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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论文

所得税会计论文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所得税会计准则是研究如何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所得税事项的会计准则。对所得税会计事项经济实质的理解,并确定该事项如何影响以及何时影响企业财务是构建高质量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起点,这也是概括所得税会计准则目的的前提。本文通过对所得税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发现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应考虑采用所得税期内摊配法、全部分摊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科目,分流动性和非流动性列示,并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理论研究

1有关所得税跨期摊配问题

1.1首先是应付税款法(当期计列法)与所得税跨期分摊法的选择

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或应税所得之间的关系,以及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是否构成资产或负债的定义,形成了所得税会计理论中争论不休的问题。应付税款法,在“收益分配观”下以税法为主导思想来处理所得税会计问题。因此依收付实现制原则将本期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不确认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此法虽然简单(为我国所用),但随着业务日趋复杂,其在保证会计信息相关性方面已无能为力,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须淘汰此法。所得税跨期分摊是将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未来所得税影响数分别确认为负债或资产,并递延至以后期间分别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或利益。符合“费用观”、“业说”。依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相配比,能真实反映企业各期净利润,避免采用应付税款法时造成的各期净利润忽高忽低。

1.2所得税期内摊配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定义了两种类型的所得税摊配所得税跨期摊配和所得税期内摊配。在实际运用过程,这两种类型的所得税摊配方式必须同时使用,不能相互替代。而我国的所得税会计中并未涉及所得税期内摊配方式,但这并不能否认其重要性。所得税期内摊配是指在同一期间内,根据配比原则以本期企业所得税费用(或利益)与其联系的重要损益项目相配比,将其分配、摊配于相关项目的一种会计处理程序。一些重要损益项目有:生产经营部门税前利润、停工部门损益、非常损益项目、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将本期所得税费用摊配于这些项目,有利于揭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能力产生的净损益,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正确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基于以上原因,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也应加入期内所得税摊配。

1.3部分分摊与跨期分摊

尽管世界上主要国家都采用所得税跨期摊配,但在如何分摊、分摊到何种程度上,又有不同的选择,主要有部分分摊和全部分摊两种。部分分摊是对不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作跨期所得税分摊,对那些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则不作跨期所得税分摊。认为原有暂时性差异转回时被重复新发生的暂时性差异予以抵销,致使原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永远不需要支付或不可抵减,甚至持续增长,会计确认今后不能转回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毫无意义,也就没必要做跨期所得税分摊。全部分摊法是对全部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都要确认。原因,会计是以过去交易或事项作为基础进行确认和计量的,也不应将未来可能产生的交易或事项与过去交易或事项进行抵销。预期可能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与已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的抵销,并不影响它们各个独立地发生和转回、确认和计量。部分分摊法是建立在经济持续繁荣,并且不发生任何意外假设上的,当这一假设不成立时,往往导致递延税款账户的部分或全部当期结算,使会计报表反映不准确。而且会计不能建立在有疑问的假设基础上,因此,无论是重复发生的,还是非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均应做跨期所得税分摊。

澳大利亚要求一律采用全部分摊法,加拿大、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大多数情况下采用全部分摊法,但也允许对少数可个别辨认的暂时性差异运用部分分摊法;德国、香港则对预计今后不可转回的暂时性差异采用部分分摊法。目前我国采用的是部分分摊法,但随着改革深入,市场经济形式日趋复杂,税法和会计准则都在完善,采用少部分分摊法进行所得税处理已无法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许多问题没有揭示,如经营亏损后期弥补、资产减值准备、外商税收优惠等等。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应采用全部分摊法确认大多数暂时性差异,以提高报表相关性。

1.4所得税跨期分摊法的比较

(1)递延法。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用当期税率计算,而本期转回以前发生的用当初原税率计算。税率发生变动不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虽保证了税率变动当期配比,却导致以后期间不配比。递延税款是一个纯递延项目,既非资产也非负债。债务法的目的是将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看作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其按今后预计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税率变动时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调整,实质上就是夯实资产和负债,为以后各期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创造了条件,保证了税率变动年度和其他年度的配比。由此可知债务法既注重资产负债表也注重利润表。递延法遵循成本原则,而债务法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打破了历史成本原则的局限。

(2)债务法。又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法核算递延所得税的概念依据是暂时性差异,而损益表法则是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侧重于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因此损益表债务法以损益表为基础,强调时间性差异形成与转回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暂时性差异侧重于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差异。税法与会计不一致导致资产或负债账面金额与其税基间差异。因此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从暂时性差异本质出发分析其产生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暂时性差异除了包括收入或费用因会计与税法上归属于不同期间而产生的资产或负债账面金额与税基之差异外,还包括因对资产或负债进行直接调整而产生账面金额与其税基不一致的非时间性差异。两者核算结果不同、递延所得税余额性质不同。损益表债务法:首先,基于时间性差异这一损益概念,却不能解释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这部分差异只作为永久性差异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影响以后期间,不是一种完全的债务法;其次,税率变动时向前追溯调整,对递延税款采用现行税率调整,不考虑以后年度预期税率的变化,体现了重视历史信息的思想;第三,将应纳税和可抵减时间性差异都放在“递延税款”里核算,很容易混淆递延税款资产和负债的意义;第四,各期所得税影响金额累计的结果。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首先,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贯穿始终,为两类差异会计处理采用同样提供了概念依据;其次,税率变动时向后调整,采用整个差异转回年度内的税率(可能多个)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两个账户余额进行调整,使其所反映的纳税影响与今后的与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更相关。说明其更重视未来信息,更符合“债务法”名称的涵义;第三,使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概念,大大地扩展了“递延税款”的含义,并在会计处理中分开反映;第四,各期发生或转回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调整的结果;第五,区别于暂时性差异的不可抵扣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纳税差异在实务中属于永久性差异,但涵盖项目比永久性差异少。这样,两种核算方法下本期、以后各期影响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金额及所得税费用金额均不相等,结果不同。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顺应了会计目标转变所引起的一系列会计思想变化的趋势,理论上方法更。依据“资产/负债观”定义收益,提供的会计信息范围更广,内容更丰富,可以促使企业对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全面评价,提高预测价值。同时逐一确认资产或负债会计与税法不一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抵制因会计方法选择所产生的逃避税收行为。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都淘汰递延法,否定损益表债务法,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我国将制定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应定位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所得税科目设置和项目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

我国债务法(损益表法)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合并在“递延税款”科目内核算,由于转回的可抵减和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金额都要贷记递延税款,同理,转回的应纳税和发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都要借记递延税款,同一账户下借记贷记相比的结果递延税款余额,不代表真正的资产和负债。余额在借方资产负债表列示为递延税款借项,余额在贷方则列示为递延税款贷项。利润表中也不对所得税费用进行分类。美国债务法,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科目,分账确认和计量,核算相对独立。其账户余额性质很清晰,代表真实的资产和负债。也方便报表的列示,“递延税款”一分为二,直接按二者余额分流动性和非流动性填列即可。而且当税率变动时,调整工作也会方便很多。

美国财务准则要求期末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进行,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流动性和非流动性进行报告。与某一资产或负债项目有关的递延所得税,应视有关资产或负债项目所属流动或非流动类别而列为流动或非流动项目。如果所确认的递延税款不是与特定的资产或负债项目有关的,应根据预计的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而列为流动或非流动项目。同属于流动类或非流动类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可以互抵,但属于流动类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却不能与属于非流动类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互抵。又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互抵以净额列示的前提,是在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税收管辖区内。在利润表上披露所得税费用构成,如本期所得税费用或利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利益、税款减免、营业亏损抵后利益及因税法或税率修改而进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调整等。我国债务法不要求将递延所得税项目划分为流动性和非流动性项目,担心在实际操作中给予了会计人员过多的主观判断空间。因为不少暂时性差异与特定的资产和负债无关,在确定其相应的递延所得税项目的流动性与否时,只能按其预计转回期间的长短加以分类。企业会计人员在对转回期间作职业判断时,可能出于粉饰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流动资产营运能力及资产结构等目的,存在一定的会计操纵行为。而在实务中,往往有诸多事项导致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差异。这些事项发生的时间和跨越的期间也往往不一致,因此,仅仅通过“递延税款”账户的记录是很难清晰地显示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过程及其最终结果的。因此,分项分类记录和反映暂时性差异的确认及其转回非常必要。美国要求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流动性和非流动性项目列示,这在上是的。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对企业长短期财务状况进行判断和与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的评价,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应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分科目设置、分账户核算、分流动性和非流动性项目列示。在分析短期偿债能力、流动资产营运能力时,规范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排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影响。

3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如果企业在某个纳税年度内发生了应税所得的亏损,按税法规定,亏损额可以在以后连续的有限年度内(规定5年,美国为15年)以应税所得对其进行弥补,这样就产生了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对这种由亏损弥补产生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美国的债务法要求把其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然而,为了谨慎起见,我国的债务法不把它确认递延所得税借项。一定时期内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如果可获得的证据显示未来没有足够应税所得时,转回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就不能够在应税所得里扣除,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GAAP就允许企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具体会计分录是借记“所得税”,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而我国的债务法里,并没有规定可以对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只是要求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不确认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但是,这样的规定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因为未来是不确定的,如企业某年确认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全部转回,也就是预计今后3年内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到次年转回一部分,可到第3年企业发生亏损,也就是说其余的不能转回了,已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实现,那如何处理?又例如,企业某年预计次年可能会亏损,所以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是实际次年末又实现了足够抵扣的应税所得,那又如何处理?中国债务法并没有给出一个满意的答案。

结论随着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计运用稳健原则比税法早提取各种损失和费用,这也会产生许多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如企业一定时期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或转回的资产减值与税法认定损失时间不同而产生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债务法对产生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需全部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免妨碍全面摊配法的使用。配以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并同时对其计提减值准备就可以解决上述了。如果有证据显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有多半可能不能实现时,在每个年度末对其部分或全部计提减值准备,当其又可以实现时,则可以冲减其减值准备。

所得税会计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账户的设置和运用,是谨慎原则在该领域的具体运用,反映了对所得税征、纳双方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应看到,对该账户的设置和运用需要较强的专业判断。“多半可能”一词太笼统,有可能被一些不法企业用来作为调节利润、从而调节税收的“合法”用具。这是该账户在运用中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需要准则加以合理规范。建议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设置减值准备账户,以配合全面摊配法的使用。

参考文献

[1]参见李志慧主编《税务实务》,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351页。

[2]申嫦娥,《构建中国特色的税务会计模式》财会月刊(A会计)2001年1期p20-21。

[3]王从单,《加强所得税会计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江苏国税调研总第23期。

[4]参见李志慧主编《税务实务》,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352页。

[5]李志慧主编《税务实务》,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353页。

[6]《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025号)。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改革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改革过程

我国在2006年新会计准则体系颁布之前没有专门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依据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和2000年的《企业会计制度》第107条,允许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为了填补这一重要会计准则的空白,我国于2005年了所得税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此征求意见稿借鉴最新的国际惯例,把收益表债务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取消了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在采用的应付税款法,尽管该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出便在其适用性上受到了质疑,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许多人士认为中国尚不具备实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条件,并建议保留应付税款法,但2006年2月15日最终出台的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仍然坚持了征求意见稿的方法,这份准则一方面做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充分协调,必将对完善我国会计规范体系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该准则在表述上基本以IAS12为蓝本,加大了理解的难度,对我国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对我国这次所得税会计改革的关键点进行分析,以期对准则的理解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二、“时间性差异”向“暂时性差异”的转变——所得税会计改革的表象

从字面上看,本次新准则同过去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相关法规制度的最大差异之处在于“暂时性差异”这个概念的引入,它取代了原来的“时间性差异”,看似简单,但实际上标志着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由原来的“损益表债务法”向“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转变。那么对于“暂时性差异”我们将如何更好的理解,“暂时性差异”又与“时间性差异”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

(一)暂时性差异的概念理解

新准则将“暂时性差异”定义为“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表述比较抽象,理解起来也相对困难,笔者认为这一概念可以使用一种较为简单的方式表述:假定某企业同时设置两套帐,分别按照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规定反映本企业的经济业务和事项,则在以所得税法为基础的那套帐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就是它们的计税基础;同一项资产或负债在两套帐中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就是本准则中所说的暂时性差异。

【示例】一项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10000元,预计残值为0,会计和税法都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但会计折旧年限为5年,税法折旧年限为4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现假设该企业按会计准则和税法分设两套帐,各年度暂时性差异计算如下表所示:

年份账面价值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本期发生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以会计准则为基础设账以所得税法为基础设账

01000010000000

180007500500(应纳税)150(负债)150(负债)

2600050001000(应纳税)300(负债)150(负债)

3400025001500(应纳税)450(负债)150(负债)

4200002000(应纳税)600(负债)150(负债)

50000600(转回负债)

注:其中年份0表示第1年年初,其余表示各年年末,以所得税法为基础的账面价值也就是新准则所说的“计税基础”,两者的差异就是暂时性差异。

事实上已经有一些企业为了准确进行应纳税额计算而采用了会计和税法的双轨核算制,这一概念的清晰化不仅对这些实行双轨核算制的企业有较为明确的指导意义,而且对一般企业财务人员理解和正确应用本准则也有很重要的作用。

(二)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关系

要更好的理解“暂时性差异”,笔者认为应当将其与我们熟知的“时间性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它们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在“时间性差异”的基础上理解“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指的是“税法和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损失的时间不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它是从损益表的角度出发来定义的,而暂时性差异则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来进行定义。

1.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

税法和会计制度在确认时间上的差异必然会导致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计税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也就是说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损益表项目必然会影响到资产负债表项目。例如上面提到的固定资产折旧,一方面在损益表上反映为税法和会计制度确认折旧费用的时间不同,在第一年年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减的折旧费为2500元,而计算会计利润时折旧费用为2000元,从而产生了费用确认不同导致的时间性差异500元;另一方面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为计税基础和会计账面价值存在差异500元,产生了暂时性差异。

2.暂时性差异不一定都是时间性差异

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计税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存在的差异并非都是由税法和会计制度在收益、费用、损失的确认时间上的不同造成的,有时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变化并不涉及损益表项目,某些从损益表角度判断为永久性差异的项目,如果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判断,也可能是暂时性差异。因此,暂时性差异不一定是时间性差异,这是理解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的关键。如按购买法核算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将通过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来分配,即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加至公允价值,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保持为被合并方以前的成本。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不一致使得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价值存在差异,从而产生了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这并不会引起当期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存在不同,也就是说不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由以上分析可见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不一定都是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与转回,而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时间性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期内存在的此类差异,而暂时性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存在的此类差异.

参照修订后IAS12引言的说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非时间的暂时性差异主要可在如下情况产生:

(1)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尚未将其全部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或投资者。(2)资产被重估但计税时不作对应调整。(3)企业购并的成本按购入时可区分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予以分摊,但计税时不作对应调整。(4)构成报告企业营业的组成部分的国外营业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按历史汇率折算。(5)初始确认时,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余额不同其初始税基。下表对几种非时间的暂时性差异进行了分析:

经济事项账面价值差异原因

会计准则为基础设帐所得税法为基础设帐

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尚未将其全部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或投资者根据持股比例调整后的投资账面价值投资原账面

价值收到被投资方分回的利润时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重估资产重估价值资产原账面

价值价值变动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企业损益,也不得据此对企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购买法下的企业

合并被合并企业资产公允价值被合并企业资产原账面价值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初始确认时账面价值与税基存在差异初始账面价值税法认定价值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资产和负债入账价值存在差别,例如结转在建工程成本确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三、“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所得税会计改革的根源

从20世纪80年代起,决策有用性成为财务报告的主导目标,资产负债观逐步取代了收入费用观的主流地位。这种观念的改变也体现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修订当中,从国际会计领域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所得税会计发展的趋势,美国在其1987年12月颁布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96号《所得税的会计处理》(SFAS96,1992年为SFAS109取代)中率先提出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1996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修订后的IAS12《所得税》中也采用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来取代了时间性差异的概念。我国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新准则同样顺应这一趋势,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之所以受到青睐,根本原因在于这种方法贯彻了资产负债观,是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在所得税会计这一专门领域的体现。

曾被广泛使用的损益表债务法试图通过调整因税率变动以及开征新税对企业递延税款期末余额造成的影响,如实反映企业未来应交所得税负债或拥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损益表债务法是基于时间性差异的调整分析进行会计处理,秉承的是收入费用观,从一开始资产(负债)的确认就不是严格按照资产(负债)的定义出发去进行相应的确认和计量。可以说损益表债务法力图通过收入费用观的会计处理方法来体现资产负债观的原则,其结果既没有满足收入费用观的配比原则,也不符合资产负债观严格的资产负债定义。

与损益表债务法相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反映和处理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全面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将每一会计期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的变化确认为收益,强调全面收益概念,旨在真实体现资产和负债的未来可收回金额,是完全遵循资产负债观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四、所得税会计改革对我国的影响

自1994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25号)以来,中国的所得税会计基本确立了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并存的格局。就目前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对所得税会计均采用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使用多数集中在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对贷款呆帐准备引起的纳税差异的核算中,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也有应用,但总体上说使用面较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合并、重组、资产评估核算业务的增加产生了许多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引入无疑可以提供更为全面的所得税会计信息,提高决策相关性,但是我们不得不充分考虑所得税会计改革可能带来的影响并着力解决,保证所得税会计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和推行具有重要影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人员要求相当高,尤其是在职业判断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甚至包括上市公司)目前都在采用应付税款法,原因就在于简单易行,新会计处理方法的推行要求会计人员对以前比较熟悉的一套会计处理从会计重心到计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等都要从根本上重新认识,他们在较短的时间内是否能够适应这种剧烈变化成为所得税会计改革顺利落实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高学历、高职称的会计人员比例较低,加大会计人员培训力度是一项必然举措,同时笔者认为新准则的引入也不必“一刀切”。

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范围界定本身就给其他非上市企业一定的缓冲空间。针对目前推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条件尚不成熟的现实,可以借鉴英、德等国的经验,采用双轨制过渡,即设计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适用于小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对于小型企业,由于其是税法导向的会计处理,可以允许其继续使用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对于一些非时间的暂时性差异出现情况较少的大中型企业,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只是理解的角度不同,处理却是一致的,为了降低会计人员理解准则的难度,可以要求企业首先进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会计处理方法可以依然以损益表债务法为准,经过一定时间的适应后,待条件具备时再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提出了迫切的需要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为暂时性差异,可见这种方法核算的准确性是建立在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计量准确的基础上。我国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和负债从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的角度进行了定义,尤其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谨慎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相对以前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而言,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更加复杂,技术性更强,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如何更加准确和公允的确定,有赖于资本市场的完善,这才能够为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提供依据和可以借鉴的标准,从而使得建立在资产负债表观念之下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真正实现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1.夏文贤.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资产负债表观与所得税会计改革.财会通讯(综合版).2006(5).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的陆续出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问题引起会计理论和实务界广泛争论。应从会计和税法的视角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探讨,提出划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具体理论依据,并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重新分类,阐明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辨析

一、 引言

税收和会计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但又密不可分。由于各自目标不同、服务对象不同和会计准则与税法微观层面上的复杂性,两者之间必然存在分歧和差异。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企业会计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准则应用指南》、《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陆续出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问题,引起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争论。其主要原因是,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均未对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给出全面明确表述。

加上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范围、划分标准、销售价格的确认方法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更增加了学习和掌握的难度。主流观点对税法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即只对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确认收入。持此观点者的争论,多集中在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划分标准上。主要存在以货物是否离开企业为标准、以是否取得相关经济利益为标准和以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为标准三种观点。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不够全面,缺乏说服力。本文分别从会计和税法的视角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探讨,提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划分应以会计准则为主要依据的观点和具体划分依据。在此基础上,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重新分类,并说明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三条、国税函〔2008〕828号、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0〕119号分别规定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及销售价格的确定方法。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目的在于强调企业对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算缴纳有关税款,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并非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在会计上确认收入。纳税人既要按照会计准则体系的要求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又要严格按照税法要求计算和申报。因此,判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应在会计上确认收入的主要依据应是会计准则,而不是税法。因为会计和税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目标和服务对象,这必然导致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在会计处理中,当会计准则和税法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遵循会计准则,以保证会计报告的质量。

(一)进行会计处理的理论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基本准则对于收入或费用的确认突出日常经营活动,只有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才构成营业收入或成本;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属于利得或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前两条是用来证明销售商品的交易是否真正完成的,后三条是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也叫作收入确认的核心条件。所有收入的确认都要满足这三个条件。

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规定: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实际上,企业可将大部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分为两部分,一是将货物出售,取得货款。出售货物业务与企业正常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取得的货币进行投资、利润分配、发放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虽然在这类业务中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相应的货币流入与流出,但实质上已满足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因此,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发生时,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否则,只结转移送货物的成本。

5.现有具体准则的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应用指南明确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具有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计量的,应以账面价值结转。

(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明确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存货抵偿债务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需要说明的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地位不同(不属于法规体系,不具有强制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法规体系,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要求企业必须执行,否则就属于违规行为。因此,当相应的具体准则或应用指南中,有关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具体规定时,应当执行具体准则或应用指南;否则,应参照具体准则、应用指南或依据基本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而不能抛弃会计准则,而优先考虑税法的有关规定。

(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具体分类与会计处理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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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虑以上五个方面基础上,参照增值税法规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可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业务分为以下四类:

1.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均视同销售,会计上也作为销售处理的行为:

(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债务重组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及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在会计上应作销售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如下: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借记“固定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货物实际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此类业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

(2)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利润分配。会计准则虽未明确规定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但该类业务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可参照上述第一类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付股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货物实际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发放非货币利。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及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在会计上应作销售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货物实际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4)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代销可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两种。视会计毕业论文范文同买断方式的委托代销和销售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货物均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无论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可按正常的商品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业务,委托方在商品发出时通常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因为,此时尚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后3个条件,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实现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商品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受托方在会计上并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而是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收入,在会计上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对于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不再赘述。

值得注意的是,受托方的代销手续费收入属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应按《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这意味着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可能会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确认时间产生差异。

(5)实行统一核算的非属于同一县(市)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或分支机构之间用于销售目的的货物移送。指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属于同一县(市)的机构之间用于销售目的的移送。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用于销售”。据国税发〔1998〕137号文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如果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一般情况下,此类行为会导致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因为转移货物的机构实行统一核算,所以无论由受货方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还是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在会计上均应作统一的核算。至于各机构之间的内部核算问题,只需通过内部往来账或明细账核算。

此类视同销售业务时,总机构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如果货物移送时,不能确认销售实现,只需按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待销售实现(受货方将货物销售出去)时,再按正常的商品销售确认销售收入,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如果货物移送时,能够确认销售实现,则直接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上五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致,均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

2.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均视同销售,但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的行为:

(1)货物无偿捐赠。货物无偿捐赠属于非日常活动,并且捐赠行为不产生可靠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具体会计处理如下:捐赠货物移送时,应结转捐赠货物的实际成本并确认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库存商品”、毕业论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的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具体会计处理如下:换出货物时,应以账面价值结转存货成本,按增值税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上述两类业务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计税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计税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的调增金额。

3.企业所得税法规视同销售而增值税法规不视同销售,但会计上作为销售处理的行

为:

这类业务主要包括将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该类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视同销售行为,而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但该类行为改变资产所有权属,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将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明确规定,在会计上应作为销售处理,同时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具体会计处理如下:确认收入并确认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额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结转货物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致,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

4.增值税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

主要包括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或企业的集体福利项目(职工食堂、托儿所、医院等)两类行为。这两类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但均未改变货物的所有权属,又不符合会计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也不作为销售处理。

(1)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货物移送时,应以账面价值结转存货成本,按增值税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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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的集体福利项目(职工食堂、托儿所、医院等)。货物移送时,应以账面价值结转存货成本,按增值税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致,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此规定虽未明确以上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但实质上属于应纳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具体会计处理可参照以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

三、建议

新会计准则在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结构方面,确立了资产负债表观的核心地位。有人认为将大部分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有背于资产负债表观。事实上,将大部分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完全符合会计准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虽然增加了利润表中的收入、费用、利润,但并不是虚增。同时,也不影响存货成本在资产负债中的反映,只是可能会增加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的金额。值得注意的是,视同销售毕竟与普通的商品销售不同,通常不能直接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入。

为了增加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建议在利润表附注中揭露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中视同销售货物产生的收入、结转成本和毛利的金额,以及对会计利润产生的影响,从而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加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及其构成与质量。同时,会计信息使用者应加强对现金流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弥补此不足。另外,应当统一税法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办法,以免给计税依据和会计销售收入的确认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减轻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纳税遵从成本和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成本。

参考文献:

[1]苏强.企业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辨析[j].财会月刊,2008(28).

[2]初国清.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之新思路[j].财会月刊,2008(28).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6,8,51,87,97.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13,148,188,206.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第4篇

一、有用性原则

会计准则作为浓缩会计理论的实务规范,理应反映会计研究的科学成果。在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时,应首先考虑能提供对于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最为有用信息的方法。如准则在规定允许采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时,应首先考虑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都较强的债务法,至于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则应予限制或禁止采用。

二、系统完整原则

这项原则有三个层次的要求:第一,所得税会计准则应与《企业会计准则》和现行统一会计制度以及其它具体会计准则相配套、相协调;第二,所得税会计准则本身的结构层次应严密完整;第三,所得税准则所包含的内容应全面、具体。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时,必须做到:第一,所得税会计准则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中关于财务会计基本目标、基本假设、基本要素以及确认、计量、记录、披露等方面的界定和规范,同时也要包括暗含于已颁布具体舆论准则中的“定义———目标———确认———计量———记录———披露”的理论框架;第二,按目前税收法规则和会计准则,所有可能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会计处理均能在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找到相应规范和指导。为此,准则中应列举典型的时间性差异及其会计处理方法。理论分析和举例说明的有机结合将有助于准则使用者对准则的理解和有效应用。

三、“接轨国际”原则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国际资本流动包括我国企业涉外经营的规模迅速扩大。所得税作为企业现金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信息必将成为各利益相关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定应当服务于这种信息需求国际化的趋势,向国际惯例靠拢,尽可能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得到国际认可。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应以国际上哪一个准则作为主要参考物?很显然,“国际会计准则”为我国提供了一个参考模式,但这并不等于该准则就能代表国际惯例。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所有对所得税会计核算进行规范的国家中,除美国外,几乎没有第二个国家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正式写入准则,被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并认可的仍然是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由于美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存在明显有别于我国的特殊会计环境中,它的一些理论和方法在我国可能是不适用的,因此在制定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决不能完全照搬美国所得税会计准则,视美国会计准则为“圣经”、基本上以美国准则为蓝本而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但这并不等于不能以其为理论研究的主要对象及推荐有条件的企业试用,从中吸收其科学合理的内核及积累实务工作的经验。总之一句话,在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时,能够与国际接轨的尽量接轨,不能完全接轨的暂时区别对待,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接轨,但必须紧盯人家的发展动态。

四、立足国情原则

这项原则就是要求在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要立足于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环境,包括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分离程度、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体制、会计信息提供者与使用者的理论水平、会计实务操作方法的具体情况等。这些因素对制定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影响是错综复杂而又非常关键的。对于构建所得税会计准则来说,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税法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影响尤为突出,必须特别注意。

五、成本效益原则

这项原则要求,当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时,准则应该应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来对各备选方案进行评价。对准则执行成本的评价要立足于我国实际,对其效益的评价则要从准则使用者的角度,分析、判断这些内容和方法是否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影响、产生多大影响,即考虑信息的有用性。具体来说,那些执行成本较高但可以明显提高会计信息有用性的内容和方法,应当纳入准则;那些执行成本很高但无助于明显提高信息有用性的内容和方法,不宜纳入准则范围。例如,对递延所得税项目进行折现,需要企业具备较高的会计电算化水平和财务管理知识较扎实的会计人员,也要求信息使用者具备较广泛的理财知识和决策技能。这些条件的满足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和决策的成本。然而,当时间性差异数额不大、未来回转期不长、折现率又不高的情况下,折现后的递延所得税信息并不会明显提高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质量,考虑到折现方法本身的科学性还有待于商榷,以及我国目前时间性差异种类较少、会计实务水平不高的现状,可以断定,目前还没有必要将折现列入准则。

六、利益兼顾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涉及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以及公平与效益等问题。从所得税征收产生的经济关系来看,作为征税人的国家其价值取向是尽可能地多征税,同时兼顾企业的负担能力及行业间的公平问题;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其利益动机则是合法避税,是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的。另外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外部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极为关注。由于税后每股收益是评价该业绩的主要指标,企业管理当局极有可能通过所得税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影响该指标。这样,如何规范所得税会计实务便成了各方利益相关方争夺的“制高点”。如准则选用部分确认观,那么在资本提前回收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下,企业扩大再生产所带来的税收利益就会在账面上表现出来,税后利润会大于全面确认观下的税后利润;相反若选用全面确认观,往往会阻碍政府提早给予企业税收优惠。鉴于此,企业管理当局更青睐于部分确认观。但由于这种确认观点需要对时间性差异能否实现进行主观判断,难免存在操纵利润之嫌。考虑到广大投资者和税收部门的利益,会计准则更倾向于采纳全部确认的观点。

七、稳定性原则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 税收 企业所得税

一、会计与税务的适当、适度分离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条件下两者合一,顺应了宏观管理体制的要求,发挥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但是在今天,“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却难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会计和税收完全融合的弊端是会导致会计规则屈从于税收法规,或者弱化税收的刚性约束,最终破坏或丧失会计制约与保护财务会计及其信息之效用。采用分离的态势,从整体上看,不仅满足了国家征税的要求,也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投资者、银行等对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要求,为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与协调提供条件。分离不仅有利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还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既不影响国家税收,又可避免因虚增的会计信息给企业决策带来负面影响。更利于会计改革,为微观管理者、宏观管理者及股东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而不是为税收改革服务。

二、会计与所得税互相借助、良性互动

会计准则对税法目标影响的实现。税法主要的目标就是把应该征的税征上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但能否征上来,或能否征足、征准确,与会计准则所要求的会计核算关系较大。税法法规中规定的税收核算总是建立在企业会计资料基础上的,它是在企业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后得到应税收益,因此离开会计核算资料,税务活动就无法进行,继而也就难以实现税法所想要得到的法律效应,不能使税法的目标得以实现。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只有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企业最终形成的报表结果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和经营结果。税法也就可以依据这种真实的会计资料去征税,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如果企业不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去进行会计核算,那么得出的报表结果,就不可能真实正确,如果税法依据这种错误、虚假的会计资料去征收税负,那么也就不可能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从而对税法的严肃性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只有依据税法的要求,正确计算税负金额,才能正确真实反映出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

会计是现代所得税得以推行的主要支撑点。现代所得税借助于会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得以推行后,对会计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会计对所得税的影响不大。但由于所得税的核心观念“所得”是由会计理论的核心概念“收益”直接演化而来的,因此,可以推论,一旦会计理论研究取得重大进展,必然又会对所得税理论产生重大影响。现代所得税信赖于会计理论已是不争的事实,会计理论是现代所得税理论的基础。

税务当局在制定税收政策中的会计政策时,应该正确运用它对会计的重要影响,主动吸收会计理论与实务界的意见,制定符合会计理论的会计政策,并注意保持会计政策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美国和其他国家,企业收益的征税对于会计理论的影响是很大的,但在性质上主要还是间接的。税法本身对会计思想起倡导作用。尽管营业收入条例的确曾加速了优良会计思想的采用,从而导致了对公认会计程序和概念更为重要的分析,同时,它们却也成为检验和承认完善理论的绊脚石。会计应该有意识地摆脱盲目追求税法的做法,要努力建立统一的所得税会计理论、方法体系去解决税收对会计提出的新问题;同时,也应积极、主动地去影响税法,使其充分考虑会计的合理要求。会计还应有意识地利用税法的巨大影响,把合理的会计概念、原则、方法借助税法去推广,以加快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建设;同时,税务当局也应该积极支持会计界,废除不合理的会计方法,推广合理的会计方法,有效地实现会计目标。

会计与所得税应该互相借鉴、互相学习,各自不断发展自己,不断完善自己,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达到双赢目标。

三、尽可能减少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度的差异的必要性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是不同部门制定的,如果各方面沟通协调不够,可能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差异,特别是在中国这种经济环境变化快、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变化快、会计制度法律化的社会。

从这些年我国实际情况看,随着差异的扩大,纳税人既要贯彻执行新会计制度规定,又要不折不扣地依法纳税,两者差异的扩大正日益增加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甚至有些差异复杂难懂,操作繁琐,纳税调整困难,一些纳税人没能准确理解差异和对其做准确的纳税调整,造成无意识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

尽管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从当前我国财会人员实际水平和税务管理的现状出发,必须认真考虑降低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和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在政策设计制定中,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与重要性原则,只要对所得税收入影响不大,或者只要不对政策执行和所得税征管有大的妨碍,就尽可能将所得税政策与会计政策协调一致。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区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减性。为了正确地体现会计与税法的目标、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降低财务核算成本,就要对会计制度和税法进行适时地协调。在实践方面,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两者的协调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能部门和科研机构己对两者的差异与协调进行了沟通合作和系统研究,并已取得相当的成果。税务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会计制度也需要关注监管部门的信息需求。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与协调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大陆法系为主、会计制度体系建设依靠政府力量推行、税会趋向于分离模式的国家,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完全的模式可以套用,因此,如何在现阶段对会计制度及税收制度进行完善与优化,如何对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进行合理有效的协调,都是理论界不断探索的领域。

由于税法的相对滞后,因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差异,尤其是一些影响不重大的、无所谓的差异,需要税法予以协调,由于论文写作时间的限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已经颁布,但是相应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可能国家很快就会出台相应的税法政策用以协调新会计准则。本文虽然是针对会计和税收改革,研究两者的新的所得税差异,但是由于资料有限,某些差异本文没有涉及到。例如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彻底改变,新会计准则规定由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二者选择其一,改变为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的改变,无疑会对税收、企业纳税,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胜强.浅谈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所得税问题上的差异及协调[j].会计师,2007,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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