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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根本,以全面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为载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深入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真正做到强化管理,消除隐患,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确保年内不发生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二、加强领导,健全网络

1、每月召开一次水上交通领导成本文来源:文秘站 员、乡管员、涉及有渡口村的村书记及每渡口一名渡工参加的水上交通安全例会,意在摸清安全隐患及时总结本月水上交通安全经验。传达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补充制定或下达的新的工作任务,布置我镇安全渡运工作任务,逐时提出新的工作任务及管理方法。

2、按照渡口座落位置,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签定安全渡运责任书,并且依据所辖范围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水上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对辖区各渡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排查事故及隐患,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为全镇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渡运环境。

3、拟定于三月份,召开涉及渡口村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题会议,总结20__年度工作表彰先进,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职责和任务。

三、深入宣传,积极防范

1、利用元旦、春节两节人员集中和农村逢集人多的有利时机,设立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咨询台,向过往群众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引导过渡群众自觉遵守安全渡运制度,提高过渡群众文明过渡的良好习惯。

2、计划六月中、上旬邀请上级海事部门、交通局领导,在河西元小学举行一次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校园活动,切实增强过渡学生的文明意识。

3、坚持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庙会、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乡管员旁站式监管制度,实施现场监督管理,维护渡运秩序,制止水上交通违章行为,协助渡工疏散过往乘客,保证安全畅通。

4、动员社会力量,广集资金,采取上边争取,镇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的办法,年内争取完成蒋板桥渡口的渡改桥任务。

水上交通安全范文第2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一条主线”(建设“平安交通”),落实“两个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县乡政府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到“三个着力”(着力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着力提升监管能力,着力提升应急搜救能力),进一步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预防预控和应急管理体系,坚决遏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实现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不发生统计范围内的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能力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切实提升,隐患治理成果切实巩固,

三、主要任务

(一)认真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能,继续完善县、乡、村、船舶经营人四级安全网络,努力构建“以县乡政府负责为核心、以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障”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夯实水上交通安全基础。加快老旧渡船更新改造,完成标准化渡口建设,完善重点航运企业安全体系,进一步健全隐患闭合管理、渡口分类监管等工作规范,逐步实现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精细化。

(三)严格从业人员安全准入。完善乡管员、现场安全员考核制度,切实发挥旁站管理作用,做到能管事、管得了事。强化船员和渡工适任培训,切实强化船员和渡工安全意识与岗位技能。完成对分管乡镇(街道办事处)长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四)进一步强化对重点航运单位安全监管。督促三个重点航运单位逐步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加强对体系运行的监督与审核,积极开展安全管理标准化活动,增强自我安全管理水平。

(五)严格日常渡口渡船监督检查。认真贯彻《省客渡运海事监管办法》,落实渡口分类管理措施,二类渡口每月至少现场检查两次,三类渡口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其他特殊时段,根据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六)深入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查处乡镇非运输船舶载客、渡船不适航、超定额航行和其他冒险航行行为。细化隐患闭合式管理机制,对于各类事故隐患和缺陷,实行精细化跟踪管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反馈。

水上交通安全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所有人和经营人负责制。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

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设置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或配备的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

公安、渔政、水利、旅游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港航监督机构,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

第六条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权、经营权、航行权;

(二)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保障权;

(三)未经法定机关依法批准或授权,其船舶、设施及有关证照不受非法检查、扣押、扣留。

第七条船舶、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保持船舶、设施处于符合规定的技术性能和适航状态;

(三)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和其他船员,对船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不得指使、强迫船员违章操作和违章航行;

(五)按国家规定投保船舶保险、人身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

(六)承担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

(七)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

(八)接受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机动船舶的船长和其他持证船员,应当经过港航监督机构考试并取得合格的船员适任证书。

非机动船舶的驾长,应当经过港航监督机构或其授权组织的考试并取得合格的证件。

其他船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方准上岗操作。

第九条船员必须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航未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

(二)当班船员擅离职守;

(三)超额、超载、超高、超宽、超速、超越航线驾船;

(四)抢航、抢漕、抢档;

(五)能见度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条件下航行;

(六)在封航水位航行;

(七)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

(八)违反规定,人、畜混装;

(九)货船、渔船、农用船、自用船载客;

(十)酒后作业;

(十一)其他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船舶和设施

第十条船舶、设施的设计、修造必须由经船检部门技术认可、具有《船舶设计证书》和《船舶修造证书》的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船舶、设施的设计、修造。

第十一条船舶、设施的产权变更、抵押、光船租赁和灭失,均应当在港航监督机构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二条船舶、设施的租赁或承包,双方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航行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及其他有效证件文书;

(二)营运船舶必须持有效的营运证或证明文件;

(三)船舶主机、舵机、锚机、船体等完好,消防、救生等设施齐全,按规定配备通讯、导航设备;

(四)按规定配备的当班船员全部在岗。

第十四条船舶、设施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防污设施设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止水域污染。发生污染水域事故,应当迅速向港航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

第十五条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六条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区、航线内航行,其航速应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设施的安全。

第十七条船舶应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船舶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港航监督机构的特别规定。

未经港航监督机构特别许可,禁止船舶、设施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第十八条在长江和其他河流的急流航段航行的客渡船不得小于五载重吨,货船不得小于三载重吨。

在其他水域航行的客渡船(游览船除外)不得小于三载重吨,货船不得小于二载重吨。

禁止单机船舶在长江干线和流速在每秒三点五米以上急流航段从事客运和渡口运输。

第十九条船舶拖带航行应遵守以下规定:在长江干线拖带航行的,主机功率应在七十三点五千瓦以上;在其他河流拖带航行的,主机功率应在二十九点四千瓦以上;在渠化河流、湖泊和水库拖带航行的,主机功率应在十四点七千瓦以上。

在长江干线拖带航行的船舶,不得采用吊拖编队方式。

第二十条高速客船应遵守交通部《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安全航速、防止发生碰撞和浪损事故,在航时应当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

禁止高速客船夜航。

高速客船因特殊情况确需夜航的,应报港航监督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滚装船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在指定的专用码头装卸作业。

第二十二条江河、水库、湖泊等水域的游览船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由持证船员驾驶,在规定的水域、水位航行。

第二十三条船舶应按规定停泊。船舶、设施进入港区、锚地和停泊区域内停泊,应当服从港航监督机构管理,并按规定留足值班船员。

第二十四条船舶、设施进行各种作业,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障自身和作业安全,并不得妨碍其他船舶、设施的安全。

第五章通航水域

第二十五条航道管理部门应加强航道的管理,保持航道畅通和助航标志有效、明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助航标志,发现助航标志移动或损坏,应立即向港航监督机构和航道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航道、习惯航道内设置各种网具、种植水生物。在其他通航河流设置各种养鱼网箱不得碍航。

渔船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妨碍过往船舶航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在通航河流禁止人工放排,在控制河段禁止拖排。

第二十八条禁止向通航水域倾倒砂、石和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必须按规定向港航监督机构申报有关资料,经港航监督机构核准发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在通航水域组织水上体育活动及水上漂流,应报经港航监督机构批准,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

第三十一条船舶和其他物体在通航水域沉没,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立即向港航监督机构报告。

对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港航监督机构有权责令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港航监督机构可采取强制措施清除,其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非紧急抢险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港航监督机构批准,不得在通航水域内擅自打捞沉没物、漂流物。

第三十二条在通航水域内设置囤船、构筑固定设施、采集砂、石等,应当事先报经港航监督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在通航水域进行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必须向港航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由港航监督机构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

封航封渡水位由主管部门根据辖区航道变化情况,报经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第六章渡口

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验非机动渡船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

(二)考核非机动渡船的船员并核发驾长证;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渡船、渡工;

(四)协助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渡船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

第三十五条城镇和乡村渡口的设置、撤销或迁移,应当符合城市和村镇规划,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港航监督机构审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渡口设置、撤消或迁移,由各方政府协商解决。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消或迁移渡口。

第三十六条渡口应当设置在岸平、水缓、视线开阔、无碍他船航行、乘客上下船安全的地方。渡口两岸应设置坚固的系泊设施,设立《渡口守则》碑牌。

禁止在危险品装卸、作业、仓储区域或其他禁止停泊区域设置渡口。

第三十七条公路渡口应遵守交通部《公路渡口管理规定》,其安全管理工作,受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船舶、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其船员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向就近的港航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港航监督机构,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和过往船舶,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全力参与抢救,并服从港航监督机构统一救助指挥。

第三十九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港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港航监督机构提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港航监督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事故情况。

发生事故的船舶、设施在调查事故期间,未经港航监督机构同意或提供担保,不得离开事故发生地。

第四十一条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理需要,港航监督机构可指定当事人的一方或各方预付部分费用。

第四十二条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其他经济赔偿能力,可依法拍卖其船舶,拍卖收入优先用于事故赔偿。

第四十三条船舶、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港航监督机构可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冲滩、破坏性打捞等保障安全的强制性措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事故责任人依法承担。

第四十四条水上交通事故由有管辖权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和责任认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港航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发生死亡九人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发生死亡十人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发生死亡五十人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携带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行船的;

(二)到期未在船员服务簿上办理签证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的;

(四)违反驾驶台纪律的;

(五)发生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事故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四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内的处罚;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进出港不按规定办理签证的;

(二)抢档、抢漕、抢靠码头的;

(三)超越航区、航线行驶的;

(四)客渡船违反规定随意停靠的;

(五)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或在能见度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

(六)擅自进入禁航区的;

(七)违反规定,人、畜混装的;

(八)酒后作业的;

(九)渔船在通航水域捕捞作业妨碍航行安全的;

(十)不按规定拖带船舶的;

(十一)违反船舶航行吨位规定或单机船舶载客运输规定的;

(十二)航行、停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声号、灯号、号型及通信设备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内的处罚;并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人员擅自驾船的;

(二)当班人员擅离职守的;

(三)擅自在航道内设置碍航物的;

(四)在通航水域设置养鱼网箱碍航的;

(五)向航道倾倒砂、石和废弃物的;

(六)擅自移动或损坏助航标志的;

(七)擅自在航道内打捞漂流物、沉没物的;

(八)他船遇险、发生事故,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参加施救或不服从港航监督机构指挥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扣留证书十二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证书、证件的处罚;并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高速客船未经港航监督机构批准擅自夜航的;

(二)抢航、故意碰撞他船或紧迫他船造成危险的;

(三)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

(四)危险品船运输危险货物未按规定申报的。

第四十九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有关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指使、强迫他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通讯、导航等设施设备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的;

(四)人力船擅自装机投入运输的;

(五)滚装船、危险品船未在指定码头装卸作业的;

(六)货船、渔船、农用船、自用船载客的;

(七)不具备装运危险货物条件擅自装运危险货物的;

(八)擅自设置囤船、渡口或构筑固定设施的;

(九)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十)擅自在通航河流组织体育活动和漂流活动的;

(十一)在通航河流进行人工放排和在控制河段拖排运输的;

(十二)无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或证书失效航行的。

第五十条船舶、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航监督机构可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人员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扣留职务适任证书十八个月以上直至吊销其证书的处罚,并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额、超载、超高、超宽、超速航行的;

(二)在封航、封渡水位航行的;

(三)擅自装运一级危险货物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五十一条对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一般事故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内的处罚;

(二)大事故给予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十二个月以内的处罚;

(三)重大事故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十二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证书证件的处罚;

(四)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特别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解除动力、拆解、销毁等措施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向港航监督机构申请调解,不申请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港航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处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害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人身、财产权利的;

(二)擅自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航行、作业,或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的;

(三)无法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处罚明显不当,滥施处罚的;

(四)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或者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罚没收据,罚款不上缴的;

(五)擅自使用扣押财物的;

水上交通安全范文第4篇

首先,我代表武惠浮桥有限责任公司对交通局、海事局等部门长期以来对我公司各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一直以来我公司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公司各部门不畏艰辛、积极进取、狠抓工作落实,大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监管,取得了建桥以来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成绩,确保了水上交通安全和稳定。下面我就武惠浮桥有限责任公司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况向各位领导做以下汇报。

一、领导重视狠抓责任落实

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契机,加大水上交通安全力度,把贯彻落实好《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抓出成效,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认真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一岗双责”制。

二、防范事故,扎实治理隐患

浮桥公司一直以来都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措施,坚持企业自查和政府督察相结合,日常排查和重要节日检查相结合,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认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中和“治超打非”等专项活动,排查各种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并督促全面消除。

三、抓住“安全活动”进行宣传

重点做好安全活动宣传工作,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实现“五无一低”(无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轻伤事故率低于千分之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广泛做好安全生产的实质性宣传,组织职工参加岗位隐患自查。使职工的安全素质得到了提高,安全责任得到加强,搞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得到提升。

四、做好活动的开展,落实安全责任

做好应急训练与演习,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使从业人员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处置方案,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质及装备,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水上交通安全范文第5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明确责任考核。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今年开展的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建立和谐的水上交通安全新秩序的重大统一行动,对促进经济建设,早日实现“两个率先”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局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同志为组长,*同志为副组长,成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整个整治工作,同时,制定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计划,做到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执法行动、统一执法标准,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地开展。明确*海事所为专项整治现场监督实施部门,船检科、船务科为协作部门,明确分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行为,严格责任到位,严格奖惩兑现,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二、开展宣传教育,扩大舆论导向,营造整治氛围。

为使专项整治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我局开展了积极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营造声势,努力扩大活动的社会知晓率和覆盖面。一是利用媒体开展专项整治宣传活动,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有效提高宣传履盖面。二是制作横幅5面,张贴标语50条,编刊板报8块,橱窗画廊4期,发放宣传材料800份;三是开展巡回宣传,2艘海巡艇结合航查利用高音喇叭等宣传手段实施巡回宣传,深入港区、码头和货源集散地,扩大社会知晓率;四是分别在我区水上辖区办证大厅和*海事所设立咨询点,接受水上从业人员咨询1500余人次。我们将水上专项整治活动与“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紧密地结合起来,将宣传工作贯穿在整治活动的全过程。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向社会和船民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开展面对面的、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我们以人为本,抓好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学习,重点加强对渡工、危化品运输船员的培训教育,直接培训五等机驾人员164人,在培训中实施面对面的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转换到实际工作中去,为保障全区水上交通安全打好基础。

三、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管理,扎实开展整治。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重点抓好现场监督工作。今年以来计出动海巡艇563艘次,行政执法人员1307余人次,巡航1877小时,巡航里程5340公里,纠正违章370项,实施行政处罚439例,有力地维护了航行秩序,保障了安全畅通。

一是继续深化危化品水上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1个部委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结合辖区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了详细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指导思想,整治的内容、时间和方法步骤,进一步深化危化品水上运输整治管理,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船舶的监督。一是对辖区内危化品运输单位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的完善和严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确保落实到位;二是我局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抓紧抓好,船检科针对危化品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和安全设备配置从严要求,船务科对危化品运输船员强化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三是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船舶的现场监管,坚持逢船必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坚决按要求实施整改,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严禁以罚代纠,严把危化品运输安全关。截止目前,共检查危化品运输船舶80余艘次,纠正隐患39项,实施行政处罚12例。

二是进一步加强水上运输超载长效管理,持续打击船舶超载运输。打击船舶超载运输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我局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继续保持对超载船舶的高压管理态势,坚持现场查处和源头把关相结合,坚持处罚与纠正并重,先纠正后处罚的原则,认真落实和执行省局关于常见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实施下限标准处罚的精神,今年来共查处严重超载船舶38艘,对超载程度不严重且自动纠正的船舶免予处罚,从而有效遏制了超载现象反弹。

三是加强对*X水上旅游区的安全监督管理。今年以来,我局坚持将*旅游区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程,主动介入,积极发挥管理职能,制订了*旅游区水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年初与该旅游区经营管理人续签了水上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并严格落实。会同安监等部门派出海巡艇6艘次,人员30余人次对该旅游区进行现场督查,现场纠正不安全因素7项,整改隐患2项,帮助他们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春运和安全月期间派出得力人员,登门对水上旅游区船艇年度检验发证,对机驾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法规教育,对湖区购买拟从事客运的二艘画舫船其中一艘因无出厂合格证书,责令停止经营,另一艘在我局的协调下办理了证件,确保了游客的安全。

四是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市关于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提高渡口管理水平,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确保监管到位。今年以来,我们突出农用自备船非法载客和私渡这个重点,将*境内私渡问题作为重大渡运安全隐患紧抓不放。一方面坚持投入较大的艇力、人力,加强现场监管,做好私渡经营人的思想工作,严防事故和险情发生;另一方面,多次积极地向*镇政府通报,督促落实管理责任。为使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我局将*私渡情况向区政府和区安委会作了报告,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区政府作了重要批示,区安委会召集*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专题会办,落实整改责任,使该问题得到初步处置。在防汛抗洪工作中,我处将渡船渡口安全摆到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派出海巡艇31艘次,人员105人次加强巡查,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对泄洪河道及主航道上的13道渡口采取了停渡措施,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认真总结经验,探索管理思路,坚持开展整治。

回顾今年上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照上级的目标要求,就全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1、农用自备船的违章行为突出,事故隐患较多,治理难度较大。

2、化工企业危化品运输法规意识淡薄,雇用农用自备船等不具备危化品运输资质的船舶运输危化品,是危化品水路运输市场的一个突出问题,需多部门进一步地加强治理。

3、全区17道渡口上使用的渡船还都是水泥船,与上级关于渡船钢质化的要求相距很远,这是渡口渡船安全隐患之一。

今年下半年,我们要进一步强化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声势和高压管理氛围,不断地分析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焦点,强化创新精神,持续开展各专项整治工作:

1、坚持将渡口渡船、风景旅游区和危化品运输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来抓,摆在整治的突出位置,抓好、抓细、抓实,积极寻求有效的途径,解决全区渡船钢质化问题,认真做好新一轮建桥撤渡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为民造福;继续投入较大的艇内、人力对*旅游区的无证画舫船营运问题加强监控和现场管理;将危化品水上运输管理与船舶防污染结合起来抓,切实保障辖区水体的清洁安全。

2、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好船员的工作,加强培训指导,真正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沉着应对险情、化解事故的知识以及能力,有效地降低事故发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