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创业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创业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创业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创业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创意产业;财税政策;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020-03

创意产业是一种将技术、经济、文化交融在一起的一种新兴产业,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已经受到了许多国家的关注和重视。据统计,全世界文化创意产业每天创造的产值达220亿美元,并以5%左右的速度递增;在创意经济先发国家,增长速度更快,如美国达到14%。创意产业被认为是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的“朝阳产业”或“黄金产业”。中国的创意产业起步比较晚,发展很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创意产业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积极推动创意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利用财税政策促进中国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创意产业现状及其财税政策的问题

(一)中国创意产业发展的现状

创意产业是指源自个别创意、技术及才干,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利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实质上就是知识形态的创造力经济。由于创意产业概念不涵盖科学技术上的创造发明,而专指文化领域中的创新,因此也称为文化创意产业。英国是最早提倡创意产业的,选定了十三项产业作为创意产业的范畴,包括广告、建筑、艺术品与文物交易、工艺品制作、时尚设计、时装设计、电影及影像制作、互动休闲软件、音乐制作、表演艺术、出版业、软件开发、电视广播。英国创意产业的发展对其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1997年英国创意的创意产值仅为600亿英镑,到2002年英国的创意产业创造了1 125亿英镑的收入。从1997年以来,英国创意产业平均增长9%,大大超过传统工业2.8%的增长率,是其他产业的3倍,对经济的贡献率达到4%。

中国的创意产业起步较晚,虽然在一些发达地区已初具规模,但发展很不完善,这表现在:创意产业占GDP比重低,2004年文化创意产业实现增加值3 440亿元,占GDP的2.15%,而英国在2001年时就已占到GDP的8.2%;吸引就业人数少,2004年中国创意产业从业人员 996万,占中国全部从业人员的1.3 %,英国在2001年时就雇用了4.3%的就业人口;创意人才不足,中国创意人才不仅是量上不足,创意产业从业人员在人才构成上,也存在不平衡;创意产业创造的经济效益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

(二)中国创意产业财税政策的问题

1.政府对创意产业投入不足,支持不够。目前,中国创意企业投资主体相对单一,主要靠开发商自筹,创意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资金不足是中国创意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创意企业的规模小、面临的风险大,又缺乏固定资产抵押,因此很难得到银行等金融投资机构的支持。这些情况决定了创意产业离不开公共服务体系的支持。但是,由于中国人口多,经济基础薄弱,政府对创意产业长期投入不足,缺少一个全面支持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2.有关创意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从中国当前的税收政策中可以看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到创意产业的行业只有出版、电影、音像制品、软件开发等行业,没有涵盖创意产业的所有行业;而且都是一些零散的条款,供参照的也就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几个通知中,涵盖的内容太少,可操作性不强。更为重要的是,现行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时间过短,比如,2009年新增的对一些出版物的增值税惠起止时间是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优惠时间只有一年,这不利于创意企业的预期和长期发展。优惠方式比较单一,间接优惠方式少;对创意产业优惠支持的力度远不够,没有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对创意产业的推动作用。

3.创意产业行业的税负比较重。相对于发达国家,中国的创意产业税负明显偏重。如出版涉及的图书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13%,而在英国,英国政府从未对图书、期刊、报纸征收收过任何增值税,从而使图书与其他出版物始终处于零税状态。法国的图书产业则有着特殊的税制,其中由出版人上缴0.2%的图书营业税和由出售复印机的商家上缴3%的复印机营业额税是由国家图书中心集中起来再回报给图书产业的。再如电影行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少,而在英国,政府开征伊迪税为英国电影制作开辟专项筹资渠道,澳大利亚用税额抵免、税收扣除多种优惠方式,鼓励对电影产业进行投资。

二、财税政策介入创意产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一)财税政策介入创意产业的必要性

财税政策是政府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财税政策,为创意产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鼓励企业对创意产业的投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者对创意产业投资的成本与风险,创造尽可能多的投资效益。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也会产生一种示范效应,引导资金流向,使更多的资金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下流向创意产业,从而带动创意产业的发展。反过来,创意产业的发展又会带动经济发展,增加税收收入,从而形成良性循环。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创意产业视为支柱产业和战略产业,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包括财税政策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不仅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提升了国家参与世界竞争的“软实力”,其中一些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践,值得研究借鉴。

(二)财税政策介入创意产业的效应分析

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主要是政府投入和税收优惠。政府的投入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创意企业的边际成本,从而增加创意投资的数量。简单分析如下:企业投资创意产业最基本的决策标准是现期投入资本的预期边际产出(expectated marginal product of captial,简称MPK)要与投资所形成的资产预期使用成本(user cost of captial,简称U)相等。即预期边际资本产出(MPK)等于资产使用成本(U)。假设考虑税收因素,税收使资本边际收益减少,也可以理解为资本使用费U的增加。即(1―t)MPK=U,MPK=U/1―t。U/1―t被称为税收调节后的资本使用费用。显然,税率越低,税后资本使用费用越低,越有利于投资。政府增加投入以及实施税收优惠,会降低税后资本使用费用,即降低创意产业的使用成本,U曲线向下运动,均衡点向右下方移动,创意投资的数量增加。如下图所示:伴随着U曲线的下移,均衡点从E1移到E2,资本数量从OQ1增加到 OQ2。伴随着资本数量的增加,更多的资金流向创意产业,从而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总之,凡是有助于降低资本使用成本的财税政策都可刺激投资。政府通常可采用的以下税收政策刺激投资,如减免所得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此外,政府也可通过政府补贴来降低资本使用成本,鼓励企业向创意行业投资。

三、国外创意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借鉴

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创意产业作为本国的支柱产业和战略产业,纷纷采取各种财税措施对创意产业进行支持,极大地促进了创意产业的发展。政府在创意产业中的作用不仅表现在通过财政拨款对创意产业进行投资方面,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引导投资、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方面。发达国家的一些实践活动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政府对创意产业的强力支持

创意产业的特点决定了创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加大财政投入是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加拿大为了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投入,努力扩大和占领文化创意市场。在连年削减联邦预算的情况下,却不断增加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投入,如为支持电影业发展,每年投资约2亿加元,建立了一个故事片生产和发行基金,有力地促进了电影行业的发展。法国政府每年都拨出几十亿法郎用于兴建图书馆、博物馆、剧场等文化设施。这些资金先由政府拨给文化部,再由文化部分配给各施工项目。近几年,法国兴建了一批大型文化工程,如巴士底歌剧院、新国家图书馆、大卢浮宫扩建工程等。文化设施的完善为法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固的基础。韩国创意取得产业的巨大成效,与政府的强力扶持和推动分不开。政府文化事业的财政预算不断增加,文化产业预算由1998 年的168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1 878亿元,文化事业占总预算的比例不断增加 。

(二)建立专项基金

为创意产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创意产业的长远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美国联邦政府主要通过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和博物馆学会等对文化创意给予资助,每年约2.5亿美元,州和市镇政府以及联邦政府某些部门在文化方面也提供资助。美国政府还通过了《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依据此法,美国创立了致力于艺术人文事业发展的机构――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这一立法,保证了每年都有相当比例的资金投入到创意产业中。

韩国为确保经费上文化产业的发展,多渠道筹措文化产业发展资金,2002年通过国家预算拨款、投资组合、专项组合、专项基金共融资文化产业事业费5 000亿韩元。韩国还设立多个专项基金,分别有文艺振兴基金、文化产业振兴基金、信息化促进基金、广播发展基金、电影振兴基金、出版基金等,为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

(三)对创意产业实施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

西方发达国家创意产业迅速发展,与各国政府对创意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息息相关。英国政府从未对图书、期刊、报纸征收过任何增值税,从而使图书与其他出版物始终处于零税状态。英国政府对一些大学出版社,如牛津大学出版社和剑桥大学的经营全部免税。英国政府十分支持游戏企业的海外发展战略,如果英国游戏企业能和中国等国家展开海外合作,该企业将在英国获得最高50%的退税优惠。英国从2006年开始通过税收优惠刺激本国电影业的繁荣,凡制作成本在2 000万英镑以下的英国电影,电影公司至少可以获得在英国花费成本20%的税收优惠;制作成本高于2 000万英镑的英国电影,电影公司至少可以获得在英国花费成本16%的税收优惠。税收激励是英国促进英国创意产业发展的有效经济手段。

法国的创意产业税收扶持政策是目前国际上产业架构最完整的创意产业税收扶持政策。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从图书出版业到艺术品产业,法国大力发展创意产业,使其成为法国经济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法国国家图书中心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对图书销售和图书复制的税收收入。法国国家电影中心每年的收入大部分也来自税收。对艺术产品进行扶持,法国的艺术家原作增值税为5.5%,如果艺术品出口地在欧共体国家境外,则不用缴纳增值税。法国还用税收优惠鼓励开发弘扬本土文化的游戏,法国的游戏开发商在纳税额中可以减除游戏开发成本的20%。法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中国创意产业财税政策的修正

(一)加大财政对创意产业的投入

为推动中国创意产业发展,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改进投入方式、调整投入结构,在预算安排上要尽可能达到总体事业经费的合理比例,集中有限的财政资金,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对创意产业建设的财政投入逐年增长。同时要强调支出重点:一方面要增加对公益文化事业的经费投入,推动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强基层文化创意基础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生活的需要。

(二)加大资金和技术支持

加大资金投入是推动创意产业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特别是创意产业发展的初期,政府应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投入。一是可以设立直接的文化创意政府基金,对资金不足但有明显价值的创意给予资金赞助。二是可以采用贷款贴息、补贴和奖励等多种方式,鼓励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向文化创意产业提供优惠贷款。三是政府要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提,使得中小企业也能贷到资金。还可以考虑为创意产业提供设备技术支持,只收取低廉的使用费。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一是根据创意产业的项目、创意产品和创意服务的具体作用,实行减征或免征税金的政策;二是依据创意行业的不同特征,分类制定相应的差别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更低的税率;三是对创意产品出口进行扶持,如实行创意产品的出口退税或零税奖励政策。另外,税收优惠应主要放在激励和引导方面,政策手段的选择上尽可能采用加速折旧、税额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引导创意企业健康发展。

(四)实行税利返还政策

税利返还政策是一项特殊的优惠政策。财政部门可以拿出一部分与创意产业相关的税金返还给文化主管部门,集中用于应扶持的创意产业。财税部门返还给文化主管部门的税利,可分别设立各种文化基金或专项资金,其目的是对创意产业的主导行业和重要产品提供资金支持。如建立各种科技研发基金、文化创新基金、创意投资基金,搭建创意产业产业化平台,为创意产业提供资金支持。

(五)制定配套措施

创意产业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税收政策除与财政政策配合外,还应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一是从法律和制度方面营造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产业环境,培养一个良好的创意环境;二是加大对创意人才培养的投入,在院校中开设文化创意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注重培养人才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三是制定一系列优惠的人才引进政策,吸引更多的优秀文化创意人才,确保创意产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英]约翰・霍金斯.创意经济[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

[2]彭际作,冉小毅.创意产业的内涵、发展概况与趋势分析[J].经济论坛,2006,(10).

[3]邵汝军.发展中国创意产业的策略研究[J].特区经济,2007,(7).

[4]王秋燕.运用财税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J].统计与咨询,2008,(3).

[5]路春城,綦子琼.促进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山东经济,2009,(5).

[6]梁新华.经济增长方式转型与发展创意产业的政策环境[J].邓小平理论研究,2009,(12).

[7]邹升平.国外文化产业发展经验对中国的启示[J].经济研究导刊,2008.(4).

创业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据统计,全世界文化创意产业每天创造的产值达220亿美元,并以5%左右的速度递增;在创意经济先发国家,增长速度更快,如美国达到14%。创意产业被认为是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的“朝阳产业”或“黄金产业”。中国的创意产业起步比较晚,发展很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创意产业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积极推动创意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利用财税政策促进中国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创意产业现状及其财税政策的问题

(一)中国创意产业发展的现状

创意产业是指源自个别创意、技术及才干,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利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实质上就是知识形态的创造力经济。由于创意产业概念不涵盖科学技术上的创造发明,而专指文化领域中的创新,因此也称为文化创意产业。英国是最早提倡创意产业的,选定了十三项产业作为创意产业的范畴,包括广告、建筑、艺术品与文物交易、工艺品制作、时尚设计、时装设计、电影及影像制作、互动休闲软件、音乐制作、表演艺术、出版业、软件开发、电视广播。英国创意产业的发展对其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1997年英国创意的创意产值仅为600亿英镑,到2002年英国的创意产业创造了1125亿英镑的收入。从1997年以来,英国创意产业平均增长9%,大大超过传统工业2.8%的增长率,是其他产业的3倍,对经济的贡献率达到4%。

中国的创意产业起步较晚,虽然在一些发达地区已初具规模,但发展很不完善,这表现在:创意产业占GDP比重低,2004年文化创意产业实现增加值3440亿元,占GDP的2.15%,而英国在2001年时就已占到GDP的8.2%;吸引就业人数少,2004年中国创意产业从业人员996万,占中国全部从业人员的1.3%,英国在2001年时就雇用了4.3%的就业人口;创意人才不足,中国创意人才不仅是量上不足,创意产业从业人员在人才构成上,也存在不平衡;创意产业创造的经济效益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

(二)中国创意产业财税政策的问题

1.政府对创意产业投入不足,支持不够。目前,中国创意企业投资主体相对单一,主要靠开发商自筹,创意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资金不足是中国创意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创意企业的规模小、面临的风险大,又缺乏固定资产抵押,因此很难得到银行等金融投资机构的支持。这些情况决定了创意产业离不开公共服务体系的支持。但是,由于中国人口多,经济基础薄弱,政府对创意产业长期投入不足,缺少一个全面支持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2.有关创意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从中国当前的税收政策中可以看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到创意产业的行业只有出版、电影、音像制品、软件开发等行业,没有涵盖创意产业的所有行业;而且都是一些零散的条款,供参照的也就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几个通知中,涵盖的内容太少,可操作性不强。更为重要的是,现行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时间过短,比如,2009年新增的对一些出版物的增值税惠起止时间是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优惠时间只有一年,这不利于创意企业的预期和长期发展。优惠方式比较单一,间接优惠方式少;对创意产业优惠支持的力度远不够,没有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对创意产业的推动作用。

3.创意产业行业的税负比较重。相对于发达国家,中国的创意产业税负明显偏重。如出版涉及的图书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13%,而在英国,英国政府从未对图书、期刊、报纸征收收过任何增值税,从而使图书与其他出版物始终处于零税状态。法国的图书产业则有着特殊的税制,其中由出版人上缴0.2%的图书营业税和由出售复印机的商家上缴3%的复印机营业额税是由国家图书中心集中起来再回报给图书产业的。再如电影行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少,而在英国,政府开征伊迪税为英国电影制作开辟专项筹资渠道,澳大利亚用税额抵免、税收扣除多种优惠方式,鼓励对电影产业进行投资。

二、财税政策介入创意产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一)财税政策介入创意产业的必要性

财税政策是政府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财税政策,为创意产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鼓励企业对创意产业的投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者对创意产业投资的成本与风险,创造尽可能多的投资效益。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也会产生一种示范效应,引导资金流向,使更多的资金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下流向创意产业,从而带动创意产业的发展。反过来,创意产业的发展又会带动经济发展,增加税收收入,从而形成良性循环。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创意产业视为支柱产业和战略产业,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包括财税政策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不仅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提升了国家参与世界竞争的“软实力”,其中一些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践,值得研究借鉴。

(二)财税政策介入创意产业的效应分析

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主要是政府投入和税收优惠。政府的投入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创意企业的边际成本,从而增加创意投资的数量。简单分析如下:企业投资创意产业最基本的决策标准是现期投入资本的预期边际产出(expectatedmarginalproductofcaptial,简称MPK)要与投资所形成的资产预期使用成本(usercostofcaptial,简称U)相等。即预期边际资本产出(MPK)等于资产使用成本(U)。假设考虑税收因素,税收使资本边际收益减少,也可以理解为资本使用费U的增加。即(1—t)MPK=U,MPK=U/1—t。U/1—t被称为税收调节后的资本使用费用。显然,税率越低,税后资本使用费用越低,越有利于投资。政府增加投入以及实施税收优惠,会降低税后资本使用费用,即降低创意产业的使用成本,U曲线向下运动,均衡点向右下方移动,创意投资的数量增加。如下图所示:伴随着U曲线的下移,均衡点从E1移到E2,资本数量从OQ1增加到OQ2。伴随着资本数量的增加,更多的资金流向创意产业,从而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总之,凡是有助于降低资本使用成本的财税政策都可刺激投资。政府通常可采用的以下税收政策刺激投资,如减免所得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此外,政府也可通过政府补贴来降低资本使用成本,鼓励企业向创意行业投资。

三、国外创意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借鉴

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创意产业作为本国的支柱产业和战略产业,纷纷采取各种财税措施对创意产业进行支持,极大地促进了创意产业的发展。政府在创意产业中的作用不仅表现在通过财政拨款对创意产业进行投资方面,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引导投资、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方面。发达国家的一些实践活动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政府对创意产业的强力支持

创意产业的特点决定了创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加大财政投入是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加拿大为了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投入,努力扩大和占领文化创意市场。在连年削减联邦预算的情况下,却不断增加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投入,如为支持电影业发展,每年投资约2亿加元,建立了一个故事片生产和发行基金,有力地促进了电影行业的发展。法国政府每年都拨出几十亿法郎用于兴建图书馆、博物馆、剧场等文化设施。这些资金先由政府拨给文化部,再由文化部分配给各施工项目。近几年,法国兴建了一批大型文化工程,如巴士底歌剧院、新国家图书馆、大卢浮宫扩建工程等。文化设施的完善为法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固的基础。韩国创意取得产业的巨大成效,与政府的强力扶持和推动分不开。政府文化事业的财政预算不断增加,文化产业预算由1998年的168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1878亿元,文化事业占总预算的比例不断增加。

(二)建立专项基金

为创意产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创意产业的长远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美国联邦政府主要通过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和博物馆学会等对文化创意给予资助,每年约2.5亿美元,州和市镇政府以及联邦政府某些部门在文化方面也提供资助。美国政府还通过了《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依据此法,美国创立了致力于艺术人文事业发展的机构——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这一立法,保证了每年都有相当比例的资金投入到创意产业中。

韩国为确保经费上文化产业的发展,多渠道筹措文化产业发展资金,2002年通过国家预算拨款、投资组合、专项组合、专项基金共融资文化产业事业费5000亿韩元。韩国还设立多个专项基金,分别有文艺振兴基金、文化产业振兴基金、信息化促进基金、广播发展基金、电影振兴基金、出版基金等,为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

(三)对创意产业实施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

西方发达国家创意产业迅速发展,与各国政府对创意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息息相关。英国政府从未对图书、期刊、报纸征收过任何增值税,从而使图书与其他出版物始终处于零税状态。英国政府对一些大学出版社,如牛津大学出版社和剑桥大学的经营全部免税。英国政府十分支持游戏企业的海外发展战略,如果英国游戏企业能和中国等国家展开海外合作,该企业将在英国获得最高50%的退税优惠。英国从2006年开始通过税收优惠刺激本国电影业的繁荣,凡制作成本在2000万英镑以下的英国电影,电影公司至少可以获得在英国花费成本20%的税收优惠;制作成本高于2000万英镑的英国电影,电影公司至少可以获得在英国花费成本16%的税收优惠。税收激励是英国促进英国创意产业发展的有效经济手段。

法国的创意产业税收扶持政策是目前国际上产业架构最完整的创意产业税收扶持政策。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从图书出版业到艺术品产业,法国大力发展创意产业,使其成为法国经济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法国国家图书中心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对图书销售和图书复制的税收收入。法国国家电影中心每年的收入大部分也来自税收。对艺术产品进行扶持,法国的艺术家原作增值税为5.5%,如果艺术品出口地在欧共体国家境外,则不用缴纳增值税。法国还用税收优惠鼓励开发弘扬本土文化的游戏,法国的游戏开发商在纳税额中可以减除游戏开发成本的20%。法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中国创意产业财税政策的修正

(一)加大财政对创意产业的投入

为推动中国创意产业发展,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改进投入方式、调整投入结构,在预算安排上要尽可能达到总体事业经费的合理比例,集中有限的财政资金,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对创意产业建设的财政投入逐年增长。同时要强调支出重点:一方面要增加对公益文化事业的经费投入,推动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强基层文化创意基础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生活的需要。

(二)加大资金和技术支持

加大资金投入是推动创意产业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特别是创意产业发展的初期,政府应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投入。一是可以设立直接的文化创意政府基金,对资金不足但有明显价值的创意给予资金赞助。二是可以采用贷款贴息、补贴和奖励等多种方式,鼓励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向文化创意产业提供优惠贷款。三是政府要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提,使得中小企业也能贷到资金。还可以考虑为创意产业提供设备技术支持,只收取低廉的使用费。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一是根据创意产业的项目、创意产品和创意服务的具体作用,实行减征或免征税金的政策;二是依据创意行业的不同特征,分类制定相应的差别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更低的税率;三是对创意产品出口进行扶持,如实行创意产品的出口退税或零税奖励政策。另外,税收优惠应主要放在激励和引导方面,政策手段的选择上尽可能采用加速折旧、税额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引导创意企业健康发展。

(四)实行税利返还政策

税利返还政策是一项特殊的优惠政策。财政部门可以拿出一部分与创意产业相关的税金返还给文化主管部门,集中用于应扶持的创意产业。财税部门返还给文化主管部门的税利,可分别设立各种文化基金或专项资金,其目的是对创意产业的主导行业和重要产品提供资金支持。如建立各种科技研发基金、文化创新基金、创意投资基金,搭建创意产业产业化平台,为创意产业提供资金支持。

创业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1)中国创业投资企业存在过度投机行为

过度投机行为是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过度投机行为使得创业投资企业难以专注于寻找早期的创业企业。而过分的把精力放在可以短期获利的处在相对较成熟的创业企业身上。寻求短期投机利益使得创业投资企业难以发挥中小企业孵化器的作用。投机行为使得创业投资企业成为资本逐利的工具。

(2)中国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存在泡沬

创业投资应当是及多种因素于一体的资本运作活动,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以钱生钱。2009年到2010年之间,我国创业投资发展掀起了一股新的高潮。过度的热捧使得创业投资行业存在泡沫化特征。泡沫化的创业投资行业强调被投资企业的短期上市。从而忽视了很多短期内难以实现收益的好项目。社会资金源源不断的流入创业投资行业使得创业投资企业数量激增。导致创业投资行业竞争激烈。导致一些难以达标的项目在未通过分析评估都能拿到投资。2010年以后中国创业投资行业进入深度调整时期。其泡沫化现象有所回落。但是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泡沫依然存在,不容忽视。

(3)中国创业投资企业缺乏主动

资本退出压力中国创业投资企业对于资本退出的认知存在偏差。过于强调以首次公开募股的方式退出。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创业投资项目是难以在短时间内上市的,还有一些创业投资项目更是陷入了经营困难的困境,对于这些项目如何收回投资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创业投资虽然是一个长期的投资过程,但是过于忽略资金的时间价值会给创业投资行业资金的流动性造成影响。

(4)金融制度不完善

我国2004年推出中小板市场,2006年试点股份报价转让系统,2009年推出创业板市场。可以说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已经成型了,但是成型并不代表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是运作上还存在很多缺陷。内幕交易、资金超募等现象频发。导致我国资本循环的效果不理想。我国资本市场运作的不完善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交易制度安排并没有着眼于高新技术领域的培育。其设计目的仅仅是为了满足资本市场多层次的要求。这些缺陷导致当前创业投资资本面临“投进去、出不来”的尴尬局面。

(5)税收激励政策制度不完善

实施税收激励政策要搞清楚税收激励的对象和形式,政府制定税收激励政策要考虑税收政策激励的对象,根据不同的对象设计不同的激励方式。要明确是创业投资者、创业投资机构还是创业企业。还要明确是对单一对象进行激励还是对部分或全部对象进行激励。实施税收激励的形式:具体形式包括三种,第一种是在事前激励,即对于所有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激励,第二种是事后激励,即对已经取得成功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激励。第三种是混合激励,即事前和事后一起进行激励。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都采用事前和事后混合激励的措施,就目前而言我国税收激励政策的对象细分还不够大多数税收激励政策都具有普遍性的特征。税收激励政策的形式也主要集中在事前激励。

二、政策建议

对于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优化税收激励政策

我国处于发展中国家的行业,我国的创业投资税收激励政策还侧重于事前激励,这样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虽然大大提高了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数量,但是很难保证创业投资企业的质量,随着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当慢慢的从注重事前激励向注重时候激励倾斜。对于取得很好的成绩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针对性的税收激励政策,保证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质量。

(2)同时开展税收激励和非税激励税收激励的制定

需要通过修订税法的形式,一般周期漫长。很难及时对税收激励政策加以完善,这时候就应当出台非税激励措施对创业投资行业进行激励,主要的非税措施就是创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模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扶持比起税收激励政策具有灵活性、及时性、适应性的特点,在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扶持的时候更加的贴近企业。充分补充了税收激励政策的不足。对于我国各地方政府设立的引导基金,本文认为引导基金的设立应当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时体现出区分度。对于不同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不同程度的扶持。保证创业投资企业的质量。本文设计的创业投资企业社会贡献评价体系可以作为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参考。区分不同层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不同程度的扶持。

(3)运用政府采购扶持创业投资行业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通过与私营企业达成买卖协议,采购政府所需物资,同时促进私营企业销量的行为。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制定了政府采购法案,美国政府制定了《购买美国产品法》、韩国政府制定了《政府合同法特殊采购实施条例》。我国也在2002年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政府采购政策提供了法律和制度基础。按照国际标准,政府采购金额应当占到该国GDP的10%以上,2013年我国GDP达到9.24万亿美元。按照10%的标准来算,我国政府采购的金额应为9240亿美元。这一数量的政府采购金额对于创业企业的发展将是巨大的,我国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尽量的将政府采购资金倾斜到创业企业中,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4)出台创业投资企业奖励政策

调查数据显示,12.6%的创业投资机构希望政府出台针对创业投资的奖励政策,包括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的奖励,对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奖励等政策。财政部于2009年出台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就严重影响了我国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信心和发展。本文建议政府针对创业投资企业出台相应的奖励政策,针对不同的创业投资企业实施不同程度的奖励措施,本文建立的创业投资社会贡献评价体系也可以作为奖励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5)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阶段前移

创业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创业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机构或个人)筹集创业资本,然后将创业资本投向创业企业,主动地参与创业企业的管理,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做大做强创业企业后通过一定的方式撤出资本,取得投资回报,并将收回的投资投入到下一个创业企业的商业投资行为和资本运作方式。据清科公司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我国已有本土风险投资机构达498家,管理着约800亿元人民币的风险资本。

创业风险投资是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推进器。从这个角度讲,创业风险投资也是属于一个比较幼稚的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在税收或者在其他政策上给予优惠,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都在实践的一种做法。

1999年,在全球新经济浪潮的推动下,在国内“科教兴国”战略的鼓舞下,我国曾掀起过一次短暂的创业投资热潮。从1985年重新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当时成立的中创公司是我们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风险企业。这么多年来,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也有了一些发展,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的步伐还是比较慢的。

2000年,受网络泡沫破灭的影响,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支撑,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很快进入寒冬。从2001年到2004年,创业投资机构数量和创业投资资本数量几乎是持续性地负增长。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管理办法》),不仅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而且为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最关键、最核心的因素,应该是它有比较好的退出机制,现在,我们资本市场中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还是比较单一,所以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不光是涉及税收政策、信贷政策,还有国家从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支撑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应该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风险投资需要税收的特别关照,主要表现为利用优惠的税收政策激励风险投资。税收优惠能降低风险投资的成本,这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对高新企业投资者采用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能体现政府扶持风险投资的意图,是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有效工具。

二、我国创业投资中的税收政策

对于创业投资,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政策。1991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创办风险投资公司”。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中指出,对经认定的开发区中外企业实行包括增值税、产品税、奖金税、建筑税等多项税收优惠。国务院于1996年的《关于“九五”期间科级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发展风险投资,一些部门和地区也在积极探索和推进。国家经贸委2002年《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指出:“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探索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高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提升。”

2003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治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其中不乏对风险投资企业税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条就规定:“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该《办法》为创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奠定了基础的公司规范。

遵照国务院领导“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参与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终于在2007年2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政策通知》作为《创投企业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必将对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项重要激励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创业风险投资在我国已经迎来了一个有利的发展时期,创投行业正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春天。

以上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上我国《公司法》、《税法》、《合伙企业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初步构成我国风险投资中税收政策的法律规范体系。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已运行多年,它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和法律调节手段,对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对照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先进而完备的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与漏洞,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应有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国外有益做法借鉴

运用税收政策激励创业投资是发展创业型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规模经济日益让位于系统经济,创业型企业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现,以至于管理学泰斗德鲁克在1984年就指出:现代经济正在从大型公司主宰的经济向创业型经济转变。

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通过培育和扶持创业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创业型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扩大社会就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并不能内化为创业投资的经济效益。由于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在其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后还往往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资本往往要面临市场失灵问题。针对创业投资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不少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扶持政策。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税收激励政策已经被证明为效率最高而且不会导致创业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一)美国

在创业投资业最为发达的美国,虽然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早在1946年就设立了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但是其后13年里无人模仿设立第二家创业投资公司。

1958年,联邦政府推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通过提供低息优惠贷款,支持民间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后,专门投资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才得以发展起来,并促进了整个创业投资行业迅速起步。但是,由于美国在1969年将资本利得税率从25%提高到49%,结果严重阻碍了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直到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率降低至28%,1981年进一步降低至20%,创业投资才又得以迅速复苏。到1986年美国创业资本额达241亿美元,是税制改革前的10倍。特别是为了鼓励不发达地区创业投资业的发展,联邦政府还于2000年推出《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对投资低收入地区的“社区发展基金”满7年的,可从联邦所得税中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9%的税收抵免。

近年来,美国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迅速起步,还得益于不少州政府出台了比联邦政府更有力的税收激励政策。例如,在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等州,合格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按其对基金投资额的20%到30%申请所得税抵免。在路易斯安那州,为吸引保险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对投资于合格创业投资公司的保险公司,可按投资额的100%~120%提供公司税抵免。在科罗拉多、佛罗里达、密苏里、纽约和威斯康星等州也都有类似税收政策。(二)英国

英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国,其创业投资规模几乎占整个欧洲的一半,居遥遥领先地位。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2001年英国针对处于起步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虽然名列第四位,但包括管理层并购在内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却名列前茅,远远超过美国。其重要经验是先后出台了三项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计划。例如,为鼓励个人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1995年出台了“创业投资信托计划”,对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投资信托”(本质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三方面税收优惠:(1)创业投资公司免缴资本利得税;(2)个人投资者从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包括红利收益所得和处置创业投资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免缴所得税;(3)对于持有创业投资公司股份超过3年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按其投资金额的20%,抵免个人所得税。为鼓励大型实业类公司从事创业投资,2000年出台了“公司创业投资计划”。

该计划规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实业公司可获得以下税收优惠:(1)如果投资于小型加工贸易类企业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20%的公司税抵免;(2)如果将投资所得再投资,公司可延迟缴税;(3)如果在处理创业投资计划时出现损失,公司可以从其公司收入中扣除损失,以减少税基。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创业投资业的后起之秀。1995年以后,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激励下,其创业投资业才快速发展起来。据统计,到2001年,加拿大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已列居世界第二。为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鼓励雇员依托工会组织,投资设立“劳工创业投资公司”,联邦政府对投资者实行相当于投资额15%的税收抵免。此外,一些省政府还另外对“劳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者实行地方税收抵免。

例如,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等省,还对投资者按相当于投资额的15%提供省政府税收抵免。为改善区域内起步期企业的融资环境,不少省份对其他类型创业投资公司也制订有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对持有注册创业投资公司股份的当地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0%的个人或公司税抵免。

(四)韩国

韩国的创业投资业在1990年代早期几乎为空白。1998年,韩国政府通过税收激励等政策,大力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到2001年,韩国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在OECD成员国中已名列第三。其重要经验是对创业投资实行双重激励:

一是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凡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司和个人,如果持有份额满5年,都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15%的合并所得税抵扣。

四、完善我国创业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的途径

(一)完善现有税收政策

从在现行税制及相关环境框架内的政策选择分析,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即使国家工商总局能够顺利推出《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企业实质上也已经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单纯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并不能避免重复课税。因此,在此情况下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应顺应税制改革方向,采用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标准。一是按税制改革方向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无论创业投资机构是否采用合伙制,都不能避免重复课税。但如果税制改革方向是朝着以法人为纳税人的判断标准确定纳税主体的方向发展,则创业投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制就可以避免重复课税问题,因为在这种税收体制的框架下,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都归入公司所得税课税范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归入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在以上原则下,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重复课税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二是对最终投资者的税收政策:(1)当最终投资者是企业的情况下,应采取投资分红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2)当最终投资者是个人的情况下,应免除其个人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分红和退出时的资本增值,比照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处理,鼓励出资人进入创业投资。

(二)改革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的扣除办法

研发费用是指用作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验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就是比上年实际增长达10%以上的盈利。然而,初创的风险企业很可能出现亏损,亏损的风险企业就无法享受到该项扣除。最好的办法是将研发费用的扣除直接和投资者的利益结合起来,采取向投资者退税的办法,即允许创业企业以当年产生的研发费用按投资者的投入比例直接去抵扣投资者的其他收益,特别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以允许他们用分摊到的研发费用去抵扣他们的个人收入从而减少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而如果该项目是由投资基金所组建,那么研发费用可以用来扣除他们投资其他风险企业得到的收益。

(三)创新观念,改进相关税收政策

可以更多地借鉴经济学分析和国际创业投资的实践经验,在现有观念上进行突破,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融资中介”,而不是按照现行的做法当作一个普通的企业来看待,在解决困扰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环节上,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一是创业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发达国家在对创业投资的税收制度安排上,一般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种“透明组织”或“投资管道”投资收益按照协议全部分配给出资人。如果我们可以把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与“投资管道”相类似的“融资中介”,那么创投企业本身就不应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出资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质缴纳所得税。这种做法既能够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创投业的重复课税问题,又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吸纳投资,特别是具有免税资格的投资主体(如养老基金等)的资金。

创业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问题;建议

一、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私募股权投资指的是以私募基金的方式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目前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有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公司式三种组织形式。其中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指的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种私募基金形式。由于有限合伙制具有许多优势,因此成为了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模式。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特点:

(一)设立门槛低、程序简便相比较于信托制和公司式,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并没有太多强制要求,其设立主要采用了准则制,即只需要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备案便可,不需要经过国家专门行政机关的审批,设立门槛较低,而且设立的程序较为简便。

(二)科学的治理结构普通合伙人出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仅仅以自身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做到了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尊重专业、权责分明。

(三)出资灵活性较强,且激励到位合伙企业设立时,不需要合伙人实际出资,同时也不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其实施的是承诺出资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各合伙人能够根据根据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随时缴付、撤退出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业绩报酬,目前业内一般采用“20%的业绩报酬+2%的管理费”模式,灵活有效,避免公司制同股同权的约束。

(四)避免重复征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能够避免重复征税。一方面是因为有限合伙人实际上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从税法层面上看其不属于独立的纳税主体;另一方面是因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在纳税管理上采用的是“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获得利益分配后进行所得税的缴纳,不需要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非自然人合伙人的免税和缴税规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条件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非自然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来进行投资,是否可以免税,目前出台的税收政策,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现实中的税务部门处理方式并不一致,出现了缴税和免税并存的差别待遇。多数税务当局不予免税,导致重复征税。

(二)自然人合伙人税负偏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第91号和《个人所得税法》条款规定,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自然人投资者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这一应税项目进行,并且采取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计算。通常私募股权投资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转让,而且应纳税所得额金额通常都大于50万元,适用税率35%,税负偏高。

(三)亏损弥补及亏损转结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同时如果投资多支基金的,也不能用一支基金的亏损抵扣其他基金的盈利。在合伙企业层面能否将亏损弥补结转呢,根据财税[2000]第91号文,允许合伙企业用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弥补本年度的亏损,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不足时,可允许逐年延续进行弥补,但最长的弥补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说明我国的亏损弥补不能向前结转,只能向后5年。而且91号文主要适用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普通合伙企业,对以投资活动为主的私募股权基金并不十分明确。

(四)税收优惠政策从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来看,关于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优惠政策并不多,比较典型的是针对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上的规定,如果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对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且投资年份超过2年,则在缴纳所得额时可使用投资额的70%进行抵扣。根据财税[2015]116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适用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合伙人不在此例。

三、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税收政策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统一税收政策法人合伙人属于居民企业,基于有限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税收特点,应该进一步出台规定,统一税收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收益为免税收入”,对法人合伙人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征收,消除税收差别待遇。

(二)降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税负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股权转让时计算个人所得税税负过高的问题,也引起了各地方的重视,因此也有部分地区,比如,北京、上海、天津等发达城市制定了地方法规,普遍倾向于个人合伙人投资利润按20%的税负来执行,减轻投资者负担,助推经济发展。因此国家应该进一步考量自然人合伙人的税负水平,明确并全国统一政策,消除各地方政策杂乱不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