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关于市级机构改革方案

关于市级机构改革方案

关于市级机构改革方案

关于市级机构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我市已进入机构改革组织实施阶段,各涉改部门严格按照机构改革总体计划安排,按部就班、稳妥有序推动改革方案落实。现就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组织合力。市委及时成立了由市委书记担任组长的机构改革协调小组。严格按照市委动员部署要求,严把关键环节及时间节点,研究部署改革任务,明确机构改革期间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运行机制及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报告制度,每周汇报工作进展,每月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市委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提出对策及要求。

(二)摸清改革底数,做好预案统筹。建立机构职责、领导职数、人员编制调整三本台账,形成改革路线图、机构设置图表、改革前后对照表、设置预案情况分析及建议意见等10余项专项支撑材料。按照市县机构改革整体时间节点,采取倒排工期的方式,形成《党政机构改革工作方案》,详实制定具体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严格照图施工。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统筹考虑领导职数核定与编制分配,并逐一拟订出各涉改部门职数编制框架,作为涉改部门班子配备、转隶组建和制定“三定”规定的基本遵循。

(三)抓好动员部署,启动组织实施。根据批复方案,在2019年1月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全面启动机构改革各项组织实施任务,安排部署各涉改部门开展转隶组建、“三定”制定等重点工作,印发《党政机构职数编制框架建议方案》《市级部门机构和人员转隶的实施意见》《事业单位调整工作方案》等10个机构改革一揽子配套文件,确保机构人员迅速到位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各涉改部门开展机构组建、人员转隶、“三定”制定等培训工作,成立3个联络组,分别负责指导联系各涉改部门,收集涉改部门在组织实施阶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认真研究、及时反馈。

二、工作成效

(一)机构设置更加高效。一是严格刚性约束,严格对标对表市级统筹全市机构设置,未在限额外设立机构。全面清理自设机构,撤销自设机构10个,整合调整职能职责30余项,并纳入台账统一管理;规范管理挂牌机构和派出机构,从严从紧加挂机构牌子数量,较改革前减少挂牌机构8个,根除挂牌机构实体化和“事业局”,精简整合政府派出机构3个,职责分别由部分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加大内设机构综合设置力度,统一规范内设机构规格和名称,整合归并的党政机构综合性内设机构合并为一套,综合性内设机构不超过内设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业务机构根据工作内在联系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进一步调整规范事业单位,逐步调整涉及“委、办、局”名称的事业单位和撤销无公益职责事业单位。二是突出因地制宜,紧扣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心,凸显全市经济社会特点,因地制宜统筹设置党政机构15个,并完善职能职责配置,切实满足推动我市重点工作的机构设置需求。比如:在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同时,进一步统筹文明城市建设管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以及加强城市建设工作,设立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委工作机关。

(二)权责划分更加清晰。一是理顺部门事权关系,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要求,严格对应市级部门,明确市级部门职责划转,明晰权责边界,并作为“三定”规定制定的基本遵循,切实防止部门间推诿扯皮、互相打架。同步开展事业单位职能清理,为下一步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做好准备。二是完善基层管理体制,制定《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镇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送审稿),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镇街,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满足镇街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

(三)职数框架更加合理。一是优化编制结构布局,科学制定编制核定原则,加大编制统筹调配力度,打破编制分配之后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模式,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前提下,紧随改革后部门职能变化、保障新设机构和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编制需求相应调整部门编制50余名。二是合理核定领导职数,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精神,从严从紧核定党政群机关部门领导职数,明确党政群机关领导职数总量控制基数,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并制定出台部门职数编制框架,作为部门机构人员转隶、“三定”规定制定的重要遵循。加强领导职数统筹动态调整,在控制基数范围内,动态调整领导职数16名至职责任务重、管理幅度宽的党政部门,确保全市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

关于市级机构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

主要内容

2014年3月,中央政法委把司法改革先行先试的任务交给上海等省市后,在市委和高检院的领导下,我们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论证。6月6日,中央审议通过了《试点方案》。应该说,《试点方案》充分发扬民主,凝聚了各方智慧,体现了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探索的有机统一,是一个符合客观实际和具有操作性、指导性的方案。

根据中央和市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这次检察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有五项:一是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建立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二是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检察办案组织,科学划分内部办案权限,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三是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符合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职业特点,有别于公务员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系,为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四是建立全市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市级统一管理体制,形成全市检察官“统一提名、分级任免”的管理新格局,打造高素质的检察队伍。五是建立全市各级检察院的经费资产市级统一管理机制,形成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经费分配体系,理顺三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格局,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可靠保障。

这五项改革,解决了司法领域一些长期未能解决的突出、难点、瓶颈性问题。

一、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度,有利于实现检察官精英化。《试点方案》明确上海检察机关员额为编制数的33%。这样,上海检察机关检察官不超过1850名。严格限制检察官员额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是建设一支高素质检察官队伍的前提。以前,检察官(包括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门槛较低、数量过多。一名法律院校本科毕业的大学生,只要通过国家公务员和司法考试,招录进入检察机关工作两年以后,就可任命为助理检察员,依法行使法律权力。同时,检察官分布在各个部门,不仅办案部门有检察官,办公室、政治部、行政装备部门、检察技术部门人员也都可以成为检察官。目前,上海检察机关检察员1738人,助理检察员1146人,其中,业务部门的检察员1411人,助理检察员940人。员额制度为造就高素质检察官队伍打下了基础。

二、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为检察官职业发展提供了成长空间。检察官作为司法官员,有特定的职业要求和职业培养的路径。以前,受行政职级的限制,上海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只能升迁到正科级,少数人可以到副处级。由于职业空间的限制,一些资深的检察官较早离开办案一线岗位,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在一线办案的检察官年龄偏轻,不仅资历阅历未能达到成为检察官的要求,也不利于检察官安心在基层、安心在办案岗位。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拓展了检察官的职业空间。根据改革方案,基层检察官可以达到三级高级检察官(对应正处级),部分可以到二级高级检察官(对应副局级)。这样打通了检察官发展通道,避免了原有的千军万马挤“行政职务”独木桥现象,也避免了因行政职级限制造成的司法人才资源浪费。

三、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分类管理是由司法工作特点和规律决定的,也是长期以来我们想实现没有实现的任务。以前,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与从事辅助事务的助理、司法行政人员界限模糊、人员混同,不利于队伍的专业化。分类改革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比例分别为检察官33%,司法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这样,我们不仅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岗位需要,科学地培养和造就不同专业需要的人才,也可以使检察官集中精力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遵循司法规律。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这次改革的核心,也是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司法要求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直接亲历、审理者裁判是司法工作的规律,作为规律就不能违背。这次改革方案中明确要完善检察官责任制,突出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就是要改变长期以来不遵循司法规律带来的司法行政化、检察官执法主体地位不落实、办案责任机制模糊等一系列弊端,真正将办案的决定权落实到检察官身上,使检察官真正成为办案主体。只有真正把责任落实到检察官身上后,才能保证办案质量,才能加速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

五、明确了有检察特色的办案组织。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在办案组织构成上应当具有司法特点、符合司法规律。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没有类似法院审判庭、合议庭等有司法特色的办案组织,而是实行“三级审批制”,行政管理色彩明显。这种办案模式在检察机关组建初期,检察官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有其积极意义。但是,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检察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这一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一是层层把关,程序繁琐,办案效率低;二是职责不清,容易助长承办人员的依赖心理,错案责任追究很难得到落实。这次改革方案中明确要“在业务部门分设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在主任检察官负责下依法行使检察权,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目的就是要建构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充分体现检察权司法属性、符合办案实际需要的检察办案组织制度。

六、明确了内设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内设机构应该是服务于执法办案需要而根据一定原则进行分工设立的。历史上,检察机关同行政机关一样,内设机构都是按科层级来设定的。随着法治形势的发展,科层式机构设置与司法化办案组织具有的内在矛盾越来越凸显。在科层式机构设置下,检察机关内部最基本的管理单位,是行政机构,而非司法化组织,不论是检察官个人,还是检察官办案组,都是作为科层机构的附属存在,没有独立的地位,整个检察官群体根据职务高低顺序建立起层层命令与服从关系的权力运作方式。这种方式最明显的后果就是检察官的等级化,检察官缺乏个人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司法效能不高。这次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实现办案组织专业化、扁平化,精简办案组织层级,逐步整合办案部门内设机构设置”,目的就是减少层级、聚焦执法办案,实现机构精简,实现办案组织的扁平化、专业化,提高司法效能。

七、完善了检察官遴选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对于树立司法权威具有根本意义。这次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官培养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形成一套科学的检察官职业准入、晋升、遴选、薪酬、责任以及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评价等制度和机制,加速高素质检察官的培养。今后,检察官助理必须经过五年锻炼后,其中优秀者才能成为检察官,上级院的检察官从下级院优秀检察官中产生,从而确保检察官从优秀的检察官助理中产生,确保检察官具有很高的职业素养。

八、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党的领导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宪法规定的。实行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就是为了落实这一宪法原则,从制度上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担当起严格公正执法的使命,树立司法公信和权威。

上海推进检察改革试点工作的

实践探索

上海作为首批全国司法改革试点单位,对于完成好中央交给的任务,为全国深化改革创造经验,责任重大。这场改革触及司法体制,关系每个人的利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前所未有,但是我们有信心完成好这一任务。目前,我们在市检察二分院、闵行、宝山、徐汇区院开展试点,明年在全市推开。已经先后制定了《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相关问题解答》,并分批研究制定20余项相关配套制度,关于检察官业务考核、检察官办案职权、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职责、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人员配置、检察官岗位设置等五个指导意见已下发试行。

一、提高检察干部对改革目标的认同。在试点中,我们高度重视提高干警对这次改革的正确认识,务必使干警认识到改革不仅是解决员额控制、分类管理、省级统管等问题,更不单纯是涨工资、增待遇,还要从更高层面认识到这次改革需要达到的目标,是为了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着眼于建立一套在党的领导下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确保公正司法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建立一套有利于高素质检察官成长的培养机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完善作出应有贡献。

二、稳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重点、难点。我们确定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个人选择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争取平稳过渡的方案。一是现有检察员原则上整体确认为检察官。检察官无论是在业务部门,还是在行政综合部门,经过严格的考核后,将优秀的检察员确认为检察官。二是明确助理检察员为检察官序列,仍可以依授权行使检察权。但在未晋升为检察官之前分类归属为检察官助理。三是综合部门(包括信息技术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身份继续保留,但不占检察官员额,其身份归类为司法行政人员。四是从2015年开始,行政综合部门按普通公务员招录,检察官助理从法律专业毕业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录,招录后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相互之间不再流动。

三、从严、择优选任检察官,实现检察官员额控制目标。试点方案以核定检察官员额为突破口。从上海市检察机关的情况来看,实现检察官员额控制的任务压力很大,但是我们相信经过努力在五年内可以实现平衡过渡。一是上海检察机关根据司法编制可以选任1848名检察官。据测算,五年内检察官退休466人,这样五年中就可以选任检察官500多名。50%以上的助理检察官可以择优选任为检察官,每年晋升100名左右,与以往的晋升数额大致相等。二是从严控制检察官配置岗位,将检察官主要配置在执法办案一线,为此,我们制定了《关于试点院检察官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检察官主要配置在各级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金融检察、反贪、反渎、监所、民事行政检察、社区检察等主要业务部门的办案岗位;案件管理、控告申诉、预防等其他业务部门的检察官配备数量从严控制。行政综合部门除特殊个别岗位外不配备检察官。三是探索建立检察官严格的考核制度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要看到检察官员额控制的重要目的,是达到优化检察官队伍,实现检察官队伍的精英化的目的。因此,我们特别注重加强考核,通过考核使一些不能完成办案任务、不能胜任检察工作的检察官,依照程序调离检察官岗位。

四、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授权清单,明确检察官的权限。《关于检察官办案职权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除刑事案件采取强制措施、不批捕、不、撤回、抗诉以及对职务犯罪初查、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等重大决定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依法行使外,其余职权均授权其他检察官依法行使。各级院在改革初期阶段可将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之外的办案职权授予主任检察官行使,也可以将其中全部和一部分授予检察官行使。计划三年内逐步实现由检察官负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办理案件。

明确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制定了《关于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职责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明确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职责,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席法庭审理,主持公开听证,宣布处理决定,询问关键证人,拟写重要案件的法律文书等均由检察官直接负责;除规定应当由检察官直接承担的职务活动外,检察官助理可以承担各项检察办案辅助工作,承担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工作,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完成各项任务。建立检察官执法档案,全面记录和掌握检察官办案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办案中是否有违纪违法等情形;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考评机制,将考评和评查结果作为检察官等级晋升、奖惩等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对其所办案件终身负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检察机关传统的管理模式将被打破,必须探索有利于维护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前提下的有效监督制约办法。我们采取了这样一些措施:

发挥检察长和检委会的监督作用。检察长可以检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工作,指令汇报某一案件或一段时间内的办案情况。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以及对主任检察官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案件,有权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完善办案组织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审批不等于不要审核,今后,主任检察官对承办检察官作出的决定有审核权而不是审批权。承办检察官在对外作出法律决定前须报主任检察官审核,当主任检察官审核意见与承办检察官意见发生分歧时,如果承办检察官不接受主任检察官审核意见的,主任检察官可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对不批捕、不、撤案、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等重点案件,将实施重点监控和质量评查,确保办案质量。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流程进行全面监督,检务督察部门对检察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官遵守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院通过复议复核和直接办理案件对下级院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

扩大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探索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程序终结案件和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案件实行监督。

深化检务公开。对于疑难复杂以及在检察阶段作出终局性决定的案件,探索实行公开听证和公开宣告。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执法办案程序和结果的公开,做好执法办案信息告知和查询、法律文书公开查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的等事项。加大新闻和宣传力度,健全完善民意收集办理和反馈机制。总之,我们改革的目的是,既要大胆放权,又要确保案件质量,确保公正司法。

五、探索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第一要务,检察办案需要依靠一定的办案组织来进行。我国组织法和其他法律都未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作出明确规定。2011年起,我们就在浦东、闵行区院探索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新型检察办案组织。今年年初,根据高检院的要求,试点范围扩大到七家基层院以及市分院的公诉、侦监部门。目前,各试点单位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主要做法一是严格主任检察官的选拔,如闵行区院首批任命的26名主任检察官中,11名具有省市级以上“三优一能”称号。二是明确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组成构造。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通常由一名主任检察官、两名以上检察官及若干辅助人员组成。三是明确主任检察官实行专业化分工。如,在批捕阶段,我们实行分片区和专业化相结合,将批捕案件分为普通刑事案件组和经济犯罪组;在阶段,我们分别设置了办理金融、未成年人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以及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专业办案组,在反贪和法律监督方面,逐步设立专业化的办案组。

六、探索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我们的改革方案是将办案机构归并为公诉部(原有公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金融检察等部门)、反贪局(原有的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诉讼监督部(原有的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社区检察等部门)和综合业务部(原有的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四个大部门,以取代科层级设置,凸显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由副检察长任各部(局)负责人,下设若干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实现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为基本单元”的组织办案模式和管理模式。经试点单位半年探索,这种管理模式是适合检察机关办案特点的。

在大部制的改造中,值得重视的是改变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同时不能削弱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对于完成执法办案任务是重要的制度保障。我们要改变的是科、处长对案件的审判权、决定权,而不是有效的行政管理本身。

七、实行全市检察人员统一管理。若干年的上海检察机关的管理探索已为检察人员统一管理打下了实践基础。

一是市检察院实施对全市各级院领导班子统一管理。上海从2001年起,就已经由市检察院党组行使对区县检察院正副检察长任免的提名权。改革后,我们计划将区县院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反贪局正副局长等领导职务明确由市院党组实行提名,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任免。

二是逐步建立全市检察人员统一招录制度。现阶段由市院对各级院招录计划、员额等进行审核。从2016年起,将由市院统一实施全市检察人员的招录工作,严格执行分类招录、分类管理。

三是建立完善的检察官遴选制度。我们将在市院成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制订统一的检察官任职标准和遴选办法,根据缺额情况定期组织检察官遴选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遴选的检察官候选人报市遴选委员会审查决定。遴选委员会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由政法委、组织部门、纪检部门、高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法学界等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今后检察官助理任满五年就可以择优遴选为检察官。市分院没有基层工作经验的检察官助理要交流到基层院担任检察官;上级院检察官原则上从下级院主任检察官和特别优秀的检察官中择优遴选;检察官可以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人才中公开选拔或调任。目前,根据市委政法委的安排,我们正在与法院一起面向社会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接下来我们还将开展司法改革后第一批检察官的选任工作。

八、健全检察官依法履职的薪酬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也是确保检察人员公正执法、廉洁自律和崇高社会地位的制度保障。目前,我们在市委政法委牵头下,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积极开展专题调研、论证,提出检察官薪酬待遇的建议。对于在办案第一线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薪酬,确保检察官安心在基层、安心在执法办案岗位,公正廉洁执法。

关于市级机构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日前,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下发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简称《改革实施方案》),此举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和《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教基二〔2013〕2 号)(以下简称《评价改革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特别是专家指导委员会的成立,保证了教育质量评价的科学化和有效性。然而,第三方评价机构能否独立自主地开展评价活动,能否真正做到不将评价结果作为区市、学校奖惩的依据等都将直接影响到实验目标的达成和对《评价改革意见》真正落实,因此,在《改革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应重点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评价结果的使用

关于评价结果的运用,《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评价结果不作为对区市、学校奖惩的依据。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的反馈重在分析诊断、改进提高,为教育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指导学校和教师改进教育教学,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教育质量观”。这也是《评价改革意见》的主旨,也唯有如此,才能保证评价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才能实现评价改进教育质量的功能,问题是,最终的评价结果,即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分析诊断报告是否向区市、学校、家长和社会,又是以何种方式的?最终是否真正与区市和学校的奖惩脱离?

1.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教育质量观。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质量观是建立在狂热追逐升学率———教育GDP 的基础上,唯数字论英雄的思想根深蒂固,而《改革实施方案》除了关注学生学业发展水平之外,还将评价学生品德发展水平、身心发展水平、兴趣特长养成和学业负担状况等内容,这显然与人们头脑中原有的错误观念格格不入,如此一来,在现有招生制度没有实质改变的情况下,要使这样的评价结果得到相关行政官员以及广大家长和整个社会的认可,必须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才能让素质教育观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教育质量观。

2.评价结果不作为奖惩学校的依据。只有做到不将评价结果作为奖惩学校的依据,才能充分发挥评价的分析诊断和改进提高的功能,然而,按照《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评价结果将“协同推进课程教学改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改革、小班化教学改革、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校长职级制改革、教育信息化等相关改革”,因此,必须要防止这样的“协同推进”演变为评价学校特别是评价校长的隐性依据,而且长期以来形成的“评价即奖惩”的思想也早为人们所熟知,只有坚持不将评价结果作为奖惩学校的依据,才能有效防止学校以各种方式来迎接评价工作,才能获得真实的评价结果,才能彰显评价的意义。

二、关于第三方机构的评价自主权

按照《评价改革意见》要求,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来完成。为落实这一要求,依据《改革实施方案》,青岛市将成立由第三方人员组成的专家指导委员会,并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来完成评价工作,问题是必须保证包括专家指导委员会在内的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自主权和评价自主权。

1.第三方机构应独立于行政组织之外。从《改革实施方案》中我们知道,青岛市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工作是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进行的,而领导小组的成员无一例外地来自于教育主管部门,在这种行政组织领导下组建的专家团队也就很容易带有行政领导的影子,同时要“培养和建设一支具有先进评价理念、稳定的、专兼职结合的专业化评价队伍”,这样的评价队伍如果是来自于教育系统内部也极有可能“被领导”,因此,保证第三方机构在实施评价工作时独立于行政组织之外,将对今后整个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决定作用。

2.防止分级评价沦为层级管理。按照《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将“实施分级评价”,即“市教育局负责对各区市和局属普通学校进行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各区市教育(体)局负责所属普通中小学的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即便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也要防止这样的“分级评价”沦为层级管理,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最终成为“聋子的耳朵”,重新走上教育质量行政评价、以行政干预代替专业指导的老路。

关于市级机构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深圳市借鉴国外政府行政权三分的大部制改革思想,整合职能相近的部门,提高决策全面性、执行一致性和监督有力性。在经过了一系列的讨论、实践,深圳市在中央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相关文件出台后,重新推出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改革后的政府减少15个机构,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审计局、口岸办、台办7个机构保留不变,但也要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重新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的改革暂缓执行。

二、深圳市大部制改革特点

(一)在平行部门推行行政权三分的设置

将行政权中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别赋予不同部门,三权之间地位平等,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主要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并监督执行的大部门为“委”;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机构为“局”;主要协助市长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为“办”。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监督部门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而是行政合同关系,以“绩效合同”的关系来落实监督。

(二)部门设立的规模上体现小决策、大执行的特点

深圳市政府作为市级政府,主要功能是参与本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关事务,治理地域范围有限,依据上级政府的政策制定本地发展的具体执行方案,需要决策的方面少、决策适用范围小,所以地方政府中的决策部门可以设置为较小的范围。而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各项政策最终都将落实到地方政府的执行部门,因而设置中需要有高效的执行部门。

(三)采取与中央政府同构的行政结构,但突出地方发展特色

我国采用的是同构的方式来组织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法律适当增加、合并部门。深圳市依据经济特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与中央政府同构的大框架下,打造有深圳特色的大部门整合,创新工作格局,依据政府职能转变需要、社会发展方向,分析各项宏观职能后进行部门整合。既保证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责明确,政令通畅,又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四)“人随事走”、“统筹安排”及“内部消化”等安置措施体现了高效性与人性化的统一

在深圳市的大部制改革中,由于部门整合、机构合并,导致精简了一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为妥善安排好每一个工作人员和干部,同时又保证政府改革后运作的高效能,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中公务员定岗任职实施办法》,提出了“人随事走”、“统筹安排”及“内部消化”等安置措施,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有关人员编制和职数的调剂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谐稳定。

三、深圳市政府改革动因分析

(一)深入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诉求

深圳市作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前沿地带,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起来,各项经济活动十分的活跃,但是市场经济体制尚需要全面深入的继续建设,面对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与当前政府机构设置的矛盾,深圳市在改革机构的方案设置上,专门成立了市场监管局,作为执行机构有力的保障了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并对市场活动进行监控,降低了政府对日益复杂的经济活动的管理成本,规范了市场管理机制,为深圳的经济再次高速发展提供了管理机制的保障。

(二)公民对于社会公共产品的强烈需求

深圳市面对公民对社会发展的需求,成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制;完善住房和建设管理体制,组建了住房和建设局,统筹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体育、文化与旅游逐步趋向融合,整合了4个部门组建文体旅游局,发挥文化、体育、旅游资源的综合优势,提升城市文化内涵,增强文化软实力。

(三)面对越发复杂的社会生活,政府迫切需要提高对于紧急事件的应急能力

社会不断的发展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复杂事件,政府以往的机构设置不能对这些突发事件作出得体、快速的反应,为政府对外的公共关系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因而深圳市成立了专门的应急管理办公室,将应急指挥中心、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地震局)的职责、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应急管理办公室,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安全生产职责。

(四)中央政府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改革直接推动了深圳市政府进行改革

按照十七大精神的要求推行“大部制”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之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和协调的根本举措,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具有重要而显现的现实意义。

四、从深圳市的机构改革总结出普适性经验

(一)改革创新应当遵循的核心原则就是因地制宜,立足本地发展需要

大部制只是政府机构改革的一个前进方向,并不是所有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都应当以大部制为模板。深圳市选择大部制作为政府改革的制度建设方式,是因为其在中央政府提出行政机构改革之前,已经进行了长期的实践,具有充分的经验。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对于大部制的工作模式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识。

(二)在改革创新基础上,要与中央政府在形式上总体保持一致,以达成权责一致,政令顺畅

深圳市在《方案》设计之初,与上级政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协调,并且在本市机构改革方案中考虑了与上级政府的工作交接问题,能够做到大部门中的亚职能部门与上级政府的工作衔接顺畅。

(三)注重与大部制的相配套的制度支持与法律保障

深圳将行政权三分之后,三种性质的部门级别平行,必须有相应完善的制度设计来支持部门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的作用,防止出现执行部门对决策执行不力,监督部门流于装饰的局面,以制度和法规落实三种部门的工作机制和问责机制,保证三权平衡,力争形成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全面的新一代的政府工作模式。

(四)政府注重培育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分担政府的公共服务功能

政府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将部分由政府承担的社会服务功能还归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限制政府功能,转型为服务型的政府。要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政府充分的培养一个利于公共组织发展的社会环境,提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分担政府的部分社会功能,将社会服务功能进一步的专业化分工,最终达到政府与社会公共组织相互协作,为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

关于市级机构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推进机构改革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任务和战略举措。近三年来,全国自上而下地先后进行了国务院和党中央部门的机构改革,省级政府和党委部门的机构改革。这次机构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机构设置变化最大、人员调整最多、改革力度最强的一次。今年上半年,我市实施了乡镇机构改革并取得积极成效,为我们做好市直机关机构改革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从今天开始,我市市县两级机构改革将进入实质性阶段。要做好这一重要工作,我们首先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一)推进机构改革,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个根本的方面,就是要按照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生产关系,自觉变革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的部分。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虽经过多次调整和改革,但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很多方面已经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甚至成为制约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下决心调整和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精简机构设置,裁减机关冗员,规范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则,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市直党政机关担负着领导和组织全市"两个文明"建设的重任,在全市党政组织结构和行政管理系统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衡量机构改革的成败,就是要看其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否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先进文化的成果,是否维护和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推进市直机关机构改革是我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我们一定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机构改革的整个过程,以此为指导,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前进。

(二)推进机构改革,是实施"十五"计划,优化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

今年是"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全市上下按照市委关于"一二三四五"的战略方针,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全市经济社会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不优的问题,虽经多方面大力整治而有所好转,但仍是影响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中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归纳起来,一是政企、政资、政事、政社不分;二是机构设置层次过多,分工过细;三是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四是职能和事权划分不够合理;五是机构冗员太多,人员结构不合理;六是审批事项过多,程序过于繁琐;七是执法队伍过多过滥,执法行为不够规范。

我们常说:经济环境是第一竞争力,经济环境也是生产力。我们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体制创新滞后,发展环境欠优。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治本之策在于机构改革。如果我们不加大改革力度,不下决心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我们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将会越拉越大,与周边地区的竞争将会失去比较优势,进而影响"十五"发展目标的实现。

因此,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机构改革,推进体制创新和环境创新,为把襄樊建成商家必争之地提供体制和环境支撑。

(三)推进机构改革,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加入WTO的客观需要

我国已经结束了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加入WTO指日可待。加入WTO从表象上看,是市场相互开放,经济接轨,其实质是政府管理经济的行为方式与国际接轨。WTO的条款很多,但没有一条单纯涉及企业行为。WTO认为,只要成员国按照"公平交易、透明公平、非歧视和关税保护"原则转变政府职能,市场环境、企业行为自然优化。所以,迎接入世挑战,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机构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实现政企分开,建立按国际惯例办事的运行机制,以适应WTO对政府行政管理的要求。通过改革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在国际经济竞争中赢得主动。

综上所述,推进机构改革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我市机构改革的条件也比较成熟。一是中央和省关于机构改革的大政方针十分明确,而且已取得了实效,为我市机构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经验。二是通过"三讲"教育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我市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明显提高,为我市机构改革提供了思想保证。三是机构改革已成为我们的共识,并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拥护和支持。四是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为机构改革奠定了物质基础。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打破常规,迎难而上,一鼓作气,全力推进我市机构改革工作。

二、明确目标和重点,扎扎实实抓好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

这次省委、省政府批复的《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下发的《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是在大量调查研究,多层次比较论证,与上级机关反复沟通,数十次酝酿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先后经过机构改革工作专班的深入调查,省编办及时指导,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市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省编办审核,最后由省委、省政府批复下达。这个方案和实施意见,既体现了中央、省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原则,又反映了各部门的实际,同时吸收了以往机构改革的有益经验,较好地参照了上级和兄弟省市机构改革的成功做法。各部门要准确把握、认真落实这个方案和实施意见。

(一)明确改革目标,坚持改革原则

这次机构改革的目标很明确,就是要以邓小平理论、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理顺各方面关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精干公务员队伍,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要实现这个总目标,就必须在改革的实践中注意坚持六项原则:一是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二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分开;三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四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理顺条块以及行政层次之间的关系,继续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和行政运行机制;五是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保证机构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六是按

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机关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相配套的约束机制,努力实现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定化。这既是市级党政机关进行机构改革的总目标和总任务,也是各部门研究制定"三定"方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机构改革的全过程中,我们都必须牢牢把握以上原则和要求,毫不走样地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

(二)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

第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是这次机构改革的关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已经发生根本变化,不能再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大包大揽的办法,把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统统包揽下来。转变职能的核心是实现政企分开,切断政府部门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全面落实企业的自,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要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将由社会自我管理和调节的社会事务,转给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规范中介组织行为,促进社会中介组织向独立的法人实体方向发展,发挥其政策引导、信息沟通和协调服务的功能,从而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要引入"经营城市"新理念,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增强环境吸引力、文化凝聚力和经济竞争力,综合运作城市资源,让整个城市增值。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注重实效,不能做表面文章,应该取消的职能必须取消,应该下放的职能必须下放,应该划转的职能必须划转。我所说的划转和下放,是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进行职能调整,而不是搞权力转移,不能把本该由政府履行的职能转移给所属的事业单位,造成新的政事不分和事业单位行政化。这里要强调一下,对政府工作部门而言,转变职能是方位的。调整变动的部门要转变职能,保留的部门也要转变职能;综合经济调节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要转变职能,社会事务管理部门也要转变职能。

第二,进一步理顺关系。理顺职能关系是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次机构改革,一是理顺市级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要按照便于统一领导和管理的原则,合理调整部门之间的职能,避免因职能交叉、关系不顺而造成管理上的重复或疏漏。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管理"的要求,将相同和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有些工作确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共同承担的,要明确分工,分清主次,确定牵头部门,坚决克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象。二是理顺主管部门与临时机构之间的关系。要清理各种临时机构,切实解决临时机构过多过滥,包揽甚至干扰常设机构工作等问题。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各部门的工作制度、管理方式和协调制度,建立制度化的协调程序和规则,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三是理顺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必要的集中和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和财权,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区与街道的职责权限以及工作关系。属于城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经济综合、主要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事务,以市管为主;城市的基础教育、文化卫生、城市管理及社会服务等,则以区管为主。要下决心调整理顺城区财政管理体制、城市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调动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城市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能动性。

第三,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是省委、省政府要求必须完成的硬任务,也是衡量机构改革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之一。这次省委、省政府批复的我市机构改革方案,市委设9个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由4个减为2个;政府的工作部门由42个减为29个,另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2个,部门管理机构由5个减为3个,总的减幅为28.3%;序列外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由23个减为13个,减幅为43.5%;行政性公司全部转体,一步到位。我们要彻底改变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按照"产业门类"和"战线管理"原则设立机构的格局,按照新机构、新职能认真进行"三定";对于确定不再保留的机构,要立即摘牌,不搞过渡,一步到位,把职能移交工作做好;对于确定合并设置、包括合并后允许保留机构牌子的机构,要确实合在一起,不能明合暗分,分灶吃饭。各部门的内设机构,也要根据改革的要求进行调整和精简。这次机构改革,中央和省要求我市党政机关行政编制平均精简24.8%,这是一个总的精简比例,既包括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的人员编制和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群团部门的行政编制,也包括目前尚未配备的执法监督部门的编制。根据这一要求,市委、市政府经过反复研究、认真测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市直机关编制精简30%左右,其中党委部门编制精简为20-25%;政府部门精简30-35%,合并的机构和职能单一的管理部门的精简比例还要高一些;群团部门精简25-30%。各部门要按这个比例"一刀切",不得讨价还价。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机关按照省里统一规定进行精简。各部门的领导职数也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里要求配置。

第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我们集中力量对市级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按照迎接入世挑战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深化这项改革的任务还很繁重。10月24日,国务院又就此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个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凡国家、省、兄弟城市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们都要取消;凡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都必须由市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重新审定,各部门无权自设审批事项。为争取工作主动,加快改革进程,我们将改进审核方式,"反弹琵琶",变"顺着走"为"倒着走",以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为重点,一次性提出市直各部门合并、下放、转移和保留等审批事项的改革意见,并向社会予以公示。凡没有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一律视为取消。同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增加透明度,并建立审批责任过错追究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积极探索行政审批服务新模式,综合设立服务窗口,按照"一个''''窗口''''审批、一个''''窗口''''收费、一个''''窗口''''咨询、一个''''窗口''''协调"的运行机制,集中受理行政审批事宜,共同组织行政审批活动,全程从事行政审批服务。

第五,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人员分流是这次机构改革的难点,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我市的党政机关干部是一支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人才队伍,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显著成绩。但是,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有的要到新的岗位工作,有的要参加专业知识培训,有的要提前离岗退养,这是不可回避的现实,也是大局的需要。各部门要把分流人员与提高干部素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紧密结合起来,把人员定岗和分流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改进机关作风和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为保证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平稳推进,市委、市政府将借鉴兄弟城市一些好的做法和我市以往行之有效的分流措施,出台一些配套政策,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自始至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了解、及时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接收分流人员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接收并安排好分流人员。我们相信,广大机关干部经过党的多年教育培养,一般都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只要我们做好扎实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用活用足改革政策,切实解决好分流人员的后顾之忧,机构改革工作就会得到广大干部的理解和支持,就能够做到留者安心,走者愉快。

(三)改革的实施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今年内要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市委、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1-2个月的时间,完成市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任务。人员分流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落实到位。人大、政协、群团和派,按省里统一部署进行。具体实施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学习培训和报送"三定"方案,时间安排15天。动员会后,市编办要立即举办"三定"工作培训班,主要解决"三定"中的一些操作性问题,指导各部门拟订"三定"方案。各单位应立即成立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和"三定"工作专班,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好工作计划,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认真拟订"三定"方案,并按时报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与各部门联系,指导、协调好各部门的"三定"工作。

第二阶段是审批"三定"方案,时间安排15天。审核工作由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阶段是组织实施"三定",时间安排20天。这是最关键的阶段,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三定"方案,认真做好定岗、定员和人员分流工作,做到职能、人员、科室和领导"四个到位"。

第四阶段是检查验收,时间安排在12月中下旬。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对市直各部门机构改革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督促各部门落实"三定"方案。

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市级机构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这次机构改革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紧、抓好、抓落实。

(一)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领导

机构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涉及到组织结构的变动,权力利益的调整,人员去留的安排和社会大局的稳定。对此,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的党政负责人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按市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稳步实施,排除困难,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进行,确保改革方案顺利实施。

要紧紧抓住"三定"和人员分流这两个关键环节。保留的部门要抓紧做好"三定"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合并部门新组建的领导班子要敢于负责,抓好职能调整和合并工作;接受其他部门划入职能的部门,要做好职能、机构和人员的接受工作;撤并部门的领导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本部门的划转工作,站好最后一班岗;新组建单位的负责人,要立即到位,迅速着手本单位的机构改革。调整变动部门的职能交接工作,要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分流人员原承担的工作,要进行认真的交接,决不能因为机构和人员变动影响正常工作。

要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为加强对调整撤并单位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将成立有关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的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和成员。具体分工为:建设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陈鼎益同志任组长,农业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王芳玉同志任组长,经贸委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赵振同志任组长,文化体育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曹敬兰同志任组长,城市管理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朱汉桥同志任组长。请政府办公室按此分工迅速下发成立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领导小组对撤并调整单位的机构改革工作实行全程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经市委常委集体研究决定,在机构改革期间,凡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合并的,由原单位的一把手共同牵头负责;被撤销单位,由其原负责人继续牵头,并负责原单位的管理,主动协助新的管理单位的领导做好有关工作;退出政府序列,由行政部门改为事业单位或变更名称以及改为行业管理部门的,仍由现班子负责。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人员定岗、分流进行政策指导;有关部门要对撤销单位的财产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机构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干部职工的思想稳定和全年工作目标的实现

机构改革直接关系到每个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难免会引起干部职工的思想波动。因此,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及时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取得大家对机构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在改革之初,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摸底工作;在制定方案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人员定岗之时,要特别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按照政策办事,把思想工作做到每个人身上。要自始至终教育干部职工识大体,顾大局,以党的事业为重,正确认识机构改革,正确对待个人工作岗位的变化,遵守党的纪律,服从组织安排。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经济部门的同志,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为实现全年工作目标而扎实工作。

(三)严明改革纪律,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要顺利推进机构改革,必须严明改革纪律。最近,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8月20日召开了严肃干部、人事、编制工作纪律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强调了机构改革纪律。我们一定要坚决执行,切实做到"四要四不":即上级规定的机构设置限额,要严格遵守,不得突破;上级要求撤销的机构,要坚决撤销,不得变通;上级核定的领导职数,要严格执行,不得超配;上级批准的人员编制数量,要坚决落实,不得擅自增加。决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在机构改革期间,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把这次机构改革作为对广大干部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考验。在机构改革期间,各级领导班子要恪尽职守,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对改革中出现的不良倾向,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工作,切实保证本部门机构改革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擅离职守,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在机构改革期间,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禁止在机构调整中违章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挥霍国家财产。各单位特别是撤并的单位,要认真做好人、财、物的管理和交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