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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设计变更, 原因分析, 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E6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Abstract: For the construction stage design change the status quo, combination the more long-term project management experience, from reason analyses for a design change, proposed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a design change.
Key words: Design change, Reason analyses, Management measures
1 前言
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施工阶段设计变更的数量在下降,变更金额也基本控制在了工程决算5%以内。但由于工程建设涉及到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环节,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设计变更难以避免。在施工阶段分析发生设计变更的原因,并对设计变更进行预控,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的控制成效。
2 设计变更的含义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文件因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或其它原因所进行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原设计的技术文件,以设计图纸、设计联系单等形式发出,按照变更的程度和金额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现了“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筑法》第5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都明文规定:设计单位必须对设计质量负责。同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不得修改设计文件。因此,设计变更的责任主体是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修改。这一点与国际通行的FIDIC合同条件51.1条款“工程师有权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的原则是不同的。
3 设计变更的原因分析
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是将设计图纸转化为工程实体的阶段,也是设计变更数量发生最多的阶段。与初步设计阶段发生的技术方案调整、结构形式等方面的重大设计不同,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多是一般设计变更。产生设计变更的原因涉及到设计、环境条件变化、以及工程项目管理要求变化等方方面面,原则上分为设计原因和非设计原因,施工阶段发生设计变更的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⑴现场地质状况与勘察技术文件不符,或地下阻碍物没有勘察查明;
⑵设计单位没有严格按勘察技术文件进行设计;
⑶设计各专业“三级会审会签制度”不落实,各专业设计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导致各专业设计相矛盾,图纸上“缺、漏、碰、错”较多;
⑷因设计时间短或设计人员投入不够,设计内容不足,设计深度不够,出现了实际上的“边施工边设计”,从而导致大量的设计变更;
⑸设计降低标准,没有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⑹因材料制造或采购困难等原因发生了材料代用,从而引起的结构和尺寸的改变;
⑺从生产工艺、使用功能、操作方便及安全生产等角度提出的设计合理优化;
⑻设计与施工脱节,如设计标准太高而目前施工技术难以做到;
⑼环境条件发生变化,需调整原设计工艺参数及材料,比如:在天气极其寒冷条件下赶工期,通常采用的提高混凝土标号措施;
⑽重大施工错误,如返工将造成工期重大延误及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而进行的设计调整和修改。
4 设计变更的管理和建议
设计变更的管理重在预控,预控的目的是尽可能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提出变更,此阶段只须修改图纸即可,几乎不发生损失,达到在实现设计变更的积极目的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设计变更给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带来的不利影响。施工阶段如确需设计变更,应综合分析评估变更的风险,重点在变更的内容、实施变更的时机及变更审查程序等方面加强管理,采取以下组织、技术经济等的有效措施将设计变更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⑴制定设计变更管理文件,对设计变更的提出、批准、形成变更文件、变更实施、文件存放归档等一系列工程流程进行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并写入合同文件,约束各相关方,尽可能杜绝变更内容和原因不明、或“锦上添花”式的盲目变更;
⑵建立和完善施工图纸审查和设计交底制度,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管理方面的资深专家、设计和施工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施工图纸审查小组,加大图纸审查力度,尤其是各专业之间交叉对照审查;
⑶结合施工现场条件及现阶段的施工技术水平、设备和材料制造水平,以及生产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在技术经济上综合评估设计图纸的可实现性,及早提出设计优化;
⑷制定设计变更考核制度,客观分析发生设计变更的原因和责任单位,加大考核力度,奖惩到位。一方面加强设计人员的责任心,提高设计质量,尽可能避免设计漏项或错误、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符等低级设计变更;另一方面加强项目管理、施工等单位参建人员的责任心,尽可能避免原设计图纸实施后再发生设计变更,更应避免因施工错误或不规范导致的设计变更;
⑸分析评估设计变更的风险,加大设计变更的审查力度,将设计变更的风险降到可控或可接受的水平。如果设计变更风险难以评估和控制,应坚持拒绝变更的实施,对设计变更重新优化调整;
⑹制定设计变更的决算程序,并写入合同附件来约束各方。设计变更与原设计文件一起组成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是施工的依据,也是工程决算的依据,但设计变更的决算与原设计的决算又有不同。设计变更的决算涉及到原设计已实施部分的拆除费用,经常伴随着设计变更会出现施工人员的窝工、施工机械降效,从而导致工程索赔。当然,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也会导致工程反索赔;
⑺编制项目施工统筹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顺序和施工时间,加强参建各方的协商和沟通,避免因项目管理要求变化、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
5 结束语
工程项目建设具有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工艺结构设计复杂,施工环境条件影响因素多,设计变更的发生很常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增强各参建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各参建单位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使设计变更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有利于增大投资效益,是施工阶段设计变更管理的目的,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参考文献:
[1]吴涛,丛培经主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实施手册(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2]陈伟珂,何伟治编著,工程项目管理手册,天津大学出版社,2010.
[3] GB/T50326-200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根据不同的专业划分口径,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例,合同策划分类如下:根据策划专业不同,合同策划可划分为工程整体、土建施工、安装施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货物、工程咨询服务等各个专业的合同策划。若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专业为例,合同策划可以进一步细分,如总体总包、土建工点、设计工点、专项设计、装修设计、设计咨询、施工图设计等设计合同策划。根据策划主体不同,合同策划可划分为发包人策划、设计人策划、第三方咨询公司策划等。从合同策划的起源和力度而言,发包人策划启动最早、力度最大,设计人策划则是根据发包人策划的结果进行合理应对和重点突破。第三方咨询公司策划则是发包人策划的延伸,通常受发包人委托,利用第三方咨询公司的视角、资源和专业等,提供合同策划建议供发包人决策。根据策划性质不同,合同策划可划分为主动策划、被动策划等。主动策划指策划人主动进行的策划,其方向性、目的性和时机选择较为主动有利,效果较为显著;被动策划则是策划人在客观条件下寻求突破的被动性选择,其目的性和时机选择较为不利,多以降低合同风险和减少经济损失作为策划目标,但也存在后来者居上反而控制局面的情形。根据策划时机不同,合同策划可以分为标前策划、标后策划等。标前策划是在招标工作前期进行的策划,策划结果能够直接影响和修改合同文件并将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效果最为理想;标后策划则是招标工作结束之后进行的策划,此时中标人与合同文件已经确定,合同策划已经无法影响大局,仅能进行有效地补充或非实质性的修改完善。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为例,合同策划的类别主要是总体总包和工点设计策划、发包人策划、主动策划和标前策划等。此种划分类别对于发包人而言较为主动有利,能够切实发挥合同策划的作用,体现合同策划的意义所在。
二、合同策划意义
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为例,合同策划意义如下:(1)合同策划决定了整体工作进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前期阶段,而合同策划则是轨道工程设计的前期阶段。由此可见,合同策划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影响非常显著,对于整个轨道交通项目的进展、实施和控制等具有决定性作用。(2)合同策划决定了项目管理模式。在项目法人制和合同管理制之下,合同是工程设计各方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联系设计各方权利义务的纽带。项目管理应以合同作为主线,分析适用的项目管理模式,其重点影响要素可以通过合同策划逐一固化。(3)合同策划调整了合同各方关系。合同策划的任务之一即是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此举将会调整合同各方关系,如,是否设置总体总包标段,工点设计之间如何分工,是否允许设计进行分包,是否委托设计咨询审查,建设运营是否分离等。(4)合同策划决定了项目组织机构。作为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依据,设计合同应当约定各方项目组织机构的设立要求、岗位设置、人员资格、职责分配等要素,并应规定各类事件的处理程序和相应权限,避免由于组织机构不当造成工程延误或经济损失。(5)合同策划是招标文件编制依据。合同策划的内容包括影响合同签订和实施的各项重要因素,如合同段划分、合同工作范围、合同价款方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接口划分、设计成果验收、质量责任、设计费用调整、计量支付、违约处理等,上述因素亦是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因此,合同策划无疑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编制依据之一。(6)合同策划能够减免合同争议。合同策划通过合同签订前的分析研究,能够合理规划合同各方的责、权、利,梳理各方的工作、程序、权限和接口,提高合同实施效率,减少合同实施中的矛盾或争议,促进设计合同顺利履行和实现工程整体目标。
三、合同策划依据
合同策划的相应依据应当充分、完整和准确,如此才有可能获得正确的策划结果。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为例,合同策划依据如下:(1)工程项目情况,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基本状况,如线路规划批复方案,线路经由地段地质情况、标准车站和换乘车站分布情况、区间里程长短、车站和区间施工工法、工程投资情况等,上述因素确定了设计管理模式、合同段划分、合同价款确定方式、设计人项目机构等。(2)相关法律法规,即在《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策划,保证合同策划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如双方的权利义务、设计人员资格、质量要求、成果文件深度、合同价款、知识产权、工程设计保险、不可抗力、变更、索赔、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合同解除、权利义务终止、争议解决等方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谋求法外险径和不当利益。(3)项目管理需求,即发包人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管理需求,如设计承包模式、项目管理目标、设计合同段划分、设计工作周期和节点安排、设计成果要求、设计人员投入情况、集中办公等,均应根据发包人的项目管理需求合理策划,并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尽力满足。(4)发包人既有条件,即发包人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控制条件、已有设计资料、资金投入能力、现有人员管理水平、类似项目管理经验、期望介入项目深度、工程整体工期安排、对设计人的信任程度等,应从发包人的实际条件出发,避免造成空中楼阁无法接地。(5)设计人能力状况,即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的设计人进行调研,了解市场竞争行情,如具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能力的设计人数量、区域分布、单位性质和从属关系、类似项目经验、专业优势、企业规模、设计人员数量、业务特长、市场经营状况、设计费用市场价格、设计项目管理水平等。
四、合同策划内容
合同策划应以项目基本情况作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作为框架,以项目管理需求作为主线,根据发包人既有条件和设计人能力状况进行合同策划,使其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为例,合同策划主要内容如下:(1)合同文件架构,包括合同文本选择、合同文件体系、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设计任务书、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澄清等。(2)设计管理要求,包括设计承包模式、设计承包范围、合同段划分、设计工作周期、设计工作质量、设计任务书、设计成果文件等。(3)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和工作内容,施工配合、保密、保护知识产权等义务,通用事件的催告、处理和权限等。(4)设计管理原则,包括全过程控制、设计分级管理、项目人员稳定、机电设备国产化、与规划协调、环境保护、标准化设计、投资控制等管理原则。(5)设计工作质量,包括设计依据、规范标准、质量标准、过程控制、成果文件深度、设计接口界面、图纸签章要求、设计成果评审、设计变更、限额设计等。(6)设计进度要求,包括设计进度计划、投入设计资源、进度保障措施、集中办公要求、设计延误、提前完工奖励等。(7)设计服务费用,包括设计服务的费用计算、费用调整、支付程序、预付款、中期进度款、工作质量保证金、图纸提供费用等。(8)违约争议处理,包括双方违约情形、违约责任、违约金支付标准、索赔、争议处理、诉讼或仲裁等。
五、合同策划要点
关键词:建设项目管理;总设计师;总组织;总指挥;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业主方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总设计师
1.1 项目管理模式和合同模式的设计师
业主方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总集成——人力资源、物资资源和知识的集成,因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都是建设项目的干系人,项目管理模式采用是EPC还是DBB或其他模式,决定了合同模式。所以要求充当总设计师角色的业主从设计、监理、施工总体考虑,统一安排,设计出项目管理模式,充分考虑各方的合同关系,围绕着项目投资成本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提高项目抗风险能力,实现项目的总体营收目标。
1.2项目合法化设计师
业主是项目前期的总负责人,一个项目的筹建阶段,在没有监理、施工单位人员的前提下,需充分利用设计,首先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报批,才基本可以确定土地的购买,以及项目总图各规划指标的落实,完成规划总图的审核,办理红线定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合法化程序及证件。一般来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完成之后,可以着手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在保证项目招投标程序的规范性,符合《招投标法》及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可以同时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及白蚁、除四害、人防扥相关合同签订、手续办理及费用缴纳。以上诸多的工作都应该由业主完成,是本项目是否合法的关键性的手续,也是工程实施阶段政府主管部门及监督人员检查的重要文件,同时也是工程竣工后办理消防验收、规划验收以及工程竣工资料归档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备案和办理产权权属证明的主要资料,缺一不可。项目合法化手续办理进度快慢,对项目总体进度影响举足轻重,且对后期手续办理的所以说业主是项目前期的总负责人,也是项目前期的总实施人。
2 业主方是建设项目的总组织者
2.1 项目开工前组织者
在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之前,业主是项目的总牵头人,需要完成三件重要事情:第一、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形成相关纪要,该纪要是工程设计图纸的补充,也是后期工程竣工资料归档的重要文件。设计交底意义重大,是一座桥梁,搭系着设计与施工两大要点,其本身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这两大要点的实施。设计交底必须完成设计要点的阐述,以便于后期施工的关键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同时图纸会审解决了设计图纸中的相关不足,是对原设计的补充;第二、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施工单位本项目业主方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组织结构及人员;第三、召开第一次监理例会,确定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和明确项目实施阶段相关流程,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施工联系单等上报流程,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进场材料报审等相关工序的报送等;以上三件事情明确了各项目参与方的责权利,保证了项目实施阶段的有序进行。
2.2 中间验收的组织和竣工验收的组织者
在工程中间主体分部达到验收条件,一般来说由总监理工程是组织验收,但是作为总牵头人的业主,需要通知设计单位、地勘单位甚至政府主管部门如质监站等,监理仅确定验收会议时间及会议议程,所以所谓的中间主体分部实际上是业主在组织。另外竣工验收在完成了验收准备、竣工预验收之后,在业主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方面的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小组,负责检查验收的具体工作,并制定验收方案,进行单位工程验收。而且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业主在组织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所以业主是竣工验收的组织者。
2.3 消防验收、规划验收和环保验收的组织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施工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备案。因为消防设计审核一般都是由业主(建设单位)在领取规划许可证准备相关资料,如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书、红线图、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报告、消防设计专篇及业主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料等,并报送地方消防大队或支队,所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都主要是由业主进行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该意见书将是办理规划验收的不可或缺的文件。规划验收也是在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后,由业主根据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更新测绘成果和其他相关资料,如规划验收申请书、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更新测绘成果、建筑图、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资料,申请规划验收,并取得规划许可证正本或者是规划面积确认书。环保验收基本是在项目试运行或者是投产之后,由业主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如环保验收申请书、环评报告等资料,验收合格之后取得排污许可证。
2.4 竣工资料归档的总组织者
业主是竣工资料归档的总负责人,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后,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正本(规划面积确认书)以及白蚁竣工证明书之后,由业主组织各参建单位整理竣工资料,施工单位准备施工资料,监理单位准备监理资料,业主主要准备施工准备阶段的资料,正如前文所述包括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红线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等等,业主将各单位整理的资料汇总并根据城建档案馆要求填写资料移交清单。有些地方对于移交的工程资料有一定的要求,比如装订线必须有2cm、原件、以及工程名称必须与规划许可证一字不差等等,这就要求业主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需要总体意识,与政府部门经常沟通,避免后期资料归档反反复复整改,在最短时间内取得城建档案认可意见书。
3 业主方是建设项目的总指挥人
3.1 确定施工总工期,指挥项目施工进度,
业主根据项目总体投产目标,确定项目的总体施工进度,所以业主方的管理主要在于施工进度,另外我国的建设法规相当多,明确了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因此业主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需要充当者总指挥的职责,在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总进度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明确影响整个工程项目进度目标实现的主要因素以及保证施工进度主要措施和手段,并最终形成总进度计划,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进度计划进行推进,要求监理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督促施工。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分析进度偏差,采取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保证项目按既定工期完工。
3.2 项目总协调,指挥各参建单位有序工作
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业主的工作在前期和后期工作量巨大,在项目实施阶段,协调的工作也是非常大的,各参建单位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货单位,需要协调的事情太多。施工中难免出现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就牵涉到费用问题,而费用问题最难处理的是合同中没有参照的单价,而监理往往只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对费用签证意见基本为甲方双方协商解决。所以要求业主方配备工程造价人员,那么现场管理将会是更加顺畅。
综上所述,业主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总设计师、总组织者、总指挥人这三种角色,所以要求业主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拥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掌握建设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设计和验收规范、熟悉建设工程前期及后期的相关手续办理,才能将建设项目设计好、组织好、指挥好。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6[S]
[2]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JGJ/T185-2009 [S]
浙江:杭州立法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管理
地铁、高架、隧道……杭州正处交通建设的持续期,整个“十二五”,交通规划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达1300亿元,其中实施项目800亿元,今年计划完成投资120亿元以上。这么多投资,对于规范造价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日,《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提请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其中的一项重点内容,就是关于工程造价管理。“不合理的工程造价,一方面可能造成建设资金的浪费,另一方面可能造成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起工程质量下降、安全生产管理投入不足、建设工期拖延。”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表示,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部分工程项目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也就是说,从估算、概算到预算和决算,一路下来如果每个阶段都超出,势必造成最后的决算大大超出最初估算的范围。草案按不同造价阶段对造价审查和造价控制提出了要求,明确概算、预算应当按照编制时的造价定额编制,经批准的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突破,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内。同时,概算、预算等资料报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后,还要报送发改、财政、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行招标的项目,要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清单预算价或投标控制价都要进行备案。工程设计变更如果没有经过批准,产生的费用不能纳入决算。
安徽:修订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近日提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修订草案创造性地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支持村民小组成立村民理事会,协助村委会做好一定区域内的公益事业,解决“村大、人少、办事难”的问题。今年年初,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实施办法列入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并作为今年安徽省政府提请审议的第一个项目。与之前相比,修订草案结合各地成功经验,进一步细化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修订草案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对村级事务管理和村民委员会行使权力情况实施监督,收集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当家人”干得好不好,由村民自己说了算。落实到具体实践中,还需要对民主评议作出细化。按照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职务应予终止;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聘用人员,应予解聘。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县环保、市政、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综合验收会制度。
竣工综合验收会议采取单项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相结合的形式,分别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主持。竣工综合验收会的参会人员中必须有该单位负责人或经书面授权的委托人,每单位参加人数不能超过两人。会议内容为现场验核、现场检测、现场表态、现场完善手续。先察看建设工程现场,然后验核、检测、座谈表态,最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后,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县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九)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需同时具有《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经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现场核实,对已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应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竣工验收方案,并进行竣工验收登记;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和验收方案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到现场核实竣工验收条件。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确定竣工验收参加单位及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和地点。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签署意见并退回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出需整改内容的要求。经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再按规定程序上报;
(四)建设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和地点向本条第三项确定的竣工验收参加单位送达其书面通知,同时向有关部门领取有关竣工验收申请表格并在竣工综合验收会召开前填写完毕;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竣工验收成员单位,在竣工综合验收会上,应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对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设备安装质量和施工技术资料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意见一致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如竣工验收成员单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建设单位应提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单项或专项验收,除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程序外,应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现场检测、验核后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单项或专项验收项目,验收部门应无条件当场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二)对需整改才能合格的验收项目,验收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整改。验收部门在项目整改期间应主动积极配合,对经整改合格的验收项目,应依法及时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三)对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验收项目,在不影响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验收部门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涉及应当收取的收费项目,应在验收部门当场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时,按标准当场收取;
(五)对建设单位已发竣工验收通知,但验收部门不按通知要求派员出席竣工验收会议的,视为该验收部门已同意该项目的验收,因该项目未验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未参加验收部门负责,并追究该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申请书、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整改通知、处理回执等法律文书和有关资料,建设单位亦应加强保管。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其作为建设工程档案的一部分,一并移交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
第九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县土房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为题,收受贿赂,分发“红包”、纪念品等,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及低层农民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