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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改革经验

所得税改革经验

所得税改革经验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经验借鉴;个人所得税制设计

我国目前调节财富存量的税种(如遗产赠与税、物业税、社会保障税)等是缺失的,在当前居民收入差距逐年扩大,高收入人群收入超高速增长,并呈现继续扩大趋势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中担负着更为艰巨的任务。然而目前个人所得税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非但没有充分发挥,甚至造成“逆向”调节。究其原因,现行税制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模式,列入征税范围的所得有11类,分别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税率。这即不符合全面性要求,也不符合综合性要求。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收入者并不是以薪酬形式获取收入的群体,私营厂主、企业老板可以只给自己象征性地开一点薪酬,甚至有完全不开薪酬的情况(逃避工薪超额累进纳税),尤其是在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的近十年,高薪酬者与高收入者偏离状况愈发明显。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运行来看,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①,个人所得税收入多来源于工薪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在实际调节运用中将高薪酬者和高收入者混同了,完全背离了高收入者多纳税这一制度设计的目标。因为工资薪酬所得是两类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中的一种,且其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税率档次也最多。从征管上看,工资薪酬所得税最易控管,代扣代缴成本低效率高,因而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力度最大的形式。制度上的不平等叠加征管上的此紧彼松,加剧了个人所得税的“逆向”调节,使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被大打折扣。

2.工薪所得征税存在税率设计档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简并税率,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是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趋势。而我国目前工薪所得9档税率以及高达45%的最高边际税率显然不符合此趋势,且从现实运行情况看适用30%以上税率的纳税人少之又少,税率设计的实际效果不佳。2009年初,全国申报缴纳2008年个人所得税的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仅有240万人,仅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3%,2010年初,广州市申报缴纳2009年个人所得税的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也仅有14万人。这部分高收入纳税人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平均为25%,适用30%及以上税率的纳税人寥寥无几。高边际税率和多档次税率,导致税制复杂,增加征管难度,诱致纳税人偷逃税。而国外大多数国家超额累进税率档次一般为3-6级不等,最高边际税率一般为40%以下。如美国、日本和新加坡为6级,德国和英国为3级。从最高边际税率看,多数不超过40%,如美国为35%,日本为40%,新加坡为25%,英国为40%(2010年调整为50%),德国为45%,尽管英国、德国两个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较高,但税率档次少,仅为3级。同时最高与最低边际税率的差距都在30%以内,如美国25%,英国30%,新加坡16.5%,日本30%,德国31%,而我国为40%。

一、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1.从各国征收实践看,个人所得税大都实行综合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征方式。

就征管模式看,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大致可分为分类计征,综合计征和二元计征(即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模式)三种方式。分类计征即按照所得类型不同,分别使用不同的计征方式,如不同的扣除额、税率等,其优点是区别对待不同来源所得,适用不同税负,弊端在于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容易造成偷逃税;综合计征即将全部所得看作一个整体,按照统一方式,如统一的扣除额,统一的税率计征,优点在于更好地贯彻公平原则,调节收入分配,但受征管条件约束,对征管要求比较高;二元计征是指将大部分收入纳入综合计征范围,仅对特定项目所得实行分类计征办法,该方法吸收了前两种模式的优点,既能总体上体现按支付能力课税原则,一定程度上又能体现区别对待原则。

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实行综合税制的国家占绝大多数,其中既包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也包括墨西哥、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还包括新加坡、台湾等新兴国家和地区。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纳税人从所有来源得到的收入都必须归为单一的即“综合的”收入进行纳税。尽管英国将个人所得进行分门别类作出各种必要扣除,但还是要再统一扣除基本生计费用后适用一套税率计征,因此,英国看似分类,实际也为综合。据不完全统计,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81个国家和地区,有62个国家(地区)先后采用了综合课税制,所占比例高达76.5%,采用混合模式的有13个国家(地区),占比为16%,仅有几个亚洲国家采用分类模式②。从以上情况可知,综合计征为各国普遍采用的模式。而且是否实行综合模式与经济发展水平并没有显著的相关性。

2.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和通货膨胀影响,在净所得基础上,都进行某些生计扣除和宽免。如美国税法规定,在AGI(Adjusted Gross Income,即“调整后毛所得”)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的具体家庭情况,如家庭人口、抚养情况等,给予每个人一定的宽免额,2009年单身个人的宽免额为3650美元,填写联合申报表的一对配偶为7300美元,一个四口之家为14600美元,依次类推,抚养人越多,宽免额越高。并且从1989年开始,宽免额每年根据通货膨胀的情况进行调整,如1989年的人均宽免额为2000美元,到2008年人均宽免额已上升到3500美元。然后,美国再对剩余所得部分即AGI扣减宽免额后的余额,给予一定的免税额,即所谓的标准扣除额,该扣除标准每年也随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如2009年夫妻联合申报的标准扣除额为11400美元,单身个人和已婚单独申报的个人标准扣除额为5700美元,2008年为10900美元,单身个人和已婚单独申报为5450美元。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设计及建议

1.尽快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以平衡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和不同支付方式的税负,并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功能的重要前提是按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征税,其中综合模式最能对应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但其管理难度大,成本高。因此“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比较符合我国人口多,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在一个历史时期中有必要适当鼓励资本形成与创业行为的国情,同时也能满足其调节功能,因而是我国今后比较可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事实上,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早在2003年中央文件中即已明确。经过近十年征管实践发展,尽管目前我国征管水平不能完全达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理想要求,但毕竟已经有了较坚实的基础,如:我国实行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按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制度为实行综合征收制度积累了初步经验;十几年来在以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等为切入点的“金税工程”带动下,税收信息化有了长足的发展,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已大大提高;人民银行于2005年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也收集了8亿自然人(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公共记录信息和公用事业信息等内容)的相关信用记录,为税务机构利用第三方信息监管个人所得税提供强大支持;财产实名制度的推行和完善也为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同时社会环境也正在改善之中,经过认真准备,积极创造条件循序渐进,是可以支撑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具体设计上可考虑,除资本利得外,将其它所有收入均纳入综合范围,统一计征,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2.宽税基,低税负,超额累进,实行有差别的个人宽免制度。

“宽税基”旨在将较多居民纳入征税范围,以培养其纳税意识,纳税人应包括中国居民或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人,征税范围应包括中国居民所有境内、外货币和非货币所得以及外国人来源于境内的货币和非货币性所得。

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顺应扩大消费,促进中等收入阶层形成以及提高税率有效性,减少偷逃税风险等几方面因素,应设计为平均税率不太高,税率档次不太多的超额累进模式,在此模式下,最低边际税率可以考虑设为相当低的水平且应覆盖所有低收入者延伸至中等收入阶层的下沿,第二档税率可考虑覆盖所有中等收入者,即延伸至中等收入阶层的上沿,也不宜过高,全部税率档次以不超过五档为宜,最高边际税率应控制在35%以内。有差别的宽免额制度,是指在基本宽免额基础上,按照个人具体支出情况,实行常规化调整,在实行初期,可设想在标准宽免额的基础上,考虑将个人的家庭赡养系数、大病医疗支出负担情况以及消费信贷利息支出情况,适当叠加在标准扣除额上。根据国家统计局对我国城镇居民收入情况统计分析结果,基本宽免额可以设定为每人每年扣除30000元,以后根据CPI情况定期调整,以保证低收入者的上线或中等偏下收入者的下线以下社会成员免交个人所得税,而其它人员均纳税。

注释:

①资料来源:财政部网站“财政部公布我国个税基本情况:工薪阶层贡献最大”.

②[比]西尔文・R・F.普拉斯切特.对所得的分类综合及二元课税模式[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

参考文献

[1]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兼论“起征点”问题合理解决的思路[J].财政研究,2010(4).

[2]刘佐.个税征收模式改革蓄势待发[J].今日中国论坛,2010(5).

所得税改革经验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地方税制 回顾 展望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174-02

我国地方税制从建立到发展经过了非常曲折的道路,本文从地方税种和税收管理体制两条主线进行回顾和分析。

一、地方税制改革的基本轨迹

建国以来,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我国地方税制经历了从中央统管到分权分税再到到适度集权的发展历程。

1.新中国地方税制初步确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除规定开征货物税等主体税种外,还统一在全国开征了地方税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地产税等8个税种;在税收管理体制方面,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体制。

2.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地方税制演变。1950年调整部分地方税种;简并税目、调低利率、提高起征点、调整征税范围。1953年和1958年,进行两次税收改革。改革后地方税种由牲畜交易税等6种税组成;60年代和70年代又经过三次地方税种调整,最终形成的地方税制中有5个税种。

这一阶段税收管理体制,也经历了几次变动改革;1972年,随着企业管理权限的下放,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相应扩大:地方有权给与企业定期的减、免税照顾;对属于地方的五个税种,地方可自行确定征收范围和征税办法等等。

3.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地方税制。1981年9月,我国许多地方税种相继得到恢复。在这个阶段,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三次调整,1980年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5年“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1988年实行多种形式的包干办法。

4.现行地方税制的主要内容。1994年,在充分借鉴国际上分税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税收制度和管理体制进行了规范深入的改革,构建了我国现行地方税制的框架。

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税种在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之间进行了划分,形成了中央税种和地方税种。按照国发(1993)185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地方税种包括营业税等16个税种,比改革前多出了4个,基本奠定了新型地方税制的结构基础。同时,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各自独立组织税收收入。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制开始形成,税收管理体制从集权走向分权。2002年,中央对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完善,改革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其后,共享税在数量、占税收收入比重方面都有增无减。{1}税收管理体制有从分权向集权发展的趋势。

二、地方税制改革的经验及教训

回顾60年的地方税制改革历程,有可供借鉴的经验,也有教训,总结如下:

(一)经验与启示

1.渐进式的改革模式保证改革稳步推进。从1950年初建税制时几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制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和新税制的确立,我国地方税制度逐渐完善。其经验可以归纳为:1、保持历史的延续性,双轨过渡,增量改革。以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为例,这次改革实行了保持存量、改革增量的改革办法。这种改革方式以最小的代价实现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过渡。2.试点先行,从局部到整体。以渐进式改革理论为依据,地方税制的改革与完善不可急于求成,只能先试验,后推广。例如,先在江苏和四川展开“包干制”的财政体制试点,之后的1980年才在全国推广;2004年9月,在东北老工业基地8大行业试点增值税转型,2007年7月试点范围推进到中部六省部分城市。

2.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加快改革进程。回顾地方税制改革的历程不难发现,历次地方税制改革都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经过反复博弈、谈判后,以中央政府相关条例及决议的形式加以推行。中央政府的主导性和制度变迁的强制性特征十分明显。一国的国家治理结构制约其财政管理体制。在我国的国家治理结构中,中央政府处于主导地位,而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人。地方政府作为人要受到中央政府的约束,这种约束在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都存在:从收入看,地方政府筹措收入所依据的制度主要是由中央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基本无权制定新的制度;从支出看,作为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财政支出必须接受国家总体财政预算的约束,即地方可支配的收入要受中央政府的整体性安排的约束。这种以中央政府的行政权威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有利于改革措施的推行,加快改革进程。

(二)教训与反思

1.严重的路径依赖和制度失衡成为制度变迁的障碍。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过程和技术变迁过程一样,存在自我强化机制。诺斯指出:人们过去所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这被称为“路径依赖”。沿着既定的路径,制度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错误路径下滑,进入某种无效率状态,这时往往需要引入外生变量来扭转其变迁方向{2}。现行地方税制是在1994年确立的,其主要的价值取向是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中央政府为主导且过渡特色明显,存在着较为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并已成为制度变迁的障碍。例如,对渐进式改革的路径依赖,导致了中央与地方博弈机会主义增强;对行政集权制的路径依赖,导致了财权与事权失衡;对追求收入的路径依赖,导致了税收职能的失衡;对收费制度的路径依赖,导致了预算的软约束。分税制改革中表现出来的严重的路径依赖,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制度供给失衡。这一点在地方税制改革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地方税制改革中政府间财权事权划分、地方税制建设等方面都出现了严重的制度缺失。(1)税种划分不够科学规范,地方税缺乏有效稳定的主体税种,影响地方政府收入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2)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不合理,地方税的立法权过分集中于中央,不利于规范地方政府理财方式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3)政府之间的财权事权划分缺乏法律保障,地方税规模偏小,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4)现行地方税制改革严重滞后,税种老化,税收功能弱化。

2.1994年税制改革过程是一个非“帕累托改善”过程,改革结果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在实践中,越接近“帕累托改善”的体制改革,所引起的利益摩擦和震动也越小,改革越容易推进。1994年的税制改革,对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进行了重大调整,结果是中央财力的高速增长是以牺牲部分地方利益为代价的,可以说是一个非帕累托改进过程。近十几年来,中央政府为满足财政集中的需要,凡是有可能成为地方预算收入主体的地方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先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这种非帕累托改进的改革很容易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抵制和阻力,致使各级地方政府要求加快和完善地方税制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从1994年税改的结果来看,仍存在大量预算外收费,“软预算约束”的局面并没有根本改变;近年来社会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现行税制在这方面的调控作用十分有限;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划分很不合理。建立公共财政模式必然要求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税制、特别是地方税制进行必要改革。

三、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制的途径

通过分析可知,对于中央税制而言,地方税制的改革明显滞后。地方税制改革的滞后也拖累了其他改革的进展,如税费改革及农村“费改税”的进展不尽如人意,省以下分税制改革缓慢、县乡财政困难等。地方税制的改革与完善应该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改革与完善地方税制有利于调控地方经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权分配关系;有利于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因此,在实践中,地方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科学合理的划分中央税种和地方税种。科学合理地划分税种,既是分税制进一步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央税制和地方税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划分税种的标准应该是:稳定、调节和分配功能强的税种,如消费税、关税等宜划归中央;资源配置、受益性质明显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应全部划归地方;尽量减少共享税的数量和比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变化和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未来地方税制的主体税种应较明确,主辅相承,结构完整。

2.明晰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落实地方税收征管权。各级政府事权的清晰界定是处理好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初始环节,是完善分税制的基础,也是完善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前提。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所实行的分税制实践来看,各级政府间事权的界定越清晰,政府间的财政收支摩擦就会越少,相应税收收入的使用效率也就越高。要实现事权、财权和税收征管权的统一,必须注意事权与财权的合理划分。

3.改革现行税种,优化地方税制,完善地方税体系。将营业税确定为一个独立完整的地方税种,将所有的营业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将个人所得税从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逐步过渡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同时要加强与个人所得税征管相衔接的配套措施,如金融资产实名制等。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税的地位、实行独立征收,在对名目繁多的各种城建收费进行清理的基础上,把准税收性质的收费并入城建税。扩大资源税课税范围,并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资源课以重税,以支持“环保工程”和生态环境建设;限制过度开采不可再生资源。适时出台遗产和赠与税、环境保护税等;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与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不能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很好调节和促进作用的过时税种。

4.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为地方税制改革提供良好制度环境。一是积极推进税费改革,对现行收费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不合乎规范、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缔;对那些不能或不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项目,通过市场化转为经营性收费,并对其依法征税;对那些能够体现政府职能、具有某些税收特征的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将其纳入税收范筹,扩大地方税税基。二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简化转移支付方式,使转移支付的社会收益大于政府间资金上划下拨成本,加大以“因素法”为主要方式与手段的均等化转移支付力度,完善计算公式;通过建立严格的项目准入机制,减少项目设立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并加强监管,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完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也应注重省对省以下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重点解决县级财政困难,逐步缩小辖区内地区间的财力差距,这样才能确保全国地区间差距的本质缩小。

总之,地方税制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必须跳出修修补补的窠臼,应该在总结以往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从规范税权划分、合理的税种设置、完备的配套措施等方面入手,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的、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腾飞的新的地方税收制度。

注释:

{1}王振宇.分税制财政体制缺陷性研究.财政与税务,2006(9)

{2}孙开主持.财政体制改革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第113-114页

参考文献:

1.贾康.分税制改革的思路及政策安排.财政与税务,2006(3)

2.王振宇.分税制财政体制“缺陷性研究”.财政与税务,2006(9)

3.理查德.M.博德麦克尔.斯马特.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对发展中国家的启示.财政与税务,2006(1)

4.徐博闻.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改革与完善.中国证券期货,2009(8)

5.天津财政税收科研所课题组.完善地方税体系的研究――以天津为例的探讨.天津经济,2009(11)

6.王碧秀.地方税收与地方经济的关系研究.农业与技术,2009(10)

7.宫兆峰.关于加强地方税源建设的思考.农业与技术经济,2009(4)

所得税改革经验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07-02

近年来,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因为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财政税收制度在公平与效率上的失衡导致的矛盾逐渐显现。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了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将原有的工薪所得九级累进税制改为七级累进,将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额从2000元提高至3500元。这是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最大进展,本文对这一决定出台前后学术界关于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问题的代表性观点做了系统的、比较性的综述。

一、与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相关的几个重要问题

1.比例税与累进税之争

俄罗斯1999年1月开始实施新的税制改革,将个税改为单一比例税制,这一改革成效显著:增加了税收,建立了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打击了影子经济,增强了人民纳税的积极性。俄罗斯个税改革的成功在国际上产生了重要影响,很多东欧国家做出了相似的制度安排。茅于轼(2009)提倡借鉴俄罗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经验,他认为低税率配以强征管必定能收到效果。李稻葵(2011)也指出,俄罗斯、新加坡、爱尔兰等国都施行了非常简单的近乎平税(比例税)的制度,税率多在15%左右,这既促进了纳税人的积极性,也简化了监管成本,最终能增加政府税收收入。

比例税在俄罗斯的成功与俄国所处的特殊时代背景和国情是分不开的。相比之下,比例税并不适合我国,以下学者有很好的分析和总结:拓春晔(2012)认为,我国实行单一税制会给财政带来较大压力。俄国改革前90%的纳税人都适用12%的税率,所以改革后个税创造的财政收入明显提高,而在我国采用单一税制会减少一部分来自于高收入者的税收。贾安体富(2011)也指出,当前俄国个人收入差距逐步扩大,单一税制因难以调节收入分配而受到质疑和批评,未来未必能长期坚持。

2.关于税率的设置

刘怡、胡祖铨、胡筱丹(2010)提出,税率级次设置过密增加了低收入者的负担,所以建议在扩大税基的基础上降低税率。为了培育公民的纳税意识,应该保留5%的低税率,而鉴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现实,不应该降低最高边际税率。邓子基、李永刚(2010)应用斯特恩模型对我国及部分国家所得税的最优税率进行了估计,建议我国在个税改革中提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优化税率结构。

当前国际上所得税改革的趋势是简化税率结构、降低税收负担。中国税率级次过多,已成为学术界共识,中国个税改革需要进一步减少税率级次。

3.关于课征对象的选择

有学者提出个税应效仿部分发达国家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杨卫华(2009)认为,我国实行的是以个人为征收主体的分类课征制,这种办法易于管控征收,但不利于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故我国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方向应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周婷、金秀玲(2012)也提出家庭才是社会的单位,以个人为单位征税忽视了家庭的赡养负担和真实经济情况,很多低收入家庭会因此缴纳过多的个税。白景明(2011)持相反观点,他认为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按家庭计征个税的条件尚不成熟,原因有三:一是按家庭征收个税与个人所得税属地征管原则很难衔接,会造成体制性漏税;二是家庭的基本生活费用很难确定;三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分类课征,短期无法调整为综合课征,按家庭计税与分类课税无法衔接。

笔者认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是长期改革的目标,但要实现这个目标还需要一个过渡阶段。岳树民、卢艺(2013)也提到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各有利弊,国外的理论和实践可作为经验借鉴,具体到我国,还要根据国情做出选择。

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反思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一些问题至今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结合众多学者对个税改革的反思,笔者认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

1.征收模式不合理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实行分类课税模式与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的国家,这导致了税基未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进而导致个税的调节能力不能充分发挥。

2.税率设计存在不合理之处

虽然2011年的个税改革已将工资、薪金所得税由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调整为7级,但与多数国家相比级次还偏高(绝大多数国家个税税率档次设定为3-6级不等);此外,对“劳务报酬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采用相同的税率未加以区别对待,也有悖于我国社会主义公平分配的财税政策。

3.“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够合理

现行的个税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未考虑地区差异、居民收入差异等情况,不能体现公平分配的原则。

4.征管存在漏洞

我国个税实行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征收方法,但自觉申报效果较差,而代扣代缴制度没有配套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使税法难以落实,存在偷逃税的问题。

贾康、梁季(2010),周婷、金秀玲(2012),阙红艳(2012),胡绍雨(2013),梁红(2013)等都提到了以上四点问题,这些问题也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改革的切入点。

三、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长远展望

对未来个税改革的总体性构想,笔者认为近几年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观点。

贾康、梁季(2010)提出,我国个税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包括:施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推行有差别的个人宽免制度。宽税基、低税负、超额累进。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

高培勇(2011)指出,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须采取渐进式改革。渐进式改革的核心是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首先仅针对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实行自行申报制度,进行综合计征。随着征管条件和机制的完善,逐步将更多的所得项目纳入综合计征的范围。在适当时机引入差别扣除项目,条件成熟时可以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

安体富(2011)指出,借鉴国际经验,未来可以考虑的改进和完善措施包括:第一,逐步减少税率级次,将7级税率进一步减少为5级。第二,将最高边际税率调低为40%或35%。第三,合理确定中等收入群体的税负,壮大中等收入阶层。第四,清理和减少一些优惠减免规定,从而扩大税基和实现税收公平。

安福仁、沈向民(2012)提到,目前中国还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赠予税,这为个税税基提供了开拓空间。还应该借鉴国外凡是增加纳税能力的所得都应该纳税的原则,将我国当前普遍存在的灰色和非法收入纳入个税的征收范围,避免其侵蚀税基。应该完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具体包括:增加费用扣除范围,将医疗、养老、公益救济等费用加入到扣除范围里;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调整,即按物价变动来调整扣除额;增加已婚纳税人联合申报方式;统一费用扣除标准,给予本国公民和外籍公民同等待遇;税前抵免采用量能负担的原则等。

四、总结

综上所述,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采取的是渐进性的路线,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修订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改革的道路上又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注意到,现有的个税制度还不够完善。未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将与历史上的改革一脉相承,并且思路更加清晰:个税的免征额未来可以进一步提高;税率级次设置还可以减少;应该进一步拓宽税基,拓展税源,完善征管机制,严打偷税漏税;应该加强对劳动所得的保护,不再将劳动报酬和股息红利等同,真正实现量能纳税。相信随着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居民纳税意识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制度也会更加公平、合理、有效。

参考文献:

[1]杨卫华.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路在何方[J].中国税务,2009,(5).

[2]茅于轼.个税改革不妨“以俄为师”[J].同舟共进,2009,(11).

[3]邓子基,李永刚.最优所得税理论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J].涉外税务,2010,(2).

[4]刘怡,胡祖铨,胡筱丹.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累进设计:问题与改进[J].税务研究,2010,(9).

[5]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J].经济学动态,2010,(3).

[6]梁季.“两个比重”与个人所得税[J].税务研究,2010,(3).

[7]李稻葵.个税必须全面系统改革[J].新财富,2011,(5).

[8]高培勇.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脚步[J].中国财政,2011,(18).

[9]安体富.探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个问题――兼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J].地方财政研究,2011,(7).

[10]白景明.按家庭计征个人所得税条件尚不成熟[J].中国财政,2011,(14).

[11]安福仁,沈向民.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模式比较与路径选择[J].生产力研究,2012,(2).

[12]阙红艳.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构想[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

[13]周婷,金秀玲.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些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2,(23).

[14]岳树民,卢艺.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家庭还是个人[J].税收经济研究,2013,(3).

所得税改革经验范文第4篇

【关键词】增值税 建筑业 营改增 营业税

一、对建筑企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增值税会因为营改增的制度受到很大的影响,主要是会影响到企业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抵扣。为了使企业不受影响,并且体现税负的公平性原则,同时又遵守国家税收的改革制度,笔者推荐建筑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行数额改变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而是采用分期进行抵扣的形式。

(二)对建筑企业当期税负的影响

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会影响企业的当期税负,但是企业可以通过增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开设新的产品加工流水线,减少人的参与,这样就能降低人工所带来的成本,从而减少企业的当期税负。而从现在来看,我国建筑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工成本相对很高,而这一政策对劳务公司是否实行还是未知数,所以虽然这部分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尚未确定,但是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二、对建筑企业收入、毛利确认的影响

(一)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

实施营改增不仅会影响建筑业的收入,还会使企业所获的毛利受到影响。在改革之后,将合同收入中的增值税剔除了,同时将总成本中的由原材料、燃料等所造成的那部分成本所带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实际成本中减掉,从而可以得知合同的预计总成本会比改革之前少很多。实行营改增之后,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当期的收入中减掉,从此可以看出,改革之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要比税前少很多。

(二)以成本加成合同为基础

实施营改增之后会影响企业的收入确认。成本加成合同是在确定建筑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定比例的费用,最终得出工程造价的合同。营改增之后,会导致实际营业总收入较改革之前多很多。成本加成合同是以合同约定或其它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以合同总价(营业总收入)为基数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而实际成本费用中已不包含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费用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少,所以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导致实际营业总收入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多一些。

三、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影响企业的资产总额

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的资产总格会受到影响的原因是: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的时候,企业所取得的的增值税需要减掉进项税额,这样一来,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这很显然,改革会导致企业的资产总额大大减,从而使资产负债不平衡。

(二)影响企业的收入和利润

在实行改革之后,因为某些流通环节在购置货物时取得增值税税票相对困难,还存在假发票的状况,因此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没有办法抵扣,因为导致企业需要多缴纳增值税,这就导致了企业需要增加支出,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自然就会降低,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在资金上的麻烦,也就导致了企业发展的不平衡,进而会加大企业发展的困难。

(三)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因为验工计价收取的费用和建设单位打给企业的工程款直接的时间差,会导致资金流出大于资金的流入,因此会造成企业暂时的资金周转不灵,资金周转困难,就会影响企业的扩张,企业不能扩大规模,竞争力就会大大降低,因此企业的发展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目前建筑业普遍实行的是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缴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笔者推测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直接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人缴纳增值税,但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有的时间还比较长。同时,验工计价单中还要直接扣除5%一20%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等,而应交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但预留质量保证金等要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才能支付,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程度。

四、对建筑企业海外经营的影响

在现行的税收管理规定中,对于在海外的工程的建筑企业来说,所得收入不需要在国内缴纳营业税,只是针对国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海外时,才收取高出那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而在营改增后,在国内发生的关于原材料的采购、加工以及运输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经验,由于国际税收的差别,以及税收制度的不同,海外建筑企业以及在国外缴纳相关流转税,而中国一直在实行走出去的战略,不应该再征收相关税款。同样道理,对国内建筑企业向国外输送原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不应该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中减掉,企业应该单独进行核算,直接将其计算到海外工程项目的成本之中。

五、对集团及成员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由于现在的建筑企业的下设企业规模较小,竞争实力不够,大部分的投标工作都是由企业总部集体向外,在签订合同之后再向下设的小公司慢慢分工,由小公司的负责人进行监督施工全过程,由总公司按施工进度向建设单位进行验工计价,并由建设单位统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等税费。但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个就会发生根的变化。首先由于法人主体不相容,总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小公司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具有法人资格的那些小的建筑企业应与总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交给总公司。由于目前很多总公司为了扩大规模,从而降低采购成本,一改之前的由总公司统一采购再提供给下面的小公司,改成成员公司之间的传递,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一做法会发生很大的改变,由于之前是由集团公司统一集中采购,因此签订的合同需要由集团公司自己缴纳增值税,而不能由其他公司来分担,因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一方法的途径,就是在购买时总公司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签订合同时前两份,各自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由各自分别进行抵扣。

六、对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在营改增之后,税收部门要求企业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也就是建筑企业基建所得的收入比改革之前恰好降低了11%,这势必会造成企业扩张困难,导致企业发展减慢,没有资本也就导致了企业在评级等活动上落伍,在信用问题上也难以得到保证。如2011年《财富》公布的世界500强中,中国建筑企业的前三名全部进入到五百强,按照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后,扣除其中包含的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后,这三家企业在世界五百强中的名次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再就是由于会计处理上存在问题,由于改革后需要将购置的生产用固定资产中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原价中减掉,这也就是预示着核心能力的固定资产净值趋于下降,资产结构会发生很大的变化。经过分析可以得出:建筑业实行改革之后,在短期内企业的竞争力肯定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长期会受到的影响有待考究,暂时无法进行预测。

七、结语

从上面所论述的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可以看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国家来说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项目。他要考虑到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企业的共同利益,同时,对于与建筑产业相关的所有企业,比如运输企业、原材料企业、及工程建设中间的监督企业还有就是对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企业都需要同时考虑进来,也要同步实行新的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真正有效并且顺利进行。对建筑企业自身来说,这项改革将会带来企业内部的巨大变革,要求企业的各层领导以及相关人员都有超强的预见性,对策略进行全盘规划,积极应对,使营改增在企业内部平稳进行,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杨威扬.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相关问题探讨[J].财会月刊,2012(35).

[2]刘华锋.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04).

[3]万建国.“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深刻影响和严峻考验[J].建筑, 2012(21).

[4]周月萍.施工企业如何有效应对营改增[J].建筑,2012(23).

[5]李林.中建一局对“营改增”的分析与建议[J].建筑,2012(23).

[6]姜瑞枫,李林.有序准备 科学应对“营改增”[J].建筑, 2013(03).

[7]杨威杨.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政策的思考[J].建筑经济,2012(12).

所得税改革经验范文第5篇

经济“升级版”亟需保税区“升级版”

自由贸易园区(Free Trade Zone,FTZ),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设立的实行优惠税收和特殊监管政策的小块特定区域,类似于世界海关组织的前身——海关合作理事会所解释的“自由区”。按照该组织1973年订立的《京都公约》的解释:“自由区(Free Zone)系指缔约方境内的一部分,进入这一部分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费而言,通常视为在关境之外,并免于实施通常的海关监管措施。有的国家还使用其他一些称谓,例如自由港、自由仓等。”

作为一国发展对外经贸关系、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早期的自由贸易园区经营活动相对单一,主要从事对外贸易、转口贸易,或者发展出口加工业务。近年来,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全球自由贸易园区呈现出多样化和综合化的发展态势。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希望通过自由贸易园区这一平台营造特殊的投资和营商环境,为参与国际合作创造更好的条件。根据汇丰银行的相关研究,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超过2300个自由贸易园区,自由贸易园区在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交往和竞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总体而言,成熟的自由贸易园区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一是便利化的监管措施。海关对自由贸易园区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不干预”的监管模式。尽可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对于进出的船只和货物、人员、资金等给予最大限度的自由。二是全方位的优惠政策。为了使自由贸易园区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实施许多优惠政策措施。主要有:税收优惠,包括不同程度和范围的关税豁免优惠以及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的减免优惠;金融优惠,主要包括放松外汇管制、放宽信贷、提供各种补贴优惠等措施;土地租用、开放内销市场、加速资本折旧、特殊安全保障等其他优惠。三是明确的区域功能定位。如: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仓储展示、商品简单处理加工、物流分拨以及金融等服务功能,或突出单独功能,或综合多种功能于一体,主要有加工贸易型、商业消费型、旅游度假型以及综合型、物流型、产业集群型等融合多种功能的自由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截至2012年底,我国共在27个省市设立110个特殊经济区域,包括12个保税区、46个出口加工区、5个保税物流中心、14个保税港区、31个综合保税区以及2个跨境工业区,在我国对外开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监管模式、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陷,在实际作用发挥上与国外成熟的自由贸易园区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具体体现在:

一是多数海关特殊监管区以促进出口为主,企业入区后的国内市场可选择性较低,企业的国际化经营面临较大局限性;二是仅限于货物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缺乏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功能定位,难以适应服务业扩大开放的需要;三是在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上与国际上多数自由贸易园区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四是未涉及金融自由化,金融自由化的缺位限制了贸易自由化功能的发挥;五是特殊监管区多种模式并存,管理体制不尽统一和规范,管理成本过高。这些缺陷和不足的存在,极大地限制了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作为对外开放“窗口”、“平台”和“高地”功能的发挥。因此,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适应我国发展更高水平开放经济的要求,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向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园区升级转型成为必然。

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输入正能量

作为与国际完全接轨的自由贸易园区,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探索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扩大服务业开放,加快转变贸易发展方式。积极发展转口贸易、离岸贸易、大宗商品交易、技术进出易、跨境电子商务等,鼓励贸易与金融、航运、物流、制造、会展等产业融合。

——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在区内实行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试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允许设立外资银行以及民资与外资合办中外合资银行、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等。

——实行税收创新和税收优惠,对境外投资收益采用分期缴纳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对自由贸易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积极探索投资管理、海关监管模式创新。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实行“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海关监管模式,实施集中、分类、电子化海关监管。

可以看出,上海自贸区的亮点不仅在于扩大开放,推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开放,更在于制度改革、制度创新,通过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探索建立一套在投资、贸易等领域与国际接轨的新的制度体系。因此,通过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创新实践,不仅能够释放巨大的开放红利,而且能够释放巨大的改革红利。

首先,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对于推动我国现有的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它们作为对外开放“窗口”、“平台”和“高地”的作用,带动区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和示范意义。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可以为上海国际经济中心、贸易中心、金融中心、航运中心建设注入新的动力,显著提升上海配置全球资源的功能和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也可以为我国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转型升级、逐渐升级为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园区,从而更好地发挥经济集聚功能和辐射带动效应,积累宝贵的经验。

其次,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对于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探索形成新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从而在激烈的国际经济交往和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也具有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过去,我国的比较优势包括了来自于人口、自然资源等要素禀赋方面的优势,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包括了由于政府人为地压低能源、环境等成本而形成的“政策比较优势”;与此同时,尽管我们具有基本制度的优势,但毋庸讳言,在市场制度方面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特别是在美国等发达经济体通过TPP、TTIP等打造新一代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背景下,过去那种靠政策优惠来创造“政策比较优势”的做法再也难以为继,需要通过制度变革、制度创新来缩小“制度比较劣势”、进而争取形成“制度比较优势”。上海自贸试验区,通过引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反映未来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发展方向的运行、管理体制和机制,有利于我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建立和形成新的比较优势,从而对建设高水平开放经济发挥深远的影响。

再次,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对于推进重点和难点领域改革,从而为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市场效率,具有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当前,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和攻坚期,改革面临的任务和约束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改革核心环节的选择上,从初始的以企业改革为核心,转变为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重点领域改革;在市场体系的构建上,从前期的商品市场领域为主转变为要素市场领域为主,为各类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的要素市场成为改革重点;在市场制度建设上,从克服传统计划经济阻力,转变为以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序性为主。上海自贸试验区所进行的金融、税收、贸易、政府管理等一系列改革,有可能为新一轮的全国性经济改革高潮带来巨大的示范效应。

总之,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顺应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打造中国对外开放“升级版”的重大举措,也是打造改革“升级版”的重大举措,更是通过对外开放“升级版”倒逼改革“升级版”,通过改革开放“升级版”来推动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大举措,必将对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

自贸试验区建设任重而道远

上海自贸试验区承载着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的历史使命。理想要变为现实,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克服重重挑战。

首先,上海自贸试验区最重要的改革创新是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外资管理的制度创新,这意味着我们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治理理念、政府职能脱胎换骨的变革。过去3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其实质是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如果说以往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改革,主要是政府向市场、企业下放权利,政府给“无形的手”松绑的话,那么上海自贸试验区试验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外资管理模式,则是政府将改革的对象更加主动地转向自身,主动给自己“有形的手”捆上绳索。限制政府自身权利、给“有形的手”捆上绳索,其本质是承认市场、企业的市场权利天然所有者地位,而非来自于政府的赐予。这就从根本上厘清了市场与政府、“不得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之间的关系,从而使企业真正获得了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地位,有利于市场活力的发挥。然而,这种市场权利配置方式脱胎换骨的变革,同时也意味着政府权利、利益的巨大收缩,意味着政府在“动自己的奶酪”、“割自己的肉”、“革自己的命”。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实际上是对政府推进改革开放勇气的最好的试金石,因此它也是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面临的最大难点和最大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