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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信社;科技风险;监管
近期,鹤岗银监分局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基层社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进行了调研,分析了其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监督工作实际,提出了相关建议。
1 辖内农村信用社信息科技工作基本情况
截至2016年上半年,鹤岗市辖内有3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计48个网点,其中基层社、分理处、储蓄所共45个,信息科技专职员工10人,占全辖农村信用社员工总人数的0.97%。3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包服务由省农村信用社统一负责,未独立开展信息科技外包服务。辖内各联社均建立了信息安全责任制度和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指定了主管领导和管理机构,明确了职责分工,统一安装了计算机安全软件,未发生过因违反制度规定造成的信息安全事故。各联社均建立了严格的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所有重要信息系统均与互联网建立物理隔离,各个信息系统均建立了严格的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由于实行数据大集中,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器多集中在省联社,应急处置与容灾备份都在省联社层面进行。
2 辖内农村信用社信息科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治理机制不完善,科技风险管控工作建设流于表面化。辖内农信社虽然在制度上能建立相应的“三道防线”,并且建立了组织领导框架及信息科技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但科技风险管控工作建设流于表面化,在制度上尚未将信息安全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未履行好管理职责,没有部门和人员承担信息科技审计职能。各联社虽制订了详细的应急预案,但未定期开展专门的信息安全应急演练。
2.2 基础设施落后,机房建设不规范。各联社均不同程度存在机房建设不达标问题,特别是基层社由于建设时间较早,在这方面的问题反映比较突出:一是供电系统存在隐患。辖内基层社基本都是单路供电,一旦出现停电,无法及时实现电路切换,长时间停电容易造成中心机房系统服务中断。个别基层社甚至没有配备发电机,只用UPS电池做为后备电源。二是机房空调系统、防火系统和防雷系统建设检测不达标。部分基层社、分理处的机房没有安装空调,无法对其室内温度进行监控、控制。并且没有漏水报警装置,没有防鼠害的相关措施;个别机房的防火、防雷系统多年未经检测,严重威胁机房安全。三是监控录像保存时间短且存有死角。个别机构的机房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仅为30天,与《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关于监测录像不低于3个月的规定差距较大。
2.3 应急管理不到位,应急预案不完善。一是开展应急演练的主动性不强。农信社各基层社均未开展全方位的应急演练,机构业务部门参与应急演练的意识不强,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没有明确。二是应急预案不完善。个别信用社的应急预案虽然在形式上比较完整,各项要素较为齐全,但组织体系混乱,职责分工模糊,处置环节烦琐,突发性灾难事件难以得到高效处置。个别机构应急预案没有制定业务恢复优先级列表,与重要外部机构的联络沟通机制不畅通,应急预案更新不及时。
2.4 科技人员缺少业务基础知识。无论是业务系统研发需求,还是日常使用中对系统缺陷的发现、提出,科技和业务部门都必须密切配合。但目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科技人员受缺少银行业务知识等因素制约,只局限于硬件维护,对系统运行缺少动态跟踪检测,对业务部门反映的系统漏洞不能及时就地解决,基本就是负责上报,由此经常造成业务中断。
3 辖内农村信用社基层社现有科技风险原因分析
3.1 对信息科技风险认识不到位。长期以来,高管层更多关注的是能对效益产生直接影响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对信息科技风险普遍重视不够。分管科技的机构高管大多都不是科技专业出身,缺少完整、系统的信息科技风险的概念和相关专业知识。没有明确的中长期信息科技发展规划,对信息科技建设模式、标准等缺乏总体安排和长远考虑,对业务拓展、增值服务、经营决策等难以提供有效支持。
3.2 信息科技人员少,岗位设置不合理。基层社科技人员严重缺乏,基本都是综合岗兼职,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科技人员都难以达到风险防范的需求。由于没有专业科技人员,大部分基层社都达不到不兼容岗位规定和重要信息系统“双人制”要求。此外,风控部门和审计部门也缺少信息科技领域的复合型人才,大部分机构的信息科技审计人员没有信息科技审计工作经历,也没有IT从业经验,无法确保内审部门有效开展信息科技内部审计工作。
3.3 软硬件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信息科技资金投入历年来占总投入比例较低,网点、产品、市场又在快速扩张,导致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出现“小牛拉大车”的现象,固有风险不断扩大。虽然高管层从支撑业务发展的角度出发已认识到该问题,已经实施了信息科技规划,但投入资金需要经过复杂审批,进程较为缓慢。
4 推进农村信用社基层网点科技风险防范工作的建议
4.1 提高信息科技治理工作。辖内基层社领导层需要进一步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意识,强化对信息科技风险工作的研究和推进,需要信息科技支撑的各项业务,要形成清晰的管理和发展战略。要强化信息科技合规建设,市级、县级联社要把信息科技合规管理纳入到合规管理框架之中,充分发挥技术部门安全检查、风险部门风险监控、审计部门适时监督的“三道防线”约束作用,形成完备的监测和纠错体系。同时,风险、内审部门要积极介入相关规划制定工作,增进对信息科技风险的了解和掌握,提高规划的完整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4.2 加强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建设。基层社应切实加强机房、核心路由、交换机、服务器等重要IT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息科技风险。一是加大科技资金投入。按照国家关于计算机机房管理规定,加快实现机房的物理分区和相关辅助设施的建设;加强机房电力改造进程,保证核心设备和重要信息系统为双路供电,且来自于不同组UPS设备,确保机房的正常运行。二是加大检查力度,建立有效的日常监控预警机制。应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机房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查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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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项目管理
本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相关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一)质量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不同部门、不同角度分工合作,共同进行。
1.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以《峨山县新街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关于成立质量管理组的通知》(峨新建发﹝2019﹞10号)成立了质量管理组,建立了工程质量检查体系,全面负责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工作;管理局制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法人验收计划等,编制了度汛方案、重大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积极参与质量检查,共进行了施工质量业主检查记录45份/次、质量安全巡视记录13份/次、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6份/次。为了专业评定、监测施工质量,工程建设管理局委托的业主检测单位为云南博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备水利甲级检测资质,要求设立现场试验室、制定了质量检测计划、建立了检测台帐。
2.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云南云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了工程项目监理部,明确了现场监理人员3人,均持证上岗,人员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监理单位建立了监理质量控制体系、编制了工程监理规划,以及各项实施细则。监理对设计文件及图纸进行了审签,采取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进行质量控制,委托云南博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开展工程监理检测工作。
3.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均任命了项目部质量负责人,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委托的施工检测机构,具备要求的水利检测资质等级,制定了质量检测计划、建立了检测台帐。
4.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建立了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编制了施工技术要求,进行了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开展工程设计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检查工作,按时参加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工作。
5.质量监督。管理局向玉溪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质量监督单位玉溪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制定了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委派5名监督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工程项目划分进行了确认,列席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对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根据监督计划和工程施工进度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二)安全生产
工程建设管理局配置安全组负责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编制了安全生产措施方案、重大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施工防汛度汛安全领导小组,编制报批了年度超标洪水防洪应急预案、明确了参建各方的安全职责与安全责任。管理局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进行了安全生产备案,施工中开展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记录5份/次。
监理单位编制了《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记录49份/次。
施工单位建立了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防汛度汛应急预案,明确杨龙同志为专职安全生产员,特种作业人员均执证上岗。施工单位基本能够按照监理机构批复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机构和各级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三)设计变更
该工程无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隧洞进出口锁口结构、竖井平台边坡支护型式和隧洞出口边坡支护型式,变更均按相关程序、规定执行,不存在擅自变更的情况。
(四)档案管理
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真实、齐全、规范、完善,有专人管理,有文件保管柜,资料分类装盒,所有工程资料有纸质版存档,电子文档分类收集管理,查阅起来方便快捷。
五、工程进度
工程于2019年11月13日开工,计划总工期24个月。截至目前已完成进场道路施工(永久进场公路、至输水隧洞出口施工道路、弃渣道路等)、输水隧洞进出口和竖井边坡支护、输水隧洞和竖井开挖贯通及混凝土浇筑、导流沟渠道工程。正在进行大坝基础(包括截槽)清基、压浆混凝土盖板浇筑。工程开工至今,施工单位共完成投资839.62万元。工程累计完成投资1876.91万元。
目前来看,合同约定的工期进度计划执行不够理想,主要原因:一是受疫情影响,春节后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工人不能按时进场,所购材料商家提供不了或运输不到现场,按期完成工程任务受到较大影响;二是今年雨季过长,结束得晚,进场公路湿滑,工程用车运行存在困难,影响了工程施工;三是施工单位各工序衔接不够紧密,存在迟缓情况以及人力、机械配备不到位情况。
针对施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新街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多次召开施工协调会。有针对地提出加快施工进度的办法:
一是在新的林业勘察成果上报得到省市县主管部门批复的前提下,要求施工单位尽快启动9.6公里管道工程施工。
二是要求施工单位实行目标管理,用工期倒逼的形式促进工程进度。
三是采取各分部工程交叉同步实施,提前备足施工用料,提前做好分阶段施工前期需要进行的碾压实验等工作,以赢得工期。
六、存在问题
一是林勘还未得到省、市批复,影响了年内计划完成9.6公里的配套管道工程施工任务;
二是粘土料场需要协调搬迁的2尊坟,农户迟迟不同意搬迁,还需要继续做好说服工作;移动公司通讯线路光纤需要搬迁,移动公司已现场踏勘,做出预算,预算已经过审计单位审计并得到移动公司确认,下一步组织实施搬迁。
三是工程建设牵扯到新平、峨山两县境内,其中近3.4公里的配套管道工程在新平县境范围内施工,新平县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其境内的林业报批砍伐、征占土地勘界补偿及群众协调工作,出资出力。
七、工程展望
2020年年底实现大坝截流。2021年2月完成大坝基础工程,春节后开始大坝回填,6月雨季来临前完成大坝封顶和配套管道工程施工任务,12月底完成其它附属工程。2022年一季度实现整个工程竣工验收。
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和灾害预防,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投入。
第五条防震减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济、公安、民政、建设、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先进科研成果的学术交流和推广应用,跟踪国际防震减灾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震的群测群防工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本省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短期与;庙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监测、传递、分析和处理,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根据地震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现代化建设,更新落后设备,强化监测手段,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二条省级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站),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地震监测台网(站)的撤销与迁移,由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所需投资和维持运转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新建的一百五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根据工程性质和防震减灾需要,设置相应规模的强震观测设施,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项目预算。
新建的核电站、可能诱发地震的大型水库,必须根据防震减灾要求设置地震监测台网,由工程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管理,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台址勘选、设计和技术验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扰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路、信道及其设施。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征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地震监测工作实行专业台网(站)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原则。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异常信息,必须及时核实、分析研究并逐级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省内及邻近海域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并报告国务院。
第十九条在已地震中期预报的地区,如发现明显地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四十八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机关应当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条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的发生,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T.N.T(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地震灾害预防,包括工程性预防和非工程性预防。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震情和地震灾害预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构造环境。选择工程建设场地,必须避开活动断裂。
第二十五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六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第二十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省或者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第二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专项审查制度。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建造具有抗震性能的住房,积极推行适合不同地区的乡村抗震住宅设计。
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房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开展防震、避震训练;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还应当组织学生进行防震、避震的模拟性演习。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三十二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走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并根据震情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三十五条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三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相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内,预报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进行避震疏散,并有权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抢险准备。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保障地震应急工作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的畅通。
第三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震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开展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对地震有关参数做出速报,并及时对震后趋势做出判断。
第四十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损失的调查、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省人民政府宣布。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四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救灾职责,迅速组织抢救受灾人员,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加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处置措施。
非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顺利进行。
第四十四条地震灾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服从辈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第四十五条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公民互助、保险理赔、社会捐赠、自筹、信贷、国外援助等多种方式解决。
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抗震设防要求,制定重建规划。严重破坏性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采取保护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照要求设置强震观测设施和地震监测台网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或者擅自泄露、地震预报意见,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三)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紧急调用人员、物资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对防震减灾工作造成危害,应由公安机关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在地震应急期内不坚守工作岗位,临阵脱逃的;
(三)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或者物资的;
(四)不按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询私舞弊的。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应急工程的保障及其管理。
防汛抗旱日常年度工程建设项目的保障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汛抗旱应急工程管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大水旱灾害,紧急启动市防汛应急预案或者市抗旱应急预案期间,对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资金筹集使用、应急物资的采购调动、应急工程抢修抢建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防汛应急工程,是指在高水位期间或者退水较快时,江河堤防,水库及其他水工建筑物有可能出现渗漏、滑坡、坍塌、崩岸、裂隙、淘刷等险情,为避免险情扩大以至工程失事所实施的紧急抢护工程。
本办法所称抗旱应急工程,是指在发生干旱灾害期间,为保证生产生活用水需求,对水库、塘坝、灌区渠首、渠道以及田间构造物和抗旱水源井等实施的抢修抢建工程。
本办法所称防汛抗旱应急物资,是指抢险物料、抢险机具、抗旱钻井材料、运水设备以及通讯、照明、救生设备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本市防汛抗旱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本市防汛抗旱应急工程工作的日常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应急工程工作的日常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从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1000万元应急资金,作为每年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工程的保障经费。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应急预备资金,作为本辖区内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工程的保障经费。
第六条市、区、县(市)防汛抗旱应急资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签批后,方可使用。
市、区、县(市)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启动使用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手续,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七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在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受灾程度,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立即启动相应级别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第八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启动相应的防汛应急响应级别:
(一)当局地暴雨造成本市某一区、县(市)发生较大洪水灾害,且洪水灾害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时,立即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二)当局地暴雨造成本市某个或者多个区、县(市)同时发生严重洪水灾害,中小河流堤防、水库出现险情,且洪水灾害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时,立即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三)当松花江发生流域性大洪水,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或者重点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主要交通干线水毁时,立即启动防汛二级或者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第九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启动相应的抗旱应急响应级别:
(一)当本市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15%,即受旱面积达到400万亩,部分地块发生极度干旱,且旱情进一步发展时,立即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二)当本市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25%,即受旱面积达到650万亩,个别区、县(市)发生极度干旱,且旱情进一步发展时,立即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三)当本市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35%,即受旱面积达到900万亩,多个以上区、县(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时,立即启动抗旱二级或者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第十条防汛抗旱应急物资,按照相应的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投标,采取以下方式采购:
(一)四级应急响应行动,采取向不少于三个有供货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三级应急响应行动,采取向有供货能力的单位直接采购;
(三)一、二级应急响应行动,采取向有供货能力的单位直接调拨灾后结算。
第十一条按照相应防汛应急响应级别,采购应急物资种类包括:
(一)四级应急响应行动,应急物资包括编织物料、土石砂料、木质材料、土工合成材料、绑扎材料、防雨机具、抽(排)水设备、救生设备等;
(二)三级应急响应行动,应急物资除(一)项中物资外还包括打桩机具、探水机具、防渗堵漏物料、照明设备、通讯设备、爆破材料、临时居住用品等;
(三)一、二级应急响应行动,应急物资除(二)项中物资外还包括指挥车、船舶、救援车、移动泵车和特殊抢险设备等。
第十二条按照相应抗旱应急响应级别,采购应急物资种类包括:
(一)四级应急响应行动,应急物资包括井管、井底、钻井机、深井泵、胶管及配件、柴油机等;
(二)三级应急响应行动,应急物资除(一)项中物资外还包括临时抽水设备、输水材料、运水工具等;
(三)一、二级应急响应行动,应急物资除(二)项中物资外还包括移动喷灌机、微灌机和特殊抗旱设备等。
第十三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依据市商务局、供销合作社或者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提供的供应单位信息,择优选定防汛抗旱应急物资供应单位,并将选定后的单位目录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公布的防汛抗旱应急物资供应单位中,选定防汛抗旱应急物资供应单位。
第十四条市、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物资采购管理登记制度,严格出、入库和物资回收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防汛抗旱应急物资保管、分配、使用等工作,做到定期盘点,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十五条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针对影响安全度汛或者生产生活用水等水旱隐患,制定防汛抗旱应急工程维修加固建设方案,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批。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报送的防汛抗旱应急工程维修加固建设方案进行鉴定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防汛抗旱应急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日常管理,做好组建项目法人、确定施工队伍、签定监理合同、报批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防汛抗旱应急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区、县(市)防汛抗旱应急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应急工程建设合同内容、资金使用、工程进度质量和内业资料整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县(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防汛抗旱应急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按时填报防汛抗旱应急工程进度表。
第十八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应当在水旱灾害发生后及时到岗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水旱灾情。
防汛抗旱应急值班补助标准参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电信部门应当在水旱灾害发生后,优先保障防汛抗旱应急工程的通信服务。
广播电视、铁路民航、公安林业等部门应当利用具备的通信设施协助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工程通信保障服务。
第二十条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防汛抗旱应急物资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审计方面:
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营销管理、成本管理、物资管理、财务管理均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的,基本达到了要求标准。
二、安全生产方面:
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订制了应急预案制定及应急队伍,每次例会都调度安生生产情况和强调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对安全生产情况定期组织自查等。
三、积极向公司干部职工宣传和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的深入推行“服务型管理”和“5S”等相关制度和政策,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各类活动。同时加强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管理,以及公司车辆和物资使用管理等。
五、人力资源方面:
我们一直都是严格按照公司的有关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和有事请假条批准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工资压月发放制度。
六、职教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