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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会计和税收是两大不同的领域,由于两者核算目的、核算依据不同,对企业发生的收益、费用和损失等的确认就产生了一定差异。笔者拟对《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中一些的处理做出相应比较。
1 关于企业对外捐赠的比较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企业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对外捐赠,按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A)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税务处理:
借:所得税(B)
贷:应交税--应交所得税(B)
B=[税法规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账面余额)-发生的相关费用+A-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现行税率
2 关于企业接受捐赠的比较
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年末再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相关资产(A) 贷:待转资产价值 (A)
税务处理:
借:待转资产价值(A) 贷:资本公积(补平)、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B)
B=(A-亏损)×现行税率
注:亏损包括当期亏损及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内的亏损;
3 关于企业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的比较
3.1 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此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应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务处理无调整事项
3.2 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
此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因报告年度的财务报告尚未对外报出,故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相关收入、成本;纳税调整则视企业采用的所得税处理方法而定。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
借:递延税款(A)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A)
A=退货利润×现行税率
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税务处理:
借:所得税(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B)
B=(本年利润-退货利润)×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C)、递延税款(A)
C=(本年利润-退货利润)×现行税率
4 关于企业计提和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等的比较(以固定资产为例,假定不存在其它调整事项)
4.1 提取减值准备的当期
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企业定期对各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时可予以扣除;而税法则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要遵循据实扣除原则,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列支,应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确认为递延税款。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递延税款(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4.2 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期间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故在此期间只存在折旧额的差异。税务处理如下: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利润+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递延税款(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4.3 准备转回的当期
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价值得以恢复时,转回的各项减值准备应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但税法规定,因价值恢复而增加的这部分利润不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总额。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准备科目(A)
贷:营业外支出等(C) 累计折旧A-C
A≤原计提的准备金额
C=(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正常账面价值的孰低者-现账面价值)与A的孰低者
A-C≤不考虑准备计提的累计折旧-考虑准备计提的累计折旧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转回的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递延税款(B)
A=(会计利润-转回的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转回的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4.4 准备转回后的年份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后,应当按照转回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折旧额,故此期间只存在折旧额的差异。税务处理同4.2。
4.5 资产发生永久性减值的年份
对于发生永久性减值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变价收入、责任和保险赔款的核算是一致的,只是对全额计提的准备和折旧差异确认的时间不同会产生时间性差异,确认为递延税款。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全额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 递延税款(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全额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全额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4.6 处置已计提减值的资产的年份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企业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的处置损益应计入当期利润总额;而税法规定,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损益与按照税法确认的损益差异与折旧差异可作为时间性差异,确认为递延税款。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处置损失差异+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递延税款(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处置损失差异+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处置损失差异+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5 关于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比较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的期间摊销计入损益;而税法不确认这部分损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计入损益。
会计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应享受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A)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成本(A)
借:投资收益 A/N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A/N
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成本(B)
贷:资本公积——股本投资准备(B)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C)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C)
C=(会计利润+A/N)×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 递延税款(D)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C)
【关键词】 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 联系 区别 合理模式
会计准则与制度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存在差别,在内涵上,两者的指导思想是截然不同的。在国外,准则的制定,以英美为代表,其指导思想是“指导性”,因此以原理为导向;制度的制定,以法国为代表,其指导思想是“指令性”,因此以规则为导向。这一差别是准则与制度的根本差别,并最终导致了它们在外延上的差别。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二者哪一个更适应中国现状,本文从比较入手,试对这一问题作出解答。
一、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联系与区别
会计制度是以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以同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其次,侧重点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再次,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将陆续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
最后,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必然性和可行性
1、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要求会计准则国际趋同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明显加快,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以及跨国公司均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资本市场日益壮大,跨国兼并活动日益频繁并愈演愈烈,资本流动也日渐迅速。在这种情况下,对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也就越来越迫切。
首先,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促进了区域或全球资本市场的加速形成。根据1998年底的情况,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价总额中,有70%来自于非英国公司;德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有80%来自于60多个国家的非德国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的13000家公司中,有1000多家为外国公司;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有58家外国公司上市。“由于各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投资者和公司都在不断寻找跨越国界的机会,因此对世界通用商业语言的要求也就更为迫切。”
其次,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导致了全球企业兼并步伐的加快。仅在1999年,全球企业购并总金额就猛增至3.31万亿美元,超过了1990年至1995年的并购总额之和。然而,在世界购并浪潮中,由于缺乏全球通用的会计准则,造成了企业财务信息不可比,浪费了时间和精力。在最著名的德国戴姆勒―奔驰(Daimler-Benz)案例中,戴姆勒公司1993年的经营情况,按德国会计标准计算是1.68亿美元的利润,而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却是大约10亿美元的巨额亏损。两者差距之悬殊,令人咋舌!因此,各国政府、有关国际机构均意识到,减少各国会计准则的差异、推动各国会计准则的趋同,对于提供可比、透明的财务信息是至关重要的。
最后,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加快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步伐。虽然产生金融危机的原因较为复杂,但一些国家金融和会计监管体系不健全、会计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会计准则的质量较差等肯定都是重要的原因。如果没有正确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导致财务会计报表未能及时提供有用信息,以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分析引发金融危机的各种重要因素,就会严重降低公司和银行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如今,全世界的投资者对跨国投资,尤其是对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变得更为慎重;同时,世界银行等一些国际开发银行也相继对贷款国家和企业提出了按国际会计准则提供财务信息的要求。
因此,制定全球通用会计准则并促进各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市场全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危机及其他事件的教训对加强会计监管、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的推动所带来的结果。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改组为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提供了可能
众所周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自1973年成立以来,为制定和推广国际会计准则作出了令人瞩目的贡献,国际会计准则亦受到了日益普遍的应用。然而当国际会计准则被推荐到拥有世界上最大资本市场的美国应用时,却遇到了挑战。这种挑战一方面来自于IASC组织结构的缺陷;另一方面来自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竞争。
就IASC的机构性质而言,它是一个会计职业界的国际组织,会员代表全部来自于会计职业界和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经费也主要由IASC理事会的会员所在机构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提供。国际会计准则既缺乏像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那样的“实质性权威支持”,也缺乏像有些国家所采用的行政或法律制度保障的强制性,因此其应用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IASC要求其会员尽最大努力说服本国政府、会计准则制定团体、证券管理机构和工商企业界在财务报表的所有重大方面遵守国际会计准则,但限于IASC组织机构的性质和会员的影响力,使国际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大打折扣。目前,西方主要发达国际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已从初期的属于会计职业机构的组织发展成为独立的民间组织,而国际会计准则要在一个国家中应用往往需要经过该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认可,IASC如果不直接与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保持直接的联系,就很难推动国际会计准则与各国会计准则的协调和趋同,国际会计准则在全世界的推广也将会举步维艰。
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美国对IASC的努力并不以为然。美国自认为制定会计准则的历史最为悠久,花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多,美国GAAP最为详细和完善,准则制定程序也最为充分、公开和独立。美国凭借其政治地位、经济实力以及最大资本市场所在国的优势,以“高质量”为借口,阻碍国际会计准则在美国资本市场的应用,同时又竭力扩展美国GAAP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在2001年IASC改组以前,美国FASB只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IASC的理事会,基本没有介入IASC的工作,也没有真心支持IASC的国际会计准则,因此事实上造成了IASC与FASB的两套会计准则同时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割据的局面。一些欧洲国家的证券交易所,还同时允许应用本国准则、美国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改革,实际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由原先作为各国会计准则的“协调者”变成“全球会计准则”制定者。
三、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兼容并蓄――我国现阶段企业会计改革的合理模式
正是由于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存在着上述众多差异,两者之间有着各自的侧重点和不同的作用,但又都无独自承担规范我国会计核算的能力。所以,我国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共同承担规范我国会计核算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问题在于两者是否兼容?是否应该彼此替代?是否符合会计国际化的要求?这有待于我们深入研究。
我国已加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并成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观察员,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国公司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将大举进入中国市场,同时我国企业也要走出国门,到世界资本市场融资,所有这些都要求我国加快会计改革的步伐,顺应会计国际化的潮流。那么,我国会计如何改革?能否照搬美国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并公布的上百项会计准则来取代目前使用的会计制度?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首先,从发达国家会计规范的发展历史情况看,会计准则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制定的,要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会计准则需要几代人的不懈努力。而我国目前只有13个会计准则,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其次,会计准则通常只作原则性规定,不可能像会计制度那样详细具体。以会计准则作为会计规范的唯一或主要形式,要求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有比较高的素质,以便在会计和审计过程中根据准则的原则性要求发挥专业判断。但是,我国大部分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对会计准则比较陌生,难以把握,尚不具备这样的专业素质。
[关键词] 会计规范 会计准则 会计制度 国际协调
会计规范,是指所有能对会计实务起约束作用的法规、条例、原则、准则和道德守则的总和。一般而言,会计规范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会计法律规范、会计准则规范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本文主要探讨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变迁。
一、我国会计规范的变迁与现状
我国的会计规范变迁可以划分为两大阶段:
1.纯“制度”阶段(建国――1992年)
从建国以后,我国的会计规范就采取“制度”的形式。这种形式不但在我国由来已久,为人民所亲见乐闻,而且制度向来被认为是法规的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统一性和强制性。
我国的会计制度建设首先经历了苏化阶段,从1951年下半年财政部就在原苏联专家的帮助下,陆续制定了服务于计划经济的会计制度,如《国营企业统一会计报表格式及说明草案》、《国营企业统一会计科目及说明草案》等等。而在1953年,除把原先分散在统一会计制度中的共性内容修订为单项“办法”或“规程”外,对于其他核算内容则建立了分部门、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这样,我国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就确定了分部门、分行业一统到底,密切依存于计划经济的会计规范体制。
1958年至1978年,是我国历史上的非常时期,国家统一会计工作一度陷入停滞和瘫痪状态,会计制度建设进入虚无阶段。
197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正式恢复会计制度司建制并开始办公,我国的会计制度建设进入了强化阶段。从1980年至1992年,财政部先后了国营工业企业、国营供销企业、国营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乡镇企业、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对外承包企业、城镇集体商业企业、国营证券公司、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众多分所有制、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
2.“准则”与“制度”并行阶段(1992年至今)
党的后,随着学术界思想的解禁,我国会计界开始接受西方的会计准则思想,研究西方的会计原则、会计准则问题,并试图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结合中国的实际来探讨我国“社会主义会计准则”的特点和内容。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当时的财政部会计司的会计准则组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于1991年1月《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后经多次修改。1992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以部长令的形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并于199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企业基本会计准则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的会计规范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也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初步确立,实现了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初步接轨。
在我国会计人员总体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企业会计准则》难以指导会计实务的操作;同时由于众多分所有制企业会计制度的并存,不仅造成了重复浪费,也引起了信息的混淆。因此,1993年,财政部对会计制度进行了彻底的修订,建立了一个由分行业会计制度组成的新会计制度体系。该体系涵盖了工业、商品流通、运输、邮电通信、农业、房地产开发、施工、对外经济合作、旅游服务、金融、保险等13个不同行业的会计制度。
这些会计制度的推出只是新旧会计规范交替之际的权宜措施。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认识到,要真正贯彻会计准则指导会计实务的改革方向,必须加快具体准则的制定步伐。1997年,为了规范当时极度混乱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诞生。从1997年至2004年,我国陆续颁布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我国加入了WTO。而我国在此之前的会计制度,除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在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披露方面与国际协调程度较高之外,其他分行业会计制度与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有着很大的不同。此外,分行业会计制度导致了各会计制度之间在衔接上存在问题,特别是在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集团中,这一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会计制度必须统一。财政部应对已经发展起来的多元经济体系,打破行业、所有制、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的界限,着手建立了一套统一会计制度。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正式《企业会计制度》,这一统一会计制度将除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体系,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同时废止。2001年11月,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执行。2004年4月,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至此,以《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主的企业会计制度体系建设基本完成。
与此同时,我国一直没有停下会计准则建设的步伐。从2005年开始,我国的会计准则建设进入崭新阶段――全面构建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为了全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入的对外开放的需要,在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准则制定的经验积累基础上,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2006年10月30日,又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由对原来的一项基本准则和16项具体准则的修订,以及20余项新制定准则构成,即包括一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以及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等。新会计准则体系颁布后,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尽管如此,《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却并未废止,其他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继续执行相关会计制度。
综上所述,我国的会计规范体制从1992年开始进入了“准则”与“制度”并行的阶段,并且这种格局一直存续至今。
二、对未来我国会计规范变迁的展望
1.“准则”与“制度”并行的局面将在近期内延续
(1)“准则”与“制度”之间的优势互补关系决定二者可以并行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同属于会计规范形式,但两者却有各自的侧重点。会计准则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与事项)或特别的报表项目为对象,详细分析各该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必须引用的概念的定义,以确认和计量为核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可能发生的各种会计问题制定处理的规范。学习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便会了解某特定会计业务会计处理的全过程。会计制度则以某一特定部门、特定行业或所有部门的企业为对象,侧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说明、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由此可见,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存在两个最主要的差别:一是规范的对象不同,二是规范的重点不同。采用准则的形式,可以引导会计人员从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开始,进而决定如何记录和报告(披露);采用制度的形式,会计人员能直接使用会计科目进行记录,并按规定程序和格式编制财务报表。因此对比起来,准则比较抽象,难学难懂;而制度则比较具体,容易理解和操作。但准则的优点是,能够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掌握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并能举一反三,增强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总而言之,“准则”和“制度”都是会计规范的形式,它们之间的优缺点是可以互补的,从而可以结合起来运用。
(2)“准则”与“制度”并行符合我国近期内的基本国情
首先,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长期采用会计准则规范形式,其会计准则体系是建立在完善市场经济与发达资本市场基础上的。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前尚不够完善,资本市场也不够成熟,这无疑限制了我国与西方国家会计惯例的接轨,从而在近期内采用“准则”与“制度”并行的权宜措施。其次,从建国以来我国会计的发展历史来看,会计制度已成为人们所喜闻乐见的一种会计规范形式,人们已习惯于按照会计制度的规范模式从事会计工作,如果废止会计制度必将导致会计人员的不适应。因此,会计制度这种规范形式在近期内仍会予以保留,从而与新会计准则并存。再次,新会计准则体系给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带来了较大空间,进而对会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我国目前会计人员队伍的整体实力尚不足以应付新会计准则的这一要求,这也决定了在当前形势下不可能全面推行新会计准则,而只能允许“准则”与“制度”并行。最后,从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来看,目前除了上市公司外,强制执行新准则的还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另外有24家中央企业集团也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准则。根据总体部署,2008年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将扩大到中央国有企业,2009年将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目标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中国的大中型企业统一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近期内尚不能覆盖至我国所有企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仍应继续执行相关会计制度。
总之,“准则”与“制度”并行是一种符合我国近期内基本国情的合理选择。
2.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决定“准则”驱逐“制度”必将成为远期趋势
所谓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按照我国会计学家常勋教授的理论,就是通过一些国际性组织或专门机构,制定或采纳一些统一的会计准则或其他标准化文件,从而促进一定地区或世界范围内各国会计实务和财务信息的统一和可比。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目标,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会计准则国际标准化,即以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各国的会计实务;二是提高各国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随着经济全球化成为大势所趋,通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以及全球范围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不懈努力,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甚至趋同已经逐渐取得共识。
我国现已加入WTO,成为全球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客观上要求我们在各方面借鉴并接近国际惯例。因此,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实现我国会计的国际化,成为我国会计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我国会计的未来发展方向。当然,在会计规范形式的选择上,也应毫不例外地借鉴国际会计惯例,这就决定了我国对会计规范形式的国际化选择是必须采用“准则”形式。因为会计规范作为会计这种“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语法,在国际上形成的通用形式就是会计准则。可以说,会计准则这种规范形式实际上已构成了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内容同形式相比,后者不是主要的,但形式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影响内容。我们不能忽视会计准则这一国际通用会计规范形式的重要意义,至少为了便于进行国际上的沟通,使国外投资人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我们的会计规范及其所形成的会计信息,我们也需要采用会计准则的形式来规范我国现代企业的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而此次的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一个最大亮点,就在于其尽可能地借鉴了国际惯例,充分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协调和趋同,这也为将来我国的会计规范形式由目前的“准则与制度并行的双轨制模式”向“纯准则的单轨制模式”转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综上所述,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要求我国必须采用“准则”这种会计规范形式,从而形成了未来“准则”驱逐“制度”的长期趋势。
参考文献:
[1]葛家澍 杜兴强:会计理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380~401
[2]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运用,[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1~35
[关键词] 所得税会计准则 国际化 改革历程 资产负债表观
一、 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改革历程
所得税会计在我国还属于比较新的领域,一直在2006年2月以前,我们国家还没有具体准则来对所得税会计业务进行规范。在所得税会计准则颁布以前,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的会计理论和实务中,由于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因而缺乏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土壤。此外,按照当时的分行业会计制度,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作为利润分配的一个内容而不是作为一项费用来反映。比如,按当时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企业这种核算方法在理论上被称之为所得税的收益分配论。
1994年以后,伴随着税制改革的进行,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在1994年6月,我国财政部以(94)财会字第25号文下发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在科目设置上,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同时首次规定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从而明确了所得税的费用性质。此外,该文件还规定,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递延税款”科目,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在会计处理方法上,对因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这两种不同的差异,文件规定: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文件规定,一般应按“递延法”进行账务处理,但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企业也可以采用“债务法”进行账务处理。由此可以看出,暂行规定将递延法作为了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基本方法,债务法作为了一个可以允许的选择(注意:暂行规定并没有指出企业应该采取利润表债务法还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财政部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七条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基本保持了一致,企业仍然可以在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负债法)中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选择。但企业会计制度对纳税影响会计法的计算公式进行了详细地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债务法的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根据盖地、刘慧凤(2005)对利润表负债法和资产负债表负债法的划分(利润表负债法考虑了所得税计量的特殊性,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出发,合理反映了所得税费用,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是一个倒轧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仅考虑所得税计量的特殊性,而且从资产负债表出发,从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出发,保证了资产、负债的合理性,但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成为一个倒轧数),《企业会计制度》中所列示的债务法的“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公式,是利润表债务法的计算公式,即重视利润表。
2001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与《企业会计制度》完全保持了一致。2004年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根据小企业会计核算目的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规定小企业应当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即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但在《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三)中规定,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先后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基本保持了一致的做法,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中进行选择,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势差异很大。如何顺应国际化趋势,适应中国现实需求,制定出高质量所得税会计准则就成为当务之急。
二、 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制定的国际化取向
在会税分离成为税务会计发展的大趋势下(刘慧凤、盖地,2006),各国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必然存在,而且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所得税会计准则既是会税分离的产物,也是会计准则的一部分,因此,以所得税会计处理和报告为规范内容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国际化是必然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是规范所得税会计处理和报告的会计技术规范,其国际化的程度主要通过所得税会计方法的选择和所得税报告的规定来体现。
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这是我国第一次通过准则的形式来规范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准则充分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 12)的内容,标志着我国入世后会计准则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对比准则和以往的所得税暂行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所得税核算注重的对象由原来的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转为暂时性差异
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准则摒弃以往制度和规定中“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概念,引进了“暂时性差异”的定义。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是从利润表的角度考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而暂时性差异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考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两者有很大差别。
2.准则统一了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
所得税核算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类;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债务法下还可分为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准则出台之前,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可以针对具体情况选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或利润表债务法。而准则则反映了三点变化:一是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不允许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之间作选择,统一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二是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不允许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之间作选择,统一要求采用债务法;三是摒弃了利润表债务法,而改用国际上流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3.准则设定了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上限,并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准则在以往制度和规定的基础上,设定了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上限,即“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规定,除特别限制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此外,为了体现谨慎性原则,准则要求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即预计未来所得税的利益不能实现的,应将不能实现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当前有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实现情况,同时确认本期所得税费用。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4.新准则规范了所得税项目的列报和披露要求
以往制度和规定中对企业在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仅包括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而准则则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以往制度和规定在“递延税项”下设“递延税款借项”或“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余额,而准则规定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应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总之,所得税会计准则中的变化体现出企业财务会计视角已经由利润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表观,反映了当前会计界视野的拓宽和认识的深化,以及目标的国际趋同。
参考文献:
[1]盖地刘慧凤:2005,对构建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相关问题的探讨.财经论从,2005年第5期:P83-89
[2]盖地李韬:2005,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探讨.财务与会计,2005年第1期:P26-28
[3]刘慧凤盖地:2006,所得税会计准则国际化:国际进展与中国抉择.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年第2期:P78-82
【关键词】金融改革;会计制度;评价
一、金融改革的回顾与金融会计的演进
(一)30年来金融改革的基本回顾
党的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30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大致经历了重塑金融体系、启动金融改革和攻坚与扩大对外开放三个时期。
重塑金融体系时期(1978-1992)。这一时期,初步奠定了我国金融业三足鼎立局面。论文百事通1979年4月,国务院作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使我国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苏。1983年9月,国务院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该项决定,打破了人民银行大一统银行体制,由此催生了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在内四家国有专业银行和一批新型商业银行。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开业。
启动金融改革与加强法制建设时期(1993-2001)。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由此拉开了银行业商业化改革的序幕。此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陆续颁布与实施。随着1992年10月移交证券业监管权,保险业监管权也于1998年11月由人民银行移交新成立的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攻坚与扩大对外开放时期(2001-至今)。为化解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积聚的金融业巨额不良资产和处置严重违规经营以及资不抵债金融机构,我国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包括行政关闭、不良资产剥离、注资、债转股、中央银行再贷款、中央财政直接偿付等多种政策措施。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在完成“三步曲”基础上实现整体上市。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结束,金融业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和逐渐“走出去”。2003年1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法律上最终奠定了“一行三会”对金融分业监管体制。2004年1月,国务院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经过30年的努力,我国金融发生了历史性变化。由单一的国家银行体制发展到了由“一行三会”调控和监管,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多种融资渠道并存、功能互补和协调发展的金融体系,使我国的金融体制初步形成市场化框架。金融宏观调控实现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直接到间接、从无法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转型。
(二)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会计规范的演进
随着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对会计信息的质量以及产生会计信息的依据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推动了相关会计制度的不断革新变化。金融业改革不仅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会计制度,而且也使会计核算逐步走上国际化的道路。
构建金融会计与进行适度性改革时期(1978-1991)。1987年4月,人民银行依据《会计法》和《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了《全国银行业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该制度的颁布,实现了我国金融会计制度零的突破,奠定了中央银行管理金融财务会计的主体地位。该制度统一了银行会计科目、账务处理程序和记账方法,允许各总行从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中进行选择和比照该制度制定各行财务会计制度。
建立分行业会计制度和探索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时期(1992-2000)。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纲要》要求,财政部于1992年11月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在银行会计制度基础上,1993年3月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结合两则要求,联合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为满足证券公司和保险企业会计核算需求,此后不久,财政部又分别颁布了《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推动金融企业会计与企业会计接轨时期(2001-2005)。随着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惯例,建立健全统一会计制度的呼声日高。为此,财政部在2000年末至2001年先后了《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并结合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特性,根据修改后的《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重新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要求上市金融机构遵循。该制度在分析总结我国金融企业,特别是上市金融企业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有制度进行了完善,并使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真正实现了对接。
建立统一会计规范体系和实现国际接轨时期(2006-至今)。为履行入世承诺,财政部于2006年2月修订和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其中包括首次的金融会计准则。这些制度公布后,将率先在上市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宣告了我国分所有制性质、分行业、按会计主体规定会计核算和披露方式将成为过去,实现了金融会计和一般企业会计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二、对30年来金融会计规范建设的基本评价
(一)金融会计规范建设在经过30年的探索实现了两次飞跃和后来居上
30年来,中国金融会计改革是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背景下逐步发展的。在1978至1991年间,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理论探索与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实施,我国金融会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方法体系。而自1992年开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与国际经济体系的逐渐接轨,金融会计业务处理规范也逐渐向国际惯例靠拢。从30年来我国金融业会计演进的轨迹看,可以清楚地看到起步、初步接轨、第一次飞跃和第二次飞跃的演进过程。如果说《全国银行业统一会计基本制度》是金融会计规范建设起步阶段的重要标志,那么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在1993年联合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就不仅是在一定程度上第一次对各类金融企业会计核算进行了统一规范,而是启动了金融企业会计与企业会计的初步接轨。
2001年重新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顺应了企业会计改革的潮流,逐步把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纳入到企业会计核算改革的整体框架之中,基本实现了同类金融会计事项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核算的一致性,是金融企业会计核算与企业会计核算接轨的第一次飞跃。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则是接轨后的再次飞跃。它意味着在面向市场经济前提下,我国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同类业务在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的统一。新会计准则的推行,标志着金融企业不再滞后于非金融企业,而是同步实施,并将范围扩展到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行业领域,同时也考虑到了在企业的普遍适用性。
(二)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具有深远的意义
30年来我国金融会计的演进,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与经济体制变迁和金融改革是一个互动的过程,经济体制变迁的模式与路径决定了会计演进的模式与路径。回顾30年来我国金融会计改革,完成了两个历史性转变:从计划经济时代习惯于统一会计制度逐步过渡到将制度制定权还政于企业,从习惯于规制导向向原则导向转变,在会计思想完成了由“工具论”向“管理论”的转变。通过金融企业会计改革,一方面为金融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综合改革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也有效地提高了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以及境内外资本市场信息的可比性。
经济体制改革,开辟了会计实务发展的新领域。围绕这些新兴领域,产生了诸如企业兼并与资产重组会计、企业破产清算会计、企业租赁会计以及金融工具会计等新问题。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使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会计实务逐步得到规范。2006年2月的新会计准则,是继1993年会计准则改革和2000年会计制度改革之后新的里程碑。它是我国会计标准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背景下颁布的。不仅填补了我国金融会计标准的空白,而且是会计理念、会计计量技术的重大转变。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为社会相关各方评价金融企业经营业绩与风险提供更准确的依据,同时也对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层、监管者以及对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作出评价的中介机构的职业技能、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展望与进一步完善金融会计制度的建议
(一)金融改革展望
进入2008年以来,在全球经济整体增速放缓、通货膨胀压力上升、金融市场动荡加剧的前提下,各经济体面临保持增长和抑制通货膨胀的两难选择。美国次贷危机对国际经济金融体系产生的冲击不断加剧。在全球经济增长急速放缓和通胀抬头以及我国经济日益溶入世界经济体系大背景下,我国经济也出现了周期性波动,金融业改革任重道远。面对国际金融市场急剧变动,我国金融业要准确把握金融市场变动,努力确保金融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全面提升金融业整体竞争力。
一是要进一步巩固和继续深化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机制建设,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对已完成改制上市的金融机构,要继续完善法人治理与风险管理机制;对未完成改制的,要稳步有序推进改革。二是要着力解决制约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法律制约、产品制约、市场制约和监管的不协调。要从宏观政策层面突破这些瓶颈制约,鼓励金融创新,积极培育“相互融合”的金融市场体系,逐步改变金融市场分割的局面和增加农村金融市场有效供给以及健全金融调控和强化金融业监管的“无缝链接”,防止监管规定和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发生。三是要主动转变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面对国际国内竞争加剧的压力,金融机构应主动实施经营模式、增长方式的战略转型,全面调整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客户结构、营销渠道,实现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分别由以规模扩张为主、以依赖传统业务为主向以质量效益为主、以多元化、综合化转变,努力把金融机构建设成为治理良好、资本充足、内控严密和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新晨
(二)充分估计新会计准则对金融业的影响,主动寻求应对之策
一是充分估量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的复杂性与长期影响。与其他会计准则相比,金融企业会计准则更加复杂。这种复杂性源自现代金融的复杂性和会计准则本身的严密与复杂。既涉及大量金融工具专业术语的理解,又包括新金融工具对传统会计理论和方法产生的挑战以及如何有效解决新型业务处理问题。二是充分考量中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会计环境,审慎评估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会计业务处理遵循着两种不同的会计规范:一种是2001年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另一种是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从发展趋势看,企业会计准则有逐步取代企业会计制度的趋势。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中,中国银监会在全面评估各银行业机构基础条件基础上,从有利于银行业机构建立适应新会计准则要求的内部管理流程、信息处理系统和提高执行质量的角度,提出了有序推进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在各类银行业机构应用的时间表。三是全面学习和理解新会计准则体系,务求掌握这些新规则的精髓和各准则之间的横向联系,以提高职业判断能力。由于新准则实施将对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整个经营管理体系带来影响,不仅财会人员应学习新会计准则,而且包括风险管理人员在内的非财务人员也要认真学习。通过学习,加深理解和提高运用能力以及强化对国际会计准则与新型业务的研究,正确处理借鉴与创新的关系,促进会计准则体系的不断完善。四是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减少新会计准则的运行成本。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将对金融业财务报表的设计及其分类产生重大影响。从国际视野看,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与相关金融业监管组织之间的协调日趋密切。从学习国际经验出发,我国金融业监管部门应主动加强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间的协调,避免金融企业为满足各方要求而不得不实行双轨制,从而加大新会计准则运行的成本。
【参考文献】
[1]夏博辉.论我国金融会计制度建设的三个阶段,2008,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