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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合同

环保合同

环保合同范文第1篇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乙方)申请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实施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开展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_________。

二、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基本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

(2)为进行评介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进入所有的区域查阅所有的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评价所需人员(例如检验、检查、评定、监督)和解决投诉的有关规定;

(3)仅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4)在使用产品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乙方的声誉,不得做出使乙方认为可能误导或未经授权的声明;

(5)当证书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乙方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和标志;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9)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标准和有关认证程序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为甲方申请的产品提供认证服务;

(2)按照认证活动计划,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认证费用后,立即进行各阶段的认证工作并保证工作的质量;

(3)在认证的各个阶段,乙方向甲方提出的要求,内容应明确、具体,不应使甲方产品理解上的歧义;

(4)保守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秘密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费用

1.乙方按有关认证收费标准和甲方实际申请产品认证时发生的项目收取认证费用。

2.甲方应交纳的认证费用。

合同金额为:_________

具体收费项目以本中心报价单(编号:_________)为准。

3.在认证过程中,如发生再检测或现场再检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再检测或再检查费。

4.监督检查和管理年金费用,甲方应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认证某一阶段活动正常开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动中止,乙方不退回该阶段费用。

6.认证人员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1.乙方对认证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2.乙方对甲方产品的认证不能减轻甲方对产品环保及质量的责任;

3.若因甲方的原因,影响认证计划的正常进行,并造成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若因乙方执行认证计划失误造成的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由于公认的不可抗拒原因影响认证计划不能正常进行,造成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有关争议解决及违约处理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若甲方或乙方有违反合同行为,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失方可要求赔偿或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解释权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环保合同范文第2篇

乙方:           

为改善村居环境,加强脱贫帮扶,本着甲乙双方自愿、平等互利原则,特签订如下临聘环境卫生保洁员劳务合同:

一、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1 负责环境卫生清扫,检查,必须按照村里划分的责任区域,完成好自己的工作任务。清扫保洁率要达到100%,每天按时收集垃圾,并将垃圾倒入垃圾桶内或宋焚烧炉内焚烧。

2 负责      至      道路清扫保洁,日常清扫路面及两旁白色垃圾,定期清除道路两旁杂草,路旁渠沟、塘、堰保洁,环卫设施清洁及其他有关环境卫生等工作内容。

3 每天工作    小时

三、劳务报酬

1 每月     元。

四、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遵守本岗位制度,并服从村管理和考核。

五、合同终止和解约的条件

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约合同。

①每月违反岗位制度累计3次以上。

②连续旷工3天。

③完不成交办的任务。

④年度考核不合格。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①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劳务报酬或连续不支付劳务报酬。

②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侵犯乙方合法权益。

3、 甲方或乙方要求解除劳务合同,必须提前5天通知对方,并办理有关手续。

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乡政府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环保合同范文第3篇

出卖方(全称):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十项限量标准》,买受方与出卖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作为购买出卖方《_________》 建材合同附件。

一、建材购买环保质量保证合同内容和范围

1.达标要求:出卖方在本次所购建材环保质量保证验收期内,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要求,保障本次所购建材达到(GB50325-2001)国家验收标准(参见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中第1、2款)。

检测机构:双方共同认可具有资质的机构(北京)中科国环环境技术研究中心_________分中心对本合同污染物含量进行检测。

2.检测证书:由本附件第2款所确定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验收结果证明文件,双方认可其合法性和证据力,如无充分理由不得提出再次检测的要求。

3.责任承担:依据本合同指定的验收证书,超标的,出卖方必须在_________天之内退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造成损害的出卖方应当赔偿损失。

4.检测费用:如本合同所指建材污染物含量不超标,检测费用由出卖方承担。

5.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

6.本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之3.1.1;3.1.2;3.1.3条款规定: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

│测定项目 │  限量  │

├─────────┼───────────────────┤

│内照射指数(IRa) │ ≤1.0  │

├─────────┼───────────────────┤

│外射指数(Iγ)│ ≤1.0  │

─────────┴───────────────────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3.1.2的规定。

表3.1.2 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

│测定项目 │限量 │

│ ├─────────┬─────────┤

│ │ A类 │ B类 │

├─────────┼─────────┼─────────┤

│内照射指数(IRa) │ ≤1.0  │ ≤1.3  │

├─────────┼─────────┼─────────┤

│外射指数(Iγ)│ ≤1.3  │ ≤1.9  │

─────────┴─────────┴─────────

注:A类装修材料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B类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

3.1.3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3。

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1类和E2类。

表: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平衡浓度表

────┬────────────────────────

│ 类别 │限量(mg/m3) │

├────┼────────────────────────┤

│ E1│ ≤ 0.12  │

────┴────────────────────────

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含量表

────┬────────────────────────

│类别限量│ (mg/100g, 干材料) │

├────┼────────────────────────┤

│ E1│ ≤9.0│

────┴────────────────────────

E1为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的人造板。

买受方(公章):_________ 出卖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验收检测须知

1.应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获得省级实验室计量认证)进行检测。

2.应当在商品房装修工程完工7天以后择日进行检测。

3.检测前7天应当将现场清理清洗干净,不留施工余料。

4.应当提前与检测机构预约检测时间。

5.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供检测地的平面图。

6.检测采样须在封闭门窗一小时后进行。

7.验收费用参考价格:_________元(五项全套检测,两房两厅,4个采样点,每点基本最少测四项,_________市区内,以验收机构报价为准。)

合同范本说明:

1.本合同系广东省室内环境检测联盟之成员单位:中科国环环境技术研究中心广州分中心、广州市超核室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主拟。

2.有关检测专家和法律专家根据有关国家法规和以往纠纷处理的经验拟定本合同。

3.本合同作为装修合同的附件使用。

环保合同范文第4篇

一、环境责任保险及其道德风险

1.环境责任保险概述

20世纪60年代以来,责任保险被引入到环境保护与环境侵权救济领域,逐步产生了环境责任保险。即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交纳相应的保险费用,当被保险人因环境侵权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代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1]。通过参加环境责任保险,潜在的环境侵权加害者演变成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共同承担者,当发生侵权时,由这些共同承担者负责某个成员造成的损害责任,侵权损害仍然是由这些直接使用、消费环境的加害者负责。环境责任保险赔偿主体的替代性不仅缓解了巨额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与侵权者有限的承担责任能力之间的矛盾,而且符合环境保护法中“污染者负担”的一般原则[2]。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保护法与保险法契合的产物,也是法学与经济学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成功结合。然而环境责任保险属于保险的分支,只要涉及保险,难免会出现道德风险问题。环境责任保险的出现难免使人们产生这样的疑虑和担忧:生产者会不会因为参加了环境责任保险而降低自身的注意义务,放松对环境破坏的警惕和预防,放任甚至故意制造环境侵权行为?这就是所谓环境责任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2.环境责任保险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道德风险是指参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在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做出了不利于信息劣势一方的行为,而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环境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是指因为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环境侵权行为的加害者很有可能采取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私行为从而导致环境侵权的恶性循环。因为一旦发生环境侵权损害,加害者除了交纳保险费用外无需付出任何代价或者付出极小的代价,便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将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其造成的损害与付出的代价不对等。保险公司在为受害者提供经济补偿的同时,也使被保险的加害者从经济赔偿责任中解脱出来,被保险人就会保护懈怠,丧失尽到谨慎义务的动力,导致在投保后环境侵权风险几率提高。因为信息不对称,每一个投保的生产者都可能知道自己的环境侵权风险发生概率情况,而保险公司并不清楚这些信息,这样一来,高风险的生产者更倾向投保,保险公司的出险率和赔付率大大提高,最终会导致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崩溃。因此,对风险等级和保险费率的分类越细越好,但这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此时逆向选择问题随之而来[3]。如果保险公司对规模不同、环境友好程度不同的生产者以相同的保险费率标准收取保险费时,那些规模相同但环境污染较严重的生产者并不需要支付更多的保险费、承担更多的责任,环境友好型生产者实际上是为环境不友好型生产者承担责任、分担风险,这必然会引发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抑制生产者的侵权行为,甚至可能导致生产者恶意侵权,引发道德风险。当环境责任保险为其披上一层“防弹衣”后,出于趋利性的本性,生产者不再顾忌环境侵权可能导致的环境破坏问题,对预防和重视环境侵权采取消极的态度,从而对环境保护产生不利的影响。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道德风险存在于任何保险中,也是环境责任保险道德风险产生的最主要原因,除此之外,环境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产生还有其他原因。首先,保险标的的特殊性。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消极保险,保险的标的是因环境侵权而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4]。在投保时,环境责任保险的标的很难确定。环境侵权损害具有潜伏性和持续性,在环境责任保险期间内,环境侵权损害是否发生、何时发生、何地发生、后果具体是什么、损害程度大小等等都是不确定的,这使得环境责任保险可能陷入道德困境,即因为这些的不确定,生产者长期的侵权风险责任已经转嫁出去,就可能对环境侵权不会采取过多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削弱了环境保护的意识。其次,环境侵权加害者与直接受害的不对称性。出于强大的趋利本性,生产者作为环境资源的直接使用者,在巨大的经济利益与付出较小成本的诱惑下,极易做出环境侵权行为。然而,环境侵权行为产生的不利影响却大部分直接作用于他人。如工厂向河流违法直排污水,直接受害者是河流、土壤、地下水、河流中的生物以及沿岸的居民。正是因为很多环境侵权行为短时间内对加害者并没有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产生的不利影响在由此获得的利益面前冲销殆尽,即使是参加了环境责任保险,生产者也很容易产生“反正受污染的也不是我”的心理,其所交纳的保费和承担的责任在利益的诱惑下也不足称道了。再次,生产者的认识误区和侥幸心理。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较为新兴的事物,生产者对其基础和本质缺乏足够认识。当支付保险费后却没有风险发生时,生产者就有可能产生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环境侵权行为不会被发现,从而可以通过谎报损失或者消极履行保证义务等方式从保险公司获得额外收益,产生道德风险。最后,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求保险公司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对于承保过程中的风险识别和预测、投保生产者的评估和监督、风险发生时投保人的心理态度、义务的履行情况、理赔时的损失评估等,均要求保险公司有很强的业务水平和相关的专业素养。由于我国实施环境责任保险的经验远远不够,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选择、评估、监督等都缺乏足够的经验以至于不能很好的防范投保人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环境责任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内部预防措施

1.优化提升保险公司内部环境和水平

保险业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较短,发展速度较快,这也导致了国内保险公司在从事保险业务时主要注重保险市场的占有率和保费规模,将实现保费业务量这种绩效指标作为单一的硬性考核指标用以考量职位升迁、奖励发放等。只注重业务数量,忽略质量为道德风险的产生埋下了隐患。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特殊,它事关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从事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将环境责任保险与其他责任保险区别对待。保险公司在从事环境责任保险业务时应当取消绩效指标,认真核保,加强保单甄别工作,最大程度上为环境责任保险创造良好环境。此外,培养并提高环境责任保险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业务员水平,评估风险,引导客户选择合适保单也是非常重要的。

2.设计合理的环境责任保险合同

制定完善合理的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可以降低环境责任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5]。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可保利益和价值。道德风险,主要是对生产者故意制造或者放任的损害而言,环境责任保险对故意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在损害发生时采取放任甚至故意的态度导致损害扩大的情况跨不予承保,设定合理的除外责任,这样就排除了最大的道德风险。在发生环境侵权事故后,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的生产者等请求履行责任保险合同时,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可保利益的范围或价值内,对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滥用环境责任保险的行为或超额保险、重复保险行为,还可阻碍故意或不尽义务情况下导致的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6]。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可以利用保费与以往的索赔情况记录和环境侵权记录挂钩的保险费率措施等来降低道德风险,并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赔额。环境责任保险一般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环境侵权,启动保险事由,只要不排除生产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保险公司对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失都要承担保险义务。而免赔额提高了被保险的生产者疏于管理和实施道德危险行为的成本,使其谨慎行事的边际收益或不谨慎行事的边际成本为正值。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生产者必然会加强风险防范,避免损失发生,从而缓解道德风险的危害程度,也提高了自身的形象。设定免赔额还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门槛,减少替一些污染小作坊的频繁理赔,降低经营成本,从而降低保险费率,吸引低风险水平的生产者参加保险,提高生产者对环境责任保险的需求。通过对不同情况的生产者设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免赔额、保险期间,赔偿标准等等来规范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由于环境危害的潜伏性、累积性的特点,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可以在保险合同中设置“日落条款”(sunsetclause)。日落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条款终止失效的日期,也就是说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发生对被保险人的环境责任索赔事件,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7]。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防止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的生产者依赖环境责任保险从而降低其自身的注意与防范义务,平衡保险公司与受害者的利益。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中还应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生产者的监管[8]。承保前,应对生产者进行详细的、科学的风险评估,对其营业的行政许可、生产类型、规模、设备、周边环境、安全措施、有无环境侵权历史等做周全考虑,限制其从事高危险环境侵权行为,并建立该生产者的环境责任保险档案,该档案可以查阅并与环境道德评价制度相挂钩,供其他保险公司和相关环境利益人参考。承保后,保险公司应不定期对投保生产者进行环境安全检查,对在保险期间内采用清洁生产,提高安全措施的生产者在后续的保险费率、免赔额、保险期间等上可以做适当合理的放宽优惠;对存在明显环境隐患,经保险公司提出拒不改进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续保,引发的环境侵权,保险公司有理由认为生产者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甚至故意,可由此启动合理的除外责任,已达到控制道德风险的目的。

3.对参保者采取道德评价制度,并引导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道德风险的控制与避免离不开道德的坚守。丁斯代尔(W·A·Dinsdale)认为:“道德风险主要涉及提出者的诚意,因此取决于他的个人品质和商业道德,基本的一点是,被保险人在和保险人交往中应认真的以诚相待,其慎重的程度应和未参加保险时一样。”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是否能够兼顾环境保护,对环境侵权行为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是评价其是否具有道德的一个重要标准。可以针对环境责任保险配套设计出参保生产者道德积分制度。即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生产者始终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并采取了及时、全面的预防措施,对于污染和侵权损害结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及出险率低于正常同类生产者的生产者,应当给予他们积极的道德评价。在对得到积极道德评价的生产者造成的侵权损害由环境责任保险代替其赔付时可以适当合理的放宽条件。相反,对于没有尽到最大诚信原则且不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补救侵害行为的产生及造成损害后果的生产者,以及出险率明显高于同类生产者且又无合理正当理由的,应给予他们消极的道德评价,可以采取相应的如提高保险费率、提高免赔额、缩短保险期间、拒绝续保等惩罚性措施。这里的评价可以采取量化的道德积分来做到明确和细化。降低和避免环境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投保的生产者应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9]。至少应包括两点,其一,投保的生产者的如实告知义务。因为环境责任相比较其他法律责任而言,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在承保环境责任风险时一般都会谨慎的限定保险范围,对风险做出慎重评估[10]。因此,对于承保的环境责任风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如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侵权事件,以往的环境侵权记录等作为投保人的生产者应该如实、主动告知。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询问的,投保的生产者或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产生的环境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其二,投保的生产者或被保险人切实履行保证义务。理赔事由的启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的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其应在保险期间内遵循在保险合同中做出的各项保证,对于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但根据习惯或行业标准、操守应当遵守的基本义务,也应遵守。否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此外,对于解决信息不对称,还可采取信息付费的方法。即让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享有一定的信息租金,保证其隐瞒信息所带来的利益不大于其披露信息所带来的利益。如果甲企业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但该合同并不能够或者并不必然能够使甲企业获得利益,或刺激其利益最大化,甚至对甲来说签订该合同最终成为一种负效用,此时,甲企业极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降低其努力程度,从而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所以通过对这类信息的付费制度,有利于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生产者最大程度上“说实话”披露信息,并最大程度上“干实事”努力降低风险发生,达到资源的次优化配置。但是,这种信息激励制度并不建议过多采用,因为首先这种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其次,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最后投保的生产者的诚信义务是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所必须担负的,是从事对环境有侵权风险的行为所必须要承担的,应当尽可能的引导和强调投保生产者履行他的义务。

三、环境责任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外部预防措施

1.加快环境责任保险立法

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有关环境责任保险方面的完善、明确的法律法规。应当在《保险法》中独立规定环境责任保险,这是因为环境责任保险具有特殊性,使得其与《保险法》并不完全贴合,不宜笼统归为财产保险或责任保险的范畴。另外,还需在《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中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保护与责任保险的结合,其必然需要《保险法》和《环境保护法》双管齐下的管控。此外,国家还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环境责任保险规则和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侵权纠纷处理机制。我国应借鉴环境责任保险较为成熟化国家的经验,综合自身实际情况,加紧环境责任保险立法进程和试点推进。以立法的形式强制部分对环境高风险生产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如果纯粹推行任意的环境责任保险,在目前的情况下,显然不利于保护受害者。而如果即刻全面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则会剥夺部分污染较轻生产者的选择权,加重其负担,很有可能打击其生产的积极性。所以,目前我国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模式更为合适,一方面立法对环境高风险行业采取强制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另一方面,对其他污染程度较轻的行业或已采取清洁生产等有效环保措施的环境友好型生产者,通过积极引导和优惠条件,促使其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逐步推广环境责任保险。

2.利用相关金融衍生产品弥补环境责任保险的局限

随着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工具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做的尝试越来越频繁。保险公司在经营环境责任保险时,理论上可以选择在期货市场对冲相关风险,如排污权期货交易,或者将各种环境侵权风险以指数的形式代替,并根据这些指数设计相关的以期货方式交易的金融衍生品。期货投资基金和期货经纪等金融机构为广大中小生产者提供了进入期货交易市场的机会,交易者可以通过将客观上对其生产造成有利或不利影响的因素与环境侵权风险指数的相关性量化,通过远期交易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购买者对出售者的监督、融资作用,形成由交易购买方、中介机构、商进行监督的模式,降低仅靠保险公司的监督成本,以较少风险抵挡发生巨额赔付时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困境。当然,就目前来说,利用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来进行此方面的尝试少之又少,其运作规程和实践性还需要认真论证。

3.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帮助保险公司评估、监督、改进投保企业的环境侵权风险

披露企业环境信息,这是企业环境责任社会化的必然要求。作为企业一方也希望由此来获得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提高其在市场的价值,这也有利于激励环境保护行为,提升企业环保形象。而对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行为,此时最佳的办法就是披露信息使其对称。因此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尤为重要。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会计行为规范标准,统一规范环境会计核算的对象及信息披露形式。将涉及环境的内容列入会计要素,必须披露,增加其强制性。采取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等灵活披露方式,对企业的环境方针、环保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影响、环境业绩、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等进行披露。此外对于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应该有专业、独立的机构进行审计,保证披露信息的质量,使保险公司在与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企业签订合同前和合同存续期间内能够获得真实信息,有利于保险公司对企业环境侵权风险进行了解、评估和监督,预防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结语

环保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保 合作 机制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4-124-02

1 中日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基础

中日两国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有共同的环境需求。中国和日本同处东亚地区,是一衣带水的邻国,在地理位置上有着密切的联系。近几年东亚地区出现的跨境酸雨、沙尘暴侵袭、污染物的跨国界运输以及全球变暖等问题日益严重,这些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仅仅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是根本无法解决的,中日两国在地理位置上的息息相关决定了在环境问题上必须开展合作才能实现双赢。

中日两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具有突出的互补性。战后日本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但同时也使日本成为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震惊世界的“公害”有四件发生在日本,曾一度被称为“公害岛国”。经过近几十年的治理,日本不但摆脱了污染严重的状况,从“公害先进国”变成“公害防治先进国”,而且还跻身世界环保先进国家的行列。在治理环境的历程中,日本积累了丰富的治理经验,形成了系统的环保理论,掌握了先进的环保技术,同时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

反观中国,目前正处于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经济发展取得的成就世人有目共睹,但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也不容忽视。环境问题已经日益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形势,中国还存在着诸多难题,例如,环境治理经验的缺乏,环保资金的不足,环保理论的缺乏,环保技术落后以及环保从业人员的人数和素质与环保先进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等。中日两国环境保护的现状形成了十分鲜明的互补效应,这也构成了中日环境合作的可能性要件。

日本政府对环保产业发展成为未来的支柱产业寄予了厚望。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日本经济就一直处于萎靡不前的状况,历界政府和内阁都积极寻求使经济走上正常发展轨道的良方。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环保产业已经成为日本的优势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了带动经济走出低谷、改善民生,日本政府必将切入点放在具有全球竞争优势的环保产业上。正在进行工业化建设的中国,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日益暴露,自然会成为日本发展环保产业的首选目标。

环境合作有利于推动中日战略互惠关系。21世纪中日两国双边关系战略转型的基本方向确定为“基于共同战略利益的互惠关系”(“战略互惠关系”)。如何推动“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的实现与发展,已经成为摆在中日两国面前的重大课题。中日两国在政治和军事方面存在很多敏感点,在未得到妥善解决的形势下,很难有突破性发展的空间。相比之下,在造福全人类的环境领域,中日双方具有共同的环境需求和互补性,开展全方位的中日环境合作,对推动“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发展的作用是值得期待的。

2 中日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现状

自1972年中日两国实现邦交正常化以来,两国在各个领域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中日两国间的环境保护合作就是其中之一。中日两国通过政府、企业、民间友好人士等进行了多层次的内容丰富多彩的环境保护合作,形成了稳定的合作机制,取得了丰富成果。

2浅谈1中日双边环境保护合作机制

(1)中日环保合作联合委员会。1994年5月28日,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该协定第五条规定:“缔约双方为检查本协定的实施情况,以及在必要时为缔约双方提出适当的建议,设立中日环境保护联合委员会”。中日两国的环境保护部门于1994年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中日环境合作联合委员会会议。这一机制为推动中日间的环境合作、确定合作的优先领域、开拓合作渠道、组织实施合作项目以及促进人员和信息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中日环保合作综合论坛。为加强中日两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对话,两国于1996年设立了“中日环保合作综合论坛”。“中日环保合作综合论坛”是中日两国环保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平台。该论坛作为中日政府间双边环保合作联合委员会的补充,为双方各部门与机构之间、社会团体与民间企业之间就双边与多边的环保问题开展对话、沟通信息、交换意见,探讨潜在的合作可能性提供了一个场所,为推动两国间多层次的环保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3)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该中心是中日环境合作的平台,在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92年5月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正式开工建设,历时4年的时间,中心于1996年5月竣工并正式投入运行。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心逐渐发展壮大,配套设施、人才配置和业务等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日益成为中国环保领域的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中心作为中日环保合作的窗口和基地,曾在“100个城市环境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中日合作环境示范城市建设”两个项目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7月,在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成立十周年庆典上,中日双方都高度评价中心在过去10年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并希望在以后的中日环境合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4)中日经济高层对话机制。该机制是继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之后的中国与世界经济大国之间的第二个高级别对话机制。2007年4月12日,中日经济高层对话机制在日本东京正式启动。该机制确定能源、环保、金融等为重点领域,将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统筹和推动两国间的环境合作。同年12月,首次高层对话在北京举行。2009年6月7日,第二次中日经济高层对话在东京举行。此次对话中,节能环保领域的合作是双方讨论的重点领域,两国将继续推进在这一领域的合作。第三次中日经济高层对话机制于2010年8月28日在北京举行。此次对话取得积极成果,在节能环保、物流流通等领域达成了6项政府间、部门间备忘录,以及一份民间合作文件。此外,双方还就环境、节能等领域的合作交换了意见,一致表示要发展绿色经济,加强工业、金融以及农业水产领域的合作。

2.2中日多边环境保护合作机制

(1)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在三国轮流举办,旨在落实三国首脑会议共识,探讨和解决共同面临的区域环境问题,促进本地区可持续发展。三国环境部长会议从1999年开始每年举行一次,截至今年,三国环境部长会议共举行了12次会议。2010年5月22日第十二次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在日本北海道举行,三国环境部长审议通过了《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联合声明》、《中日韩环境合作联合行动计划》。

(2)东亚酸沉降监测网络项目。酸雨是该地区最严重的跨国界空气污染。东亚酸沉降监测网络项目于1993年由日本发

起,1998年12月经中国国务院批复同意,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牵头参加了该网络的前期准备活动。该网络目前有12个国家参加,分别为日本、中国、韩国、马来西亚、柬埔寨、泰国、老挝、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蒙古、越南和俄罗斯。中国参加网络后,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作为网络的中国分中心,同时确定了重庆、西安、厦门、珠海四个城市参加网络的具体工作。按照东亚酸雨监测网络的要求,每个城市设三个监测点并于2000年1月报出了第一批部分监测数据。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中日中心协调两国政府部门及专家、学者通过多种渠道相互接触与合作,并通过国内培训等项目为地方的人才培养做出了努力。

(3)东北亚环境合作会议。东北亚环境合作会议是东北亚各国交换环境信息和意见的论坛,会议的目标是加强本地区环境合作,以促进达成共识。东北亚环境合作会议基本上由中国、日本、韩国、蒙古和俄罗斯主管环保工作的部长组成,每年召开一次,由本区域内不同国家轮流举办。第一次东北亚环境合作会议于1992年10月13日在日本新滹召开。这次会议主要围绕各国环境状况,以及参会国间的多双边环境合作展望这两个议题展开。东北亚环境合作会议从1992年起每年举行一次,截至今年,东北亚环境合作会议已举行了19次会议。

(4)东北亚环境合作高官会议。东北亚环境合作高官会议是由中国、朝鲜、日本、韩国、蒙古、俄罗斯参与的区域性环境合作机制。该机制主要围绕东北亚地区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开展交流和合作,其目的是发展区域各国之间的正式合作,采取联合措施来解决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第一次东北亚环境合作高官会议于1993年2月8日在韩国汉城(今首尔)召开。会议确定了三个初步的优先合作领域:能源和大气污染;能源建设;生态系统管理,尤其是森林砍伐和沙漠化。于1996年9月17日在蒙古乌兰巴托召开了第三次东北亚环境合作高官会议,此次会议通过了《东北亚次区域环境合作计划框架》。会议决定,东北亚环境合作高官会议将作为东北亚次区域环境合作计划的管理机构,并提供整体政策指导、项目协调和管理。截至今年,东北亚环境合作高官会议共召开了14次会议。

(5)东盟与中日韩(10+3)环境部长会议。该会议是由东盟10国(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文莱、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柬埔寨)和中国、日本和韩国参与的区域环境合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该会议作为区域环境合作的对话平台,为促进东亚地区的环境合作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一届东盟与中日韩(10+3)环境部长会议于2002年11月21日在老挝万象召开。迄今为止,东盟与中日韩(10+3)环境部长会议共召开了九届会议,在推动区域内各国在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此外,中日两国还在亚太环境大会、图门江地区开发计划、东北亚次区域环境合作计划、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等区域合作领域中展开了广泛的合作。

3 中日环境保护合作存在的问题

中日环境合作取得了突出成果,成为国际环境合作中的亮点与典范。但并不意味着中日环境合作毫无问题。下面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1)中日两国不同的环保政策导向。日本在资金援助、经验借鉴、技术开发和转让、人员培训等方面对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应该从本质上看到,日本积极地参与中国的环保事业并不是出于纯粹环保的考虑,而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使然:其一,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国,中国的环境问题,例如,酸雨、沙尘暴、温室气体增加等,必将会影响到日本的生态安全。出于自身生态安全的考虑,日本积极参与并援助中国的环保事业,使之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创建有利于日本的生态安全。其二,近年来,日本在国际社会上积极谋求“政治大国”地位,而开展“环境外交”、争夺环保领域的国际主导权是其手段之一。其三,是为了占据中国日益形成的巨大的环保产业市场。相对于纯粹出于环保的环保政策和环保合作,日本的这种环保政策导向会使中日环境合作的效果大打折扣。

(2)环保技术转让问题。由于资金和技术限制,中国在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暴露出来。为了防止环境状况继续恶化,必须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日本拥有世界上一流的环保技术和设备,然而技术转让费用过高,使得中方无法取得先进的环保技术并使之推广普及。而且日本认为中国需要的不是顶尖的环保技术和设备,而是基础的环保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