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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

所得税汇算范文第1篇

一、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存问题的思考

1、对汇缴征纳双方的责任认识不清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20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前,所得税汇缴的主体并不明确。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作法是,年度纳税申报由纳税人完成,所得税汇缴由税务机关越俎代庖,造成汇算清缴的主体不清、法律责任不清。《管理办法》明确汇算清缴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应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汇缴期内负责政策辅导、资料审核和税款结算,在汇缴结束后应开展纳税评估和检查。但受习惯的影响,部分干部仍然持有“以查代算”的观点,认为只有税务机关的查账检查结束,才算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在实际操作中,把年度纳税申报视为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束;把年度纳税申报至4月底以前这段时间作为税务机关实施企业所得税检查阶段。“以查代算”的观点,使企业所得税又重新回到原有的老路,制约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深化。

2、所得税管理平台的数据处理能力不完备。目前使用的所得税管理平台属于ctais外挂软件,主要功能是汇缴录入和结果查询,能够满足汇缴的业务需求。但是,该系统没有数据分析功能,对汇缴数据的增值应用考虑还不够。一方面,我们对重点税源户、亏损大户、特殊户进行重点审核时,既要着眼于年度申报表表、表间勾稽关系,又要注意结合企业自身发展沿革和所属行业特点。这是因为,通过调阅企业历年的所得税申报资料和调整数据,分析企业的经营变动状况,能够为管理人员汇缴审核提供辅判断;另一方面,按照行业管理的思路,同一行业一定时期内的发展变化应该表现出一致性,具体体现为行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资产回报率、所得税贡献率等保持相对一致水平,这为分析衡量所得税税源质量和征管状态提供依据,也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选案提供重要参考。

3、事务所中介市场发展不均衡。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规范核算起到了促进作用。特别对所得税汇缴发挥重要的“经济警察”的作用。但由于体制机制、市场发育和执业环境等原因,事务所在执业质量、公信力、收费标准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一是执业质量参差不齐。所得税鉴证业务多集中在3-5月,事务所出于成本控制和多接业务的考虑,会聘用一些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员,审计质量因而打了折扣。从审计披露的问题来看,主要是对费用的审计,对收入、成本项目关注较少;二是独立公正性有待提高。独立性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立业之本,是会计师业务质量的根本保证。受个别事务所不规范执业的影响,有些企业误认为,会计事务所是疏通税企关系的一个桥梁,既可以降低税务风险又可以减少纳税成本;三是收费标准缺乏依据。部分企业反映,收费标准不一,弹性较大。

4、相关管理配套措施不健全。一是缺少质量评价体系。由于所得税业务的复杂性,汇缴工作面广量大,缺乏对汇缴质量的量化评价指标,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督和质量评价;二是纳税评估和检查没有及时跟上。《管理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在汇缴结束后,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和检查。由于投入精力不多,针对性不强,成效不明显;三是账务处理辅导不到位。汇缴调整有些涉及账务处理,这对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是个难点。从加强跟踪管理的角度,那些纳税调整涉及账务处理,以及如何处理,是后续管理不可忽视的工作。

二、思路及对策

1、通盘考虑汇缴工作的阶段重点。税务机关要从汇算清缴的内涵去把握工作方向和着力点。既要克服“双主体论”,防止税务机关越位包揽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也要避免“无关论”,淡化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宣传辅导、指导督促的责任。以系统观为指导,可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管理。事前管理就是税务机关在汇缴前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事中管理就是汇缴开始后,税务机关要做好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工作;事后管理就是在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存在问题的,该补税的补税,该移交的移交,起到规范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

2、增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能力。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管理已离不开信息化,将现代科学技术引入所得税管理是规范管理的必由之路。一是构建基于数据仓库的所得税管理平台。数据仓库不仅满足一般的信息查询、报表生成,更为重要的是,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对数据仓库进行深度分析和利用。在此基数上建立分析模型或设立分析方法,以发现数据背后的规律、趋势或关联。二是强化汇缴结果的质量检验。根据行业管理和分类管理的思路,企业按明细行业进行汇总归集,对各项财务、税务指标进行逻辑分析、趋势比较和配比分析,筛选出疑点企业,为评估和检查提供案源。三是充分利用系统资源。如利用ctais系统中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数据,实现自动比对。再如对营业税纳税人,取得地税征管系统的申报数据,与国税申报收入进行比较,验证是否少申报收入。

所得税汇算范文第2篇

【关键词】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改进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为了减少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差别,以宏观调控为目的,以行政手段参与社会产品的重新分配,对企业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开征的一个税种。由于税法和会计政策目标的不同,从而形成对企业会计的收入、费用、利润在确定、确认及计量方法上同税务会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就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现行制度进行探析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传统所得税汇算清缴方法

税务会计要求企业依据国家的《 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除(税收征管法》 规定的核定基数征收和合并征收外,所有企业都必须应于年度终了4 个月内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具体所得税汇算清缴而言,传统和一贯的做法是由税务部门和企业来共同完成的。

(一)具体做法

企业财务会计根据主管税务部门的时间要求安排,依据《 税法》 和《 会计准则》 核算的要求先进行自我汇算清缴;税务部门税务会计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把应纳所得与会计收益的差异做为调整对象,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相关的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并参照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最终确认企业当年应纳所得额(或最终确认当期亏损额基数),并运用适当的税率计算出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且催交征收人库。

(二)存在的不足

按照此模式运行,税务会计由于受汇算时间的压力、分管征收户数的众寡、地区地域的差别、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对税法政策的理解程度以及当期的征收任务及全年罚款指标的完成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难免造成在执法过程中的人为偏差和失误。由于缺乏有效的事后自我监督和监控,势必造成企业、国家在所得税分配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争议。企业照章纳税,税务有效监督是法定的。但在某些情况下,高高在上的税务执法部门,同处于被动地位的企业就某一具体问题缺乏沟通理解,存在偏差和争议,碰到这一问题,税法规定,必须先按照税务意见清缴入库,若有疑义和不服,可以通过司法诉讼仲裁解决。但企业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长此以往会形成企业和税务部门的抵触情绪,也易给执法部门造成的弊端。

(三)解决方法

在传统高度计划经济、且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税务部门的稽核检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并存、资本多元化的发展,有必要使税务部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出适当的改变、调整,从而弱化执法部门的部分权利,加强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理解、支持、服务等方面的职能。

事实上随着国企改革的深人,国家已逐步调整完善会计核算办法和税制核算体系,加强对会计信息失实的监控和加大对欠税、偷漏税的打击力度。在所得税方面,规定针对税务核算和财务核算的差异,主要通过税务部门有效的调整来保证;针对企业某些合理的避税和节税,则通过法律法规的引导来实现。这些规定无不表明国家对所得税清缴的重视。为了很好的配合此项工作的圆满完成,建议此汇算工作应由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来独立完成所得税汇算,税务部门依据汇算结果进行清缴。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得税的汇算

(一)所得税汇算的实现

(1) 必须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独立的执业资格和良好的业绩记录及高紊质的执业人员;其次,由税务部门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授权的法律文件和分管征收户的详细资料;

(2) 会计师事务所则同企业以双方自愿委托进行业务合作,且以业务委托书的法律形式确定业务范围和时间要求及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3)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合法的审计汇算报告来完成所得税的汇算,作为最终企业纳税申报和税务部门清缴税款或核定亏损的法律依据。

此办法可以避免企业和税务部门的直接业务冲突,当发生问题和争议时最终解释权仍归税务部门裁决。值得一提的是,此办法相对于以前存在的税务制有着本质的区别。税务属于有偿服务性质,仅某一具体事项,但因其与税务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缺乏基本的客观独立性,只能加重企业的负担,没有解决实质性的问题。而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业务的开展不从属于任何一方,更具客观独立性,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掌握同样存在一定的公正性。当然,在此办法的实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困难,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同企业和税务部门就某一具体问题存在疑义和争议时,三方可以共同研究《 税法》 依据,寻求妥善解决的方法;若会计师事务所遇到同被审定企业存在需要回避等原因,也可以通过交互审定或跨地区委托审定来解决。

(二)优点

(1) 税务部门可以集中精力对企业作好税收宣传和日收工作,摆脱繁杂的具体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仅对所得税汇算结果进行监督和复核并征收,最终完成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从而减少由税务部门单方面执法造成对(税法)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和失误。

(2) 拓宽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发挥其人才优势,通过他们的具体会计核算工作与企业的充分沟通,同时运用适当的法律法规依据,针对发现的具体问题能做到具体分析并能及时报请反馈到主管税务部门妥善解决,且对汇算结果赋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便于社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以其独立性及对结果的客观公正性日益被人们所认识,同样的企业或不同的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执行同样的标准和尺度,从而使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做到客观、及时、公正、公开。

(4) 虽说税务稽核检查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但税务部门在进行日常检查、财税大检查、发票检查、协查、专项检查、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时频繁进驻企业,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繁琐的接待工作,长期接触也会给某些执法部门造成执法的不公正性,影响队伍的廉洁性,而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直接以业务的形式进行约定汇算就会避免某些不必要的尴尬。

三、结语

所得税汇算范文第3篇

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一个最重要的税种,由于其计算复杂,税收政策变动频繁,计算基础严重脱离会计处理,加上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规定繁多,企业管理者要在汇算清缴期间内准确无误地计算应纳税额是相当困难的,由此每年年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都成为企业管理者的难题。

面对税务机关监管思路的越来越清晰,以及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规范化,企业管理者,尤其是财务人员,如何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做好一定的安排,从容地面对每年年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从而降低税收风险呢?本文拟就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颁布的国税发[2005]200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修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新颁布的法规对该问题进行阐述,希望能给读者一些有益的启发。

新修订法规简析

2005年度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很多重要的涉及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文件,其中除上述提及到的两个文件外,还有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函[2005]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但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影响最大的,笔者认为还是上述提及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对比1998年颁布的旧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主要变化为:

1、 明确了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无论盈利和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2、 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3、 规范了税务申报的程序流程,明确了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报表、资料的具体范围;

4、 优化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对纳税人因减、免税或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在申报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允许其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新修订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则在财产损失的报批申请时间、划分需要审批的事项和不需要审批的事项、财产损失金额的确定、各类损失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以及提供的认定证据等作了详细规定,由于新修订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财务损失报批的过程中作了非常详细的阐述,因此财务人员应详细阅读该文的有关规定,避免由于不熟悉报批申请的程序而导致可以税前抵扣的财产损失无法顺利抵扣,从而无谓加大税赋。

如何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

1、 熟悉法规政策是关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关键的一步是准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财务人员首先必须熟悉收入总额的归集、准予扣除项目和标准以及涉及本行业的减免税政策,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则勿谈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收入总额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是指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而其他业务收入不是会计核算中的其他业务收入的概念,还包括会计上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部分,比如固定资产清理、转让收入。另外在税收上应认定为收入的,而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的视同销售收入也应纳入该计算的范围。例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投资、分配、在建工程、捐赠、赞助以及职工福利时,应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纳入收入总额的计算。

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由于规定较多,往往成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财务人员在平时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对照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新修订各项税法法规以及所属地方国家税务局当年出版的国税局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如北京市海淀区的企业可参考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等,列出各项可能影响本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超额列支限额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免征额和加计扣除项目的标准和限额,并按照该标准和限额设定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和核算会计科目,严格控制税前准予扣除费用的限额支出,想办法将限额列支项目向非限额列支项目转化、将不允许扣除项目向允许扣除项目上转化,做到最大限度的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从关联方借款超过其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企业为经营需要而对企业和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业务宣传费用,不符合广告费标准的,准予扣除不超过销售收入5‰等,这些都是企业财务人员在计算准予扣除项目时容易忽略的地方。

2、 自查税前扣除项目以及减免税的支持文件是否合法

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成本费用税法规定,必需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支持文件,如必须有注有公司抬头的正式发票,发票如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当期入账的,则最迟不能超过下年度的一月份入账,否则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广告费支出必须提供广告业专用发票、租赁办公室必须取得租赁业专用发票、租赁仓库必须取得仓储服务业或服务业专用发票;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项目,如免税的补贴收入必须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在没有审核、审批前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前应做好纳税自查,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票据进行清理,平时在财务核算中严格按照制定的财务报销制度核查有关的凭据,同时对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前扣除及减免税报批或备案的项目,则应预先准备资料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提请审批或备案,表1为根据国税发[2005]129号《税前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税发[200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综合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需报批或备案的项目汇总:

3、 年终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理

新颁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如原始凭证、盘点表、相关合同以及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核销文件等。同时,新修订的办法还规定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此纳税人应在年终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查,如清查过程中发生财产损失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新修订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审批。

4、 加强与税务当局的沟通

由于国内所得税税制非常复杂,难免出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于个别税收政策和规定的不同理解而导致双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结果上的不同意见,因此,现行税法虽然规定了很多事项,纳税人不必再经税务机关批准就可以直接使用相关优惠政策,但是毕竟某些政策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是极其复杂的,所以如果纳税人在采用优惠政策的过程中稍有不慎,便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课征罚款。因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事项中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取得大家的共识是非常必要的。

5、 准备资料应对事后检查

根据国税发[2004]82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已经取消了亏损弥补、改变成本计算办法、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工资工效挂钩、提取坏账准备等事前审批环节,但更需引起纳税人注意的是:税务机关会通过加强事后监管力度来弥补取消的事前审批环节,因此纳税人必须认真地准备相关的支持文件,保证自身财务核算真实准确,以应对税务机关事后较为严格的税务检查,降低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例如应对亏损弥补的检查时,企业应该建立亏损弥补台账,收集本行业的生产、经营规律以及平均利润水平,确保公司的亏损数及弥补数的计算合理正确,尤其对那些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的纳税人,需准备充分的支持文件来证明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合理性,有条件的更应尽早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以确保不存在虚报亏损的情况;应对改变成本计算办法的检查时,则应预先准备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股东会或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批准文件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的过程。

案例分析

所得税汇算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务师事务所;所得税;汇算清缴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概述

所得税汇算清缴,说到底就是对企业全年所得税应纳税额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计算和确认,并按照税法规定全面、真实、如期地履行申报与税款缴纳义务。虽然只是应纳税额的检查、计算和确认,但差错却总是难免。因为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计算繁琐,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仅是执行所得税法律,而且涉及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而会计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又那么多,企业财会办税人员难以正确理解和系统掌握,更不用说正确地进行纳税调整;同时我国的税收法制还待完善,税务机关还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企业办税人员十分努力地去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精心的准备并认真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但结果总是不能令人满意。税务机关检查结果表明,企业补缴税款,或被认定为税收违法,缴纳税收滞纳金,甚至被课处相当金额的税收罚款等风险大量存在。

这种情况,就造就了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中得以施展自身作用,从中获得发展。

二、当前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存在问题

(一)补税及承担税收滞纳金风险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纳税企业可能会由于政策理解错误等多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税款少缴或者不缴纳等情况发生。那么一旦税务机关对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检查并发现了税款少缴与不缴行为,企业需要补征税款,同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企业补征税款风险容易被企业忽略,企业纳税人认为税局发现了企业应交而未交的税款,补上就行了,只要不罚就行,事实可不是这样。例如某工业企业账簿记载销售收入为5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年缴纳税款1.5万元。但是如果,经过稽查部门查补50万元少计算收入,则该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超过了50万元的认定标准,而该企业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第34条第2款规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补税:100@17%)1.5=15.5(万元)而不是50@3%=1.5(万元)。所以,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为3%,很多企业会有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动力,但如果企业对增值税条例把握不好,如将视同销售收入等处理不当,造成收入超过50万元但未申报一般纳税人,补税金额将十分巨大。

(二)行政与刑事处罚风险

现实中存在许多纳税企业,在实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利用许多违法的办法,比如多列支成本费用支出项目,以及不列与少列应税收入,试图少交税款。有的即使主观中并没有逃避纳税,然而因为对所得税法规的理解偏颇,于客观上造成税收违背法律法规,比如没有柑橘所得税法的要求实施汇算清缴。如果税务机关查到了纳税企业的以上税收违法违规,就会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等,对相关企业的各个行为进行处罚。

(三)纳税企业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理解偏差

纳税企业对自身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理解情况,直接影响了所得税汇算的各种风险。纳税企业把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将少税收金额之间挂钩,和企业争取最大化收益的营业目标相一致,这也是企业必须的生产经营思想。然而纳税企业若是不考虑怎样根据税收法律的尺度去合法遵循纳税义务,反而未被法律法规,绞尽脑汁,通过不记或少记利润、多计虚报成本等“对策”,以逃避缴税为目的而实施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些方式及时在一定的时期中,能够让企业减少税额或者免税,降低企业的经济负担,然而从长远看,是无法真正地解决企业暗藏着违法行为,则法律风险也就一直笼罩着,当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稽查,企业的行为败露也在所难免了。

三、税务师事务所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中得以发展的做法

企业纳税的种种弊端,也给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了施展自己、发展自己的平台,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中帮助企业谋划,以此获得收益、促进自身发展。

(一)帮助企业更新观念,回避偷税行为

根据当前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要求,纳税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则所遭受的也就不仅仅是纳税企业上交本应该缴纳却没有缴纳的金额,同时也会被税务部门实施罚款,严重者会被相关司法部门进行刑事惩处,同时税务部门还能对企业实施无限期的核查追究。所以,偷税漏水并无法切实的为纳税企业提供税收上的利益。所以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以此发挥作用,相当一部分由于在汇算清缴里有过偷漏国家税款的情况,已经有过不良记录的纳税企业,当被税务部门惩处之后进行了反醒,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帮助企业树立积极的态度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并渐渐地促进其依法履行汇算清缴的行为,保障企业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里不出现至少要少出现问题,尽可能的避免税收风险。如此一来,不仅能够保障企业的经济收益不受损害,塑造了企业素质高、遵纪守法的形象,同时对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有利。

(二)帮助企业在正常纳税情况下规避风险

有余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复杂性、税收方面盘账的繁琐性、国家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之间的分歧等情况,即使纳税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思想态度方面非常端正,往往也无法达到无差错的缴纳税款。同时,2012又出现了所得税政策明显调整等的新形势,所以在今后很长的时间中,保障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准确性、依法缴税依然是纳税企业的重要业务,也是纳税企业想实现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健康状况。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师事务所要系统掌握新申报表的要求、含义、格式与相关政策,适应新法律法规,对纳税企业的收入、费用、收益等环节实施全面研究,帮助纳税企业规避风险。

(三)为企业合理筹划缴税策略,提高经济收益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保障汇算清缴不出现问题、不造成各种税收风险,这是税务师事务所的精神与要求,然而这和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有着较大的距离。所以,税务师事务所在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时,还要有一种更高的水平,达到完成税收义务和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科学平衡。换句话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需要达到的,但纳税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切实、合法的根据税收法律的要求事实所得税缴税义务,不但不出现问题、不造成各种法律风险,并且还可以给企业带来效益,让企业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利益,达到企业税收成本尽可能小,而企业利益尽可能大的效果,这也是税务师事务所得以发展的最有力保障。

四、结语

总之,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企业共同参与的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程度如何,对提高缴税质量是至关重要的。税务师事务所不仅要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来突出与强化自身左右,为企业的缴税业务提供科学的指导,而且要使自己的服务行之有效,促进自身发展,以此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汪拥华.浅谈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的几点体会[J].现代商业,2008(11).

[2]张海英.浅谈企业所得税汇算会计处理方法[J].财会月刊,2007(05).

所得税汇算范文第5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下一年的5月31日之前,依照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实操中,企业所得税年报就是指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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