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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所得税范文第1篇

一、所得来源地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直接关系到企业纳税义务的大小,也涉及国家之间以及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销售货物所得,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主要指销售货物行为发生的场所,通常是销售企业的营业机构;在送货上门的情况下为购货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如境外机构为中国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保险服务,向境内居民收取保险费,则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所得。(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如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如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并从该机构、场所转让财产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如境外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发行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则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即以被投资方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所得。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利息所得,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所得(包括存款、贷款、债券、欠款等利息所得);租金所得,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6.其他所得,由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所得、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所得、补贴所得、违约金所得、汇兑收益以及接受捐赠所得等。

二、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除另有规定外,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虽然权责发生制便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收付实现制是根据货币收付与否作为收入或费用确认和记录的依据。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用和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反之,凡本期还没有以现款收到的收入和没有用现款支付的费用,即使它归属于本期,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2.“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各项扣除包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但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同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3.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另外,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以外币计算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三、减免税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境外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和非居民企业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应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这5个抵免年度是连续计算的,中间不予中止。

2.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股息红利负担税收的间接抵免方式,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需要强调的是,与直接抵免法不同,对于股息红利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其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不得抵免,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抵补。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3.为了防止企业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建立受控外国企业,将利润保留在外国企业不分配或少量分配,逃避国内纳税义务,我国参照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引入了受控外国公司的反避税措施。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五、清算所得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合并、兼并、破产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企业进入清算期后,公司不再是连续经营的,进行正常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已不复存在,很多会计核算原则在企业清算中也不再适用,各项资产因此也不宜再按历史成本和帐面净值估价,全部资产或财产(除货币资金外)必须要以现值来衡量,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也从正常的应纳税所得额转为企业清算所得。

企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如果企业剩余资产能在市场上出售而变现,则可以其交易价格为基础)。资产净值,是指企业的资产总值减除所有债务后的净值,是企业偿债和担保的财产基础,是企业所有资产本身的价值。从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中减除资产净值,再减除税费和清算费用,所得出的余额就是在清算过程中企业资产增值的部分,即“清算所得”。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预提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类大都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所得,也称为预提税所得。

1.如果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转让财产所得,则应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自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2.但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中国税务报.

所得税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二元模式

一、二元所得税模式国际比较

(一)北欧四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安排

从很多方面来看,北欧国家近年来的税制改革与其它OECD国家的改革相似,特别是著名的1986年美国税改。北欧国家显著的扩大了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税基,瑞典和挪威的改革还下大力气试图将所有形式的收入都纳入税基,恢复只有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必要的费用才能扣除的办法。北欧新税制最与众不同的方面便是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从综合所得税制转向二元所得税制。在累进的综合所得税制下,一个单一的累进税率表适用于“综合所得”,即纳税人所有来源的收入。

新的北欧二元所得税制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一种模式,它将资本所得同其它来源的应税所得分离开来,其余一些欧洲国家己经在某些种类的资本所得中引入单独的税率,北欧二元所得税制的独特特征在于对所有形式的资本所得施以统一的比例税率,对于其它所得保持累进税率。北欧四国所有的资本所得基本上是按照公司税的比例税率征收,挪威是28%,芬兰是29%,瑞典对个人的资本所得课征的税率要比公司税高,对劳动所得是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征收的。为了使税收套利最小化适用于第一个所得档次的劳动所得的税率是与公司所得税的比例税率是相同或近似。

芬兰和瑞典对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是完全分开征税。挪威对这两种形式的所得,首先按照公司税率一起征税,然后对净劳动所得按照额外的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征收,联合征税法允许将负的资本所得与正的劳动所得相互抵消。芬兰和瑞典是通过允许资本所得的亏损额(按照基本税率计算出来的)与对劳动所得所征收的税款进行税收抵免而实现了相同的效应。挪威的联合征税法允许适用联合资本折让。单独征税也促使了对各种形式的资本所得像芬兰一样征收统一来源税。

(二)其他一些国家的二元所得税制度安排

除北欧四国之外,还有些国家采用准二元所得税制。如2001年荷兰实行专项制度,个人所得被划分为三个“专项”:第一项是劳动所得和推定租金等;第二项是来自持股至少5%的实际经营的收益,包括股息、利息和资本收益;第三项是储蓄和投资的所得。第一项适用33.4%~52%的累进税率,第二、三项分别适用25%和30%的税率。荷兰的所得税类似于二元所得税制,大多数资本所得被归为第三项,按比例税率纳税。奥地利和比利时的资本所得税制也展示出来了二元所得税制的特色。

近年来,美国和德国的税收改革建议也受到了北欧二元所得税制的影响。美国在2003年布什减税方案中采取临时性措施,对原来要交纳综合所得税的股息所得,按5%或巧%的税率征税,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资本收益也单独按比例税率纳税。2003年11月,德国经济专家委员会提出二元所得税制提议,建议将劳动所得与投资所得区分开来单独征税。投资所得按低比例税率纳税,劳动所得包括企业主报酬将继续采用累进税率。

二、二元所得税模式不适合我国

二元所得税的优点主要体现为:一是按照单一比例税率课征资本所得税,不仅拓宽了税基,避免了对各种资本所得适用不同税率而引致的扭曲。尽管仍有小部分资本所得游离在税收制度之外,单一比例税率的运用,已经大大降低了这一部分的规模。二是采用单一比例税率使金融机构在收入来源处扣缴变得可行,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税制,避免了不必要的信息成本、奉行成本和执行成本。三是在国际资本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这一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减少国际资本所得的流动性问题,减少纳税人隐匿资本所得的动机,迎合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竞争环境的需要。

二元所得税也不得不面临两个明显的缺点:一是资本所得的单一比例税率的确造成了横向与纵向的不公平。由于劳动所得是有风险,且获取资本所得者多是高收入者,应该对资本所得课以更高的税率。二是由于对劳动所得课征的税率高于资本所得税的税率,且前者实行累进税率,纳税人有动机将劳动所得呈报为资本所得的形式,这被认为是北欧四个国家在二元所得税实践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应集中解决资本所得课税轻于劳动所得课税的难题。我国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本身已经存在课税的不合理负担待遇,二元税制不能照搬。借鉴这个模式,关键是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各自的税负如何设计,只有提高资本所得的税负,适当加重对资本所得课税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

二元所得税制在推行中还会面临一些主要难题,如对资本收益的优惠待遇可能引发税收套利和投资扭曲,纳税人可能会设法将劳动所得转化为资本所得;个体经营者、私营业主的经营难以区分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资本损失难以处理等。

参考文献

所得税范文第3篇

关键词:所得税;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费用

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该准则以全新的理念,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规范企业所得税核算,新准则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的会计理念完全不同。现就有关所得税费用的核算问题进行分析,以便能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准则,准确的核算所得税费用。

一、关于所得税核算

财务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一般会计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确定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从所得税角度考虑,主要确定企业的应税所得,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进行征税。因此,按照财务会计方法计算的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结果不一定相同。

二、原制度关于所得税核算的规定

在新所得税准则颁布之前,所得税核算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其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的金额均在本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递减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在会计报表中不反映为一项负债或资产。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的所得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被视为一项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所得税费用=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转回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借项)。在税率变动情况下,如果采用递延法,所得税费用=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采用债务法,所得税费用=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新准则下关于所得税核算的规定

新所得税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新准则核算所得税的核心报表由利润表转变为资产负债表。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扣除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但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即为暂时性差异。有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可能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不同。二是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的不同。三是自创无形资产摊销成本的不同。四是资产计提减值损失的不同。五是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等相关项目的确认和计量的不同。六是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同。七是或有事项所形成的非实现负债的不同。八是某些预收、应付款等,在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上产生的不同。

暂时性差异是由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所以在产生当期应当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当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所得税。所以在产生期间应当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除上述情况外,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也可产生暂时性差异(如:筹建费用)和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确认了暂时性差异后,就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其中:当期所得税=[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适用的税率;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资产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适用的税率;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适用的税率。

四、综合举例

公司2009年1月设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适用所得税税率25%。公司2009年利润总额6000万元,当年发生交易或事项,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项目如下:

(1)2009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2500万元,计提了200万元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5‰计提的坏账准备。

(2)公司承诺销售的A产品五年免费售后服务。2009年销售A产品预计售后服务期间将发生费用300万元,已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当年没有发生。

(3)2009年12月31日,公司Y产品账面余额为4000万元,计提跌价准备5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

(4)2009年以1000万元取得国债投资,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确认利息收入80万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该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5)2009年7月,购入基金。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200万元。2009年12月31日该基金公允价值1600万元,公允价值相对账面价值的变动已计入当期损益,持有期间基金未进行分配。税法规定,该类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甲公司于2009年l2月20日收到一笔预付款,金额600万元,因不符合收人确认条件,作为预收账款核算,按照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算交纳所得税。

假定预计未来期间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发生变化。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司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并列账。计算结果如下: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187.5+300+500-80-400

+600=7107.5(万元)

应交所得税=7107.5×25%=1776.88(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87.5+300+500+600)×25%=396.88(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400×25%=100(万元);所得税费用=1776.88+100-396.88=148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480

递延所得税资产396.88

所得税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会计 纳税筹划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的统筹安排,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以获得“节税”( tax savings)利益的行为很早就存在。在我国,税务筹划自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以后,其功能和作用不断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所重视,已经成为有关中介机构一项特别有前景的业务。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和单位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避税。

一、税务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

   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是指企业的筹划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按照税法规章进行的合理纳税。纳税单位可以根据税法的要求,合理运用税法的知识进行优化选择,从而减少纳税负担。而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不履行纳税责任,以降低税收负担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要进行坚决的抵制。

2.筹划性

在纳税活动中,纳税义务具有滞后性。企业经济交易行为结合后才进行纳税行为,收益进行分配结束后,才进行纳税活动。这就在客观条件上使纳税活动可以进行筹划。因此,筹划性是纳税的一个特点。税收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决定了税收待遇的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税务筹划。

3.风险性

纳税筹划是有风险性的,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合理的进行减少交税,但是在纳税的实际操作进行中,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目的,这是受税务筹划的风险影响的。

税务筹划的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税收筹划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含成本,比如聘请专业人员支出的费用,采用一种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另一种税收筹划方案所导致的机会成本。与此同时,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当或者是在执行中的偏差,都会使企业在不知不觉的情况造成了税务筹划的失败。或者触犯法律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都可能使得税收筹划的结果背离预期的效果。

4.专业性

税务筹划是比较专业的知识,是需要一些专业会计人员来进行的,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企业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性影响下,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收筹划是很难实现的,正因如此,税务、税务咨询作为第三产业便应运而生,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1. 税收优惠的实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对税收优惠的方式和重点做了较大的调整,实行统一规范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二是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产业领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国民经济需扶持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如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老服务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也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所设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产业和项目导向的。另外,新制度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非居民企业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收入,技术转让所得,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减免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固定资产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方面都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2.税率的调整

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均适用33%的法定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充分考虑了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国际税改趋势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综合因素基础上,将法定税率定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另外,新制度出于扶持弱势群体、鼓励自主创新以及继续吸引外资的政策目的,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均规定了不同的优惠税率。

3.资产的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分类、计价、扣除、处置等问题的处理,与财务会计规定尽量保持一致,同时对一些与财务会计处理不一致的特殊问题进行了具体明确。这样,一方面减轻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税法优先的原则。

三、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1.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3.减少纳税筹划的风险

要想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就必须要领会当前立法的精神,还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进行合理筹划。同时,要对纳税筹划的风险有一个预测,

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纳税筹划行为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最后,聘请纳税筹划专家,提高纳税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纳 税筹划是一门复杂的学科,涉及的领域非常多,如会试、财务、管理、经济等多方面的知识,专业性较强,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一定要进行多轮的自我检测,由会计人员、财务人员、管理人员一起进行研究,制定出合理的纳税筹划,保持企业的最大利益,从而进一步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

4.培养纳税筹划人才

我国当前企业的多样性,税种的复杂性,纳税筹划的专业性,都对企业纳税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对税法有着很好的了解,而且还要熟悉最新的经济制度,同时,还要求纳税筹划人员有精湛的专业技能、与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要加大对会计人才的培养与职后教育,一方面,在高校开设与纳税筹划相关的专业,满足社会对纳税筹划人才的需要;别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进行岗后培训,定期举行业务讲座,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适应时代的需求。企业也应该加大对会计人员的考核,使会计人员有一种危机意识,不断的进行自我素质提升。

5.完善纳税筹划的法律环境

要想使纳税筹划可持续的发展,必须要对现有税法进行完善,避免一些真空地带造成法律的漏洞,影响纳税筹划的发展。一方面,我国立法机关应该不断对纳税进行立法的完善,由于我国税法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税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现有税法已不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新纳税法的立法是不可避免的。应对现有的纳税进行完善,把一些不公平、不适合当前社发展的立法进行修改。必须对已经发现的有关税法的模糊或不明确之处进行修订,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避免因对税法的随意理解而使纳税筹划偏离税法制定的初衷,给税务部门、税务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另一方面,应试对责任进行追究,加大对税务中介机构的法律约束,如发现企业通过税务机构进行的纳税筹划若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要对企业进行法律制裁,同时也要对税务中介进行法律与经济方面的处罚,这样可以加强企业与纳税机构的管理,使企业依法进行纳税筹划。

小结 纳税筹划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减少涉税风险。因此,研究和探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是完全必要的。同时,也可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税收筹划奠定基础。

所得税范文第5篇

关键词:所得税;所得税核算方法;存在的问题;完善措施

1 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基本处理方法

(1)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是指将本期税前账面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方法。按照这种方法,无论是对永久性差异还是对时间性差异均完全按照税法规定处理,有因所得税费用是税法意义上的费用,而非会计意义上的费用,这种方法简单明了,但违背了财务会计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容易造成企业各期净利润剧烈波动。目前,这种方法在国际上已逐渐被淘汰,随着我国会计体制改革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正逐步趋于完善。

(2)递延法。递延法是指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确认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它确认时间性差异,比应付税款法有了进步,但当税法或税率变动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按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按原有税率计算,另外递延法有着本身的不科学性和不合理性。

(3)损益表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是指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确认所得税费用的方法。递延税款余额反映的是按现行税率计算的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未转销影响纳税金额。损益表债务法是以损益表为导向,注重时间性差异,而非暂时性差异,所以,它提供的会计信息和揭示的差异范围窄小。此外,损益表债务法无法恰当地评价和预测企业报告日的财务状况的未来现金流。

(4)资产负债表债务法。①计算资产的账面价值、负债的账面价值。这实际上就是会计上各科目的期末净值,核算比较简单。②计算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这实际上就是按税法法规计算的各科目可以抵扣的金额。③比较资产的账面价值、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④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应缴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⑤倒挤出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缴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2 严格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重要性

(1)确保企业会计工作与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为包括所有者在内各方面提供经济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会计质量高低是评价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评价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主要有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这些会计信息质量的特征无不要求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用性;真实性、合法性、有用性的会计资料则依赖于健全、高效的会计控制活动和严格的会计处理方法。

(2)保证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是改善民生的有效手段。因此所得税的及时入库对经济增长有直接影响。从另外一个方面讲,经济又决定税收,税收影响经济,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消费、投资等要素对经济增长最直接。个人所得税直接影响消费需求,既而间接影响投资需求。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可支配的收入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税后可支配的收入高低,影响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进而影响投资。

3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核算存在的问题

(1)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标准。会计与财务及税务等法规搅在一起的现象至今还没有重点改观,如在企业有关财务法规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业务招待的开支标准,利润分配程序中的“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其实不是会计问题,而是税法应规范的问题。

(2)户籍管理漏洞较大。从现实情况来看,在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上,漏征漏管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主要的原因在于税务、工商信息交流渠道不够畅通,国税、地税协作机制不够健全。

(3)纳税核算比较混乱。由于纳税人对所得税政策了解不够全面、掌握不够准确,尤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导致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比较混乱。在对纳税申报的审核方面,缺乏科学、有效的稽核手段和稽核方法,没有建立起能够和增值税管理相提并论的稽核机制。

(4)企业所得税账务核算的监管有待加强。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政策实行后,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国税机关负责。该政策实施后,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私营企业的所得税核算紊乱,存在收入核算不规范,存货的核算随意性较大,虚列费用增加成本,设账外账等现象,这些现象造成所得税流失特别严重,所以所得税账务核算的监管有待加强。

4 完善企业所得税核算的举措

(1)广泛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理论与方法研究。在我国,对于所得税会计的研究虽然正逐渐加深,但是总体来说还显得不够,研究范围也仅限于业务的会计处理,对于所得税的处理重视不够。应该加大所得税会计的宣传力度,通过研讨会、报纸杂志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所得税会计学术活动,进一步研讨与国际会计惯例基本协调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所得税会计发展思路。鼓励会计部门、税务部门等共同探讨所得税会计的发展方向,使其符合国情,易于操作。

(2)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实行专业化管理,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等相关信息,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建立行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并设定峰值。

(3)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培养,配备专职税务会计人员。企业会计利润与纳税利润不一致表现在许多方面,如折旧费用、工资及三项费用支出、投资收益、试营收入、利息支出、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国拨补贴、亏损弥补、减免税收入等,核算起来工作量很大。由于现在部分企业没有配备专职或兼职税务会计人员,税务专管员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加上部分企业的纳税利润不真实,导致国家税源流失。因此,国家有必要明确规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税务会计人员,在财务会计核算基础上,另账反映企业税款的实现和上缴情况。这样,既有利于国家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源流失,也有利于企业重视对税务策划的研究,加强纳税核算与管理。

(4)强化所得税稽查力度。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审查企业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坚决打击各种偷税行为,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

总之

,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本身是一项量大、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为企业所得税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对待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把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努力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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