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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意义

法医学意义

法医学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法医学 CBL 教学模式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用于协助侦察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1]。

目前国内医学院校基本都开设了法医学公共课,甚至是法医学专业课。临床医学教学大纲设置法医学课程,目的是使医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医学和法律的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因此,法医学课程的开设,对于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培养教育有着极为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法医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内容繁多,几乎涉及了病理学、组胚学、影像学、解剖学、生物学等,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多个学科。而在实际的教学中,临床医学生的法医学课程往往面临课时数偏少的难题,很难在教学过程中对每一个知识点进行全面探讨,因此对于法医学教学的开展有着一定的难度[2]。如何以学生为中心,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成为我们进行教学改革的核心问题。

1.临床医学专业法医学课程实施CBL教学法的必要性

学习法医学课程的学生多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希望能够真实地了解并参与法医学案件的鉴定过程,满足自己的探索欲和求知欲。案例教学是一种互动式的教学,通过对真实案例的描述,使学生能够以当事人的身份置身其中,在模拟的场景中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3],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对法医学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强化学生对知识的记忆,提高法医学的教学质量。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探究式的课堂教学法,以案例为基础,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综合分析的能力,提高学生在实践工作和学习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是案例教学活动中的主体,教师通过提供案例,提出问题,组织学生阅读案例资料并开展讨论,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引导,创造良好的学习交流环境,最后进行总结而达到教学目的[4]。

2.CBL教学的实施

2.1案例的选编。

课堂教学案例展示的都是真实的事件,而且是学生在平时生活及工作中比较常见的能较全面反映本次教学内容的案例,既要包含问题又要有解决问题的方法。案例的选择是案例教学成败的关键因素,法医学案例选择的基本要求是:(1)案例具有典型性,要体现法医学科的特点和检验鉴定的内容,能带来一定的启发和体会。(2)每一个案例的选择都应该根据教学大纲的目的和要求,体现教学内容。(3)案例所包含的知识应与学生以前学过的知识水平一致,同时涉及多个章节的内容,从而使各章节知识通过案例教学融会贯通。例如,脑动脉瘤破裂致死的案例,死者生前曾与他人有过肢体碰触、头部被拳击等,在对学生详细叙述案情及尸体检验、病理和毒化等检验报告后,可将讨论扩展到动脉瘤的形成原因、临床表现和诊断、病理学特征、损伤机制及法医学伤病共存的死亡原因分析等,通过这种知识的交叉汇合,培养学生综合性思维能力。

案例编写不仅包括文字、照片,有时还需有动态的画面、录像等,要给学生留下最直观的印象。精选出所给案例相关的现场照片、周围环境照片、尸体解剖照片,以及部分显微照片,同时要附有相应的思考题。通过采用这种真实完整的法医学案例进行教学,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并解决问题,使学生主动地投入到对相关知识的探究和学习中,形成科学的逻辑思维能力,更加扎实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2.2课堂分析和讨论。

课堂教学前,教师让学生提前预习所讲内容并给出相关案例,提出问题,让学生在课下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分析讨论问题、总结病案。

教师在课堂上的作用主要是引导,要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为学生创造积极的学习环境,激发同学们对于案例的讨论。如:在学习电击死这一章节时,先给出案例:某男,于某日凌晨被发现死于公路旁,尸体旁有一翻斗车,车斗上方接触高压线,尸检见:左手食指见一2.5cm×2 cm大小皮肤烧灼伤,深达肌肉,有烧灼痕迹,色黑,周边隆起,左足底内侧见一3 cm×2.5 cm范围皮肤烧灼痕迹,边缘隆起。病理报告:灼伤处表皮剥脱,周边表皮细胞融合变薄、致密,基底细胞呈极性化改变,细胞及细胞核纵向伸长、染色深,排列紧密,呈栅栏状。局部呈凝固样坏死,左心室局部心肌可见断裂;右心室心肌纤维呈不规则波浪状排列,嗜伊红性染色增强。首先提供本案例后,让学生根据现场的情况和尸体现象,分析并推测死亡原因是什么,在学生回答出电击死亡后,进而提出电击死的概念,然后根据尸检及病理所见提出电击死者机体内外都有哪些损伤征象及形态学改变,并分析其死亡机制是什么。在此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的讨论和回答做出适当的补充和正确的指引,同时要提出对于没有明显损伤征象的非典型电击死的确认,以弥补案例的个体性和局限性,加深学生的理解和掌握。

分析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重点,也是区别于传统教学法的地方,在分析讨论的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引导学生的讨论过程,及时纠正错误的观点和方向,帮助学生理清思路,开阔视野,提高逻辑思维能力。

2.3案例总结。

讨论结束后,教师需对本次案例的重点、难点及讨论的不足之处进行最后的总结,引导学生完成整个案例的分析,得出结论。通过总结,可以让学生对案例及案例所包括的各种问题有更加直观、全面和深刻的认识,使学生轻松地理解和掌握本章节的法医学内容,既巩固原有的知识,又弥补不足,同时掌握新的知识,达到预期效果。

3.CBL教学法在法医学教学中的意义

3.1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学质量。

CBL教学法联系的是实际发生的案例,围绕案例情景提出问题,让学生通过运用已经掌握的临床医学、法医学及课前查阅的其他相关医学资料,进行热烈的讨论和分析,使教学更加直观和真实,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充分激发学生对法医学的学习热情,极大地提高听课效率。不仅强化了学生已有的法医学知识,巩固了临床学知识,而且拓宽了知识面,促进了知识的迁移,逐步提高了学生运用已有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5]。

3.2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素质。

应用CBL教学法,要求教师课前要熟练掌握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同时需要查阅大量文献,搜集法医学的最新研究进展,拓宽知识面,并且能够根据不同的章节内容精心挑选出典型的案例,使理论和实践能够充分结合起来。在课堂教学期间,要注意引导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对案例和教学内容进行思考、分析和讨论。教师要与学生积极互动,掌握好课堂的节奏,控制好教学的时间。课后,教师还需要组织学生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对于教师而言,其不仅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要具备良好的语言和沟通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解惑答疑,才能保证法医学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在临床医学专业的法医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引入CBL教学法,是一种理论联系实践的好方法,不仅充分调动了临床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了具有创造性和综合性思维的医学生,而且教师的教学能力及专业知识水平得到了提高,起到了教学相长的作用,对于提高法医学教学效率与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保捷,主编.法医学(第六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1.

[2]徐广涛,郑漾,朱紫宛,等.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医学教学的认知调查[J].医学教育探索,2010,9(6):760-762.

[3]Srinivasan M,Wilkes M,Stevenson F,et paring problem-based learning with case-based learning:effects of a major curricular shift at two institutions[J].Acad Med ,2007,82(1):74-82.

法医学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医学科普;期刊;性教育

Significance of medical popular science periodical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sex educationZHU Jianping. Institute of Health Education, Zhejiang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Hangzhou 310004, China

【Abstract】Objectives: To discuss the meaning of the medical popular science periodical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the sex education and expound the basic method for the medical popular science periodical to develop the sex education. Methods: The specific ways as well as attentive items of sex education were summed up. Results: The effective means included establishing the heading of a column of sex education correlation, planning and defining the scope and content, seeking information from concerned department and unit, collecting manuscript with high quality, and answering questions of relating reader from letter box and serving the readers. Conclusions: The medical popular science periodical has the assignment of necessity undertaking sex education, which can become the good assisting means of sex education. It is profitable for promoting the periodical quality and striving for more readers and better service for readers.

【Key words】Medical popular science; Periodical; Sex education

【中图分类号】G479【文献标志码】A

笔者从事某健康类杂志性保健栏目编辑多年,栏目内容得到多方认可,一些作者在该栏目刊出的文章在各种评比中获得优秀作品奖,所编辑的杂志也多次在浙江省、华东地区优秀科技期刊评比中获得相关奖项。

很多科普期刊设有性保健栏目,对期刊来说可以丰富期刊内容,增加可读性,提高期刊质量,有益于争取更多的读者和提高发行量。但笔者在编辑中感觉,科普期刊应承担社会责任,在当前形势下,有识人士提出我国当前性教育缺失和不足,科普期刊可以特定方式起到补充作用。性保健栏目编辑注重性教育,不能简单把性内容作为招揽读者、吸引读者的手段,也不能在注重传播性保健知识的同时不考虑性教育的作用和特性。

性保健可以解说为保护性健康,性教育可以定义为:对受教育者进行有关性科学、性道德和性文明教育培养的社会化过程,包括身体、心理、社会、情感等多方面的教育[1 , 2]。

1性保健栏目重视性教育的意义

从近年来的各种报道中可以看出,重视性教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3]。

首先是青少年,从多方面反映情况来看,初次年龄提前、婚前随意、意外妊娠和人流发生率高、性病艾滋病感染、性错罪,等等,都与性教育缺失有一定关系[4 ,5]。

成年人因性无知导致婚姻不幸福、离婚等情况也不少见,良好的性教育有益于减少此类不良事件的发生概率。

性教育要从小抓起,青少年或成人有些性问题的发生追根溯源常与幼小时接受了不良信息有关[6]。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阅读了相关的文章可以更多重视孩子的性教育,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7]。

产生性心理障碍的有成人,也有孩子,有些孩子的性心理障碍与成人的教育不当或误导有关。心理障碍首先要进行心理治疗,心理治疗本身就是性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8 ,9]。科普期刊相关内容可以起到性心理教育的作用,相关读者可以通过阅读和理解纠正自身问题,成人读者可以从中学会应如何应对孩子的性心理问题。

医学科普期刊,面对普通读者,以通俗易懂为基本特征,人们乐于阅读,并从中受益,所以是一种很好的性教育工具。不同于课堂、讲座等有计划、任务等要求,接受教育会有时间、地点上的不方便;性属于隐私,在讲述者和听众之间难免会有许多“说不出口”和“难以入耳”的情况;尤其,对有些不想让别人知道的问题者,自己通过阅读寻找答案,期刊是一个很好的途径。所以说,科普期刊性保健栏目内容是一种很好的性教育辅助方法之一,随意性强,受限制较少,可在轻松阅读中接受教育,科普期刊每期内容不同,读者可以选择性阅读,开卷有益。

读者在阅读科普期刊性保健文章过程,可以丰富性知识、提高性保健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性观念、增进性心理健康、提高性生活质量,等等,可以说这些都是性教育范畴的内容。作为公开发行的刊物,大部分医学科普期刊有各自的市场定位,或许没有承担性教育的硬任务和指标要求,但传播科学知识,包括性知识和性教育是社会责任,也符合当前社会的需求。

与网络相比,医学科普期刊更多受到所属单位和新闻出版部门管理,内容上出现偏差和过度宣染的情况较少,更适合于性教育。

2利用科普的灵活性开展形式多样的性教育

2.1设立性保健栏目,选择合适的性教育主题

性健康教育包括的内容很广,如性生理、性心理、性启蒙、性安全和性保护、性疾病防治、性文化和性风俗、性文明、性道德、性相关法规等[5],都是医学科普期刊可以选择的内容,期刊性保健栏目也可以进一步根据内容分类设立子栏目。当然也可以利用隐喻的词语使栏目名更为文雅和容易让人接受,如:亚当夏娃屋、悄悄话、性情男女、少男少女、人之初、私房话,等等。每期的主题应进行策划、选择,编辑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各种信息,配合社会和读者的需求,征集相关稿件。

2.2配合社会需求和热点

性教育是经常、长期的内容,但有些内容在时间上配合社会热点效果会更好,如每年12月1日为世界艾滋病日,当期杂志刊登预防艾滋病的文章更能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读者的关注,这一时期相关信息更多,采写容易得到素材,而读者因媒体的影响对艾滋病也会更为关注,更愿意多阅读相关的文章。近年不少媒体报道,每到假期后学生意外妊娠去医院做人流手术的增多,从提醒预防上说,假期到来之际,期刊策划把重点放在性安全上更有意义。此外,还有世界男性日等也是刊登相关性保健内容的更好时间节点。

2.3利用科普写作的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性教育

科普论说文,以讲解相关知识和观点为主;科普报道结合发生的一些实例,以事实教育人效果更好;科普故事,在事实的基础上用文学方法写作,更为生动,加深印象,阅读也更为轻松;也可以结合笑话、幽默等方法,寓教于乐,在轻松的氛围下可让人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

针对读者需求设立郝大夫信箱,为来电来信者解答问题,简单问题由栏目编辑自行解答,较为专业、复杂的则请有关的专家解答,选择有代表性的问题和解答,在做好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在郝大夫信箱栏目刊出,受到很多读者的欢迎。

2.4重视获取多方面的性教育信息

为了能让性教育科普更有说服力、更权威、效果更好,应争取获得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有关性教育的部门都是可能的信息来源。在栏目策划中考虑到青少年是性教育的主要人群,我们找到了相关部门和单位,如:较多涉及青少年性教育的浙江省青少年研究会的青春热线;为优生优育和性保健承担较多任务的浙江省和杭州市计划生育部门,杭州市计划生育指导站设有青少年生殖健康服务中心,有段时间为青少年意外妊娠进行免费人流术等工作,为我们提供了很多青少年性保护的信息资源;浙江省性学会和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等非政府组织提供不少有用的信息;当然少不了医院的相关科室和专家,请他们参与我们的栏目策划,提供素材和撰稿人,如浙江省青春热线专家陆保衡教授不仅对开展性教育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还撰写了系列性教育专题连载,从适合家长阅读的幼儿、小学生性教育到孩子、家长都能阅读的青少年、大学生性教育内容。编辑部还派出人员到这些部门采访,了解他们实际工作的信息,找出合适的题材,写出了许多生动的、有事实依据的和有很好教育意义的性教育文章,受到读者好评。

2.5请有关专家、学者撰稿,回答读者提出的问题

除了上述提到的陆保衡教授,还有国内著名性学专家马晓年,省内有关学科专家如泌尿外科专家朱选文、性心理专家许毅、中医男科专家鲍严钟等都为我们杂志写过很好的性教育文章,具有资深心理咨询师资质的著名电台情感栏目主持人吴姝Z还曾在我们杂志上开设“舒馨信箱”专题。专家学者的文章,结合实例,是很好的性教育材料。

有些期刊为了吸引读者眼球,性栏目文章常含有低级趣味、猎奇、过度细节描写等内容,这不仅起不到性教育的作用,还可能诱导一些性知识缺乏或认识有问题的人发生错误。作为公开发行的普及性科普读物,不可能也无法禁止青少年等未成年人群阅读,笔者所编的科普期刊读者范围较广,从老年读者到初中以上文化的中年人、青少年都可以是阅读对像。所以我们的要求不同的文章适合不同的读者,但也要能广泛让人阅读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

3.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刊登性有关科普内容应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对严禁色情出版物和认定及色情出版物方面有明确规定[10],相关编辑应严格遵守。在科普文章中引用实例时要注意不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对于同性恋,近年来在艾滋病传播上男男同性被认为是最危险途径之一,但同性恋早已被认为是一种性取向,不是精神疾病和性变态、不违法,在告诫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同时,不能措词不当[11]。

3.2把握科学性

性自古就是热门话题之一,有关书籍文章、俗语流言、坊间传说很多,其中不少对性教育起到直接或间接的作用,但也有些并不一定科学,或容易引起误解,编辑要加以甄别;商业性宣传也会加入一些谬误的内容,作为科普期要引导读者正确识别。

3.3把握尺度

在性生理、等描述中还要以社会广泛认同、大众可以接受为原则。性,除了受到法律制约外,还在伦理、道德、文明、习俗等方面受到约束[12]。随着社会的开放,社会和民众对性开放、性自由、追求和提高性质量等方面宽容度有所增加,也出现了不少有争议的观点和言论,科普杂志要适度对待相关的观点,不能误导读者,要以社会、大众能接受为原则,有争议时多听相关专家、有关领导和权威人士的意见。适度还体现在实际需要层面,比如对青少年性教育中有关避孕的内容会引起争议[13],有些人认为这些内容会鼓励孩子过早体验性生活,但更多观点认为青少年意外妊娠发生较多更需要向他们普及这些知识,我们的做法是结合生殖原理、性病艾滋病防治等内容的讲解过程介绍避孕知识,孩子懂得了方法,有助于“最后一道防线”的守卫,避免身体受痛苦和伤害[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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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彭利华.国内与国外性教育比较.青春岁月,2014(2):223-224.

法医学意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注意义务;专家注意义务;医生的注意义务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8166

1注意义务的定义

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又称勤勉义务,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是确定过失责任的基石,在过失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都采纳了注意义务的思考模式,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德国和日本法为代表的相对主义行为模式;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严格注意义务确立模式。前者认为,注意义务有两个不同的视角,即“法律要素”和“事实要素”。

“法律要素”是指,法官必须在特定的情形下进行裁判,该被告是否对特定的原告以及其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特定的损害结果承担法定义务。而注意义务的“事实要素”是指,事实上个案中的特定环境和具体的案情中被告是否违反了该注意义务。在德国和日本一般注意义务是由具体的判例中产生出来的,任何人都有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保护措施的义务。而另外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高度严格注意义务的确立模式,我们会看到注意义务的承担前提是高度严格的制定法。“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是英美侵权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构成过失侵权的灵魂。现代过失侵权行为法发端于19世纪早期,然而,在英国,直到1932年单格纳诉史蒂文孙(Donghue vStevenson)案之后,普通法才正式形成了一般、抽象的注意义务的概念,同时也提出了“注意义务”的原则,该案法官Atkin在案件的判决中说:“过失是一种被告违反其对原告所应给予的注意义务。”对于注意义务,大法官阿特肯(Atkin)认为,“你必须采取合理的注意来避免你所能合理预见到的可能会给你的邻居造成伤害的行为或者疏忽。” 因此,“注意义务”原则也被称为“邻人原则”。但是,部分学者对此持有否定的态度,认为注意义务是普通法系过失侵权中的特有定义,在我国的法律中引用“注意义务”的概念是不必要的,“注意义务”在我国实无用武之地。

2专家的注意义务定义

现代侵权法上中专家的注意义务占有很重要的位置,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这种特殊的注意义务,由于行为人处于某种特定的环境、身份、职业而产生了特定的义务;它与一般注意义务有相似之处,又具备很多独有的特征[2]。

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类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随之带来了一些新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比如: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网的建成使得交通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交通事故变成了天天都在发生着的现象;现代医疗进步的同时使得人们放弃了旧有的医疗习惯,虽然很多疾病得到了救治,但是,也产生了大量的医疗纠纷;当核电站的建立为人们提供了高效,清洁的能源基地时,核污染、核泄漏事故的发生对人类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远远超出了它所带来的好处。

在我国,执业医师涉诉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次为注册会计师、律师。他们与建筑师、资产评估师、鉴定人等职业一样,都是其所在职业领域里的专家。我们知道,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精细,人们在处理特定的事务中,基于专业知识、能力、经验和资格等原因,需要经常求助于有特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由于这些人受过专业训练并经过严格的选拔程序获得国家颁发认可的执业资格,从而获得社会广泛的信赖。

然而,近年来发生一系列的专家侵权诉讼案件告诉我们,专家执业过程中可能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作为致害人的专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除了故意侵权之外,还存在着过失侵权。在过失侵权责任的构成上,英美法普遍使用专家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为过失的标准。而注意义务在理论上存在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之分,在实务中存在法律标准和行业标准之别。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对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没有作出明文的规定。因此,本文从医生过失侵权的视角,对专家注意义务作出初步的梳理和阐释,借以管中窥豹。

侵权法对行为人违反合理注意义务而给他人带来的损害给予补偿。同时,也希望通过此类立法的完善为行为人,及其各类专家们提出最低限度的行为要求。以此保证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人类社会道德文明程度的提高。

3我国侵权法上专家的注意义务中医生的注意义务

31医生的注意义务概念

最早期对医生的注意义务的概念做归纳的国家是日本。日本法院在昭和三十六年(1961年)对一起因输血而感染梅毒的案例判决中这样写道:医生的职业特性是对人的生命健康进行管理的工作,在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最善”注意义务。随后对何为“最善”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医方对于患者的疾病有尽到“万全”注意的义务[3]。该“万全”的注意义务必须要结合各方面的考量,包括:医学知识,诊疗常规,诊疗经验,诊疗技术等。多方考量后制定出对于患者而言危险性最小,医疗效果最大化的方案进行治疗。这应当被作为最早的,有关于什么是医生的注意义务的法律表述。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没有对什么是医生的注意义务给出明确的规定。学者们对于什么是医生的注意义务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医生的注意义务是指医方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必须具有谨慎、关心、责任心,避免患者的危险和损害。第二种认为,医患双方实际上是一种医疗委托合同关系,医生的注意义务是在接受了这种医疗委托行为时具有的,预见医疗行为后果和避免医疗损害事实发生的义务。不管是哪一种观点,其最终的目的都是在于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由于医方的疏漏而造成损害。

32侵权法上医生的注意义务的特征

医生的注意义务和一般注意义务相比较,主要具有如下的特征:

第一,如果行为人违反一般注意义务,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赔偿来弥补行为人所受到的损失,而医生的诊疗行为,由于直接作用于患者的身体,所以,通常情况下,诊疗行为具有不可逆转性。无法通过赔偿来弥补患者心身所受到的伤害。

第二,医生的注意义务具有动态性。由于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高速发展,各种医疗器械、药物制剂、治疗手段都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一成不变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所以,需要医生的注意义务的规定具有动态性,只有这样才能为法官公平的审判提供合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医生的注意义务具有技术性和论理性。医生的医疗行为具有技术性,这种诊疗技术是指,按照医疗操作规范和医学知识反复实践,检验后得出的,可以用于患者的一套正规的医疗操作流程。比如:输液,抽血等医学技术。论理性是指医生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道德。比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中规定,医疗人员必须对患者的信息进行保密[4]。

第四,医生的注意义务具有概括性。在我国古代就有“药医有缘人”的说法。这也说明了诊疗行为的特点具有多样性。个人体质的差异加上诊疗手段的多样性,决定了不能制定细化的医生注意义务的标准,只能根据国情,根据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制定出概括性的、抽象性的原则。这也使得理论界对医生注意义务的概念的界定非常的困难。

33侵权法上医生的注意义务的作用

医生的注意义务的设定在我国“医闹”频发的今天颇具现实意义。医疗纠纷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医生的责任不明晰,而造成了医方和患方的矛盾。如果该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势必会限制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最终的受害者,无疑还是患者。所以,医生的注意义务的作用非常的明确。

第一,有助于规范医生的诊疗行为。法律规范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最有效的形式,由于法律规范具有强制、预测、指引等作用,所以,通过设定法律规范规范医学领域中医生的行为可以使医生的诊疗行为的规范化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其次,法律规范的公示作用有利于公众查阅、更好地理解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性的标准。除此之外,还能够提醒医生本人,如果不按照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诊疗活动,将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5]。

第二,有助于调整医方和患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调整我国各地区之间的医疗差距。从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本意出发我们可以看到,侵权行为法旨在平衡被害人和侵权行为人两方的利益。医生的注意义务的设定也不例外,为什么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对医生的注意义务做出细化的规定,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不知道怎样平衡医生的诊疗行为的行为自由与更好的保护患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像现在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立法状态,无疑是激化了医患双方的矛盾。很多利益真正受到侵害的患者的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而一些按照诊疗规范医治患者的医生,却有可能因为患者家属的无理取闹受到伤害。

医方的诊疗行为由于直接面对的客体是人的身体、精神,所以,具有其特殊性。客观化的医生的注意义务的出台对于保护医方正常的诊疗行为,提高医生的诊疗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6]。诊疗行为本身的客观化程度是远远大于主观化程度的,同时医生的注意义务客观化标准的建立,对于建立健全我国的医疗体系、医疗制度以及缩小我国各地区之间的医疗差异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为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提供客观化的标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通常采用的是“四要件说”,也就是说,当医生的诊疗行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上违反了医生的注意义务,造成了患者的损害事实的发生,且患者的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医生的诊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医方需要向患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

由此可知,我国对于医疗过错责任的规范原则取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医生在进行诊疗行为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能从其行为来做出判断。所以,医生的注意义务制度客观化标准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认定医生是否在进行诊疗,患者在事实上是否有损害后果的发生都是很好判断的,在医疗纠纷中最难判断的一点就是,医生的诊疗行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我们一般人无法判断出来的,所以,只能借助客观化的行为标准对外化的行为做出判断,从而推断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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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期海明,苏倪浅析医患关系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法医学意义范文第4篇

【出处】《科技与法律》2011年第5期

【摘要】诊疗义务是医疗损害过错侵权责任的核心概念。诊疗义务的渊源具有广泛性,包括法定义务和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发展出来的非法定义务。诊疗义务的判断基准应为当时的医疗水准,该标准应依诊疗时间的紧迫性、地域性和专门性等因素予以修正。医疗法律规范不一定产生诊疗义务,遵守了所有诊疗常规也不一定没有过错,违反诊疗常规推定的过失医方可依据侵权责任法举证推翻。

【关键词】诊疗义务;医疗损害侵权;诊疗过错;过错推定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侵权以过错为基本归责原则,其中医方故意造成患者损害的少之又少,医疗过失的判断乃重中之重,诊疗过失又是医疗过失的核心内容。诊疗过失,是指“本于一般水平的医师所应具备的医学学识及治疗经验,于诊疗疾病时,当为的注意。亦即于诊疗疾病时,得预见结果的发生(结果预见义务),及为防止结果的发生而采取必要措施(结果回避义务)。”{1}诊疗过失的判断以医方诊疗中的注意义务(下称诊疗义务)为基准的,它是医疗过错侵权责任的起点,也是医疗过错侵权责任构成的难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何界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义务的渊源、内容、判断标准和推定医疗过错,侵权责任法付之阙如或语焉不详。笔者拟以医方诊疗义务为纲,对上述问题予以剖析,以期对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理解与适用有所裨益。

一、医疗机构诊疗义务的内容和渊源

从侵权法领域来看,医方诊疗义务基础为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法律规范体系,但法定注意义务不过是注意义务森林中的部分群落。在没有上述规范之场合,并不意味着医方就可以免责,法院可依据具体情形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编织注意义务之网。因此,医方的诊疗义务渊源具有广泛性,可分为法定和非法定诊疗义务。

(一)法定的诊疗义务

法定注意义务源于社会行为规范,依据其来源及其规范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注意义务以及准法定注意义务。前者为法律规范明文规定之注意义务,后者则是从医疗行业习惯、惯例中产生的注意义务。

1.法律规范体系中的诊疗义务

法定注意义务是指由法律对当事人定型化的或常见的危险作出设定,要求行为人实施各种避免危险结果的义务。法律确定的注意义务一般都具有明确性,容易查明和被人接受。此处的法律规范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些法律可能是私法规范,也可能是公法规范。至于部门规章,只要其所调整的医疗行为规则能成为侵权责任法的价值目标,则可以成为此种意义上的法律规范。行政行为,即官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具有命令性和禁止性,也可当作此处的法律对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第1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并由此推定医方过错。该条规定的体系功能在于,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诊疗义务转接到侵权责任法中,大量节减了立法条文,并依此确立了法定诊疗义务的基本准则。

医疗和医用技术指标和安全标准,是否为诊疗义务的渊源?德国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技术规则、安全标准和诊疗义务是一致的。因为按照经验,技术规则的遵守一般就能控制危险。德国实务上有时也将技术规则作为外部注意义务的具体化和危险控制的措施,即使技术规则的运用还不足以达到外部的注意标准,但实务上也认定其没有违反必要的注意义务(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第2款)。另一种观点认为,技术规则无论是否具有保护性目的,注意义务都要独立判断。因为一方面技术规则容易老化,滞后于社会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技术规则制定的规范目的是标准化,而不是权益保护和安全保障。从本质上看,技术指标、安全标准与诊疗义务之间尚有差距,医用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虽经常被作为医疗行为规范,但只要法律或者条例尚未宣布这些技术指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们就不能视为法定诊疗义务的渊源,仅能通过非法定的注意义务的方式融入侵权法。

2.习惯、常理

习惯常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都是根据社会共同生活准则形成的。具体而言,当行为者从事某项职业或处于某种环境时,其身份、能力及生活或工作常识自然会产生某种注意义务。

习惯常理中的诊疗义务应当从两个方面认定:一方面,习惯及常理上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是与医方处于同一立场或同一职业的其他医师所具有的思虑及辨别力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即是医疗常识性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应特别慎重考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超越被允许的危险,因为未超越允许的危险这一范围的行为依习惯或常理可适当减轻诊疗义务程度,否则可能导致诊疗义务的不适当扩张和医疗行为自由度的萎缩。{7}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遵守了医疗行业的专业惯例,但并不能证明其就达到了诊疗标准。因为法官对于该种专业惯例并不是被动接受的。他们会检查该专业惯例本身是否有疏漏或者过失,提供专业鉴定的机构是否负责任,以及专业惯例是否过时等等。只有法院确认专业惯例是合理有效的前提下,遵守专业惯例才是值得赞同的。{8}

(二)非法定的注意义务

从比较法上看,没有任何国家和地区能够通过法律规范和准规范将不当行为一网打尽,因为将“不当行为的认定完全交给立法者并以法不禁止即许可为理念的侵权行为法,无异于以违反人权的方式认可了法律漏洞的存在。”各法域都赋予法官在特定情形下依据社会交易安全的需要设立具体注意义务的自由裁量权。此种注意义务的设定,是为了防止在注意义务根据分类上的疏漏,具有“一般条款”的性质。{9}

二、医方过错的判断基准

侵权责任法赋予了医方全面系统的诊疗义务,医方违反诊疗义务的应推定过失。医方作为医疗专家群体中的一员,要尽到所属群体的合理谨慎的标准。医师应该遵守的是该行业中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即此时“注意义务的标准应该是具有该种技能的普通从业人员的标准”。他们不负有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严格结果义务,也无需显示最高超的专业技巧,一个公认的准则就是,拥有从事某个特殊职业胜任之人的通常技巧就足够了。但诊疗行为中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本质上是一种专家责任,诊疗行为也具有专业性、自由裁量性、危险性和风险性等特点,如何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基本判断标准

医疗常规说认为,如果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就推定其有过失。由于医师的注意标准通常超越合理人标准,实践上认定比较困难,医师注意标准很大程度上依赖该行业之惯例。法典化的专业技术标准和专家证言可以视为专业惯例的具体形式。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医师职业中通常专业人员所具有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水平,该行为人就会被认定有过失。该客观的行为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这样的观念之上,即作为专业人员的行为人不应该浪费那些轻易就可被避免损害的资源。这一行为标准也是基于这样的事实,患者对于医师的表现应当有一定程度的预期,而要求公众在寻求专业服务时查明每一专业人士的特定资格是不切实际的。美国法上,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是与医疗常规接近的医生的执业标准(professional standard)。传统的医生的执业标准,是指某一临床专业的常规(customaryor usual practice)。 1970年Blair v.Eblen案,法官将医生的职业标准发展成了“执业群体接受的标准”(acceptablepractice)—同行中合理的、称职的执业者在相同或类似情形下的应具备的医疗技能,履行相同的照护义务。在医疗诉讼中,双方律师一般会利用出版物的职业标准和指南,来证明某一特定临床情形下的“可接受的执业标准”。医疗常规说的优势在于,用一个普通的职业合理人的注意标准要求医方,对于医方而言压力较小;同时,医疗常规标准具体、刚性而容易判断,实操性较强。但学者认为,医疗常规相对于不断发展着的医疗实践有一定的滞后性,采取此标准不但难以认定医方的过错,损害患者利益,同时也使医方墨守成规,采取保守或者防御医疗,影响医学进步。

事实上,医疗常规和医疗水准二者之间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二者通常并不是对立的。医疗常规是在一定医疗水准下的产物,一定的医疗水准也必然反映在特定的医疗常规上。但医疗常规强调实践中普遍采取的诊疗方法和手段,它可能落后于当时的医疗发展水平。医疗常规注重医疗方法手段等的规范性,医疗水准更关心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是否在临床上被认可并已经被接纳为临床实践的目标。{15}二者脱节时,应以医疗水准说为是。首先,医疗水准说较为广泛的适用范围,除了说明诊疗义务和诊疗过失外,还对其他医疗过错(如确定说明告知义务的范围和程度)、因果关系和损害等有适用价值。其次,医疗水准的适用,有助于患者权益保护。医疗行为虽然不能保证特定的治疗结果,但每一个患者无不是抱着最大的希望进入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并期待最好的治疗效果出现。作为该种期待的回报,医疗机构应该善尽所有技术和诊疗方法救治病患。最后,医疗水准说为法院处理医患关系提供了指南,有助于调整诊疗常规和医疗惯例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革新医疗惯例和常规,整体上提升医疗理论研究和临床实践的医疗水平。德国实务界认为,“医师及其他医疗工作者,必须通晓进步的医学,熟悉最新治疗方法,若因其存在着安逸,或固执傲慢的心理,致对于新的医学理论闭锁无知时,为法所不许。”{16}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规定,医方已经穷尽了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业已将当时的医疗水准作为判断的基准。

(二)医疗水准标准的相对化

在侵权责任法三次审议稿中曾规定,在“判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时,应当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但立法审议时被删除。由此,确定诊疗义务时是否需要考虑上述因素便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

否定的观点认为,删除说明我国立法对于医务人员诊疗义务的判断采取的是客观判断的标准,医务人员个人的学识、技术能力、个人的研究水平、从业经验的差异,不能成为减轻其注意义务的理由。{17}肯定的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考虑到诊疗行为的实际情况很复杂,删除了前述规定。地区、资质等因素能否在适用本条时考虑,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规定了具体要求和具体操作规程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般都应当遵守,不应当因地区、资质的不同而有差别。有的诊疗行为在有的情况下,可理解为包括地区、资质等因素。

医方的诊疗义务要在达到整个社会(国家)基本的医疗水准基础上,体现一定的相对化。一方面,法院通常不会因为行为人具有更丰富的经验而提高注意标准,同样也不会因为行为人是初学者就降低标准。初学者虽需要鼓励,但有证据显示其所造成的事故在事故总数中的比例远远大于他们在职业人群中所占人数比例。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给予受害者损害赔偿,这一考虑超出了其他的竞争因素,因此初学者被要求具备在特定职业或者活动中应具备的合理技术及其熟练程度。如“实习医生”虽不能达到经验丰富的医生的标准,但也要依据后者予以判断。我国实现了统一的医师考试、统一的医院分级制度,建立较为完善的诊疗常规体系,因此应坚持基本的国家标准。另一方面,医方诊疗义务还应该体现一定的差异性。从比较法来看,日本的医疗水准说就经历一个从绝对到相对化的发展过程,而目前“医生或医疗机构的过错或注意义务违反的判断构造,……乃是以关于‘有效性和安全性得以确认’的疗法的知识为第一标准,而以医生或医疗机构的专科性、地域性等诸情况为二次性标准的判断构造。”从立法本意上看,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当时的医疗水准”是指在一定时期的医疗水准,它有相当的客观性和易于识别的特点。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医疗水准发展客观上存在较大差异,加上医疗行为因时间缓急、医疗机构资质的不同,也具有相当的差异性。我国司法实践中考虑这些因素时,应以时间的紧迫性、地域的差异性和医疗的专门性为限,不宜做扩大化解释,以免影响医疗水准判断的客观性和统一性。

三、推定医方过错中应注意的问题

至于第二个问题,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德国法上并非所有依法产生的注意义务均为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即以特定个体或者群体的利益保护为目的之公私法律规范所生之注意义务,才具有侵权法上之意义,专门以保护社会公益或者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规范不是侵权法上注意义务之渊源。在日本法上,管理法规中只有属于保护法规的,才能被用作注意义务规范的。英美法上同样如此。英美法上对法律之违反“能否存在一个私权之诉”(could a privateaction lie?),关键看法律规范保护客体是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法定注意义务首先要保护的是个人利益,或者保护公众的一般利益并附带保护个人,否则原告即不享有“私权之诉”。与此不同的是,在法国、比利时和卢森堡立法中,侵权法不仅适用于旨在保护私人利益的行为标准被违反的情形,违反任何一个制定法均可以构成一个诉讼。如在法国,“在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个人可将其请求建立在违反行政规定或者侵害公共利益之上。”[1]此种做法的原因在于,该种立法中人们认为制定法不能做出类似的限制(即以个人利益为限,笔者注),且限制会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同时,采取这种一刀切的方法可能带来的任何不便,均可以通过灵活的因果关系和损害的概念予以消弭。基于以上两点,法国法维持了严格注意义务标准。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人将过错与法律法规的违反予以等同,但将二者等同会导致注意义务的严格化和普适性,而这一点不符合我国的司法功能认知。通说认为,法律规范和注意义务在立法目的、内容和阶层等方面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宜将二者予以区分,由此,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均产生诊疗义务,对法律规范的违反也就不必然存在过错。

综上可知,并不是遵守了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医疗机构就一定能免责。法定注意义务为法律或准法律规范所确立,但其不过是医疗水准决定的社会必要注意义务群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中,涉及到诊疗行为的,并不一定具备注意义务性质,应甄别诊疗义务和医疗水准的差异,结合具体的法律规范目的予以考察,分析受害人、损害以及侵害方式等,是否落在法律规范体系的保护范围之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第1项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作为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情形之一。事实上,注意义务的违反是过错判断的基准,违反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诊疗常规推定为过错,肯定了法律规范中一定包含了诊疗义务,这就将诊疗义务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绝对等同。如前所述,法律规范的规范目的可能是出于管理方面的需要,也可能落后于当时的医疗水准,即便医方违反法律规范,也不一定违反诊疗义务,更不一定存在医疗过错。同时,没有违反法律规范规定的诊疗常规,也有可能违反诊疗义务。虽然对后一种情形侵权责任法没有限制,但实践中经常将是否遵守法律规范作为终极判断标准,因此该规定也会带来医疗过错以医疗常规为最终判断依据的问题。由此,第5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应该作如下理解:其一,诊疗义务以医疗水准及相关因素为基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并不必然意味着没有过错;其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只有医方在违反诊疗义务的情形下,才推定医方存在过失。此处立法的目的仅在于法律规范中有诊疗义务的情况,不能推而广之,应对该条作限制性解释,填补法条的漏洞。{19}其三,即便医方违反了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诊疗义务,也仅能“推定”医疗机构的过错,而不是“视为”或者直接认定有医方有过错,医疗机构可以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为由予以抗辩。

【作者简介】

杜东亚,单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注释】

【参考文献】

{1}孙森焱.论医师为诊疗行为时应负之义务[C]//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郑玉波先生七十华诞祝贺论集.初版.台北市:三民书局,1988:169.

{2}郭升选,李菊萍.论医疗注意义务与医疗过失的认定[J].法律科学,2008,(3):124.

{3}韩世远.医疗服务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救济[J].法学研究,2005,(6):100-101.

{4}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5.

{5}[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M].焦美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77.

{6}邱聪智医疗过失与侵权行为[C]//郑玉波.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中).初版.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601.

{7}赵新河.试论容许的危险理论对判定医疗过失的借鉴价值[J].中州学刊,2006,(6):99.

{9}廖焕国.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92.

法医学意义范文第5篇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

本辖区内共有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2家,三级专科医院2家;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和二级专科医院各1家,二级乙等综合性医院2家,二级专业站、所4家;一级医院10家;民营医院6家。对上述28家医疗机构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和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两个时间段中的涉及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而发生的医疗纠纷上访资料进行汇总分析。

1.2方法

按各级医疗机构,随机分成研究组和对照组,再分别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按性质随机分成研究组和对照组。研究组和对照组的年门急诊量、出院量以及医疗保险份额基本持平。在2004年7、8月,对研究组的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讲评活动,内容包括涉及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并对经区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或经区、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鉴定的定为医疗事故的典型案例,向研究组的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分析和评述。

1.3统计分析

采用SAS 9.1.3统计软件,按普松分布原理进行u检验。

2结果

通过涉及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医疗安全讲评活动后,各级医院中研究组涉及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数较讲评前都有所下降,除一级医院外,组内比较大多数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或P<0.01)。各对照组内的数据变化无统计学意义,而讲评后的组间比较差异都具有统计学意义(P<0.01)。合计研究组涉及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数较讲评前有所下降,组内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1)。合计对照组涉及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数较讲评前的变化,组内比较无统计学意义。合计研究组和合计对照组的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1)。

3讨论

由于医学科学并不是“1+1=2”的精密科学,而是在实践中尚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具有高技术性、高专业性和高风险性的一门科学[1],故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所难免。加之长期以来,对医务人员的考核、晋升制度,使得医务人员重视业务知识而轻视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普遍存在,是导致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健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日益加强[2],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也日趋激烈,并呈现上升势头[3~5],对维持正常医疗秩序乃至构建和谐社会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本研究显示,进行涉及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医疗安全讲评活动以后,研究组发生的医疗纠纷数有所下降。根据普松分布原理进行数据处理,除一级医疗机构以外,组内比较的差异大多具有统计学意义,而组间比较则差异都具有统计学意义。总研究组的组内以及总研究组和总对照组的组间比较,也具有统计学意义。一级医院组内比较无统计学意义的原因,可能与业务量有关,也可能与平时所承担的任务主要是风险较低的社区卫生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有关。从法律法规角度来看,进行涉及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医疗安全讲评活动是现阶段加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规避行业风险,提高服务质量,防范医疗纠纷的较为切实可行的方法之一。

4参考文献

[1]宋咏堂,项红兵,罗五金.医疗风险的认识与对策[J].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0,10(7):103,106.

[2]张淳海.从自身做起

防范医疗纠纷[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0,16(3):189.

[3]常子奎,管健.社会学视角下的医患关系[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2,18(9):519-520.

[4]冯国俊,才万,王静.谈新时期医疗安全管理[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3,19(1):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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