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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调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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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调研方案

专题调研方案范文第1篇

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涉及施工的问题多种多样,故作为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在合作中可能会发生多种类型的争议,例如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工程结算等问题。近年来,由垫资建房所引发的纠纷呈明显增加趋势,逐渐成为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中的主要表现。

(一)何为垫资建房

根据《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建安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建设单位即应依约先向施工单位预付一定数量的工程备料款,该款一般为总造价的30%;施工单位以此来启动工程。以后建设单位再分次按施工的形象进度拨款,直至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结算款总额的90%-95%,剩余5%-10%做为建设单位留置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从此款内拨付。保修期满后,余款付清。在此,工程的资金来源应为建设单位贷款或自筹,且建设单位应保证按时按量拨款。相对而言,施工单位的义务主要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垫资建房,顾名思义,即是由施工单位通过向银行贷款或自筹先行垫付工程资金,从而无形中免除了法定的建设单位义务。一般来讲,实践中往往为施工单位首先分期分批垫资施工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每一施工段结束后再支付该施工段款项的一种结算模式。换句话讲,就是施工单位自己先掏钱给建设单位建房,建好后,建设单位再付款的一种合同方式。垫资建房违背了施工合同的法定流程,为国家政策所不准许。但垫资建房的纠纷仍层出不穷,这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

(二)产生垫资的原因

垫资建房是我国房地产业不健康发展的一种产物。一般来讲,作为施工单位,其承接工程的目的,就是为通过工程款获取施工利润。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有关建筑工程公开招投标的竞标程序未法律化,即便是颁布了有关政策、法规,也缺乏有效强制力保证实施。造成在建筑市场中,一些未经过公开招标程序而产生的"人情合同"非常之多。施工单位,特别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建筑公司为了在竞争中击败对方,拿到工程合同,不惜压低报价,或以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来争取合同。承诺垫资施工即是其中一种方式。同时,其他中小建筑企业为生存,也不惜以向银行贷款为代价以垫资方式参与竞争。在上述方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即为建设单位。因为一些资金不足的开发商,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手续,就可以通过施工单位垫资方式进行施工,而一分钱不花地等着建筑物的落成。更有甚者,有些开发商是以房屋的预售、销售款来支付工程款,而将市场风险全部转嫁给施工一方。如在笔者承办的几宗该类案件中,建设单位虽已实际占用了或已预售出建筑物,但开发商宁愿以此款去开发新的项目,工程款却迟迟不予结算。最终导致工程因缺乏资金而陷于停顿。这就是垫资施工建房易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

如上所述,施工单位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建设单位)负担的还贷风险及市场风险。有些观点认为,垫资建房属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纠纷,且垫资行为是施工单位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施工单位无法继续履行约定,无能力提供充分的施工资金,违约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但从客观上讲,垫资建房存在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在市场竞争中,施工单位较发包方是相对弱者,为了拿到合同,不惜以垫资为代价。而资金来源中的一部分为自筹资金,另一部分通常是由贷款而来,并以其先行起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材料费、设备费用往往通过赊欠其他单位的费用实现。与此同时,施工单位为减少资金投入及加快工期进度,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拖欠工人工资、材料费的做法屡屡发生,以此来缓解资金的紧张。由于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开发商的经营效果,一旦开发商销售业绩低于预计水平,就会导致建设单位无力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从而一系列问题均会相伴而来。所以,一般在垫资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除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纠纷外,还常伴有施工单位与施工工人的劳务费纠纷、与材料商的材料款纠纷、与银行的借款纠纷及工程质量暇疵等诸多问题。另外,因在施工中,随着市场的变化,原材料、人工费等难免存在有调整变化,且垫资者还将承担银行利息及逾期罚息等,这些政策变化而产生的经营风险无疑也会添加到施工单位的身上。在笔者承办的几起垫资纠纷案中,上述几种纠纷并存,与之相关连的诉讼近几十起之多,致使某些矛盾(如拖欠工人劳务费)的激化,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作为建设单位,由于是由施工单位垫资,在资金上并无压力,其给付工程款一般是从预售、销售房款中支取。故双方合同约定能否完全顺利履行,主要凭借房屋预售、销售情况而定。如房屋未能销售业绩不佳,建设单位一般总是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即使是顺利销售出房屋,建设单位也总是先考虑再次开发的用款,而对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尽可能的回避、拖延态度。同时,如果在房屋建成之后施工单位仍无法回收工程款,势必面对银行、材料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强大压力;为了尽快解决债务困扰,施工单位不得不勉强满足建设单位的各种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在工程款结算上的让步、对抢工费及其他奖金的让步等。由此可以看出,垫资建房行为对严重损害了施工单位的权益,且对建筑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存在潜在危害性,其负面影响甚至波及社会诸多行业。

二、垫资建房的性质

垫资建房从表面上看是甲、乙双方自愿的一种合同方式,它可以使建设单位在自有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通过施工单位提供资金的做法及时启动工程。施工单位亦可在承揽到工程的同时,防止停产损失并获取施工报酬和利益。从总体来讲,垫资施工对施工单位而言只能在市场竞争中体现一些优势,往往施工单位无法对施工期间垫资款项的利息等提出要求。故从表象上看,仅为一种合作的方式而已。但是,垫资建房掩盖了建设单位(开发商)资金不足的事实。国家有关规定明令指出,开发商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入必须到达一定的形象部位及投入量,方能允许预售。躲避开工前的审计,不仅欺骗国家,且受害的不仅是垫资施工的施工单位,更主要的是广大消费者。其次,开发商建房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本身应属其经营行为的生产环节,为其生产环节筹措资金建房是经营者承担经营风险的义务。第三,利用他人资金生产,又不承担风险及法律责任,带有的更大欺骗性还来自同行业的影响。一方面冒充经济实力雄厚,欺骗消费者,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抢占市场,挤垮同行,破坏正常的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将其市场风险转移他人,又不承担法律责任。该种方式的实质是两个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它不仅严重的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而且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之间的非法资金拆借行为是严令禁止的,在此不一一赘述。故垫资施工行为从根本上讲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无效行为。

三、审理实践中对垫资建房案件的处理的原则

笔者在对几宗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垫资施工往往会导致多种案件产生,也就会引起多方面问题的连锁反应。在此,笔者认为处理该类案件首先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问题:

(一)及时处理原则

由于诉讼期间建筑施工合同停止履行会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对建设单位而言按时交付工程可以如期将房产投入市场以获取利益;施工单位在审理过程中不免要承担停工损失等;银行贷款如不能及时返还会导致罚息的增加;材料商、劳务费等费用的利息也日益加大。如果诉讼期间过长,难免使这些相关损失不断扩大。故法院在审理中应本着及时审理的原则。

(二)全面处理原则

在审理实践中,如果仅限于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而不考虑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就会形成与施工有关的其它债权人利益的难以实现。在笔者审理的案件中,由于类似问题而导致的冲突使施工单位已处于无法经营的状态,是法院通过将诉讼保全的部分款项(建设单位认可的欠款部分)先予执行并发放给债权申请人,才避免了矛盾激化。故在审理中应同时注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全面处理,就是指在审理中全面考虑其他债权人的主张。当然这是以其它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过法院确认为前提。

(三)特殊处理原则

对于案件的不同情况,案情的不同发展,法院在审理中也应本着不同的处理方针。对于房地产案件这种事实复杂、争议内容多样的案件,在立法实践中也出台了不少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解决纠纷的法律和法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房地产开发联建中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就并非以无效合同一概而论,而是针对三种不同的情况作出了三种规定,对于实践非常有指导意义。故笔者认为对于垫资建房合同的处理办法亦应根据合同的多种履行现状有特殊性、针对性地进行处理。

(四)审执结合处理原则

对于这类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案件,法院除应保证一个案件顺利的审理完结,亦应尽可能地保证在执行过程中社会多方面利益的真正实现,这也是法院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笔者认为:重点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对建设单位的房产(就是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措施,具体做法应以既能保证施工单位垫资投入的金额,又不影响工程的进一步施工为原则。单纯的冻结财产只会造成停工损失的无端扩大,原被告双方均会由此而产生新的纷争。审理期间的保全措施应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为根本,不能代替执行。但如果审理期间这方面的措施不能完备,建设单位一旦将项目转让或将竣工的房产售出后不支付工程款,就会使当事人及其他债权申请人的利益付诸东流,案件审理也就失去了其真正意义。另外,笔者在审理实践中还发现,一些施工单位不通过合法的手段自行采取强制措施,如占据施工现场及强占竣工工程以达到其索要工程款的目的。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及社会不安定的结果,甚至在有关部门的干涉下问题仍难以平息。故在审理期间做好保全措施是法院保护双方当事人、保障社会安定秩序的重要途径,是审判工作的另一重点。

四、垫资建房纠纷的具体处理

根据上述审理该类案件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在解决纠纷时特别注重区别案件的共性和特性,并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作出具体处理:

在该类纠纷中,首先应明确垫资施工合同的效力,只有明确合同的效力问题,才能为正确处理该类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垫资施工合同违背了国家法定建安合同的相关规定,显然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单以无效合同处理办法—合同无效,相互返还,恢复原状—的原则处理该类纠纷是否合适,是这类案件面临的共同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尤其是无效的施工合同,绝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片面做法盲目处理。首先,作为房屋的建设施工,是投入了巨资完成的项目。其中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重投入,如果将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恢复原状",对资金的损失和浪费不言而喻。不单在垫资施工合同中存在这类问题,例如在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建设单位未办理合法齐备开工手续等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存在类似问题。故对于施工合同的无效处理办法绝不能也不可能使用这种"夷为平地"的片面做法。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地产案件审理的精神,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应采用切合实际的处理办法。合同在实际签订时的复杂性及履行程度的不同,均会导致垫资施工合同处理模式的不同,以下笔者将分别加以阐述:

(一)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双方在签订了有关垫资合同之后,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即产生矛盾。在该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合同中的无效部分作出认定,如果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变更或重新修订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对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之前双方的投入进行审核,一般建设单位会提出办理开工手续、合同鉴证等费用;施工单位会发生进场或进场前的准备费用等,笔者认为:对双方的上述费用,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损失各自承担进行处理。

(二)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这里所谓的"履行完毕"主要指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确已竣工,而建设单位拒不履行验收或验收后拒不结算义务的阶段。对于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备了投入正常使用的条件,此时不可能以合同无效的理由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恢复原状。同时,建设单位如果要获取竣工工程,也理应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为前提。故对于双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解决重点应放在工程款的结算上。笔者认为:工程的结算可以主要根据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并结合法定标准进行。因为原合同中虽然存在垫资的无效内容,但双方对于结算的标准往往不违背法律规定,例如采取平米包干制或定额制等,均属于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对于合同当中所设定的工程验收、工期、施工奖金的计算办法等问题,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同样可以双方的约定为依据,予以实际处理。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为了获得垫资资金而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利息、罚息等费用,建设单位提出的由于施工单位以未及时给付工程款为由不按期交竣而导致的经营损失等费用,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施工单位所提出的给付垫资利息的请求,应比照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处理办法不予保护;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也存在明显的过失。但应注意一点:当建设单位在验收工程之后,对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利息应区别垫资利息,法院应根据建筑行业的同期贷款利息给予支持。

(三)部分履行的合同该类纠纷在实际处理中较为复杂。因直接涉及到工期、工程质量,所以在处理中对涉及到每一问题均应分别情况具体处理。

1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故对已完成部分的质量验收成为难题。按照国家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工程的验收应在工程全部完工之后进行,但由于合同仅履行了其中一部分,全部工程尚未竣工,故国家质检部门对此验收申请一般不予受理。那么此阶段的工程验收则主要应以在施工阶段双方的分段验收和有关工程监理的报告为依据,分别对隐蔽工程和表露工程进行书面验收。如无完整的验收记录,则应分清责任各自进行承担。一般来说,该部分的质量验收,除外观形象有明显不足外,应视为合格;对明显不合格部分应计算出返工的工程量,从工程款中扣除。

2工程结算问题尚未完工的工程结算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结算起来较为困难。一般来说,应以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形象进度进行工程结算。该形象进度可参考工程监理记录,由有关评估部门进行形象进度评估,计算出完工工程量,并依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计算出工程款。

由于施工单位多是拖欠材料费及人工费,所以结算当中往往涉及其他一些材料商、施工工人的追款纠纷。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一案中尽可能给予解决。例如有些材料购销合同是由建设单位直接与材料商签订,由建设单位付款给材料商。对于由施工单位与材料商签订合同并拖欠材料费的情况,可以考虑以法院控制一部分款项直接支付材料商的方式给予处理。

3关于工期问题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中如施工单位违反工期的规定,延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建设单位的过错造成工程停工,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停工费。而在垫资建房纠纷中,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工程尚处于施工阶段,且常会因涉及诉讼而发生施工停滞。对于工期问题,如果在一方提出诉讼主张时工程确实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如期进行,对于工期问题也就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工期停滞造成的损失,对建设单位的延期损失和施工单位的停工损失,笔者认为:鉴于因垫资所引起纠纷中存在双方过错,故双方均应对此承担责任。

4工程移交问题该类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应为合同无效后,如无法进行继续合作,就涉及工程的移交问题。因整个工程并未完工,所以建设单位将与其他施工单位合作完成该工程的剩余部分。作为前一个施工单位,应在撤离施工现场的同时向建设单位移交有关施工图纸和资料,以保证建筑工程的下一步施工。这方面的工作,由于双方在诉讼中的矛盾较大,往往施工单位会拖延完成。法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在诉讼之中主持这一步骤,以便建筑工程不致因双方的诉讼而拖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笔者曾在此方面作过一些有益的尝试,效果较好。

总之,在具体处理垫资建房案件之时,应尽量同时考虑到其他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如银行贷款的归还、材料商货款的给付、工人工资的支付等,以尽可能在解决双方纠纷的同时不造成新的纠纷。

专题调研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围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总体部署,以事关安全发展的重大课题为主要内容,紧密结合工作职能和职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按照联系实际确定课题、领导带头进行调研、深入基层摸清实情、求真务实取得成果的要求,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把学习实践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调研课题

1、局领导调研课题(4个):

季东方局长: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徐庚富副局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调研;

高冠堂副局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安全文化建设;

薛明生副局长:如何加强安监队伍建设调研;

2、科室调研课题(6个):

办公室:关注弱势群体,切实加强农民工的培训教育;

综合科:应急救援数字化平台建设调研;

监督一科:危化企业如何实现人防、技防、设施防的有机结合,达到企业本质安全;

监督二科:夯实基础,自主管理——通过安全标准化建设实现企业本质安全;

监察大队: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更好地服务企业;

培训中心:拓培训思路、变服务方式、解企业难题。

三、调研安排

1、时间安排:本次调研集中安排从发文之日开始进行,4月25日前完成并提交调研报告。

2、主要形式:通过深入企业、走进一线,采取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当面听取意见建议等形式进行。

四、调研要求

1、精心组织。要把专题调研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到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深入调研、取得成果。

专题调研方案范文第3篇

一、调研目的

紧紧围绕我厅、我局需要解决的预算执行的绩效性不高、财政监督的有效性不够,会计核算准确不实,资产管理可行性不强,服务大局的主动性不够等诸多方面的问题,深入了解这些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实践探索,着力提高我局科学发展、深化“三项改革”的能力,更好地发挥财政会计职能作用,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和支出管理的体制机制,构建我省和谐财政。

二、重点调研课题与人员安排

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带领一个调研组赴市县和省本级重点预算单位开展专题调研,具体分组和人员安排如下:

(一)针对预算执行绩效性不高的问题,研究探索财政工作和会计工作的有机协调,重点解决财政会计工作与财政管理的衔接问题,建立和谐的财政财务管理体制。调研组人员:方光荣、陈学才、王雅林、王元庆、吴晓姗。

(二)针对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的协调问题,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省集中核算与集中支付结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调研组人员:王富贞、陈宙、金泗海、郭广胜、严薇。

(三)针对“金财工程”的全面性不足、业务流程的优化性、工资统发的推广覆盖性等问题,研究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GFMIS系统,更好地为财政会计管理服务,做好全省工资统发工作。调研组人员:吉兆民、罗品、吴和平、段美茹。

(四)针对会计监督的有效性、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会计服务的优质性、支出审核的规范性、财务分析和信息汇总的及时性等问题,研究如何协调会计工作与单位财务管理,构建支付局与预算单位的和谐关系。调研组人员:贺敬平、张克明、朱奕、马喆、何文平。

(五)针对服务大局的主动性不够、对市县会计管理中心的联系指导不强等问题,研究如何加强对市县会计管理中心的联系指导,推动市县会计集中核算改革的深化。调研组人员:苏庆明、邱东明、罗清明、王广群、王兴新。

三、一般调研方法和内容

(一)走访调研。各处,各核算站站长结合本站工作安排和单位实际情况,在学习调研阶段开展对预算单位的走访调研活动,重点了解预算单位对我局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财政,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二)召开座谈会。分别召开由厅里相关业务处室、省本级重点预算单位参加的两个专题座谈会,重点研究探索如何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财务管理、会计工作三者的关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财政(具体时间待定)。

四、调研范围与时间安排

每个调研组要完成2—3个市县、3—5个重点预算单位的专题调研。一、二、三、八、九、十站要完成1/3预算单位的走访调研,其余站点要完成半数预算单位的走访调研。调研时间从20*年10月15日至23日,其中15—18日下市县调研,20—22日到省本级重点预算单位调研。28日前完成调研报告。

五、调研要求

专题调研方案范文第4篇

一、调研目的

按照《XX县开展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以“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XX县,造福各族人民”为主题,以“问情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为重点,开展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在城乡建设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功经验,找准并解决影响和制约城建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形成一批针对性、操作性以及创新性强的调研成果,推动调研成果转化为促进科学发展的政策和制度,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完善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调研内容

1.影响和制约城乡建设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包括城市管理体系的建设,市政建设、供水、供热服务体系的健全完善,职工队伍建设等。2.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包括廉租房建设落实情况,各单位优质服务开展,卫生县城的创建等情况。3.建设系统干部队伍思想观念和工作状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调研方式

1.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题调研。通过座谈研讨等形式征求各级党政领导、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城乡建设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和建议。2.与“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纲要相结合。在开展业务工作评估检查的同时,突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调研的内容。3.与开展重点调研课题研究相结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开展如何加强城乡建设服务能力、如何加强城乡建设人才及人力资源建设、如果指导创建卫生县城、如何搞好单位重点工作开展落实的研究规划,加快研究进度,尽快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四、进度安排

1、3月28日开始调研,4月10日结束。

2、集中调研阶段,主要做好两件事,一是实施实地调研、座谈研讨等;二是各单位、各科室撰写并提交调研报告,4月5日前交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4月10日前,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局调研报告及提出的成效机制具体方案报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调研提纲及方法步骤

按照“五进四访三问一会”的方式进行调研。

一、大力开展以“五进四访三问一会”为主题的调研活动。“五进”既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户,“四访”既访村队(社区)干部,访弱势群体,访“两代表一委员”及机关党员干部、专家学者,访宗教人士,“三问”即:问情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一会”即召开座谈会或讨论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不同层面人员的意见、建议。

二、局各单位:在城乡建设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情况,特别是特色做法、主要成效以及经验启示有哪些?本部门党员干部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有哪些?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下一步在城乡建设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思路和具体措施有哪些?广大党员干部反映强烈、最迫切希望解决的影响城乡建设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有哪些?对于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进城乡建设工作科学发展,有哪些意见和建议?广大党员干部对学习实践活动的思想认识如何?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如何突出实践特色,有效设计活动载体,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城乡建设工作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对建设系统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有什么建议?

二、社区:对城建工作最满意的是哪些地方,最不满意的是哪些地方?广大村民反映强烈、最迫切希望解决的影响城乡建设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有哪些?对于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就推进城乡建设工作科学发展,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三、群众:对建设系统工作最满意的是哪些地方,最不满意的是哪些地方?在对建设系统干部的工作作风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六、调研选题

1、如何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建设快速发展。2、如何促进县城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3、如何加快建立城市管理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城市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七、有关要求

1、成立领导调研领导小组。组长:米吉提,成员:蒋东升、姚永安、何永胜、杜建平。

专题调研方案范文第5篇

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是我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贯彻始终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环节,是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从体制机制上推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民政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和李学举部长动员讲话精神,现就学习实践活动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目的

这次调研要站在全局和整体民政工作的基点上,总结、分析、疏理民政工作30年,特别是近些年民政工作的经验、问题和思路。一是对工作大总结。要对改革开放30年来的民政事业整体发展和各专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回顾和总结。总结30年来形成的理念、创造的经验和取得的成绩,为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借鉴。二是对问题大分析。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认识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找准影响和制约民政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掌握民政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为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解难的重点。三是对思路大明晰。要把解决当前问题和解决长远问题结合起来,把探索具体工作政策制度和探索民政事业发展方向结合起来,重点分析民政工作发展大势,着力形成新理念、新思路和推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调研安排

调研工作在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围绕民政事业如何实现科学发展这一主题进行。具体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部党组成员的调研,主要是结合民政工作30年对整体民政工作进行宏观思考,同时也结合所分管工作,指导业务司局开展调研。二是各司局的调研,主要根据本司局职能,对所从事的工作进行全面调研和专题调研;三是事业单位和部管社团的调研,主要是立足自身的改革与发展进行调研。

三、调研方法

这次调研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要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结合。一是平时成果积累与深化相结合。要总结利用多年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进行深化,深化的标准就是调研的成果,包括理念、思路、问题、举措是否有利于民政工作的科学发展。二是综合调研与专题调研相结合。综合调研是基础,是各单位的共同任务。专题调研是对综合调研的升华,是对承担专题调研任务的重点要求。两方面调研要通盘考虑,统一安排。三是部机关与地方相结合。要利用学习实践活动互动联系点的平台,广泛了解地方工作经验,归纳各地共性规律,听取地方部门建议,不断丰富调研信息和内容。所有调研都要围绕主题,认真提炼经验,疏理问题,剖析原因,理清思路。“走出去”调研由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安排。

四、调研时间

调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8年10月下旬至11月底,为集中“调研月”,形成调研报告,12月初组织交流讨论。第二阶段为12月全月,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调研。

五、调研题目

部党组成员和各司局综合调研题目,可根据民政事业如何实现科学发展这一主题,结合整体民政工作和各项民政业务工作研究确定;各事业单位和部管社团的调研题目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行确定。专题调研围绕民间组织监管、城乡社区建设和村居民自治体制、社会工作发展格局、优抚安置制度、救灾应急体制、社会救助体系、区划地名发展战略、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社会化、慈善事业发展模式、社会事务规范化管理、彩票发行管理等重点题目进行。

六、调研成果

这次调研成果,是全部和各司局、单位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和整改方案的主要素材和基本依据。要形成三方面的材料:一是形成部里整体民政工作的研究报告,由办公厅和政研中心负责;二是形成专项工作和专题研究报告,由相关司局负责;三是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的研究报告,由各单位负责。所有研究报告都应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体现四个方面成果,即要对民政工作30年特别是这些年有个全面评估;对民政工作存在问题有个清醒认识,并对破解难题有可行对策;对民政工作发展思路有个科学概括;对推进民政工作发展措施有个制度保障。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求来说,就是要努力通过总结,在积累经验、理论创新上取得实效;通过分析,在聚焦查找制约和解决科学发展的问题上取得实效;通过建制,在创新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上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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