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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规则的由来

会计规则的由来

会计规则的由来范文第1篇

本文就海岸两岸的“企业会计规范体系”,做重点比较。比较的主题有二,一为会计事务规范体系,一为会计人员规范体系。论述的范围为企业会计,不及于其他(如“政府”会计等),且以会计规范体系为对象,不及于会计规范中的各个细节(如各项会计准则内容、各种会计处理法案等)。

本文标题中的“会计规范”,宜先作说明。按“规范”一词,指共同生活体中各成员所反覆遵行的行为规则。规范有由国家制定者,是即法律、法规;有由其他团体制定者,或各成员反覆遵行的习惯。会计规范的内容涵盖了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人员、审计等方面;而其规范的形式,则包括法律(或法规、法令)以及非法律的各项准则、惯例等。

台湾的会计规范体系以商业会计法为基本规范特别法则优先适用

台湾的企业会计规范体系,其主要规范、制定者以及规范的效力,列表如表一所示(略)。

台湾的规范体系,是以商业会计法为基本规范,各规范的性质关系等,说明如下:

1.商业会计法规范对象为“商业”,即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商业会计法第2条),与一般称的“企业”意义相同。wwW.133229.coM

2.其他法律(如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等)中关於企业会计事务的规定,一般认为是商业会计法的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商业会计法而适用。此外,根据证券交易法授权订定的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亦属特别法,而优先於商业会计法暨其子法而适用。

3.商业会计处理准则及商业通用会计制度规范二者,是依据商业会计法第12条、第13条的授权规定而订定的子法。同法第5条另有授权计定会计师或依法取得代他人处理会计事务资格之人登记及管理办法,但尚未订定:目前是准备一并订定于“税务土法”中,该法尚未完成立法。

4.商业会计法第2条第2项规定:“商业会计事务请依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从事商业会计事务之处理……。”,商业会计处理准则第2条进一步规定:“商业会计之处理,应依本法、本准则及有关法令办理;其未规定者,参照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之财会计准则公报办理。”经济部优于1998年7月27经(98)商字第87217988号函中指明: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之范围,包括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所公布之各号会计准则公报及其解释、国际会计原则、会计学理及权威机构之会计文献等;其适用次序依序为财务会计准则公报、公报解释、国际会计原则、会计学理及权威机构之文献。从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亦是企业会计规范,用以补法令之所不备,其适用顺序在法令之後,但无法令具有之强制性。

5.本文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包括公认会计师(certifiedpublic accountant cpa)、企业内部之会计人员以及企业外代为处理会计事务之会计人员。目前台湾对会计人员的规范,仅有会计师法,後二类会计人员尚无单行法规;但第三类会计人员,目前拟以“税务土法”规范之,该法现在立法院审议中。

大陆的会计规范体系

大陆决意建立市场经济,并采与国际接轨的策略,所以其所建立的企业会计规范,取法国际,实属意料中事。惟海峡两岸因政体建制的差异,社会结构的不同,其下的各种制度及其规范体系,随之而异,会计规范体系亦不例外。

大陆的企业会计规范体系,其主要规范、制定者以及规范的效力,列表如表二所示(略)。

在说明大陆的企业会计规范体系之前,宜先了解大陆的法律体系结构层次。如同一般国家,大陆的宪法居最高效力外,大陆的法律体系,其结构及效力层次如下: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效力最高(但低於宪法)。

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效力次之。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力第三。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效力第四。

5.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前者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後者由省、自治区及其直辖市的人民政制定。二者效力相同,均为第五:二者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另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认定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及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时,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是以部门规章的效力位阶,可谓是兼跨第四及第五。

大陆尚有其他的法规等,因与本文无关,姑予不论。

大陆的规范体系,是以会计法为基本规范,各规范的性质、关系等,说明如下:

一、会计法的规范对象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法第1条):其中公司、企业二者,相当于台湾商业会计法所规范的商业(即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至于事业单位,在大陆是指国家为创造和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卫生等需要而设置的机构,其经费实行预算,由国家

拨款,而不进行盈亏计算,故其性质与进行盈亏计算的企业不同。总之,大陆会计法是作为企业与非企业组织的共同基本规范。

所有企业会计规范均属法规并具强制性

二、上述各规范,自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除注册会计师法及总会计师条例外,均由财政部制定,性质属於部门规章。这些规章,是财政部根据会计法第8条第2款(在大陆的法规中,“款”等於台湾法规中的“项”)的规定而制定。该款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同法第乃条复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纪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至於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根据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於会计制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据此,所有财政部所制定的上述规范,均属於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涵盖的范围;甚至连注册会计师法及总会计师条例亦在其范围之内,不因事项的重要性,而由高於财政部的全国仁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制定。因此,大陆的所有企业会计规范,性质均属法规,而具有强制性。

三、关於企业会计事务的规范,包括四个部份:一为会计准则,二为财务通则,三为会计制度,四为会计报告条例。前三者均采总则与分则的形态订定。“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制度”为一般性的通则规定,另有各特定事项的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各行业财务制度(例如“证券公司财务制度”)、各行业会计制度(例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为分则性的规范。

四、关于会计人员的规范,包括注册会计师(即cpa)、企业会计人员及记帐人员三者,均订有资格、考试、管理等办法。其中总会计师条例的性质较为特殊,是由国务院所订定。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均应设置总会计师,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亦可依需要设署总会计师z故总会计师仍属企业会计人员,与独立的注册会计师有别。

两岸企业会计规范体系之比较

台湾采取分散体系大陆则采统一模式

一、整体规范体系之比较:

就整个企业会计规范体系而言,台湾是采取分散体系,即基本规范与部份规范系由政府制定法规,部份规范则由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制定准则,二者共同构成整个会计规范。大陆则是采取统一模式,即所有会计规范均由政府制定法规,强制企业所有会计事务均须依法行事。

两岸之所以有不同的企业会计规范体系,各有其时空背景。台湾50年来,即属市场经济,民间专业团体发展蓬勃,组织健全,会计专业团体亦然;随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专业团体因应需要而陆续研究制定各项企业会计准则,渐次完备。政府虽早於1952年即在台湾实施商业会计法,当时条文内容简单,直至1995年大幅修订前,根本无法配合经济发展之需要。是以在1995年修订商业会计法时,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已蔚然形成体系,政府修法时反需借鉴,并承认其补充法规之地位,而形成目前的分散体系。

大陆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师法苏联,实行共产经济制度,企业全属国营,会计事务处理亦采苏联模式,与西方迥异。1978年邓小平掌权後,毅然改弦易辙,改采国际与美国会计准刖,以配合市场经济的运作。其时一切从头开始,既无类似台湾的民间会计专业团体,更无现成的企业会计准则,势非由政府负起建立全套企业会计准则的责任不可,放采统一模式,似属必然。此外,大陆虽改采市场经济,但仍坚持社会主义,其“国家全面管理“的观念,仍根深蒂固,亦为其采取统一模式的重要原因。

二种企业会计规范体系模式,孰优孰劣?其实二模式的主要差异,在於会计准则(包括通则性及各分别性准则)的制定者,台湾为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大陆为政府。一般而言,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制定企业准则的速度较立法机关为快;且因属其自身的专业领域,相对於立法机关而言,其所制定的会计准则内容较为完整、细密、并且品质较佳。据此而言,分散模式实优於统一模式。大陆既采市场经济,私营企业日渐蓬勃,且已渐次成立会计专业团体(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此二因素影响下,将来是否会改采分散模式,其关键因素似在大陆是否愿意逐渐修正“国家全面管理”的观念。本文不作臆测,姑且拭目以待。

台湾规范对象为企业大陆则包括企业及非企业

二、关于会计事务规范的比险:

在企业会计事务处理方面,两岸规范的相同处极多,在此仅作双方差异的比较。

(一)以基本规范言,台湾的商业会计法由立法院制定,大陆的会计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位阶不相上下。以其他的规范言,台湾田经济部及证期会制定,大陆由财政部制定,法规位阶亦属相当。唯宜注意在双方各自的法规位阶,则有不同。(二)台湾的商业会计法规范的对象为企业,大陆会计法规范对象则包括企业及非企业组织。台湾另有会计法,规范对象为政府机关,至於企业及政府机关以外的组织或团体,其会计事务处理并未订有法律,但各主管机关多订有行政命令已规范之。

(三)大体而言,台湾由政府所制定的会计事务规范(包括商业会计法、商业会计处理准则、证券发行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内容,与大陆同类规范(包括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较,各有详略。台湾的规范中,于会计科目定义及其入帐基础暨损益计算等规定极为详细;大陆则均乏相似规定,此其一。大陆的规范中,於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范颇为详细;台湾并无关於会计机构的规定,而关於会计人员的规定则极为简单(例如商业会计法仅有第5条规定会计人员,及关於会计人员违法的处罚规定若干条),此其二。第三,大陆的规范中有会计监督的规定,亦为台湾所无。

(四)大陆将会计事务规范分为三大部份,即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会计制度,均由政府制定总则性及分则性准则,已如前述。台湾的会计制度规范由政府制定(即“通用商业会计制度规范”),而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并不分立,且由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制定(即“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按大陆的“企业财务通则”,其立法目的为:“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所谓”经济核算“,系指现金等收支的审核计算。在台湾并不作此区分,统由会计准则规定,唯其内容则不如大陆之详细。

关於会计科目的定义及其入帐基础暨损益暨等事项,系会计事务的主要内容,民间会计专业团体所制定的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中作详细的规定,自属当然;唯政府所制定的会计事务规范中,亦有相同规定(但较简略)。如此重复规定,有无必要,颇有争议。大陆则无此情形,

大陆的“企业会计准则”于1992年制定,隔了5年后,自1997年迄今,陆续了9个特定事项的企业会计准则;计划未来将会制定刀个以上的准则。台湾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自1982年迄今,计了31号公报。两岸相较,自属台湾方面较为完备;但大陆起步迟了台湾10年,至1997年才加快脚步,预期终有赶上台湾的一天。

三、关于会计人员规范的比较:

会计规则的由来范文第2篇

澳大利亚的会计准则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历程。早在20世纪50年代,澳大利亚就有了会计准则。但当时的会计准则制定程序不严密,缺乏法律效力。随着民间会计团体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icaa)和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学会(ascpa)的成立以及经济的迅速发展,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架构逐渐清晰,会计准则也日益完善起来。

20世纪80年代末澳大利亚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改革,使得公营部门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psasb)与主要负责制定私营部门会计准则的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合并,建立了改组后的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aasb从此负责制定和发展适用于澳大利亚国内一切报告主体的会计准则及澳大利亚的会计原则,并受直属于财政部的财务报告委员会(frc)的监督。但是frc无权干涉aasb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属于技术性方面的工作,保证了aasb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独立性。www.133229.CoM在aasb下,还设有一个紧急事项工作组(uig)和一个非常设机构——协商小组(cg),分别负责对紧急的财务报告问题提供适时的指导性意见和就aasb在制定会计准则中遇到的主要技术问题、工作计划、研究项目的先后顺序以及其他与aasb和uig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讨论。

一、澳大利亚会计规范体系

澳大利亚的会计规范体系层次分明,主要分成以下三个层次:

1、《公司法》。《公司法》是澳大利亚会计方面的最高法律。《公司法》对会计管理仅作原则性的规定,其有关会计管理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的第3章第6节和《公司法实施细则》的第5条中。对《公司法》确定的会计原则,所有公司必须执行,具有法律约束力。1991年,澳大利亚联邦国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该法292条和293条规定,公司的经理要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客观、真实、公正地评价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这些报表的填制方法、报送时间,由aasb‘s会计准则规定);第297条规定,公司实体必须保证财务报告符合有关要求,包括《公司法实施细则》和aasb’s会计准则的要求,这些要求是强制性的,必须遵守。1994年的《公司法》改革法案,修改了公司实体在报送财务报表上的一些规定。特别要求公司实体要每半年报送一次财务报表,并须在半年期限后的75天内报出,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复议。如果是年度财务报表则须附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与审议复议有很大区别,前者是对公司实体整个财务状况客观、真实、全面的审计报告,后者则是对公司财务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的审计意见,只需指出公司财务报表中应予注意的问题,而不需面面俱到。澳大利亚会计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1995年提出了简化公司法的方案,并于2001年又重新颁布了《公司法》。

2、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法案。1989年,国会通过了证券委员会法案。此法案的目的是监督《公司法》有关会计管理规定的具体落实和建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法案规定,通过建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制定和适用于公司实体的会计准则(aasb‘s),这一会计准则是对《公司法》有关会计制度的具体补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所有公司实体必须遵循。法案赋予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以行政执法的权力。证券委员会法案决定成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对公司实体的会计工作进行指导。

aasb依据证券委员会法案进行准则的制定工作,并受frc的监督。aasb颁布的会计标准体系,依据法律效力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会计准则(accountingstandards)。aasb负责发展并颁布aasb会计准则和准则(包括aasbs和aass)的修订和维护。aasb‘s的作用和权威由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法案(australiansecuritiesandinvestmentscommissionact)(2001)227号规定授予。公司法赋予了会计准则以强制性的法律地位。由于在上个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一直由aasb和psasb两个机构制定两套准则,因此他们制定的大部分准则,即公司制企业适用的aasb准则和非公司制报告主体适用的aas大都沿用至今。2000年后新组建的aasb的准则则适用于澳大利亚境内所有类型的报告主体。以前psasb颁布的aas将逐渐被aasb的新准则所修订或替代。aasb’s会计准则如果与《公司法》有关会计规定相冲突时,执行《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层次:uig会议摘要(uigabstract)。uig作为aasb处理紧急问题的一个委员会组织,经uig一致同意的观点会在uig会议摘要(uigabstract)中公布。ascpa和icaa的成员在提供通用财务报表时,必须在他们的权限之内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他们所服务的主体遵守uig通过的一致意见。uig的一致意见对于澳大利亚国家会计学会(nationalinstituteofaccountants)的成员具有强制力。此外,其他机构或团体,例如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isc)、联邦财政和管理部门等主要政府机构,也给予uig会议摘要一定的权威性。aasb有权否决uig的意见。当uig达成一直意见之后,被提议的会议摘要会公布在网上。如果被aasb否决的话,就会成为无效意见。

第三层次:会计概念和政策公告(accountingconcepts&policystatements)。aasb的职责之一是发展建立会计的概念框架。概念框架不具有会计准则那样的强制力,根据cpaa和icaa的联合声明“关于会计准则和uig会议摘要的遵从”,澳大利亚会计职业界的会员也不必在财务报告的提供或审计过程中遵从会计原则公告的内容,但它的职能是评价帮助会计准则的制定。aasb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考虑由前aasb和psasb制定的会计概念公告。政策公告则是对多种关于准则制定程序和国际协调化进程的政策的说明。

澳大利亚的概念框架也是世界上较有影响力的会计理论结构之一。迄今为止,了四份会计概念,其分别为关于财务报告主体的定义、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的目标、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和财务报告要素的定义和确认。

第四层次:会计指南和公告(accountingguidance&bulletins)。前aasb和psasb颁布了一系列会计指南和会计解释,其中有许多直至现在还在运用。其目的是对现行的会计准则的运用提供指导。aasb将来可能会继续颁布会计解释。aarf的成员为前aasb和psasb提供技术支持,提出了很多会计公告,详细阐述了有关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公告反映了aarf的成员在准则时对准则的观点和意见。

3、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制定和股票上市的规则,包括有关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报送、财务资料披露等会计管理原则。这些规则的执行,是通过上市公司实体和股票交易所共同签订契约协定来实现的。不执行上市规则的公司,可能失去上市资格。这些规则是对《公司法》的补充,适用于上市公司。作为澳大利亚的公司实体,既要执行《公司法》有关会计的规定,又要执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发的会计准则(aasb‘s),如果是上市公司,还要执行股票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会计规则。

二、与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比较

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会计规范方面的法律。现阶段主要有《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中对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的规定属于基础性的。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主要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会计法规,其法律效力仅次于会计法律。现阶段主要有《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此层次的会计规范主要是由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报告财务报告应该遵守的具体标准。这一层次的会计准则、制度还包括三个等级:基本会计准则,这是对财务会计原则性的规范,是准则的基础;具体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指南。

第四层次,规范性文件。目前主要有单位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是财政部,属于政府部门,民间会计团体对于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很小。这是由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所决定的。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而国家是财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之一,会计准则的制定就必须考虑国家对信息的需求,而在我国这个注重集体主义的国度,由国家来制定会计准则,从而赋予准则以强制力也许是最佳的选择。值得深思的是,信息的使用者自己来制定会计准则,就如同游戏者自己制定游戏规则,这是否欠缺独立性呢?澳大利亚虽然也是政府主导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但是直属于财政部的frc不能过多干预aasb的会计准则制定工作,财政部不能直接对会计准则制定实施影响,从而保证了aasb机构的独立性。

从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制定的改革历程来看,在1987年改革之前,澳大利亚在制定会计准则过程中,层次复杂,机构重叠,有时重复、矛盾,甚至受阻,影响了会计准则的实施效率与效果,从而于1988年开始对整个会计准则制定体系进行了改革,形成了一个政府主导的会计准则制定机制,直至现在在国内形成一套统一的会计准则。尽管澳大利亚也有不同层次的会计规范,但是都不得违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成了会计规范中的“宪法”,同时公司法只作原则性规定,而将具体的会计准则制定权授予aasb,aasb制定的会计准则具有法律效力。澳大利亚会计规范体系在国内达到统一后又逐渐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我国目前除了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制度之外,还有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一些规定,会计法尚不能成为指导会计准则制定的基本大法,统领整个会计规范体系,而且,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制度之间以及与一些规定之间还不乏相互冲突和矛盾的地方,所以更有必要对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进行规范,澳大利亚的会计准则制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会计规则的由来范文第3篇

【关键字】会计准则体系确认及计量准则财务信息披露准则

一、建立我国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的必要性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从总体来看,这次的企业会计准则起点高,内容完整,覆盖面广;建立起了较为科学完善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报告标准,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领域的诸多空白,并在会计计量、企业合并、金融工具会计等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和突破。目前我国已公布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基本准则从其表述的实际内容中看,已较为完整地体现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主要内容;而公布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基本都是属于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准则;新准则体系中缺少对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规范。笔者认为,完整的会计准则规范体系应该由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确认和计量准则、财务信息披露准则三部分构成,财务信息披露准则是会计准则规范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建立我国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的必要性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财务信息披露是企业会计规范体系的必备内容

财务会计是由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基本程序所组成的。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说,对于经济事项的记录主要应该解决的是针对符合会计要素的事项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问题,所以具体会计准则也正是围绕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来制定的,这些准则就其特征而言可称之为“确认及计量准则”;对于符合会计要素的企业经济活动及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后会形成相关的帐簿记录,这些帐簿记录是对企业日常发生的经济事项和经营活动的货币化记录,为了直观地表达和反映企业的这些经济事项及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就要通过财务报告来反映。所以,产生财务报告是财务会计的最终目的,也是它的重点。财务报告(financialreporting)主要是指财务信息在财务报表表内的确认(recognition)和表外的披露(disclosure)或表述(presentation)。以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为例,通常情况下,公司对外公布的年度报告主要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其他财务报告、其他报告等。其中,财务报表属于财务信息中的表内“确认”,报表附注和其他财务报告属于财务信息中的表外“披露”,而其他报告主要是指公司对外公开的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非财务信息”。应该说,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主要是为了满足财务报表的需求,而信息披露准则主要是为了满足报表附注和其他财务报告的需求。从企业财务信息形成的过程来看,确认和计量准则与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紧密结合,不可分割。财务信息披露准则应作为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并具有与会计确认及计量准则同等重要的作用。

(二)财务信息披露是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据以决策的重要依据

随着市场经济的急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繁荣,企业财务信息成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据以评价企业目前及未来价值的最直接工具,他们期望能够获取更多的企业对外公开披露的有价值的财务信息。作为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部门,在拟定公司投资计划或安排经营工作时,都将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中的财务数据作为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经营预测的测算基础,进而作为其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引导企业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满足政府对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需求,就迫切需要对于企业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详细的规范,制定出专门的“财务信息披露准则”。财务信息披露准则作为防止市场失灵的一种制度安排,对于满足投资人获得投资所必要的信息,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规范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制度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真实与公允被视为现代会计的“生命”。如果会计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则会严重的危害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甚至给整个社会带来诚信危机。现阶段,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制约效应已日益明显,有效地解决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从目前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分析,主要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没有遵循会计准则制度及政策而造成会计核算结果的严重失实;二是在对外进行信息披露时,人为肆意夸大企业经营业绩成果和对财务状况的严重不实叙述造成会计信息使用者被误导。前者主要是对于现行会计准则制度的恶意使用,而后者则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准则规范制度滞后所致。因此,通过对财政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则制度进行必要的整合、补充和细化,正式颁布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准则并在企业中强制执行,则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建立我国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的途径

(一)梳理整合我国现有财务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制度

我国对于企业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和制度,散见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和机构的相关规则制度中,还没有上升到“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的层面,由于政出多门,缺乏整体规划与协调,所以这些零散制度规定缺乏完整性和一致性。建立我国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准则较为便捷的一条路径就是从梳理和整合现有相关规则制度入手。

我国现行的零散的企业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规则和制度,主要是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分别制定的。中国证监会主要制定的是适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比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1993年6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21号》(自2001年3月至今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20号》(自2000年11月至今已)等;财政部主要制定的是适合所有企业的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则,比如:《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规模企业会计制度》、《民间及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等,其中都对编制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报告的内容进行了规范性的要求。目前的主要问题是:现有的这些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则制度,是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分别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制定的,相互之间并无明确的权限划分,对信息披露规定的一致性缺乏相互协调,从而造成了部分企业在执行过程中的混乱和无所适从。所以应该对于上述规则和制度进行适当的整合,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和行业特征,对于其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编报规则等,以准则的形式进行具体的规范,并具备相当的强制性。

(二)分部门和职能制定财务信息披露准则

建立信息披露准则的目的,主要是为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除了财务报表以外的,有助于投资者或管理者决策的财务信息。由于信息披露准则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较确认与计量准则更为宽泛,除了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满足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及对国有资产监管的需求,因此,由国家的有关部门来直接制定和公布相关的信息披露准则是非常必要的。笔者的建议是:一是将企业划分为一般性企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两种类型,将信息披露划分为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仅包含对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而不包含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二是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信息披露准则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制定,而一般性企业的信息披露准则主要由财政部制定;三是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应对现行的已颁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和办法,进行必要的整合,以系列的“一般性公司的信息披露准则第X号”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准则第X号”形式,进行统一的规范。这样有助于建立出责任划分清晰,内容完整规范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准则体系。

三、结论

整合和细化我国现有企业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则制度,尽快建立我国财务信息披露准则,将是对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这样就可形成一套包括基本会计准则(行使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职能)、确认及计量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准则(包括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等三部分构成的,适合我国国情并符合国际惯例的较为完整的会计准则规范体系。笔者设想的我国会计准则规范体系的制定部门应该是:由财政部负责制定会计基本准则和确认及计量会计准则;由财政部负责制定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包括企业及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并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准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并,但这些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准则不包括在我国会计准则规范体系之中。

参考文献:

1、葛家澍、杜兴强,2003,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会计准则问题研究,第一版,北京: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财务会计报告准则2004(中译本),2005,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会计规则的由来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会计规则;博弈;利益相关者

会计规则作为规则的一种,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制度的建立,对这种规则的要求更高了。

1 会计规则、会计规则制定权及其利益相关者

所谓会计规则,是指所有能对会计实务起约束作用的原则、准则、法规、条例和道德守则等的总和,是应会计实践需要而发展起来而又用于指导和约束会计行为的准绳。会计规则制定权的意义在于:制定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制定出有利于自身的会计规则,从而谋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如果委托造成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他们的利益归属就会不一致。经营者关心的是他本身的价值体现和收入,而此时股东对会计规则制定权就有分享的要求,要对经营者根据会计规则的要求进行约束和激励。

会计规则制定权分享可以促使社会资源在博弈中达到相对的最优状态。一些不必要的经济危机和资源浪费或许能够避免,这也成为我们会计规则制定权分享的重要原因之一。

企业组织形式经历了由独资、合伙到公司制的变迁。在发展初期的独资企业中,所有者和经营者往往合二为一。随着其后经济的迅猛发展,规模经济对资本积累和积聚的,各种复杂的公司组织形式开始出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开始分离,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础上的。此时,企业成为各方契约的交合点,资本所有者用资本出资,人力资源所有者用自己的劳动和知识出资,要求共同分享企业创造的利润,这就推动了会计规则相应的发展,来规范经济行为,适应社会制度的变迁,以更好的为经济服务。在变革中,政府为了税收和宏观调控的需要也加入其中。由于现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高度发达和衍生工具的不断出现,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等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加入其中,于是就形成了政府、股东、经营者、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或者说是社会公众等各方共同分享企业利润这块“蛋糕”的局面。

2 我国会计规则制定权的分享情况

由于的原因,我国会计规则制定权安排的起点是政府独享。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这种分享方式也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分享方式突显出它的缺点来,和其他体制不配套,矛盾日益激化。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探索适应国情的会计规则制定权的分享方案,更是里程碑性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使我国的会计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我国目前的会计规则制定权安排初步形成了符合经济需要的模式,由于我国这方面的逻辑起点是政府独享,不同于英美式的由经营者独享的逻辑起点,很大程度上我们不是政府去弥补市场的失灵,而是用市场来弥补政府的低效,这决定了特色的形成,尤其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更是如此。但长远看来,各国的会计规则制定权的分享方案是趋于一致的。

我国规则制定权分享安排中还存在一些,例如,税务会计作为财务会计的附属,虽然有分离的要求,但还没有真正和财务会计分离;我国民间团体的力量还比较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的原因,利益相关者各方参与会计规则制定,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注册会计师行业还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独立性有待加强。总之,该框架中各个“零部件”虽然是齐全的,但质量还参差不齐,协同运转的水平也有待提高,这就使得我国会计信息的总体质量还有提高的空间。我国的会计规则制定权分享安排应该进一步地落实下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关于完善我国会计规则制定权安排的几点建议

3.1 促进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

由于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目标、核算依据、核算基础、核算对象以及稳健程度的不同等原因,导致了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差异性,对于其制定权的分享安排层次也是不同的,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有利于完善会计规则制定的分享安排。

3.2 规范政府行为,完善配套规章制度

由于逻辑起点问题,我国政府行为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政府和市场的作用范围还没有完全分清楚,这点在国有中更是明显。同时我国的市场发育不足,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够,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缺乏相关制度的配合,仅靠会计规则制度的完善,要形成会计体系的良好运转是绝对不可能的。

3.3 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与完善

注册会计师是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者,在理想的会计规则制定权的安排中处于重要地位。我国的上市公司在进行年终审计时,对注册会计师的选择,要求总经理提名,股东大会决定,但在现实中大部分是经营者说了算。又由于企业是注册会计师的来源,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大打折扣。,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其在监督中的作用,成为我们急待解决的问题。

3.4 注重培养市场经济的文化与道德基础

任何制度都是有本土性的,其良好的运转取决于文化和道德观对它的支持程度,这就是在一些国家运转良好的制度到了另一个国家却会完全扭曲变形的原因。对于我国也是这样,只有培养好了市场经济的文化与道德基础,市场经济才可能在我国结出更丰硕的果实。

会计规则的由来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体系;内容;特点;国际会计准则;比较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自2007年1月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组成,其中基本会计准则根据1992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进行的修改,16项具体会计准则是在2005年前已经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2项具体会计准则为全新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惯例,符合我国加入wto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贯彻和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内容

新会计准则体系由1个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和2个应有指南三个层次构成:

1、基本准则。基本会计准则的作用是“准则的准则”,对38个具体准则起着统驭和指导作用,具体会计准则应在基本会计准则规定的框架内,按照会计业务或事项的类别进行制定与执行。主要规范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规定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目的。新基本会计准则将制定会计准则体系的目的归纳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向财务报告使用者通过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2)规范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新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即会计的基本假设)没有作修改变动,仍然为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个方面。将原来的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修改为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修改前的会计核算原则为12条,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历史成本计价、权责发生制、谨慎、配比、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重要性原则。新会计准则将原来的会计核算原则12条原则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改为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要求,这些要求包括:真实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一贯性、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重要性、及时性等。而将原来的历史成本计价、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作为对会计要素计量提出的要求处理。

(3)规范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会计报告整体要求。新基本会计准则仍然将企业会计要素规范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个,未发生变动;原会计准则规定会计要素的计量属性只有历史成本一个,新准则规定的计量属性有有五个,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并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新会计准则在原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对报告的内容规范为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即由披露的信息取代了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情况说明书。

2、具体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应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精神制定,用来指导企业各类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38项具体准则又具体规范三类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处理:

(1)一般业务处理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与计量。如存货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职工薪酬、收入、建造合同、所得税、股份支付、政府补助、外币折算、借款费用、资产减值、每股收益、企业合并、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等。

(2)特殊行业会计准则。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的会计业务或事项的处理,如生物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等;

(3)特定业务准则。主要规范特定业务的确认与计量,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租赁、或有事项、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金融资产转移、金融工具列报、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的,指导会计实务的操作的细则。主要解决在运用会计准则处理经济业务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账务处理、会计报表及其格式及其编制说明,类似于以前的会计制度。由于金融企业的会计业务与其他企业的会计业务存在较大的差别,所以将出来的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包括金融企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非金融企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新准则的应用指南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有助于会计人员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新准则,确保新准则的贯彻实施。财政部正在起草的准则应用指南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是准则解释部分,主要对各项准则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进行具体解释和说明;二是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部分,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设置的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报表格式及编制要求等。准则应用指南的两个部分从不同角度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细化,以解决实务操作问题。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特点

1、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在两个方面:在会计理念上,新会计准则体系比以往更加关注企业资产的质量、更加强调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真实公允地反映,更加强调企业的盈利模式和资产的营运效率而不仅仅是营运效果,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在结构方面,新会计准则体现由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体例合理,定义科学,表述清楚。整个准则体系,既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又考虑了中国的国情。

2、全面性。新会计准则体系从纵向看,是由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从横向看,38个具体会计准则和两个应用指南基本上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既有各类企业一般的、共同的会计业务处理规范,又有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有了这套新会计准则系统,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可能出现的新会计业务,也可以根据基本会计准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3、可操作性。从1992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起至2005年底,我国先后颁布了16个具体会计准则,期间有的具体会计准则还进行了修订,如债务重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现金流量表等;企业会计制度也经历了从13个行业会计制度、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统一为三个企业会计制度,即《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了《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一些补充规定,使得实际工作中的会计人员刚刚熟悉旧规定的一些内容,又变动,无所适从的局面。对会计教学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都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会计政策变更要调账、调表问题,增加了会计人员实务操作的难度,使得处理出来的会计信息由于经常调整,其严肃性也大打折扣。新会计准则对这一现象作了彻底的改观。不仅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了一般原则指导,而且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提供了操作指南。由于此次新会计准则体系出台,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思考和完善,其科学性有助于该准则的运用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稳定性。

三、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体系充分考虑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与趋同,绝大部分会计政策和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总体上保持了两者之间较高程度的协调和趋同。但由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环境、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不同的会计环境决定了各国的会计准则不可能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相同。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一些先进、合理、科学、对各类信息使用者有用精华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了中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一些与国际准则之间的一些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允价值的采纳。尽管这次会计准则的修订,将会计核算的计量基础由完全按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改为按公允价值作为会计核算的计量基础,但在公允价值的应用方面,采用了适度和谨慎的态度,其适用范围比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要窄些,目前我国的公允价值计量基础只适用于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整体上讲,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

2、在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面。《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关于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只讨论了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且会计处理方法规定只能采用购买法,取消了权益结合法。我国会计准则规范,既考虑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又考虑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且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