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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利用的方法

循环利用的方法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第1篇

生态环境利益作为一种公共利益,不可能通过市场自发调节来获得最大收益。只能通过政府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利益这类非经济形态的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的长期共同受益。发展循环经济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系统。循环经济发展与建设的科学可比性和生态系统的跨国相似性,决定了各国循环经济法律具有较大程度的一致性和共通性。本文根据我国的现状设计了基于生命周期的循环经济立法体制[1]。

一、循环经济立法体制的国内外立法现状

1.国外立法现状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德国走在世界前列。早在1986年德国制定《废物管理法》时,政府就强调要通过节省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选目标。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到产品再到资源的循环经济思路制定了《包装条例》,要求德国生产商和零售商对于用过的商品包装,首先要避免其产生,其次要对其回收利用,其目的是要大幅度减少包装废弃物填埋与焚烧的数量。1996年德国又公布更为系统的《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把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包装问题推广到所有的生产部门。这部新的废物管理法比以往更强烈地要求在生产中避免废物的产生,同时要求对已产生的废物进行环境可以承受的利用。美国1965年于第一次将废弃物综合利用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在1986年颁布了《资源保护回收法》,其中包括了循环利用的内容。2001年4月,日本开始实行8项循环经济法律,其中《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作为母法,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根本原则:/根据相关方面共同发挥作用的原则,通过促进物质的循环,减轻环境负荷,谋求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0[2]。此外,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也都制定了多部单项的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3]。2.国内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环境资源法体系,在现有的环境资源法中已经包含或体现了某些有关循环经济的内容。据有关方面统计,到2002年,我国共颁布9部环境保护法律,11部资源法律,11部防止生态破外和自然灾害、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法律。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采用/循环经济0术语或明显可以归类于循环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或规章。2002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一部重要的循环经济立法。2004年9月,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循环经济专门法规。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全面、综合调整循环经济的专门法律,或者说严格意义上的循环经济法在我国还处于萌芽状态,但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做出加强循环经济立法、制定《循环经济法》和单行法、逐步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计划[4]。

二、基于生命周期的3R减量化原则

在经济系统中自然资本的生命周期可分为三个阶段:输入阶段(Input),过程阶段(Throughput),输出阶段(Output)[5]。输入阶段是资源、能源输入到经济系统中,对其管理的目标是投入的最小化,以减小对生态系统的压力;过程阶段是资源能源在经济系统中被利用及循环利用的程度,对其管理的目标是循环利用、阶梯利用的最大化,以最大化提高资源能源的生态效率;输出阶段是资源能源离开经济系统以各种废物排放的形式重新回到自然环境中的过程,对其管理的政策目标是达标排放的最小化,使其对生态系统影响最小化。按照以上思路,提出基于生命周期的3R减量化原则(如图1):为了在输入阶段实现最小化的目标,需要利用减量化(Reduce)原则;为了实现过程阶段最大化目标,需要应用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的原则;为了实现输出阶段排放的最小化需要应用减量化(Reduce)原则[6]。1.减量化(Reduce,输入阶段)要求用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来达到既定的生产目的或消费目的,从经济活动的源头就注意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在生产中,减量化常常表现为要求产品小型化和轻型化。此外,输入阶段减量化还要求产品的包装应该追求简单朴实而不是豪华浪费,从而达到减少废物排放的目的。2.再使用(Reuse,过程阶段)要求制造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以初始的形式被反复作用。这需要抵制当今世界一次性用品的泛滥,生产者应该将制品及其包装当作一种日常生活器具来设计,使其像餐具和背包一样可以被再三使用。再使用方法还要求制造商应该尽量延长产品的使用期,而不是非常快地更新换代。通过再利用,可以防止物品过早成为垃圾。3.资源化(Recycle,过程阶段)要求生产出来的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而不是不可恢复的垃圾。再循环有两种情况,即废品被循环用来产生同种类型的新产品,例如报纸再生报纸、易拉罐再生易拉罐等;另一种是次级再循环,即将废物资源转化成其它产品的原料。原级再循环在减少原材料消耗上面达到的效率要比次级再循环高得多,是循环经济追求的理想境界。资源化能够减少人们对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场的压力。4.减量化(Reduce,输出阶段)要求资源能源经过经济系统的全过程后,排放最小化。这将极大地减小经济系统对生态系统的环境压力。本阶段要求生产系统和消费系统排放出的废气、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同时,对固体废弃物处理原则是尽可能将其有用物质进行回收和利用,包括生化处理、焚烧发电等手段的应用;最后,对剩余残渣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理,主要手段是卫生填埋,既可以减少污染,又尽量减少土地的占用[7]。

三、基于生命周期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设计

一部完善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应该包含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两个方面(如图2)。图2循环经济立法基本框架示意图为了保证循环经济立法的科学性、准确性、有效性与可行性,在循环经济的立法过程中要抓住由能源)产品)废弃物各环节的立法,又要抓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立法,就是要打立法的立体战,从系统性、整体性和完整性层面上建立法律法规体系[8]。为此,笔者基于生命周期理论并结合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框架,建立了循环经济的立法体系(如图3)。图3基于生命周期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示意图1.输入阶段(1)市场准入制度。循环经济离不开市场的推进,但市场的推进必须符合市场规则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市场准入条件。不断加强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设,不仅可以促进专业化和规模化企业介入循环经济产业,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还可以维护国内市场的绿色秩序,建立自己的绿色贸易壁垒。(2)绿色GDP制度。在我国,传统的国民生产总值没有考虑经济活动造成的资源耗费、污染损害和生态破坏。不仅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增长,也不利于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生态条件。(3)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情况,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4)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发展循环经济不可避免地要遇到地方传统政治和经济势力的强大阻挠,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循环经济的指导、协调、监督,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2.过程阶段(1)科技研发促进制度。循环经济离不开科技的支撑,我国有必要在生态设计技术、工艺优化、循环经济信息的研发等方面完善。(2)抑制废物形成制度。抑制废物的形成体现了预防优先的原则,对于该项制度,我国的立法还很不完备,有必要加快建立废弃的行业和产品标准。(3)循环程序和示范制度。不合理的再用或再生利用程序往往导致不同的经济、环境后果。在我国,为了保证循环经济循序渐进地发展,可以建立重要技术、工艺、设备和区域的示范制度,通过示范来带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如可以选择物耗与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示范,选择特定城市的企业集团和开发区进行生态工业园区和生态工业网络的示范,选择有条件的省市建立循环型区域的示范,选择主要工农业废弃物和废塑料、家电、电子产品、包装等进行回收、集中、拆解、再用或再生利用、最终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示范。(4)技术与工艺标准及技术性指导制度。废旧物质的回收、再生和循环利用往往存在二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因此必须制定有关的技术和工艺标准,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3.输出阶段(1)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2)政府扶持制度。由于循环经济的科技研发和前期投入很多,许多经营都是微利甚至是不赢利的,因此,强调政府的扶持作用尤其必要。如融资帮助、政府绿色采购、财政绿色补贴、环保专项基金支持、贴息贷款、增殖税和所得税减免,鼓励绿色消费,照顾性地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建立循环经济科技研究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废物回收与再生企业投资、建设与运营的市场化,鼓励循环经济企业的股票上市,优先发行循环经济债券和等。(3)循环名录与循环目标制度。关于循环名录与循环目标,我国目前仅规定了少数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但对于其回收目标,则没有规定,因此无论对于名录还是其循环目标,均有必要继续建立或完善。(4)惩罚制度。政府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循环经济的惩罚制度,以激励循环经济的顺利发展。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广西;循环经济;循环经济促进法;固体废弃物

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加深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矛盾,近些年,一系列的环境公害事件的发生为人类敲下了警钟,使人类重新审视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开始发展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2009年1月1日《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之后,对循环经济的发展提出了更加明确、规范的要求,也为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指导。广西作为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应该利用其区位优势和后发优势,利用北部湾经济开发的契机,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广西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概述

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条的规定,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该思想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首次提出,根据鲍尔丁的“宇宙飞船理论”——即“地球就像在太空中飞行的宇宙飞船,这艘‘飞船’靠不断消耗自身有限的资源而生存。如果人们不合理的开发资源,破坏环境,强度超过了地球的承载能力,地球就会像宇宙飞船那样走向毁灭。”循环经济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倡导“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生产模式,以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固体废弃物是指人类在生产、消费、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被人们视为无用物丢弃的呈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①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等,如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废品、工业油泥等等。这些物质如果使用、处理不当,不仅会占用土地、污染土壤,而且给水体、大气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到城乡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消费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固体废弃物的数量日益剧增,成为环境污染的一大因素。因此,加大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力度,不仅有利于改善市容市貌,而且有助于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二、广西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立法及实践

(一)广西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立法

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制,广西目前尚未循环经济进行专项立法,没有制定出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相对应的地方性法规。当前,广西循环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国家立法的指导。主要有以下几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是2009年1月1日颁布的一部新法,作为循环经济的基本法,确立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标,规定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基本法律原则,并建立了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循环经济统计制度等基本制度,明细法律实施的奖惩措施等等,这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作出全面、系统的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被称为我国第一部以发展循环经济为目标的法律规范,于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并于2012年2月29日修订、施行,通过立法规范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的清洁生产,并通过税收政策、资金技术支持等渠道保障清洁生产的推行。这是继《循环经济促进法》以来的又一大立法进步,为广西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又一道法律保障,对我国建立新型循环型社会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3.其它有关立法规范

除了上述两大基本立法外,还有其他相关环境立法也为广西循环经济的实施起到规范指导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通过环境污染的防治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通过对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的污染防治提高资源到有效再利用;此外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防范尾矿污染环境管理办法》、《有色金属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等等,都一定程度上对发展循环经济起规范作用。

4.广西相关地方立法

另外,诸如《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并按照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综合利用”及“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规定,《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关于“鼓励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这些地方立法都为广西循环经济发展发挥积极效用。

(二)广西实行循环经济的具体情况

1.广西实施循环经济的成效

自《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以来,广西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大力度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广西循环经济的发展已取得初步成效。

(1)在减量化领域

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下,广西循环经济在“减量化”领域的实施成绩主要有:十一五期间,通过对重点耗能产业及427家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管,累计淘汰小火电装机容量126.6万千瓦、炼铁产能241.1万吨、炼钢产能504.9万吨、水泥892.8万吨、造纸70.45万吨,实现了我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3.4﹪,由2005年的单位耗能1.22吨标准煤下降到2009年的1.06吨标准煤,基本实现国家下达的节能目标。

(2)在再利用领域

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广西资源再利用领做出了不少的努力和成绩。如在制糖业方面,建立起“甘蔗——制糖——酒精——生物有机肥”、“甘蔗——制糖——酵母及其提取物”、“甘蔗——制糖——蔗渣——废液碱回收”等循环产业链,成为国内制糖业发展循环经济示范模式。另外,在再利用领域,广西的典型企业代表有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丹泉酒业、华锡集团可再生资源分公司。其中,燕京啤酒公司、丹泉酒业都很注重对包装过程中产生的碎玻璃、废瓶盖、废标纸、废纸箱回收利用,据统计燕京漓泉公司对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已做到100%,丹泉酒业除因部分具有收藏价值无法收回米酒瓶外,对米酒瓶的回收率有97%,回收使用率占92%左右;华锡集团可再生资源分公司主要负责尾矿的处理和回收利用,该公司尾矿回收年产量平均有4000至5000吨,年产值最高达到1亿元。

(3)在资源化领域

所谓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对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使“放错位置的资源”归正。资源化是通过对生产、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等排放物进行回收利用,以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近些年来,在政府部门的督导下,2009年广西全区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量有3857万吨,综合利用率达67.3﹪。另外,从2005年到2010年,南宁、柳州、桂林等地在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固体废弃物方面,处置率都达到100﹪。很多企业成为了把废弃物资源化的典范,为广西循环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的影响。如图所示,进一步说明了广西部分地方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现状。

2.广西实施循环经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产业配套不完善

循环经济的发展主要有历经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企业内部的小循环,即在单个企业内部实现物料循环利用;第二种是区域层面的中循环,即在共生企业之间实现物料循环利用;第三是社会层面的大循环,即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物料循环生产、使用。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存在着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障碍,广西区内多数大企业、大产业的自身配套能力不高,导致广西循环经济的发展仍处于企业和行业内部物质循环,而尚未形成一系统、完整、多层次工业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在企业之间、乃至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物料的循环利用。

(2)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亟待提升

在资源的循环利用问题上,50﹪的民众认为民众在资源的有效利用方面有待提升。主要体现有:在工业固体废弃物方面,广西各地工业固体废弃物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广西各地区的“一次性筷子”、“一次性纸杯”、“一次性饭盒”现象普遍存在,各地城市生活垃圾排放量也在逐年增加,这些不良的生活习惯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的污染。而对于这些被浪费的资源,绝大多数被环卫部门清运并填埋处理,只有少数的纸制品、废旧钢铁等被民间拾荒者回收利用。这就表明广西在这领域仍需作出进一步的努力,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水平。

(3)相关支持政策难以落实

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下,虽然广西政府积极倡导发展循环经济,实行清洁生产。但是,由于缺乏在全区范围内发展循环经济的地方立法,而区内现行法律中,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财政等激励政策可操作性不强,致使企业在循环经济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仍面临着资金不足、技术不够硬、税收压力大等多重难题。以华锡集团可再生资源分公司为例,在本次调研过程中,笔者了解到,由于没有政府资金、技术的支持,加上可回收尾矿数量相当有限,导致公司循环经济工作很难全面推展。

三、关于广西实施循环经济问题的深层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广西循环经济并未取得全面系统的发展,下面从这些现象中看到问题的本质,从法治的规范,科学技术的革新,还有其他客观因素来认识广西循环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障碍。

(一)法律因素分析

纵观我国现行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虽然国家先后出台了《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与发展循环经济关联度较高的专项法律。不可否认这些法律都为广西经济社会的循环发展发挥了极大的引导作用,但这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法律规定过于陈旧,不能解决广西区位发展的特殊难题。而当下广西尚未制定相应的循环经济地方法规规章,发展循环经济的内生动力的缺乏,直接影响到企业乃至部分政府部门对发展循环经济充分认识,以致部分地区片面追求生产总值的快速增长,致使循环经济很难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有效开展。

(二)资金技术因素分析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资金技术问题是影响循环经济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也是广西发展循环经济所面临的两大难题。在资金方面,虽然广西区建立了相应的资金扶持政策,自“十一五”以来,针对循环经济领域,广西政府财政扶持及企业资金投入共计十亿元人民币,但仍然无法填补循环经济的资金缺口。加上循环经济发展需要一次性投入大量的资金研发技术、更换设备,投入多、回报慢,严重影响到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在技术方面,广西缺乏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技术支撑。当下,广西关于循环经济的技术研发主要依赖于企业自身研发及高校、科研、设计院的研究开发,不足以有效研发和推广替代能源、资源节约、能源阶梯利用、污染物零排放等相关产业技术,无法满足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需求,制约广西发展循环经济的进展。

(三)其他因素分析

除了法律因素、资金技术因素以外,人为因素、社会认知因素等也对循环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虽然当前全国各地发展循环经济的热情很高,但由于宣传不到位,绝大多数民众乃至政府执法部门工作人员都没有对循环经济有系统全面的认识。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为例,虽然我们一直垃圾分类处理,但该方案的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对普通民众来讲,即使意识到垃圾要分类,但该如何分类、有何分类标准,却无法得知。作为企业,由于我们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不完善,企业生产者没有承担起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对废弃产品回收循环利用和处理。作为政府部门,没有对循环经济有全面认知,没有及时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方案,缺乏对循环经济的有效管理机制,直接影响到循环经济法律的执行力度和实施效果。

四、广西加强实施循环经济的有力举措

(一)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针对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暴露出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及广西地方发展需要,笔者认为应加快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首先,健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及早出台循环经济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广西应因地制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地方政府规章、实施细则,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规范性法律指导。其次,加强循环经济法律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个人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尤其是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应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第三,明细循环经济的各项标准,如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弃物分类标准、资源综合利用指标等等。循环经济标准化是开展循环经济工作,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主要参考依据,推动循环经济的规范化、标准化进程,有利于对循环经济循环经济实施效果进行科学有效地监督与评价。

(二)确保循环经济激励机制落实到位

长期以来,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遵循的是“政策之治”的道路,《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使循环经济发展由“政策之治”转向“法治之治”,为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和方向指引。但是再好的制度也只有落到实处才能发挥积极的效用,因此,有必要实行税收改革,完善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循环经济项目的开展提供财政支持和信贷优惠;征收环境资源税;完善消费税等等,鼓励、支持各企业建立循环经济生产模式。同时,明确将环境成本、资源成本纳入企业生产效益、政府政绩的考核范围,加大对循环经济工作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

(三)加快完善循环经济支撑体系建设

建设循环经济支撑体系,解决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资金、技术等难题。首先,做好经济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循环经济产业链大循环。以信息产业园的形式,有规划招商引资,加强园内各企业、各行业间的联系,形成良好的产业集聚效应和高附加值延伸效应。其次,要建立科技创新体系,由政府牵头,以企业为主导,加强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关键技术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攻克发展循环经济所面临的技术难题,建立“政府扶助、企业互助”的科研生产模式,促进循环经济相关产业规模化发展。最后,要扩展融资渠道,加大对循环经济产业的资金支持。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资金扶持、价格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信贷优惠政策等方式,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搭建资金绿色通道,减轻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成本负担,提高企业的积极性。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参与度

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得到全民的支持和参与。只有提高全民循环经济发展意识,发扬循环经济理念,才能为广西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内发动力。很多环境立法中都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条、第十条也对公众参与做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在实践中并未取得良好的反响。在本次调研中,有相当一部分民众还不知道该法的出台,绝大多数人有了解到法律的出台,但没有深入学习,并认为该法的出台并没有对其自身生活有实际的影响。由此可见,循环经济的群众参与度不高,主管部门有必要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利用媒体中介、政府企业公益活动等手段宣传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大公众对循环经济的了解。另外,还可以通过九年教育,宣传循环经济的意义,不断深公众对循环经济理念,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五、结语

发展循环经济,重视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对改善广西环境改善及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长足的影响。通过研究研究广西循环经济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只有加强法制建,完善地方立法,才能为广西循环循环经济发展提供积极引导,才能加强《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广西的实施力度,建设和谐广西。(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吕忠梅,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9.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9.

[2]朱伯玉.循环经济法制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王蓉.资源循环与共享的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王明远.清洁生产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5]王树义.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循环经济立法问题专题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6]黄海峰,刘京辉.德国循环经济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7]冯之浚.循环经济立法研究——中国循环经济高端论坛[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8]孙佑海.循环经济立法基本问题研究[J].循环经济,2007,1.

[9]孙佑海,丁敏.《循环经济促进法》有效实施的思考和建议[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10,2.

[10]孙佑海.从《循环经济法》看加快开发“城市矿产”的重大意义[J].中国科技投资,2010,12.

[12]廖赤眉,严志强,许光珍.广西有色金属工业矿区土地复垦与固体废弃物处置用地管理模式研究——以平果铝业公司为例[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4.

[13]南宁市环境状况公报[EB/OL].: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第3篇

一、试验区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政策体系

(一)法律保障方面

保障我国循环经济实施的根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法》),这部法律对循环经济的支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循环经济列入政府主导的财政支持,并将其纳入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二是注重税收调节的市场手段。当前循环经济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很好的模式、体系与市场基础,所以现阶段政府财政提供启动资金和专项支持在我国非常必要。在政府财政支持循环经济方面,《循环经济法》提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由于目前循环经济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我们还没有找到有效的市场刺激手段,在《循环经济法》中只是开出了我们最常使用的优惠税收“药方”。从源头上看,《循环经济法》是《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的延伸和发展。颁布于1997年的《节约能源法》提出对节能产品、技术进行税收、信贷的优惠政策,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安排专项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循环经济法》中部分政策是对其的沿袭,差别之处在于更为倚重市场手段。《循环经济法》把《可再生能源法>中对可再生能源诸如优先发展规划、财政专项基金支持、优惠贷款和税收等方面的内容都吸收进来,所以二者在政策上有很大的相似性。

(二)法规、规划和各专业管理部门规章保障方面

1.国务院主要针对循环经济有关法律制定相应条例、办法和发展规划。为了配合能源、资源节约的法律,2007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特别强调了财政支持与政府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国务院文件的循环经济刺激政策具有可操作性,加大了对企业所得税减免支持力度,提出“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同时“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2012年8月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有关循环经济的刺激政策更为明确,有四个方面:首先是配合落实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其次是确立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与管理、使用办法,第三是以财政、税收、价格等手段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市场环境,最后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和产业进步。

2.部委针对法律、国务院政策制定的循环经济的管理办法。具有代表性的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内容涉及可再生资源管理利用的具体操作方式,尤其是资金使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监督与管理。由六部委联合签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具体提出了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与重点,比如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三)青海省级层面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体系

省级层面上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对于建立区域循环经济模式,促进环境资源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以前结合青海省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青海省实施办法》、《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地方规范性文件主要有:《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实施意见》、《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实施方案》、《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循环经济项目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等。这几部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柴达木地区循环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10年3月15日,国务院正式批复《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总体规划》,使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由地方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为有利于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微调、产业政策趋紧的新形势下,争取到更大的支持,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在2010年8月11至12日召开的全省循环经济大会,明确提出了建设高原区域性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总体要求,全面部署了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会后,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70号),提出的20条政策措施,涉及园区建设、产业发展、财税扶持、资源配置、人才保障以及管理体制等各个方面,这些措施含金量高、针对性强、支持力度大,操作性强,为从根本上解决制约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性、基础性和政策性问题,创造了更为宽松、更加有利的现实条件和发展环境,进而形成了举全省之力推进循环经济建设的发展合力。与此相适应,在9月成立了省循环经济领导小组,省政府各部门先后制订了《青海省循环经济试验区循环经济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试验区发展循环经济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对循环经济支持一枝独大,刺激循环经济的市场机制还有待深入

在循环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对其进行扶植是必要的,但目前支撑我国循环经济体系的投入过分依靠财政,政策上只在税收和优惠贷款方面进行了说明,对循环经济中企业行为和产业塑造并没有提供有效的市场刺激,在大部分地方“吃饭财政”状况下很难实现政策预期效果,循环经济政策很容易流于口号和形式。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最基本手段,市场机制渗入是循环经济得以实现的关键。没有市场机制在循环经济中发挥最基本的资源配置作用,恐怕会部分成为计划循环经济模式。

(二)与国家层面循环经济法律相配套的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和办法,尤其是地方立法等还远不完善

从2005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着手循环经济地方法规的制定,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只是出台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实施意见、鼓励政策等,并没有出台具有强制力的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和办法。循环经济没有具体落实到法律制度框架内很难保证其正常、有序运转,容易使循环经济发展方向与政策导向飘忽不定,长此以往循环经济的内容在地方就会变得越来越虚,与中央保持一致落实循环经济战略的希望也就越来越渺茫。

(三)现有循环经济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

循环经济政策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它的公平性、普适性、合理性和明晰性都相当重要。所有这些决定了它的可操作性。我国循环经济政策可操作性不强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过度依赖行政手段忽视市场机制,导致政策的公平性、普适性、合理性和明晰性缺失;在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地方缺少与中央配套的法规,执行循环经济的主体、程序、条件根本没有明确,地方循环经济执行力缺乏强度。

三、试验区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需求评价

总体上,中国的循环经济在经过理念倡导和国家决策两个阶段后,自2005年进入全面试点示范阶段后,我国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就遇到了怎么做的问题。这一问题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政府制定什么样政策来推动循环经济实践,二是政府如何指导,或者企业等实施主体如何具体发展循环经济,即遵循什么样的实践方法和模式。

按照政策作用的对象和性质,任勇等人的研究认为,我国循环经济政策体系应由基本政策、核心政策、基础政策和宣传教育政策组成。基本政策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最根本的和普遍适用的指导政策,统领核心政策、基础政策和宣传教育政策。核心政策是直接推动循环经济重点实践领域,如企业清洁生产、生态工业园区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等的政策,核心政策的形式可以分为法律法规及标准、经济激励政策和行政监管制度等。基础政策是为循环经济重点领域的实践创造良好制度环境的政策,如国家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国家价格、税收、金融和产权等基本经济制度;国民经济核算、干部政绩考核等绩效考核政策。

综合考虑试验区循环经济发展阶段、试点内容、新的政策动向、和上述已有研究成果等四个方面的因素,目前试验区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制定的循环经济优先政策或紧迫的政策需求有三个方面:一是制定直接针对循环经济实践(试点)重点领域的具体政策,特别是经济激励政策。二是发挥基本法循环经济的规范管理功能,加快试验区促进与扶持循环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建设;三是健全与完善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为动态跟踪和监察循环经济推进程度提供依据。

四、试验区循环经济政策的重点及发展方向

(一)完善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综合经济政策

1.在重要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循环经济政策的着力点在于培育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对循环经济深入的推动作用。我国曾在不同行政区实践的生态村、生态镇、生态县等效果并不理想,最重要的原因是过于依靠政府,不能通过市场获得经济收益。因此,要大力发展环境产业市场,充分利用环境企业的成本利益机制,以及社会大众的利益驱动机制,构建“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对循环经济的推动作用。根据资源消耗外部性的强弱确立不同经营模式,组建竞争有序的循环经济市场运行主体。优化循环经济市场运行环境,构建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根据资源稀缺性和市场供求关系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

2.循环经济政策应鼓励利用市场手段吸引各类资金进入该领域,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与水平。针对目前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投资与经营主体单一的局面,既要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大规模吸引各种类型的资金进入循环经济领域,更要利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循环经济工程资金需求量巨大,是吸引社会资金、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领域。政府应切实承担自己的环境事权,通过财税政策、价格政策、专营及监管、融资方式引导等,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降低市场准入,使各方资金合理进入循环经济投资领域,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为强化政府对循环经济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应尽快建立中央、地方或跨地区的循环经济投资专项基金及相关的投资管理机构。

3.在循环经济政策推动市场体系的建设中政府应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加注重维护并健全循环经济市场体系,合理利用循环经济市场机制。政府应主导循环经济运行规则体系的制定,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主要通过财政和金融手段调节循环经济运行,包括征污染税、资源税,提高资源密集型行业贷款利率,降低资源再生与污染治理企业贷款利率和相关环节税率,在高耗能领域合理利用有利于我国的进出口税率。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环保项目的支持力度,完善清洁生产专项财政基金管理,逐步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体系。组建国有循环经济投资公司,兴建大型循环经济公益性基础设施,加大跨地区的环境治理项目投入。

(二)加快试验区地方法制建设,制定促进与扶持循环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循环经济地方立法应当立足本地区实际,确定符合地方特点的立法项目,逐步建立起完备的循环经济地方立法框架。循环经济地方立法更应突出实际效果,增强可操作性,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地实际问题。在发展循环经济初期,循环经济地方立法宜采取专项法和配套法为主,“立、改、废”相结合的模式,整合法律资源。专项法重点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具体问题,配套法重点解决循环经济理念和法规整体修改完善问题。循环经济地方立法要重视经济的合理性和技术的可行性以及必要的成本效益分析,在看到循环经济发展对立法需要的同时,还要看到满足法规施行的可能性。

1.制定《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当前,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可以按照试验区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思路,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立法法》的规定,结合《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实施意见》、《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实施方案》等地方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在充分领会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和符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目标、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参考《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成果和立法经验,按《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规定》的程序,加紧制定《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为试验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支撑。

2.制定《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条例》。在修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修改完善《海西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同时,研究制定《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条例》。该单行条例以提高经济活动的资源效率、促进资源高效利用、优化资源配置为目标,规范资源有效利用的以下各环节:在资源开发环节,健全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确立原始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在资源消耗环节,设置资源管理制度,大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重点加强盐湖、煤炭、石化、化工、建材、电力等重点行业的能源、原材料、水资源等消耗的管理,实现能量和资源的梯级利用、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提高资源的产出效益。

(三)健全与完善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

1.科技研发促进制度。该项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加强生态设计技术、工艺优化、资源高效利用、能源梯级利用、循环经济信息等方面的科技研究,建立系统的技术规范。鼓励在有条件的行业或地区,实施循环经济科技研发的产业化与市场化运作;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和应用发展循环经济先进适用的技术,增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推动试验区科技支撑体系和产业支撑体系的建设。

2.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制度。该项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容、渠道和方式:规定试验区各级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开展循环经济的宣传和教育培训等;规定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的措施、办法等。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 绿色GNP 财税政策

1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1.1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保障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我国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环境污染、资源危机、生态安全等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瓶颈。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分析,我国万元GDP能耗水平超过发达国家3一ll倍。每创造一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4-3倍。是日本的11.5倍。中国的能源利用率仅为美国的26,9%,日本的l1.5%。到2020年,要再实现GDP翻两番。即便是按能源再翻一番考虑,保障能源供给也有很大的困难。如果继续按照传统的发展模式来实现工业化,中国的资源需求量将接近世界其他国家资源消费量的总和。当前我国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已近极限,每年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超过1000亿元,每年用于改善环境的经费高达2830亿元。

1.2发展循环经济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定》要求各缔约国在制定国内法规时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加入WTO后,由于我国出口的部分产品的环境标准低,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遇到少数发达国家技术壁垒和反倾销诉讼。这已影响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我国出口产品应当符合国际市场环境标准和市场准人、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等,否则,产品将可能会失去国际市场。

2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立法借鉴

自从2O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把发展循环型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看作是深化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循环经济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和趋势。以立法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是西方国家的重要举措.为我国以立法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能提供相关启示和借鉴。

2.1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德国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德国的废弃物处理法于1972年制定,但当时只是强调废弃物排放后的末端处理。1986年德国制定《废物管理法》,强调要通过节省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要目标。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理念,制定《包装条例》,规定生产商和零售商对于用过的包装,首先应避免其产生,其次要对其回收和利用。该《条例》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义务,设定了包装物再生循环利用的目标。1992年。德国又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1996年德国推出了新的《循环经济与废物法案》,提出将系统的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理念从包装推广到所有的生产部门,该法规定,每年总计产生超过20o0吨以上废物的制造者,必须对避免、利用、消除这些废物制定一个经济方案,包括:需要利用和消除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残留物:说明已经采取和计划采取的避免、利用和消除废物的措施;说明何种废物缺乏利用性而必须进行消除及其理由。

德国法律明确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玻璃、马口铁、铝、纸板和塑料等包装材料的回收率全部达80%。在德国的影响下,法国提出2003年应有85%的包装废弃物得到循环使用。荷兰提出到2000年,废弃物循环使用率达到60%。奥地利的法律要求对80%回收包装材料必须再循环或再利用。丹麦要求2000年所有废弃物50%必须进行再循环处理。

2.2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

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并提出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国家。1991年制定了《关于促进利用再生资源的法律》,其目的是减少废弃物,促进再生利用以及确保废弃物适当处理。1997年又制定颁布了《容器包装再利用法》,据此逐渐建立起了相互呼应的循环经济法规。2000年是日本建设循环型经济关键的一年。该年召开了“环保国会”,通过和修改了多项环保法规,包括《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特定家庭用机械再商品化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物质排出管理促进法》。

上述法规对不同行业的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再生等作了具体规定。如《废弃物处理法》第3条第2款中规定,“生产者应当努力对伴随其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废弃物加以再生利用,以减少废物的排放量,同时,在产品的制造、加工、销售过程中,应当考虑所制造、加工、销售的产品、容器在变为废弃物时,不会使它们的恰当处理变得困难。”《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从法制上确定了日本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的目标和根本原则,该法宣布要从过去那种“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社会中脱胎换骨,转变为21世纪的“最佳生产、最佳消费、最少废弃”的后工业时代生产、生活方式、构建一个降低环境负荷并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循环型社会。日本是世界上率先以基本法的立法模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国家。与德国先在有关具体领域实施循环经济思想,然后建立系统整体的循环经济法规不同,日本是先有总体性的再生利用法,然后向具体领域进行推进的。

2.3美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美国虽然于1976年通过了《资源保护回收法》,1990年通过了(1990年污染预防法》,提出用污染预防政策取代以末端治理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但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实行的循环经济法规或再生利用法规不过自从2O世纪8O年代中期,俄勒冈、新泽西、罗德岛等州先后制定促进资源再生循环法规以来,现在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资源再生循环法规。

3循环经济的价格障碍与政府财税职能

3.1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存在着价格障碍

在我国矿业生产中.存在着矿藏资源价格过低和矿业生产支付的环境成本过低现象,而在原材料回收、加工、再生环节中却要付出较高的环保成本,由此造成了原材料价格显著偏低,而再生资源价格没有优势,另外,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再生成本高,规模效益差.以上原因导致在自由市场条件下循环经济生产方式很难自发产生

3.2政府需用财税政策克服企业实施循环经济的价格障碍

政府推广循环经济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要运用各种财税、经济手段克服企业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的价格障碍.让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有利可图.使企业自觉“循环起来”。

4加快建立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法律、政策、制度的推进和保障;需要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控:需要企业、科学界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需要资金、技术的强力支撑。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第5篇

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的后工业化、发展中国家的新型工业化都是循环经济理念的体现,循环经济是已露端倪的知识经济的第一阶段。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日本走在前列,其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一、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分析

(一)以废弃物循环利用为核心

作为发达国家,日本人均国民收入水平居世界前列,国民高收入导致了其“大量消费”模式的形成,从而造成大量废弃的后果,生产和消费产生的废弃物已经成为日本面临的主要国内环境问题之一。在废弃物处理上,日本一直采用焚烧和最终填埋的方法,不仅造成了环境污染,又占用了土地,同时,大量废弃物的焚烧和填埋也是资源的浪费,因为世界上只有放错地方的资源,没有无价值的垃圾。

改变过去不合理的废弃物处理方式,发展以废弃物循环利用为核心的循环经济成为日本的优先选择。将已产生的废弃物重新利用再资源化,既解决了废弃物处理难题,又具有环保意义的经济效益。

(二)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20世纪90年代,日本提出了“环境立国”口号,并集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2000年,日本召开了“环保国会”,通过和修改了多项环保法规。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公害加剧并存的博弈过程中,日本逐步建立了一套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体系,保证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循环产业有法可依,有利可图,有后续发展能力。目前,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在立法体系上采取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这是日本成为资源循环利用率最高、环境保护最好的国家之一的最重要保证。

日本是自上而下的制定综合性循环利用法,然后向具体领域推进。具体可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为基础层,即《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第二层面是综合性法律,有《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第三层面是针对循环经济这一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物质输出端,即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如《促进容器和包装物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车辆再生法》、《绿色采购法》等。这些法律对不同行业的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等作了具体规定,并相继付诸实施。

(三)有力的政策扶持

由政府出面制定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是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一条重要经验。较为典型的政策有:

1.政府奖励政策。日本设立资源回收奖,这种奖项旨在激发市民回收有用物质的积极性。该奖项实施后在日本许多城市收到良好的效果。

2.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循环经济有成就的企业,日本政府要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予以鼓励。如企业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由非盈利性的金融机构提供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凡修建废弃物处理设施,皆从国库中提供部分财政补贴。

3.价格优惠政策。如规定废旧物资要实行商品化收费,即废弃者应该支付与废旧家电收集、再商品化等有关的费用。

4.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市场,扶持社会“静脉产业”。在绿色消费中,贴有政府认可的环境标志的商品可出售,表明该产品从生产到使用和回收的全过程符合环保要求。日本产生了一种新的环保产业的形式——“静脉产业”,它是那些将废弃物转换为再生资源的产业的总称,因为这些产业能使生活和工业垃圾变废为宝、循环利用,如同将含有较多二氧化碳的血液送回心脏的静脉。日本政府将“静脉产业”作为日本建设循环型社会的主力军,通过减免税收,增加投资等方式来大力扶持,旨在形成整个社会范围内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循环的经济环路。

5.强化行政管理机制,保障政策实施。2001年1月,日本环境厅在机构改革中升格为环境省,将原来多部门执掌的废弃物管理职能统一划归环境省,由大臣官房下属的废弃物、回收利用对策部统一管理。为了实现环境与发展二者之间的平衡,针对国内环境问题,谋求建立循环经济体系和循环型社会体系,日本政府还设置了“环之国”会议机制。

(四)官产学民共同努力

发展循环经济单靠一方的力量是不行的,日本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上发挥了全社会共同参与、官产学民共同努力的优势。

1.政府。日本各级政府把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循环型社会的形成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规划和日常管理之中,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中,规定政府要在实施有关形成循环型社会的政策时,采取必要的财政措施,如对采取环保措施的企业实施产业倾斜政策,激发企业参与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另外,国民消费意识的改变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从 2001年4月开始,根据《绿色采购法》,日本政府各机关在购买商品时,要购买减少环境负荷的环境友好型产品,这一行动对国民消费观念的更新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2.企业。政府提出的循环型社会战略方针,得到了作为建设循环型社会主力军的各企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中明确提出了扩大生产者责任的原则,这使得生产者对自己生产的产品,从生产制造到废弃为止,都要负有一定的责任,从而促使生产者联合起来应对所面临的更大的责任。企业将“产业垃圾零排放”作为发展目标,在削减资源使用量、抑制废弃物产生量等方面取得进展。在注重自身发展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同时,企业还非常注重生产链条上下游环节的减量化和再循环,从而为日本全面发展循环经济作出贡献。

3.科学研究。循环经济属于技术密集型经济,必须有大量高新技术作支撑。日本研究部门以零排放为目标,对废弃物减量化技术、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废弃物资源化的产业链技术等循环技术不断进行研究开发并取得进展,从而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节能降耗环保技术。以“技术立国”的日本,高度重视新技术、新设备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应用与推广,这为日本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4.在经历了公害病的苦楚之后,日本民众形成了强烈的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意识,清洁生产、回收利用废弃物、垃圾的分类投放等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追求美好环境的人数远远超过了追求物质富有的人数。在日本,各种以“爱护地球”、“保护环境”为主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多如牛毛。这些志愿者利用空闲时间,无偿地从事有助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工作,包括回收可循环资源、转让或交换可循环资源等自愿活动。可以说,日本能够在建立循环型社会方面取得世界瞩目的成绩,与全民自觉参与的良好社会基础是分不开的。

(五)开展多领域环境教育

日本非常重视运用各种手段与传媒加强对循环经济的宣传,以提高国民对实现零排放或低排放的环境意识。日本各行政部门、企业界、民间团体和个人相互合作,共同努力,综合推进从幼儿到老人各个年龄层在学校、社区、家庭、单位、野外等多种场所的环境教育和环境学习。另外,日本不断充实其环境宣传手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活动,制作、分发宣传小册子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同时,还在互联网上开设绿色购物网(gpn)为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环境信息。环境教育是发展循环经济从概念到行动的关键,是国民不断地从认识到参与的发展历程中的中介环节,因此,日本多领域的环境教育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日本的成功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循环经济在中国已经由一个陌生的名词和概念上升为指导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和战略,并从内涵和外延上都有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中国走的是一条赶超型工业化道路,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复杂性和艰巨性都是发达国家所未经历过的,让我们更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对中国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一)健全法规体系

循环经济作为一场变革传统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社会经济活动,需要一个明确的导向系统,一个可靠的支撑系统。法律因其自身固有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可以对循环经济进行观念表达、价值判断和行为规范。日本是全世界制定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的先行者,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使日本在发展循环经济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制定的《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更是从法制上确定了21世纪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

中国已制定了一些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但是,当前中国环保法律仍然是基于末端治理或分段治理,过分强调污染发生后的被动措施。某些条款仅有一些方向性和概念性的笼统表述,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如在单个企业的循环经济方面,关于废弃条件的设置、强制回收的建立、回收和回用率的确定、经济刺激机制的系统化和可操作化、循环信息的公开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立法规制。中国必须完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手段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利用其强制性来督促企业和民众的可持续生产和消费行为。

(二)完善政策机制

中国已经实行的环保经济政策有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治理污染的排污费返还和低息贷款制度以及综合利用产品的减免税制度等,但还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应该用更具实效的经济激励以及其他刺激手段促进企业和国民进行循环经济实践,采用价格、税收、信贷、征费等手段,建立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引导企业和国民自愿发展循环经济。例如,对于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资源循环利用的企业应给予减免税收、财政补贴以及信贷优惠等政策。同时,利用逐步提高各项排污费用及其他惩罚性措施来促使企业自觉减少环境污染,加大环保投入。另外,还要加快改革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计算国民生产总值时扣除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损失,促使地方政府建设循环型社会。

(三)突破技术瓶颈

科学技术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支撑。近年来,中国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技术上取得了一些突破,但总体上看,还相对滞后,有关技术信息的渠道也不尽畅通。

中国一方面要努力突破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重点组织开发和示范有普遍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以及降低再利用成本的技术等,不断提高单位资源消耗产出水平,尽快使资源消耗从高增长向低增长、再向零增长转化,使污染排放量从正增长向零增长、再向负增长转化,从源头上缓解资源约束矛盾和环境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要积极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的作用,积极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推行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引进核心技术与装备。

(四)贯彻“5r”原则

2005年3月,在阿布扎比召开的世界“思想者节日论坛”上,规范了循环经济理念,首次提出了从3r向5r转变的循环经济新思想,即再思考(rethink)—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经济理论,减量化(reduce)建立与自然和谐的新价值观,再利用(reuse)—建立优化配置的新资源观,再循环(recycle)—建立生态工业循环的新产业观和再修复(repair)—建立修复生态系统的新发展观。5r理念的创新在于增加了再思考与再修复的新理念,并把原3r的理念进行了延伸与拓展。中国在实施循环经济的过程中,要随着循环经济理论的更新而不断地创新理念。目前,中国与发达国家相比,5r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很大差距,因此,我们更要不断地努力,绝不能松懈。

(五)培养全民意识

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事业,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要大力开展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对发展循环经济重要性的认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如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成果展示会和印发宣传品等,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手段进行广泛宣传,普及循环经济知识,宣传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各方面对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要将循环经济理念和知识纳入基础教育内容,做到以教育影响学生、以学生影响家庭、以家庭影响社会,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把节约资源、回收利用废弃物等活动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逐步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

循环型社会是一个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个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是一个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全面发展的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循环型社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城市和乡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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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循环经济国际趋势与中国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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