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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协商民主理论成为西方学术界关注的新领域。协商民主强调参与讨论和协商主体的平等性,以及不同利益主体对共识的追求,这使得很多西方学者将协商民主视为选举民主的补充,更有甚者认为协商民主最终会替代选举民主。正如达尔所言,“协商民主的目的是达成共识,各种利益在博弈中取得最大公约数,是一个利益相互妥协的过程”[1]1。这种古典式的公民参与和协商在公共领域中得到充分体现,有效克服了选举民主的不足。事实上,早在古希腊的雅典就已出现了协商民主制度。应该说,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的一种范式得到了复兴。
虽然协商民主理论兴起于西方,但是协商民主在中国早已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提出来[2]22。农村是探索协商民主发展的基础,如何充分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如何调动农民有序地参与协商民主,如何实现乡村治理中协商民主制度化,是我们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乡村协商民主的含义
简单地说,乡村协商民主就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利益攸关方的村民通过平等的对话、讨论等方式,围绕乡村社会中的公共问题达成共识,从而赋予决策以合法性的过程。在协商民主框架下,村民之间、村民与政府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协商地位是平等的。
乡村协商民主最早的实践形式是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随后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协商民主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在河北地区,乡村协商民主呈现了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咨询会、议事会、谈心会等多种协商形式。正如马克思对民主给予的高度评价:“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3]39-40作为民主形式的协商民主同样是人民的作品,乡村协商民主是村民在实现自身权利过程中不断探索出来的。
二、河北乡村治理中的协商民主
(一)乡村治理中协商民主的探索
由于中国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政治发展。例如,江浙地区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相对较高,公民组织发展迅速,这些因素使得公民政治参与得以有效进行。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贫困地区,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也较高,但是从整个民主运行环节来看,经济因素对民主参与起到了更为基础性的作用。
在河北,协商民主形式是随着河北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丰富起来的。与江浙地区相比,河北经济发展处于中速发展状态。从产业结构角度看,河北农村经济结构依然以农业为主,农村大量的青壮年流入城市,或者外出到北上广等大城市打工,农村空心化比较严重。这些现状导致河北乡村协商民主的发展依然处于一种探索的状态,但是在党的十之后,河北乡村协商民主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探索出了许多形式。比较典型的乡村协商民主治理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月协商制度
月协商制度是河北基层协商民主的一种形式,主要通过月协商座谈会形式开展,每个月举行一次。大名县和宁晋县在探索月协商制度上取得了有益成果。大名县和宁晋县政协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搭建了政协委员常态化履职平台,建立了月协商制度。特别是大名县政协正式出台了《关于建立月协商座谈会制度的意见》,这是大名县政协拓展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形式、增加协商深度、提高协商成效的有益探索。
一般来说,月协商制度主要是每月上旬,以专题协商座谈会的形式,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协商,每次就一个专题达成共识,最终形成科学决策。月协商制度在河北各县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并且月协商制度已经扩展到乡村一级。月协商制度类似于农村一事一议制度,同样是围绕农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展开的,“作为农村基层社会的一种民主实践形式,一事一议制度也是一种农村基层民主决策和民主治理的形式,它主要采用协商、讨论、对话的方式来决定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注重的是讨论而不是投票’。”[4]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协商的议题,月协商制度的议题主要是农村中重要经济与社会问题,是农民当前关注的主要问题;二是协商的主体,月协商制度是基层政协探索出来的协商形式,在向农村开展过程中县级政协及政协委员发挥着带头作用。
2.搭建三个平台
隆化县政协为了更好地实现协商民主功能,充分搭建献诤言、出良策的三个平台,为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献计出力。具体来说,搭建了协商议政平台、建言献策平台、履职尽责平台,这三个平台有效地将协商民主从县级扩展到村级。
搭建协商议政平台,主要是从县级政府层面对全县经济社会问题开展协商,进一步完善、深化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和基层民主协商,进一步完善各项协商工作机制;深入开展以专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为平台的协商议政活动。搭建建言献策平台,主要是围绕教育、医疗、养老、环保等问题,以专题形式开展调研,政协委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深入乡村与群众建立联系,通过撰写调研报告、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履职尽责平台,主要是完善政协联络工作制度,表现为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进行协调沟通。从横向上看,加强政协常委成员与政协委员之间、专委会与政协各个界别委员之间、政协委员与政协委员相互之间的联系;从纵向上看,加强政协委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通过三个平台的搭建与建设,有效地搭建了乡村与政府、乡村与乡村之间的沟通平台,充分发挥了隆化县政协的协商民主功能。
(二)乡村协商民主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对协商民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从前文分析的两种典型协商民主形式看,我们认为,月协商制度和搭建三个平台主要体现了一种自上而下的推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村民主动参与或参与协商过程中主动性与积极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公共问题意识不足
协商民主是利益攸关方的村民通过平等的对话、讨论等方式,围绕乡村社会中的公共问题达成共识,从而赋予决策以合法性的过程。公共问题是协商的关键因素,它背后体现着村民的公共意识问题。如果村民仅仅围绕一些家长里短式的问题提出自身的利益诉求,那么这些诉求并没有进入公共问题范围。例如生活垃圾问题,这是农村社会一个重要的公共问题,即针对村民的生活垃圾乱扔、乱倒现象,村民与干部、村民与村委会就如何治理该问题进行协商。但是,如果村民仅仅因为自身利益,就如何治理自己门前垃圾问题进行协商,那么这有悖于协商民主精神。在一些乡村,村民自身利益问题时常超过乡村公共利益问题,使得一些问题在公共协商的框架内无法展开,这种公共问题意识的不足最终会损害村民自身的利益。
2.组织化程度不高
在河北乡村协商治理过程中,组织化程度不高主要体现在缺乏必要的组织将相关利益整合起来。在一些农村,村民的利益诉求始终处于一种碎片化形式进行表达,而这种碎片化的诉求会同时发生在不同的农村,那么这种碎片化的利益诉求如何整合到公共问题中?有的学者提出,可以通过村委会之间必要的协商进行整合;也有的学者认为,需要建立专门组织对某一公共问题展开协商。针对第一种解决方式,我们知道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少数村委会成员有时会追求自身利益,特别是政治精英掌控着很多资源,很难与村民进行有效的协商,这是影响协商民主开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通过建立一些专门组织将村民利益整合起来,同时该组织又能与政协委员建立联系沟通机制,这有助于发展乡村协商民主。
三、完善乡村协商民主治理的路径分析
乡村协商民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实现乡村治理的有效途径。针对河北乡村治理中的协商民主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协商民主的发展,提高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需要通过以下路径解决。
(一)发展乡村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村民出现分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例如私营企业主、互联网商户等,这种结构性分化造成村民针对公共问题会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在这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河北乡村结构也发生巨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村务工人员增加、农村大学生流入城市。一方面,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河北农村老龄化、空心化不断加剧。如何在农村开展有效的协商?如何在协商过程中保护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这是协商民主在河北乡村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
乡村组织是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从协商民主过程来看,乡村组织能够有效地将相同利益群体组织起来,从而更好地代表和表达群体的利益。针对某一公共问题,乡村组织召集利益相关群体开展协商,在组织内部首先达成共识;同时,乡村组织与乡镇党委、政府进行协商,表达该组织的利益诉求,通过有效沟通协商,最终达成共识。当然,在现实协商过程中,由于农村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乡村组织协商平台需要进行反复的沟通与协商才能达成共识,这可能会提高协商成本,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乡村组织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协调优势。
(二)培育协商文化
任何一种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以相应的文化为支撑。脱离文化支撑的制度是没有灵魂的,是不能长久发展的。“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5]14协商民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需要培育协商文化,一方面,协商民主是基于协商文化产生的,另一方面,培育协商文化有利于更好地发展协商民主。
一、专职驻村指导员的选派
通过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专职驻村指导员制度,加快实现从“兼职”、“联村”向“专职”、“驻村”的转变,确保乡镇(街道)选派的指导员人员、精力、工作“三到位”。各乡镇(街道)要确保在今年10月底前,每村都有一名专职农村工作指导员。
1、主要职责。专职驻村指导员受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委派驻村指导工作。派驻期间,专职驻村指导员原则上以承担村里工作为主,乡镇(街道)面上工作一般不予安排。专职驻村指导员主要履行村情民意调研、政策法规宣传、富民强村服务、矛盾纠纷化解、民主制度规范、组织建设督导等六项职责,具体结合派驻村的工作实际,明确和细化专职驻村指导员的具体职责。专职驻村指导员要依靠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开展工作,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做到到位不越位、指导不包办,坚持“四必到”:村重大会议必到,村重大突发事件必到,村重要活动必到,联系户有急难险重事情必到。
2、选派条件。乡镇(街道)专职驻村指导员要求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开拓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具体可由三类人员组成:一是市管后备干部和有培养前途、需要村级工作锻炼的年轻中层干部;二是年富力强、有一定农村工作经验和处置问题能力的乡镇(街道)干部;三是从乡镇(街道)领导岗位退下来、身体条件许可的同志。
3、选派方式。按照“因村派人、因人定村”的原则,采取乡镇(街道)干部与行政村双向选择的办法,由村两委会召集党员、村民代表,民主推荐驻村干部建议人选;乡镇(街道)干部根据工作任务,结合自身能力、特长,选择驻村意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双向选择情况,结合各村实际和乡镇(街道)干部特点,合理确定各村驻村干部。各乡镇(街道)也可结合机关干部竞聘工作确定驻村干部。专职驻村指导员可与村级组织领导班子任期一致,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适时调换。
4、选派人数。根据乡镇(街道)干部人数、行政村数量,以及所辖各村的实际需要,确定乡镇(街道)专职驻村指导员队伍的规模。新农村建设任务较重、工作量较大的村和问题较多的经济薄弱村、软弱涣散村、集中的村每村派驻一名专职驻村指导员;人口规模较小、村班子作用发挥较好、工作量较少的行政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人多村”指导,由一个专职指导员就近负责23个行政村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5、强化联系。专职驻村指导员要在普遍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基础上,重点联系5-10户不同类型的党员干部群众。联系生活困难党员、老干部和低保户,重点了解生产生活情况,送去党的关怀和温暖;联系致富带头人,搞好“传帮带”,帮助带领困难群众实现致富奔小康;联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找准村里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深入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驻村指导员每月走访联系户不少于1次,每年要尽可能遍访农户。
二、专职驻村指导员的管理
1、例会交流制度。各级选派的指导员要以联络组和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指导员工作例会制度和工作汇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政策理论学习、村情民意分析、驻村情况交流、工作对策研究等活动,形成互学互帮机制。
2、服务承诺制度。农村工作指导员在村里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指导员姓名、照片、职责、联系电话等要以规范的形式在所在村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向群众公开,积极推行便民联系卡,便于村民联系工作。要建立健全专职指导员岗位职责公示制、任期目标承诺制、每月工作目标制、业绩报告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公开承诺驻村工作和服务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并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核准备案,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行民情事项服务制,由驻村指导员承接群众需到市、乡镇(街道)办理的事项,实行全程服务。
3、学习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市、乡镇(街道)两级要对农村工作指导员进行任前集中培训,使新任指导员掌握基本的农村工作政策法规和农村工作方法。在任期内,乡镇(街道)还要结合阶段性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农村指导员进行专题培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4、信息专报制度。农村工作指导员应承担或组织承担村级党员远程教育信息联络员、“农民信箱”信息员的职责,学会使用“农民信箱”为群众服务。各乡镇(街道)要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的信息员作用,建立基层民情等信息专报制度。要注意收集农村干部群众所思所想所盼、基层的创新经验、阶段性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农村中可能演变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化解矛盾、处置事件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基层一线信息。
三、专职驻村指导员的考核
1、捆绑考核。各乡镇(街道)要参照《富阳市农村工作指导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富农指办[2004]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乡镇(街道)专职驻村指导员与所驻村工作进行捆帮式考核的制度,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所驻村群众(党员、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和组织评议相结合的双向评议办法,重点对指导员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突出群众满意度和工作实绩。驻村指导员工作实绩和考核结果与个人评优、奖惩、晋升挂钩。
2、保障激励。专职驻村指导员驻村期间仍保留原单位的编制、身份不变,参加正常晋升或职称评审等。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具体的保障激励措施,关心专职驻村指导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四、加强对农村工作指导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坚持和完善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深入实施。
市农村工作指导员办公室要根据经济和社会总体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对指导员任期的不同阶段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要加强对农村工作指导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指导员在岗情况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及时向乡镇(街道)、派出单位和指导员反馈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工作表现不佳、群众反映不好、难以胜任工作的指导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派出单位召回重派。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切实承担起日常管理主体的职责,对各级选派的指导员实行属地管理,及时布置工作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农村工作指导员办公室。乡镇(街道)党(工)委要确定一名副书记或党(工)委委员主管驻村指导员工作,并落实相应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党(工)委要认真落实“农村工作指导员应列席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等基层组织的各种会议”和“省杭州市下派的农村工作指导员可列席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有关会议”等有关规定,为农村工作指导员围绕中心、把握全局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和指导员本人条件,可以安排省杭州市派出的指导员兼任乡镇(街道)的相应职务,实行驻点带面,促进乡镇(街道)与村级工作的衔接和全局工作的落实。
第一条大学生村官既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骨干力量,又是为各级党政机关培养和储备来自工农一线的接班人的重要来源,乡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村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二条在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乡组织办具体负责对大学生村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学生村官要按照“思想上当先进,学习上做典范,工作上求实效”的要求,努力争当新农村建设“六大员”: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员、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员、村级组织建设推进员、远程教育辅导员、社情民意信息员和便民服务员。
第四条大学生村官任职前,须与乡党委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续签聘用合同,待遇不变;合同期满,没有续签聘用合同的,聘用关系自行终止,自主择业。
第五条合同期内,受聘人员因考取公务员和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由本人向乡党委提出辞职申请,经乡党委审查后,报县委组织部审定。
第六条大学生村官聘用后,原则上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成为正式党员的担任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全程参与村级会议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建立师带徒制度。乡党委要为每名大学生村官确定一名业务骨干进行帮带培养,传授群众工作经验,帮助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大学生村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建立严格考勤制度。大学生在村时间每周不少于3天,其他时间可到机关学习锻炼。发现有未请假不在岗的情况,所在村居和办事处要及时制止,并报乡党委进行严肃处理。禁止大学生村官在聘任期间外出兼职打工。
第九条建立学习调研制度。大学生村官除参加机关干部集中学习会外,还要紧紧围绕“三农”工作需要制定自学计划。每年要选定一个专题,开展社会调查,撰写调研文章。大学生村官之间要加强学习交流,实现共同提高。
第十条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大学生村官应认真、详实地记好工作日志。工作日志的内容主要包括:村情民意、工作计划、工作成效及工作经验总结等。乡组织办要加强对大学生村官工作日志的检查。
第十一条建立督查述职制度。大学生村官要做到谦虚谨慎,勤政廉政,遵纪守法。乡党委每季度对大学生村官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大学生村官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剖析,年底向村“两委”和乡党委进行述职,接受党员和村民代表评议。
第十二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上班期间,大学生村官的手机要保持开机状态,确保随时取得联系。大学生村官驾驶摩托车、汽车必须手续齐全,车况保持良好,不准酒后驾车。禁止大学生村官到水库、池塘等室外野游,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建立考核制度。乡党委对大学生村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出勤、学习、宣讲、工作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村官实行“三个优先”:发展党员优先、乡村后备干部纳入优先、推荐荣誉优先。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大学生村官报请上级核准,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公路是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等级要求,经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纳入全省公路数据库的乡道和村道。
乡道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和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一个行政村内拥有两条以上乡道的,选择其中一条作为行政村的主乡道。主乡道须经村、镇、县逐级确认,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村道指直接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行政村)与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外部联络的主要公路。
乡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属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第三条乡村公路坚持建、管、养并重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配合”的原则,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本级政府的工作职责,切实处理好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关系。
第四条乡道、村道、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从乡道、村道两侧边沟外缘算起5米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为本地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交通的县区领导为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人。
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大中修、改建及重大水毁修复工作。
第六条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和实施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建议性养护计划(含大中修、改建及重大水毁修复工程)。
(二)筹集和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三)监督所属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养护管理工作职责,检查养护质量。
(四)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县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主乡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按“五定”措施(即:定人员、定里程、定任务、定考核标准、定奖罚方法)组织对主乡道的日常养护。
(二)负责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考核养护责任人履行主乡道小修保养职责。
(三)负责拟订辖区内主乡道大中修、改建及重大水毁修复工程的建议性计划,并对其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和管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投入力量,配合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做好主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设立乡村公路管养工作机构,并配备1名以上公路专?穴兼?雪职干部,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及其他相关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配合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沿线群众工作,无偿提供乡村公路养护的取料和堆放场地。
(二)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及改建工作、重大水毁抢修复、危桥加固及改建、道路事故隐患路段整治、安全示警标志、标线等安保工程的完善。
(三)负责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四)负责乡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五)及时向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关于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和监管工作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以及养护资金筹集、安全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通过乡规民约、村民大会“一事一议”表决的形式,组织村民为乡村公路养护履行劳动义务,共同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想方设法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落实到位。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省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循序渐进,分类管理”的原则下达乡村公路养护补助计划。主乡道水泥路按1500元/年·公里、其他乡道水泥路按1000元/年·公里、沙土路按800元/年·公里的标准给予小修保养补助,重大水毁抢修复、大中修养护工程经依法履行交通基建程序后,给予适当补助;村道水泥路按800元/年·公里、村道沙土路按500元/年·公里的标准给予养护补助。
(二)除省、市补助外,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乡村公路养护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正常年度预算,每年应安排不少于500元/公里的养护经费,并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乡村公路水毁抢修复、大中修及改建工程配套资金。
(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主乡道的养护推向市场实行管养分离体制,依据养护工程和定额核定养护工程量及其费用,将公路小修保养工作按线路或者捆绑招标,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专业养护队伍或者企业,实行合同管理、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
因条件暂不成熟无法推行市场化养护的地方,可暂由县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的省、县道养护道班就近养护。
无法推行市场化养护又没有设置养护道班的乡镇,应组建专业养护队进行养护。
第十三条主乡道大中修、改建及重大水毁修复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责任主体进行捆绑招标,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实施。
第十四条主乡道以外的乡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建设和养护,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
因条件暂不成熟无法推行市场化养护的乡镇,主乡道以外的乡村公路仍采用乡镇专业队与村委会集体养护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养护。县区人民政府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乡村公路养护责任书》,将主乡道以外的乡村公路养护责任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县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乡村公路养护监管合同》,加强对主乡道以外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与所辖村委会签订《乡村公路养护合同》,并由村委会与各路段养护责任人签订《乡村公路养护责任合同》,把主乡道以外的乡村公路养护责任层层落实到个人。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主乡道以外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县区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主乡道以外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
关键词:乡村旅游 农信社 基本情况 问题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9-250-02
乡村旅游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转换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河南农信社应从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创业富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乡村旅游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乡村旅游快速健康发展。
一、河南乡村旅游发展概况及农信社支持的基本情况
1.河南乡村旅游现状分析。河南是旅游资源大省,现有国家4A级以上景区69处,世界地质公园4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8处、省级风景名胜区24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27个。河南自然风光优美,北有太行山、南有桐柏山、大别山、西有伏牛山,有世界地质公园四个,形成了丰富的乡村自然旅游资源。河南文化遗产丰富,西有“九朝古都”洛阳'中有在夏、商、西周、春秋、战国五次为都的郑州,东有“七朝古都”开封,悠久而辉煌的历史,不仅留下丰富的文物古迹,还留下了灿烂的文化财富;在广阔的河南乡村,优美的自然景观,众多的人文景观,纯朴的乡村民风民俗,明显的饮食特色,丰富的土特产品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旅游者。
2010年,河南共接待海内外游客2.65亿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2282亿元,其中乡村旅游占41.3%,较上一年相比,三项数据分别增长了13%、15%和8.7%。今年前5个月,河南乡村旅游共接待游客5500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563亿元,较上年同期相比,两项数据分别增长了13.2%和15.7%。乡村旅游业已成为河南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和扩大开放的重要平台。
2.农信社支持乡村旅游情况。河南农信社切实更新经营理念,积极拓展信贷业务,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大力支持乡村旅游行业的发展。截至2011年5月末,河南所有县级行社全部向乡村旅游企业及相关产业发放了贷款,大部分贷款是用于宾馆、酒店、饭店等企业升级改造和支持景区建设。其中,住宿及餐饮业贷款17.5亿元,旅游景区贷款15.4亿元,与乡村旅游业相关的贷款余额为41.7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各地景点的建设,就地转移了当地的剩余劳动力,旅游收入大幅提高。如郑州市郊区联社累计发放贷款1.5亿元,支持了丰乐农庄、富景生态园、金帝庄园的建设,这些景点带动了所在地域休闲观光农业发展,就地转移劳动力2600多人,每年接待游客500多万人次,旅游年收入达6亿元以上。南阳西峡联社累计发放贷款1.3亿元,支持了龙潭沟瀑布群、中原第一漂的建设,就地转业劳动力3000多人,每年接待游客600多万人次,旅游年收入达7亿元以上。郑州登封的少林寺,洛阳新安的龙潭大峡谷、嵩县的白云山、栾川的养子沟,焦作的云台山,新乡的八里沟、关山、万仙山,信阳的鸡公山、南湾湖等景点,均获得当地农信社1000万元以上的支持,直接或间接转移当地劳动力均在1000人以上,当地农民增加收入均在5000万元以上。5月12日,河南省联社与河南省旅游局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这既是双方共同抓住河南乡村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共促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具体行动,又是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共谋发展、共获双赢的重要举措。
二、河南乡村旅游发展和农信社支持存在的问题
1.河南乡村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旅游产品单一化。乡村旅游的开发缺乏科学统一的规划,大多是村民自己管理自营发展,文化层次低、素质差。二是乡土文化城市化,存在着与现代城市化建设趋同的问题。三是乡村旅游开发无序化。不少地方没有将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纳入区域旅游开发的大系统,进行统筹安排,全面规划。
2.农信社支持旅游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一是乡村旅游企业的先天性缺陷削弱了农信杜的支持力度。二是乡村旅游企业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影响农信社资金的投入。三是没有支持乡村旅游业发展的整体规划。由于乡村旅游业贯穿着“吃、穿、用、住、行、游”等多个开发建设和消费领域,产业链条长,覆盖范围广,农信社的支持事实上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和考验。加之深入调研少,缺乏各方沟通和协作,导致支持乡村旅游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性较差,有的县级行社甚至没有整体规划。
三、农信社支持乡村旅游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乡村旅游业作为低碳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不仅促进了生产、生活、生态的融合,而且还促进了一、二、三次产业的一体化发展,加速了城乡统筹的进程。因此,农信社要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大对乡村旅游业的资金投入,抓好《河南省旅游局、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战略合作协议》的落实,积极支持乡村旅游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1.政策先行,整体规划,把支持乡村旅游业作为服务重心。一是及时调整信贷准入政策。要认真研究国务院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积极领会贯彻,并立足地方实际,调整信贷政策,加大对符合旅游市场准人条件和信贷原则的乡村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项目的信贷支持。二是精心设计融资服务规划。要认真调查研究,根据旅游市场主体经营特点和金融需求详细编制服务乡村旅游的整体方案,有针对性地解决乡村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融资瓶颈。三是配套对接旅游产业链服务,要通过积极开展业务服务合作,为乡村旅游提供存款、结算、汇兑、贷款、承兑、贴现、银行卡等全方位、个性化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和支持。
2.支小帮困,全力满足乡村旅游企业需求。一是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从被动服务转为主动服务,要加强对旅游企业金融政策的培训和辅导,举办旅游产业发展、融资辅导和融资产品推介会。提高旅游产业推广及分析、融资和管理能力。二是惠助中小乡村旅游企业发展。对符合小企业政策的旅游企业,采取信贷资源优先配置、下放审批权、简化办理流程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帮扶困难乡村旅游企业解危。及时跟进乡村旅游工程配套建设,加大对涉及乡村旅游行的星级宾馆、城镇电网改造、集中供热、供排水以及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配套工程的信贷投入,重点扶持有特色、有效益的乡村旅游项目,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乡村旅游消费需求,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和接待能力,促进乡村旅游收入增加。
3.担保创新,不断扩宽乡村旅游企业融资渠道。一是加强与乡村旅游业信用共同体的合作。引导、支持乡村旅游企业成立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并加强与这些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通过规范信用共同体内部的资信公开、信用评估、贷款催收等程序,完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成员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农信社有效降低信息采集、贷前调查、资信评估和贷后管理等成本,在有效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扩大信用贷款发放。二是创新联保贷款模式。变原有的五户联保为两户联保、三户联保,同时提高联保贷款限额和授信年限;要开阔眼界,积极学习江浙银行业的成功经验,复制非抵押方式担保贷款模式,尝试村民担保一日贷等村民保证类贷款,解决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担保难问题。三是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依托乡村旅游资源和整体开发思路,从探索扩大抵质押标的人手,大力满足乡村旅游企业资金需求。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旅游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用于乡村旅游企业的贷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