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创新型企业优惠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税收措施
政府给予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支持主要体现在政府的补贴和税收政策两方面,而且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资金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所以我国主要还是通过税收优惠来扶持企业自主创新工作。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定义,我们一般认为税收优惠是政府在特定的时期根据当前的政治经济状况,给予特定的对象在合理合法纳税的基础上减免一部分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而当前存在的自主创新能力较弱、核心竞争力不足等问题,对我国的市场竞争力的影响较大,所以我们必须要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工作,这时就需要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发企业的创新热情,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税收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影响
税收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的资金基础,也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激励方式,它不仅能够为国家筹措更多的财政资金,为企业自主创新工作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更能够通过合适的优惠政策带动企业的自主创新热情,使其成为国家经济社会的中坚力量。一方面,税收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主要方式,政府可以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段进行相应的政策扶持和激励,从而引导企业在经济市场中稳定发展。好比政府对某一个行业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在创新初期给予了相应的资金扶持,明确了今后的发展目标,起到了一个政策导向的作用。另一方面,税收主要是通过优惠政策来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即政府放弃了一部分税收收入并将其转移给企业:如果是当作企业的初始投入资金,就意味着自主创新工作的成本会降低;如果是作为最后成果产出收益,就意味着企业获得了更高的回报。虽然从资金的使用情况来看,是两个完全相反的运动方向,但实际上对于企业来说,这部分资金就是完全作用于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当中,同时也减少了社会的其他额外支出,这也是政府大力扶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当前我国企业自主创新工作中存在的税收政策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无法涉及到整体的创新工作。在当前的经济背景下,我国已经出台的且相对来说比较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涉及到企业自主创新的所有环节,甚至大部分都只是针对创新过程中的某个环节或者是具体的问题,无法做到对整个创新工作的全部过程进行优惠调整,尤其是需要大量资金的技术创新、后续推广等部分,缺少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只会让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步伐趋于缓慢。这种情况就会将整个税收优惠政策分离开来,使企业无法将所有的政策联系起来,也就会影响政府无法形成一套科学系统的激励政策。再加上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以十分正式的方式发出,仅通过通知或者暂行条例的方式,并不会引起企业的重视,并且对政府来说也是一个具有时效性的限制,难以衡量它的影响,从而使企业的自主创新工作无法稳定开展。
2.对于自主创新的基础环节还不够重视。当前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所涉及到的环节包括新型技术研发、优秀成果展示、优质产品产出、获取成果收益。然而我国现在所施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涉及的是中后期的产出及回报环节,对于研发环节没有给予更多的优惠扶持,就会导致成本较高的问题出现,而且当创新者出现研发失败或者在创新初期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时,并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来保护创新者的自身利益,这就说明优惠政策还无法做到预估相关的经济风险。同时,较弱的资金扶持难以吸引优质人才进行创新工作,传统产业无法转型升级,无法形成良性循环,也会降低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从而使我国的自主创新工作止步不前,在国际市场上也难有一席之地。
3.优惠方式较为单一且无法一视同仁。我国目前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以税率优惠和减免税额的方式为主,缺乏灵活的优惠方式,而且十分单一。像美国、日本等国家还会采用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提取准备金等方式进行优惠扶持激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而我国现在应用的这些优惠方式不仅无法覆盖到所有的企业,甚至针对的只是在自主创新过程中出现盈利的部分企业,即对于在创新初期出现高成本、亏损的新型技术企业完全无法给予扶持和激励。同时这些政策的适用对象是与高新技术相关的企业,对于其他的传统企业无法给予更多的与自主创新相关的税额优惠。我国的经济发展并不均衡,就会出现不同地区能够享受到的优惠政策大不相同,缺乏公平性,不利于国家整体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4.缺乏其他方面的政策扶持。一方面,缺乏对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企业的风险投资是自主创新工作的第一步,也是新型技术发展的基础,但我们当前仅有部分优惠政策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并没有针对投资者或者投资公司出台与收益或者纳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这就会使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出现收益低但税负高的情况,从而失去了投资热情。另一方面,企业有时会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但我们暂时只是对捐赠资金时的个人所得税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事实上如果能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对企业来说能够更加激发创新的动力,也能够降低投资者的经济压力。
三、解决当前创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具体税收措施
1.制定健全的税收优惠制度,惠及更多的中小企业。首先,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中小型企业来说,我们可以允许在合理的条件下减免部分应纳税额,或者允许其提取准备金并规定在相应年限内使用完毕。如果在这种条件下,该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获得了更多的效益,并进一步转型升级,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再次给予合理的税收抵免;相反,如果企业亏损了政府可以相应的放宽要求,给定前转或后转的年限,让企业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去发展。其次,在一般纳税人的界定方面,可以尝试取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因为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无法惠及到小规模纳税人,所以我们可以让会计核算制度健全、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制度的纳税人均可享受一般纳税人的优惠待遇。最后,我们需要定期对税收优惠的范围进行调整和优化,明确应涉及的企业目标,在当前国家大力推行自主创新的经济条件下,尽快制定合理科学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我国自主创新工作的开展创造一个优质的税收环境。
2.提高税收优惠政策对各个环节的重视程度。一直以来,我国政府都将工作重点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后期环节,大多都是针对销售及最终成果部分的优惠,而很少顾及到前期的生产和创新工作,就会使自主创新的前期投入量大大增加也无法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虽然这种方式能够从某个角度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全力产出当前产品,但相对来说对新兴技术研究开发的思考和分析就会减少,缺少新的产品产出,只有不断重复的流水线和最终的成品,原材料的质量及加工过程的技术就难以进一步提高。所以,我们不仅要重视后期成果的产出,还要把一部分精力放到最初的投入和研究上,从而完善整个自主创新机制。
3.优化税收优惠制度和方式。首先,因为区域的差异我们对于不同地区适用的是不同的优惠力度,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税务机关制定一个统一的创新要求,只要符合该条件,无论属于哪片区域,我们都要给予相同的优惠激励。其次,虽然优惠政策针对的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也并没有完全涉及到全部的高科技行业,所以我们可以扩大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像集成电路、医疗器械等产业,甚至是一些传统行业,这样也可以拓宽自主创新的发展道路。最后,因为高新技术企业大多是大型企业,所以我国给予了他们更多的关注,但近年来小微企业的发展也是十分迅猛的,所以我们要做到二者兼顾,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合理扶持,可以制定一套针对小微企业的专项政策,尽量多地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扩大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4.进一步制定规划相关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势必要顺应国家发展的需求,并且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适应,这样既能够保证税收政策的法律地位,又能够形成一套科学系统的税收政策。同时,我们可以根据当前自主创新的发展需求和特点,将我们能够给予的税收资源发挥到极致,将资源尽可能地合理分配到企业当中,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一方面,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我们所关注的重点是有所不同的,而且这些阶段虽燃侧重点不同但也是紧密相连的;另一方面,在制定实施一段时间之后,我们可以随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做到动态与静态相结合,严谨又不失灵活。由于税收的特殊性,政策必须要顺应国家经济发展需求和政策目标,所以在国家整体税收优惠政策的结构下,可以针对不同规模的企业调整相应的政策条例,从而使国家整体的经济都能够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财税政策
[DOI]10.13939/ki.zgsc.2015.25.108
财税政策在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揽子政策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近年来,国家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陆续出台了一些财税政策措施,建立了以资金支持、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为主要内容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政策还不够完善,政策效应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本文就如何完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财税政策进行探究,以便更为有效地支持我国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1 中小企业在创新发展上面临的主要问题
1.1 研发经费投入不足,创新发展受制约
科技创新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由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缓解,难以有足够的经费用于支持创新活动,使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受到制约。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的创业资金主要是靠投资者本人的积蓄以及向社会的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都捉襟见肘,很难再拿出资金搞科技开发。据调查资料显示,目前很多中小企业研发资金长期是零投入,即使有研发投入的企业,科研资金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也非常低。由于企业研发经费的投入不足,产品更新换代慢,难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1.2 科技创新人才缺乏,自我开发能力差
科技创新除了资金投入外,科技人才也是重要因素。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具有创新意识的科技人才已经成为企业创新最稀缺的资源。然而,多数高科技人才以收入高、有实力的大型企业为就职的选择方向,中小企业科技人才进不来、留不住。企业科技人员不足且流失严重,使得中小企业既缺少推动创新的力量,也难以在企业内部形成创新所需的文化氛围。由于自我开发能力不足,众多中小企业不得不借助于引进外来技术谋求发展,然而,有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专门技术应用人才,带来技术使用方面的困难。
1.3 创新成果得不到推广,难以形成规模效益
由于受技术实力限制,中小企业在产品品种和设计等方面都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即使是已经生产出的新产品,也因为成本投入大,价格高,很难将技术成果大规模推向市场,获得投资回报。如果企业创新成果得不到推广,仅供企业自身应用,不能形成规模效益。从而极大地限制了中小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获得较高的效益。
2 财政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发展的理论依据及现行政策存在的不足
支持科技创新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首先,弥补市场失灵是公共财政的职责。因为科技创新是一种社会公共需要,科研投入与收益回报难以通过市场交换对称起来。所以对于那些基础性、公益性以及高新科技等外部效应较强的科学研究活动经费,必须由政府来承担。而那些可以通过市场交换来充分弥补成本的应用性的科研投入,则可由企业自行来负责。但是因为技术创新具有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的不确定性等特征,需要政府的鼓励和支持,才能调动中小企业科技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确保公平竞争是公共财政的重要任务。市场经济需要公平竞争,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个体效应不同,大中型企业或项目更容易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在土地、财税、用工、市场和准入等多方面往往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和服务。从而进一步拉大了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优势差距,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为先天弱势的中小企业创立、成长和壮大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就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责。然而,现阶段我国财税政策在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方面却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首先,缺少市场化的融资体制及政策保障。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有效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投融资体制,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缓解。没有融资渠道,中小企业的创新也就心有余而力不足。中小企业经常会遇到融资难的问题,这不是因为总体货币条件不够宽松,而是因为中小企业先天性受到金融体系的排斥,贷款大多投向了大型国有企业。因此,尽管在信贷高速增长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依然难以得到满足其技术创新的融资。
其次,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有待完善。政府采购高新技术产品的政策,是支持自主创新的有效措施之一。虽然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也有鼓励自主创新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相关政策很难落实到位,使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政府采购比例很低,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拉动作用十分有限。同时由于政府采购缺乏完整的产品认证制度和自主创新企业评价标准,导致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几个大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垄断,设置各种门槛阻止中小企业进入的情况,造成相关采购制度难以落实。
再次,中小高新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尚属空白。近些年来,国家出台实施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在这些政策中,既有专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面向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自主创新减免措施。但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高新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尚属空白。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环境本来就处于劣势的情况下,这种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起到带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激励作用。
3 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3.1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疏通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融资渠道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科技经费的投入不足问题,财政部门除了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直接投入外,更重要的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加快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和融资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新提供政策保障。
一是加大直接投入力度,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直接融资渠道。通过提高创新基金额度用于培养科技创新专业人才,扶持中小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参股,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量。运用财政补贴手段引导与规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二是调整金融政策。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对发放符合技术创新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银行给予财政贴息。适当放宽中小企业呆账、坏账的核销条件。允许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完善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绩效考核体系。
三是继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政府应继续采取扶持政策,增加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投入,中央财政应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支出,对信用担保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和降低收费标准进行补助;要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规范参与,减少担保公司的各种不合理的税费负担,出台促进担保公司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除了给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等优惠政策、拨付一定的启动资金外,还应帮助担保机构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扶助资金,努力扩大担保机构入股企业的范围。
3.2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开拓市场
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和成功经验。我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也开始施行,但运行效果不甚理想,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可借鉴国外经验,科学制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的产品目录,特别是对自主创新生产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中小企业,提高政府购买份额,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开拓市场。另一方面,为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落到实处,每年各级政府应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政府审计,通过审计的有效监督,确保政策实施的效果。
3.3 出台单独针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为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应在抓好已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长效机制,重点从企业所得税方面出台单独针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创新发展。
一是研发费用的扣除问题。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所得税鼓励技术创新的一项措施,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不得结转,对于当期没有足够的所得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中小企业来说,这项优惠政策就形同虚设。因此,为了更有效激励中小企业的进行研发投入,建立允许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无限期递延扣除政策,保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落到实处。
关键词: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科技税收优惠
一、引言
关于“创新”一词,有多种解释,也有诸如“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等多种提法。但就其本质来说,主要包括科学和技术两个层面的创新,科学创新主要是基础研究的创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中进行;技术创新包括应用技术研究、试验开发和技术成果商业化的创新,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创新”指的是,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包括五种具体的情况:引人一种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可见,熊彼特所说的创新实质上就是技术创新,且这种技术创新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的,这也正是本文所要关注的。
目前我国与“创新”相关的税收激励集中表现为一系列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学创新税收激励以及对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的混合体。关于现有税收政策对创新激励的不足(即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较多的研究,为激励自主创新而提出的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亦有不少。但整体而言,现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多数学者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但实质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缺陷的理论依据不是很充分,多数结论是根据经验判断或归纳其他学者的观点得来的;三是很多研究是从国家整体的自主创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术创新的内容,而直接进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的则较少。
基于此,本文从企业技术创新的角度,阐述了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并结合企业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特点,分析了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税收政策的缺陷,最终提出了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体系的原则和具体建议。
二、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
在税收政策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中,技术创新是主体,税收政策是用来促进技术创新的,因此,对技术创新的深入分析是解决税收政策如何促进技术创新的关键。虽然国内外学者对技术创新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根据系统科学的观点,强调技术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过程,包括新思想的产生、研制开发、试验和试产、批量生产、营销和市场化的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特点,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因而只有每个环节都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才能保证整个创新活动的成功;二是重视技术创新的成功商业化,认为商业化过程是技术创新的显着特点,也是技术创新区别于纯技术发明的根本之处,因而技术成果的转化机制就异常重要。因此,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就要根据技术创新各个环节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技术创新的阶段主要包括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
首先,在研发阶段,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购买生产设备、进行产品开发研究和建立销售渠道,但由于企业规模小,产品技术又不稳定,这一阶段的投资风险是最高的,同时又较难获得规范的银行贷款,而且由于技术创新的准公共品性质,企业没有积极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因此,政策重点是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投入和实践,政府加大财政拨款、财政补贴、财政担保贷款等力度。另一方面,应制定并广泛宣传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其次,在成果转化阶段,企业虽然进行了一些研发活动,但研发活动的大部分资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资助的,而且企业对研发成果的价值判断仍不明确,企业仍然受到研发成果进入试制阶段但无法实现商业化的风险威胁,对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试制活动持观望态度。因此,政策重点是保证企业的研发成果顺利进行试验和试制,政府应对企业转化活动给予财政拨款、政府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还需要对转化成果给予税收上的低税率、减免等
政策。但相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此时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中期,应大力加强财政补贴、财政担保等支持力度,积极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并配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在产业化生产阶段,企业要为新技术寻找市场并进行大规模的批量生产,需要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新技术的生产活动,或新技术投入生产的产品能够有确定性的销路。因此,政策重点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与产业发展结合,着力引导社会资源向风险投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倾斜,确保新技术产品在市场上顺利销售。相对于财政支持政策,此时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更敏感,税收优惠政策能引导社会资金投人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而政府采购则能为新技术产品提供确定的销路。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后期,侧重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的支持会大大增强政府激励的效果。
因此,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在不同阶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术创新的研发阶段与产业化生产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更强,而在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则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针对技术创新具体阶段的特点,对不同阶段分别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观层面的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以企业为对象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与以科研机构、高校及个人等为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在绝对数量和占比上均相差无几,基础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业为主体的应用研究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因此,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这是现行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存在的一个首要问题。
其次,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间存在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同产业的企业之间。这种税收优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
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施细则中对这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就导致真正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较少,而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由于其资金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占尽了先机。
在与技术创新相关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现行税法只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对于其他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则仅局限在“国家规划布局”和“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范围内,缺少针对其他新兴产业和特殊产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微观层面的缺陷
我国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针对企业整个技术创新过程而设计适当的激励,这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一直放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创新收入则可以免征或少征税款,或只有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阶段的特点,研发阶段最需要支持,处境最为艰难,急需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解除资金不足和投资风险的顾虑,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恰恰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过程的激励不足,仅仅对新增的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在10%以上,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由于研发投入与一般的经济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稳增长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比较完善,如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产品,进行“三免两减半”,经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行“五免三减半”优惠等。但激励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与其前后两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内在统一性,并未将三个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有机连接起来。
最后,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激励政策偏重于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税收扶持,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则支持不够,仅对企业发明、设计、试制等过程给予优惠,而对技术的产业化、产品化、商品化几乎没有考虑。如对高技术产业发展极为重要的风险投资的相关税收激励制度仍未建立起来。
四、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
1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目标分期原则。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从提升能力和增强动力两个方面设计税收政策,既要解决动力不足的问题,也要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税收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遵循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近期目标是解决动力不足的问题,远期目标则是着重培育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对象分类原则。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而企业又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因此,应本着有助于解决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遇到的现实困难的原则,分析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面临的不同问题,分别制定对应的税收政策。但这并不搞新的“特惠制”,大型企业具有较为雄厚的技术创新基础,税收政策主要解决其技术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而中小企业则面临着一系列进行技术创新的制约因素,这正是税收政策的着力点。
第三,过程分段原则。根据前文关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的分析,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包括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生产的完整链条,税收政策应尊重技术创新规律,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链各阶段的不同特点,分别给予支持。
第四,措施分层原则。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并非中央政府的独有职责,地方政府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相机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特别重要的。因此,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应包括中央的统一政策和地方的相机政策两个组成部分。中央出台全国统一使用的科技税收政策,应注意政策的整体效率;在被赋予地方税种上的一定减免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上述四个原则的指导下,目前的重点是在全面梳理剖析现行科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技术创新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的特点和需求,相应调整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构建完善的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体系。具体的政策目标应包括:一是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动力,解决技术创新的现实困难,并提供现实的增加预期收益、减少预期成本的机会;二是培育技术创新能力,着力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条件和政策环境,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三是对创新型人才的税收优惠,激发创新人才的创新积极性既能解决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又是培育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2 具体政策建议
(1)调整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纠正企业间的不平等待遇。可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展到标准较低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使普通的中小科技企业也能享受优惠;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适当扩展到除“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以外的其他新兴产业;可将对国内亟需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短缺技术和创新项目给予15%的优惠税率由特定地区转为全国的普惠。
(2)强化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环节的激励,确立研发税制的核心地位。可以考虑:一是取消对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限定在企业r&d支出比上年增长达到10%的规定,可以采用支出增量(当年支出与过去2年支出平均值的差值)法计算税前扣除额,并限定享受优惠的最低r&d支出额;二是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的风险准备金,准予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当企业发生重大的研究与开发失败和投资失败时,允许用风险准备金弥补;三是可以通过进一步扩大费用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加速折旧所有单位研究开发用固定资产、缩短所有研发设备的折旧期限等措施,进一步减少企业研发投入的成本。
(3)创新税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在鼓励科技成果的转化方面,对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可采用对转让科研成果的企业进行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而对购买科研成果的企业,允许其将用来购买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进行当年税前列支。如该企业用成果转让所得继续投资于自主创新项目的,应给予再投资抵免,作为鼓励企业再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此外,可考虑对企业购入的知识产权,缩短摊销年限;而对于购人的进行技术创新的先进设备,不管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管是否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均允许其按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在加速折旧的审批程序上,应该尽量简化,缩短审批时间周期,改变逐级审批过程,采用两级或其他方式,以利于企业运用优惠政策。尽可能规定并适时更新详细的加速折旧设备清单,减少一事一批,减少逐级上报带来的人为操作及手续繁琐等问题。
(4)制定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化生产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一方面,对于企业购入进行技术成果产业化生产的先进设备的税收优惠,现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下一步可考虑扩大增值税关于设备的抵扣范围和增加对中小科技企业购买设备的增值税抵扣;另一方面,对于企业生产出技术产品进行销售的税收优惠,如对其当年的广告支出实行全额税前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对技术创新产品出口实行零税率,做到彻底退税,使其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增强其竞争力;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经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后形成创新性产品的企业,税务机关退还其进口环节已缴纳税款等。
此外,要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加强对科技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建议提高技术创新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生活费用扣除标准;对科研人员从事研发活动取得的各种奖金、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减征30%;鼓励科研人员持股,对科技人员因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息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等,鼓励技术创新。
[1]蒋建军,技术创新与税收激励[m].北京:方志出版社.2007:25-31.
陈琳,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分析[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39.
陈海霞,郭宏宝,企业创新特征及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财税政策[j].税务研究·2009,(11).
赵岚,试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j].当代经济研究.2007,(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键词:广西;工业企业;R&D活动
R&D活动是科技活动的核心部分,对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广西R&D经费的来源主体和支出主体,在广西R&D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本文结合实地调研对广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R&D活动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广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活动基本情况
1.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R&D活动日趋活跃
2009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人员1.58万人,是2000年的1.53倍,按实际工作
时间计算的R&D人员全时当量1.2万人年,是2000年的1.88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32.42亿元,是2000年的5.77倍,年平均增长21.5%。其中,大中型工业R&D经费由2001年的4.87亿元,提高到2009年的26.51亿元,增长了4.44倍,2006-2009年年均增长33.5%。(图1)
从R&D活动产出来看,2009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请专利1322件,是2000年的5.25倍;其中发明专利501件,是2000年的10.66倍;发明专利所占比重37.9%,比2000年提高19.25个百分点。同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新产品产值781.76亿元,是2000年的6.9倍。全年实现新产品销售收入822.38亿元,是2000年的6.49倍。
1.2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既是广西R&D经费来源主体也是广西R&D经费支出主体
据广西第二次R&D资源清查统计公报,2009年全区R&D经费内部支出47.2亿元,按经费来源划分,政府资金11.38亿元,占24.1%;企业资金(注:企业部分仅调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3.93亿元,占71.9%;国外资金0.08亿元,占0.2%;其他资金1.81亿元,占3.8%(见图2)。显然,从全社会R&D经费来源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所占比重超过了三分之二,是名副其实的来源主体。
从R&D经费内部支出看,2009年广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32.42亿元,占全社会R&D经费支出的69.2%,超过了三分之二,R&D经费投入强度为0.50%。
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支出中,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R&D经费2.26亿元,占6.97%;其他内资企业18.52亿元,占57.1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07亿元,占3.3%;外商投资企业10.57亿元,占32.6%。
1.3 广西工业企业R&D活动主要集中在大中型工业企业
2009年,广西大中型工业企业R&D经费支出26.51亿元,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81.8%,R&D经费投入强度0.68%,高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0.18个百分点。R&D经费排名前十名的工业企业R&D经费总和为18.20亿元,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比重达到56.1%,其中有4个工业企业R&D经费超亿元,分别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7.36亿元,占22.7%;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3.12亿元,占9.6%;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1.55亿元,占4.8%;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1.26亿元,占3.9%。
1.4 柳州、南宁、桂林、玉林等四个城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活动较为活跃
由于广西大中型工业企业主要集中在柳州、南宁、桂林、玉林等四个城市,因此从总体上看,广西这四个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R&D经费较多,工业企业R&D活动较为活跃。2009年,柳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15.52亿元,占47.9%;南宁6.54亿元,占20.2%;桂林4.27亿元,占13.2%;玉林3.02亿元,占9.3%,见图3。
2、广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活动存在问题
2.1 绝大多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没有设立R&D机构或开展R&D活动
目前,广西拥有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108家,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家,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85家,建设千亿元产业研发中心共23家,这些研究开发机构主要建在大中型工业企业或主要依托大中型工业企业建立,但广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还是相当的少。2009年,广西共有374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办有研究开发机构,比2000年增长29.41%,但占总数的比重不足7%,低于全国的8.5%,意味着2009年广西有93%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没有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同年广西开展R&D活动的工业企业有414家,仅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7.41%。从企业类型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开展R&D活动的比重相对较高,有R&D活动的企业数占同类型企业的比重分别为20.5%、13.0%和11.5%。总体上看,广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无论是办有研究开发机构企业所占比重,还是开展R&D活动企业所占比重均十分的低,超过92%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尚未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且没有从事R&D活动。
2.2 R&D活动比较活跃的大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偏少
2009年,广西有600多家大中型工业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不足12%,而大中型工业企业中仅有142家开展R&D活动,占全部大中型工业企业数比重不足22.0%。在这些大中型工业企业中,仅有82家工业企业R&D经费超过500万元,其中R&D经费超过5000万的仅有12家。目前,广西共有广西新未来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百洋食品有限公司等289家高新技术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不足6.0%,且多数高新技术企业规模较小,R&D活动投入能力有限。2010年(第24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中,广西企业无一上榜。大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对一地区的工业企业R&D活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如2009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R&D经费高达133亿元,是广西全社会R&D经费的2.8倍,是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R&D经费的18.1倍。大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偏少,且R&D经费投入有限,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广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活动的活跃程度。
2.3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投入规模和强度仍然较小
目前,广西有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欧维姆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中国化工橡胶桂林有限公司、桂林橡胶机械厂、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国家级创新型企业试点,以及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等83家自治区创新型试点企业,但由于广西多数大中型企业属于资源依附型企业,而电子信息、医药制造等R&D活动较为活跃的行业广西企业规模偏小,导致广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投入规模和强度仍不大。
2009年,广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为32.4亿元,在全国排在第23位,在西部排在第5位,仅为全国排名第一的江苏省的5.7%,全国排名第十五西部排名第一的四川省的39.6%,显然广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远未达到全国中游水平的一半。再从投入强度看,2009年广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投入强度为0.5%,低于全国的0.7%。其中,医药制造业R&D经费支出1.72亿元,投入强度为1.50%;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经费支出12.72亿元,投入强度1.33%;饮料制造业经费支出1.48亿元,投入强度1.16%;制造业经费支出31.95亿元,投入强度0.58%,而像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投入强度仅为0.40%,食品制造业仅为0.25%。
2.4 针对工业企业的R&D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得到很好的落实
为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颁布了若干R&D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相关宣传、培训及配套服务措施不足,广西多数企业并不了解我国现行的R&D税收优惠政策,有些企业虽然知道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但不知如何操作才能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其结果,一是造成企业对开展R&D活动重视不够,R&D经费投入偏少或没有;二是即使开展了也不一定按照R&D活动进行填报,有可能出现R&D经费漏报。造成R&D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原因是多方面,这里面有企业自身主动认知不足的问题,更主要还在于政府相关部门,如财政管理部门、税收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统计管理部门缺乏协调联动,宣传不足,指导培训企业不足,没有形成共识和统一落实政策的问题。
3、加强广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活动对策建议
3.1 大幅度增加科技经费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科技经费的杠杆效应
增加财政科技经费支出,投入到工业企业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经费和各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保持较快增长,同时要采取具体有效政策和措施引导工业企业大幅度增加R&D经费支出,切实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着力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引导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的R&D项目给予免息或低息贷款,鼓励风险投资积极参与工业企业的R&D活动。
3.2 优化财政科技经费配置,着力推进重大科技项目有效实施
以工业企业R&D活动的活跃程度、R&D经费投入规模和增长率作为财政科技经费配置的重要向导,并贯穿于整个科技工作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哪个工业企业R&D活动越活跃,R&D经费投入越大增长率越高,哪个工业企业就越容易得到财政科技经费的支持,也更容易得到其他各种政策的支持,并以此为工作思路,形成一整套政策支持体系和工作支持体系,确保财政科技经费主要支持R&D活动比较活跃的大中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构建一批重大科技项目,解决产业重大科技问题,集中相当大的财政科技经费支撑重大科技项目实施,重大科技项目要与重点企业的研发需求相结合。
3.3 大力加强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积极培育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目前,广西5千多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有研究开发机构的比重不足7.0%。没有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业企业往往就没有R&D活动。因此,要从战略上认识加强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的重要性,把其作为科技工作的重点、常态。目前要重点推进大中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大力推进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着力建设和完善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千亿元产业研发中心,确保这些研究开发机构建设的财政科技经费支持。
3.4 持续支持产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更有效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
以科技计划项目持续支持为主要手段,结合人才小高地建设和研究开发平台建设,加强产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更有效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一是改革科研院所和高校现行科技管理机制,探索实施技术要素参与股权收益分配的政策,提高科研院所和高校参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以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为纽带,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科技项目,加快解决广西产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创新问题。
3.5 加强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切实落实好R&D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R&D税收优惠政策,当务之急是做好宣传、培训和服务工作,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利用广西科技信息网、广西电视台等专业媒体和公共媒体大力宣传R&D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以R&D税收优惠政策为主题,定期举办工业企业有关领导、财务人员和统计人员参加的短期培训班,不定期到部分工业企业进行宣传、个别指导,帮助工业企业进一步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掌握相关程序;三是建立R&D税收优惠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建立专门机构对享受R&D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实施全程指导、服务和管理,针对工业企业的经营和研究开发状况,对企业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谋划,尽可能地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 刘新同.我国大中型企业R&D活动特点实证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06(11).
[2] 黄宝中,李莲靖,黄丹琳.广西R&D经费投入规模与强度统计分析[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1(4).
[3] 李莲靖.广西R&D经费投入及其对经济增长促进作用研究[J].特区经济,2009(4).
The Status,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Guangxi Scale Industrial Enterprises R&D Activities
HUANG Bao-zhong
(Research Center for Development and Strategy of Science and T Technology, Guangxi University , Nanning,530004 , china)
关键词:自主创新 地方税收 政策
一、支持自主创新的地方税收政策
支持自主创新的地方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可以归纳为涉及科研成果转化、技术开发和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对技术转让、开发和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正常扣除的基础上,50%的比例加计扣除,不足抵扣的部分5年内允许结转抵扣;企业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费用加以扣除并允许其采取最有利方式加速折旧;以无形资产方式投资入股的行为及股权转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第二个方面是指提高企业技术改造能力的税收政策优惠。第三个方面可以归纳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包括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部分税收免征政策,新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减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第四个方面是指科研机构转制方面的税收政策优惠。第五个方面是指支持资助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六个方面可以归纳为以人为本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等组织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给予个人奖励时取得股份、出资比例阶段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院士津贴等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现有支持自主创新地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法体系不够健全
首先,促进自主创新本身是一个概念,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包含的范畴都未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也未见特别的针对这个概念的政策汇总和相关文件公布,这就给我们运用和执行上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我们对其做出进一步的整理。其次,自主创新企业一般都有产品更新换代快,淘汰率高的问题,需要我们根据其不同发展阶段进行酌情分析处理,对症下药地给出针对性较强的支持和鼓励发展的政策,不能一概而论,大而化之,那样不利于充分发挥政策效力。
2、个人所得税优惠缺乏力度
对省级人民政府等组织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条规定涉及的范围较窄,优惠的力度不足。其次,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给予个人奖励时取得股份、出资比例阶段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一旦转化为所得时,就没有相应的优惠,这不利于对科研成果进行快速转化。
三、完善湖北省支持自主创新地方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
税收政策作为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在激励自主创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完善湖北省支持自主创新的地方税收政策,有利于促进湖北省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创新型湖北的建设目标。具体的相关政策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建立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将国家现行的分散于各个税种中的涉及自主创新的地方税收政策尤其是间接性税收政策系统整理、归类,统一由税务部门进行集中。这样既能提高自主创新地方税收政策的系统性,方便市场主体了解应用,又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政策时准确把握,从而有利于税收政策的执行,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通过梳理整合的税收政策,可以在稳定财政收入的同时,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引导各类资源集中力量自主创新。
2、增强对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优惠力度
可以借鉴中关村的以点带面辐射方式,通过将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这个区域创新中心做大做强,带动整个武汉市乃至全省的自主创新建设,是建议创新型湖北的重要途径。对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相关税收政策优惠,一方面可比照中关村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适当下放权限和放宽条件;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适当扩大扣除项目的范围。另一方面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关区内税收优惠,如对个人投资者从在区内从事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环保、消费电子产业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用税收利润再投资于区内从事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环保、消费电子产业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被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