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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律法规论文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范文第1篇

"党的建设科学化"这一命题是在2009年9月15日至18日召开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首次提出的。《决定》指出"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是党的建设的重大命题和重大任务。但是,《决定》没有明确"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内涵和基本要求。这一任务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同志在对《决定》的解读和评价文章《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献》一文中完成的。[1]

同志在文章中指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归根到底是要准确把握和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在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科学制度保障党的建设、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上不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

根据同志的解读,结合当前党的建设工作的实际,"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内涵可以表述为:党的建设科学化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建设过程中,在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指导下,立足世情、国情、党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出发,准确把握和自觉运用政党建设的一般规律和共产党执政的特殊规律,以科学的制度和方法推进党的建设,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全党,用科学的方法把科学的理论内"化"为全体党员的个人素养,并且不断地把在党的建设过程中获得的宝贵经验升华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再次用于指导党的建设工作的实践,最终实现党的建设目标的活动和过程。

二、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基本要求

从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内涵可以看出,党的建设科学化有四个具体要求:

1、用客观规律作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依据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规律就是事物运动过程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规律是客观的,指的是它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规律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改造,还不能被消灭;集中表现为它的不可抗拒性。它要求我们要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反对不讲科学、不顾客观规律的冒险蛮干的主观主义的错误倾向。同样地,政党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的政治现象,其产生、发展、灭亡也是遵循一定的规律的,而无产阶级政党作为一种政党,其产生、发展除了必须遵循政党发展的一般规律,还有自己的特殊规律。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以这些规律为出发点和依据。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做好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违背了这些规律,对我们的工作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我们必须把这些客观规律作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依据。

2、用科学的理论作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指导

这里的科学理论主要指的是马克思主义和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些科学理论对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的指导,具体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在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中,要时刻注意运用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来指导我们的具体工作,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遇到的新问题,并把取得的宝贵经验及时上升为科学理论,做好理论创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形势,做好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另一方面是在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中,要注意向全体党员大力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全党,用科学的理论去充实党员的思想,从而提高全党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实现党的建设科学化的目标。

3、用科学的制度作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保障

制度建设本身就是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的健全与否对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具有重大影响。相对健全的制度有利于防止过于集中、较好地制约"一把手"、实现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避免"人治"带来的消极后果,进而增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实效性。由此可知,在党的建设科学化过程中决不能忽视制度的重要性,不仅要注意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更要使建立的制度符合科学化原则,还要把建立的许多制度相互衔接、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并加以动态化的运转,最终形成保障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有效机制。

4、用科学的方法作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利器

古语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3]在党的建设科学化的过程中运用科学的方法可以起到"磨刀不误砍柴工"、"事半功倍"的奇效。科学的方法是科学理论的实践形态,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僵化的、一成不变的、任何时候都适用的方法,党的建设领域也是如此。事实上,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是否科学,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效果。要想真正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成效,就需要根据变化了的形势、任务,针对新情况、面对新问题,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努力寻求新途径,采用新方法,解决新问题,为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提供有效助力的利器。[4]

三、党的建设科学化的特点

党的建设科学化除了具有"科学化"的一般的共性之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

1、政治性

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最显著特点就是政治性,这也是它与一般科学化活动的最大区别。党的建设科学化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是由一个执政党主导的特殊的科学化行为,无论是其主体、客体、内容、方法、指导思想无不带有鲜明的政治色彩,而其目的和组织更是如此。

2、系统性

"党的建设"本身就是一项"新的伟大工程",这一伟大工程有许多要素和子系统构成,比如说主体、客体、内容、方法、手段和工具等要素。它们紧密联系成为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密不可分的整体,彼此之间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同时,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社会组织又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子系统。有鉴于此,在从事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中要用系统论的思维去思考问题,不仅要考虑其内容,还要考虑其对象的特点、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更要注重科学化效果的检验和反馈,以期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活动的整体效果。

3、规律性

党的建设科学化内部的子系统和各要素之间以及党的建设科学化和外部事物之间都存在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这些规律构成了政党建设的一般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同时还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相互制约,使得党的建设科学化的规律性特点意味很浓。它们还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要做好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必须努力遵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准确把握和自觉运用政党建设的一般规律和共产党执政的特殊规律。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献[N].人民日报,2009-10-09.

[3]孔丘.论语[M].北京:中华书局,2006.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范文第2篇

1.1.1 研究背景

新中国成立的初期,我国的法治实践曾有过一段辉煌的成就,但是十年**,使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都陷入了低谷。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也都走上了正轨,尤其是我国已经建成了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这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一种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但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争的过程中。首先,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是自上而下建构而成。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重点受到关注的是法律体系的逻辑合理性,而社会事实以及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则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使得很多法律规范要么因其与百姓的现实生活无关而被无视,要么因其与社会风俗、生活惯例不同而没有得到人们的自觉有效的遵守。其次,西方权利话语的力量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被人为放大,而传统的道德因素却被排斥在法院门外,导致了像《秋菊打官司》中主人公秋菊那一类人的彷徨和无助,而原本为传统道德所不容的“恶人”却能逍遥法外。形式法治在法治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凡此种种,不再一一列举。

针对法治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也是指导我国法学实践的基础理论面临的难题。目前中国的改革进程已步入深水区,面对着快速发展和变化着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如何能够保证我们的立法既能适应时代的变化,妥善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又能够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给百姓合理的预期;如何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既排除了其它干扰,保持形式法治的纯洁性实现程序正义,而又不以牺牲传统道德、社会习俗为代价。面对诸多难题,笔者认为仅仅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对法律的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必须结合法社会学的实证调查、自然法学的价值研究等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才能摆脱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面临的困境。而作为分析实证主义的一种新的修正形式的制度法学在法学领域能很好的融合道德和事实,通过制度事实理论,能够综合的运用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以及解释学的方法。因此,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如果能被我国法学理论界认真研究、借鉴和吸收,或许能很好的指导我国的法治实践。除此之外,本人因在读书、上课,参加学术沙龙、读书会的过程中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启发,带着深刻的问题意识认真阅读了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制度法论》,并对制度法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而也广泛收集了一些有关制度法论的材料。这也是选择本题的背景原因之一。

1.1.2 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以实践哲学为基础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吸收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精华的同时,对法学展开解释学的、社会实证的研究,并把这几种研究方法结合在一起,实现了对法学更加深刻的理解。这也对中国的法学理论界自觉的开启一个研究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学的新时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实意义:在中国面临社会转型的今天,如何更好的实现从人治向法治,传统之治向规则之治的转变,是时代给我们提出的挑战。而在向法治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现代精神与地方传统、法律的程序正义与国人的实质正义之间的关系则是问题的关键。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立场的同时,实现了道德、规则和事实三者之间的沟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1.2 文献综述

笔者在将近一年的论文写作过程中,针对本文的论题做了长时间的资料搜集工作,资料搜集的范围也广泛的涉及到了中外着作、网络期刊等各种形式的资料。仅就本人能力范围之内搜集到的资料而言,目前中外法学界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研究还相当的薄弱。而对于制度法学的理论,学界的普遍态度还是认为其是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从我目前接触到的资料来看,有关制度法学的理论,以麦考密克本人的作品居多。而爱丁堡大学也曾专门针对麦考密克的制度法学理论召开过研讨会,会后还曾以一本书的形式发表了研讨会的研究成果。但是由于本人能力所限,不能得到这手宝贵资料,对于研究制度法学的理论来说实为憾事。

就国内发表过的有关制度法学理论的文章数量来看,也只有几篇,研究者较少。笔者收集到的制度法学的学术期刊论文共 7 篇,但是只有唐仲清的《对‘制度事实’的法哲学思考》、陈金钊的《法律事实的定位与制度性事实--评制度法论》、温博的《事实与价值的调和--制度法学的方法论》三篇期刊文章谈到了制度法学中的制度事实理论。其中发表在南京大学法学评论上的陈金钊的文章还专门谈到了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陈金钊教授把有关法律事实的学说大体上分为三类,一类是前提说,一类是对象说,还有一类是本体说。陈教授认为关于法律事实本体说的提出者就是制度法学的作者们,它认为,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事实其实就是一种制度事实。同时,在他的这篇文章中,他还明智的指出了我国法学理论在法律事实领域研究的薄弱现象。因为我国深受大陆法系的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适用技术的影响,使得我国的法学研究主要片面的强调对法律体系的逻辑结构的研究,而忽略了对法律事实的研究。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的理论无疑会增加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度以及回应司法实践的能力。

在上述期刊文章中对制度法学的本体论和方法论进行过全面的阐述的当属张文显所写的《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制度法理学的认识论方法论和本体论》。文章指出,制度法学的理论之所以能够实现对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超越,其主要原因在于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本体论观,即把法律视为一种制度性事实,并在方法论上对传统法学流派(主要指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的法学研究方法实现了突破和重组。其余几篇文章的内容大同小异,对制度法学的功过是非做了客观性的评价。而对制度法学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实践理性”以及实践理性与制度事实的关系做出独到而深刻的探讨的是梁晓俭教授所着的《实践理性: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探究》一文。在文中,作者精到的指出制度法学的作者们提出的关于“法律是一种制度事实”的理论体现了制度法学的作者们希望在法学的研究中结合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用心。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事实,既有规则和规范在思想客体意义上的存在也有社会现实意义上的存在。因此,对法学的研究,要综合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和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除此之外,制度事实的存在依靠的是规则对客观事件的解释,而法律规则的背后体现的必然是制定规则的立法者的意志和目的,体现了他们的道德和价值观,所以要想知道规范具有何种性质,就必须首先弄清楚理性行为的性质,而这里的理性行为便是实践理性。通过实践理性,制度法学把解释学的方法运用到了法学研究之中。最终实现了制度事实和实践理性的完美结合。

除了上述所列的学术期刊之外,笔者目前没有搜集到任何有关制度法学研究的专着性文章,此外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博士或者硕士论文中进行专门研究的也较少。在笔者搜集到的有限的资料中,山东大学的博士生杨建军在他的博士论文《论法律事实》中的第一章“法律事实的概念”里曾有一小节来专门讨论法律事实与制度事实的关系。他认为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不同,制度事实是立法者为了实现对复杂的社会生活进行调整,而经过理性的抽象所概括出来的事实。因此,制度事实是立法者通过对复杂的具体事实进行抽象的概括而形成的抽象事实。所以当具体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法官就能依据法律规定的抽象事实对具体的纠纷做出裁决。一个法律规范一般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而他认为制度事实就相当于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而且他还认为,法官能够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的疑难案件做出格式化的分类和处理,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制度事实不仅概括在法律规则之中而且它还概括在法律原则之中,因此在面对复杂的案情变化时,法官可以依据原则中的制度事实对案件进行格式化的裁决。而法律事实与制度事实完全不同,是一种具体意义上的事实。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所有能够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因此,他认为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根本区别在于,制度事实是一种立法角度上的事实,而法律事实是司法角度上的事实。

在笔者搜集到的有关制度法学研究的 5 篇硕士论文中,其中有三篇论文的作者是出自同一个学校,西南政法大学。他们分别是论文《法律和道德的制度性结合--制度法基本理论研究》的作者席琳,论文《制度法学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修正》的作者夏菲以及论文《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制度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作者徐海同。还有另外两篇,分别是华东政法大学的赵建兵写的《浅议麦考密克的制度法理论》和重庆大学贾哲写的《制度法论创制规则问题研究》。总体上,这些论文把研究的重点都放在了对制度法学思想的梳理介绍方面,包括制度法学产生的哲学背景、制度法学的内涵以及制度法学的理论价值等等,鲜有文章讨论过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对制度法学的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结合收集到的关于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有限材料,认为各个学者大部分的讨论都是集中在有关制度法学产生的理论背景、哲学基础以及制度法学与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社会学的内在联系。而对于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来源、特征,以及它是如何解决以往法学流派的困境从而成就了制度法学,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建设意义等方面却鲜有论述。本文的写作目的和可能的创新之处便在于此。制度法学体现在“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的本体论和多元的方法论上的开放性,能够很好的融合和超越三大法学流派的分歧,也能够为中国走出目前法治建设的困境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

从改革开放至今,在短短的 30 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便建立起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都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是,这种在立法方面取得成绩,并没有掩盖司法现实方面所遭遇的困境。如反映法律与道德之争的“泸州二奶继承案”、反映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张力的“吴英集资案”、(虽然案例并不新颖,但是如果我们不做改变的话,谁能保证日后就不再发生了呢?)以及法院遇到的一系列的执行难的问题等,这种种问题处处都在暗示着一种没有道德支撑的、与社会现实相脱离的只依赖强力而存在的法律规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软弱无力。但是,我并不是在否认离开强力的法治是可行的。恰恰相反,我的观点是我们需要一种建立在形式法治合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强力。而我国在形式法治的建设方面,付出的努力虽然可圈可点,但取得的成效,却不尽人意。因为大量的不符合程序正义的案例已经发生而且正在发生。如最近改判的发生在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以及各种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

我国目前的法治困境促使我不断的思考,如何才能够在坚持形式法治的同时,借鉴和吸收实质法治的理想成分;如何能够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同时,也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如何能够将国家颁布的法律转变为人们心中的法律?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是否已经解决了这些问题,如果没有,那问题又出在哪?我带着这一系列的疑问,最终,在魏因贝格尔和麦考密克的《制度法论》中找到了答案。

在西方,20 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结束以后,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为理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形式法治的大厦不断的受到来自新自然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甚至是现实主义法学派的攻击。自然法学派以新自然法学的面貌重新出现,并再次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经济法学派则更重视法律背后的成本收益分析;社会法学派注重对影响法律的社会现实因素的考察,甚至提出“活法”的理论。所有这些都构成了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强力挑战。它们的产生本身便说明了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旨在建立一种能够融合道德、法律、事实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应运而生,并很好的满足了实践的需求。

而目前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如何能够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进行很好的结合,并处理好形式法治理念与百姓心中传统的价值观念相冲突的矛盾。这是时代给我们的任务。而这一情形又与制度法学在西方产生的历史背景颇为相似。因此笔者认为,制度法学体现在“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的本体论和多元的方法论上的开放性特征,能够很好的融合和超越三大法学流派的分歧,也能够为中国走出目前法治建设的困境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

1.3.2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考察、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通过搜集和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为自己的学术研究积累丰富的素材。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自己收集到的文献认真的阅读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完成自己的学位论文。

1.4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本文旨在通过对制度法学制度事实理论的解读,指出制度事实对制度法学的本体论和研究方法的重要意义,以及制度法学运用制度事实理论实现的对以往法学流派瓶颈的突破。最后论述了制度事实理论对中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前人有关的研究成果等内容;第二部分是制度事实范畴研究;第三部分是制度事实对法律本体论的贡献;第四部分是制度事实对于法学方法论的贡献;第五部分是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对中国的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范文第3篇

新时期的法学学术研究应坚守法治的理想、信念与良知,少一些言必称欧美,多一些中国语言、问题意识、实践方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处于重要的历史时期,面对各种改革思潮,面对多种改革路径,法学研究者应当有所作为,适时完善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这是法学研究者的历史重任,更是对国家和民族应当担负的责任。我们应当以弘扬法的实践理性为己任,转变研究方法,深入法治实践,既立足当代又继承传统,既立足本国又学习外国,大力推进学术观点创新、学术研究方法创新和学术体系创新,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学术体系。 

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包括法学知识体系、法学理论体系、法学学术评价体系三大方面,下文分别展开论述。 

一、法学知识体系 

学术的载体主要是知识。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其运行。 

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同志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指出,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1]。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国法律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 600多件,并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我国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主要的、基本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总体来看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基本做到科学、和谐与统一。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已如期完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部部门法律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成为较为完备的系统。其中,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领性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解决的是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是法治国家的基础,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包括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涉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等各个方面。根据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 

法律体系不是单个法律、法规的堆砌,而是由制度建构起来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内容非常广泛。比如说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保护环境资源和生态文明的法律制度、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司法与诉讼法律制度、涉外法律制度等等。在每个制度之下又包含着许多具体的制度,比如司法制度就包含着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审查制度等等。就审查制度来讲,还包含着审计制度、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等。而在证据制度下面,还包含着一系列规范所构成的具体制度,比如有严格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科学证据等。 

法学知识体系中除了有关法律、法律制度、法律运行的认知外,还应包括有关中国和外国法律的历史、国际法和比较法的认知。 

作为法学学术的重要载体,教材呈现最系统化的知识体系。通过教材编写,可以使知识更加系统化。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目前开设16门核心课程,即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中国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围绕这些课程编辑出版了一系列教材。创新法学知识体系,必须重视教材体系建设,特别是把握教材内容更新的速度,使法学认知与法治实践同步,甚至适当超前。 

二、法学理论体系 

比知识体系高一个层次的是理论体系。知识体系是常规的、基础性的,理论体系是在知识基础上的升华,因不同法律制度文化背景而不同。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包括法的一般理论体系、部门法理论体系和法学交叉学科理论体系三大部分。

    法的一般理论体系研究的是法学的核心问题及其体系化,是法理学法哲学层面的基础理论。尤其是对法的概念的理解,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法学理论的分水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下的法的概念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同时,融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现代法律精神于一体的深刻认识。在对法的概念理解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价值、法律发展、法律文化、法律方法、法治国家等研究构成了法的一般理论体系[2]。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基础,中国法学界在法的本质、法与经济、法与阶级、法与国家、法的作用、法与权利义务等问题上,推出了一批高质量的学术成果,形成了众多的理论共识[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表达,是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的传承和对西方法治经验与理论成果的兼收并蓄,也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理论[4]。党的十八大以来,站在开创治国理政新局面的战略高度,围绕全面依法治国这个主题提出了一系列法治理论的新思想、新战略,主要包括: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根本法治保障,是一项宏大系统工程,必须全面、协调、系统推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三位一体”;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5],等等。 

部门法理论体系研究涉及的面比较宽,每个部门法都有自己起支架性作用的基本理论和应用理论。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都有自己的理论体系和概念体系,既相通相融,又各有特点。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范畴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职能等,而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论、正当法律程序理论、审判中心主义理论、刑事证据理论等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 

法学交叉学科理论体系,是研究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所产生的新的理论体系。法学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关系是内容,法律调整是形式,其中派生出交叉学科、复合学科,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政治学等交叉学科的理论体系。以法社会学为例,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交叉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相互结合的产物,又被称为“法律与社会”或“法律与社会科学”。法社会学关注社会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实际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利益之间的联系。传统的法律部门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利益的关注有所不足,而法社会学的研究注重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这一分析框架下,几乎所有与法律有关的社会问题都可以放在其中加以研究。 

在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中,法学研究人员应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当代中国丰富的法治实践经验进行科学概括和理论创造,以新的法学思想、观点、论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研究,应敢于用“中国语言”向世界讲好“中国故事”。探讨中国的法学理论问题,不能总是试图在西方概念体系和理論体系之中寻觅法学学理上的依附作为自己立论之准则,更不能试图把西方的法学理论直接搬过来用,而不去细致剖析两者之间的差异,从而成为一种新时期的“言必称希腊”。法学理论研究是对人类社会规则与治理之道的规律性探求,立基于中国社会并能够解释中国本土问题的理论,才是中国法学研究者的立足之本,才是具有世界性价值的故事。在中国语境下的法学理论研究,需要的是把脉中国社会中的真问题,需要解释的是中国社会的法治逻辑。也正因为如此,往往真正对欧美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有着深入研究的学者,更加关注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而对西方的法学理论和实践浅尝辄止的学者,更加热衷于提出引进西方某项法律制度或照搬某条法律条文。 

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研究,应善于用“世界眼光”看中国的问题。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在各种社会矛盾的相互作用下,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每一阶段都呈现出特定的时代特征,构成了某一阶段的历史规定性,反映为一定的时代主题。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研究不应对西方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抱着固化、僵化的认识,而应当与时俱进,时刻关注西方法学理论研究体系的变化,从中汲取新的思想养料。少一些“言必称欧美”,绝不是要故步自封,法学理论研究不能搞闭关锁国,而应该既有开阔的国际视野又关注中国的现实问题,从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现理论问题、分析实践问题,并上升为法学理论并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最终完善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体系。 

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研究应聚焦实践理性,发现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真问题。以司法文明和司法改革研究为例,不仅需要理论思辨,也需要以扎实的实证研究支撑看得见的司法公平、正义之实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当前的一个主要抓手便是稳步推进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完善诉讼制度等问题。相关改革既需要中央的顶层设计和地方的创新性实践,也需要法学研究者对司法规律、司法理念、司法权属性等问题展开深入研究,结合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提出具有创造性而又契合司法规律的理论体系和改革路径。 

三、法学学术评价体系 

学术的发展离不开评价,其首先体现了学术的价值取向和政治导向。学术和社会的贴近程度,立足国情贴近实际、接地气的程度,都是非常重要的体现政治导向的评价。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两为”方针(即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都是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仅是意识形态的问题。如果学术评价不是服务而是拆台,不是帮忙而是添乱,那么这样的所谓学术评价应该予以否定。学术评价体系要催生优秀成果,有利于促进学术的规范性、资料的翔实程度、数据的精准和对知识产权的尊重等。法学学术评价体系及其背后的评价标准是法学学科发展的领航者、风向标,直接关系到法学研究发展的方向和水平,在法学学科发展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对法学研究的发展和繁荣起着关键性作用。导向鲜明、设计科学的法学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能极大地推动法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极大地推动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研究方法的创新,进而极大地发挥法学作为党和政府的思想库、智囊团的作用。

   

学术评价主要解决的是“谁来评价”“怎么评价”的问题。谁来评价,要克服行政化趋向,完善学术委员会评价、第三方评价制度;怎么评价,要公开透明,在社会的监督下进行。对于学术成果的评价,要包括对学术成果主体的评价,要研究什么样的标准是科学的、合理的,标准面前人人平等。 

完善我国法学学术评价体系,应构建科学的学术委员会评价制度和同行评议制度。学术评价应当按照学术规律,首先应当在评价主体上去行政化,回归学术的本位。去行政化的关键有两个方面:一是完善学术委员会评价制度,就是要实现教授共同治理和评价学术的目的,其实质是一种学术的自治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制度存在着合法性不足、合理性缺失等问题。2014年《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颁布与施行,开启了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改革,通过逐渐打破学术委员会的“附属性”状态,构建大学学术权力的新格局,实现学术评价的民主性。通过持续深入的大学治理改革,学术委员会评价制度将日臻成熟。二是构建同行评议制度,也称为第三方专家评议,是指由从事该领域研究或接近该领域研究内容的专家组成评议委员会,评定一项学术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或重要性的评价机制。同行评议制度是目前国内外广泛认可的较为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对于法学学术评价来说,同样如此。应积极建立候选法学专家库,对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学者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备案、存储并及时更新。应改进法学评议专家遴选机制,优化法学评议委员会组成结构,推广法学学术评价匿名评审机制。 

完善我国法学学术评价体系,应构建法学学术评价社会监督机制。具体包括:首先,透明是前提,应完善法学学术评价公示制度及其相关公示内容,增加透明度,以透明增公平;其次,学术委员会是权力主体,应规范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管理职能,明确校级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各级研究院、研究所和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等在学术评价中的地位和责任;再次,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学术评价,应完善和畅通公众、学术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监督力量参与学术评价监督的渠道,保障法学学术评价活动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最后,应对学术评价中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行为采取“零容忍”,建立相应的法学学术评价信用体系,并运用到职称晋升、课题申请、人才计划遴选等关键性环节。 

完善我国法学学术评价体系,应注重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型。总体来看,我国法学研究的知识增量不断成长,但创新性不足,存在重数量而轻质量,重发表载体而轻学术实质的问题。从法学研究的理论成果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表了大量的法学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这带来了法学研究的繁荣,但数量上爆炸性发展并不必然带来法学理论的突破性发展。在法学学术发展的起步阶段,研究成果的数量是很重要的,但时至今日,如果我们还是片面追求数字,以發表的刊物级别片面评价学术成果的水平,将成为法学学术创新的阻力。从法学研究的应用层面来看,以智库建设为例,法学研究在国家智库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智库建设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传播、轻内容创新问题,要把重点放在提高研究质量、推动内容创新上,建设一批国家急需、特色鲜明、制度创新、引领发展的专业化高端智库[6]。 

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需要构建科学的法学学术评价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法学学术研究成果的政治向度,特别是是不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立足于中国法律实践的问题意识,基于思想与理论性问题还是实践性问题或者对策性问题之解决的研究目的设定、学术资源的利用情况、显性效果情况、在中外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以及与非法学学科的对话能力、学术规范化情况、学术品位与层次、学术风格样态、对于中国法学学术传统塑造的意义等方面[7]。 

当前,我国正处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发展的历史机遇期,也是法学学术研究迎来大发展的新时期。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努力形塑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建设应紧紧围绕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学术评价体系三大方面展开。以宪法学为统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从理论层面来看,法的一般理论体系、部门法理论体系和法学交叉学科理论体系正在日趋成熟;从实践层面来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党内法规建设,为法学学术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应把法学学术评价体系建设作为抓手,确立科学的法学学术评价机制和评价标准,引领中国特色法学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吴邦国. 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N]. 人民日报,2011-01-27. 

[2] 张文显. 法的概念[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 

[3] 姚建宗,黄文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2). 

[4] 张文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J].法学,2015(11). 

[5] 李林. 论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战略[J]. 法学杂志,2016(5).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军队政治工作  法制化

军队政治工作要走法制化发展道路,是新时期依法治国、依法治军方略的题中应有之义,也已日益成为军队政治工作理论界之共识。但是,目前我军政治工作实践中法制建设的现状和这种共识相距甚远,具体表现为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备;政治工作法律、法规意识不强;政治工作的执法不严;对政治工作的法律效益不够重视等等一系列问题。本文试对政治工作法制化建设的上述问题作以思考,以抛砖引玉。

思考之一:军队政治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基点——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

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军事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现行的(1995年版)《政治工作条例》为核心,包括一系列、多层次的有关政治工作法律、法规的有机统一整体。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是军队政治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基础。政治工作的法制化,必须建筑在有法可依这一基础之上,否则政治工作法制化就会变成一句空话。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军政治工作已经有了包括《政治工作条例》在内的一系列基本的法律、法规,但是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体系还很不完备、很不健全,和我军政治工作的现状还不相适应,和政治工作法制化建设所要达到的要求相距甚远。因此,健全、完善我军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应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目前,健全和完善我军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也已具备许多有利条件:

首先,有丰富的历史经验做基础。纵观我军的历史,政治工作十分注重法规、制度建设。早在1930年,中共中央就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军又多次修改和制定了政治工作条例。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又根据形势的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修定了《政治工作条例》。除了《政治工作条例》以外,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还作出了一系列有关政治工作的决议、决定等。以上这一切,都为我军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政治工作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政治工作法律、法规的制定,它在实质上就是将反映我军政治工作本质、作用、地位、原则、规律、方法等一系列政治工作基本原理,提升为国家意志,依靠法的普遍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最终达到政治工作所预期的目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军各级政治机关十分重视军队政治工作理论研究,专门成立了政工研究部门,各政治院校都设立了政治工作学系。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支专职军队政治工作学理论研究队伍,出现了一大批政治工作学理论研究成果,使我军政治工作学已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体系。政治工作学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使政治工作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有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对于如何构建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笔者认为,在立足于我军实际和政治工作本身特点的基础上,可以大胆吸取地方、外军和军事法其它领域的立法经验,为我军政治工作立法所用。

其一,可以吸取地方立法经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经过几年的努力,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现已初具规模。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如超前立法就是一个范例。政治工作只有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正确认识和把握事物发展趋势,作出科学的预测,进行超前立法,才能避免被动的局面。

其二,可以吸取外军有益经验。任何一国国内的立法都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在完全封闭的情况下,而是在借鉴和吸取外国立法某些合理的、科学的、积极的因素中进行的。我军政治工作立法也理应如此,如美国等西方国家对军人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法方面,有其合理因素,都可以作为我军建立和完善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的参考和借鉴。

其三,可以吸取军事法其它领域的立法经验。在党中央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略的指导下,我军在军事领域进行了广泛立法,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已建立起来,例如《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我军政治工作在立法时完全可以借鉴军事法其它领域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军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出有利于政治工作建设的法律、法规来。

思考之二:军队政治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重点——政治工作法律意识的确立

法律意识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或集团)对以现行法为主体的法和法律现象的认识、评价、情感体验,进而调节自己行为的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政治工作法律意识应是社会意识的一种,从一般法律意识看,我们是否可以将政治工作法律意识理解为:军队广大官兵对现行的政治工作法律、法规和政治工作法律现象的认识、评价、情感体验,进而调节自己行为的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我军政治工作法制建设得到了加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政治工作条例》为核心的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但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完备的政治工作法制,并不是仅仅依靠制定必要的政治工作法律规范所能实现的。关键在于政治工作法律、法规要为广大官兵所掌握。如果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不为广大官兵所掌握,不在广大官兵深层意识里扎根,即使有再多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政治工作法律意识在政治工作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十分重要。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忽视政治工作法律意识的确立正是我们政治工作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目前,树立政治工作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其一,轻视政治工作法律、法规的地位。有人认为,政治工作领域没有法律、法规,就连《政治工作条例》也只能算作是军队政治部门工作的一个指导性文件,它规定的是军队政治工作方面的内容,因此,在政治工作领域中,无法律、法规可言。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范文第5篇

文化是一个大概念,是灌注和隐约于人的认识和实践中的意识模式和价值指向,是真、善、美的统一,是一种精神。律师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律师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它的产生远远晚于农商工医等等传统职业。律师是法律职业人,拉德不鲁赫在谈到法律职业人的时候,有过这样的表达:“某些法律职业人在其学习期间,也许终其一生都不一定知道:法不仅是生活之需,而且也是一种精神;法律学术,不仅是一门手艺,而且也是一种陶冶价值;……只有已受陶冶的人才可能是一个真正有本领的法律职业人。”

在我国,律师业是一个正在起步和尚待发展完善的行业,只有拥有至上和耐久的律师文化,这个行业才有了自身的精神和灵魂,才会有持久和长足的发展。律师文化是律师事业发展的哲学思考,是律师管理的价值导向,是律师执业的心灵约束。

和等领导人已经先后对律师队伍建设做出重要的指示,即有鞭策又有鼓舞,这是律师文化建设的好开端。通过律师文化建设,能够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社会形象,形成一整套律师队伍的行为规范和思维模式,进而提高律师的人文精神、服务宗旨、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品牌效应、管理方法、知识产权、工作环境等。同时,律师文化建设对律师、律师执业机构、律师协会具有自我规范作用,提高凝聚力并协调三者关系,促进提升律师素质与品位,从而增强律师执业的竞争力。本文将社会主义法治的视角立足律师文化的基础理论来结合我国律师文化的现状进而探讨相应的对策。

一.律师文化的理论架构

1.内涵。律师文化是指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所共同具备的人文素养和专业水平,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积淀的由服务理念和核心价值、道德、知识、专业素质、语言沟通能力、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及团队文化等诸元素构成的总和。律师文化的内涵集中体现在律师的精神文明和行为文化之中。它包括律师的宗旨、理念、职业道德、律师价值观和律师群体在一定行为规范制约下,在法律实践中产生的、以人的行为为形态的实践文化。律师文化具体表现在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魅力、道德水准、精神风貌、执业水平、社会责任、律师执业机构的服务标识、管理规范、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等。律师要有仗义护法的使命,诚信执业的道德,高超的护法之策,赤诚仗义执言之情,律师业务拓展领域广泛,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严谨细致、克难制胜,化腐朽为神奇的创新精神;具有良好的价值观;具有责任、诚信、协作、创新的核心理念

2.本质特征。律师文化产生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经济基础之上,从其共性和根本意义上说,,其本质特征就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律师必需是忠于法律,维护公正,追求正义,并且在实践中严格遵守职业规范,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这些又具体表现为律师文化的民族性和世界性,传承性和发展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稳定性和创新性,统一性和多元性以及独立性和开放性之间的平衡关系。

3.基本内容。律师文化应包括律师个体的文化、律师执业机构集体的文化、律师协会团体的文化。律师个体文化就是律师作为执业个体所具有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它主要包括执业律师个人的价值取向、观念信仰、奋斗目标、服务宗旨、敬业精神、业务水准、职业操守、道德伦理、文化素养等,体现了律师忠于法律、对当事人负责、遵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等等原则。律师执业机构集体文化是指执业机构全体律师所共同认可和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这是律师文化的主体部分,是律师文化本质的综合反映。这具有融合性、多元性、独特性、功能性、地域性、动态性等特点。它主要包括执业机构的管理文化、组织文化、经营文化、形象文化等。律师群体文化是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群体所共同认可和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这是律师文化的核心部分,影响和主导着整个律师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二.我国律师文化的现状

我国的律师文化尚处于萌芽阶段或者说是初级阶段。诚然,近几年以来律师文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律师队伍日益壮大,初步形成了具有较高素质的律师职业群体,律师执业机构发展很快,专业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职能作用日益凸显。尤其是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修订了《律师法》,确立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律师的准入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并与世界接轨。律师队伍的素质明显提高,越来越年轻化、专业化、律师文化建设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基础越来越稳固。

但是必须承认,在总体上来看,我国律师文化建设的水平是相对落后的,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律师业发展的需求。按照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类需要的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显然,律师业的产生是适应于人类的自我实现或是尊重需要的。这是较高层次的需要,也有着较高层次的门槛。以目前的发展状态而言,笔者看来,律师文化主要存在以下的特点:

1.律师整体素质不能适应社会要求,显示律师文化的贫乏

律师素质是律师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在少数律师中还存在着只重视业务,不重视提高自身素质,自身修养的情况。律师队伍中的个别人仍然存在职业道德缺失,诚信服务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相互间搞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

2.律师队伍团队作战意识较差,不注重整体形象的塑造 律师的业务活动有着浓重的个人色彩,律师习惯于单兵作战而缺乏团队合作精神。在具体事务的上,各个律师自己接案,自己处理,所谓的案件讨论制度也形同虚设,这样严重影响了律师服务质量。

3.律师的法律素养与职业要求不协调,缺乏法律思维的理念和习惯

法律素养是一个法律工作者最基本的素养。统一的司法考试解决了律师法律素质存在的一定问题,但是,从目前现有的律师队伍状况来看,其法律素养和职业要求相差甚远。在目前的律师队伍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律师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专业教育,导致律师缺乏法律思维。他们在案件的中往往首先考虑的是人情、关系,而不是法律的具体规定,严重的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4.律师文化建设程度相对落后,缺乏品牌意识

创立品牌是一个企业生存的最根本途径,律师执业机构运行也是如此。一个律师执业机构必须要有自己的品牌,而品牌的创立主要是依靠律师文化建设。在目前的律师执业机构管理中,大多数仅仅注重了效益,但执业机构没有自己的文化也没有自己的品牌律师,更缺乏对律师文化的研究。

三.对策

在律师事业的发展中,律师文化的建设是有着其自身的很多独特方式和要求的。律师文化建设是由有形转向无形与有形并举,不仅注重有形的表现,更注重内在精神和内容,高度重视无形财产的构成。同时,律师文化的建设是由被动转向主动,是一个主动而又积极的反映系统,这一系统是能动的,具有学习、吸纳和排斥功能。另外,律师文化的建设由将人视为管理对象转向以人为本,将人、人的个性和行业特性放在了首要考虑的因素和最重要的地位。笔者看来,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律师文化的建设。

1.发挥律师教育机制的作用,提高律师整体素质

这包括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培养律师服务意识和诚信理念。树立律师为当事人服务、为社会服务,忠于法律的职业意识,正确律师的职业定位和社会角色的扮演。面对当前诚信缺失的现状,必须加强律师诚信意识教育,提高律师的社会评价度,保证律师社会服务的质量。

同时包括加强律师的业务素质教育,提高职业思维的水平。对于律师准入制度的不断强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特性已经逐步得到了培养,还应当充分利用律师的职业再教育机制以弥补实务中产生的种种不足,来更好地适应法治社会对律师的要求。

2.自律管理和监督管理相结合,强化律师文化建设

律师行业是一个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在律师文化建设中,必须发挥律师自律组织的作用,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律师协会。司法部和全国律协要把律师文化建设纳入律师总体发展规划之中,制定现阶段律师文化建设战略,出台律师文化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律师文化建设的基本方针、基本目标和方法措施,加强对律师的执业教育,促使律师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依法执业观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广大律师的职业认同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建立律师与法官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关系,建立良好的行风。自律管理和监督管理相结合,以展示出职业化、专业化、不断进取的律师行业形象。

3.培养团队精神,树立律师之间经常合作的理念

律师行业要长足发展,就必须改变律师执业机构松散的联合体的现状,树立相互协作、集团作战的团队动作方式。只有共同的价值观、集体意识、高涨的士气、团结友爱、品德高尚的团队气氛的影响,团队律师才会充分地将自己的才学、才思、才干发挥出来,为律师执业机构的发展共同努力,同时也是律师个人自身得到发展。团队精神不但有利于发挥每一位律师的业务专长和优势,更有利于提高律师执业机构的实力。

律师文化是实现律师执业机构规模化经营的基础。执业机构的规模越大,其管理就越需要文化管理,这不仅可以应对规模大、律师多的内部管理,还可以对外满足法律服务市场所面临的流动性高,空间广,多层次等特点,律师执业机构的文化管理是提供一整套观念系统,可以弥补机构管理中的不足。文化的认同能够上升到成员间的自觉意识,这是企业文化的最高境界。律师文化是极好的纽带,它能够充分协调律师、律师执业机构和法律服务市场三者的需要,它是律师事业发展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