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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民;法治观念;研究综述

对农民的法治意识进行研究,首先要对法治意识这个概念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法治意识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法治的观念、知识、思想和心态的总称,它主要是指民众对法律的情感、对法律现象的评价和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这种意识属于较高层次的意识,它反映的是公民对法律规范认识水平的高低以及由于此种认识而产生的对法律情感的好恶,法治意识是现代民主政治生活健康运转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农民的法治意识主要包括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对法律的情感、对法效果的期待、对法行为的评价、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看法等。

一直以来,农村和农民问题关系着中国发展的大局。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农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是其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农民法治观念的研究,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将学界对农民法治观念大量研究进行比较系统的综述,期望能让研究者对前期的研究成果有个比较系统的总览,进而对学界下一步的农民法治观念研究提供支撑。

一、 农民法治观念研究的背景

新时期,在我国社会大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城乡一体化与市场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农民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我国新农村建设以及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长期以来,由于经济状况、文化状况、社会环境以及历史因素等方面的原因,农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在相当程度上还落后于城镇居民,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加强对农民法治观念的研究,提高和改善农民法治观念,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环节。

新形势下,国家的法治化发展要求不断提高农民的法治观念,培养农民正确的法治意识,引导农民开展合法的生产活动。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围绕做好“三农”工作,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提高农村基层法治水平。农民的法治观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民素质的内在要求,作为一种法律精神与文化,它不仅直接影响着农村的法治化进程,而且是和谐农村构建中持续发生作用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还比较落后,农民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也比较淡薄,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够,在面对法律现象时不能正确认识事件性质,更不能熟练自如地运用法律抵抗不法侵犯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因不知法、不懂法而陷入法律制裁之中。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在培养新农民。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与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必然选择。培养社会主义新时期下的新农民,必须不断加强农民的素质教育以及法制教育,必须在提高农民自身素质的同时加大力度培养农民的法治观念,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使社会主义新时期的农民在思想上做到懂法、知法,在行为上做到守法、护法,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 农民法治观念基本现状与问题研究

王永明、李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现状及原因探析》中对农民法治观念的现状作了积极与消极方面的分析。其积极方面体现在:在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法治意识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从1986年开始到现在,长时期的普法极大地促进了农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农民对法律、法治的认识在不断发展、深化;农民法治观念现状的消极方面包括有:轻法意识、轻诉避讼意识、重情意识、重权力轻权利意识、清官意识等。

陶爱萍在《对农民法治意识及其现状的再认识――来自江苏农村的实证究》中提到,当前,我国农民的传统法律观念正逐步被现代法治意识所取代,这也是我国农民法治意识的积极发展方面,主要包括有:1.农民对法与法治并非一无所知,当前农民对法律与法治的了解逐渐增多,对其认识也较以往全面、科学;2.农民对法与法治不再排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治理念逐渐被农民认同和接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农民的共识;3.法律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逐渐提高,法律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已经逐渐超过了权力、政策以及乡规民俗和习惯,大多数农民都不再“轻法”;4.农民的守法意识有了很大提高;5.农民对待诉讼的态度逐渐理性。

刘荣华在《当代中国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研究》一文中从农民接受法律教育的角度来分析农民的法治观念现状,其观点主要有:1.受教育者主体法律素质偏低;2.教育者主体缺失;3.教育方法缺少多样性;4.教育内容缺少针对性;5.教育环境复杂等方面。

张建华在《村民自治进程中法治意识问题研究》中对农民法治观念中存在的问题也概括为:1.缺乏对法律的有效认知和认同;2.轻法意识普遍存在;3.重权力而轻权利;4.畏法意识也有存在;5.避讼息诉意识仍很普遍;6.人治意识影响依然较深。

李育全、马雁在《农民法治观念的误区及其引导》中针对农民法治观念中的几大误区进行概括论述,主要观点有:1.在农民的法治观念中,相信人比相信法律更重要,缺乏法律至上的观念;2.相信政策比法律更有效,农民对政策持肯定态度,而对法律持怀疑态度;3.农民的道德情感重于法律理性,法律道德化的倾向十分明显;4.农民主动参与法治建设的程度还很低,被动适应我国社会法治化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性改变;5.希望严惩犯罪,维护社会安宁和渴望实现法治的愿望与潜意识中规避法律的双重法律心理并存;6.农民相对更注重法律调整的结果,而轻视法律调整的过程。

李友谊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民主法治建设的现状与改进对策》中,以我国新农村建设为背景,分析在这一进程中农民法治意识存在的问题。其观点主要包括:1.农民法治观念整体上比较淡薄。一方面,法律在农民心中还未获得应有的地位,农民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另一方面,农民普遍权利意识淡薄,缺乏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善;3.农村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比较弱;4.农村民主法律制度不健全。

三、增强农民法治观念解决的对策研究

王春伟,郭国庆,丁照勇在《新农村建设中培育农民法治意识的对策思考》中针对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加强农民法治意识提出如下对策:1.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夯实经济基础,加快现代农业建设;2.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政治基础;3.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打好文化基础。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丰富农民文化活动内容;4.大力发展农村学校教育;5.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6.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奠定制度基础;7.完善农村法制体系建设,健全法制基础。

李育全、马雁在《农民法治观念的误区及其引导》中提到,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要做到:1.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引导农民致富奔小康,“一手抓”农民法律素质的培养;2.加强乡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依法治村、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农民树立守法、用法的典范形象;3.加强对农民的文化教育,引导农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增强理性精神,提高法治意识,塑造新型的现代农民;4.加强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农村法治环境,引导农民树立法律至上的信仰。

贾翠,张国民在《新时期农民法制观念教育的路径探析》中对于解决农民法治观念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农民法治观念提出对策分析:1.提高思想认识,加快农村法制法规建设;2.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农村普法队伍建设;3.注重适当投入,促进农村普法硬件建设;4.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农村法制宣传活动;5.搞好基础工程,提高农民整体文化素质。

戚忠娇、王河在《提高农民法治素质培养新型农民》中,针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提高农民法治素质提出了对策分析: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使农民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其次,改善普法方式。最后,为贫困农民提供特别法律援助。

王传开在《我国新时期农民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对于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深入开展农民法制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从宏观上提出了一系列的对策:制定农民法制教育规划;深化农村法制教育活动;建设农村法制教育队伍;提高农民整体文化素质;加强农村法治服务力度;强化农民工会组织建设。

四、农民法治观念研究的不足之处

以上观点对于我国农民法治观念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策略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对于我们研究农民法治观念问题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借鉴。但是在这些观点研究中,对于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往往只是侧重于进行法治宣传。但是法治观念的形成不只是单向的教育和灌输过程,它同样需要受众自觉接受的意识。所以片面强调对农民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而不考虑农民的心理反应,教育与宣传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五、我的研究思路

对农民法治观念进行研究,首先对法治观念这一概念进行阐述,分析研究这一现象的背景,并阐述其必要性。其次,对当前构建法治社会进程中,农民法治观念存在的问题进行概括,主要包括:缺乏对法律的有效认同;人治意识影响较深;法律道德化的倾向明显;重权力而轻权利;法治教育环节问题较多。最后,根据农民法治意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夯实经济基础;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政治基础;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奠定制度基础;提高农民思想意识,引导自觉接受法治教育;完善农村法制体系建设,营造良好法制环境。(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永明,李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现状及原因探析[J].学术交流,2010,01:57-61.

[2] 陶爱萍.对农民法治意识及其现状的再认识――来自江苏农村的实证研究[J].行政与法,2008,12:67-70.

[3] 刘荣华.当代中国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3.

[4] 张建华.村民自治进程中法治意识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3.

[5] 李育全,马雁.农民法治观念的误区及其引导[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2:89-93.

[6] 李友谊.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民主法治建设的现状与改进对策[J].前沿,2013,07:36-39.

[7] 王春伟,郭国庆,丁照勇.新农村建设中培育农民法治意识的对策思考[J].理论月刊,2009,09:166-170.

[8] 贾翠,张国民.新时期农民法制观念教育的路径探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3,09:121-122.

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设计 设计管理

近几年来我国建筑行业飞速发展,对于有效治理的成长也十分快速,统计数据展现,高效的项目治理不但可以保证项目品质,还可以减少项目建造的资金投入,有利于提高项目承包机构的市场角逐与经济效益。但是我国建筑项目治理,目前仍留存着较多的缺点与问题,尚待改进。

一、建筑策划中存在的重要疑问

(一)界面治理疑问

通过从事多年设计项目资料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工作中了解到,在建筑项目设计工作中通常都是分专业、分阶段实行,各个专业当中即彼此穿插与联络,还彼此限制。同时,因为设计不光是项目工程前期构想计划的具体化,而且还是后期开工建设的远景,由此喽了设计治理的主要性与复杂性。然而,设计界面是很多疑问当中较为复杂的一个。在建筑项目工程中,少许设计的脱漏、缺陷、纠纷和索赔等全都出现在界面上,而且,界面上的纠纷同样难以解决,已经成为建筑设计治理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在项目工程设计治理当中,界面管理首要留存以下2个方面的疑问:其一,各个设计专业在交界处留存紧要的设计矛盾,没法完成有用连接。例如有的设计实质各个设计机构都有触及,但因为采取不同的设计办法,致使设计结果出现矛盾;其二,设计和作业实施可行性出现冲突。通过我司建筑项目接触中了解到少许比较特殊个性化造型的设计,由于缺少行业标准和规范实行要求,导致设计没法落实实行,只能靠经验和模拟软件等进行从新设计,这不但浪费了较多的设计资源,还造成了设计进展拖延,设计机构的主动性也大幅度下降。

(二)信息治理疑问

在建筑设计治理中,设计信息治理有着较为主要的位置,其成效的好坏直接干系到设计治理的全局效率。设计信息治理当中的疑问关键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其一,准确性方面的疑问。经过对大批建筑项目工程的设计管理中发现,信息不完备、不准确、使用不当等情况较为普遍,例如:设计图纸版本问题酿成设计或者动工出现问题等等。除此之外,因为各机构看待信息的角度不同,或者设计机构为了遮掩些设计错误而对相关信息进行虚报,致使造成了其他设计机构没法获取详确准确的信息,最后致使设计沟通出现信息失准的状况;其二,及时性方面的疑问。信息的及时性首要反应在信息传达时间上,信息传达延迟是最为典型的问题之一。例如:当某个设计机构需要用到另一个设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时,因为此机构的资料供给不及时,造成后续设计没法顺利实行,假设这种状况不断积累,就会对全体设计进度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

(三)设计品质评估疑问

当前,我国建筑项目设计品质的评估办法有以下几种:由设计机构自由组织内部设计质量评估;由政府主管机构组织针对项目工程设计质量实行评定检查;由业主方组织针对设计质量实行评定或者评审。从某种立场上讲,这些设计质量评估方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增进了建筑项目设计品质的提升,然而,这些评估也都或多或少留存一些疑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常规性:因为对建筑项目设计品质评估工作的首要性了解不够,而且欠缺制度上的治理,引致了质量评估工作的开展无规律性,设计机构的内部评定欠缺常规性,普遍采取的全是三级审阅的办法来保证设计品质。

(2)有限性:在各种评估办法中,多数以专业人士为主,评估结论单一不完善,整体评估最终无法反映不同主体的观点。同时,一些评估是在阶段成果产生之后展开的,一些甚至是在竣工之后实行的,欠缺对设计的评估与支配,影响十分有限。以上问题的留存让建筑设计品质评估的作用没法充分施展,严重影响了建筑项目的整体品质。

二、处理设计治理疑问的有效策略探究

(1)构建完善的建筑设计治理组织框架。因为建筑设计治理自身触及的内容较广,再加上设计历程属于一个集体性活动,因此,想要保证建筑设计治理工作成功实行,就需要有一个完备的组织框架。

(2)强化建筑设计品质支配。应该对建筑项目工程的需求与相关资料实行深化详细的探讨阐述,并且以此为根据拟定设计大纲。设计大纲可以由工程主持人组织各个专业负责人在探访、资料汇集的基础上,经过讨论实行拟定,并且把拟定好的大纲提交建设方实行审定,之后根据这些编制好详细的设计计划。对施工图实行检查。此为设计进程质量支配的一个主要点,在对其实行审核的流程中,应当着重看应用功能和质量要求能否达标。检查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暖通空调系统施工图、电气安装施工图等等。

(3)设立健全设计界面协调管理机制。为了有效处置设计界面治理当中的问题,应当设立健全对应的协调机制,一方面能够设立无等级协调形式,当设计历程当中出现界面矛盾争执时,有关设计机构可以经过组织协商与协调,并能在没有任何行政命令干扰的状况下,处理相互之间的矛盾争执,这种形式最大的长处是没有留存强迫性治理命令,所有问题都可以经过沟通协商得到处理;另一方面,可以设立专家评审组。当各方对争执问题留存有较大的差异,而且没法经过协商处理是,就可以经过专家评审组对有关问题实行阐述,之后做出评估与决定,以此来处理各方的争执。

三、结束语

建筑设计管理可以有效提升建筑施工的品质,支配项目的资金。建筑设计治理须要持续提高管理水平,在确保建筑设计品质的同时,全力提升服务的认识,使建筑设计更加顺应都市成长的须求,在猛烈的市场竞争中寻求更大的进步。中国一些建筑设计产业在治理中还留存一些问题,制约了进步,这需要建筑设计产业增强杰出设计团队的创立,取得更大的收获,全部实现建筑设计在项目建筑中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于希军.浅谈建筑设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7).

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第3篇

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对各级政法部门坚持并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并且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中央要求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必须适应现阶段形势需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指导思想,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干警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从辩证角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各类,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机关日益迫切的一项任务。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长期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日,中央政法委举办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集中研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问题。这是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批示,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举措。

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对各级政法部门坚持并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并且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中央要求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必须适应现阶段形势需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指导思想,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干警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从辩证角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各类,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机关日益迫切的一项任务。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长期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日,中央政法委举办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集中研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问题。这是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批示,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举措。

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对各级政法部门坚持并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并且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中央要求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必须适应现阶段形势需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指导思想,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干警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从辩证角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 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各类,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机关日益迫切的一项任务。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长期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看到,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

多年来,同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部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从我国国情出发,主张全盘照搬照用,甚至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如“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在警惕西方法治思想负面影响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左”的以及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依然存在。在政法队伍中,有的人改革创新意识不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的人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和人权意识淡漠等。这些同样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容的。

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掉以轻心。对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问题需要正本清源,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干警的执法思想,牢牢掌握政法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看到,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

多年来,同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部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从我国国情出发,主张全盘照搬照用,甚至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如“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在警惕西方法治思想负面影响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左”的以及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依然存在。在政法队伍中,有的人改革创新意识不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的人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和人权意识淡漠等。这些同样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容的。

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掉以轻心。对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问题需要正本清源,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干警的执法思想,牢牢掌握政法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看到,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

多年来,同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部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从我国国情出发,主张全盘照搬照用,甚至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如“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治政府 国家治理 行政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做出了积极实践,也从中取得了较多的经验,法治政府建设迈出了重要的步伐。但是,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仍然暴露出较多弊端,行政职权模糊、责任追究不严格、政府公信力不高等成为我国政府法治化进程的重要瓶颈。基于存在的种种弊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必须进行深刻反思,从而得到有效的解决之道。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较棘手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政府体制环境存在一定的缺陷。总体而言,我国法治政府在职权、立法、执法和权利救济等方面与发达国家法治政府建设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职权法定化程度不高。虽然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探索处理政府同市场之间的关系,积极推动政府改革,但是至今尚未从根本上扭转“大政府”格局。可以说,我国政府的职权法定化程度明显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从行政机构法定化来看,我国政府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在机构设置上没有形成合理的规则,导致职能分配上存在明显弊端,一些公共职能的职权归属仍然较为模糊。

行政立法的法治性不充分。我国地大物博、区域差异明显。因此,区域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全国制度改革都有赖于国家的立法。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行政立法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立法的法治性都是不够充分的,行政部门之间矛盾重重,积累了较多的“法出多门”、“文件相斥”等问题。

行政执法尚未形成制度体系。虽然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提倡依法执政,但有小部分官员不但没有形成守法执法的习惯,甚至还在一些执法领域出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没有一套严格的制度体系,行政执法工作就缺乏了约束力,会进一步滋生执法人员的乱执法。

权利救济制度一直成为行政制度的软肋。权利救济制度是我国政府法治化建设中的一大亮点。但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权利救济制度在实施效果方面仍然不够到位,重点体现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公信力不足。虽然我国一直提倡让行政复议成为行政纠纷问题的解决之道,但是目前要实现这一目标还比较困难,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碎片化特征。此外,我国已实施了新的《行政诉讼法》,但实际过程中对于行政行为和活动给予明确界定,只是将行政行为替代了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可见,我国的权利救济制度仍然较不健全,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任重道远。

解决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存在问题的思路

加快推进行政组织法治化,确保行政职权法定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将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升到更高层面,提出了全面完善行政组织相关制度,推动政府行政职能、程序、责任等法定化。由此也表明,我国下一步推进行政组织法治化将迎来重大的政策契机。一套完备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包含行政机关组织基本法、行政机关编制法与行政组织改革法三大法律体系。在行政组织法律体系中,既严格规定行政组织立法的原则和规范,又明确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政组织构成、数量及职权配置。通过行政组织法律体系,有利于促进中央政府和各地地方政府在行政组织方面进行协调,形成统分结合的法治政府格局,进一步促进政府组织职权的法定化,使行政组织管理有法可依。目前,我国中央政府正积极推进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制度的完善工作,这是推进我国行政组织法治化,促进行政职权法定化的一个重要保障。因此,在下一步我国行政组织法治化建设中,要以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制度为重要抓手。

全面推进依法立法,确保政府立法有质量。当前,我国已实施新的《立法法》,新《立法法》明确了税种和税率设定,有利于预防行政职权的滥用;也明确了设区市拥有地方立法的权力,促进行政职权下放到地方;此外还纠正了一直盛行的“一揽子立法”弊端,对我国政府的立法进行严格控制。要实现政府部门的全面依法立法,应以新《立法法》为根基,全面知法守法用法,保证我国政府的立法有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最根本就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我国政府行政立法的第一目标就是要推动立法符合民心。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政府行政立法做了明确指示,将七大税法立法任务列入到立法规划之中。这也体现了当前我国的税法立法逐步凸显以人大为主导,税收的依法立法格局逐步形成。这样的行政立法,充分代表了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具有立法质量的。

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制度改革,确保法律制度实施有序化。行政执法是现代化法治政府对于法律实施的重要形式之一。相对于我国司法机关被动式运用法律而言,行政执法是具有主动性的。同时,行政执法的相关部门可以以多种形式落实法律制度,弥补了司法机关在落实法律制度方面的形式单一化。但从上面的问题可以看出,我国的行政执法仍然缺乏法律约束。因此,要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就必须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了我国各级政府必须在法治化轨道上行使职责,履行义务,要积极创新政府部门的执法机制,合理完善执法程序,全面推进执法严格、权责统一的综合执法,这为我国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制度改革提供重要的政策制度保障。我国的行政执法仍然以分散式执法为主,未来应积极向综合执法转型,这是我国制度化执法的重要方向,有利于保证法律制度实施有序化。要整合原有的分散执法机构,建立综合执法机构,解决以往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责不明晰等弊端。

积极推进人权保障和国家治理互动,加速权利救济制度改革。我国已进入互联网经济时代,人与人的关系正发生“再组织化”变化,这对政府治理和权利救济制度改革都带来一定挑战。因此,要坚持与时俱进,加快推动人权保障和国家的现代化治理互动,为打造现代化的法治政府提供更大保障。国家的现代化治理,包括了治理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和高效化,其中民主化是最重要的内容。要实现民主化,就要明晰谁来治理、为谁治理。从这个角度来说,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国家的现代化治理必须遵循人权保障和国家治理互动的原则。通过这两者的积极互动,能促进“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我国政府行政过程,对于加速公民权利救济制度改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我国公民权利清单的落实并非易事,尤其是城乡居民在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差距依然较大,农村户籍在享受制度红利时仍存在较大壁垒。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加快人权保障体制升级,实现人权保障与国家治理的互动来解决。

(作者分别为山东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山东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参考文献】

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第5篇

调研开题报告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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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调研选题的背景

党的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如何把依法治国理念贯穿到乡村振兴事业中去,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依法办事能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成为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深入开展

‘法律进乡村’活动,深入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供给,健全乡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可以看出,党中央高度重视以法治为保障,促进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坚持把“法治”理念贯穿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增强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加强平安乡村建设、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等各项重点工作中去,努力提高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2019年11月8日,司法部下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体现出党中央对当前法治乡村建设的高度重视。

二、调研的目的和意义

当前,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法治乡村建设取得良好成效,农村党组织依法办事能力显著提高,基层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意识不断提升,以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一村一法律顾问”三级网络平台为依托的乡村公共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基本满足乡村干部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谐稳定,依法治村理念深入人心。但不可否认,在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中,我们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是针对乡村基层的普法宣传形式多样化、多元化、针对性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努力;二是对乡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认识不足,对法治乡村建设工作积极性不够高,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的现象;三是在满足基层群众对法律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上还有差距,“法治进乡村”活动还要加大力度等。通过调研,发现和解决当前我区法治乡村建设的短板和薄弱环节,促进和提高基层党组织依法办事能力,不断提升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三、

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

当前我区法制乡村建设的现状。

1、当前我区基层党组织依法办事的能力。通过调研,了

解基层党组织在党建工作、村务管理、财务公开、重大事项民主协商、工程对外承包、“三资”管理等重点工作中是否遵守法律程序、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开展监督等。

2、当前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通过调研,对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情况、“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乡村法律服务资源配套情况、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情况等进行能效评定,看是否满足当前乡村法律服务需求。

3、当前我区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服务队伍的服务水平。通过调研,了解和掌握全区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服务平台、工作开展、取得实效等方面的情况,看是否满足党中央制定的法治乡村建设的标准。

(二)当前我区法治乡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研,及时发现我区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的短板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制约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高的问题,向基层干部群众了解目前在依法治理方面,特别是制度建设、规范程序、民主决策、群众自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深刻剖析这些问题存在的背景和原因。

(三)解决当前我区法治乡村建设问题的对策和方法。

1、在制度建设方面,根据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找

出无法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关键点和突破口,征求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有效改进各项涉及依法治村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2、在服务需求方面,根据基层干部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找出当前法治建设的成果与基层干部群众的服务需求之间的差距,提出完善和提升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