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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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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

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按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以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法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客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范文第2篇

一、治理范围

1、列入市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计划,且未完成治理的73家养殖场户;

2、未列入市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计划,但主动参与治理并开工建设的10家养殖场户;

3、90个环境整治重点村中,未列入市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计划的17家养殖场户

4、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蛋鸡存栏2万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万只以上、特种毛皮动物存栏500只种兽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户;

5、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以及位于村内或离居民区较近、污染较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户。

二、治理方法

(一)基础设施配套

1、实行雨污分流:改造排水系统,实行雨水、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彻底避免雨污合流,实现废水减量化。

2、实行干湿分离:严禁水冲粪和水泡粪工艺,干化清粪,集中堆积。根据饲养规模、生产条件和对干粪的利用方式,建造相配套容积的“防雨、防渗、防漏”的堆粪场所,有效防止粪便造成的环境污染。

3、建设配套三格式化粪池:场内必须配套建设足够容积的三格式化粪池,收集粪尿污水,达到应有的预处理效果。

(二)治理方式

1、规模养殖场治理方式:规模养殖场或接近规模场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治理。猪场、牛场要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建设二级沉淀池、厌氧发酵池或沼气池以及干粪堆积场(做到“防雨、防渗、防漏”)。通过建设厌氧发酵池或沼气池对污水进行厌氧发酵,通过干粪堆积场对粪便进行堆粪发酵,发酵后的粪污要全部还田,达到粪污零排放目标。鸡场、特种毛皮动物养殖场如无污水产生,可只建设干粪堆积场。

2、散养猪、牛、羊户治理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建设标准化养殖小区,对散养猪、牛、羊实行集中饲养。养殖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粪污处理设施。

3、散养家禽治理方式:严格实行圈养,同时按照新农村建设标准要求进行管理。

此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模畜禽养殖场距村不得低于500米,对于因为历史原因已经存在的规模场,建议实施搬迁,对没有条件搬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理。

三、完成时限

列入全市年污染综合治理计划的100家养殖场户,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其它虽未列入治理计划但污染较重的养殖场户,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是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生态城市、发展生态农业的重要举措。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畜牧局、环保局、财政局、督查考核办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各镇(区)、街道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组织辖区规模化养殖场以及污染较重的小型养殖户进行治理,落实专人负责,并制定详细的治理方案,合理安排治理计划,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推进。

(二)加大资金投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区)、街道要坚持“养殖户自觉投入、政府鼓励引导、社会支持参与”,积极帮助养殖场户筹措资金,解决临时用地。为充分调动养殖场户参与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促治、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纳入整治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在通过环保验收后给予适当奖励。对验收合格的养殖场,环保部门给予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发放环保许可证,并减免办理手续等相关费用。对拒绝整治或验收不达标的养殖场,由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关停。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养殖场,畜牧兽医部门不予备案,不予发放或更换《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享受国家、省扶持政策。

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范文第3篇

关键词: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策略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养殖场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也越来越大,为了真正实现规模化养殖的社会化管理水平,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科学化管理,确保畜牧产品质量满足畜牧行业发展标准,促进畜牧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

1 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现状

部分养殖场主要存在问题,一是因地制宜而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混为一体,生产区未设动物疫病隔离观察治疗区,内部设施设备因陋就简,很容易导致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二是动物防疫制度不够健全,防疫措施落实较差,动物防疫效果也不够理想;三是养殖场出入口和各圈舍未设立消毒设施,达不到消毒防疫的目的;四是多数户主没有考虑隔离圈舍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等辅助设施的建设。

就动物免疫注射情况来看,一是免疫程序较为混乱,有的使用单苗,有的使用联苗。二是动物免疫用疫(菌)苗来源复杂。多少规模养殖场防疫所用疫(菌)苗自己通过不同渠道购买,仅有少部分养殖业主向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申购。

2 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有效策略

2.1 强化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2.1.1 建立科学的畜禽保健用药管理制度

在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为增强动物机体免疫能力,应当选取有益于畜禽健康的日常保健药物,调节畜禽的身体机能,并配备先进的兽医诊疗设备及相配套的畜禽治疗及保健药品,结合养殖场规模化发展的疫病管理标准,积极制定合理用药规程,开展科学合理的畜禽治疗及保健操作,切实保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用药管理的有效性。

2.1.2 建立规范的消毒程序

在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为全面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养殖场应当积极建立健全规模养殖场的消毒设施和设备,包括消毒间、消毒池等,规范养殖场消毒管理标准,并配备与养殖场畜禽生长需求相符合的消毒药物,严格按照相关管理标准实施消毒操作,控制好养殖场的动物卫生,促进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目标的实现。

2.1.3 选取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和管理措施

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顺利高效开展,应当依据国家对重大疫病的管理标准出发,结合养殖场自身发展实际以及动物疫病的疫源状况等,开展系统化分析,进而规范免疫程序,并选取科学合理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对动物重大疫病的墙纸管理标准,积极开展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效果,降低规模化养殖场疫病的发生几率,为规模化养殖场的稳定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2 建立健全规模化养殖场的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2.1 建立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制

为进一步提高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效率,养殖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建立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制,并制定与其相配套的管理措施,通过机制与措施的相辅相成,密切配合,切实提高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效果。与此同时,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并以目标考核的方式促进制度落实,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各项职责的落实到位,最大程度上防范动物疫情的发生和扩散,一旦出现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或者监督措施不合适而导致动物疫情发生、蔓延或非法使用添加剂而影响动物健康的情况,应当严格依照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卫生防疫监督管理机制追求其责任,以促进规模化养殖场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

2.2.2 维护规模化养殖场管理秩序

为切实提高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效率,应当在严格遵照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灭源、常年免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性的防控措施,为动物建立免疫档案,充分做好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应当积极完善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落实养殖场动物调进调出行为,加强规模化养殖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性,促进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饲料、兽药及添加剂的管理,依法查处违禁使用兽药、饲料和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2.2.3 明确具体监管内容,完善养殖环节巡查记录和管理

在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积极规范养殖场的各项养殖行为,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并完善免疫、用药、消毒、无害化处理、生产管理等环节的台账,完善养殖档案,促进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此基础上应当严格控制好规范化养殖场的引种工作,规范引种审批制度,为获得审批的坚决不允许引进动物,最大程度上控制疫源。规范化养殖场应当建立并完善强制免疫制度,加强动物免疫的科学化管理,对重大动物疫情实施可追溯管理,以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效率。应当充分做好养殖场动物养殖各环节的巡查工作,明确具体监管内容,对养殖过程中的各项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巡查记录,在准确把握规模化养殖场养殖过程基本情况后,对动物卫生各项情况进行归档,以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及决策的可靠性和高效性,促进规模养殖场向标准化、专业化发展。

2.3 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普法教育,落实责任

2.3.1 做好法律和法规宣传,提升责任意识

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重大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规模养殖中的责任意识,特别是引种审批、强制免疫、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环境检测、疫情监测、疫情报告等方面的责任意识。

2.3.2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告知制度

向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内容的“畜禽异地引种审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及规定”、“禁止使用瘦肉精等危害添加物”等告知书。利用媒体做好普法教育,使养殖业主熟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自身权利、责任和义务。

2.3.3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按照“放心肉”工程建设有关要求,与各规模养殖场签订“依法经营和管理”、“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处置”、严禁使用瘦肉精等危害添加物等承诺书,并对规模养殖场防疫条件进行备案登记,定期进行记录更新。

结束语

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当在明确养殖场管理标准的基础上,规范养殖行为,建立健全免疫和监督管理措施,加强规模化养殖场监管,充分做好动物卫生监督重点工作,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降低养殖风险,促进规模化养殖场的标准化发展,全面提高规模化养殖场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范文第4篇

 

为切实巩固畜禽污染治理成效,全面提升畜禽养殖水平,促进我县畜禽产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泗洪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全县范围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全封闭治污设施(污水道、干粪棚、沉淀池等),严格按照“两分、三防、四有”(“两分离”即实行雨污分离、干湿分离;“三防”即各类设施要防渗、防雨、防溢;“四有”即有干粪堆积周转场、有污水收集储存设施、有污水集中处理或沼气设施、有就近还田设施)的规范要求,进行治理设施标准化提升,并严格按照5头猪1亩地当量,配备足够消纳粪污的土地。在离村庄、人口密集等重要场所较近的养殖场全面安装喷雾水帘等空气集中净化设备,配套粪污日排日清设备,确保治味达标。

二、工作目标

2021年6月底前,对全县畜禽养殖场治污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所有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配套设施完善且正常使用,严格做到“两分、三防、四有”的技术要求,实现规模养殖场治理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98%以上,全面建成养殖规划布局科学合理、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全面、资源化利用体系健全完善的生态、绿色、现代畜牧业发展新格局。

三、实施步骤

(一)整治自查阶段(2021年3月25日-2021年4月10日)。各乡镇(街道)要严格对照《泗洪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提升改造技术导则》(见附件1)要求,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自查,养殖场治污设施要全封闭(污水道、干粪棚、沉淀池等),严格落实好“两分、三防、四有”的技术要求。各养殖场要配有完善的畜禽粪污储存、收集和利用设施,并确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同时必须就近就地足额落实消纳用地,实现农牧一体化发展。

(二)督查整改阶段(2021年4月11日-2021年6月10日)。各乡镇(街道)要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养殖场的自查自验,检查过程中发现未达到“两分、三防、四有”标准的养殖场,限期整改到位;县农业农村局对各养殖场提升改造、粪污综合利用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与服务;泗洪生态环境局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责令限期整改到位,限期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巩固总结阶段(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31日)。各乡镇(街道)全面总结“回头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建立畜禽污染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畜禽污染检查,确保全县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完善,污染治理常态达标。

四、重点任务

(一)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账。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逐一排查,详细掌握每个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及使用情况。按照“一场一册”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更新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基础信息、畜禽生产情况、污染治理检查情况、粪污消纳利用情况(按照5头猪1亩地标准执行)等内容。同时督促检查各养殖场完善养殖档案(生产记录、投入品使用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规范养殖场操作行为。

(二)配套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各乡镇(街道)要监督畜禽养殖场按照《泗洪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提升改造技术导则》要求,坚持“两分、三防、四有”的标准,实现“治水、治粪、治味”三治达标,因地制宜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雨污分流排水系统、粪污收集贮存、综合处理、资源化利用等设施,保证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到位,确保治水、治粪达标;全面应用喷雾水帘等空气集中净化设备,配套粪污日排日清设备,确保治味达标。对未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或配建不完善的规模养殖场,县农业农村局将联合生态环境局和有关乡镇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予以关停,并列入养殖主体信用黑名单。

(三)及时报送污染治理检查情况。各乡镇(街道)要对照畜禽养殖场治理情况检查表(见附件2)内容,完成辖区内各养殖场污染治理检查工作,同时填报《泗洪县    乡镇(街道)规模畜禽养殖场统计表》(见附件3),并确保检查表、统计表内容真实准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回头看”工作,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治理“回头看”具体落实方案。各责任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聚焦靶向,协同发力,坚决督促问题整改到位,确保畜禽粪污防治要求严格落实到位。

(二)注重宣传引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畜禽养殖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治理工作各方责任,重点强化养殖场负责人主体责任意识。要加大正面典型的宣传推广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出良好的生态环保和绿色发展舆论氛围。

(三)严格督查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要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高标准、严要求开展畜禽污染治理“回头看”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全覆盖督查各乡镇(街道)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治理进度和成效,确保按照序时进度,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对养殖企业畜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处罚力度。

 

附件:1. 泗洪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提升改造

技术导则

2. 畜禽规模养殖场治理情况检查表

3. 泗洪县    乡镇(街道)畜禽规模养殖场统计表

附件1

泗洪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

提升改造技术导则

 

为巩固我县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成效,全面提升畜牧业养殖现代化水平,打造生态、绿色、宜居的环境,现制定泗洪县畜禽粪污治理提升改造技术导则。

一、治理原则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属地管理”原则,实现源头减量(杜绝采用水冲粪,提倡干清粪,使用限位饮水器)、中端管控、末端利用(提倡农、林、牧结合的养殖模式,严格按照5头猪,配备不少于1亩地的标准进行消纳)。

二、治理模式

(一)种养结合就地利用。

采取干清粪工艺,粪便堆积发酵还田或加工有机肥出售。污水集中收集,进入氧化塘,使用厌氧-缺氧-好氧A2/o等成熟的工艺处理后,尾水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后,通过转运车、管道直接还田;或经沼气池进行厌氧发酵,沼液进行生化处理或进入氧化塘、调节池,处理后的肥水灌溉还田,实现资源化利用。

 

 

 

 

图2  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流程图

(二)集中处理协作消纳。

粪便堆积发酵还田或加工有机肥出售,粪污水集中加工处理,以沼气池厌氧发酵,沼气回收或沼气发电,沼液沼渣就近或异地消纳利用,建设田间储存池,通过沼液运输车、输送管道、浇灌设施等输送到协议消纳地,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沼液和有机肥统一处理,实现异地或就地消纳资源化利用。

 

图3  沼气工程流程示意图

(三)发酵床养殖。

包括异位发酵床和原位发酵床处理。异位发酵床是在畜舍外建设专门用于生物发酵分解粪尿的发酵床,将粪便通过专门机械收集储存于储粪池,根据发酵床内粪污消解情况,将适量的粪污从储粪池泵入异位发酵床,用翻耙机将木屑、稻壳等垫料与粪污充分混合,通过发酵菌种进行生物发酵降解,发酵后的垫料可直接就地还田施肥,也可出售给有机肥厂生产复合有机肥。原位发酵床处理是采用生物发酵舍养猪技术,猪场的粪尿直接排入垫层中,经微生物发酵分解和吸氨固氮,粪尿转化为有机肥。

 

图4  发酵床工艺流程图

三、技术要求

(一)基本工艺和设施配备要求。

所有畜禽养殖场全封闭治污设施(污水道、干粪棚、沉淀池等),严格落实“两分、三防、四有”的技术要求。

“两分离”。即:干湿分离、雨污分离。改造或建设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收集,污水管网输送,做到雨水和污水分流。雨水明沟-基本尺寸为宽0.3米×深0.3米,收集后的雨水可直接向农田和河塘排放。粪污排放沟-铺设污水输送管道(直径在500毫米以上),深度要达到冬季冻层以下(0.3米以下),可用水泥管和PE管作为管道,注意防止冬季冻结。如果过长可增设沉淀井(井深1.5米左右),注意防止堵塞,管道坡度不低于2%,尿液和污水经沉渣格栅池排入沉淀池。

“三防”。各类设施要防渗、防雨、防外溢。实行干清粪,做到干湿分离,干粪池要求具有防雨、防渗、防漏措施,禁止污染地下水。

“四有”。(1)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干粪堆积场。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m³/天/头×发酵周期(90天)×设计存栏量(头),其它畜禽按GB18596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2)有污水集中处理(或沼气)设施。液体或全量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³)×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m³,奶牛0.045m³,肉牛0.017m³,家禽0.0002m³,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的,每头存栏生猪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0.2m³,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0.2㎡,并有防渗防雨功能,配套搅拌设施。(3)有污水收集储存设施。污水储存池必须防渗,周边建雨水隔离沟,防止雨水进入污水储存池。污水暂存池的设计按照GB/T 26624执行。(4)有就近还田设施。按一个生猪当量匹配不少于0.2亩土地消纳。

(二)生态消纳利用要求。

1. 综合利用去向可靠。畜禽粪便通过肥水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等途径进行综合利用,且去向可靠。

2. 须经无害化处理。畜禽粪便还田用作农作物肥料的,须经无害化处理。其中养殖污水须采取格栅、厌氧、沉淀等措施,经预处理后合理还田使用。固体粪便采用好氧堆肥发酵技术,并符合《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0)的相关要求。粪肥使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的养分量。

3. 有稳定且匹配的农田、园地、林地等消纳地。原则上以一个生猪当量匹配不少于0.2亩的农田、园地、林地。可结合当地农田、园(林)地土壤消纳能力,种植作物品种和区域环境容量等作出调整。

4. 消纳设施配套完善并正常运行。种植业消纳基地配套建设或购置田间储存池、沼液运输车、输送管道、浇灌设施等设施设备。配套设置的田间储存池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时间间隔内养殖场排放沼液(含粪肥)的总量(最大间隔时间由各地依据当地情况制定),必须满足耕(林)地消纳需求并运行正常。

不能自行消纳的,粪肥处理利用涉及养殖、种植不同主体或其它加工服务组织进行委托综合利用的,必须签订消纳对接协议或委托处理利用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 养殖主体责任明确。养殖业主污染整治主体责任明确,具备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常识。

2. 场区环境整洁。养殖场内无粪污随意堆放、遗撒和污水横流等脏乱现象,四周对外无排污口,设施、设备保持整洁,周边环境无污染。

3. 运行管理规范。健全设备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且执行到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建立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粪便、沼液和有机肥等处置和使用均有完整的记录台账。 

4. 要求省定规模场(省农委、省环保厅第2号公告)配装监控设施设备。各乡镇、街道形成三级联动机制(乡、村、组),不定期组织巡查,发现问题,立即要求整改到位。

(四)畜禽养殖量和排泄量测算。

1. 畜禽养殖量测算

序号

折算标准

1

1头肉牛≈5头猪

2

1头奶牛≈10头猪

3

3只羊≈1头猪

4

30只蛋鸡≈1头猪

5

60只肉鸡≈1头猪

6

30只兔≈1头猪

(数据来源:《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 畜禽粪尿排泄量估算

项目

单位

kg/只·天

20

2

0.12

0.13

kg/只·年

7300

398

25.2

27.3

尿

kg/只·天

10

3.3

kg/只·年

3650

656.7

饲养周期

365

199

210

210

(数据来源:《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附件2

畜禽规模养殖场治理情况检查表

 

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养殖场(户、小区)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畜种类型

 

存栏量(头、只)

 

堆粪场体积(立方米)长×宽×高

 

圈舍面积(m²)

 

年出栏量

(头、只)

 

污水储存池体积(立方米)长×宽×高

 

沉淀池体积(立方米)长×宽×高

 

消纳地(亩)

确权土地

 

合同土地

 

畜禽粪便处理和

利用设施配套情况

沉淀池 干粪堆积场  氧化塘  沼气工程

粪污运输设备  生化或工厂化净化处理设施  

发酵床  配套土地  其他 

粪便处理状况

干湿分离

是 否

发酵床(垫料)养殖

是  否

堆粪场围挡

有 无

防溢

是  否

防雨

是  否

污水收集处理

雨污分离

有 无部分

防渗

有  无

外排

有  无

漏排

有  无

偷排

有  无

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

情况

种养结合还田利用       生产有机肥

沼气利用     清洁回用     达标排放     委托第三方处理  

发酵床       生产牛床垫料 生产栽培基质

其他(如为其他,请在下面填写具体利用方式)

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备注:请将此表于2021年6月30日前加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章报送至

农业农村局南楼411室

检查人员:                                   养殖户签字:.

 

附件3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乡镇

村组

养殖场名称

畜种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养殖能力(最大存栏量(头、只、羽))

圈舍面积(㎡)

是否符合“两分三防四有”

存在问题

备注

 

 

 

 

 

 

 

 

 

 

 

 

 

 

 

 

 

 

 

 

 

 

 

 

 

 

 

 

 

 

 

 

 

 

 

 

 

 

 

 

 

 

 

 

 

 

 

 

 

 

 

 

 

 

 

 

 

 

 

 

 

 

 

 

 

 

 

 

 

 

 

 

 

 

 

 

 

 

 

 

 

 

 

 

 

 

 

 

 

 

 

 

 

 

 

 

 

 

 

 

 

 

 

 

 

 

 

 

 

 

 

 

 

 

 

 

 

 

 

 

泗洪县     乡镇(街道)畜禽规模养殖场统计表

备注:请将此表于2021年6月30日前加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章报送至农业农村局南楼411室。

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范文第5篇

一、部分县(市)粪污处理的基本情况

(一)几种主要畜禽年产生粪污的数量。吉林省是个农业大省,也是畜禽养殖大省,截止到2011年末,据不完全统计,几种主要畜禽存栏数量为:猪的存栏数量为989.3万头,猪产粪量为1136万吨/年;牛的存栏数量为442万头,牛产粪量为3315万吨/年;鸡、鸭、鹅存栏数为1.5亿只,禽类粪量为630万吨/年;羊的存栏数为390.6万只,羊产粪量为52.7万吨/年。2012年这四种畜禽粪的数量还在继续增长,年产粪量还在很大程度上在升高。这样高的畜禽年产粪量如不能很好地处理,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很大的影响及危害。

(二)部分县(市)对畜禽粪污处理情况。从调查部分县(市)情况看,全省畜禽粪污处理情况的发展势头较好 ,各县(市)对畜禽粪便的污染情况都有了很高的认识,对本县(市)粪污无害化处理情况都作了详细的规划,例如:通榆县维多利农牧业有限公司肥牛示范场在总体设计的同时,设计建设化粪池6个,3000立方米、投资300万元,年产有机肥8.64万吨;公主岭市能源局在毛城子三门宋村投资100多万元,建立了500立方米的发酵罐,年处理粪污500吨。现已建成投产的蛟河市三个粪污处理厂,年处理粪便12.2万吨;伊通建立了四家粪污处理场,年处理粪污1100吨。还有桦甸、磐石、东丰、东辽、洮南、扶余也都建成了2―3个小型处理场。正在修建当中的永吉县金丰牧业总公司的粪污处理场是一个年存栏3万头猪的大型养殖场和粪污处理场,建成后可年处理粪污4.05万吨。虽然部分县(市)建成和建设当中的粪污处理场很多,但是按照国家标准化养殖还差得很远,现在大部分粪污处理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直接晾晒模式、烘干粪便模式、生物发酵模式、直接堆腐模式、自然沉淀渗透沼气发酵模式生产肥料等等。我省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和利用还处于一个简单粗放型状态,受思想认识和资金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合格率只能达到10%―15%。

(三)畜禽粪便危害的分析。

1.对土壤的危害。高密度的畜禽粪便流入土地可导致土壤盐渍化。土壤中盐含量高能减少生物的活性,限制或危害作物的生长,特别是在干燥气候下危害更明显。若污染物排放量超过了土壤本身的自净能力,便会出现降解不完全和厌氧腐解,产生恶臭物质和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引起土壤本身的组织和性状发生改变,破坏其原有的基本功能;导致土壤空隙堵塞,造成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以及板结,严重影响土壤质量。畜禽粪便也含有大量的细菌,细菌随畜禽粪便进入土壤后,则土壤中栖居的小动物、昆虫、真菌、防线菌、细菌等大量繁殖,易发生病虫害。土壤虽对各种病原微生物也有一定的自净能力,但进程较慢,而且有些微生物还可生成芽孢,增加了净化难度,故也常造成生物污染和疾病传播。

2.对地表水和水源的危害。当排入水体的粪便总量超过水体自净能力时,就会改变水体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使水体原有功能受到影响,给人体和动物的健康带来威胁。畜禽粪便污染水体的类型比较复杂,归结起来主要有:富营养化、有机物污染和生物病菌污染等三类。富营养化是一种氮、磷等植物营养物质含量过多所引起的水质污染现象。水体富营养化导致水中藻类物质大量繁殖生长,破坏了水体的生态平衡,酿成一系列综合性危害。畜禽粪便中有机物含量过高,高浓度的有机物进入水体,大量消耗水中的溶解氧,使水体变黑发臭,严重威胁水生物的生存。畜禽粪便携带的细菌寄生虫等病原微生物严重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影响人们的饮用水的安全。

3.对人畜传染病的危害。畜禽粪便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及滋生的蚊蝇,使环境中病源种类增多、菌量增大,出现病原菌和寄生虫的大量繁殖,造成人、畜传染病的蔓延。据世界卫生组织报道,全世界共有人畜共患疾病约250多种,中国约有120种,其中由猪传染的约有25种,由禽类传染的约有24种,由牛传染的约有26种,这些人畜共患病的载体主要是畜禽粪尿排泄物。

4.气味对人畜的危害。集约化畜禽高密度饲养,畜禽舍内潮湿,粪尿及呼出的二氧化碳等激发出恶臭,其臭味成分多达168种,这些有害气体不但对畜禽的生长发育造成危害,而且排放到大气中会危害人类的健康,加剧空气污染以至与地球温室效应都有密切关系。

二、对主要几种畜禽类污染无害化处理的基本设想

(一)对几种主要畜禽粪污处理。

1.近期目标。对历史遗留问题,首先要解决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问题,对已建立在村屯旁的养殖场要动员和帮助其搬迁,在批给荒山和荒地上给予优先考虑;在资金费用上地方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补助;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自来水改造上,要给予优先考虑。对于远离村屯的养殖场一时没有能力解决的环境问题,必须上水泥防渗池,杜绝将废水直接排放河流,以解决广大群众近期的吃水问题和环境的污染问题。

2.远期目标及设想。在新建养殖场规划中,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原则,没有治污设备不能进行审批、兴建和验收。对几种主要畜禽的远期目标中,主要参照国内、国外的处理方法和立足我省的实际情况有以下几种设想。

(二)对鸡粪的防污处理。

1.用于饲料再生法。主要是将鸡粪脱水干燥处理,在鸡粪中按比例加入化学物质杀灭鸡粪中的病原体,混合垫草直接喂养育肥牛和奶牛,其结果与饲养喂豆饼加草的饲料效果等同,现在美国将这一做法,在20个州都有推广。

2.用来做有机肥。就是将鸡粪收集后,将鸡粪中的水分用干湿分离机分离后,将灭菌药按比例加入其中,高温发酵进行除臭,制成颗粒状装袋后为有机肥料,鉴于农户用有机肥料见效慢,不爱用的特点,可在有机肥中添加适量的化肥,如硝酸铵等制成复合肥,成本低、质量好,对农作物的生长有着特别的效果。

(三)对猪粪的防污处理。

1.沼气发酵模式。是把产生的猪粪用水冲的方法放到储粪池中(防渗漏)再把粪便送入发酵罐中加热,产生沼气用来发电和作为燃料,沼气渣可施入大田。因为我省冬天时间比较长,发酵罐冬天必须加热才能产生沼气。永吉县金牧有限公司从台湾引进的设备,每年可直接处理4万多吨的猪粪。

2.固液分离方式。把清出的猪的粪便直接冲入到大的防渗漏的发酵池中,猪的粪便经发酵后分离出固体和液体,固体可直接加工成颗粒状的肥料,液体可直接送入大田作为肥料。

3.微生态养猪技术。就是按照规定建好猪舍后在圈舍内挖50公分的坑,四边围有宽24厘米的水泥墙,坑内填满锯末、稻壳、秸秆,每平方米加入微生物菌一百克,每1.2平方米可饲养育肥猪一头,3平方米可饲养繁殖母猪一头,每平方米可饲养仔猪3―4头,利用微生物制剂进行发酵形成有益菌繁殖的小环境,实现了粪污零排放、无臭味、无污染,可节省饲料10%―20%,可节省(按500头育肥猪计算)人工费用9万元。但是这种微生态养猪技术还没有得到中国畜牧总站的认可,小型养猪场养殖规模在200头以下的可以尝试,大型养猪场还不能推广。

(四)对牛粪的防污处理。

1.可用于大棚中的肥料。牛粪是一种极有价值的资源,内含粗蛋白质、粗脂肪、无氮浸出物、粗纤维和微量元素等,特别适合菇类产品的生长。据山东寿光蔬菜基地介绍,牛粪在种植蘑菇类中是最好的肥料,可使蘑菇类品种的质量达到国家一类产品,高于用其他肥料种植的蘑菇产量的0.5倍,营养价值的0.75倍。

2.可作为无污染的燃料。如蛟河市黑牦牛业燃料加工场,用牛粪加工块状燃料,燃烧热量可达到3300大卡,相当于普通的煤的燃烧值,既清洁又卫生。

3.可作为生态循环养殖。如四平市达龙养殖有限公司在牛粪上大作生态循环养殖经济,利用牛粪养殖蚯蚓,可喂养30亩林下林蛙120万只;用剩余的蚯蚓养殖了1万只野山鸡;用发酵过的牛粪残液利用自然坡度流入养鱼池,5公顷的鱼塘年产鱼15万斤;还利用1万平方米无渗漏牛粪晾晒场生产干牛粪用来冬天的牛舍的保温。这样的循环利用牛粪的可持续性的经济模式,是我省主要推广的目标之一。

三、现行粪便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大。现在畜禽养殖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环境总局施行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管理对象是有一定规模存栏数量达到一定程度的养殖场。而对较小规模的其他养殖场无相关的管理办法。从我省的畜牧业发展水平等方面看,对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执法与管理有待提高。

(二)生产布局和承载不合理,超出环境承受力。目前能够进行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不到20%,部分养殖场距离居民区、水源较近的养殖场不仅得不到国家和省政府的奖补资金,政府缺乏对畜牧产业科学的布局和规划。有的养殖场因历史原因仍建在居民引用水源地附近尚未搬迁。许多养殖场过于集中在某个区域内,造成畜禽粪便和污水高度集中。由于单位面积土地上消纳的有机肥和水体净化能力有限,导致区域内单位面积土壤或水体过度承载。有些大规模集约化养殖场原是建在城市远郊,但随着城市规模扩大使得养殖场几乎与城市相接,不仅造成水体污染,其产生的气味也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三)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治污技术落后。养殖场治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至今尚未有一种单一的处理方法就能达到的理想效果,治污工艺与技术不够合理、成熟,运行费用较高,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方法有多种,且各有优缺点,把粪便和污水分开实现达标排放,但设施投入过大,运转费用过高。

(四)缺乏技术培训和专业服务队伍。目前,畜牧生产服务工作主要由畜牧兽医行业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承担。缺乏直接面向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开展社会化的服务。现有的粪污处理技术相对落后,从事畜牧生产人员多为农民,总体科学文化水平不高,开展粪污无害化处理技术培训相对困难。基层单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民间专业技术服务队伍,缺乏培训经费,各级相关部门很少开展相关粪污处理方面的培训,使得养殖业污染处理普遍存在“只建不管”现象,许多养殖场沼气池、化粪池因缺乏管理,导致设备形同虚设或难以发挥最佳处理能力。

四、对无害化粪污治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治理宣传力度,切实加强对治污工作的领导。对治理污染工作要加大宣传报道,有关部门要制定治污工作同考核村党支部书记和村长的岗位责任挂起钩来,各(市)县每年都在开展财政支农培训,要安排时间对治污工作进行专门培训,将治污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二)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依法进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畜牧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要求,领导本地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本地区畜禽养殖布局要进行合理的规划,定期向环保部门通报布点和选址以及业主治理污染的情况;环保部门对本地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加大打击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的企业报经政府批准实施搬迁或关闭;国土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需征得畜牧、环保部门的选址意见后,方能办理土地的划拨、出让、租赁等手续。

(三)科学规划布局,实现合理承载。从生态农业角度发展畜禽业,把畜禽业和种植业有机地结合发展,在整个区域内统筹实施种养区域平衡模式,在养畜、污水处理、粪便收集、加工有机肥料、种植业使用有机肥料等方面形成专业的力量,并加以综合链接,实现区域的种养平衡。

(四)提高准入制度,严把污染源头。严格规范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建设要按照农牧结合、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合理规划。做到产前严格规划、严格布局、严格环境影响标准评价,产中严格管理,产后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达标才能排放。在发展畜牧业的同时,必须坚持环境保护优先,不再以牺牲生态环境的代价来换取暂时的经济效益,彻底扭转一些地区边污染边治理的被动局面。

(五)设立基本建设和专项资金,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将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工程列入政府日程,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对畜禽养殖小区畜禽排泄物、废弃物和病死的无害化处理达标的生猪、牛、家禽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议省财政给每个小区补助一定的资金,每年每个市县建设3―4个,经3―5年努力,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的环保型畜禽养殖小区;二是对畜禽粪便实施财政专项补助。除建造沼气设施外,对购置建设防渗漏沉淀池、有机肥加工设备等所需资金给予补助。三是对以奖代补增加发改委部门标准化项目资金标准化养殖场在无害化处理方面的专项投入。四是省财政、省环保、省畜牧局设立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专项奖补资金。通过养殖场向畜牧局申报,省财政、省环保、省畜牧局检查验收,合格后发给奖补资金。

(六)建立污染处理示范点。在地区范围内筛选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畜禽养殖场,采取奖励示范的方式,督导建设完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加大对畜牧业扶持力度,扭转污染被动局面。畜牧业一直被认为是微利行业,目前畜牧业污染治理工作中最大的困难在于资金短缺。一般中小规模养殖场由于资金和认识问题,无力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国家应加大对他们的政策扶持,引导中小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对已有使用沼气技术、有机燃料块和粪肥深加工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和政策性补贴。

总 指 导:周仁杰

指 导:吉林省农村财政研究会、省财政厅农业处、吉林市农村财政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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