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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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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控措施

职业危害防控措施范文第1篇

标准制定背景

多部门、多机构、跨学科队伍共同起草

该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张敏研究员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包括科研院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企业、行业协会、设计机构和工会等,参加起草的专业涵盖职业医学、职业卫生、流行病学、现场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现场职业卫生管理、工程设计与控制等多学科,充分体现铸造职业危害行业特点与预防控制的良好职业卫生实践,以及政府、企业、工会和职业病防治“三方协调”机制, 并在全国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和完善。

标准的目标

该标准的目标,旨在指导铸造企业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和创建职业卫生文化,通过领导承诺、全员参与、依靠科学进步和技术革新、持续改进,建立综合性职业病防治协调机制,采取综合性预防控制措施,从职业危害风险评估到风险预防与控制的全过程管理,达到保护铸造作业工人职业健康的目标。帮助汽车铸造企业树立重视生产工人工作条件和环境的良好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形象,促进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标准的主要内容

该标准的主要框架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职业卫生防护的职责与基本要求、职业接触的危害识别与健康风险评估、典型铸造工艺职业卫生防护以及5个资料性附录。

其中,职业卫生防护的职责与基本要求规定了4项职业卫生防护原则和5类职责。

该标准规定了职业卫生防护应该遵循以下4原则:

一是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二是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三是依靠科技进步,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工艺、技术和材料;

四是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

该标准还分别对用人单位、劳动者、供应商和承包商、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工会的职业卫生防护职责和基本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职业接触的危害识别与健康风险评估包括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识别方法、健康风险评估、典型铸造工艺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识别与风险评估举例。

典型铸造工艺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包括:通用要求、砂处理工部、造型工部、制芯工部、熔化工部、清理、精整工部、其他工部等分工部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并在附录E中列明24项按工种制定的预防控制指南。

五个资料性附录包括:

附录A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附录B 铸造作业职业健康监护项目表。附录B列明不同工种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监护项目以及职业禁忌证。

附录C 铸造作业个人防护用品的选用表。附录C列明不同工种的主要职业性有害因素以及应选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附录D 铸造工种(位)主要职业性有害因素。根据铸造作业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附录D详细列出了按工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以及某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存在的工作场所,并列明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附录E 铸造作业主要岗位职业危害识别与预防控制指南卡。附录E分6个工部24个主要岗位列出职业危害识别与预防控制指南。

标准重点解决的问题

该标准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以下7项。

首先是范围的限定,明确为汽车行业中的铸造作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

其次是标准结构,涵盖职业卫生防护的职责与基本要求、职业接触的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典型铸造工艺职业卫生防护等各个方面。

第三是标准职责,提出用人单位、劳动者、供应商和承包商、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工会的职责要求。

该标准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劳动者、供应商和承包商、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工会的职责要求。职业病防治是系统工程,这种规定贯彻落实了国家职业病防治的协调机制;特别是该标准明确了行业学会、协会供应商和承包商、工会在职业危害预防控制中的重要职责和作用,这对于充分依靠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群众监督强化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及对供应链主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是标准借鉴风险评估思想,在分析典型汽车铸造工艺技术、主要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健康损害的基础上,阐明职业危害的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法。

第五是标准鼓励产业技术革新,提出汽车铸造作业厂房设计、物料的存放和运输、工作台、生产设备的安全、采光与照明、劳动组织等通用要求,进行职业卫生防护。

第六是标准首次有针对性地按岗位提出职业危害的预防控制技术指南。

第七是标准所提出的各类技术要求详细、明确,操作性强。

全过程管理范例

该标准借鉴风险评估思想,在分析典型汽车铸造工艺技术、主要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健康损害的基础上,阐明职业危害的识别和风险评估方法。铸造作业是将熔融的金属或合金材料浇入预先制备的模型中,使之冷却和凝固而获得金属或合金毛胚、零件。典型铸造工艺可分为砂型铸造及特种铸造两类。砂型铸造用途最广,包括砂处理、造型、制芯、熔化、清理和辅助工序等工序。铸造作业职业性有害因素特点:铸造作业环境中职业性有害因素种类复杂、多种有害因素浓度超标,呈现高浓度粉尘、高浓度金属烟雾、多种低浓度化学性职业有害因素、高强度噪声及振动、高温、不良等职业性有害因素共存。主要职业病和工作有关疾病:尘肺病、石棉肺、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中暑、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哮喘、噪声性耳聋、手臂振动病和多种工作有关疾病(包括缺血性心脏病、高血压、腰背痛、关节病等)。不同工种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风险各异,男性工人的职业危害风险高于女性。

该标准根据职业危害风险评估的结果和特点,按工序提出了防护要求,包括通用要求和按工序的防护要求。通用要求包括铸造作业厂房设计、物料的存放和运输、工作台、生产设备的安全、采光与照明、劳动组织等通用要求。典型工序包括砂处理、造型、制芯、熔炼、清理、精整和其他工部。防护措施全面涵盖安全、卫生和环境问题,不仅针对防尘、防毒、防噪声、振动和高温等传统职业危害的预防控制,还提出劳动组织、工效要求、采光和照明等预防控制要求。

此外,该标准还按岗位、工种提出系统性的预防控制指南卡。包括24个岗位、工种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卡。以预防和控制汽车铸造作业职业危害为目的,首次有针对性地按岗位提出职业危害的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该指南是在充分借鉴“化学品分类控制技术”、岗位操作规程的基础上提出,并加入了上岗所要求的条件、工作任务、上下工序、主要设备,主要原、辅材料,作业方式和、职业危害与危险源点的识别、职业危害控制策略、主要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等要素,进一步丰富了“化学品分类控制技术”要点,便于铸造作业的一线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技术人员、工会代表以及用人单位管理者查阅使用。

建立职业病防治自律模式

实施该标准的关键技术问题,是推动用人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自律模式,主动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相关职业病防治制度,落实相关责任,制定职业危害控制计划,采取综合性措施落实铸造作业职业卫生防护的职责与基本要求,在铸造作业职业接触的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按铸造工艺落实职业卫生防护的通用要求和防护措施,按岗位落实职业危害的预防控制技术指南。

职业危害防控措施范文第2篇

一、相应对策结合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区域地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职业危害都比较严重,要改善企业的职业危害状况,需从多方面入手科学治理。

1.强化职业危害评价

职业病危害评价,以预防为原则,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投产后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在项目建设阶段,预防控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这样不仅仅可以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发生,而且还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区域地方企业的职业危害评价整体不高(40%),这需要强化职业危害评价的力度,使得中介机构能够更多介入企业的职业危害安全管理,更好的促进企业完善自身的生产环境,改进作业条件。通过评价提出预防、减弱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对策措施,从而得出建设项目应如何设计、管理才能达到职业卫生指标要求的结论。

2优化企业作业环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止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代替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这样可以从根本上降低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数量,达到强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目的。对于危险有害因素影响较大的因素如噪音、粉尘等,需要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范化标准,在条件许可的时候,推行强制化实行。

3.强化政府监管力度

由于从事职业卫生监督的人员较少,同时企业钻政策空子,很多时候限期整改的整改措施常常难以落到实处。为有效防控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需要形成政府在监督、监测、治疗各部门通力合作的综合防控职业危害预防和处置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上,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劳动者健康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4.提高企业主体意识

中小企业对职业病防治重视不足,用人单位往往更是只追求企业的经济利益和自身的发展,以牺牲劳动者健康为代价,有意逃避职业病的防治责任。这需要从行政与市场的两个方面,通过监管和经济杠杆,共同提升企业的职业危害安全主体意识。当然也存在有些企业本身对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就不太了解,不知道企业应该承担哪些职业病防治义务和责任,导致无意的忽视了职工的职业危害影响,这就需要加大对企业主体的教育培训。

5.提高员工防范意识

企业员工需要充分认识到职业病的危害,增加安全防范意识,从被动的遵守企业安全规章制度,转为主动的保护自我安全,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培训体系。由于劳动力过剩,且流动过大,劳动者因为害怕失去劳动,不会、不知、不敢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一个合理的企业员工安全保障体系也是不可缺少的。

二、总结

职业危害防控措施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国家、省、设区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第三条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提高效能,城乡兼顾、健全体系”的原则,坚持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体系,保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

第四条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发挥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作用,提高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的综合能力。

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职能范围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七条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组织接受所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具体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任务。

第八条国家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鼓励、支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四级。

第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专业特点与功能定位,以及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实际,明确职责和任务,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健全机制,规范管理,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是: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

第十二条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实施全国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开展质量检查和效果评估;组织实施全国性重大疾病监测、预测、调查、处理,研究全国重大疾病与公共卫生问题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策略;

(二)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机制,指导和参与地方传染病疫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参加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三)开展免疫规划策略研究和实施效果评价,对预防性生物制品应用提供技术指导;

(四)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促进全国公共卫生检验工作规范化;负责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网络技术管理和菌毒种保存管理;

(五)建立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网络平台,管理全国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健康危害因素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网络;

(六)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体系,研究和推广安全性评价新技术、新方法;

(七)组织实施国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

(八)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及技术仲裁工作,负责指导全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九)负责疾病预防控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考核;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规范性指导;

(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技术;拟订国家公共卫生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实施本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对重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监测与预测预警;实施辖区免疫规划方案与计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开展疫苗使用效果评价,参与重大免疫接种异常反应及事故处置;

(二)组建应急处理队伍,指导和开展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处置;

(三)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及毒物与污染物的检验鉴定和毒理学检验,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质量控制;

(四)建设省级网络信息平台,管理全省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网络;

(五)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卫生学评价和干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工作;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及技术仲裁工作,承担辖区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七)指导全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八)开展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考核;规范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九)参与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参与拟订国家公共卫生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组织开展本地疾病暴发调查处理和报告;负责辖区内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组织、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二)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因素,实施控制措施;

(三)开展常见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和常见毒物、污染物的检验鉴定;

(四)开展疾病监测和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辖区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

(六)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七)负责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业务考核;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上级下达的疾病预防控制任务,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具体工作的管理和落实;负责辖区内疫苗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

(二)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与信息收集、报告,落实具体控制措施;

(三)开展病原微生物常规检验和常见污染物的检验;

(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

(五)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组织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开展卫生防病工作,负责考核和评价,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六)负责疫情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指导乡、村和有关部门收集、报告疫情;

(七)开展卫生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第三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自查、抽查与考核相结合的定期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实验室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志,专用标志由卫生部制定。

第十九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配置,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执行。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内部考核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人员聘用制,逐步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要以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宗旨,热爱疾病预防控制事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备能够熟练掌握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信息管理、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实验室检验等相关技能的人员,在疫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有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加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人员数量的比例在规定编制内为:国家级和省级20~30%、设区的市级30~40%、县级40~50%。

第二十二条加强队伍建设,调整优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领导应由专业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培训机制。加强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保证业务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培训。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17号)和《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14号)的规定,由同级政府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计划等部门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内人数和预算定额落实人员经费,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重点疫情监测、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等项工作的合理需要。

第二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重大灾害防疫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同时,卫生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完善公共卫生财政经费保障体系的要求,在深入研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济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补助有关政策和办法。

第五章城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网络的建设,合理安排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经费和建设资金,保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可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并按其服务数量与质量,予以合理经费补助;也可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或者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按照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购买,所需经费列入卫生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指导下,承担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以下工作:

(一)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二)传染病疫情、疾病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三)指导有关单位和群众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五)承担乡村(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

(六)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的预防保健组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预防保健人员。业务、机构建设与发展等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任务与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充分发挥村级卫生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预防保健任务,协助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报酬,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乡(镇)卫生院等机构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

第三十四条提高基层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素质,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相关学历教育。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地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

职业危害防控措施范文第4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切实履行卫生监督职能,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卫生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卫生监督工作包括医疗服务监督,还包括食品、职业、放射、环境和学校等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性,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当前,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职业病危害与辐射防护和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医疗服务市场形势依然严峻,医疗和血液安全监管亟待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相当繁重,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水平已成为当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行政监管能力,保障群众健康安全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卫生监督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卫生监督体系,提高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和水平,为有效实施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通过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加大投入,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健全卫生监督监测网络,提升健康危害因素风险评估水平,规范卫生检验检测工作,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理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与卫生监督机构运行机制,形成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资源参与,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职责明确、队伍精干、技术先进、管理高效的卫生监督技术支持体系。

三、职责与任务

(一)主要职责。

1.卫生监督技术支持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健康危害因素风险评估、检验出证、技术仲裁、技术咨询以及参与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宣传。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的规划布局、认定授权、检查评估。卫生部负责国家及区域性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的认定授权。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的认定授权工作。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切实承担起卫生监督技术支持的职能并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各种技术资源,为卫生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市(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承担与卫生监督相关的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检验出证和技术咨询工作。国家、省级(含副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承担与卫生监督相关的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及风险评估、技术仲裁、技术咨询、参与法规标准制定和检验出证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承担规定的技术支持工作。

4.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卫生监督快速检测技术能力建设,提高技术能力和水平,承担现场卫生监督检测工作。

(二)主要任务。

1.建立健全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加强食品污染物及食源性疾病、化妆品不良反应、饮用水水质及水性疾病、职业病危害等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全国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网络,规范监测工作,做好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促进监测信息的交流和应用,为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2.提高健康危害因素风险评估能力。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当根据卫生监督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食品、化妆品、饮用水、辐射防护和职业卫生等健康危害因素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健康危害因素的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为卫生监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规范检验出证工作。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当根据卫生监督工作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化妆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辐射防护和职业卫生等检验出证工作,加强质量管理,严格规范技术人员行为,不断提高卫生检验检测技术水平,保证执法检验出证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4.加强技术仲裁的规范管理。卫生监督技术仲裁适用于卫生监督相关的检验评价、诊断鉴定结果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自愿提交第三方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做出技术裁决的情形。承担卫生监督技术仲裁的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组织开展技术仲裁工作,保证技术仲裁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5.做好技术咨询工作。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政府和社会提供食品、化妆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辐射防护、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监督相关的技术咨询。

6.积极参与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宣传。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发挥技术优势,参与卫生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宣传工作。

四、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在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与卫生监督机构间建立规范合理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的检查考核,保证卫生监督技术支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将食品、化妆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辐射防护和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不断改善技术装备条件,提高技术检验和评价能力。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卫生监督相关的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风险评估和检验出证等工作所需经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现场卫生监督检测所需经费,都应当按照国家财政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预算,根据需要合理安排。

(三)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队伍建设。

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重视食品、化妆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辐射防护和职业卫生等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努力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承担卫生监督相关检验出证工作任务的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严格规范卫生检验人员技术行为,加强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

职业危害防控措施范文第5篇

作者:齐玉萍 杨培记 单位:河南省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是《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要求。⑴《职业卫生防病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⑵《职业病防治法》第48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这是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所必须旅行的举证责任。⑶《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有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的基本要求:(1)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案卷归档前要做好准备工作。①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执法机关、内容、文种3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内容。②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③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④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2)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3)档案工作人员要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4)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补修复制。(5)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6)对保管的职业卫生档案要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对于涉及劳动者个人健康资料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2)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3)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4)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①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②建设项目初步计划书。③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④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⑦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等内容。(7)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数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与评价报告。(9)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维修档案,包括,①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②安装、调试验收记录。③运行使用记录。④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10)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11)职业健康监护资料。①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职业禁忌证明单及调离情况。③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治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④职业病检出名单。(12)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13)职业病含工作有关疾病发生情况及职业病患者处理情况记录。(14)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15)各种监督文书,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16)各种汇总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职业病发病情况汇总资料,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培训情况汇总资料,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劳动者死亡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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