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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行政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门楼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楼牌。
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门牌、楼牌由公安机关设置,单元牌、户(室)牌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设置。
市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政、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门楼牌设置规范;门楼牌设置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使用地址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
第六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门楼牌设置规范对建设工程门牌、楼牌进行预编号,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上进行标注;对单元牌、户(室)牌进行预编号,编制编排表。
建设单位编制门楼牌预编号,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号指导,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编号指导意见。
建设单位依法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应当及时修改门楼牌预编号,并可以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编号指导。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的,测绘成果记载的门楼牌编号应当与预编号一致。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申请编号指导的,应当在房屋预售时告知购买人,房屋正式编号以公安机关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出具的门楼牌编号审核意见确认的编号为准。
第八条 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至竣工验收前的合理期限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制门楼牌号。
建设单位申请编制门楼牌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号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
(三)标注门牌、楼牌预编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和单元牌、户(室)牌预编号编排表。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完成对前款规定材料的审核,出具编号审核意见。
第九条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地名标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委托其制作、安装门牌、楼牌,并将生产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告知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区、县公安机关委托的生产单位应当完成门牌、楼牌的制作、安装。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的合理期限内与生产单位协商确定安装门牌、楼牌的有关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编号审核意见设置单元牌、户(室)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应当根据公布的标准地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领门楼牌地址、编号证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已确定的门楼牌地址信息和编号审核意见出具证明。
建设单位、产权人申请地址信息变更登记前,应当到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领门楼牌地址证明。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编号证明记载的地址信息进行登记,发放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 村民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的,施工完成后,应当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提交宅基地批准文件,申请设置门楼牌。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进行实地勘察,编制门楼牌号。
门楼牌号编制完成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统一编号,并设置临时标志牌。
临时标志牌仅用于标识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为该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产权登记信息凭证使用。
第十三条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新地名或者批准变更地名的,应当自确定或者批准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新地名或者变更后的地名开展门楼牌地址编号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因地名变更需要更换门楼牌的,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更换。
因地名变更,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确需办理地址登记事项变更的,办理相关事项的单位应当免费为当事人办理。
第十五条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巡视、管理工作,发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门楼牌或者门牌、楼牌出现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维护或者更换。
建筑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门牌、楼牌出现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予以维护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门楼牌地址信息设置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更改、移动、拆除、损毁公安机关依法设置的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门楼牌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故拖延编号指导、编号审核、制作安装等工作流程和时限,拒不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门楼牌号和设置门牌、楼牌的;
(三)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制作、安装门牌、楼牌的;
(四)发现门楼牌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或者接到有关情况的报告未及时纠正、维护或者更换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是指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地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承办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区名称、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名称等地名拟制、变更、报批、公布等事项的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生与执法职责有关的问题,相关部门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涉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不涉及公安机关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行政执法协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9号文件,根据20xx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的《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申请编制门楼牌号材料(一)编号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
【关键词】建设工程 造价 动态管理
引言
近年来,建筑工程造价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不仅会对最终的建设成本造成影响,而且还会引起业主单位的不满。在这种新形势下,动态管理与控制建筑工程造价,能够有效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 建筑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一,权力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责任主体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责任主体有相应的责任和权利,如果是由于其自身原因而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则应该对其相应的经济责任予以承担。
第二,经济与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该以经济和技术为标准,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
第三,全面控制原则,将费用控制意识贯穿整个建设工程的交付使用、施工、设计、规划等阶段。
第四,动态控制原则,灵活处理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原因要进行深入分析,进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第五,目标管理原则,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循预期的目标计划来合理支出资金,不得随意突破,力争用最少的投资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2 工程造价控制与动态管理的现状
工程造价直观的将就是工程的建造费用,其三要素为:“量、价、费”。根据我国目前的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工程造价包括建筑施工、安装、设备及工具的成本以及一些其他费用,而建筑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则是联系市场实际情况,科学制订和调整工程造价,不仅使其达到质量要求,并力求以最少的经济投入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它的实质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决策、设计、施工、竣工结算等阶段进行有效控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
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就是指对可以给工程造价的计算产生干扰的因素进行有效调整。这些干扰因素有很多方面,主要是由建筑工程材料的数量、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这项工作的展开要以较高的专业知识为基础。我国现阶段建筑施工技术不断提高,相应的施工方法、施工原材料也在不断改进之中,而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方法却固定不变,这就导致计划经济和不断变化市场经济的矛盾。在变化的市场经济中,工程材料实际消耗量和人工劳务费会不断变化,而消耗的标准不变,就会导致较大的价格误差。同时,施工单位对材料价格审核力度不够,很多施工单位对材料价格的调查缺乏科学管理办法。
3 建设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与成本控制的实施
由于长期受到传统的建筑管理模式的影响,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工程造价管理不重视,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与成本优化控制更是知之甚少。对此,建筑工程企业应该努力提高其对工程造价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深入研究建设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与成本的优化控制,并把相关的成功经验和成果应用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当中,用来指导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各部门之间的统筹合作,努力提高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3.1 准备阶段的动态管理与成本优化控制
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建筑工程项目决策、设计及招投标等阶段,其中招投标阶段工作的好坏对整个建筑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有直接的影响。招投标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的招投标工作,通过招投标可以选择最优的设计方案、最佳的施工单位以及质量稳定价格合理的材料及设备,从而实现建筑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与成本优化控制。为此,在招投标阶段,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标底的合理确定,并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单位的各种能力如社会信誉、资源能力、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的评价,选择最符合实际需要的施工单位,尽量降低工程造价,从源头上减少施工质量问题,有效协调施工各个环节,实现成本优化控制。
3.2 施工阶段的动态管理与成本优化控制
在建筑工程施工阶段,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因此施工阶段的动态管理与成本优化控制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对此,在施工阶段,应该坚持以合同为准则,统筹各个施工要素对于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并积极协调各方关系,妥善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和经济问题,最大限度控制施工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3 加强设计变更中的动态管理与成本优化控制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实际情况与原设计条件有差异及其他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出现,会经常发生工程的设计变更。只要发生工程变更,肯定就会造成工程造价的变动。为此,对于工程的变更要做到程序合法、签字完整、资料齐全。工程变更会造成工期延误,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变动,因此更应该做好资料的收集工作。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尽量按照原设计进行施工,避免变更造成造价的增加,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则必须按合同约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应由监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过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然后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3.4 竣工阶段的动态管理与成本优化控制
建筑工程竣工后,还要进行建筑工程结算工作,而这一阶段也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收尾工作,在此阶段必须认真收集和整理工程结算资料,以确保结算的准确性。通常情况下,工程竣工结算需要参考中标价、各类变更以及签证费用等,另外,还要对取费标准进行认真的审核。最后,在向建设单位提供结算前,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成本分析,判断材料采购数量、费用、财务成本等是否符合实际,如果发现比较大的问题,则应该立即查明原因,确定结算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建筑工程法定建设程序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当前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及解决工程历史遗留问题中出现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工程的施工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城乡统一标准,严格实施法定建设程序。
自2012年1月10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开工的工程,必须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质监(安监)登记、施工许可、定点放样、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组织定点放样;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市质(安)监应加强跟踪监督,对施工时发生施工单位更换、合同终止及工程长期停工等改变施工许可条件的,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变更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市房管处不予受理房产登记手续。
二、加强建设法规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宣传,建立建设工程信息网络公示制度。
局属各科室、单位及365建设窗口应加强建设法规、基本建设程序的宣传,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时,预先告知业主下一程序的办理要求、依据及违法行为的后果。及时将工程建设相关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在《建设(规划)局网站》公示,便于各科室、单位之间齐抓共管,跟踪监督。
三、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报建程序。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或者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更、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情形当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严肃查处,并将违法行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规范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管理。
施工企业参与违法建筑施工,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擅自开工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与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相挂钩,列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
五、强化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不得签发开工令;对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开工的,或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合同主体变更、中止施工等施工许可条件变更的,应及时发出停工令,对拒不停工的,必须及时书面向市质(安)监站、市建设局报告。监理企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督促工程停工,不及时报告,继续对工程实施监理的,列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
六、加强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
经审查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其外立面、层高、使用功能等不得随意更改,涉及房屋结构、强制性条文、节能标准等内容修改的,建设单位必须将修改后施工图纸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设计图纸的质量和深度,不得违反强制性条文随意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否则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
七、规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关键词】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装备价格管理 全过程价格管理
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现代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方式,已经在大多数建设项目中予以采用,并且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管理效益和可观的经济成果,这对我军装备价格管理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现代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简介
现代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是建设项目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由专业的价格管理队伍在决策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招投标及承发包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阶段,通过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相应形成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及竣工决算。这些造价形式之间存在着前者控制后者,后者补充前者这样的相互作用关系。
1、项目决策的内容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基础
工程决策决定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对工程造价控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正确的决策是设计的依据,它直接关系到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据有关资料统计,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中,投资决策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最大,达到80%~90%。因此,决策阶段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关键,直接影响着决策阶段之后的各个建设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是否科学。
项目决策的关键一是合理确定项目规模,二是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在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时既要考虑建设成本,又要考虑运行成本,既要考虑社会效益又要考虑企业长远效益。建设标准是否合理,对控制工程造价有很大影响,现阶段大多数建设项目采用适当超前、安全可行的技术标准,既考虑现时投入,又考虑长远效益。
2、开展设计招标并应用价值工程优化设计方案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积极开展设计招标是通过设计招标和方案竞选,择优选用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这是设计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第一步。
实质上,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想控制造价首先必须从技术上把关,技术在先,算账再后,否则设计一旦形成,就只能在此基础上定造价了。只有通过许多方案的技术比较,优化设计,进行经济评价和效益评价,才能做到在技术先进条件下的经济合理。所以价值工程应用更侧重于设计阶段工作,力争以比较低的成本,可靠地实现产品必要的功能,切实从设计上把工程造价降到合理水平。
3、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项目经批准新开工建设,项目即进入了施工阶段。施工安装活动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成本及安全、环保等目标的前提下进行,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由施工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这一阶段应注重以下问题。
(1)工程变更。除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因素外,设计变更是施工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将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果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尤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更要用先算账后变更的方法解决,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2)材料价格。加强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控制住材料价格。材料费用是构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据测算,一般建筑工程造价中材料费用占60%~70%,且呈上升趋势。由此可见,选用材料是否经济合理,对降低造价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为此,在保证材料合格的前提下,应努力争取最低价,及时掌握建材市场价格变化规律,制定材料价格的管理措施,建立一个能及时反馈、灵活可靠、四通八达的信息网络。对资金占用额大、采购较困难的大宗材料给予重点管理,使材料总费用降到最低。
(3)施工进度管理。在工程领域,网络计划技术的应用非常广泛,通过不断改进网络计划,寻求最优方案,以求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对计划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监督,保证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以最小的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
4、决算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
竣工决算是反映建设工程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及时、准确地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对于总结分析建设过程的经验教训,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及积累技术经济资料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坚持以现行的计价规范为依据,按照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根据竣工图、结合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工程审计人员不但要熟练掌握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定额子目的组成及包含的工作内容、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费用定额包含内容及记取方法,还要掌握它们的编制原理和内在联系,确保工程造价计算的准确性。
二、我军装备价格管理现状
1、装备价格及装备价格管理概念
装备价格是从一般价格范畴中独立出来的特殊价格范畴,是装备寿命周期费用的主体部分,在装备寿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可分为研制价格、购置价格、修理价格和退役处置价格。
装备价格管理是指遵循军工产品运动的客观规律和特点,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及法律等管理手段,解决装备制造活动中的价格确定与控制、技术与经济、经营与管理等实际问题,力求合理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达到提高投资效益和军事经济效益目的的全部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装备价格管理的基本内容就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装备价格。
2、我军装备价格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装备采购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我国用于确定装备研制价格和购置价格的分别是1995年颁布的《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和1996年颁布的《军品价格管理办法》。装备定价方法采用的是传统的完全成本加成定价法。现行的装备价格工作从总体上讲还没有完全摆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存在装备采购效益不高、装备技术水平提升缓慢、价格涨幅大、重大装备研制项目普遍“拖进度、降指标、涨费用”、新装备形成战斗力迟缓等问题。
在装备第一线的驻厂军事代表行使的主要职责是军工产品的质量监督与检验验收,参与装备价格管理的人员一般为兼职。审价中心和军代局审价处的专职审价人员对承制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生产成本了解不细。
用于确定装备购置价格、修理价格的《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已越来越难适应价格管理工作的要求,在具体实施中暴露出以下一些问题。
(1)《军品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军品价格由军品定价成本和按定价成本5%的利润率计算的利润两部分组成,这样的定价模式充分体现了军品价格管理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但却出现了成本越高利润越高的怪现象。
(2)总装厂主要配套产品附加利润率重复计算。以某厂总装生产某产品为例,定价750万元,但它的主要配套产品占了很大比重,其中外购改装车体95万元,发电机组140万元,雷达天线阵170万元,仅这3种配套件就占410万元,总装厂很轻松地就取得附加利润20.25万元。
(3)软件没有合理计费的定价模式违背了价值向价格转移的规律。
(4)按制造成本的1%固化计算售后服务费与实际情况常常不符。
因此,现行装备价格管理法规对降低军品成本、提高定价科学性、增加军品创新与改进,以及促进军品成本的合理性等方面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应用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努力寻求解决办法。
三、对装备全过程价格管理的几点建议
现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其特点是有专业的造价管理团队从项目立项、决策、设计、预算、招标、施工、到最终决算进行全过程价格管理,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在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的前提下把造价降到最低。由此启示,为了切实做好我军装备价格管理工作,把装备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我们对军工产品应实施全过程价格管理。
实施装备全过程价格管理,首先应建立专业化的装备价格管理队伍,在装备价格管理中真正做到以军方为主导。除审价中心专职的审价人员外,应发挥出一线军事代表的优势作用。在军事代表系统中,建立专业化的装备价格管理队伍、合同管理队伍、装备技术管理队伍、质量管理队伍等,把军事代表从目前繁重的任务中解放出来,从事自己的专职工作,确实抓好装备价格管理工作。专职的价格管理人员从装备立项开始就应参与进去,做好装备价格管理工作。
同时,我们也应该与时俱进,把现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思想应用到我军装备价格管理中,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具体的装备价格管理模式,在装备的寿命周期各阶段进行全过程价格管理。
1、论证和方案阶段
装备研制论证和方案阶段的主要任务为:开展军事需求和研制必要性分析,确定装备的作战使命任务、主要作战使用性能、主要战术技术指标、研制总要求和总体方案等。如同项目决策阶段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一样,这一阶段在装备寿命周期中所占时间比较少,花钱也不多,但却是决定装备价格的基础和关键,直接影响之后装备各个阶段的价格。
因此,控制装备价格,必须重视论证和方案阶段的各项工作。一要加强高层对装备立项论证阶段的决策;二要认真做好研制总要求的论证,选出装备性能和价格和最佳方案;三要优化装备方案设计,确保装备费效比科学合理;四要发挥价格管理人员的作用,控制装备全过程价格,在立项论证阶段做好装备全过程价格预计估算,在方案阶段做好装备全过程价格测算。
2、工程研制阶段
武器装备工程研制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按照已批准的研制总要求,对武器装备系统进行全面设计、试制和试验。这一阶段所花费的费用为研制费用,即研制价格,是装备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如同建设工程开展设计招标一样,武器装备也应积极开展研制招标,择优选用研制单位,控制研制价格。
武器装备全过程价格管理工作同建设工程造价格管理一样,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但武器装备的科技含量更高。因此,应建立价格评价机制,实行目标成本管理,在装备研制初期,对装备研制生产各阶段经费进行认真的测算和评价,制定各阶段的目标成本,依据确定的研制生产目标成本,对企业在装备研制生产中经费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和控制。
设计决定价格,装备价格的90%以上是设计阶段确定的。因而,要从源头抓起,加强经济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否则装备一旦定型就只能在此基础上定价了。研制阶段要严格杜绝承制单位的“拖、降、涨”行为。一要贯彻标准化、通用化、模块化的设计原则;二要严格按照研制基线开展工程研制;三要进行定价费用设计减低武器装备的建造成本;四要鼓励承制单位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择优选择设计方案,提高装备的可靠性、维修性和保障性。
在装备研制阶段,要像提高性能、控制质量那样控制好装备全过程价格,确定目标购置价格和目标修理价格,并按此目标价格优化设计方案,控制技术状态,实现由现有的“事后定价”向“事前控制”转变,真正使装备研制得起、买得起、使用得起、全过程价格最低。
3、采购合同签订及装备生产阶段
首先在确定武器装备采购方式时,应贯彻集中采购为主的原则,大力推行科研、购置一体化采购,全面推行竞争采购。常规武器装备应采用招标采购方式,择优选择装备生产承制单位;不能采用招标采购方式时,优选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通用性强,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以及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装备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家供应商供货的单一来源采购装备的配套设备和器件,具备招标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督促承制单位采用相应的方式采购。
装备合同签订后即进入装备生产阶段。装备购置价格是装备全过程价格的主体部分,在此阶段,应引入现代建设工程中的设备监理制度,装备价格管理人员应会同军事代表加强对武器装备购置价格的管理,严格监控装备过程成本,严格控制承制单位的设计变更,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技术、质量、进度要求进行付款。
首先,装备价格管理人员对拨付给承制单位的装备预付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应立即纠正。
其次,装备价格管理人员军事代表会同军事代表在监督装备承制单位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好设计变更,重大变更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从技术上和经济上进行充分论证和综合评估,确保变更的科学性和全过程价格的经济合理性。如确实需要变更的应越早办理越好,并计算好由此变更带来的价格变动。
装备定价的基础是成本,装备的成本在装备价格中的地位就好比材料和设备在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地位一样,是至关重要并具有决定性的。控制装备成本既要抓好总装产品,又要抓好配套产品。直接材料是装备成本的主体,装备价格管理人员要积累和掌握有关的材料价格信息,并督促承制单位选用质量性能可靠、价格经济实惠的材料。军事代表应促进承制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积极参加管理评审等活动,帮助其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武器装备的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从而降低装备成本。
最后,还应该应用项目管理、精益管理、6σ管理等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合理安排生产,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合理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以最小的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4、装备价格决算
装备检验验收合格并交付部队后,应组织军方有关装备价格管理人员会同装备承制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装备价格决算,并以军方为主导。装备价格决算在装备价格预算的基础上进行,计算设计变更和成本价格变动等因素对装备价格带来的影响。
在进行装备价格决算时要改变军品计价不合理的现状,对现行《军品价格管理办法》进行改革和完善,用切合实际的方法计算装备价格。
(1)调整军工产品5%的利润率。应根据军品技术含量、复杂程度等指标,确定不同军品定价的利润率,使高难度和高风险的军品生产获得高收益。
(2)取消配套产品附加利润。配套产品附加利润不是企业自身通过劳动创造的利润,它具有不合理性,建议产品价格计算公式为:军品价格=定价成本+(定价成本-主要配套件成本)×利润率。
(3)改进软件定价办法,对软件进行科学合理计价。
(4)按武器装备的技术含量和复杂程度确定一个合理的军品售后服务费。
5、其他
实施全过程价格管理应对装备的修理价格和退役处置价格进行管理,合理计算装备的全过程价格。装备修理价格可以参照购置价格进行确定。装备退役处置价格在全过程价格中所占比例较小,可从退役处置方式和价格概念展开分析,此处不详述。
此外,还应逐步建立军品价格标准成本体系,规范计价格项目、计价标准,统一定价尺度,实现由“个别成本计价”到“社会平均成本计价”的转变,激励承制单位加强自身管理,降低成本,增强国防科技实力。
另外,实施装备全过程价格管理还应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利用价值工程激励条款促使装备承制单位主动开展价值工程活动,降低装备成本。军方采办部门在研制过程中要紧紧围绕目标成本;在生产过程中要激励军工企业通过工艺、管理和技改等手段的改进,把产品成本控制在目标成本之内,在保证武器装备技能和效能指标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军品采办价格。
四、结语
关键词:合同管理;管理措施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is concluded, change, transfer, performance, termination behavior refers to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s review,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of a series of functions.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is the basic content of contract management i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all the activities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re i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s the center to carry out the.
Keyword: contract management;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把好五道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阶段合同管理的基本工作是建设项目投标和中标项目合同谈判,这阶段的合同管理一般在企业总部。 此阶段合同管理的特点是涉及部门多,需要协调工作多,企业必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位。 在合同签订阶段,合同管理主要是把好五道关。
1.1严把招标信息审查关
目前 ,整个建筑市场是 “僧多粥少 ”的局面,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 部分不良发包方任意虚假招标信息,欺骗施工企业。 因此企业市场开发部门应在收集市场招标信息基础上对发包方或总承包商的发包资格、信用情况、工程的合法性、建设资金的来源以及自身是否符合招标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决定是否购买标书。
1.2严把标书评审关
购买标书后,企业应组织市场开发、合同管理、工程管理、工程预算管理等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标书评审主要对招标要求、合同条件、工程范围等标书内容进行专业审查,标书评审应当做出是否投标的结论,需要投标的还应制订出标书制作方案。 对标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请求发包方澄清。 标书评审的目的是避免出现不响应标书的情况,提高中标率。
1.3严把合同评审关
项目中标后,由市场开发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草稿进行合同评审,正确分析合同中对自己有利或者不利的条款,在合同谈判时做到心中有数。 合同评审的基本要求就是合法、准确、全面。 合同评审应当着重对施工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价款的调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条款要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对,避免出现文字上的表述错误。
1.4严把合同签订关
合同经相关部门会签并被企业领导批准后签字盖章。 合同盖章时应审查发包方签字人员的授权委托,防止出现越权和无权。 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页数很多,双方的授权委托人应逐页小签或者加盖骑缝公章,以避免发生争议。
1.5严把合同交底关
合同签订后,市场开发部门应将全部合同资料移交合同管理部门。 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建帐登记。 合同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将合同分发至项目工地、工程管理、安全管理、经营管理等相关合同执行部门。 对于合同谈判没有解决的问题以及合同履行需要注意的重点和难点向相关部门书面交底。
2、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作好的四项工作
合同履行的管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重点。 此阶段合同管理的中心由企业总部转移到了项目工地。 项目工地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展的。 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主要做好四项工作。
2.1做好合同责任分解工作
为准确履行合同,项目工地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分解、细化责任,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分解到各管理部门和具体施工单位。 每个单位都必须熟悉涉及本部门及相关领域的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对合同中的内容进行二次甚至三次分解,具体落实到班组和人员,使合同履行的过程具体化。
2.2依据合同制订各项工作计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就是工程施工计划、劳动力需求计划、机械进场计划、物资采购计划、资金供应计划等计划的实施过程。 只要这些计划得到有效的落实,合同约定的目标就能实现。 但是传统的计划的编制往往与合同管理是脱节的,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因此,合同签订后项目工地应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详尽的各项计划,确保施工使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确保合同的全面、正确履行。
2.3做好合同签证和索赔工作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 特别是在项目中标靠低价情况下, 工程签证和索赔对依法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履行中的签证和索赔,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 合同签证和索赔决不只是合同管理部门或经营管理部门的事,而是每一个职工的事。
2.4做好合同资料的移交工作
工程竣工移交后,工程进入质保期。 合同管理也进入合同资料整理移交阶段。 在项目工地撤离后,必须将合同资料及时移交给专门负责工程保修部门,便于合同继续履行,让发包方对质保期工作满意,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3、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措施
为实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管理,在合同管理上,应突出抓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3.1设立专门合同管理机构
建立覆盖全企业合同管理网络从管理实践中看,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宜采用业务统一归口管理与项目块块管理相结合的形式。 所谓“业务统一归口管理”就是对全企业的各项目工地的各类合同审查、签订、履行监督等合同管理业务统一由专门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所谓“项目块块管理”就是项目工地按照职责的划分负责合同履行全过程的管理,直至合同的终结关闭。 为适应合同管理的需要, 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事务并负责对企业所属各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合同培训、监督和业务指导。 项目工地应根据项目大小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员,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员在业务上接受企业合同管理机构领导。
3.2制定统一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前提和保证。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行分散在各项目工地的特点更要求企业制订完善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基本的合同管理制度有《合同管理办法》、《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合同纠纷上报制度》等。 《合同管理办法》作为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核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合同管理机构及合同管理人员的权责、合同签订权限及职责的划分、合同签订审批程序、合同的履行、变更及解除制度、合同纠纷的处理程序、奖惩制度等。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较为分散,为避免发生越权或无权、擅自盖章等现象,必须加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主要规定授权委托书的申请、办理、使用、收回等内容。 除项目经理采用按一定期限进行授权外,其余人员授权委托书办理一律采用专事专授形式, 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越权、无权、表见情况的出现。 《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合同专用章的刻制、使用、遗失处理等内容,合同专用章必须由合同管理人员专门管理,确保公司合同专用章处于可控状态。 合同管理制度的统一实施,使合同管理职责落实到部门甚至个人,实现有章可循,将会有力地促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3.3拟定企业自己的合同范本
国际上大型建筑施工集团公司, 都有自己配套齐全的各种合同范本, 这即可以作为签约的蓝本, 也可作为工作人员对外洽商合同的依据。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物资买卖合同、固定资产购置合同等示范文本的建立,对于提高合同质量具有明显作用。 虽然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处于弱势,同发包方谈判的筹码不多,但自己也决不能胸中无谱,拟定本企业的建设工作施工合同范本也是有必要的。
3.4加强企业合同有关人员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是个系统工程,合同管理不仅要求合同管理者要熟悉法律知识,也要求对施工、管理、财务等相关知识有所了解,更重要的是与合同有关人员也要掌握必要的合同知识。 目前,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的大量问题都与内部工作人员重视合同不够,没有依法经营、依约管理有关。 因此,大力开展企业内部人员的合同培训工作,尤其是加强与合同密切相关的合同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物资采购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合同培训力度,让他们了解基本的合同法知识,熟悉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准确使用企业的规范合同文本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