单于3月20日前报襄樊市市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一并报送办公室的联系电话和工作人员手机号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

(二)认真做好调查统计的培训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有关人员参加全省中小学教师调查统计工作培训会。培训工作结束后,各地也要对学校调查统计人员进行培训。

(三)明确工作职责,抓住关键环节。此次调查统计工作,要坚持谁统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重点抓住三个关键环节:一是信息采集填报环节。学校填报是此次调查统计工作的第一步,信息填报的是否准确直接影响调查统计质量的高低。各填报学校要选择能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严谨细致的同志担任调查统计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在册正式教职工与离退休人员的数据采集、录入、上报等工作,把好调查统计工作的“第一关”。二是信息审核环节。县(市)、区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汇总、初审基本情况时,要认真核对填报信息。县(市)、区教育、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要对教职工的编制情况、人事关系和工资情况逐一审核,做到准确无误。三是公示环节。对在册正式人员实行县(市)、区和学校层层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和县(市)、区公示时间一般为3—5天,考虑到此次调查统计工作时间紧,各地可以将公示与填报、审核工作同时进行。襄樊市汇总后,将对上报的在册正式人员姓名和工作单位在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站和教育信息网上公示。对编制情况有异议的,由编制部门负责处理,对其他信息有异议的,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县(市)、区要加强对调查统计工作的检查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统计质量。市教育、编制、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将组织人员对调查统计情况进行抽查。要严肃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职称聘用和工资政策。建立调查统计工作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要结合调查统计工作,认真清理“吃空饷”人员。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调查统计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教师调查统计工作中存在谎报、漏报、错报情况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编办关于全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电[**]53号)的要求,为全面系统掌握全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人数和基本信息,正确分析我市教师队伍的现状,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市政府决定从3月中旬开始,利用1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职工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统计范围

调查统计范围为全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幼儿园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教育、编制等部门办理手续的在册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同时统计公办中小学代课人员数量。

二、调查统计工作程序

调查统计工作以县为主进行,主要了解全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人数、编制、职务职称、工资收入等基本信息。

(一)学校信息采集与录入

1、各学校按照调查统计工作要求,对在册正式教职工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职称、编制状态、工资收入和离退休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离退休前职务职称、离退休费等基本信息逐项采集,认真填写《**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信息登记表》。(表格请在省教育厅政务信息网下载,网址:**)

2、信息采集结束后,对拟录入的在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姓名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省中小学教职工统计分析系统”录入教职工信息,并通过系统打印纸质材料,经学校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

(二)学校信息的初审与汇总上报

1、各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各校上报纸质材料的初审工作。其中义务教育学校、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教育部门主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的材料初审工作由县(市)、区级教育部门负责;技工学校的材料初审工作由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其他公办普通中专、幼儿园的材料初审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各学校主管部门初审主要审核在册正式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岗位身份、编制情况、工资收入等方面的情况;审核离退休人员的退休前职务职称、离退休费等方面的情况。如审核不合格,则退回学校修改并重新上报。初审合格后,学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学校上报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通知学校通过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数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做好中小学校代课人员的调查统计工作,认真填写《**省中小学校代课人员统计表》(表格下载地址同上)。

(三)信息的审核与公示

1、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属学校的在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初审合格并签字盖章后统一送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审核。财政、人事部门在审核在册正式教职工基本信息的同时,根据离退休人员工资审批情况和财政供养情况,审核离退休人数和离退休费。

2、审核工作结束后,由县(市)、区编办对在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姓名和工作单位进行公示。

3、市直中小学校(职业中专)、幼儿园、技工学校在册正式教职工与离退休人员的信息审核与公示工作,按照以上程序进行。

(四)信息上报

1、审核结束、公示无异议后,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打印好《**省中小学在册正式教职工基本情况表》、《**省中小学离退休教职工基本情况表》、《**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经机构编制、教育(或劳动保障或其他学校、幼儿园主管部门)、财政、人事部门确认并报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年4月5日前以政府名义报襄樊市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通过管理系统将本县(市)、区在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电子数据上报(表格下载地址同上)。

2、报送的材料要求:《**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省中小学在册正式教职工基本情况表》和《**省中小学离退休教职工基本情况表》各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省中小学校代课人员统计表》一式二份(加盖教育部门公章)(表格下载地址同上)。

三、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开展全市中小学校教职工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对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统筹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提高我市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安排,按时按要求完成调查统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的调查统计工作,切实加强我市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市政府成立襄樊市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教职工基本情况调查统计的组织领导、协调指挥和检查督办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迅速成立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尽快落实办公地点,及时配备工作人员,集中办公。要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布置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县(市)、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名单于3月20日前报襄樊市市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一并报送办公室的联系电话和工作人员手机号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

(二)认真做好调查统计的培训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有关人员参加全省中小学教师调查统计工作培训会。培训工作结束后,各地也要对学校调查统计人员进行培训。

统计调查方案范文第3篇

一、会议主题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重点对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进统计工作创新发展”为主题,召开一次高质量的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会议目标

聚焦以下四个方面,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触动思想、触动灵魂,切实收到成效,不断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统计服务区域转型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破解统计改革发展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能力。一是政治合格方面,重点是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重点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忠诚老实,强化组织观念,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三是在品德合格方面,重点是继承和发扬当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四是在发挥作用合格方面,重点是践行正确政绩观,无私无畏、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为全面推动各项工作、努力推动转型发展和现代化新区建设苦干实干。

三、会前准备

1.深化学习研讨(2016年12月30日前)

要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紧扣民主生活会主题,深入学习领会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掌握《准则》基本精神和《条例》基本要求,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从严从实开好民主生活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广泛征求意见建议(2017年1月10日前)

一是在2017年1月5日前,要紧扣民主生活会主题,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集体议”等方法,采取座谈访谈、设置意见箱和网络征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要注重从工作服务对象的评价反馈中、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工作中、从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工作生活的细节小事中,筛查问题、找准症结。局队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深入基层一线,认真听取基层党组织、分管科室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每名班子成员要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征求意见座谈会。领导班子要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整理汇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原汁原味地将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反馈给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互提意见要在集体“会诊”前收集并梳理好。

二是在2017年1月10日前,局队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主持召开专门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集体“把脉会诊”,查实找准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遵循《准则》《条例》方面存在的问题。集体“会诊”要做到:通报所征求到的对处级领导班子的意见建议;集体讨论分析所征求到的意见建议,逐项进行分析,研究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班子成员个人对照所征求班子的意见建议进行认领;对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互提意见进行“会诊”、统筹。

3.深入开展谈心谈话(2017年1月6日前)

要对谈心谈话作出专门安排,班子成员要安排充足时间,认真开展谈心谈话,真正谈透问题、沟通思想、消除隔阂、形成共识,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打好基础。谈心谈话要做到“四必谈”,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之间必谈、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必谈、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同志之间必谈、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与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党员代表必谈。同时,要主动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约谈。谈心谈话要一对一、面对面,既谈工作问题、也谈思想问题,既谈自身存在的差距、也提醒对方存在的不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开展谈心谈话,同时了解班子成员谈心谈话情况,对没有谈通谈透的及时提醒帮助。谈心谈话都形成统一的书面记录。

4.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2017年1月13日前)

局队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要对照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照郭金龙同志在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对照和《准则》《条例》,深刻进行党性分析,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检视党性修养的差距。要将近年来查处的本地区本系统违纪违法干部忏悔录作为民主生活会的反面教材,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汲取教训,反躬自省,引为镜鉴。

在此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着重从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六个方面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理想信念方面,重点查找是否存在信仰信念模糊动摇、精神空虚迷茫,在大是大非面前没有立场、没有态度等问题。二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重点查找是否存在重大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独断专行,搞任人唯亲、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问题。三是作风方面,重点查找是否存在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弄虚作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变相反弹回潮,不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等问题。四是担当作为方面,重点查找是否存在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庸懒无为,消极应对、推诿扯皮等问题。五是组织生活方面,重点查找是否存在不主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六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重点查找是否存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缺失缺位,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执纪不严、违纪不究,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

局队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主持研究起草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班子成员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提纲。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要突出主题、开门见山,摆明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具体表现,用具体事例说明具体问题,要以自我解剖精神深挖思想根源,并提出具体化、可操作的整改措施。对照检查材料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个人发言提纲要实事求是、聚焦问题,不说虚话、空话、套话,要对本人重大事项报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以及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情况、谈透彻。

局队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对班子成员发言提纲的审核把关责任,并督促班子成员修改完善。重点审核是否查摆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了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是否对个人上年度民主生活会的整改措施兑现情况作出回应。

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主要负责人的个人发言提纲,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报区委巡回督导组审核把关,通过后上报区级分管领导和牵头领导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

四、会议安排

1.会议时间:2017年2月4日下午2:00

2.会议地点:区统计局、区经济社会调查队709会议室

3.参加人员:区委巡回督导组领导、北京市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领导;区统计局、调查队党员领导干部。

4.列席人员:区第三联合派驻纪检组领导、区统计局副局长(非党班子成员)。

5.会议议程:

一是刘xx同志(党组书记、局长)代表局队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发言(15分钟)。

二是xx龙同志(党组书记、局长)作对照检查发言,其他党组班子成员逐一对刘xx同志进行批评(20分钟)。

三是刘xx同志作对照检查发言,其他党组班子成员逐一对刘xx同志进行批评(20分钟)。

四是李xx同志作对照检查发言,其他党组班子成员逐一对李xx同志进行批评(20分钟)。

五是宋xx同志作对照检查发言,其他党组班子成员逐一对宋xx同志进行批评(20分钟)。

六是高xx同志作对照检查发言,其他党组班子成员逐一对高xx同志进行批评(20分钟)。

七是王xx同志作对照检查发言,其他党组班子成员逐一对王xx同志进行批评(20分钟)。

八是苗xx同志作对照检查发言,其他党组班子成员逐一对苗xx同志进行批评(20分钟)。

八是刘xx同志(党组书记、局长)总结讲话。

五、会议要求

1.会议当天,参会人员不得外出请假,必须准时出席会议,严格遵守会场纪律。

2.会议期间,要认真贯彻整风精神,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一是要做到“三个统一”。干部群众提问题、班子成员相互点问题、班子成员个人找问题相统一,班子集体查摆的问题与班子成员个人查摆的问题相统一,班子成员心里想提的意见、会前谈心沟通时提出的意见、会上相互批评时提出的意见相统一。二是自我批评要勇于解剖自己。要以和《准则》《条例》为准绳,突出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联系思想、工作、生活和作风实际,联系个人成长进步经历,联系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措施落实情况,把自己存在的问题及根源亮明讲透。要落细落小、见人见时间思想,防止以讲道理代替摆问题,以班子问题代替个人问题。对党员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和上级点出的问题,要一一作出明确回应,提出明确具体的改进措施。三是相互批评要坦诚相见。批评意见要直奔主题、直奔主题,有的放矢、切中要害,重点围绕找准摆清问题,指出对方不足,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改正建议,做到点准穴位、见筋见骨。不能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搞“一团和气”、当老好人。对批评意见要正确对待、虚心接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局队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以树立标杆、向我看齐的态度,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良好的会议氛围。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注意方式方法,既出以公心、实事求是、态度诚恳,又坚持原则、敢于较真,有“辣味”,真正红脸出汗,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

六、会后安排

1.总结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

民主生活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委巡回督导组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专项报告和会议记录。

2.制定领导班子整改方案和个人整改措施(2017年2月20日前)

民主生活会后,局队领导班子要及时研究整改落实工作。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边学边查情况,结合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和上年度民主生活会尚未完成的整改任务,针对本年度民主生活会上查找出来的问题,逐个进行梳理,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效果要做到可检查、可监督。局队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制定班子的整改方案,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整改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责任主体、完成时限等,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督查整改落实情况,限时进行整改。班子成员的整改措施要形成书面清单,要务实、有可操作性。

3.狠抓整改落实

要立行立改、如实兑现清单、对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集中力量、专项治理;对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较大的问题,要重拳出击、专门整治;对发生在基层、根子上的问题,要上下联动、合理解决。局队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整改落实情况要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在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要结合局队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机制,做到标本兼治,不断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

统计调查方案范文第4篇

第二条从事林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林业统计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林业统计工作;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

(三)拟定林业统计标准和林业统计调查表;

(四)完成国家有关统计调查任务,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履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林业统计工作、完成林业统计调查任务、提供林业统计资料、管理林业统计调查表等职责。

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林业统计调查分为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和试点调查。

林业统计调查可以根据要求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林业统计调查应当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

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拟订,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林业系统的,应当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重要的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应当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应当按照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和项目、范围、对象、方式、时间、内容等事项;重要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还应当包括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要求补充或者修改有关材料。

第十条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林业系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核后由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二)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林业系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有关审核、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下达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报送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相关统计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内容包括:表号、制表机关及其文号、批准机关及其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机关及其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林业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统计标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确定有效期:

(一)调查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效期为2年;

(二)普查、一次性调查和调查时间超过1年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

(三)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有效期自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经统计调查形成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第十七条林业统计资料由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林业统计资料的保管、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资料、台账、统计报表、电子数据等统计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报送或者提供的林业统计资料,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公布。

地方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编辑、出版标准文本。

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每年出版1次,编辑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的统计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在林业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统计机构和专职、兼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统计调查方案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调查行为,实现统计调查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系统的统计调查(以下简称统计调查),是指为收集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及其事业发展情况制发的各类定期、不定期报表和组织的各种专门调查,包括运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开展的调查。

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系统各工作机构、直属挂靠单位(以下简称系统内各单位)单独、联合或与其它单位联合组织的统计调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系统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统计调查。

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批准所辖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计调查,承担审核工作。

第二章组织统计调查的原则

第四条设计统计调查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涉及重大问题的统计调查,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

第五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必须与组织统计调查的部门的职能相一致。

第六条拟调查资料能从已批准实施的或其他部门已进行的各类统计调查中收集到的,不得重复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或抽样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搞定期调查新制定的统计调查不得与已制发的统计调复、交叉、矛盾。

第三章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

第七条统计调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资料上报时间和份数、调查结果的公布时间和公布方式等。

(二)统计调查所需填报的各类报表、调查问卷和各项指标的解释、逻辑关系、计算方法及相关的技术问题。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四)抽样调查的抽样方案。

第八条报表、调查问卷的中间上方列调查标题;右上角列审批标志,从上至下依次列出“表(编)号”、“编制机关”、“批准(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报表的左上方列“填报单位”,下方从左至右依次列出“填表日期”、“单位负责人”和“填表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报表、调查问卷,在标题之前标明相应的密级。

第九条报表、调查问卷的名称与主要内容要一致,各项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当明确,各项指标要有相应的计量单位。

第十条每张报表的指标项目数一般不超过20项,且横向排列。

第十一条各类报表、调查问卷指标的计量单位和编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确定。没有颁布标准的,由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单位自行制定,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原则相矛盾。

第十二条各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应建立“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项目库”,公布已批准的统计调查,供各单位在设计统计调查方案前查询。

第十三条各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应当为制定统计调查的系统内各单位提供统计调查方案设计的咨询和指导。

第十四条设计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并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统计调查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各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各种统计

调查。

第十六条系统内各单位送审统计调查时,应当以单位名义向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审核函,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统计调查方案及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在接到送审的统计调查方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送审的统计调查方案提出拟予批准或暂缓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

经审核拟予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后,复函给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

暂缓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将审核意见及理由复函给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

第十八条暂缓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根据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修改、调整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重新审批。

第十九条系统内各单位与国外机构合作组织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国家计生委统计工作机构与外事及保密工作机构会签,审批时间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统计调查对象超出计划生育系统管辖的,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予以批准的统计调查,由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编制表号,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下发,送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和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已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实施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不得自行变动其中的内容。确需变动的应说明理由,并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表的有效期限以复函所确定的有效期为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次性报表或专门调查的有效期以复函所确定的有效期为限。

第二十四条已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到期后,原统计调查方案需继续使用的,组织统计调查的单位应向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继续使用意见的函,由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复函批准后实施。原统计调查方案需要修改后实施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办理续批手续。

未办理续批手续的,不得继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未经审批、暂缓批准、不予批准的统计调查,不得组织实施。

第五章统计调查结果的上报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系统内各单位对上报的统计调查数据,必须认真核实,确保质量。填表人要签名,单位负责人要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凡列有密级的报表,上报时须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系统内各单位的统计调查数据和汇总分析报告,应当抄送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计生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公布计划生育系统的统计调查数据。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应与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就总人口数等重要数据公布的范围、方式协商一致后公布。

系统内各单位与国外机构合作组织的统计调查数据,由组织调查的单位报送国家计生委统计工作机构审核,报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公布统计调查数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和行政监察工作机构负责对计生统计调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统计调查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统计和行政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调查监督举报制度,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进行核实,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二条被调查人或被调查单位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有权拒绝填报,并应向当地或上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举报。

第三十三条各级计划生育财务工作机构对违反本

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不予列支经费。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统计调查中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二)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三)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调查内容进行调查的;

(四)给未获批准的统计调查提供经费支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滥批统计调查,造成统计调查秩序混乱的;

(六)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擅自公布统计报表数据或专项统计调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