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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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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行政管理制度

传媒行政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广电;传媒产业;集团化发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5)140-0065-01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推进使广电传媒与其他传播媒体一样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步入了集团化发展的道路。这种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使广电传媒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然而,与其他传媒集团相似,在上级行政部门的指示下,广电传媒的集团化发展程度迅速,却摆脱不了固有的体制缺陷,因而出现了种种问题。

1 广电传媒产业集团化发展中的问题

1.1 产权缺失

上级主管部门的一声令下,我国的传媒产业几乎在一夕之间就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纯粹事业性单位被分别划分到了事业集团、国有独资集团或国有控股集团。尽管从单位名称上实现了市场经济,可内在却是“新瓶装旧酒”,计划经济时代由行政命令统辖全局的本质并未得到根本改变。和国内其他传媒集团相同,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集团根本标志之一的产权制度在如今的广电传媒集团中仍旧缺失。上级行政单位虽然没有法律授权,仍然可以直接介入传媒集团的行政管理工作,集团处于事实上的行政命令管控之中。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上级行政单位虽然介入集团的管理事务,却又不为集团的生存和发展负责,也不必考虑集团中国有资产是否盈利或贬值。如此矛盾的管理模式让广电集团既丧失了自主经营的权利,又被多个行政部门进行着分散式的管理。

1.2 资本结构单一

并未得到根本改变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广电集团在资本结构方面必然存在着顽固的单一性,无论是资本主体还是投资主体,亦或是融资结构都无法实现多元化。受控于行政管理下的资本不能实现有效运作,也无法通过重组或优化配置推动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1.3 事企没有分离

这一问题表现在各个方面,首先是资产不分离,作为经营性的企业资产和非经营性的事业单位资产互不分离,没有清晰分界的资产必然导致管理的混乱,企业可以无偿并随意占用事业单位部分的资产却不受监督和管控。其次,人员角色不分离。已划分到企业的人员的待遇、级别、薪酬等仍然依照事业的标准执行,部分集团人员已经划分到企业,担任着企业经理的职位,却一人身兼二职,仍然履行着诸如频道监事等事业职责,如同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种人员角色不分离的状态往往产生企业经营权与事业所有权不分离的问题。第三,资源与运作不分离。相当多集团中的企业部分是从事业部分划拨出去或重组生成的,导致资源分配与生产经营互有关联,没有明确的分界线。企事不分家的直接后果就是内部交易过多又难以形成规范的结算体系,为小集团利益侵害大集团资产的现象屡见不鲜。

1.4 专业人才缺失

过多的行政干预和事企不分家的现状使目前的广电集团中人员的流动仍然沿袭着行政派遣模式,从原事业部分被指派到企业部分的管理人员习惯性地沿用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办法应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这种既不了解市场规律,又不清楚企业运营原理的管理人员不仅满足企业运营的实际需要,甚至对企业生存与发展产生反作用力。同时,传媒行业的特殊属性又使当前的广电集团无法真正推行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职业经理人制度,自相矛盾的局面使集团中既擅长管理又熟悉宣传的复合型人才极度匮乏。专业人才的缺失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广电传媒集团化发展的进程。

2 广电传媒产业集团化问题的解决对策

2.1 产权结构向多元化转变

长期以来单一的产权结构现状制约着广电传媒产业集团化的健康发展,单一的产权结构必然导致产权的缺失,使企业始终无法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法人管理制度,自然对传媒产业的集团化进程产生了负面影响。鉴于此,改变现有单一产权结构,引入多元化产权结构模式已成当务之急。仅仅依靠媒体产业自身缓慢的资产积累根本不能实现集团化的迅速成长,业外资本的注入既是传媒产业集团化发展的必需也是必然。事实上,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业外企业与传媒产业不公开合作已经展开,仅以广东的报业为例,据传当时已经与之合作的企业就达三十余家。彼时企业与传媒产业不公开合作的形式各不相同,有些企业与传媒产业合作相对紧密,双方的同时抽出资金和人员组成传媒部;另一些企业则只出资涉及广告宣传业务,再以一定比例分配利润;更有多家企业共组理事会决策重大事项,但不涉及传媒具体业务等。而随着市场化程度的逐渐深入,传媒产业通过上市融资进行资本运作成为传媒业加快发展的另一渠道。传媒上市的渠道常见有两种,一是直接上市,一是借壳上市。直接上市的模式是传媒产业将自己旗下的企业部分资产分离为一家独立的企业,由该企业作为上市的发起人,例如湖南广电传媒就是湖南广电厅全额注资湖南广电中心,由该中心作为上市发起人;借壳上市则是传媒业与上市企业重组后再上市,比如“博瑞传播”就是四川商报与上市公司四川电器的合作重组后的上市公司。

2.2 完善公司治理的结构和机制

尽快改革当前管理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调拨委派的局面,建立健全奖励激励机制,根据生产运营各项指标性任务完成情况实行优胜劣汰、能者上庸者下的市场化治理机制。应尽量弱化政府行政管理角色,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在企业中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管理人员的作用或罢免应由董事会或监事会等企业内部管理层全权负责处理。确保企业董事会在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等事务上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公开选拔既了解传媒产业经营规律、又擅长宣传运营、同时掌握传媒产业管理规律并具有较高政治意识和觉悟、善于把握时事局势的复合型高级人才担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同时设立自由竞争制度,鼓励专家型经营管理人才竞聘上岗。

2.3 建立财务、业务一体化监控体系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一体化监控体系、设置独立的财务和业务部门行使独立的监督和管控职能并直接对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实行独立结算、审计和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各层级的监督与管控。其他部门不具备对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并不得插手监管部门的事务。尽快形成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编委会、社委会等基础架构的组织形式,形成企业决策、管理和监督“三权鼎立”、互有制约、互为监督的体制。

3 结论

广电传媒产业的集团化发展已经经历了一段时间,但由于传统管理模式中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的局限,企业化生产经营一直得不到有效规范并无法有效遵循市场规律行事。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弱化管理者角色,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业外资本进入广电传媒产业,通过资本运作加快集团化发展进程,促进广电传媒集团化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传媒行政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根据《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及市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意见如下:

一、休渔时间

本市拖网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沿海定置网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22日至8月22日。

二、工作要求

1、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精神,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坚持和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各镇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休渔管理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要把宣传教育贯穿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始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渠道,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告渔民书、组织学习班和及时传递休渔信息等方式和方法,贴近实际、贴近渔民,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宣传实施海洋伏季休渔的重要意义,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其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和遵守有关休渔规定的自觉性,为休渔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积极开展对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做到海洋渔业捕捞生产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3、所有休渔渔船应在休渔开始日前到达指定地点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和加载冰、油等渔需物资,不得自行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出海生产;各类渔业辅助船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规捕捞的渔获物。要加强对关键时段、重点地区的监管,防止休渔渔船逾期捕捞和提前捕捞,防止休渔管理盲区的出现,防止外地渔船利用有些地区作为过渡,违规出海。

4、要依法加强渔业安全管理,制定突发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预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抓好休渔期间渔船停泊点的防火、防盗、防台工作,不得在船上进行电焊、气焊以及其它明火施工的修理作业,坚决消除各种隐患,保障休渔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要进一步落实专人管理制度和分片包干管理制度,健全休渔渔船档案式管理制度,在休伏管理的各个阶段,对每一港口停泊的渔船数量和每一艘渔船及动态逐一进行核实和登记,建立名册,做到心中有底,有据可查。

传媒行政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在传媒界,关于“什么是传媒的竞争力”的问题,目前还没有达成共识。刘年辉认为,竞争力是指报业组织拥有的累积性的人力资本、组织资本和社会资本,借助三者的协调提升,能比其他组织更有效地为其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并最终决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检验报业组织竞争力有四个特征参量:价值创造性、难以模仿性、可延展性和自更新性。《中国记者》总编陆小华指出,一份报纸原创性的、独家的信息加工标准、方式、手段是构筑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笔者认为传媒的竞争力是传媒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价值性、稀缺性、难以模仿性特点的传媒特性;是经过时间磨炼而成的品牌和权威性;在市场经济时代,传媒竞争力表现出了新的时代特征,正在被重新建构成权威性、亲和力、贴近性三位一体的样式。

传媒竞争力的存在及发挥作用不排斥其他能力的作用发挥,甚至竞争力本身需要有相应的低层次能力做补充,使竞争力发挥更大的辐射效应①。它不是一个有形物质,它只是通过传媒运行载体发挥作用。因此,传媒对其投资建设不会像其设备一样,可以转卖、销售,甚至对传媒竞争力的评估和成本确定也是无法用财务方法分析的。正如鲍・埃里克森指出的:“竞争力价值比大多数其他资源更难评价②。”(P91)我们认为,传媒制度创新、学习型动态网络组织的建立和职业精神塑造是决定传媒竞争力提升的关键因素。

二、传媒制度创新――竞争力提升的保证

传媒制度创新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创新前的传媒制度是一种平衡结构,而创新后的制度是在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中自纽形成的“耗散结构”。这里的远离平衡态即是远离行政管理色彩浓重的传统传媒制度安排,开放系统即指围绕传媒竞争力的提升,形成所有的传媒战略要素(资源、知识、信息及环境等)都能自由流动的空间。

⒈传媒制度安排的观念更新

传媒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事业单位,而是实实在在的企业。所以建立适应传媒竞争力的管理制度必须从历史的反思中提高对现代管理思维方式的认识,并将其运用到传媒管理制度的改造中去。市场经济要求管理者必须运用现代管理思维来确立现代传媒管理制度的思路,这必然会引起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的巨大变革,要适应新的环境,改造传媒管理制度,就必须对传统观点进行反思,更新旧的思维方式。

第一,从以管财物为中心转向以人的管理为中心。传媒员工是传媒的主体,要突出人的地位,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一切管理活动都要以调动人的积极性,做好人的工作为根本。第二,从以目标责任为基础转向以过程管理为基础。目标管理是传媒管理的重要内容,只重目标不注重过程,那么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因此管理制度要以过程展开,将时间和空间相结合,要运用现代管理思维的时效观念和动态观念,强调管理的过程和过程的管理。第三,从“受众导向”转向“超越受众导向”。传媒奉行的营销导向是传媒战略发展的重要内容。传媒市场的发展使传媒由“生产导向”转变为“市场导向”。“超越受众导向”是传媒营销理念的更高层次,它将受众引导传媒生产变为传媒在充分考虑顾客需要基础上的传媒创新生产,引导受众的消费导向。第四,从以“人治管理”为主转向以“法治管理”为主。建立现代传媒管理制度,是使传媒的经济活动建立在国家法律体系制度的基础上,不仅传媒的经济活动要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健全法律制度,传媒内部的管理也要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

⒉传媒制度创新的切入点

现代传媒管理制度运用现代管理思维模式,树立以强化传媒竞争力管理为目标,以全过程控制为手段的思想,把追求单一的发展速度转变为追求传媒竞争力的有效提升。在对传统的传媒制度进行改造方面,主要选择了以下六个基本切入点:

一是面向市场决策,提高决策质量。传媒是否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与壮大,完全取决于决策的正确与否。改造后的传媒管理制度,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现代传媒体制上确定产权明确、职责分清的同时,管理制度上也要建立科学的、民主的决策体系,强化决策管理,提高管理质量。二是突出财务管理,注重效益核算。改变把财务管理放到次要地位,作为一种纯粹的核算工具的传统观念,真正使财务管理成为传媒管理的中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准确分析传媒在市场中的生存状况,就要通过财务活动来考核传媒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的高低、资金利润率的高低等,从而确定传媒效益并提出传媒管理的改进方案。三是改进竞争机制,完善分配制度。四是注重人力资源,开发综合智力。五是转变管理思想,调整人际关系。要改造管理者传统的职务和权力管人的体制,将管理者职能由原来的指挥、监督转变为指导和教练,使员工逐步树立以市场为中心、让读者满意的新思想,抛弃以领导为中心,让老板满意的雇佣劳动观念。六是倡导传媒文化,塑造传媒形象。创造具有活力的传媒文化是改造传媒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传媒文化的建立必须在传媒各个方面起到良好的建设作用,使传媒出现崭新的精神面貌,树立良好的传媒形象③。(P86)

⒊传媒制度创新的内容

围绕传媒竞争力的制度创新,是建立现代传媒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保证传媒竞争力的作用发挥。传媒制度创新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战略资源监控制度,保值增值制度,风险防范制度,激励制度。这四大制度之间是有机联系、相辅相成的,它们共同组成了传媒制度创新的框架。

第一,建立战略资源监控制度。战略资源监控制度是传媒经营运作中的最重要制度之一,它使传媒资源利用从单纯从事生产销售活动转向事前预测、事中跟踪、事后分析的综合活动。作为传媒内部监控制度,要使战略资源监控制度做到监而有理,监而有章、监而有效、监而有法,才能真正发挥战略资源监控制度在传媒竞争力提升中的作用。

第二,实现保值增值制度创新。保值增值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要树立传媒竞争力价值观。无论什么性质的传媒都要从价值形态,而不仅仅从实物形态来管理和经营传媒,认识和把握传媒竞争力的客观规律,使传媒各项战略要素在不断循环与周转中实现保值增值,使传媒资本始终处于运动良性状态。二是要建立传媒竞争力的考核指标体系。这个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反映传媒资源指标,反映传媒获得的知识指标,反映传媒信息流指标,反映传媒对社会贡献的指标等。保值增值制度中,传媒对有形资产的控制是很重视的,而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度,是一个至今仍未被人们充分重视的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高速发展,无形资产对传媒来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无形资产中的报社商誉、商标、品牌等都是通过经营可以带来效益的资源,而信息的利用和传播也能为公司经营带来效益。所以传媒在重视有形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更要重视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加强风险防范制度。风险防范制度主要包括四个内容:一是建立对客户资信的科学管理体系,二是建立对市场风险分析体系,三是建立内部审计体系,四是建立法律监督体系。风险防范制度的建立,将把传媒可能发生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防止风险发生,就能最大限度保证即将获得的经济效益不被流失,从另外一个方面保证传媒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完善激励制度。激励制度是四大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传媒是靠人去经营和运作的,而激励制度是直接对人发生作用的制度。激励制度到位,可以激发全体员工发挥最大的聪明与才智,为传媒创出最佳经济效益;而激励制度不到位或不尽合理,则会出现传媒内部“有人拼命干,有人旁边看”的现象。因此,对员工的激励制度是否到位,是否合理,是否有激发力,就成为传媒经营管理者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之一。激励制度包括四个基本内容:按劳分配;按资分配;给员工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包括职位提升,荣誉称号,精神鼓励等;员工培训。前两项属于“硬件”,后两项属于“软件”,它们共同组成了激励制度的不可分割的有机体。

三、学习型动态网络组织建立――竞争力提升的控制

学习型动态网络组织是学习型组织的一种,只不过它更强调学习型组织的动态发展性和网络间的互动关系,学习型动态网络组织又是一个动态结构,它随着组织环境的变化不断地调整、延伸、修改和变形,打破正式组织结构所形成的刚性框框和所属领地。在实践中,学习型动态网络主要是通过以下几方面发挥在竞争力提升中的作用。

⒈传媒高层管理者强烈的创新意识

学习型动态网络组织首先是传媒高层管理者的学习创新,并通过自身的引导使其下属也积极参与到学习中来,形成传媒全员在学习中创新的局面,这是提升竞争力的前提④。(P6)组织要实现创新,发挥“创造性张力”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⒉通过提倡员工的一专多能培养学习创新能力

学习型动态网络组织是将传媒视为一个学习系统,部门间的关系已不是传统传媒的各自独立的、割裂的部分,而是系统间的紧密联系,每一个人以及每一个岗位都是全局系统中的一部分。由于现代技术及互联网的发展,传媒部门内的分工和职能进一步模糊,传媒的运行、项目的运作都是各部门同时启动,协同作战,这极大增加了对传媒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我们意识到,在学习型动态网络组织中,人才作为传媒最重要的资源,其价值在于他们所拥有的已开发和潜在的知识和能力。我们的任务就是确保最大程度地培育、发挥人的智力潜能。

⒊创造从日常经验学习的机会

学习型动态网络组织,还具有作为生产“知识”的组织发挥功能的“生产组织”的一面。学习功能如果只作为训练功能被分离出来发挥作用,就不会产生组织应有的变化。我们逐渐认识到,使员工局限在工作现场的学习,已远远不够了,而且这种学习也难以实现组织共享。因此,为了提高自我管理学习的效率,我们创造使员工随时随地都能学习的方式,而且这种学习应是开放式和交流式的,能实现组织的共享。

四、“传媒职业经理人”精神塑造――竞争力提升的关键

传媒职业经理人的本质是“企业家”。传媒的发展是传媒职业经理人人力资本作用的结果,传媒职业经理人对传媒成长的贡献是通过传媒职业经理人创新精神对竞争力的开发、培育体现的。基于上述认识,传媒领导层必须快速完成从新闻业务专家到传媒职业经理人――传媒企业家的艰难转变。

什么样的人可以被称为“传媒职业经理人”?只有拥有超凡能力,对经济环境做出创造性或创新的活动,对传媒发展有实质贡献的传媒领导者才是传媒职业经理人。

首先,传媒职业经理人是传媒内部资源的指挥者。其次,传媒职业经理人的活动促进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的。传媒职业经理人的重要职能就是根据市场调节信号,判断市场供求变化的趋势,调整传媒资源在不同产业领域的投入。第三,传媒职业经理人的作用是承担传媒运作的风险。传媒职业经理人是面对市场不可靠性大胆决策,而把可靠性(有保证的契约收入)提供给传媒职工的人。传媒职业经理人作为生产的组织者,要运用自己的创造力和统率力,判断市场变化趋势,实现生产要素组织化。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大量的战略决策,相应要承担传媒运作的各种风险。

传媒职业经理人精神是对传媒职业经理人含义的高度概括和体现,传媒职业经理人精神的实质就是创新和承担风险。传媒职业经理人精神即“首创精神”,这种精神是实现“新组合”的原动力。彼得・德鲁克把创新看做是职业经理人精神的精髓,认为职业经理人精神就是创新精神,就是寻求变革和实施变革。他把职业经理人称为市场经济的“原动者”,把创新看做是职业经理人对“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传媒职业经理人也不例外。

创造宽容的文化氛围,建立鼓励创新的传媒机制。文化氛围和制度安排必须能够容忍和鼓励创新,形成有益于传媒职业经理人存在的价值体系或者诱导信号,即社会公认的对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不同个人的评价标准所组成的有机体系,它是与特定的社会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并且在潜移默化地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奋发向上的价值评价体系,既为一个健康的传媒所必需,也是一个传媒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志。传媒职业经理人精神的塑造还需要形成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机制。

在实践中,传媒也清醒的意识到必须培育传媒职业经理人市场,以造就真正意义上的传媒职业经理人。真正传媒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出现,需要稳定和规范的制度环境⑤。这些有待全社会关注和解决。

参考文献:

①这可以以产业组织理论著作中的退出障碍相提并论,对一种特定类型的能力的高水平的不可还原性投资行为同样可以构筑一种进入障碍。

②尼古莱・J・福斯、克里斯第安・克努森,《企业万能:面向企业能力理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

③包国强:《媒介营销》,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④尼古莱・J・福斯、克里斯第安・克努森,《企业万能:面向企业能力理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

传媒行政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DM广告的区域性

位于大连的四海传媒目前在全国拥有258家分公司。正以每个月20家的速度递增。四海传媒的前景与空间,是通过全国各地分公司的整合,来完成全国广告市场的布局,从而形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广告载体,并开发影音广告、新型显示屏广告等项目,真正形成全国联动的多元化广告公司。DM与其他媒介的最大区别在于:DM可以直接将广告信息传送给真正的受众,而其他广告媒体形式只能将广告信息笼统地传递给所有受众,而不管受众是否是广告信息的真正受众。

四海传媒总经理毕诗海在没有从事广告行业之前,经营的是实体商业。作为商家,离不开广告宣传,现在的媒体形式很多,但是缺乏一种针对本地消费市场的广告载体。这不但是大连的状况。同时也是全国各地区商家面对的问题。他认为首先要对这个市场需求进行整合。创立一家针对当地市场、服务于各个阶层商家的广告载体,再将这种模式进行全国的推广复制。

DM广告的优势

DM广告和其他媒体相比,具有时效性长、广告费用低、图文并茂信息直观、受众群体广泛等优势。经营DM和其他媒体相比,竞争力主要体现在客户群体广泛、运营成本低、资金回笼快等方面。

DM与其他媒介的最大区别在于,DM可以直接将广告信息传送给真正的受众,这样就减少了浪费,而其他媒体只能将广告信息笼统地传递给所有受众,而不管受众是否是广告信息的真正需要者。因此,DM广告与其他媒介相比,更具有强烈的选择性和针对性,持续时间长以及灵活方便的“集群式轰炸”等特点,不同于一般的报刊广告。DM广告的广告主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灵活选择版面,自行确定广告内容的长短及印刷色彩,决定预算规模,以最经济的成本获得最大化的宣传效果,以达到产品促销的预期目的。

DM是对事先选定的对象直接实施广告。广告接受者容易产生其他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越感,使其更自主关注产品。一对一地直接发送,可以减少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客观挥发。使广告效果达到最大化不会引起同类产品的直接竞争,有利于中小型企业避开与大企业的正面交锋,潜心发展壮大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广告时间、区域,灵活性大,更加适应善变的市场。内容自由,形式不拘,有利于第一时间抓住消费者的眼球。信息反馈及时、直接,有利于买卖双方双向沟通。广告主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随行就市。对广告活动进行调控。摆脱中间商的控制,广告主可根据自己理想的效果重新调配广告费及广告设计。

为商家打造品牌是不变的宗旨

毕诗海讲述了他的经营理念是:智慧创造价值、卓越成就品牌。在这样的经营理念引导下,始终将客户的品牌打造放在第一位。为很多商家成功打造了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四海传媒为客户服务的成功案例有很多,比如在帝豪健身会馆没有开业的时候,四海传媒就为其做好了品牌宣传规划:首先以帝豪健身会馆的名义运动健身的理念;开业以后是对健身场馆及运动项目的详细介绍;在此期间也为帝豪健身会馆做了一系列的会员拓展策划;在经营半年的时候,针对帝豪健身会馆做了三场活动:普湾新区全民乒乓球大赛、普湾新区首届登山节、女子瑜伽大赛。这三场活动均以帝豪健身会馆来冠名,时间历时5个月;以后还做过运动项目开发、第二轮会员拓展计划、社区送健康等方面的运营策划。消费者反馈效果非常好。

在广告行业竞争这么激烈的趋势下,还有很多加盟商加入到了四海传媒的大队伍中,这对于四海传媒是一种鼓舞,良好的口碑来自于市场和客户,只有市场和客户的口碑评价才是最权威的。四海传媒的全体员工时刻谨记公司箴言:把品牌作为一种生命――精心呵护;把营销作为一种思想――不断创新;把创意作为一种专业――匠心独运;把传播作为一种责任――责无旁贷。本着执著、拼搏、创新、进取的精神,为客户真诚服务,努力让客户成功。只有客户取得成功,四海传媒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所以,四海传媒在为客户服务的时候,都是务求尽善尽美。也只有如此,才会赢得市场和客户的良好口碑。

探寻管理模式,开拓未来发展空间

管理是企业的生命线。一个企业的发展,取决于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机制。管理制度可以不断地修正在企业经营中出现的偏差。也可以让员工处于公平的环境中。最大化地减少内耗,更好地完成工作。

毕诗海表示,人力资源机制在企业的经营中更加重要的,很多企业经营者都曾感叹现在的竞争太激烈了。究其根源,企业的竞争最终为人力资源的竞争,正所谓得人才者得天下。一个成功的企业不但要招聘来人才,更要有留住人才的方式,而留住人才其实也是满足需求的过程。这就是在员工可以得到应得薪水的前提下,还能拥有良好的成长空间,并实现自己的价值。做好这些就不用为员工跳槽而苦恼了。所以。做好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机制,是企业成长的重要的环节,四海传媒也正是凭借这些,才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越走越远。

传媒行政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旅游区(点)经营者、网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的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突出都市旅游特点,遵循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坚持旅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业促进、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组织协调,以及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并可以根据会员需求,开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市场拓展、参与旅游促销、市场信息、推介旅游产品、进行行业培训和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形象宣传、旅游公益设施的建设和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涉及旅游区(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给予支持。

第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待开发的旅游建设项目库,指导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项目的投资;为境内外投资者参与旅游业的开发和建设,提供信息,帮助协调;对重点旅游区域和带动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旅游建设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境内外企业采取参股、兼并、收购或者迁移总部等方式来沪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享受与本市旅游企业同等待遇。法律、法规对其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市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

本市区域开发、市政项目或者国家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兼顾旅游功能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行社可以组织当地旅游团队直接来本市进行旅游活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社及其组织的来沪旅游团队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境内外旅游宣传网点,制定本市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加强对本市城市形象和旅游区(点)的宣传。

第十三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本市制定公共客运规划时,应当听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安排公共客运线路和设置站点时,应当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

本市市内旅游线路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交通线网规划。

本市旅游线路及其设施的配置,应当与公共客运线路及其设施的配置相协调。

第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旅游统计分析,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区域间旅游信息互通,并向公众相关旅游信息。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机构和网站,并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本市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制度。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假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主要旅游区(点)的住宿、交通等旅游设施接待状况的信息。

相关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部门的通告,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旅游电子商务提供相应的保障和公共服务,鼓励企业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

第十八条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有关组织机构在协调安排年度展览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规模大、国际化程度高、对旅游业促进作用明显的展览项目。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年度节庆活动计划,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节庆旅游产品,培育具有影响力、公众参与性强的特色节庆活动。每年在举办*旅游节活动前,组织单位应当预先活动信息,协调与旅游节活动相关的事宜。

第二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

本市鼓励企业为旅游者购买的商品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促进旅游科研、教学和职业培训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第二十三条本市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领域,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服务和设施,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经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专业发展规划和区域性发展规划相协调。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区、县旅游发展规划。

第二十五条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发挥长江三角洲地区旅游资源的综合优势,推进区域旅游的合作与发展。

对黄浦江、苏州河等水系景观的旅游开发,以及区与区之间或者区与县之间相邻的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当实行统筹协调。

第二十六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街区、特色农家旅游村等专项规划。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区域特色和功能特征,并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

第二十七条编制旅游规划,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

旅游规划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境内外专业机构编制。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旅馆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区、县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游区(点)、旅馆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九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市范围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并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风景名胜区以及由规划确定的其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项目,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三十一条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作标牌,用中文和外国文字介绍历史人文旅游区(点)的有关历史文化背景。

第三十二条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内容与景观、环境、设施的协调和统一。

第四章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三十三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或者惯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得到尊重;(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古迹、文物和旅游设施;遵守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经营或者组织漂流、狩猎、探险等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维护和保养。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区(点)票价的确定或者调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明确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旅游合同,可以参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特别约定。

旅行社因接待、招徕旅游者,与其他旅行社或者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旅游区(点)等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出境旅游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选择境外旅行社。

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经营者追究违约责任。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商品,旅游商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究违约责任。

本市实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利益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第四十条导游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旅游区(点)或者导游服务公司签约或者登记,方可申请取得导游证或者旅游区(点)导游证。

旅行社或者旅游区(点)聘用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导游人员,应当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旅馆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为旅游者提供规范的服务,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旅馆实行等级评定和复核制度。评定和复核的标准、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馆,应当按照与其服务质量等级相对应的标准提供服务;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馆,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第四十二条旅游区(点)的范围应当依照城市规划合理划定。

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实行流量控制,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接待的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设置供水、供电、停车场、公厕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第四十三条旅游线路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的审批机构和设立条件,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旅游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旅游线路走向、时间、班次和交通工具营运并提供承诺的相关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减少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

旅游集散站实行统一设置和规范管理。旅游集散站应当建立营运监管制度,对旅游线路经营者承诺的交通工具、营运标准和服务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线路交通工具安全监管等工作。旅游集散站不得擅自接纳未经批准经营旅游线路的交通工具进站营运。

第四十四条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

网络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旅行、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中介服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

网络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旅馆、旅游区(点)和其他旅游经营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四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组织或者提供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违公德的活动;(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三)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质量认证标志,或者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宣传;(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行业协会投诉;(三)向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旅游经营管理的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旅游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擅自使用等级标志、称谓的,或者虽已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标志,但使用等级标志、称谓不实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旅游集散站擅自接纳未经批准经营旅游线路的交通工具进站营运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