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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传播方案

媒体传播方案

媒体传播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媒体;档案文化传播;微信;微博;博客

档案文化是人类在利用和管理档案过程中所体现出文化特征,是对档案信息的传递和表达。档案文化传播是对已有档案信息进行传播的文化能力和过程,即依托于档案信息资源来更好的满足人们对档案文化的需求。档案文化传播的实质即是档案信息传播,即通过对档案的开发、整理、编辑,从而延续档案的使用过程,是档案利用和管理的延伸和拓展。在档案文化传播^程中,资源和表达作为两个主要维度,资源即传播内容,表达即传播方式,两者之间有效的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利用各种形式来对档案文化资源进行传播,从而更好的发挥出档案文化的作用,使我国文化软实力得以全面增强。

1 当前档案文化传播现状

1.1 档案文化传播有一定的局限性

档案文化作为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直以来对档案文化工作都较为重视,但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效。特别是档案文化传播并没有被大家所熟知,只局限于档案管理工作者内部,存在着较强的局限性。

1.2 档案文化传播主要还是以传统的媒体为主

当前有我国档案文化传播更多依赖于传统媒体,如报纸、广播及电视等,主要以档案讲座和档案文化沙龙等作为主要传播方式,这对档案文化传播速度的提升带来了较大的影响,而且受众面较窄,无法及时对传播内容进行更新。

1.3 新媒体在档案文化传播中利用率低

当前新媒体出现后对档案文化传播方式带来了较大的影响,手机、微信等都能够为档案文化传播提供重要的载体。但在实际档案文化传播工作中,由于受制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新媒体在档案文化传播中并没有发挥出其自身的优势,档案文化传播中对新媒体方式利用率较低。

2 新媒体对档案文化传播带来的影响

2.1 新媒体的普及

随着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已全面普及,这使新媒体得到了广泛应用,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新媒体影响下,当前人们信息传播更多依托于网络。新媒体的即时性、互动性和信息海量性特点使其在当前档案文化传播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利用手机、微信和微博等方式来阅读各种档案信息,并进行互动,而且档案文化工作者也能够充分的利用新媒体来及时将档案信息传递给他人。

2.2 档案文化传播

档案作为历史的原始记录和储存,真实的反映了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及活动方式的转变,是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档案储藏文化、记载历史、传承文明,档案文化的传播引领人们不断向前。人类文明的日益发展和进步,更增加了人民群众对档案文化的需求。档案文化传播的媒介有许多,如报纸、杂质、广播、图书等,档案文化的内容更是丰富多彩,有论文、著作、原始档案、照片,还有录音录像等。档案是一种宝贵的文化财富,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

3 新媒体环境下档案文化传播的途径

3.1 档案微信

微信是一种即时通讯应用程序,它主要为智能终端上使用,可以实行不同操作系统和通讯运营商的通信服务。人们可以利用微信将短信、图片、视频和文字发送给亲朋好友。现在,人们已经意识到微信在档案文化传播的重要作用并在实际中应用。目前部分单位已开通了官方档案微信,可以将优秀的馆藏资料在官方档案微信上,更好的弘扬档案文化。而且在开展好档案微信的同时,传统的各类专题展览及档案网站也相继开展起来,二者能够形成强大的合力,增强档案的宣传效果。因此在档案文化传播中,需要主动占领微信这个新媒体资源,充分的利用微信平台来推进档案文化的传播。

3.2 档案微博

档案部门开展档案文化传播的新途径就是档案微博。在官方微博上,档案部门可以工众感兴趣的有价值的信息,积极与社会大众开展交流和互动,最终使档案的社会影响力得到扩大。现在,开通了官方微博的公共档案馆并不多,大多数高校档案馆、公共档案馆和企业档案馆都尚未开通档案微博。公共档案馆通过开通微博,更好的体现地方的人文特性,实现馆藏资源的有效利用,并吸引大量的网友及地方媒体的关注。如成都市档案馆开通官方微博后,不仅吸引了广泛的关注,而且在异常天气状况下,及时将历年成都特殊气候状况进行对比,全面提高大家对天气的关注度,有效的调动起大家对环境保护和自觉性和积极性。而且相关网站进行了转化,使微博点击量不断增加,进一步提高了档案馆微博的关注度,这对档案文化宣传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3.3 档案博客

档案博客具有更新周期短、信息传播速度快和宣传面大等特点,因此可以将其作为档案文化传播的新渠道和新途径,有效的增强档案的思想性和可读性。但一直以来我国档案博客在我国档案界中发展都较慢,只是个别现象,开展档案博客的人数较少,仅局限在少数人,虽然档案博客的数量较少,但档案博客传播档案文化的力量不可忽视。比如,辽宁大学的赵彦昌教授设立了“中国档案学研究”这一博客,并了两万多条博文,吸引力六万多条评论和两百多万的中访问量。档案博客的价值由此可见一斑。

3.4 档案网站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新媒体渠道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大批的新兴媒体开始涌现出来,为档案文化传播创造了更多的新媒体平台。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使得人们更倾向于使用网络这种便捷的方式来获取需要的信息。档案工作者可以建立档案网站,通过声音、文字、图像或视屏等将档案内容切实的呈现出来,让人们能够随时随地交流学习,这种方式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对促进档案文化的信息化、网络化有重要的意义。

4 结束语

档案文化传播是我国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扩大档案文化影响力的重要手段。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为档案文化传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综上所述,在新媒体环境下,案管理者要尽快树立文化传播观念,提高自身素质,以公众为服务对象,利用新媒体优势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档案文化传播者要以新媒体为载体开发有特色的档案文化产品;与用户加强沟通互动,增强档案文化传播的交互性;提高档案文化传播工作者的素质,提升传播质量;综合利用各种新媒体平台,改善档案文化传播的环境。为档案文化传播工作注入新的活力与动力,促进档案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沈建荣.推进档案文化建设助力档案事业发展[J].浙江档案,2011,06.

媒体传播方案范文第2篇

一、自媒体时代下档案信息资源传播的特点

1.为档案信息资源的传播提供了互动的平台。

自媒体拥有广大的传播平台,其传播信息的速度相对于传统的媒介来说,要更快,而且传播的范围也更广,自媒体可以说是时展的必然产物,在信息技术不断进程的同时,自媒体开始出现。相较于一些新兴的媒体,自媒体所具有的信息传播性能也有所不同,其不单单是一个信息传播的场所,也是一个可以进行信息互动交流的平台。自媒体可以将所有的信息进行有效的汇集,并将信息进行分类区别,其所具有的信息传播模式是一种集合边缘与核心的信息传播模式。在自媒体时代背景下,档案信息的利用和传播将更加的方便,其可以有效的实现档案信息的高度共享,加强各个档案存储机构之间的联系,使得档案信息资源可以更为快速的传播,并且可以将传播的范围进行有效的扩展,为档案信息资源的交流提供了一个专业的平台。

2.档案信息的更加自由

自媒体能够简化信息传播的步骤,其并不会过多的受到把关人的限制和影响,在自媒体这一平台中,任何人都可以信息,任何时间也都可以信息,自媒体的利用不受到时间、空间的限制,如微博,可以随时的进行各项消息的,也可以随时的进行信息的获取,而且所的信息并不会被无端的屏蔽或者是消除,并且信息的也较为及时。档案信息利用自媒体进行,可以使得档案信息的更加的自由和随意,但是也要注意的是,由于没有言论的限制以及大众媒体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会使得档案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出现不实的情况,使得原本的档案信息被曲解,造成档案信息资源利用价值的下降。

3.信息传播的范围比较广

自媒体的信息传播渠道相对于其他的媒体形式来说要更多,信息传播渠道增多,也使得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增多,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来获取想要了解的档案信息,档案信息也能够被更多的人所利用,从而提高档案信息的利用率。自媒体在信息的时候以及在对信息进行传播的时候,并不会受到专业机关的限制,其属于自由的言论平台,这就使得自媒体的传播范围较广,档案信息应用自媒体进行传播,就能够有效的拓宽档案信息的传播范围,使得档案信息的获取更加的方便,档案信息能够为更多的人服务。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自媒体是一个相对较为自由的信息传播平台,会使得档案信息的传播范围尽可能的扩大。

二、自媒体时代下档案信息资源传播存在的问题

1.可利用与传播的资源比较少。

档案馆馆藏是档案信息资源的传播的基础,其为档案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可利用资源,但是由于档案馆馆藏的数量有限,所以,自媒体档案在传播的过程中,存在可利用资源不足的问题。档案馆中的资料信息虽然比较全面,但不是所有的资料都适合被传播,有很馆藏中存在保密文件,这类资源是不允许传播的,所以,自媒体时代下,可利用的档案信息资源比较少。

2.档案资料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有待考证

微博、人人网等自媒体的出现,使得平民实现了从媒体的“旁观者”到“当事人”角色的转变,实现了平民对档案信息的产生、传播与分享过程。在利用自媒体技术进行档案信息资源传播时,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引起质疑,首先,自媒体的用户没有任何准入标准,个人道德素质无法甄别,特别是一些网络水军混迹其中,虚假信息,搅乱人们的视线。而且,由于网络屏幕上再现的文字、图像是经过转换的档案信息,经常会被多次复制、迁移或网络传输,档案信息不稳定,易更改,在传输过程中被改动的几率很高。其次,由于自媒体很少受到信息传播机制的管制,导致信息的真实性也失去了制度屏障。

三、自媒体时代下档案信息资源传播的创新服务研究

1.立足现有馆藏,改变传播策略

开放利用与保密之间的矛盾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事情,因此,传播内容可以集中在具有地方特色或其他档案信息不可替代的档案信息及珍贵档案信息上。

从长远上看,要优化馆藏结构,采取档案信息资源储备与资源开发并举战略,及时开放档案。这就需要档案部门丰富档案信息资源,储备有价值的档案;在开发策略上,应采取独立开发、公益性开发与商业开发三者相结合的原则,提供多样化的服务,这样能丰富档案信息资源,吸引用户的眼球,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传播。

2.要强调把关人的作用

在自媒体时代下,要对档案信息传播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严格的把关,保障档案信息资源的应用价值,提升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在自媒体平台上,所有的档案信息资源都是以电子的形式而存在,但是无论其载体形式如何,是否具有原始性,只要该份档案文件记录的内容与当时活动过程中形成和表达的内容信息一致,并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以上两种内容信息确实是一致的,就可以认为该份档案是真实的。

媒体传播方案范文第3篇

    回顾本案诉讼程序进行之中的自媒体传播,可以发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一种规范做法值得充分肯定,一种失范行为应当予以反思。

    值得充分肯定的,是审理该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海淀法院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尊重公众知情权或者满足公众信息需求之间,找到了符合法律规定和新闻传播规律的平衡点,厘清了不公开审理与公开案件相关信息的准确界限,也即坚持依法不公开审理,同时在确保被告人信息及案件细节不被泄露的前提下相关案件信息。其中,最具肯定价值的做法,是选择北京法院网的官方微博“京法网事”这一自有新媒体作为新闻和舆论引导的平台,一方面,及时该案立案审查、案件受理、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公开宣判等关键程序节点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针对互联网上出现的不实消息,于第一时间出面辟谣,发出权威声音,引导舆论的正确走向。海淀法院与此配套的相关工作是,将信息与普法宣传有机结合,运用官方自媒体“京法网事”微博直播新闻通报会、办案人员与网友在线交流、回应网友提问的情况。在海淀法院的上述具体做法中,最具本案特色的,是针对互联网出现的有关本案的不实信息,尤其是源自参与此案的律师自媒体的相关不实信息,通过官方自媒体及时权威信息,引导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舆论正确走向。

    在围绕这一特定案件的自媒体传播中,与海淀法院运用官方自媒体的规范做法不同的是,参与此案的个别律师以自媒体方式案件相关信息的失范行为,存在值得反思之处。其中,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且受到法律界质疑的实例之一,是该案庭审辩论阶段之前,个别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在互联网并被广泛传播。在这份事后由被告人律师解释为“草稿”的辩护词中,大量出现了同案被告人的真实姓名以及被害人的隐私。姑且不评论辩护词中律师为了实现辩护目的和运用辩护技巧所做的描述是否得当,至少从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规则上看,这份辩护词是不应当出现在受众面前的。因为这不仅仅侵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也不符合正当的案件审理程序,客观上对于法律规定的违背已然形成。正如法学专家就此实例所指出的:“辩护律师作为独立的庭审参与者,在辩论开始前,他的辩护词不应该透露给其他人,律师对此有保密的义务!”“为什么法院要不公开审理,这不仅仅是一个形式,更重要的是保护案件事实、庭审情况不流出法庭,以致伤害到案件当事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虽然会公开宣判,甚至会把判决书上网公布,但其中涉及到个人隐私部分一定会予以删除。”显然,该案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以自媒体方式公开的做法,是一种为法律规定所禁止的失范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律师参与刑事案件,本身是基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而建立的制度,律师的介入是保障案件办理质量,确保案件依法审理的制度。也正是基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安排,辩护律师活动无疑应该以合法性作为基础和前提。本案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法律的刚性规定,显然不能有任何的排外适用条件。但是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就有辩护律师通过自媒体或者接受媒体采访的途径,向受众传播相对确定性的信息或者可以被受众轻易分辨的信息,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公之于众。例如以被告人父母的身份和被告人曾经的违法记录来印证被告人的身份,以被害人的工作单位和姓氏透露被害人的身份等。这种通过自媒体或者传统媒体传播的信息,虽然可以达到对于案件真相的追索更加透明,同时也能够满足公众寻求案件事实的要求,但显然是对案件当事人权利的漠视和对法律规范的破坏。依照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兴的自媒体,在传播与刑事案件相关的信息过程中,当满足公众信息需求与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出现矛盾或者难以协调之时,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应当处于优先考虑的地位,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应当是不容质疑、不容逾越的新闻报道或信息传播的铁律。对此,传统媒体以及新兴的自媒体均应恪守。

媒体传播方案范文第4篇

传统媒体扮演的社会角色

传统媒体在网络维权事件传播中扮演的社会角色和表现,就当前情况来看,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以王帅帖案为代表的积极角色;一种以公安局长拐卖民女案为代表的消极角色。

1.王帅帖案中的积极角色

3月份网民王帅在网上个人博客以“河南老农的抗旱绝招”为题的博文,揭露家乡河南灵宝县政府征收农民耕地及征地补偿中的问题,引发网络热议,搜狐等网站将该帖在论坛置顶并放置在网站首页。王帅个人因此被当地政府千里追捕并以诽谤罪拘留。4月初,中国青年报记者经过深入调查采访,对王帅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公开报道,之后又有多家新闻媒体跟进报道,众多媒体纷纷转载和发表评论。媒体的公开报道又引发网络的热议,由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事件。社会舆论的关注,对当地政府形成压力,河南省公安厅长致歉,王帅获得国家赔偿。

在王帅帖案中,传统媒体扮演着积极角色,对网络维权事件深入采访,积极报道和发表评论,传统媒体的介入及其报道也成为网络媒体中的信息源和意见源,引导着网络上信息流和意见流向正确的方向流动。

2.公安局长拐卖民女案中的消极角色

网民“老虎庙”,在街头听信内蒙古农民黄某诉说自己女儿被陕西洋县人大代表、公安局长和村镇领导倒卖,在网上以《人大代表和公安局长勾结一起盗卖民女》为题文字和视频内容,引起网络议论,据陕西洋县政府提供的数据,截至4月24日有60多家网站转载,近万名网民跟帖留言对当地政府指责,言辞激烈。对网络反映的问题,当地政府组织调查,并举办新闻会说明调查结果:黄某捏造事实以图私利,黄某女儿自愿嫁于当地农民,不存在人大代表和公安局长拐卖妇女的事实。传统媒体在新闻会前没有进行调查采访报道,在会后也仅仅报道会内容,并没有深入调查涉及纠纷的各方。因此,在当地政府公布调查结果后,网络上对调查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质疑之声仍在,对这一事件的社会舆论仍然混沌不清。

在此事件传播中,传统媒体表现消极,由于没有权威、专业的媒体机构提供详细的报道和评论,事实仍然不清,非议不断,网上舆论仍向网络怨气方向发展。

传统媒体应当承担网络维权事件传播中的社会责任

针对自由开放的网络媒体及其传播中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作为专业的新闻传播机构,在网络维权事件传播中应扮演积极角色,担负社会责任。

首先,作为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传统媒体应当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应如同社会雷达一样,随时注意社会这条大船运行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浅滩暗礁。网络维权事件特别是热门事件,理应是传统媒体关注和报道的对象。

其次,目前网站不具备采访资质和能力,网民个人也不具备专业采访能力,传统媒体理应以其专业资质,对网络维权事件进行信息核实、采访调查。

再者,传统媒体相较于网络媒体,信源可信度强,能够弥补新媒体的缺陷。根据传播学者的研究,信源可信度影响传播效果,信源可信度包含两个因素:一个是传播者的信誉,一个是专业性、权威性。在这两方面,传统媒体以其多年的积累,可信度高,传统媒体积极传播准确事实和意见,能够起到好的传播效果。

如何承担网络维权事件传播中的社会责任

在网络维权事件传播中,传统媒体应当并且可以在以下方面积极扮演专业角色、承担社会责任。

首先,核实事实,积极报道。对网络维权事件不能视而不见,逃避媒体的舆论监督责任;也不能网云亦云,不加核实进行转载,成为网络的传声筒,那样极可能造成失实,是违反职业准则的行为。传统媒体对网络中传播的事实,应当履行新闻媒体的职业责任,进行专业采访调查,纠正谬误,消除误解与流言,维护社会正义。

其次,深入调查,客观报道。王帅帖案、公安局政委女儿冒名顶替案传播中,中国青年报等媒体深入调查,追寻真相。专业媒体的调查报道,不仅能将细节、问题详尽揭示,而且实地调查也真实可信,对网络流言有正本清源的功用。

媒体传播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英国电视法;Ofcom;传媒体制;放宽限制;独立监管机构

中图分类号:G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5)03-0035-03

进入21世纪,随着广播电视数字技术大幅提升,信息实现了全球共享。同时,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影响使得各国家传媒业竞争愈趋激烈。如何在全球广播电视行业成功生存并发展成行业翘楚,是各个国家未来广电发展道路上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世界电视大国与最大电视节目出口国家之一的英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便开始通过立法对广播电视进行逐步改革。以《1990年广播电视法案》《1996年广播电视法案》与《2003年通信法》等一系列广电法逐步对国家公共广播电视进行改革,其改革的平稳性、渐进性,对其他国家广电改革的基调具有深刻意义。

一、英国广播电视法系列

(一)《1990年广播电视法案》

20世纪80年代,英国商业地面电视和地方广播运营的法律依据是基于《1980年广播电视法案》和《1981年广播电视法案》的。随后,英国颁布《1990年广播电视法案》,废止了1981年和1984年的广播电视法。它的调整范围是英国的商业广播电视,其主要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管理机构方面,根据该法建立了两个新的机构――独立电视委员会(ITC)和无线广播局(RA),取代了原来的独立广播局和有线电视管理局;而执照制度上,原来的契约管理制度被执照制度所代替,每一种执照的颁发都对违规者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每一种服务的执照都通过竞标,颁发给最高出价人;在传输制度方面,原独立广播局负责的商业广播传输职能,改由独立的公司――全国传播有限公司负责[1]。《1990年广播电视法案》开启了英国广播电视系列改革的序幕。总的来说,该法主要针对商业广播电视进行改革,突出体现了其对经济与市场的关注,并为新竞争压力下商业电视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法律保障。它提出并树立消费者的观念,引入媒体相互竞争机制,以期打破广播电视行业中的垄断,进一步开发广播电视市场,给消费者提供更多样化的选择。

(二)《1996年广播电视法案》

在以“解放英国的广播电视业,使其成为21世纪世界的领袖”为宗旨的前提下,英国政府于1996年颁布《1996年广播电视法》。其最主要的内容是放宽《1990年广播电视法案》中有关媒体所有权的限制,以及建立英国数字地面广播的管理机构。法案有关条款的建议在1995年的两个文件中。其中第一个文件,即绿皮书,主要涉及媒体所有权,第二个文件主要涉及数字电视管理机构。广播电视法案修正案草案于1995年11月公布,1996年7月24日获皇家同意。涉及广播电视法案的大部分条款于1996年8月13日公布实施[2]。

新法律希望诠释的事物与目标,其要点在1995年绿皮书《媒体所有权》中有大致描述:政府有责任为消费者促进传媒的多样性和可选择的机会,并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构架一个良好机制,主要目标是保护来源、信息多样性和编辑多元性,并营造一种环境,使媒体人能够充分利用市场。而现有传媒所有权的管制体制缺乏一种灵活性,来促使传媒公司充分利用新技术所提供的机会。

因此,政府决定,除了一般规章外,管制传媒所有权的特殊规章也有其存在理由,并促使现有传媒与跨媒体所有权自由化。法案中的关键事项乃是:促进传媒多样性,适应行业成功的经济发展。其中蕴含的政策目标主要可以概括为两大点:1.社会政治目标(诸如促进传媒多样化),2.经济目标(诸如保护竞争、促进效率、鼓励英国传媒公司到国际上去竞争)。

(三)《2003年通信法》

《2003年通信法》是英国广播电视解禁过程中,距今较近的一个阶段性标志。新世纪到来,通信产业与传媒产业联系更加紧密,新通信法意在此加强政府管理职能的新形势前提下更进一步放松管制,以期促进相互竞争,同时重新定义并保证公共服务。

在2003年法案的制定中,英国的当权者已经明确地感受到了技术的进步和观众、用户期望的改变,因而要求规制进行改变。因此,为了应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要创建一个灵活的框架,由一个密切关注的组织对其进行监管。在对法案政策框架的描述中,英国执权者明确指出要“简化规制框架”[3]。同时,考虑到公共利益的实现,英国政府对公共广播电视提供公共服务的地位仍从立法上加以保障,然而英国传媒产业的整体环境却是打破了公共广播电视以往的垄断地位,市场更加自由化,各种管制逐步放宽甚至消除。“在单个媒体市场中,法案建议表现为充分的自由化、废除对拥有一家以上国有电视或广播服务所有权的限制。[4]”这比1990和1996年广播电视法案,在媒体所有权政策上更加放松管制。与1990年广播电视法案相比较,2003年通信法将允许报纸经营者进入全国和地方广播电台市场以及第5频道(C5),为投资和发展创造更多新的机会。

二、中国现代传媒管制体制建构分析

在传统与变革的冲突中,走互相融合的道路,这是英国广播电视文化模式的显著特色。这种方式又以和缓、平稳、渐进为主要特色。研究英国放松管制政策的理论依据等问题,探索广播电视的发展规律,能为我们研究传媒业管理体制宏观改革提供一条有效途径。因此,对英国广电传媒业相关法律与机构的研究对中国广电传媒业发展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放松管制――广电媒介政府管制改革的基点

未来政府对媒介管制的制度逻辑应该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管制的目的是通过经济和法规形式的手段,一方面弥补媒介市场出现的无序竞争,另一方面继续实现媒介为“政治稳定”和“经济建设”所负有的政策目标[5]。许多理论研究表明,国家管制职能的履行、调节与适时转换对于传媒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英国的广电相关律法改革也证明了这一点。国家对广电传媒的管制改革一定是建立在该产业的发展现状基础上的。近年来,中国广播电信业发展非常迅速,技术更新发生质的转变,这就要求政府进行相应的管制改革。

基于中国社会主义现实政治经济环境,改革的方式应在管制放松过程之中进行制度创新。中国广电媒介与英国广电传媒业不同,有着区别于国际主流社会所谓的广电媒介产业的“异质结构”,受制于中国特殊的政治经济制度环境的影响,因此,对于中国广电媒介管制政策的改革应通过变革逐渐转轨,形成制度创新。而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又可以从英国的国际经验中得到很好的借鉴。政府应该放松对广电媒介的管制。通过政府的资金注入、政策出台,促进传媒产业相关组织、机构合理竞争,提升企业自身质量。同时,通过法律法规保证媒介经营者的合法经营行为与合法权益。

(二)独立监管――广电媒介政府管制机构建构的可能

近几年,大众对建立独立监管机构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对传媒业进行独立监管、制定法律规章等,以便确保管制机构对整个传媒网络的高效调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长期以来,公众对于中国电信业监管机构体制改革问题就有广泛讨论,其中尤以如何提升监管机构独立性最为迫切。自美国FCC的独立管制委员会成立以后,大多建议是否可以考虑在中国建立类似通信传播委员会的监管机构。而英国Ofcom成立后,又为中国电信监管机构改革提供了一个新的改革方向。但事实上,无论美国FCC亦或是英国Ofcom,其监管机构下的政府体制问题均与中国大相径庭。

1.英国Ofcom(英国电信传播监管机构)

英国的电信传播监管机构Ofcom,即“通讯传播办公室”。2002年,英国颁布《Ofcom组织法》,整合了英国原电信管理局、无线电通信管理局、独立电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局、广播标准委员会五个机构的职能,成立Ofcom,监管范围涵盖电信、无线通讯、电视和广播等所有通讯传播领域[7]。

Ofcom的性质属“公事业”,在内部组织和运作上均具有高度的自, 英国政府无权干涉Ofcom的监管工作,它的工作人员也并非公务员身份。作为自主性公共体,Ofcom具有的是法人资格,采用的是类似公司治理的管理模式,与传统的行政机关和常见的监管机构的组织设计相去甚远[7]。而反观中国,框架和政治文化决定了我们无法在现阶段实施脱离“事业单位”的高度独立监管机构。高度独立就需要高度的问责体制,因此就要求基于完善立法与司法问责法制大环境下,对各方权利进行制衡,以保证监管机构与广电媒体以及政府之间的稳定,而这样完善的条件要求在立法尚未健全的中国很难实现。

2.行政独立监管机构与“广监会”

在中国,理想的独立监管机构形态应该是独立于行政,而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广电媒介监管机构。它不属于或隶属于政府的某个行政部门,而是一种特设机构。这种特设监管机构并不受制于政府行政部门,而是独立对广电媒介进行管制。例如针对市场需求向传媒机构发放各种许可证,行政部门无法对其进行管制干预。监管机构的各种资金支持来自国务院。然而现实情况是,在我国,国务院与行政机构并非是完全独立制衡,如要建立隶属国务院、独立行政的监管机构就必须对中国现有行政体制进行调整,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因此完全独立于行政的管制机构不太现实,而且完全独立于也并不一定就是有利无弊。事实上,某一产业的产业政策与监管政策往往也是彼此纠缠,很难完全独立分开。作为缓和,我国最终建立的独立机构可以是相对独立的,即部分独立于行政部门。这种部分独立是在大方向上独立制定政策、颁布相关法律条例,而特定情况下则需要与综合部委协调。如仿照中国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和电监会等机构设置“媒监会”。在这种情况下,当作为“事业单位”的“媒监会”与行政发生冲突时必然会出现公信力下降等情况,但就目前来说,这并不失为“过渡”独立监管机构的一个可考虑方面。

(三)商业与公共――广电媒介的独立性质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随着知识经济与相关文化产业的加速发展,行业对于文化体制,尤其是传媒体制的改革的要求日趋强烈。当下“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传媒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使得传媒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对传媒财政拨款的不足,改善了传媒的经济窘境,但现今已经成为制约传媒产业化发展的障碍,传媒的集团化仅停留在企业整合的表面,而并没有在体制管理与发展方式上取得长足进步,跨行业、跨地区经营陷入困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市场是电视产品的两种提供方式,因为电视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经济性质。越接近纯公共产品,越需要由政府来提供,因为市场存在失灵;越接近私人产品,越需要由市场来提供,因为它有自我调节的功能。具体地说,从英国的经验看,电视媒介可以分为两种,公共性质的广播电视媒介和商业性质的广播电视媒介[8]。

与时俱进是推动我国传媒业发展的核心理念之一。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体制下,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实行“两种道路”――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商业电视媒介和建立在政府基础上的公共电视媒介并存,两者分离发展,共谋进步。

三、总 结

放松管制的目的就是让市场更加充分地竞争。中国广播电视的日趋市场化也要求政府进行管制改革。而怎样在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下对广电业进行合理管制改制,是现代经济下政策制定者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改革过程中如何掌握“度”,对其进行深刻、全面考量是值得我们全方位思考的问题。因此,无论是技术上还是体制、政策上,传媒产业的改革不是朝夕能够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广电管制改革上不断摸索前进。

参考文献:

[1]夏轶锴.放松管制+市场竞争――1990年、1996年《广播电视法案》及2003年《通信法》影响英国公共广播电视发展的理论分析[D].上海大学,2006.

[2](英)基里安・多伊尔.英国《1996年广播电视法》分析[M].媒体所有权,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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