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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规章制度

小型企业规章制度

小型企业规章制度范文第1篇

在这个全新的时代,经济发展迅速,虽然我国制定着各种法律法规,各个中小型企业内部也制定着各种工作注意事项和工作原则,可是今天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在朝钱看的现代社会中小型企业在会计环境下,为了企业的眼前利益:投资成本小、时间短、风险低并且迅速获得大量资金。以河南的中小型企业为研究对象,这些中小型企业,规模小、抗击风险的能力弱、资金链脆弱以及各个中小型企业之间的竞争激烈。因此,这些基于会计环境中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严重,以至于他们正面临着一场严重的有关企业诚信的危机。南此可见,现在加大对河南省的中小型企业会计舞弊的监管力度刻不容缓。因此,我们以河南省为例,基于会计环境中的中小型企业的舞弊现象进行研究并给予解决。改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产生的原因

1.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合理分开

虽然,我国经济持续飞速发展,但是中小型企业在经营方面受传统理念的影响的情况依然很普遍,对于河南省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产生的原因的相关研究来说,河南省大部分的中小型企业,他们的企业经营权和企业所有权处于高度统一的状态,领导在对一个问题做出决定的时候,往往采用独裁的方式,这就意味着河南省的中小型企业的管理和组织的水平较低,企业没有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也没有企业内部相关人员的相牵制。在这样的社会环境内,企业所有员工的工作都在企业所有者的一人独裁下,会计人员完全没有独立性,在出现问题时造成决断失误的情况更容易发生。而且,这些中小型企业的资金来源,都来自自己的投资和亲戚朋友的支援,这样导致企业内个人的消费支出和企业的支出相混淆在一起,导致企业资金的实际支出和正常支出不想符合,加上企业的管理不当,又有大量的企业所有者的亲朋好友在企业内就职,管理制度宽松,导致大量的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在工作时不认真,出现失职现象的情况时有发生,以至于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产生。

2.企业内会计账务制度的不规范

中小型企业在企业内部会计财务的制度不规范,在河南省中有很多中小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只是在企业内部以一个形式存在着,其管理制度并不规范,不符合企业的正常管理,面对这些中小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想混淆的问题,这些会计更不会遵循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工作,而且,正因为管理的制度不规范,这些会计人员在工作上的决策全依靠自己的经验和企业最高管理者的命令,他们在工作上发生的失误也时常被忽略。加上这些中小企业的公章管理也不规范,企业内的财务章、公章等其他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物品,不注重管理,或疏忽这项管理,就导致这些对企业来说的贵重物品很容易会被一些有非分想法的人窃取,从而危害到企业的利益,公章以及财务章的使用关系着企业的命运,但是这些中小型企业,没有对这些对企业重要的物品有合理的管理制度,加上企业领导的独裁性以及企业和对会计人员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导致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产生,并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严重危害。

3.企业管理人员水平有待提高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河南省的好多中小型企业的老板都是白于起家,通过自己的努力一步一步走上了企业领导人的位置,但是这些人普遍社会经验丰富,但是只是水平不高,文化素质较低,自身修养不够对企业的管理方面也不够了解,而且,这种中小型企业对员工的管理、工资待遇、企业福利方面较差,企业的盈利也较少,这些企业招的员工也较少,经常人于不够用,但是招太多新人,又要支付员工一部分工资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因此,选择了使用少量的人于,甚至有些中小型企业,没有设置会计这个职务,只是在企业内设置了记账的职务,一些有关于资金的使用都有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来决定,有些企业设置了会计这个职务,但是在企业分工:上也不明确,企业的管理方面制度也不完善。企业管理人员的整体水平差,导致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产生。

4.企业内缺少会计人才

在企业平时的运行中,有许多地方都需要凭借会计人员的经验进行判断和决策,但是河南省的很多中小型企业,他们缺乏具有高素质、高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会计人才,这些中小型企业聘请的会计人员水平较差,没有丰富的经验而且他们的竞争意识也不够强烈,加上企业的管理不规范,这些会计人员在工作上的失误也常常被忽略,导致会计环境下中小型企业舞弊现象的产生。

5.经济利益的诱惑

虽然我国经济现在保持着持续稳定的发展,但是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时间并不长,其信息的传递不够及时、信息不透明,虽然将税收作为重要的管理机制,但是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这些中小型企业,规模小、抗击风险的能力弱、资金链脆弱以及各个中小型企业之间的竞争激烈。因此,这些基于会计环境中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严重,这些中小型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加快企业融资,为了减少投资成本、减短工作时间、降低投资风险并且迅速获得大量资金。在企业之间的竞争处于有利地位,于是便产生了会计环境下中小型企业舞弊现象,影响了市场秩序。

三、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的解决措施

1.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我国在面对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的问题时,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完善中小型企业的立法,明确权利和义务。并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中小型企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样,这些中小型企业才能减少对未来预期不确定的压力,从而减少他们的顾虑,缓解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的现象。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要注重这些中小型企业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称,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促进这些中小型企业遵循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可以有效缓解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的发生,从而改善市场秩序。还应该利用市场的运作,来改善融资的环境,就日前来看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来源主要依靠银行,但是这些中小型企业和银行的信贷契约是一种不完全对称不完全合理的信贷契约。因此,银行和其他的金融机构,应该采取信贷契约对称的公平契约,金融机构和中小型企业一起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的信贷契约。更应该加快税收制度的改革,推进税收制度,增加税收的透明度。加大司法惩戒的力度,对中小型企业内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到对单位以及个人依法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来有效缓解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的现象。

2.完善企业内部机制

中小型企业应该,建立以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建立系统的管理体系,和政企分开的科学的现代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并且完善企业内部人员的奖罚制度,个人表现直接与年终奖金挂钩,规范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来完善企业内部机制还应该对企业内会计环境下舞弊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增加法律意识的培训,促进这些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和遵循企业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会计环境下的中小企业舞弊的现象的处罚程度,使得企业内部会计环境下舞弊获取个人利益的人,付出高昂的成本。以完善企业内部机制来有效缓解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的现象。

3.健全和强化社会监督措施完善企业内部机制

我国应该健全和强化社会监督措施,对企业进行科学管理,真正对发挥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并且,要提高会计在中小企业工作中造假舞弊的风险,加大打击力度,从根本上来防止会计舞弊的存在蔓延,并且在对待做假账以及出现会计环境中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时,企业在处理过程中,要根据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产生的各方面的原因,具体到单位以及个人的责任,进行严厉的处分来有效缓解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的现象,改善市场秩序。

4.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增强其独立性

中小型企业的会计人员,是企业财务活动的主体人员,中小型企业会计的行为,直接影响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并且,会计人员的素质以及这些会计人员的独立性,也直接决定了会计所提供的信息的质量,这些中小型企业,应该对企业内的会计定期进行培训,提高这些会计的整体素质,增强他们在工作中的独立性,将不做假账以及禁止出现会计环境中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作为河南省中小型企业会计人员的基本道德规范和基本素质,以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增强其独立性来有效缓解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的现象,改善市场秩序。

小型企业规章制度范文第2篇

摘要:乳品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以及人民身体素质的提高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小型乳品企业是其中的新兴力量。本文从我国中小型乳品企业激励机制现状出发,讨论如何推动中小型乳品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中小型乳品企业;员工;激励机制

中国乳品行业起步于19世纪初,发展相对较慢。经过一百多年的摸索与实践,中国乳品行业终于迎来了自己的春天,尤其是在1998年至2008年这十年高速发展时期,牛奶产量的年平均增长率是17.4%,奶牛存栏的年平均增长率是9.98%,年平均增速超过18%,增幅大大高于我国同期GDP增长速度,发展势头强劲①。但自2008年9月发生了三聚氰胺事件后至今这5年中国奶业的发展速度明显放缓,牛奶总产量的年均增长率只有1.29%①。所以,从我国的乳品行业的发展轨迹来看,经历了暴起暴跌,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管理体制不够健全,战略发展不明晰,利益机制分配不合理等等。然而最重要是人的因素,人作为人力资本构成的主体,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关键,是企业竞争的核心。而且管理的实施依赖于人,即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如何充分发挥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性成为关键,这恰恰就在于激励,所以建立完善的乳品企业管理人才的激励机制迫在眉睫。

一、中小型乳品企业的自身特点

(一)较薄弱的资金实力

资金实力薄弱一直是限制我国中小型乳品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因素。中小型乳品企业要实现运作模式创新化、管理水平先进化,这些都需要有大量的资金支持,一旦资金不足或短缺这些优化模式将无从开展。所以中小型乳品企业的发展要有所突破,必须解决好资金实力薄弱的问题。

(二)普遍较低的管理水平

制约中小型乳品企业发展的另个“瓶颈”来自于较低的管理水平。一直以来,乳品企业存在套用传统的管理模式,或灌输“拿来主义”的理念,缺乏针对自身特点的管理模式,无形中限制了企业自身的发展。

(三)专业管理人才严重匾乏

乳品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专业管理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很多富有经验的管理人才被待遇优厚、工作环境舒适的大型企业所吸引,或自主创业等,这都大大减少了专业管理人才对中小型乳品企业的关注度。所以如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成为中小型医药企业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二、我国中小型乳品企业激励机制现状的具体分析

(一)缺乏约束机制,片面的将激励与奖励画上等号

目前,存在一些中小型乳品企业为了调动管理者的工作热情,往往只重视奖励措施,而忽略约束惩罚措施。甚至有些企业陷入“以罚代管”的错误理念,久而久之,员工逆反心理增强,违纪违规现象屡禁不止,从而使激励机制的作用发挥不出来。又或是少部分乳品企业虽然制订了约束措施,但没有施行到位,达不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因此必须建立应有的约束机制,把员工的行为和企业行为引导到正确的激励机制理念上。

(二)员工缺乏平等的成长环境和发展机会

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在满足基本的生理和安全需要后,往往追逐更高层次的满足,那就是自我实现。对于优秀员工来说虽然注重薪酬福利,但同样也关注企业是否能给自己提供一个更好的发展机会。但中小型乳品企业在用人机制方面上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使真正优秀的人才失去脱颖而出的机会。当企业缺乏一个平等的发展机会,会使企业流失优秀的员工。

(三)短期利益行为严重,缺乏长效的激励机制

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是企业生存发展亘古不变的定律。由于对员工缺少沟通,沟通渠道不畅,最终沟通不善导致激励效果不能持久,而反复激励又需要大量的资金,资金实力薄弱本来就是制约中小型乳品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沟通恶性循环最终导致的激励流于形式,不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我国中小型乳品企业建立长期有效激励机制的途径

(一)建立“以公平为本”的约束机制

有人说,企业是一架马车,激励机制就是拉车的马,而约束机制就是马车的缰绳②。没有约束的激励就像断了线的风筝,同样,没有激励的约束就像没有动力的汽车,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是密不可分的。中小型乳品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聘用合同约束。《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范化用工起到了督促作用。企业与员工之间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来签订就业合同,这样做既让企业利益得到保障同时也约束了员工的行为。

2.规章制度约束。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使员工工作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规章制度的制定,一定要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不能过于苛刻,要人性化,应该是每位员工都有能力去做到,一旦员工行为与规章制度相违背,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只有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的激励作用才能真正得到体现。

3.自我约束。企业要积极培养员工对企业的责任感,荣誉感,树立“企业是我家,发展靠大家”的观念,这样员工才会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定,对行为进行自我约束。

(二)建立“以价值为本”的成长激励

成长激励的关键在于企业知道员工的价值,并帮助员工实现自身价值,如定期开展培训,提供平等的晋升机会。首先是培训激励,它的主要特点是企业通过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使得他们在工作中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次,中小型乳品企业应该对员工开展定期培训,并能使之成为一种常态化,以全面提高企业员工的综合实力,最终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再次是晋升激励,它主要是企业管理者通过指导员工进行个人职业规划,再给员工提供一定平台,如帮助员工开展工作轮岗,使员工在体验不同的岗位的过程中寻找到最适合自己发展的职位,以促进其职业生涯发展计划的实现。

(三)建立“以沟通为本”的长效机制

对于现在的中小型乳品企业而言,建立全面多维的人际沟通渠道异常重要,这对企业避免短期利益行为,维持长效的激励机制异常重要③。首先这种沟通的全面多维主要体现在要积极地提倡部门与部门员工之间的双向沟通,尤其是高层管理者应该采取适当的方式与基层员工进行沟通,从而有效地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其次要注重情感的沟通培养,情感沟通的突出表现是企业要投入对员工感情呵护,给予员工家庭般的情感抚慰。一旦企业和员工形成是利益共同体及情感共同体,会忽略彼此的得失,为了长久发展而共同努力。

综上所述,我国乳品行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如何利用激励机制来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众多中小型乳品企业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人认为企业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以公平为本”的约束机制、“以价值为本”的成长激励、“以沟通为本”的长效机制来更好的促进企业发展,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作者单位:安徽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中国奶协理事/王丁棉.中国奶业面临机遇与挑战[J].专家导航,2011.

小型企业规章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制度 制度化管理

1 制度化管理的涵义

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在《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一书中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服从程序和道德、伦理的行为规范,其作用是提供人类在其相互影响中的框架,使协作和竞争的关系得以确定,从而构成一个社会特别是构成了一种经济秩序”。这意味着对国家来说,制度旨在规范人类的行为,从而创造一种正常的经济秩序;对企业来说制度是通过一系列政策法规、规章条例等法律关系,同时结合人的心理因素,构建一种企业制度化管理氛围,以此推动企业目标的落实和实现。制度化管理简单的说就是以企业制度为标准,把制度看成是企业的法津法规,在日常的工作当中,企业处处以制度为准绳,使工作流程化、标准化、透明化,促进员工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制度化管理是中小型企业迈向大中型企业、集团化公司的必经过程,是企业实现“法治”化的具体表现。

2 我国中小企业制度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多数中小型企业逐渐认识到制度化管理的重要作用,并把制度化建设纳入到企业的议事日程。但是基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企业发展状况,我国中小型企业当前在制度化管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2.1 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 由于中小企业处于发展初期,部门设置比较单一,有的部门只一个人,甚至几个部门只设一个人。部门的单一、人员的设置不合理以及一人多岗、职务交叉重叠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规范,“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现象普遍并存。

2.2 经验管理占有较大比重 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或者有了管理制度也形同虚设、朝令夕改,处理问题时“人治”化成分居多,企业管理完全依照老板的好恶来处理,处于一种随意、松散的状态。经验管理在一些中小企业里甚至居于主导地位,想当然、乱指挥现象普遍存在。经验管理导致企业经营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缺乏对企业长远发展的规划,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制度化建设和管理。

2.3 管理制度不合理,难以执行 目前大多数中小企业为了体现其运作正规化、程序化和透明化,盲目照搬照抄一些大公司先进的管理制度,甚至有些中小企业为了急于做大做强,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惜重金请咨询公司前来诊断,制定了比较完美的企业管理制度,但结果发现与公司的实际情况格格不入,很多方面难以跟进和配套实施,操作起来举步维艰,最后制度只能作为一种装饰企业门面的摆设。

除了以上问题之外,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的规模,虽然认识到了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加大了制度化建设力度,但是制定的制度过于严格、呆板和僵化,对员工灵活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起到了到抑制作用。久而久之,企业的整体运行逐渐陷入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恶性怪圈,危及制度建设的终极目标。

3 我国中小企业制度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改进建议

针对以上我国中小企业在实施制度化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四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1 制度建设要切合企业实际 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发展的基石,一个规范、公平、合理的制度是企业赢得人才争夺战的最为有力的武器。但是任何完美的制度如果不能适应企业的发展需要,同时有阻于企业发展,对企业自身而言就不是合理的制度。我国中小型企业在建立制度的时候,一方面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传统,必须保证制度能获得大多数员工的认同和支持,以便于制度的顺利推行与实施;另一方面,企业的制度并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严越好,关键在于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和较好的可操作性,否则企业制度不但不能给企业带来管理的改进和效益的提高,反而会给企业带来管理上的混乱,进而对企业造成负面的影响。

3.2 管理者要以身作则 按企业制度办事是企业制度化管理的根本宗旨。企业各级管理者不仅要组织制定好企业的管理制度,还要成为执行制度、遵守制度、维护制度的模范带头者。要谨记严下先严上的道理。管理者本身的榜样作用就是对员工的激励和约束,我国40%以上中小型企业由于存在着家族基因,老板以及核心管理人员没有外在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其行动游离在法制之外,也构成了制度执行中的难点问题。因此,不断提高各级管理员工的执法水平对我国中小型企业加强企业制度化管理显得特别重要。

3.3 管理者要宣传教育 企业制度如同国家法律一样,一旦制定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应像普法工作那样,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和教育,让企业员工知晓,使员工做到令行禁止。无论是企业的管理者,还是一般员工,都应当从思想上树立起法制意识。我国中小型企业由于其规模以及员工素养的局限性,要让员工从思想上树立起法制意识,企业必须加强人文和法制培训,加大各种制度的宣传力度,更要有针对性地为员工进行宣传、解释,不断提高员工对制度的知晓度。企业员工只有树立了法律意识,当制度的内涵被员工从心理上接受并自觉遵守与维护而形成习惯时,制度才能凝固成一种文化,进而达到自觉、自发、自动按照制度要求规范其行为,完成他律到自律的转化,形成良好的守法氛围。

3.4 企业制度要严格执行 贯彻制度是规范制度的核心,也是制度保持权威性、强制性的根本保证。在执行制度时,管理者要经常向下属进行规章制度的教育,以警告或规劝其不要触犯,否则会受到惩处,任何人包括管理者,只要触犯规章制度,就一定会受到惩处。对违反一般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对触犯天条式的管理制度,触及到了企业核心价值的任何小奸小恶,都必须从严处置,决不能心慈手软。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以及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管理已由传统的“人治”化管理进入了现代化、法制化、信息化管理的新阶段,我国中小型企业在创业初期应尽可能从“人治”化管理向“法治”化管理不断靠拢,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流于形式,企业管理者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在企业管理制度上决不会存在一劳永逸、一蹴而就的事情,要不断地追求能够使企业提高盈利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最佳管理模式,要契而不舍地加强企业制度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制度化管理氛围,使企业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2]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3]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

[4]奥斯特罗姆等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小型企业规章制度范文第4篇

    随着2008年1月1号新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国家对劳动者保护力度加大,劳动争议案件逐月增加,并成井喷式上涨,劳动者胜诉比例也在逐渐提高;北京市某仲裁委员会提供的数据表明:员工告企业胜诉增多,企业仲裁胜诉率不足一成。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此现状?

    首先是很多企业执行《劳动法》打折扣,不少小型企业用工不规范,未按法定程序辞退员工或终止、解除合约,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些企业还强行要求职工加班且扣发劳动报酬,又不按规定支付员工加班费,还有一些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保险,不按规定支付员工相关工伤待遇;

    其次是很多小型企业不重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公司规章制度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规章制度本身违法或者制作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在劳动仲裁中不能成为劳动仲裁的依据,大大增加了败诉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以及政策性规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一般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先后经历:草拟规章制度、讨论修改草案、通过草案、规章制度备案、规章制度公布。这些步骤的合法性决定着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制定规章制度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职工参与。凡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在职代会闭幕期间的,应该征得超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代表同意,或者交给过半数的职工群众讨论,并听取意见。

    (2)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以后以正式文件公布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公示后要注意通过意见箱、接待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了解劳动者反映,不断修订劳动规章制度。

    (3)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性规定。

    专家提醒:

小型企业规章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五条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管理费是指用于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具体按《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5号)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4]84号)执行。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创新基金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

第八条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企业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监管。

第十条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须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根据评审、评估意见,管理中心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的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依据合同金额每年分批编制立项项目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每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六条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项目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理。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实地检查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问效。科技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项目监理信息汇总情况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于所辖地区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定期检查,管理中心实行重点检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需追回项目资金的,由管理中心负责监督企业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凡违反创新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