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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风险范文精选

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范文第1篇

一、审计风险的基本涵义

关于审计风险的涵义,目前国内外审计职业界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全一致的定义。国际审计准则第25号《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实质上误报的财务资料可能提供不适当意见的风险。”《美国审计准则说明》第47号认为:“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无意地对含有重要错报的财务报表没有适当修正审计意见的风险。”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则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以上三个定义,虽然对误报的界定范围有所不同,如国际审计准则界定为“实质上”,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界定为“重大”,而美国审计准则界定为“无意”行为,而非有意为之;但是对审计风险基本涵义的表述是一致的,即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存有重大错报和漏报的财务报表,审计后却认为该重大错报和漏报并不存在从而发表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意见的风险。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审计风险由两方面风险构成:一方面是财务报表本身存在重大错报和漏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审计人员审计后表示该报表并不存在重大错报和漏报的风险。也就是说,审计风险是客观的存在和主观的努力的结合:客观存在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去调节,但主观努力又受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因而审计风险具有下面三种具体表现形式。

二、审计风险的三种形式

1.评估审计风险。评估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接受某审计项目后,在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采用一定的审计手段,所评估的该项目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评估审计风险主要与被审计单位本身的各方面情况有关。被审计单位的规模越大、经营性质越复杂、内部控制越弱、管理当局的可信赖程度越低,则评估审计风险也就越高。评估审计风险是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和漏报的可能性,是客观的存在,它不受审计人员的影响和控制。

2.可接受审计风险。可接受审计风险是指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准备承担或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可接受审计风险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控制:①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承受能力: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承受能力越强,可接受审计风险也就可以越高。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承受能力则主要取决于事务所的规模、经济实力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能力等。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情况: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者素质越高、范围越广,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利用程度越高,可接受审计风险就越低。③行业之间的竞争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越激烈,可接受审计风险也就越低。可接受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主观确定的,其与评估审计风险的差异,即为需要主观努力的程度,是决定审计项目取舍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3.终极审计风险。终极审计风险是指审计项目完成后所实际形成或审计人员实际承担的审计风险。终极审计风险主要与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情况有关。审计程序设计和执行得越好,终极审计风险就越低。终极审计风险在数量关系上、理论上应与可接受审计风险一致,但实际上,它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可接受审计风险,因为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受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某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因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应尽量按计划规范操作,以使终极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审计风险范围内。

简而言之,评估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可接受审计风险是主观确定的,而终极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和主观努力的结果。因此,审计人员在决定是否承接某一审计项目时,可以将评估审计风险与可接受审计风险进行比较,然后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决定取舍。如果接受该项目,在审计过程中应尽量严格执行所设计的审计程序,使终极审计风险等于或小于预先设定的可接受审计风险。虽然终极审计风险取决于可接受审计风险,但并不完全等同于后者,它是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和审计证据的关系

1.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的关系。《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第二条指出:“审计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简单地说,审计重要性就是错报的可容忍程度,其量化标准即重要性水平。也就是说,在重要性水平之内的错报,是可以容忍,可以接受的。因此,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评估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之间是反向关系,即评估审计风险越高,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就越低,这样才能保证终极审计风险在一定水平内。反之,评估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水平越高,这样可以节约审计成本。《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第八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的反向关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高。”这里的审计风险指的就是评估审计风险。这一反向关系也可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即计划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对审计工作质和量的要求就越低,在此条件下作出正确审计结论的可能性就越大,审计风险因而也就越低。

可接受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之间是正向关系,即可接受审计风险越高,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这样可以保证审计成本的节约。反之可接受审计风险越低,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也应越低,这样才能保证审计质量的控制。因为可接受审计风险越低,说明审计人员要求的财务报表错报的可容忍程度越低,则其重要性水平也应越低,才能满足较低的审计风险的要求。“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终极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之间也是正向关系。因为终极审计风险基本上取决于可接受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范文第2篇

一、审计风险的基本涵义

关于审计风险的涵义,目前国内外审计职业界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全一致的定义。国际审计准则第25号《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实质上误报的财务资料可能提供不适当意见的风险。”《美国审计准则说明》第47号认为:“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无意地对含有重要错报的财务报表没有适当修正审计意见的风险。”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则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以上三个定义,虽然对误报的界定范围有所不同,如国际审计准则界定为“实质上”,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界定为“重大”,而美国审计准则界定为“无意”行为,而非有意为之;但是对审计风险基本涵义的表述是一致的,即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存有重大错报和漏报的财务报表,审计后却认为该重大错报和漏报并不存在从而发表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意见的风险。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审计风险由两方面风险构成:一方面是财务报表本身存在重大错报和漏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审计人员审计后表示该报表并不存在重大错报和漏报的风险。也就是说,审计风险是客观的存在和主观的努力的结合:客观存在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去调节,但主观努力又受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因而审计风险具有下面三种具体表现形式。

二、审计风险的三种形式

1.评估审计风险。评估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接受某审计项目后,在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采用一定的审计手段,所评估的该项目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评估审计风险主要与被审计单位本身的各方面情况有关。被审计单位的规模越大、经营性质越复杂、内部控制越弱、管理当局的可信赖程度越低,则评估审计风险也就越高。评估审计风险是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和漏报的可能性,是客观的存在,它不受审计人员的影响和控制。

2.可接受审计风险。可接受审计风险是指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准备承担或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可接受审计风险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控制:①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承受能力: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承受能力越强,可接受审计风险也就可以越高。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承受能力则主要取决于事务所的规模、经济实力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能力等。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情况: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者素质越高、范围越广,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利用程度越高,可接受审计风险就越低。③行业之间的竞争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越激烈,可接受审计风险也就越低。可接受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主观确定的,其与评估审计风险的差异,即为需要主观努力的程度,是决定审计项目取舍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3.终极审计风险。终极审计风险是指审计项目完成后所实际形成或审计人员实际承担的审计风险。终极审计风险主要与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情况有关。审计程序设计和执行得越好,终极审计风险就越低。终极审计风险在数量关系上、理论上应与可接受审计风险一致,但实际上,它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可接受审计风险,因为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受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某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因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应尽量按计划规范操作,以使终极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审计风险范围内。

简而言之,评估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可接受审计风险是主观确定的,而终极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和主观努力的结果。因此,审计人员在决定是否承接某一审计项目时,可以将评估审计风险与可接受审计风险进行比较,然后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决定取舍。如果接受该项目,在审计过程中应尽量严格执行所设计的审计程序,使终极审计风险等于或小于预先设定的可接受审计风险。虽然终极审计风险取决于可接受审计风险,但并不完全等同于后者,它是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和审计证据的关系

1.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的关系。《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第二条指出:“审计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简单地说,审计重要性就是错报的可容忍程度,其量化标准即重要性水平。也就是说,在重要性水平之内的错报,是可以容忍,可以接受的。因此,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评估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之间是反向关系,即评估审计风险越高,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就越低,这样才能保证终极审计风险在一定水平内。反之,评估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水平越高,这样可以节约审计成本。《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第八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的反向关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高。”这里的审计风险指的就是评估审计风险。这一反向关系也可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即计划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对审计工作质和量的要求就越低,在此条件下作出正确审计结论的可能性就越大,审计风险因而也就越低。

可接受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之间是正向关系,即可接受审计风险越高,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这样可以保证审计成本的节约。反之可接受审计风险越低,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也应越低,这样才能保证审计质量的控制。因为可接受审计风险越低,说明审计人员要求的财务报表错报的可容忍程度越低,则其重要性水平也应越低,才能满足较低的审计风险的要求“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终极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之间也是正向关系。因为终极审计风险基本上取决于可接受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范文第3篇

一、审计风险的涵义

对审计风险的涵义,国内外有许多学者作了积极探索,最终使审计风险模型被会计师职业界(如AICPA,CICA)认可,并成为审计过程的核心内容。尽管审计风险模型已达成共识,但审计风险的涵义是什么?不同的人由于所站的角度不一样,结论也并非完全一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FC)以及著名审计学家阿伦斯(A·A·Arens)等都对审计风险的涵义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这些有关审计风险的概念,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认为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没有公允地揭示而审计人员认为已公允地揭示的风险。我们认为,这种定义方法只是为了给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提供可行的指南,而不是从一般的理论意义上探讨,因而只能说明审计风险的表面现象,而未触及审计风险最本质的东西。我们认为,将审计风险概括地表示为示能察觉出重大错误的风险,只是最狭义的审计风险,而审计风险本身具有更广泛的涵义,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上来说明:

(一)未能察觉出重大错误的风险:最狭义的审计风险

一般来说,审计人员对审计风险的理解就是如此,包括国际审计准则在内的大多数的国家的审计准则也是这样理解的。原因在于审计实践中大量产生的是这一类审计风险,因而成为人们研究的重点。从最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或错误地估计和判断了审计事项,乃至发表了与事实相悖的审计报告,使重大错误或舞弊行为未能揭示出来,而受到有关关系人指控并遭受某种损失的可能性。

从最狭义的角度来理解审计风险,为审计人员分析和寻找审计活动所可能招致的风险及其直接因素开辟了蹊径,在实务中使审计人员容易寻找到对付的办法,这也是大多审计人员这样理解审计风险的原因所在。但是,我们认为上述关于审计风险的定义并没有完全表达审计活动的风险,仅是针对把错误的判断为准确,即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错而发表了无保留意见而言的报告。因而,当我们对审计活动结果的可能性进行考察时,其结果不仅存在把错误判断为正确的情况,还存在把正确判断为错误的情况,因而审计风险的含义应有更广泛的内容。

(二)发表了一个不适当的意见的风险:狭义的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从狭义上理解,应当包括财务报表没有公允揭示而审计人员却认为已公允揭示的风险,和财务报表总体上已公允揭示而审计人员却认为未公允揭示的风险。由于审计人员的意见或结论是建立在一种职业审查和专业判断上,因而总存在着偏离客观事实,甚至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审计结论在一定程度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有时给利用审计服务的各方带来损失,导致审计人员需要对后果承担责任,这种可能性就构成了审计风险。审计风险既然是“主观”与“客观”的一种偏离,那么就有可能从两个方向发生偏离:一是把客观上是正确的东西判断为错误的,给予否定,也就是?风险;二是把客观上是错误的东西判断为正确的,加以肯定,也就?风险。由于在审计实践过程中,对公允揭示的财务报表发表一个有保留或相反的意见,一般认为不可能,?风险发生的情况很少,而大量的是?风险,即对严重失实的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的风险。但?风险很少发生并不等于说不是客观存在的。一旦发生这种情况,通常会导致研究和调查时间的延长,影响审计人员的效率和信誉,也会导致损失(效率低下的损失和名誉上的损失)。因而,从理论的探讨来说,?风险也是审计风险的内容之一,仅是因为不太可能发生,而在实务中几乎可以不予考虑。

(三)审计职业风险:广义的审计风险

美国学者海泥斯在论述风险时,认为风险是损失的可能性,这是从最广泛的意义理解风险。推而广之,审计风险也可以理解为审计主体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几个方面都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关。主要有狭义的审计风险和营业风险。营业风险是指,虽然为某一客户提供的审计报告正确无误,但审计人员(或承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却由于一种客户关系而受到伤害的风险。近20年来,这有日益增长的趋势。由于审计只限于抽样,审计并不能发现财务报表中全部错误项目,某种隐蔽较好的欺诈极难侦破,所以,存在一定的审计不能发现的重大错报项目的63A风险。在审计未能发现重大错报,并提出错误的审计意见时,因审计人员过失而受损失的人,可望从会计事务所处取得赔偿。由于审计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很难决定审计人员是否做到应有的谨慎。由于司法传统(指美国),也很难决定谁有权期望获得审计利益。当某一公司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报表使用者通常会指责审计失误。遭受损失的人们由于对其经济利益的关注而对审计人员提出过高要求,一但受损就希望得到补偿,而不问错在何方。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深口袋”责任概念(deepodketconceptofliability)。上述因素,使即便不是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失误行为,亦对审计构成了风险,因而必须把营业风险列入审计风险的范畴,并扩大审计人员的审计范围。这也是审计风险模型要加入固有风险要素的主要理由之一。也是会计师职业面临诉讼“爆炸”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审计风险是审计与风险两个概念的组合。审计风险概念是风险的属概念,具有风险的基本特征。将风险概念引入审计学,是审计理论与实务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里程碑,使审计人员对审计风险的认识由被动变为主动,对审计风险的控制变被动控制为主动控制(Konrath,1993)。对审计风险的解释有三个层次,不同的层次适用条件不一样。完整的审计风险概念,应从广义上解释,即不仅包括审计过程的缺隙导致审计结果与实际不相符而产生损失或责任的风险,而且包括营业失败可能导致公司无力偿债,或倒闭所可能对审计人员或审计组织产生伤害的营业风险。

二、审计风险的基本特征

审计风险的性质总表现为某些特质或特征。我们在探讨了审计风险的内涵之后,应继续阐述审计风险的特征,并说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特有表现。现分述如下:

(一)审计风险的客观性

现代审计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即根据总体中的一部分样本的特性来推断总体的特性,而样本的特性与总体的特性或多或少有一点误差,这种误差可以控制,但一般难以消除。因此,不论是统计抽样还是判断抽样,若根据样本审查结果来推断总体,总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误差,即审计人员要承担一定程度的作出错误审计结论的风险。即使是详细审计,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管理人员道德品质等因素,仍存在审计结果与客观实际不一致的情况。因此,风险总是存在于审计活动过程中,只是这些风险有时并未产生灾难性的后果,或对审计人员并未构成实质性的损失而已。所以,通过审计风险的研究,人们只能认识和控制审计风险,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和减少损失的程度,而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

(二)审计风险的普遍性

虽然审计风险通过最后的审计结论与预期的偏差表现出来,但这种偏差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审计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风险因素的产生。因此,有什么样的审计活动,就有与之相适应的审计风险,并会最终影响总的审计风险。从总体来看,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有:内部控制结构控制能力差;重要的数字遗漏,对项目的错误评价和虚假注释,项目的流动性强,项目的交易量大,经济萧条,财务状况不佳,抽样技术局限性等。从每一个具体风险看,也是由多因素组成。因此,审计风险具有普遍性,它存在于审计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审计失误,都会增加最终的审计风险(ultimateauditrisk)。因此,对最终审计风险的控制,也就取决于对上述各种风险的控制(AnthonyAteele,1992)。

(三)审计风险的潜在性

审计责任的存在是形成审计风险的一个基本因素,如果审计人员在执业上不受任何约束,对自己的工作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就不会形成审计风险,这就决定审计风险在一定时期里具有潜在性。如果审计人员虽然发生了偏离客观事实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没有引起相应的审计责任,那么这种风险只停留在潜在阶段,而没有转化为实在的风险。审计风险是在错误形成以后经过验证才会体现出来,假如这种错误被人们无意中接受,即不再进行验证,则由此而应承担的责任或遭受的损失实际没有成为现实。所以,审计风险只是一种可能的风险,它对审计人员构成某种损失有一个显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长短因审计风险的内容、审计的法律环境、经济环境、以及客户、社会公众对审计风险的认识程度而异。

审计风险范文第4篇

公司治理问题来源于委托一问题,但其根源则在于信息不对称。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双方把握着不同数量和质量的信息的一种经济现象,即交易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甚至第三方也无法验证,即使能够验证,也需要花费很大物力、财力和精力,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在信息不对称市场上买卖双方各自把握的信息是有差异的,通常卖方拥有较完全的信息而买方拥有不完全的信息。

信息不对称常常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逆向选择,是指把握信息较多的一方利用对方对信息的无知而隐瞒相关信息,获取额外利益,客观上导致不合理的市场分配的行为。道德风险,是指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为自身利益而故意隐瞒相关信息,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行为。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信息不对称市场缺乏效率。为了保证信息不对称市场的效率,市场参与者或买卖双方需要支付一定成本使交易活动能够实现,这样支付的一定成本往往是以市场信号的成本形式来体现。市场信号是那些可以被其他市场参与者观察,且在市场上传递信息的个体的行为和特征。在信息不对称市场上,通过大量释放信号,市场依然可以获得部分被逆向选择破坏的市场效率。信号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观察信号的特征和研究某个详细市场信息结构的工具,它同样也可以帮助我们建立审计的甄别模型。

审计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审计人员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的主要功能,就是要有效地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从审计提供的审计报告信息来看,虽然审计试图通过强化不确定性会计信息的披露来降低会计计量的不确定性,但在当前会计报表披露内容和数量的前提下,会计计量的不确定性难以通过审计来消除。这说明,当前作为信息主要披露手段的会计信息,主要特征就是其滞后性,其依赖的是会计期末时点和从时点往后回溯的过程性数据,不能从结果角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因此,从现代公司的本质特征和财务会计的特点来看,作为主要审查信息披露的审计,难以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更不用说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限制了审计风险问题的最终解决。

二、信息披露与审计风险的透视

企业的会计报表是市场上投资者获取有关企业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为了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公正,世界各国都对其进行管制。这种管制可以加强资本市场上投资者的信心,进而改善资本市场的运行。然而在世界各国的市场上,仍旧存在着较多的虚假会计信息。虚假会计信息错误地向投资者传递有关公司的信息,会导致投资者的决策错误,最终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为确保会计报表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世界各国无一例外都通过公司法或其他法规规定,公司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信息须经审计人员审计,以避免或减少虚假会计信息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基于审计技术的局限性,审计人员在揭露虚假会计信息方面存在缺陷或不足,其审计能力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始终也无法满足社会公众期望审计发现和揭露虚假会计信息的需求,使审计处于高风险时代。

1.透明的信息揭露与低审计风险

信息披露是指企业以会计报表为主要形式的对外报告制度,是将企业财务及其相关信息提供给会计报表使用者的行为。透明的信息揭露是消除信息不对称及降低成本的最有效途径,是公司治理的一种有效机制。而只有透明的信息揭露,才能降低审计人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1)透明的信息揭露有助于减少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审计风险。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就是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经营者拥有超级信息地位优势,使得经营者的偷懒或机会主义行为不易被发现,也使得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控缺乏依据或行动滞缓。透明的信息揭露将使这一问题得以根本缓解,也将使审计风险处于低水平。

(2)透明的信息揭露有助于相关使用者提高信息获取能力,也有助于减少审计的不确定性。企业健康发展、有效运行的前提是会计信息的相关使用者拥有充分、可靠的信息。透明的信息揭露是会计报表的相关使用者行使决策权的前提,也是监事会计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行使监督权的保证。为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中的逆向选择,必须提高会计报表的相关使用者的信息获取能力,显然这同样有助于提高外部审计人员的信息获取能力,从而降低审计风险。

(3)透明的信息揭露能够强化外部市场对经营者行为的约束,也能够强化审计对经营者的制约,从而优化审计的环境。透明的信息揭露将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充分“暴露”在会计报表相关使用者面前,能够对经营者形成一种有效的自我约束。透明的信息揭露不仅使得投资、债权等市场运行基础得以稳固,运行有效性得以提高,而且使得经营者和企业的行为得以规范,审计风险得以降低。

2.不透明的信息披露与高审计风险持续、透明的信息揭露是企业的责任,但现实生活中企业的信息披露现状却无法令人满足,信息虚假和不透明是企业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特征。企业信息披露的虚假和不透明,使企业的相关方(包括外部审计)无法真实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一方面,企业的相关方(除外部审计外)预期到自己处于信息不利的地位,并有可能承担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风险时,他们可能会减少或放弃对企业的投资和贷款,导致企业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从而使企业难以稳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外部审计因得不到真实的信息而可能会自己去搜集企业的有关信息,这样,即使不考虑其搜集信息的高昂成本,审计风险也会增加。

(1)虚假信息披露与高审计风险。虚假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在公开的文件中将一些本身并不存在的、虚构的内容,以信息公开的格式和方式公布于众。就其表现形式来看,虚假信息披露主要有两种:一是编造本身并不存在的信息,欺骗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定;二是故意掩盖某些已经发生事实的真相,或者扭曲已发生的事实,以骗取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市场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虽然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但绝大多数投资者还是主要依赖企业的各种会计信息进行决策,企业虚假信息披露必然会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定,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企业的虚假信息披露导致审计失败的案例随处可见,如琼民源的虚假信息披露导致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失败,红光实业的虚假信息披露导致蜀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失败,银广夏的虚假信息披露导致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失败等。

(2)重大遗漏与高审计风险。重大遗漏是指在企业的信息披露报告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全部予以记载。重大遗漏包括过失遗漏和故意遗漏,前者是一种非故意的行为,需要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和警觉性;后者是一种舞弊行为,背后隐藏的是不正当的交易或事项,如偷税漏税、违规担保等。从会计上看,重大遗漏主要违背了充分性或及时性。企业的重大遗漏同样会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也会使审计人员难以保证发现和纠正企业的重大遗漏,从而使审计处于高风险状态。

(3)误导性信息披露与高审计风险。误导性信息披露是介于虚假信息披露与重大遗漏之间的不透明信息披露,它是指公开的事项虽然是事实,但由于陈述存在缺陷,对客观事实做出不正确描述而使会计报表使用者有多种理解或有与事实完全不同的理解的行为。如无根据的盈利预测和对企业发展前景的夸大描述等。误导性信息披露本身并不一定是错误的信息,但由于它披着正确的外装,使得信息获悉人容易产生错误判定。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角度而言,误导性信息披露违背的主要是可理解性。误导兴信息披露夸大了会计的不确定性,较低了会计报表的质量,夸大了会计报表与社会公众期望的差距,不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同样,误导性信息披露市审计人员难以做出恰当的职业判定,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难以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因此,企业不透明的信息批露不仅会给自身带来巨大损失,也使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遭受巨大的审计风险。更为严峻的事,企业不透明的信息批露还有可能危及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甚至国家的经济安全。

三、降低信息不对称与审计风险的措施

从上述分析可知,审计机构的审计风险是由于企业治理当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出现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因此,对降低信息不对称与审计风险的治理,应标本兼治。

1.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彻底解决信息不对称

在某种程度上企业治理当局、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是利益对立的博弈双方。企业治理当局与大股东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与公司控制权。在无相应制衡机制的情况下,其难免会发生道德风险,则中小股东面临的风险较大。我国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一是表现在企业治理当局与全体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表现在控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信息不对称。因为我国企业治理当局与控股股东间的非凡关系,所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要害是解决企业治理当局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国家以及相关组织机构已经通过法律规定对企业治理当局监督机制的建立做出一定的规定,比如公司法中规定企业必须成立监事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公开披露信息等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企业治理当局形成一定的监督。但是,真正有效的监督或许还是来自于股东内部的监督,而股权结构的安排就对监督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影响。当企业内部拥有绝对控股股东的时候,假如公司的企业治理当局不是控股股东本人,而是委托人的时候,股东会有动力来监督该人,而且一般情况下这种监督是有效的。但是假如企业治理当局是控股股东本人,那小股东对企业治理当局的监督便有难度,因为小股东很难对绝对控股东产生影响和挑战。在企业股份分散的情况下,对企业治理当局的监督更加具有难度。因为对企业治理当局的监督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从而小股东便各自存有“搭便车”的动机,产生“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从而使得监督变得更加困难。

考虑到我国详细国情,股东拥有与企业治理当局和大股东相对对称的信息,在详细制度安排上,应在中小股东、企业治理当局、大股东之间建立制衡机制。即建立经营权以控股股东为主,监督权以中小股东为主的公司治理机制。即企业治理当局由实际控股股东提名,董事会通过售而监督权则由中小股东行使,彻底独立于大股东与企业治理当局,并据此重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人。只要尊重中小股东的应有地位与权利,有先进国家胜利经验可供借鉴吸收,有现代网络等新技术提供技术支持,我国一定也能建立起符合现代公司委托关系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强盛支持。

2.建立、健全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审计风险范文第5篇

一、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概念界定

重要性概念在会计审计理论中,指会计报告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严重程度。《独立审计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中指出,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定”。重要性实质上强调了一个“度”,在会计或审计报告中,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准确或不正确的存在,但是要以这个“度”为界。

重要性原则的运用贯穿于会计审计理论及实务中,但重要性水平则可以是针对会计报表、会计账户、乃至于各项交易,在多数场合是针对和首先针对会计报表的。

审计风险由审计行为带来,指由于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被市项目真实情况不一致而承担审计责任的可能性。审计风险概念的意义不仅在于提请审计人员注重审计质量,承担审计责任,更重要的在于正确评估审计风险、控制审计风险。

二、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内在关系

我国理论界公认的审计风险决策模型为:

审计风险(AR)=固有风险(IR)×控制风险(CR)×检查风险(DR)

它最根本的用途在于根据确定的预期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的水平来计算确定检查风险水平。检查风险的价值在于据此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样本规模,把审计计划与审计实施过程有机地联系起来。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是不可分割使用的两个概念,必须把它们结合起来研究。那么,在重要性和审计风险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呢?审计报告对被审事项中的重要性错误未予极因,就会导致审计风险。因此,重要性是审计风险控制的核心和重点。审计过程中同样的事项,其重要性程度提高时,审计风险必然降低;反之,审计风险必然提高。因此,重要性和审计风险之间是反向对应关系。

重要性理论的目的在于指导审计实践。审计人员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首先要对重要性进行初步的判断。判断要从数量和性质等方面来考虑。从数量角度讲,重要性表现为重要性数量水平,如“税前利润的5%-10%”、“总资产的0.5%一1%”,等等。在此之所以单独称之为“重要性数量水平”,是为了区别于一般论述中的“重要性”、“重要性程度”、“重要性水平”。在审计实务中,“重要性数量水平”的作用在于作为会计报告允许出现差错的最高水平,评价所发现问题的重要性,进而确定发表审计意见的类型。

在实施审计前,审计人员对不同规模企业的重要性都有一个比较一致的认同,即有一个大致相同的重要性数量水平,这个水平应该是相对数。重要性数量水平越大,如从5%提高到10%,则对同一个项目的重要性程度认识就越低,从而审计风险也越大;反之,审计风险就越小。所以,重要性数量水平和审计风险水平成正向对应关系。

审计风险是对审计全过程的评价,由几个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审计人员所能控制的只有检查风险要素。所以,控制审计风险的要点在于控制检查风险。根据审计风险决策模型可知,在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一定的条件下,检查风险和审计风险成正比关系。

从而,重要性数量水平与检查风险水平成正向对应关系。

对于重要性数量水平与检查风险水平的关系我们有理由进一步作如下推断:

1、如果检查风险水平趋向0时;即在审计中几乎不允许遗漏任何错弊,则重要性数量水平也应接近0;

2、重要性数量水平与检查风险水平的取值范围均在0一100%之间;

3、重要性数量水平与格查风险水平在取值范围内的变化是连续的;

4、重要性数量水平与检查风险水平的变化不一定是均匀的。尤其在两者接近100%时,重要性数量水平变化速度应小于检查风险水平的变化速度。因为对任何一个审计项目,从理论上讲、即使审计人员愿意承担极高的审计风险,也不能采用100%的重要性数量水平。换言之,即使检查风险水平为100%,审计人员也不应将重要性数量水平定为100%、容忍所有的错误,而应将重要性数量水平限定在100%以下,对必要的内容进行审查后,方能提出审计报告,结束审计项目。

根据上述推断,试建立如下数学模型:

Z=f(d)=ek/d

其中:Z表示重要性数量水平;k为系数、且必须小于0;d表示检查风险水平。

该指数函数曲线图示如下:

各项数值确定方法如下:

(l)审计风险水平

期望的审计风险水平应该控制在多大范围内才算合理?目前尚未达成统一认识。有人认为,通常情况下,可允许的审计风险不超过5%,可以定为5%时。但在一定条件下,则要把审计风险走得更低。我认为,5%的审计风险水平还是太高。因为它意味着有1/20的引发审计风险的可能性,以我国一个中等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接受20项左右的审计项目为例,则该事务所每年就有一次引发审计风险,遭致审计诉讼的可能性。应该说,比较稳健合理的审计风险水平应该控制在2%以下,一般可定为0.5%-2%范围内。

(2)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水平

确定审计项目的固有风险水平,既要考虑该项目的内容、性质,又要充分考虑该项目所面临的环境。目前作为国民经济主要成分的国有企业尚未走出困境,其内部管理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还未健全,其它企业造假作假现象也很普遍,因此将固有风险水平定为10%-50%,比较符合稳健性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如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水平超过50%时,审计人员应改变审计方式,采用详细审计或拒绝接受审计业务,以使审计风险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下。检查风险水平必须依据上述3个方面计算确定。结合审计风险决策模型,试列表一如下:

表一:

对上表一说明如下。根据前述所确定的审计风险水平、固有风险水平、控制风险水平的正常取值范围,抽出各自的最高值、中等值和最小值三种特例进行组合,以对应考察检查风险水平的情况。第一种情况,预期审计风险水平最低,但项目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水平也最低,因此可允许的检查风险水平较高;第二种情况,审计风险水平仍为最低,但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处在最高水平,此时,要求审计人员必须谨慎行事,将检查风险水平控制在极低的2%以下;第三种情况,准备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最高,同时又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控制制度,计算出的检查风险水平为200%,超过100%。由于风险水平以100%为上限,放在此改为100%。这种情况意味着审计人员充分信赖被审单位,主观上又准备接受极大的风险,因而检查风险水平就很高;第四种情况,预期审计风险水平最高,但被审项目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水平也很高,因而检查风险水平较低;第五种情况,前三个方面都是中等水平,检查风险水平也为中等。

(3)K值

目前,除澳大利亚外,其他国家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审计准则都没有明确规定重要性的量化标准。以下是实务中用来判断重要性的一些指标:(1)税前净利5%-10%;(2)总资产的0.5%一1%;(3)权益的1%(4)总收入的0.5%-1%。

上述项月的重要性数量水平最高为10%,最低为0.5%,和上表一计算得出的检查风险水平对比,计算K的数值如表二:

表二:

(K的计算公式推导如下:对z=ek/d,等式数,得InZ=k/d,因此k=dlnZ)

由上表二可知:k的取值范围大致在A-0.1—2.7之间,最佳取值范围为一0.4一1.4之间。在具体运用中,审计人员可根据使用者对会计审计信息的依赖程度、被审单位陷入财务困境可能性的判断、对审计风险的偏好程度来具体确定k的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