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循环利用政策

循环利用政策

循环利用政策

循环利用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财政政策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8)05-0028-03

一、国内外发展循环经济财政政策的研究现状

随着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正式提出并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如何利用财政等经济工具实现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引起了国际财政学界、环境经济学界的普遍关注。因此,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形成了发展循环经济财政政策的一个研究热潮,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国外财政学界围绕控制全球气候变暖等重大环境问题,在发展循环经济财政政策的一般均衡理论和实证分析上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具体包括财政政策的设计与实施、财政政策的意义、财政政策的分配效应、替代效应和收入的使用等问题。这些研究成果为发展循环经济财政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指导。

近几年,我国财政学界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财政政策一直比较关注,研究思路基本上分为:一是分析我国现行有关循环经济财政政策的不足,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如李里、程瑜、张扬和朱锡平、梁劲、陶勇等。二是介绍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财政政策,借鉴其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财政政策的措施。如钱易、叶太平、何炳光、韩宝平等。三是从发展循环经济财政政策的某一个角度切入,做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其中较为集中的是对环境税收的研究。界定环境税收的概念,考察国外环境税政策,特别是OECD国家的成功做法,探讨在我国建设环境税制的思路。如安福仁和周生军、武亚军、付伯颖和齐海鹏、杨金田和葛察忠。总的看来,国内的研究多从政策层面展开,以定性分析为主,规范研究突出,而关于发展循环经济财政政策的实证研究较为薄弱。基于此,本文将采用实证的方法分析我国财政政策对循环经济的影响,评价财政政策对循环经济的激励效应,为政府制订更为合理的财政政策提供依据。

二、发展循环经济财政政策的实证分析

当前我国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市场作用在加强,政府职能在调整,财政职能在转换,环境状况也在不断变化,这就需要我们对已经采取的有关循环经济的财政政策进行反思,以利于进一步完善。

(一)分析思路。循环经济是按照自然生态物质循环方式运行的经济增长模式,它要求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循环经济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它所要求的物质循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质在经济体系内多次重复利用;二是经济体系排放到环境中的废物可以为环境所同化,并且排放总量不超过自净能力。分析财政政策对循环经济的激励效应,可以介入的角度有很多,但由于我国循环经济起步较晚,相关的统计数据不够完备,这为构建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根据现有的统计数据,本文确定了“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工业治理固体废物完成投资和财政环境保护和城市水资源建设支出四个指标。

“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即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所取得的产值,揭示了企业废弃物利用的程度。从循环经济的理论来看,以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是循环经济实践中重要的数量指标,以其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将会从废弃物重复利用的角度反映出企业开展循环经济的实际情况。企业开展循环经济既有民间投资的推动,又有财政资金的激励,因此,选择3个自变量,即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工业治理固体废物完成投资和财政环境保护和城市水资源建设支出。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指标代表了民间资本和财政资金对循环经济的双向推动,反映了在两方合力的作用下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效应。工业治理固体废物完成投资即企业自身治理固体废物的投入,强调了民间资本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效应。财政环境保护和城市水资源建设支出作为财政统计指标,突出了财政政策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效应。

(二)模型的建立。以“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GP)为被解释变量,财政环境保护和城市水资源建设支出(FT)、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PT)、工业治理固体废物完成投资(IT)作为解释变量,构建循环经济财政政策模型。

基本模型是:GP=βFIFT+βPIPT+βITIT

β是回归系数向量,表示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工业治理固体废物完成投资和财政环境保护和城市水资源建设支出对“三废”综合利用的“净影响”。当回归系数为正且显著时,两者是互补关系,意味着民间投资或财政政策对“三废”综合利用有正效应,即有助于激励“三废”综合利用,也就是有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当回归系数为负且显著时,两者是替代关系,意味着在民间投资或财政政策的作用下,“三废”综合利用会减少,即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当回归系数不显著时,无法判定民间投资和财政政策对“三废”综合利用的影响效果。

(三)数据说明。表1是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公布的数据整理而得。检验的样本空间是2000~2006年的观测数据。

(四)回归的结果及分析

GP=5.43FF+0.12PT-9.57IT

T=5.44 2.12 -2.29

R2=0.97 adR2=0.95 dw=1.88

回归分析揭示了财政环境保护和城市水资源建设支出(FT)、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PT)、工业治理固体废物完成投资(IT)对“三废”综合利用的效应。括号内的数字为t统计量,S.E.是回归函数的标准差,R2是可决系数。R2=0.9697说明拟合情况很好,“三废”综合利用的相对变化可以由自变量给予96.97%的解释。回归结果显示,财政环境保护和城市水资源建设支出(FT)与“三废”综合利用具有正的相关性,且相关性显著。财政环境保护支出的弹性系数为5.43,表明财政政策对“三废”综合利用激励作用明显。财政每投入1%的环境保护资金,“三废”综合利用增加5.43%。环境污染治理投资(PT)对“三废”综合利用也具有促进作用,其弹性系数为0.12,表明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每增加1%,“三废”综合利用增加0.12%。财政环境保护支出与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均通过10%的显著水平检验,而且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对“三废”综合利用的激励作用明显弱于财政环境保护支出。工业治理固体废物完成投资与

“三废”综合利用具有负的相关性,弹性系数为9.57。

“三废”综合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求经济体系各部门联合并协调运作,实现在现有产业体系中,将一个部门的废弃物用作另一个部门的原材料,达到物质能源在体系中的循环利用。从物质的属性看,虽然大部分废弃物属于可再生的资源,但将废弃物还原成可用的一次性资源的成本很高,经济性相对较差。企业作为微观经济主体,以逐利为目的,由企业自觉地遵循循环经济理念,广泛开展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有一定的困难。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特点和企业的经营目标决定了仅靠企业一己之力,“三废”综合利用难以达到较好的效果。财政作为促进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最重要的政府激励制度之一,其内在规定性,如政府公共投资多少,税收措施的引导,对循环经济发展活动都会产生极为明显的激励效应。一方面,财政政策的安排会直接影响综合利用废弃物、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市场主体从事某项活动的动力大小取决于通过该项活动所能取得的经济利益的大小。如果利用废弃物带来的利润水平过低,必然会严重影响发展循环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因此,给予适当的财政投资或补贴,保证投资主体合理的经济利益,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是激励投资主体扩大生产规模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财政政策的安排会直接影响循环经济的发展能力。循环经济能否得到有效激励,不仅取决于市场主体可追求的经济利益强度,而且还取决于市场主体所具有的创新能力。循环经济作为一项高投入、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需要企业具备雄厚的资金能力,而适当的财政科技投入则是市场主体创新资金的一个重要保障。所以,发展循环经济整体上需要国家的财政政策进行扶持、引导。

循环利用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煤炭企业; 循环经济; 激励; 财税政策

一、财税政策支持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

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在未来较长的时期内,煤炭仍将是我国能源安全的基础。煤炭工业是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行业之一。

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是一种共享资源,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属性;发展循环经济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社会收益大于个人收益。因此,需要政府更多、更积极地干预。同时,循环经济产业是一种全新的挑战性产业,该产业的建设周期较长,前期投入多,很多经营是微利甚至不盈利的,资本的趋利性使得私人部门对发展循环经济产业的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不愿介入,因此需要政府加以引导和支持。政府介入的另一个原因是发展循环经济是涉及到一个行业、地区甚至国家战略发展的长远构想,其短期经济效益可能无法满足某些个体的现阶段局部利益需求,必须通过政府力量从长远利益和全局战略的角度加以引导,甚至在必要时禁止一些对社会有害的行为,进而强制提供生态有益的物品,即优效品(merit goods),如禁止或限制排污,提供相关教育等。

由于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外部性和战略性,这就需要政府对其进行支持,财税政策就是重要手段。但目前相关财税政策零散,设计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

二、促进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财税框架整体设计

目前,煤炭工业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在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面临问题,一些发展循环经济试点的煤炭企业出现了“循环不经济”的尴尬局面,严重影响了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和积极性。因此,需要全面、系统地设计、构建引导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

首先,应引导其循环经济项目投资行为。对于煤炭工业循环经济项目,政府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方面给予优惠,而且对于特殊重要的、投资数额巨大的部级煤炭循环经济项目,国家财政可以采取直接投资方式予以支持。

其次,应引导其循环经济技术的研发行为、支持技术研发、示范推广、教育培训。技术的先进、可行性直接决定着循环经济的成败。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煤炭循环经济的技术研发,在所得税政策和营业税政策方面予以优惠。政府预算投入在煤炭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教育培训方面也应予以支持。

再次,应引导其产品生产行为,同时引导社会消费行为,倡导绿色生产和消费。对于生产过程中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煤炭企业,考虑从资源环境类税、消费税方面给予限制;对于生产中综合利用资源的产品,可以通过增值税政策、政府采购予以支持。

最后,应考虑建立“绿色关税”体系和加强煤炭工业循环经济行政监管。

基于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正向引导和逆向限制,笔者设计了如图1所示的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财税政策框架,以引导煤炭企业的经济行为。

三、促进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

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在调整和优化循环经济税费政策体系中,既要立足我国循环经济政策的目标导向和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现实需要,同时又要考虑我国税制的结构现状和发展方向;既要有利于促进国家循环经济战略的实施,又要符合税制发展的整体要求;既要间接引导与直接激励相结合,又要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相结合。

(一)促进煤炭工业循环经济投资的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政策

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一般需要巨额设备资金投入,如何降低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初期资金投入压力,快速回收投资减轻其负担?在促进煤炭工业循环经济投资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重点可以从煤炭企业循环经济项目的关键设备投资抵税、计提折旧,煤炭企业循环经济相关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纳税等方面给予倾斜。

2.资源税政策

制定鼓励煤炭企业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提高煤炭开采伴生资源综合开采利用的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煤炭企业实际回采率高于设计的回采率,可实施优惠的资源税税率;煤炭开采过程中伴采其他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率与综合资源回采率、综合资源利用率挂钩。

(二)引导煤炭产品绿色生产和消费的税费政策

税收对绿色生产和消费的调节主要通过产品的价格来体现。上述促进煤炭工业循环经济投资的税收政策虽然也可以最终反映到产品价格上,但其调节的主要着力点还是在煤炭企业的投资行为,其传导政策信号到产品购买者方面需要一个过程,作用不直接。从引导煤炭产品绿色生产和消费的角度考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增值税

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以成本非常低的废渣等废弃物为原料进行生产,产品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较高,而使用的废弃物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虽然取得相关数据,但抵扣率低于征收率,在按增值的比例缴纳增值税时,形成高征收低抵扣的状况,与其他非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相比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收。为了鼓励煤炭企业综合开发利用资源,可考虑增值税优惠政策。

2.消费税

我国消费税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利用税收手段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鼓励发展环境保护型、资源节约型、高附加值产业的政策导向。目前消费税应加以完善:需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且不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高耗能产品、资源消耗品等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应扩大到煤炭产品,逐步调高税率;通过税收手段来调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鼓励广大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清洁消费。

3.资源税

通过征收资源税以提高煤炭开采成本和煤炭价格,改变我国目前以销售量或自用量来征收资源税的情形,使煤炭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更具效率。应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量为计税依据改为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实行差别税率,与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煤炭回采率挂钩,回采率低的税率高、回采率高的税率低;对乱采滥用、回采率低的开采者采用高税率,课以重税,以示惩罚,引导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珍惜与节约资源。

4.环境税

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已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环境税,财税部门也在积极考虑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可以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税。同时,对保护环境的煤炭企业,按其对环境资源保护程度进行税收减免。环境税收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开发污染防治技术的科学研究经费和煤炭工业生态环保的奖励基金。

5.排污权交易制度

煤炭工业还应逐步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控制煤炭企业排污,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煤炭工业可在“总量控制”前提下,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改变目前煤炭企业(主要是焦化企业)随意排污、不顾成本的状况。

    (四)调整相关货物进出口的税收政策,建立“绿色关税”体系

“绿色关税”体系在煤炭工业的体现是限制一些煤炭资源产品的出口,特别是继续限制高污染(煤焦)产品出口,改善我国的煤炭资源出口结构,鼓励高附加值的煤炭产品出口,保护国内煤炭资源。应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煤炭工业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四、促进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财政政策

(一)预算投入政策

工业化国家一般通过预算投资、预算补贴、财政贴息和开发投入等方式来发展循环经济。煤炭企业是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煤炭工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国家循环经济发展情况。因此需将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纳入政府公共预算支持范围。

1.在经常性预算中逐步提高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支出预算

未来政府财政预算改革的基本取向是建立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要体现公共性、政策性的客观要求。由于煤炭工业循环经济具有鲜明的正外部性,属于社会共同需要的范畴,因此提高煤炭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支出预算与公共财政改革是吻合的。支持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经常性预算主要用于:(1)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与开发;(2)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技术示范和推广;(3)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教育和培训;(4)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管理监督体系建设。

2.在建设性预算中加强财政对煤炭工业循环经济的投资力度

(1)逐步提高投资占预算内投资的比重;(2)更多利用贷款贴息方式;(3)选择一些特殊重要的、投资数额巨大的部级项目,国家财政可采取直接投资方式予以支持。

3.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设立中央对地方煤炭循环经济专项拨款

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间的政府财力相差悬殊,地方财政富裕的东部沿海基本没有大型煤炭企业,而在西部和中部省份,有我国主要的大型煤炭企业,因此这些省份往往是煤炭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大省和财政穷省。因此,建议设立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煤炭循环经济专项拨款。

(二)政府采购政策

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通常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等特定目标纳入政府采购通盘考虑。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

对于煤炭工业,各级政府应将煤矸石砖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煤矸石是煤炭开采过程中的废弃物,煤矸石堆放不仅占地,而且煤矸石山周围的地下水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将煤矸石制造成建筑用的矸石砖,是典型的发展循环经济。然而,目前煤矸石砖缺乏市场,亏损的多,因此需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通过政府直接采购,引导和示范煤矸石砖的使用,为煤矸石砖扩大市场,通过扩大生产规模和降低煤矸石砖的流通和营销成本,降低煤炭企业循环利用煤矸石的成本。

【参考文献】

[1] 马金华.和谐社会视角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2):18-22.

[2] 李慧颖.中国循环经济政策支持体系研究[d].北京工业大学,2008.

循环利用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保护环境;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F3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52-0067-02

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所有的物质和能源在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和社会环境影响降到最小程度。

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具有公益性。需要政府干预以弥补市场失败,同时采用经济手段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本质上是促使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主动创造性地发展循环经济,只有这样循环经济才能得到持久发展。

应该看到,循环经济生产方式中试图实现减量和循环的多数环节,并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必然选择,现行市场条件下源自再生利用和再生利用的原料不仅性能上常常不占优势,价格也不占优势,以致循环经济难以自发进行。循环经济发展需要靠法律支持,也要靠政策和机制创新推进。在这种背景下,应从多方面考虑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

1 利用财税政策激励循环经济的发展

财政税收政策主要是通过建立专项基金,投资倾斜以及对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循环经济现已实行了一些财税方面的支持,在激励循环经济发展上,还应在以下几方面完善财税政策的支持力度。

1.1 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增加税收优惠措施

我国设置专门的促进循环经济的税种以加强资源再生利用、综合利用、淘汰落后技术工艺,促进循环经济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产业给予税收优惠。

1.2 建立循环经济发展基金

主要用于循环经济技术、产品开发和推广等,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开展循环经济宣传、培训、教育和能力建设,开展循环经济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对发展循环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进行奖励。

1.3 投资倾斜

各级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在制订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重点关注节能、节材、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其贷款等信贷支持,对生产进口淘汰技术设备资金上严格控制。

2 通过科技立法,促进循环经济快速发展

创造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科研环境,建立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体系是实现循环经济的根本保证,包括环境工程技术、进行废物再利用的资源化技术、生产绿色产品的清洁生产技术等,为建立一个最佳生产、最佳消费、最少废弃的循环经济社会应当构建包括资源开发、流通消费、循环利用全过程的循环型技术体系,政府应为这些技术的产生创造适宜的科研环境。各地政府不仅要为研发机构提供资金,而且应拿出资金以课题招标的方式扶持民营研发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活动,要依法保护研发机构成果的知识产权,用有偿转让、技术参股、政府购买等多种方式使研发机构获取合理的经济效益,从而以科学手段促进循环经济快速发展。

3 塑造各种绿色管理与奖励制度

在购买性支出的投资性支出方面,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设施建设。由于公共设施建设的承建企业经济负担较重,政府通过投资性支出,既可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可以调动企业建设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在购买性支出的消费性支出方面,政府可通过实际的绿色购买行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如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体系认证的,用标准化配件生产的产品。通过改变政府的购买行为,可以影响消费者和企业的生产方向,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政府可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财政补贴与税费的照顾。对那些主动制定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高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地方补充标准以及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应给予各项奖励性待遇,如采取优惠信贷制度或严格信贷制度、财政贴息、税前还贷,使用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可加速折旧等。政府可采取国外的一些税收方式,如美国的税收减免政策、日本的特别退税政策,不实行税收奖励政策,也可利用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些税收办法,如征收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新鲜材料税。从而制定出特别的税、费政策来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循环利用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政策

循环经济是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采用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法律规制、政策扶持、科技支撑、公众参与”的运行机制。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政府推进型的经济模式,政策的支持无疑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

一、西方国家循环经济政策的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政策经历了产生和逐步发展成熟的过程,这些政策是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认识水平相联系的。西方国家循环经济及其政策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末端治理阶段。在传统经济模式下,人类从自然中获取资源,又不加任何处理的向自然排放废弃物,是一种“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线性开放式经济过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工业化和无限制的征服自然而带来的全球性生态危机凸显出来,环境污染、生态失调、能源短缺、人口膨胀等一系列问题困扰着人类,于是人们开始注意环境问题。20世纪70、80年代,德国、日本、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早期都经历过末端治理过程。在这一阶段,世界各国的政府都积极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及奖励惩罚制度:一是对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对污染排放的处罚和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奖励。1972年德国颁布了《废弃物管理法》,要求关闭垃圾堆放厂,建立垃圾中心处理站,进行焚烧和填埋。后来德国意识到,简单的垃圾末端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于是在1986年颁布了新的废弃物管理法,试图解决垃圾的减量和再利用问题。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要求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义务,并于1992年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日本从70年代起实施环境保护末端治理战略,并于1970年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91年制定《关于促进利用再生资源的法律》,目的是确保废弃物的适当处理和再生利用。日本大阪市对回收废纸、旧布等废弃物的社区、学校等集体发放奖金。并于80年代以后转向从生产和消费源头上防止污染的“管端预防”,实现了发展战略的新突破;美国也于1976年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加强对废弃物的末端治理。这一时期循环经济的重点是污染的防治和垃圾的处理。

(二)生态治理阶段。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强化,逐步认识到,与其被动地等待废弃物产生后进行回收再利用,不如主动采取行动,实施清洁生产,减少废弃物排放量,尽力把废弃物消灭在产生之前。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纷纷提出了生态治理,并通过立法和政府政策加以实施。在这一阶段,政府政策从提倡废弃物回收再利用转变为强制推广清洁生产:一是制定清洁生产标准,二是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三是运用环境管理工具。日本1993年制定了《环境基本法》,随后制定了《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和《特种家用电器循环法》等;德国1994年制定了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处理法》,并于1999年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美国90年代也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对电池生产过程中汞含量加以限制,禁止在制冷设备生产、使用过程中排放含有氟氯化碳的制冷剂。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污染预防法》,变末端治理的污染控制政策为源头治理的污染预防政策。为推动资源的回收利用,美国环境保护署宣布,到1993年城市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5%。生态治理理念要求遵循生态学规律,强调在生态阈值的范围内,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从原来的仅对人力生产力的重视转向在根本上提高资源生产力,在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切实有力地保护生态系统的自组织能力。生态治理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采用全过程的“清洁生产”,以达到减少进入生产流程的物质量,以不同方式多次反复使用某种物品和废弃物的资源化目的,是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

(三)深生态治理阶段。深生态治理是在生态治理的基础上,不仅强调处理好“生产—资源—环境”的关系,实行生产全过程治理,而且主张将制度、体制、管理、消费、文化等因素通盘考虑,注重观念创新,注重生产、消费方式的变革,将生态治理的领域从生产、环境领域扩张到管理、文化等生活领域。在这一阶段,政府循环政策重点是:一是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二是构建绿色技术支持体系,三是构建循环经济绿色消费。日本进入新千年以后,逐渐意识到建立不受环境与资源限制的新型社会经济体系的重要性,将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融合到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并先后颁布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可循环食品资源循环法》、《绿色采购法》等;德国于2001年制定了《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年制定了《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等;而美国人的生态理念十分重视循环消费。美国人开展循环消费的渠道很多,既有家庭的庭院甩卖,也有慈善机构进行的旧货交易,消费者还可以通过一些商业网站或政府支持的网站进行旧货买卖。由于循环消费观念的普及和循环消费社会机制的发展,循环消费已成为美国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西方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主要经济政策

循环经济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纷纷提出了循环经济策略,并以法律和政策手段为先导,推进其发展。日本、德国、美国等西方国家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主要采用了如下政策手段:

(一)投资政策。西方国家主要采取预算拨款、专项资金、财政补贴、优惠贷款利率和抵税优惠等投资政策,兴建环保设施、环境开发技术项目、废弃物再利用项目、合理利用能源项目、可再生能源研究与开发等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日本政府2003年与循环经济相关的财政预算为35.1亿日元,2004年为24.7亿日元。日本还对发展循环经济实行各种补贴政策:对中小企业从事的有关环境技术开发项目给予补贴,对废弃物再资源化工艺设备生产给予补助,补助费均占其研发、生产费用的1/2左右;对引进先导型合理利用能源设备予以补贴率为1/3的补贴;对推进循环社会结构技术实用化予以补贴率为2/3的补贴。日本政府还实行特别折旧率政策,对各类环保设施在其原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加14%-20%的特别折旧率。日本政府还实行优惠利率贷款政策,对从事3R研究开发、设备投资、工艺改进等活动的各民间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享受1.85%、1.80%、1.75%政策贷款利率。美国政府通过实行抵税优惠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对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项目提供抵税优惠。如对生产节能型家电的厂家提供抵税优惠;对消费者购买节能设备也能获得抵税优惠;对购买燃料电池车等新型车辆的消费者可享受抵税优惠。德国对兴建环保设施,其补贴数额相当于投资费用的一个百分点,对建造节能设施所耗费用,按其费用的25%给予补贴。

(二)税收政策。西方国家主要采取征收新鲜材料税、生态税、垃圾填埋和焚烧税等税收政策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通过征收能源税以达到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和保存不可再生资源的目的。日本政府对实行循环经济的企业、项目,给予各种税收优惠:对废旧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剔除装置、铝再生产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以获得三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对公害防止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率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美国联邦政府对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和潮汐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风能和闭合回路生物能发电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每年生产1千瓦时的电,可享受从当年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中免交1.5美分的待遇(2003年提高到1.8美分)。美国亚利桑纳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税10%。德国实行生态税政策,于1998年制定了绿色规划,将生态税引进产品税制改革中:所有的地方公共交通工具只支付增加的能源税率的一半;公共的货车和铁路运输只负担电税的50%;合并生产热和电力的设备,其每月的使用率或每年的任意使用率不低于70%的,可以完全减免现行的矿物油税;直接使用由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和由此类能源制成的蓄电池或类似系统产生的电免除电税。

(三)收费政策。西方国家主要实行废旧物资商品化费、垃圾处理费、污水治理费等收费政策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废弃物收费的征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向城市居民收费,另一类是向生产商收费(又称产品费)。德国政府采取垃圾收费政策,强制居民和生产商增加对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投入。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向城市居民收费,以垃圾处理税或固定费率的方式收取;另一类是向生产商收取产品费,即要求生产厂商对其生产的产品全部生命周期负责,充分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德国政府还实行押金抵押返还政策。先后颁布了《饮料容器实施强制押金制度》和《包装条例》,规定任何人购买饮料时都必须多付0.5马克作为容器的押金,以保证容器使用后退还商店以循环利用。购买液体饮料的容器是不可回收利用的,购买者必须至少多付0.25欧元的押金,当容器容量超过1.5升时需要至少多付0.5欧元。日本实行对废旧物资商品化收费。日本法规中规定,废弃者应该支付与废旧家电收集、再商品化等有关的费用。产品费的征收更充分地反映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要求生产商对其生产产品的全部生命周期负责。产品费的征收对于约束生产商使用过多的原材料,促进生产技术的创新,以及筹集垃圾处理资金都有较大的帮助。

(四)政府优先购买政策。在消费性支出方面,西方国家政府主要通过绿色采购行为来促使市场鼓励再循环利用,如推出鼓励和推动绿色采购的法律与行政命令,出版各种指导纲要与手册,积极推动绿色政府采购活动。为了促进国家机构积极购买对环境友好的再循环产品,日本政府制定和实施了《绿色采购法》。美国几乎所有的州均有对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实行政府购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为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美国采取了由政府部门带头使用新能源方式的办法,美国已经要求其联邦机构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在2011年达到总能耗的7.5%。2002年美国根据《能源政策法》拨款3亿元用于实施太阳能工程项目,在2010年前,在联邦机构的屋顶安装2万套太阳能系统。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政策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未根本转变,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而西方国家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以法律和政策手段为先导的推进模式,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无疑有重要启示。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政策机制:

(一)投资政策。目前,我国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财政投入偏低,财政补贴制度设计不合理。我国“十五”期间的环保投资仍然不及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的水平。为此,政府应加大对循环经济投资的支持力度,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安排排污资金,加大对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力度。在实施财政政策时要从国情出发,坚持“集中财力、重点突出”,将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力优先集中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和产业上。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并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应加快研究建立促进节能、节水产品和节能环保型汽车、节能省电型建筑推广的鼓励政策。各类金融机构应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金融支持。对污染治理、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等公用性事业应给予财政补贴、中长期低息贷款等。

(二)税收政策。目前,我国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缺乏系统的环保税收政策。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税种,有关生态环境税收的规定不完善。为此,政府应加大财税手段的应用,开征环境保护税,具体包括诸如污染税、原料税、资源税、产品税等税种。适时出台燃油税,完善消费税制。增强资源税、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加快建立大宗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收费制度。对一些亏损或者微利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和对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的企业应加以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

(三)价格政策。西方国家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很少采用价格政策。而我国过去实行的是计划经济,长期以来形成了不合理的价格关系。即“商品高价、原材料低价和资源无价”的扭曲价格,结果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和浪费。为此,政府应改变财政补贴的项目和额度,调整资源环境商品价格,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政府应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理顺自然资源价格,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性产品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应调整水、热、电、天然气等价格政策,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扶持建立能够使各种资源能够合理流动的开放市场。利用市场机制,明晰资源产权,使资源和其他物品一样进入市场,使其价格正确地反映它的全部社会成本,以促进稀有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收费政策。目前,我国的垃圾收费等环保收费政策不合理,从而造成对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投入不足,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为此,政府应加大对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噪音等的收费力度。应积极研究以资源量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进一步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应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企业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另外,采用政府优先购买绿色产品的政策,对于促进和引导循环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吴季松.循环经济[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3.

[2]冯之浚.循环经济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循环经济国际趋势与中国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4]李慧明,等.中日韩循环经济政策比较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3).

循环利用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财税政策体系;构建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 社会 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建议》在阐述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任务时,明确提出要实行有利于增长方式转变、 科技 进步和资源节约的财税制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必然选择,抓住当前财税体制改革的契机,研究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具有极其重要的 理论 和现实意义。

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构建原则

(一)效率和公平原则

财税政策的职能在于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分配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其实质则体现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社会产品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分配以及社会产品在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则是效率和公平的长期化的保证。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正体现了公众在享用 自然 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公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的制定,应始终以效率和公平原则为指导,使效率和公平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二)经济调控和灵活性原则

财税政策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以适应不同的经济形势。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着发展不平衡、产业布局不合理、资源环境约束等紧迫 问题 ,财税政策应与国家产业政策、货币政策、投资政策、汇率政策、信贷政策等宏观政策相匹配,形成互补力量,共同推动循环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不同区域资源环境及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因此,要在一定限度内灵活运用财税政策,在不同区域和不同产业给予区别对待。比如,在振兴东北老 工业 基地的财税政策方面,主张采取与当前稳健的财税政策不太一致的积极的财税政策。

(三)奖优罚劣原则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主要有两方面的 内容 :一是采取财政支出和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活动;二是采取征税和收费等措施对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的经济或社会活动进行惩罚。通过以上措施和政策,从经济利益上建立起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达到鼓励新能源、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 应用 ,推动设备更新和产业升级,从而摆脱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产出的怪圈,逐步走上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循环经济轨道。

(四)可行性原则

缺乏可行性的政策是毫无意义的,甚至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成本。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制订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认真 分析 各项政策将会带来的直接和间接 影响 ;二是财税政策的制定还要同当前政策执行能力相协调,充分考虑政策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执行效率;三是整体考虑我国当前的财政承受能力,避免财政收入的大幅波动。

(五)整体性原则

循环经济的最终目的是要发展为整个经济体系的大循环,因此,循环经济从开始起步时,就应树立整体意识。循环经济的各个环节都关系着循环经济的成败,应注重从循环经济的各个环节入手,分别给出相关财税政策,保证各环节的顺畅进行,即将财税政策嵌入循环经济的各个环节,并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达到对循环经济的鼓励和支持,进而推动资源物质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大循环。

二、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构想

(一)优化资源开发利用的财税政策

1.完善资源税。我国税法规定,对矿产和盐等7种矿藏品征税,按资源自身条件和开采条件的差异设置不同税率,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税种体现了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但当前资源税很难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建议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水、草原、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列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提高不可再生资源税税额,拉大各档税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计税依据为开采量;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种合并到资源税中,统一进行管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取消对外资 企业 和外籍人员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2.开征燃油税。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在能源供需方面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针对这种“入不敷出”的局面,建议动用价格杠杆,利用税收手段进行调节。欧、美、日等国的经验表明,燃油税对节油有明显作用。开征燃油税,同时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其他收费,这一改革方向于1998年政府已经明确,并为此修订了《公路法》,但目前仍有一些相关问题有待于解决,如农业生产者使用的汽油、柴油如何免税,石油价格持续上涨等问题。

3.支持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新能源是对现有能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能源的替代,鼓励开发干净型能源、新能源和生物能源,降低对煤炭和石油的依赖,是促进循环经济的重要着眼点。对新能源的研发给予财政贴息或低息贷款,所用设施给予加速折旧,对新能源和再生资源项目的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税前全额扣除企业的新能源研发支出,对企业研发人员的工资也给予税前全额扣除,取代按计税工资扣除的政策。

(二)推动环境友好型产品生产的财税政策

1.鼓励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战略过程中需购置的大型节能设备,经申请可以给予财政支持。扩大税前扣除比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的节能设备、测试仪器仪表等给予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的减免。发挥国债贴息政策在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中的作用,将节能项目列入技术改造内容,享受投资贷款贴息的优惠。鼓励企业投资节能项目,对能够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节能项目投资实行加速折旧。

2.对环境友好型产品生产 企业 实行所得税优惠。降低环境友好型产品生产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投资,鼓励环保产业的 发展 。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延长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期限。加快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进程,将内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期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统一,自设立年度起开始享受减免税优惠,而不是自获利年度就开始减免优惠,因为后者将损害那些当年不能马上获利企业的利益。

3.实行生产者负责制。生产者负责制一般采取押金——退款方式,对生产者的行为进行限制和引导,在国外实施较早?熏并取得显著成效,而在我国却尚未被接受。以 经济 手段规定生产者这一重要群体在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责任,使产品在设计和开发阶段,就把产品的节能和环境友好性能等给予充分考虑,进而生产者在产品制造、包装、配送和改进等方面都负有一定责任。

(三)引导资源节约消费模式的财税政策

1.增强流转税对消费模式的调节力度。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采取差别税率。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和难以降解的包装物和产品征收消费税;对是否装有排污处理装置的小汽车按不同税率征收消费税,适当拉大含铅汽油和不含铅汽油的税额之差。降低环保产品在生产、消费过程中的增值税,对节能设备、环保设施等环保项目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一些绿色服务企业实行营业税减免,从而降低服务成本,通过降低相对价格来引导消费,比如,对从事节能技术培训、开发、咨询和服务等业务实行免征营业税。

2.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作用。政府采购是产品的重要消费渠道,通过政府采购标准的制定,可以对环境友好型产品的性能、特征等加以规定和限制,以消费带动生产,引导环境友好型产品的生产。同时,政府采购也会对公众消费心理形成一定 影响 ,引领消费者对环保友好型产品的消费,运用政府的绿色采购带动整个 社会 绿色消费模式的形成。绿色消费模式是一种适度、节俭、健康、安全和无污染的消费模式,它是经济进入良性循环的重要推动力量,进而大大提高循环经济进程。

3.支持废旧商品交易中心的建立和运营。建议抽出部分财政资金,建立废旧商品交易中心,定时交易物品信息,为公众提供旧货购销服务。产品在消费领域的循环利用,不仅大大减少废弃物品的产生,延长产品生命周期,避免过早报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利用价值,而且为公众带来许多便利服务。

(四)鼓励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财税政策

1.加大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支持。在鼓励综合利用资源的政策中,税收优惠被称为支柱性政策,其中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 问题 的通知》,大大调动了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以往堆积如山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 工业 废物,现在成了很多企业争抢的“香饽饽”。自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在废弃物综合利用方面取得较大成效,环保节能效果十分明显。

2.开征污染排放税。 目前 ,我国对排污行为是收费而不是征税,征收面窄,也不规范,收费成本高;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缺乏税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不足以遏制排污行为,收费金额远远不能满足治理环境污染的需要。污染排放税是最能体现生态税收本质的税种,它的计税依据是污染量或造成污染的产品数量,其课税对象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开征初期课税范围不宜过宽,可首先对征收排污费的企业转征污染排放税。在税基选择上,可采取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数量双重标准。

3.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循环经济模式是从传统注重“末端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而来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当前我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进行源头控制、过程高效率和减量化的同时,“末端治理”仍不可掉以轻心。具体措施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鼓励民营资金对污染治理的投入,对污染治理企业给予财政支持,包括无息或贴息贷款及税收减免等措施;二是政府出资建立垃圾和污水处理厂,开征垃圾税或对垃圾和污水的排放进行收费,所得收入加上财政补贴及各种罚款组建环保基金,用于污染治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