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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总结

规章制度总结

规章制度总结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精神为指导,以落实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为重点,逐步建立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达到明确职能、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目的,杜绝有章不循、有规不守、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行为,使遵规守纪在公司蔚然成风,使规章制度在公司落地生根,使《管理制度汇编》成为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为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开展好“制度落实年”活动,公司成立“制度落实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活动各项工作开展,对各有关部门及人员在活动中的责任进行分工。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制定活动方案并作出具体安排部署,负责制度的具体解释工作和活动的实施、沟通联系等工作。

三、活动时间

**年全年。

四、活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月**日前完成)

印发通知,制定方案,提出要求,充分利用公司网站大力宣传开展“制度落实年”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悬挂横幅、宣传栏、LED显示屏等形式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组织学习阶段(**月**日前完成)

1.强化学习。组织集中学习,加强个人自学,召开座谈会,畅谈“以规治企”的重要性,使遵规守纪意识深入人心。

2.加强交流。建立“规章制度学习交流”QQ群、微信群,随时与各部门交流。

3.组织宣讲。成立宣讲组,宣讲组要做好功课、做足准备,把制度解释到位,让广大职工理解到位,使各部门全面了解公司的制度架构。

(三)对照查摆阶段(**月**日前完成)

各部门要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要求进行深入查摆,认真检视本部门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全面查找制度落实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汇总整理,形成问题清单,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错什么改什么”的原则,全面进行整改、纠正,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到位。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整改结果要报活动办公室备案。

(四)督促检查阶段(**月**日前完成)

活动办公室要总结、发现、宣传各部门在落实规章制度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遵规守纪正面典型,并给予表扬;要以经营部门季度绩效考核为抓手,重点检查不认真落实制度的部门和人员,并提出批评。

(五)总结提高阶段(**月**日前完成)

1.部门总结。各部门要对本部门一年来执行制度情况进行全面回顾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活动办公室。报告内容要讲明制度执行情况、取得的经验成果,重点讲明存在的弱项不足及下一步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2.个人总结。全体干部职工要以“遵规守纪,从我做起”为主题撰写体会文章,要紧密联系自身工作中发生的具体事例,要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严于解剖自己,实事求是的谈认识、谈感想。

3.职工评议。活动办公室要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了解干部职工对规章制度的掌握情况,听取一线职工对本部门落实规章制度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将职工意见建议原汁原味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4.活动办公室总结。活动办公室要对“制度落实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各部门落实制度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公司将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在年度评优时优先考虑。

通过总结提高,逐步建立起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流程的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事事依规,时时循规,人人遵规”的企业文化,逐步培育遵规守纪的企业价值观,使制度落实常态化、长效化。

五、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领导重视是开展好“制度落实年”活动的前提,各部门负责人要身先士卒、以身作则,全过程参与“制度落实年”活动,要带头学习、带头遵守制度,为广大职工做出示范。

(二)关注细节,突出工作重点。活动开展要紧密结合实际,要关注细节和重点,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为关键,从规范经营行为、严格管理流程、转变工作作风、维护职工利益等方面着手,突出领导干部这个重点,突出业务部门这个重点,突出关键岗位这个重点,深入研究制度的落实、完善和创新。

规章制度总结范文第2篇

(一)有关国家税法通则的立法架构

《德国税法通则》共九章415条:[2](陈敏译《德国租税通则》,台湾“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1985年版。)第一章总则,包括适用范围、专门术语、税务机关的管辖、税收秘密、公职人员的责任限制等五节;第二章税收债法,包括纳税人、税收债务关系、税收优惠的目的、责任等四节;第三章一般程序规定,包括程序的原则、行政行为等二节;第四章征税的实施,包括纳税人的核查、协力义务、核定与确认程序、税务调查等四节;第五章征收程序,包括税收债务关系请求权的实现与清偿、利息与滞纳金、提供担保等三节;第六章强制执行,包括通则、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金钱债权外的其他给付的强制执行、费用等四节;第七章行政复议程序,包括复议救济的许可、一般程序规定、特别程序规定等三节;第八章刑罚规定及罚款规定与刑罚程序及罚款程序,包括刑罚规定、罚款规定、刑罚程序、罚款程序等四节;第九章附则。

《日本国税通则法》共十章127条:[3](张光博主编《外国经济法》(日本国卷一),吉林人民出版社、中国经济法制音像出版社1991年版,第943~977页。)第一章总则,包括通则、缴纳国税义务的承继、期间与期限、送达等四节;第二章国税缴纳义务的确定,包括通则、关于申报纳税方式的国税税额等的确定手续、关于依配赋课税方式的国税税额等的确定手续等三节;第三章国税的缴纳与征收,包括国税的缴纳、国税的征收、杂则等三节;第四章纳税的延期与担保,包括纳税的延期、担保等二节;第五章国税的退还与退还加算税;第六章附带税,包括延滞税与利息税、加算税等二节;第七章国税的更正、决定、征收、退还等的期间限制,包括国税的更正和决定等的期间限制、国税征收权的消灭时效、退还金等的消灭时效等三节;第八章不服审查与诉讼,包括不服审查、诉讼等二节;第九章杂则;第十章附则。

《韩国国税通则法》共十章86条:[4](张光博主编《外国经济法》(韩国卷),吉林人民出版社、中国经济法制音像出版社1991年版,第267~279页。)第一章总则,包括通则、期间和期限、文书送达、人格等四节;第二章国税征缴和税法适用,包括国税征缴的原则、税法适用的原则等二节;第三章纳税义务,包括纳税义务的成立和确定、纳税义务的承继、连带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之消灭、纳税担保等五节;第四章国税同一般债权的关系,包括国税的优先、第二次纳税义务、物品的纳税义务等三节;第五章课税,包括管辖机关、修正申报、加算税的课征和减免等三节;第六章国税还给金和国税还给加算金;第七章审查和审判,包括通则、审查、审判等三节;第八章补充规则;第九章附则。

(二)外国税法通则立法架构的借鉴

1.以征税行为为核心概念构建立法架构。在确定立法结构的逻辑主线时,不少国家以征税行为为核心概念构筑立法框架,税法通则是关于征税权运行的法律。例如,《德国税法通则》除了“第一章总则”是关于税法共同问题的规定,“第二章税收债法”是关于实体税收债务的规定外,“第三章一般程序规定”的结构为征税主体—税收程序的一般规定(总则)—征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定,以下各章则按照专门税收程序(核查与确定程序、检查程序、征收程序、执行程序)—救济程序(行政救济程序、司法救济程序)来安排。可以看出,《德国税法通则》采用了征税权自我规范的立法思路,其法典呈线性结构。首先规定征税权行使主体,接着是关于税收程序的一般规定,然后是程序运行结果的征税行为自身的效力,并重点对各专门税收程序(特别税收程序)进行了规定,最后是税收救济程序,遵循了按照税法主体—征税行为—对征税行为的救济的大陆法系税法立法结构的一般模式。

2.注意处理好实体与程序之间的逻辑关系。各国税法通则中的程序性规定一直是立法的重点,这不仅表现在以程序性规定为基本内容的国家(如日本),就是在实体内容占有较大比重的国家也是如此。对程序性内容的规定,其立法架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上述德国的一般程序规定与专门程序规定即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类型,即在总则中,不分征税行为的种类和程序的阶段,对各种类型税收程序的共同事项作统一、集中的规定,即关于税收程序的一般规定,如当事人、回避、证据、期限、期日、送达等;在分则中,对专门程序做出特别规定,如核定与确定程序、检查程序、征收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另一种是不区分总则与分则,而是根据征税行为的种类,规定相应的程序。如《日本国税通则法》即是这种类型,它除了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期间与期限、送达等很少的一般程序规定外,基本上是按照征税行为的类型和税收程序的种类来架构法律内容的,其立法线索为:纳税义务的确定—国税的缴纳与征收—纳税的延期与担保—国税的退还与退还加算金—附带税—国税的更正、决定、征收、退还的期间限制—不服审查

与诉讼。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立法者可以选择需要规范的征税行为种类,针对每一行为的特点,规定与之相应的程序,较为灵活,但是缺乏对共同问题的规定,指导性、体系性不强,也容易出现遗漏。

3.采纳税收债务关系理论,重视税收债法问题的规定。1919年的《德国税法通则》首次规定了税收债务的概念,自此税收债务关系理论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并为各国学者普遍接受。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为协调税法与私法秩序提供了理论基础,使税法可以借用私法的一般法律原理来改造和完善其制度。《德国税法通则》第二章、《韩国国税通则法》第三章等都对税收债法作了专门规定,并且在相关章节中规定了纳税担保、税收优先权、税收保全等税收之债实现中的问题,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税收债法制度体系。

4.重视税收责任和税收救济的规定。各国都设专章对税收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税收法律责任做了规定,为制裁税收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基于税收争讼的特殊性,各国都根据本国司法体制,规定了各具特色的税收救济和处罚程序制度,以公正、有效地解决税收争讼,维护税法秩序。

此外,绝大多数国家税法通则的立法规模都比较发达,内容涵盖税收领域的基本法律问题,条文数量一般在200条左右,并且每条的立法信息十分丰富。

二、我国现行《税收基本法(草案)》立法架构的评述

经过反复讨论修改,至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组织起草的《税收基本法(草案)》完成了第六稿,共九章114条。其基本框架是:第一章总则,包括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专门术语等二节;第二章税收立法,包括税收立法的原则、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等二节;第三章税法解释;第四章税收行政执法,包括纳税义务的产生以及变更和消灭、征税规则、税务行政复议等三节;第五章行政协助;第六章权利与义务,包括税务机关的权利、税务机关的义务、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义务等四节;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应当说,在10年前的社会经济和民主法治发展条件下,起草出这样一部法律草案是很不容易的,也为新一轮起草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从借鉴的角度考虑,分析评述这部法律草案,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一)定位不当

当时起草税收基本法时的立法指导思想很明确,就是要制定一部在税收领域具有“母法”地位的基本法,对其他税收单行法律起统领作用。因此,将税法基本原则、税收立法、税法解释等内容作为主要章节加以规定,使税收基本法的制定演变为税收立宪行为,不仅淡化了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主要目标,也背离了“通则法”的国际通行做法。

(二)税收征纳制度的篇幅过小

草案只用第四章规定税收征纳问题,难以为征纳活动提供全面的法律规则。作为一部通则性法律,税法通则应当主要规定税收征纳活动中的基本实体和程序制度。另外,行政协助可以放在征税主体制度中规定,将其单列一章,也有强化部门权力之嫌。

(三)专章规定权利义务难以操作和实施

草案单列一章用28条的巨大篇幅规定权利义务,虽然使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更加集中和突出,但这些权利义务如果不能体现在相关具体制度中,则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至多起到宣示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国外税法通则一般并不设立专章规定权利义务,而是通过具体制度来加以体现和落实,从而使税法通则更具操作性和实效性。

(四)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

草案虽然设法律责任专章,但只有三个条文,没有将税收活动中的基本法律责任制度集中加以规定,难以体现税法的强行法属性和满足税收执法实践的需要。

(五)税收争讼制度的规定缺失

草案只将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规定在税收行政执法一章中,既没有专章规定税收争讼制度,也没有将税收行政诉讼、税收国家赔偿、税收刑事诉讼中区别于普通诉讼制度的特殊问题加以规定。只规定税务行政复议,不利于为纳税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这种做法实际是将税法通则的调整对象局限于税务部门的职责范围,使草案带有部门和封闭色彩。

三、中国税法通则立法架构的基本构想和法理阐释

(一)确定税法通则立法架构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我国税法通则在架构立法内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税法通则应当对税收活动中的基本问题、共同问题进行全面的规范,可以考虑借鉴德国税法通则的立法结构,按照“总则—纳税义务—税收征纳的一般规则—税收确定—税收征收—税收执行—税收争讼—法律责任—附则”为立法主线。2.在程序性内容的规定上,应采用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方式,将基本的、共同的税收程序制度集中规定在“税收征纳一般规则”一章中,可使法典精简密实;再根据税收征纳活动的阶段和过程,对特定征纳行为规定专门程序(包括税收征收、税收确定、税收执行等三章),使一般性与特殊性得以很好地结合。3.应当考虑与《行政程序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关系,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但更要结合税收征纳的特点和税法体系化的需要,而不必拘泥于现行规定。即要将反映税收活动规律的科学、必要、基本和有效的原则和制度吸收到法律中,使税法通则在税法体系中具有通则法、综合法的地位,并成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法律。

(二)税法通则立法架构的基本构想

笔者构想的中国税法通则的立法架构是200条~300条、3万~4万字。第一章总则,包括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专门术语、税收管理体制、纳税人权利、税法解释、其他等六节;第二章纳税义务,包括纳税义务的成立、纳税义务的变动、税收优惠等三节;第三章税收征纳一般规则,包括征纳主体、税收征纳程序的一般规定、征纳行为等三节;第四章税收确定,包括协助义务、纳税申报、税收核定、税收检查、确定时效等五节;第五章税收征收,包括税款缴纳和征收、附带给付、税收担保和保全、税收退还、征收时效等五节;第六章税收执行,包括执行一般规定、执行措施和程序、税收优先权等三节;第七章税收争讼,包括税收行政复议、税收行政诉讼、税收国家赔偿、税收刑事诉讼等四节;第八章法律责任,包括归责原则和责任适用、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他责任、追究程序等五节;第九章附则。

(三)税法通则立法架构的法理阐释

解读上述税法通则的立法架构,有这样一些理念、创新和亮点值得关注:

1.遵循了法律结构、法律方法和法学思维的基本逻辑和客观规律,即总则—分则—附则;一般—个别;原则—具体;主体—行为;权利—救济;行为—责任;事前—事中—事后等。

2.揭示和规定了税法的科学体系,共包括五大组成部分:税法总论(第一章),税收债法(第二章),税收程序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税收争讼法(第七章),税收责任法(第八章),从而使税收立法、税收法治实践和税法理论研究很好地协调起来。

3.体现了税法作为综合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5](刘剑文《中国大陆财税法学研究视野之拓展》,《月旦财经法杂志》2005年第1期。)税法通则既包括大量的行政法规范,也包括经济法规范、诉讼法规范、民法规范,甚至涉及宪法规范、刑法规范、国际法规范等。

4.坚持了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立法原则,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纳税义务、第三章税收征纳一般规则(征纳主体和征纳行为二节)、第八章法律责任等集中规定实体内容,第三章税收征纳一般规则(税收征纳程序的一般规定一节)、第四章税收确定、第五章税收征收、第六章税收执行、第七章税收争讼等五章集中规定程序内容。

5.吸纳了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研究成果,以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为基础,将税收之债的构成、成立、确定、变更、消灭、税收优惠等实体税法的总论内容规定在第二章中,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税收债法制度,是对我国近几年税法学理论创新成果的积极吸收,对解决征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实现税法的精细化、法律化具有重要意义。

6.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将其放在总则中专门作为一节集中规定,体现了现代税法的“权利之法”属性

7.重点解决税收实践中亟待规定的税收管理体制问题,将税收征管权的内容、划分、税收征管模式等税收管理体制问题放在总则中作为一节专门规定既解决了征纳实践中的征管体制问题,又不过多涉及税收立法体制和税收司法体制等难点问题。

参考文献

(1)陈敏译《德国租税通则》,台湾“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1985年版。

规章制度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学校教育常规管理

制定了学校的教育常规,就必须加强常规管理工作,就应该切实执行。规章制度的管理作用,只有在切实执行的实践中才能产生。如果有了管理常规而不执行,也就就失去了制度的意义,甚至还不如没有制度。

学校教育常规管理工作建设是一项艰巨而细致的工作,怎样进行常规管理,这是我们每个学校领导必须认真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

一、领导带头身体力行,率先遵守,是教育常规管理的首要条件。

规章制度是学校管理的“法规”,它不仅是管理学生和教师的,也是管理领导的,领导能否身体力行、率先遵守往往是规章制度执行成败的关键。如果只用规章制度来管理群众,领导置身于规章制度之外而一切可以特殊,那也不会对群众起到什么约束作用。即使对群众起约束作用,也只能是暂时的,绝不会长远地起作用。“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个道理古人已经为我们作了精辟的阐述。因此,我们学校领导必须做执行规章制度的楷模,以身作则,维护规章制度的尊严,为常规管理的实施打好基础。

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常规管理的核心和实质。

规章制度一经制定并宣布执行,就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它和法律的强制性是不同的,只有配合以良好的思想教育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规章制度和纪律一样,只有建立在群众自觉遵守、执行的基础上,才会真正产生巨大的约束力。思想教育工作与规章制度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良好的校风一旦形成,规章制度的威力就会畅通无阻地得到发挥。因此,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在执行规章制度的始终,要反复地、多种形式地宣传规章制度,使之深入人心,使人人提高自觉性,产生进取心,这是常规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实质,需要领导者花大气力,做艰巨细致的工作。如果规章制度没有足够数量的群众基础,没有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为前提,就会成为形式,在群众中间失去约束力。规章制度和思想工作是不能互相代替的,那种认为有了规章制度就可以放松思想教育的说法是极其错误的。同样,如果认为只要做好思想工作就可以不要规章制度的说法也是错误的。不论是思想工作还是规章制度都不是万能的,必须使二者的约束结合起来,互相促进,相辅相成,才能产生良好的管理效应,防止由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三、明确分工,分层负责,是常规管理的基本特征。

学校教育常规是按学校教育各项工作的特殊需要分别制定汇总起来的系统,因而学校常规管理应该是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按领导的分工情况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范围明确分工,分层负责。教务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教研组长、班主任、科任教师等责任均必须明确,对校长来说,着重应把精力放在检查、指导、落实上,不必要求各层次的负责人在照章行事的过程中,事事请示、汇报,应该放手让同志们有职有权地独立自主地去处理他们份内的工作,定期总结汇总情况。这样,以便使校长有更多的时间去思考和研究学校发展中的根本问题。

在分工负责中,必须注意用人艺术。常规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调动、发挥教职工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在分工负责、分层管理中要讲究用人之道,明白用人的科学,对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知人而善任,充分发挥个人特长,坚持人事相适。分工负责,大权集中,小权分散,授职必须授权,权职相称,才能才职相适。把职务、权力、责任、目标四位一体交给适合的各级负责人或教职工是分工负责的要求。如果小权集中,则往往大权旁落,对下属,职责不明,或授职不授权,就会形成虽干事但无责任感的冷漠情绪,无权便无所谓尽职,也就不会尽心,权力过于集中,学校的目标、责任都只能是领导的;分工授权,分层负责,目标、责任就不仅是领导的,也是群众的。不用多余人,一个人能干的事,不要分派两个人干,人多不一定能办好事,多余的人往往会干扰办事人,影响工作效率。分工负责要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用人不妒,大胆使用,“用人之心,用人之才,用人之胆”是用人艺术的概括。既用就不应半信半疑,四处束缚、限制。妒才是分工负责的最大忌讳,领导不应把人才视作对自己的威胁,应该善于发现人才,推荐人才,培养人才,保护人才,做到适才适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在分工负责中要求各层次的管理人员都坚持将思想工作和技能培养、行为训练结合起来,根据不同对象应有不同的定期指标,否则,要求一般化,任务落不到实处,常规管理就不会产生理想的效果。

四、公正严明,一视同仁,是常规管理检查与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

规章制度要付之执行,就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有督促和检查,执行到一定阶段还要总结评估。不论是在督促检查,还是总结评估过程中,又必然产生对与错,好与差,或者是在都好、都对之中有成绩的大与小之分,这就要领导拿出看法,亮出态度来,是表扬还是批评,是奖励还是处罚,稀里糊涂,“和稀泥抹光墙”是常规管理的大忌。因此,领导必须公正严明,一视同仁地、客观地对待全体同志的所有工作。

领导要做到严明公正、一视同仁,就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实绩为依据,以规章制度和计划指标为准绳,去评估每一个人、每一项工作。是就是,非就非,不论对谁都一个标准,该奖就奖,该罚就罚,不掩饰亲者的过错或失误,不苛求疏者的工作成绩,对任何人都不能感情用事,在“但是”后边做文章。对自己则要严格,严以律己是领导信誉的一个源泉。

规章制度总结范文第4篇

《经济合同法》作为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合同法,但其毕竟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虽有商品经济的气息,但正如《经济合同法》的起草者所言:《经济合同法》是保障国家计划实施的有力工具。它以计划为根本价值取向,堪称为计划性的合同价值——规范体系的典范。但是它结束了行政法规一统天下的局面,是合同领域第一次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为今后的合同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涉外经济合同法》

早在制定《经济合同法》之初,立法机关已经意识到应由国务院制定一个《涉外经济贸易条例》,以补充经济合同法调整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不足。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自1985年7月1日起实施。其包括总则、涉外合同的订立、涉外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正义的解决及附则,共7章43条。1987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该司法解释就《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法律适用、无效涉外合同的确认及违约责任等重要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鉴于《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将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1987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了对外经贸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涉外经济合同法》与其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形成了我国建国以来第一套调整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

《涉外经济合同法》作为一部旨在我国对外贸易的法律,受国家计划的影响小些,因此更多的反应了商晶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其颁布执行标志着我国形成了内外有别的合同法律制度。

3《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通则》的许多规定最后都成为了合同法的主要渊源和基本规则,如第四章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债权的规定,第六章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民法通则》的某些条款做出解释,并对《民法通则》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意见分为8部分,共计200条。其中第四部分“民事权利”就债权问题做出了专门的解释。主要针对合同的担保方式、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借款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等作出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树立了商品经济的合同观念,是我国合同立法价值取向转变的重要界碑。但《民法通则》虽然有着很大的进步和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他毕竟诞生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彻底否定计划经济体制,因此,《民法通则》不可避免的带有较为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如其确定了国家计划体制下严格的合同无效制度,以及限制合同转让等明显有悖商品经济要求的合同制度。

4《技术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将“科技协作合同”作为具体合同加以规定。但是,由于当时的科技体制改革尚未提出,技术未被广泛的承认为商品,专利制度尚未建立,以行政手段无偿推广科技成果的做法仍占统治地位。

《技术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承接了《民法通则》书里的合同观念,主要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和要求,其颁布,意味着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并存的三个民事特别法。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合同领域,形成了所谓“三足鼎立”的历史格局。

5统一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诞生

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诞生,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就是1987年开始的对《经济合同法》的修订。这次修订的主要原因就是鉴于党的十四大和第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将我国改革的目标正式确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故而修订的核心就是要转变原法的价值取向,使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这次修改变更立法目的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强调经济合同的主体史“平等民事主体”,扩大了适用范围,淡化了计划原则,减少了行政干预。

虽然这次修改顺应了时展的要求,但是随着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激增,社会发展急需统一的合同法规范。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将统一合同法的制定提上立法日程,委托专家学者设计统一合同法。1994年通过立法方案并委托12个单位的学者起草,经多次审议修改,最终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合同法》包括总则八章: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十五章: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附则1条;共23章,428条。1999年12月1日,最高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共计30条,就法律适用范围、诉讼效力、代位权、撤销权、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和请求权经合做出了司法解释。

与以往所有的合同法不同。首先,它第一次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并以此为基点构建起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第二,《合同法》对有名合同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第三,《合同法》充分的反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它不仅体现了商品经济的合同观念,而且以自由为根本取向构成整个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合同立法实现了从计划型的合同价值规范体系到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自由型的合同价值——规范体系的转变;第四,《合同法》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基础,它规定了一部分相当于债法总则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增订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制度就可成为日后民法典的债编。

6展望——民法法典化结构下的合同法

随着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民法法典化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必由之路,也是大陆法系的固有传统。合同法成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已经成为了合同法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是设债权法编还是设合同法编,民法学界曾有长时间的讨论。但在现有的民法法典化的国家中,合同法作为债法的一部分加以规定是主流。民法典中的合同篇章结构问题,就是指通过何种方式来安排合同法的各个制度,使之成为一个安排科学、布局合理、富有逻辑的制度体系,并与其他民事制度和谐共存。

6.1各国民法法典化下的合同篇章结构

(1)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第二编为“债的关系法”,其第一章至第六章规定了合同基本制度(第241条至432条),其中第二章“因合同而产生的关系”相当于合同法的总则,第七章规定了各类合同(第433条至676条,第688条至808条),确认的合同种类有21种:买卖互易、赠与、使用租赁和用益租赁、借用、劳务、承揽及类似的合同、居间、悬赏广告、委托、保管、和解,债务约定和债务承认、指示证券、无记名证券。显然,德国民法典实际上采用了合同总则——合同分则结构,在处理合同与其他债法制度的关系时,强调合同的主导地位,其中无因管理规定在委托之后,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规定于各种合同之后。较之法国民法典,一方面,他是从债法整体角度安排合同,将合同总则置于“债的关系法”之中规定,强调了对合同制度安排的整体性;另一方面,他在规定了合同基本制度之后,紧接着规定了有名合同,注意了合同制度安排的连贯性。因此,德国民法典采取的是较为紧凑式的合同总则——合同分则的结构。

(2)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第三编为“契约或者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规定了合同基本制度(第1101条至1369条)。其第六编到第十五编规定了各类合同(第1582至2058条),确认合同种类有10种:买卖、互易、租赁、合伙、借贷、寄托及争诉物的寄托、性的合同、委托、保证与和解。由此可见。法国民法典采取了较为松散式的合同总则——合同分则结构安排。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他实际上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债法总则,只为合同法设立了总则,欠缺考虑合同法与其他债法制度的协调问题;另一方面,合同的一般规定与有名合同的贵定是相分离的,它是在插入第四编“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和第五编“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之后,从第六编到地市五编规定了有名合同。

(3)日本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第三编“债权”的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契约”规定了合同基本制度(第399条至696条),包括赠与、买卖、互易、消费借贷、使用借贷、租赁、雇佣、承揽、委托、合伙、终身定期金、和解。由此可见。日本民法典篇章结构安排主要秉承了德国民法典的精神。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将有名合同与其他制度分离加以规定。把部分合同基本制度和有名合同纳入同一章内,另设专章规定其他债法制度。

6.2我国民法典合同部分的篇章结构

从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1803年的颁布到今天已经200年多年了,德国民法典颁布实施至今走过了100多年的光辉岁月,总的来看,现有各国民法典的共性大于个性,根本原因是民法调整的商品经济关系有其共有的规律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是其固有的也是共有的原则。由以上列举的各国民法典体例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总则——合同分则作为合同立法的经典模式已经被各国立法所承认,且通过现实的司法实践得到很好的检验。笔者认为,我国应当继承大陆法系的经典合同法篇章结构,以现有合同法为蓝本进行补充修改,将合同法列为民法典债权编的一部分,而在合同部分内部使用合同总则——合同分则的篇章结构是经过历史验证和逻辑考察的不容置疑的选择。

回顾我国合同法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合同法的是对法律是我国民事法律发展伴随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进步的历史。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到《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再到合同法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中国的民事法律以着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生机和活力伴随这个国家和世界发展的潮流在奔跑。在《物权法》已经颁布,《侵权行为法》呼之欲出的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我们已经翘楚以待。虽然,将作为未来民法典合同部分主要来源的我国现有《合同法》面对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但是,在借鉴世界优秀民法典经验和结合我国国情,总结以往立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的民法典合同法部分将会臻于完善,更加称职的担负起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作用。

规章制度总结范文第5篇

2009-05-09 10:11

规章制度

一、制定的定义: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制度的分类、方式

制度可分为岗位性制度和法规性制度两种类型。岗位性制度适用于某一岗位上的长期性工作,所以有时制度也叫“岗位责任制”。如《办公室人员考勤制度》、《机关值班制度》。法规性制度是对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带有法令性质的规定,如《职工休假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

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制度的方式比较多样,除作为文件存在之外,还可以张贴和悬挂在某一岗位和某项工作的现场,以便随时提醒人们遵守,同时便于大家互相监督。

三、制度的特点

1.指导性和约束性。制度对相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导,同时也明确相关人员不得做些什么,以及违背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因此,制度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特点。

2.鞭策性和激励性。制度有时就张贴或悬挂在工作现场,随时鞭策和激励着人员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

3.规范性和程序性。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

四、制度的写法

(一)标题。制度的标题主要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以适用对象和文种构成,如《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另一种是以单位名称、适用对象、文种构成,如《××大学校产管理制度》、《××市工业局廉政制度》。

(二)正文。制度的正文有多种写法,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况:引言、条文、结语式。通篇条文式;多层条文式。

1.引言、条文、结语式

先写一段引言,主要用来阐述制定制度的根据、目的、意义、适用范围等,然后将有关规定一一分条列出,最后再写一段结语,强调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2.通篇条文式

将全部内容都列入条文,包括开头部分的根据、目的、意义,主体部分的种种规定,结尾部分的执行要求等,逐条表达,形式整齐。

3.多层条文式

这种写法适用于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制度,特点是将全文分为多层序码,篇下分项、项下分条、条下分款。如某省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用“一、二、三??”来表示大项,用“(一)、(二)、(三)??”来表示大项下的条,用“1、2、3、??”来表示条下的款。

(三)制发单位和日期。如有必要,可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注明制发单位名称和日期,其位置也可以在正文之下,相当于公文落款的地方。

规章制度的写法:规章制度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规章制度的标题一般由单位名称、内容、文种组成。如《××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细则》等。单位名称,或是规章制度适用的单位或范围,或是制订、颁发单位名称。

2.正文。规章制度的正文结构一般有两种形式。

(1)分章列条式(章条式)。即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分成若干章,每章又分若干条。第一章是总则,中间各章叫分则,最后一章叫附则。

总则一般写原则性、普遍性、共同性的内容。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制定依据、制定目的(宗旨)和任务、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该项有时也可视具体情况置于分则或附则中)。

分则指接在总则之后的具体内容。通常按事物间的逻辑顺序,或按各部分内容的联系,或按工作活动程序以及惯例分条列项,集中编排。表述奖惩办法的条文也可单独构成罚则或奖罚则,作为分则的最后条文。

附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施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该文书与其他文书之间的关系,规定附件的效用,数量以及不同文字文本的效用等),施行日期。

(2)条款式。这种规章制度只分条目不分章节,适用于内容比较简单的规章制度。一般开头说明缘由、目的、要求等,主体部分分条列出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其第1条相当于分章列条式写法的总则,最后一条相当于附则的写法。 规章制度的写作要求:

(1)体式的规范性。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体式上较其他事务文书,更具有规范性。规章制度,用语简洁、平易、严密,在格式上,不论是章条式,还是条款式,本质上都是采用逐章逐条的写法,条款层次由大到小依次可分为七级:编、章、节、条、款、目、项。一般以章、条、款三层组成最为常见。

(2)内容的严密性。规章制度需要人们遵守其特定范围的事项,因此其内容必须有预见性、科学性,就其整体,必须通盘考虑,使其内容具有严密性,否则无法遵守或执行。

实施方案

一、定义

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

二、实施方案的特点

1. 广泛性。实施方案的应用很广泛,适用范围广。从适用的主体来看,既可以是各级的党政机关,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团体。从实施方案的内容来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及人们的生活等各方面的内容。

2. 具体性。实施方案要把某项工作的工作内容、目标要求、实施的方法步骤以及领导保证、督促检查等各个环节都要做出具体明确的安排。要落实到工作

分几个阶段、什么时间开展、什么人来负责、领导及监督如何保障等,都要做出具体明确的安排。

3. 规定性。实施方案的制定有很强的规定性。实施方案的规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实施方案要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及精神来制定,要根据所要实施的工作的目的、要求、工作的内容及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而不能是随意制定的。另一方面,实施方案一旦制定出来,制定机关及相关部门单位就要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具有强制性。

三、实施方案的写法

实施方案通常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四个部分内容构成。

1. 标题。制作实施方案的标题通常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是二要素法,即“实施的内容+文种”,如“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第二种是三要素法,即“制文机关+实施的内容+文种”,如“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师职务岗位考核实施方案”;上述例文的标题就是属于这一类型。第三种是四要素法,即“制文时间+制文机关+实施的内容+文种”,如“二〇〇四年牡丹江科技进步工作目标考核实施方案”。

2. 主送机关。实施方案一般用于下发给制文机关所属的部门、单位及各科室,要求其遵照执行。主送机关可以放在正文之前,也可以放在文件尾部的主送、抄送栏。对上级机关一般是抄送或抄报,以用于审批或备案。

3. 正文。实施方案的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要写明制发实施方案的目的和依据,要求写得简明扼要。一般先写制发的目的,常用“为”、“为了”开头;然后说明制发的依据,常用习惯语“根据??,结合本(我)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结束。如例文开头就是使用这种方法,以简明扼要的一段话把该局制定实施方案的目的和根据非常清楚、明确地表达出来。

(2)主体。主体部分是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几部分的内容:一是简要阐述实施某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阐明实施某项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及指导原则;三是实施某项工作的安排、步骤、方式方法等;四是关于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资金保证等。这部分的内容要求具体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实施某项工作分为哪几个步骤、每个步骤安排在什么时间、时间安排多长以及每个步骤由哪些部门、哪些人员负责落实等都要做好具体明确的安排和分工。同时上述四部分内容,可以根据不同的部门单位、不同的工作内容而有所删减,有的实施方案就不写第一部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内容,而直接写后三部分的内容。如上述例文就包含了“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实施步骤、基本要求”四部分的内容,而且每部分的内容都制定得很具体、详细,特别是第三部分“实施步骤”,把该局整个先进性教育活动分“学习动员、分析评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对各个阶段的时间、教育活动的内容、负责的部门及要求等都做了非常具体、详细而又明确的布署和安排,这样便于各个股室、支部及党员个人去贯彻执行。

(3)结尾。结尾部分通常是对贯彻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的要求,要求受文机关认真贯彻执行,要写得简明扼要。如上面所举的实施方案的结尾就对该局所属的股室和支部提出制定实施计划的时间和贯彻执行的要求。

4.落款。在正文右下角写上发文机关的名称和发文日期。如果标题中写明发文机关的,可以省略不写发文机关,直接写发文日期。

实施细则

一、定义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的解释和补充。细则是应用写作研究的主要文体之一。

细则一般由原法令、条例、规定的制定机构或其下属职能部门制定,与原法令、条例、规定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堵住原条文中的漏洞,使原条文发挥出具体入微的工作效应。

(一)细则的含义。细则是有关机关为实施某一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详细具体的法规性文书。

国家的有关法律或上级机关的有关条例、规定等,在具体环节上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相应的管理部门结合实践再作补充和阐释。另外,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在实行某一法规的时候,充许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处理。因此,有些法规在的时候,就在结尾外特意说明:“本条例(规定)由××部门负责解释”,或者“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出实施细则,并于×月×日前报××办公厅”。这些都显示了细则这种文体的必要性。

(二)细则的特点:1.派生性。细则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法规性文书,它必须以某一法律、法规为前提,是某一法律、法规的派生物。如: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才会有随后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细则作为法律、法规的派生物,只能是对原文的补充、阐释和细节化,使相关法律和法规更详尽、周密和具体,而不能超出原法律、法规的内容范围,更不能自行其事,另立法规。

2.解释性。细则要对原法律、法规的重要词语、规定事项给以阐释,使其含义更明确、具体,更具有可行性。

3.补充性。细则还要对原文不够详尽的地方进行补充。补充之后,大大增强了规定的可行性。

4.详细性。细则还有一大特点就是特别详细,这一点在文种名称中已经显现出来了。

二、细则的写法

(一)标题和日期。1.标题。细则的标题由原法规名称加“实施细则”或“施行细则”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实施细则》。

2.日期和制发机关。在标题之下正中,加括号标注日期和制发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和机关名称。随命令、通知等颁布的细则,可不列此项。

(二)正文。正文是细则的主体部分,要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具体、周密的阐释、补充和规定,但不得超出原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细则的正文有两种写法,一种是章条式写法,一种是条款式写法。

1、章条式写法。这种写法适用于内容较多的细则。全文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总则、分则、附则。

总则是开头部分,主要用来说明制定细则的根据、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机关等。总则一般排为第一章,分若干条。

分则是细则的主体部分,分若干章,每章再分若干条。分则用来对原法律、法规进行解释、补充,作出细致周密、切实可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