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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人员奖励办法

招商人员奖励办法

招商人员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一、组织形式

成立局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为成员单位,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成立招商协作组。局招商办负责全局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项目申报、考核帮办、服务保障等工作。

二、目标任务

每位分管领导牵头招商协作组完成亿元工业项目1个或者符合当年考核要求的高新科技类、税源型、具有补链作用主导产业类、实际外资到账(具体以县考核文件为准)项目1个。

三、考核办法

一是缴纳项目保证金。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含主持)每人缴纳3000元招商引资项目保证金。

二是实行百分制考核。各单位(部门)每月5日前提供不少于1条招商信息得3分(以能联系有洽谈意向为准),外出招商一次得5分(可累计加分),在洪接待招商洽谈项目一次得2分(可累计加分),有签约开工项目的部门在洪帮办得10分,涉及业务部门对签约或在建项目帮办得5分,局招商办按月考核通报。

三是保证金返还奖惩。年终得分100分以上或完成招商项目单位(部门)全额退还保证金,经市、县考核办验收达到新开工和新竣工工业项目根据进度分阶段分别按照保证金1倍、2倍奖励,得分不满100分按比例扣除保证金。协作组成员单位平均得分100分以上,分管领导全额退还保证金,平均得分不满100分的,按比例扣除。

四是完成项目奖励。根据市、县考核办认定,按项目进度分阶段进行奖励。单位(部门)当年完成亿元工业项目新签约(已缴纳项目诚意金)给予现金奖励1万元,当年完成亿元工业项目新开工给予现金奖励2万元,当年完成亿元工业项目新竣工给予现金奖励5万元。完成五亿元工业项目的奖金提高50%标准奖励,完成十亿元工业项目的奖金提高一倍标准奖励。完成外资项目被考核认定的,每个项目给予现金奖励2万元,完成非工业项目被考核认定的,每个项目给予现金奖励1万元,奖金由项目引进人和部门根据招商贡献大小自行分配。

招商人员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一、考核范围及确定考核指标原则

考核范围为:全市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含“三权”单位)。鉴于乡镇、街道区位、经济基础和市直部门工作职能等各不相同,因而在考核指标确定上实行区别对待。

二、考核办法及计分方法

1、实行引荐单位初始引荐登记制。引资单位在项目引进之初,到招商办填写《招商项目引荐登记表》,共同引资的工业项目单位不超过2个,其它招商引资项目只计算在一个单位名下。

2、采取百分制专项考核办法。完成年度任务指标为100分,超过年度任务1O%可增计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年度任务每减少1%,扣减1分。考核得分与岗位目标制考核挂钩,招商引资考核分值占该单位年度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权数的25%。

3、有关考核认定范围及标准另行制定考核细则。

三、奖惩办法

1、市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招商引资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主要用于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投资项目引荐者奖励和市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招商引资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合理节约使用。

2、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调节基金。为增强全市各级干部抓招商的责任心,从20*年4月起,凡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在职负责人均要从省标工资中每月拿出60元作为招商引资奖励调节基金。同时,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都要向市财政上交该项基金,具体为:乡镇街道目标任务在4500万元以上(含4500万元)的交2万元,任务800万元的交1万元,任务500万元的交8000元;市直部门任务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交5000元,200万元以下的交1000元;“三权’’单位鉴于未收个人奖励调节基金,单位所交基金比照市直部门的标准,增加一倍。年终凡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将全额退还奖励调节基金;完成60—99%的退还一半;完成任务60%以下的,则不再返还,直接纳入全市招商引资奖励调节基金集中使用。

3、奖项设置

(1)任务奖。责任单位完成全年招商引资任务分值满10O分的得任务奖,任务奖分为四档,任务在4500万元(含4500万元)以上的责任单位为一档,任务奖为2万元;任务800万元的为二档,任务奖为1万元;任务35O一550万元的为三档,任务奖为5000元;任务200万元的为四档,任务奖为3000元。一档单位超额完成目标10%奖励2000元:二档单位超额完成目标10%奖励1000元;三档单位超额完成’目标10%奖励500元;四档单位超额完成目标10%奖励300元,按超额比例以此类推。

(2)特别奖。对弓I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对项目的弓I荐人实行特别奖励,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引资奖。对直接引荐客商来我市投资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的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引入企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总额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内资项目200万元以上不到500万元的奖励2‰;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奖励3‰;1000万元一3000万元奖励4‰;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外资项目比照上述标准增加1个千分点比例。奖金来源按投资项目的税收归属,由受益单位列支。

4、特别奖、引资奖可兼得。对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获任务奖的单位,任务奖分配按责任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奖金总额中30%由市委、市政府直接奖励给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余用于奖励有关人员。同时,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显著者,市委、市政府还将给予表彰、记功等精神奖励。

5、从20*年起,第一年未完成招商引资考核指标的责任单位,除通报批评外,同时取消综合先进评比资格,主要负责人离岗招商;第2年仍未完成任务的,实行黄牌警告,直至采取组织措施。“三权”在上的部门和单位,凡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取消其参加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四、组织实施

1、成立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领导组,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年终考核由考核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市委组织部、计委、招商办、岗责办、西城区、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单位共同参与。

招商人员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了经济开发区及社会各界招商积极性,实现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的突破,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主要是指为经济开发区成功引进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的引进人。引进人不限地域,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引进资金包括境外和境内货币及物化资金;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和环保要求。

第三条经济开发区按照“谁引进、谁受奖,谁受益”的原则,对招商引资引进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经济开发区内从事招商引资的公务人员因履行职责引进的,奖金总额的70%奖给个人,30%用于补充单位工作经费;其他人员引进的,其奖金全额奖励给个人。

第五条设立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和财政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开发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具体事务由招商合作局负责。

第六条申报考核奖励的条件

1、引进的项目在经济开发区内审批登记,并在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和项目竣工投产后分两次进行申请。

2、项目引进人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和资金接受单位书面认可。

3、引进的实物必须抵达接受单位,其中进口实物凭海关报关单及商检价值鉴定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非进口实物凭国内正式发票复印件或评估报告。

4、引进国内外资金,需要银行进帐证明和验资报告。以外币投资的,按资金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总换率折算。

5、引进实物、资金均要有接受单位的书面认可。

第七条引资项目的奖金只奖励给申请人,若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参与介绍并提出申请,应委托一方或一人申请奖励,获奖者根据贡献大小自行来确定奖励及金额。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引进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10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25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引进进入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2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3-1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对已落户开发区的企业,招商寻求合作伙伴或追加投资的,按2010年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任务,对新到位资金完成80%以上且完成投资60%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0.5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1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以上各种奖项分别在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时各支付一半。已落户企业项目年底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奖励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引进人在引荐项目获得批准登记且资金到位后,持投资人对引进人的资格证明和资金到位证明报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在投资项目正式建设(投产)后一个月内,引进人持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到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领取《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五条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在受理招商引资引进人的奖励申请后,会同财政局、监察局、产业发展局对招商引资奖励事项进行审核,并报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由开发区班子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由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引进人、验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招商人员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一)进一步提高对招商引资工作的认识。招商引资是实施对外开放战略的核心内容,是借助外力推动经济发展,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的现实选择,也是加快“四个基地一座名城”建设步伐,建设和谐富庶新*的必然要求。要围绕全县产业发展方向,集中人、财、物,采取紧逼战略,实施全党全民全社会招商,力求招商引资数量和质量新突破,形成以大开放、大招商促进大发展的格局。

本意见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依法设立的组织和个人依托我县优势经济要素,引进县域外投资者在*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国外或港澳台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利用矿产、风能开发项目除外)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引荐活动。县域内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建设生产加工型企业并产生经济效益的,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改进招商引资方式。坚持“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的招商原则,走产业招商、专业招商的路子,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引资活动。除实施政府组团招商、会展招商等传统招商方式外,积极探索以商招商、招商、网上招商、叩门招商等多种形式,力求招商引资实效。

(三)突出招商引资重点。把招商引资产业重点放在我县优势资源与发达地区相关产业梯度转移的承接上;把招商引资企业重点放在世界500强、全国500强和中国知名品牌、驰名商标的企业上,争取每年有1-2户国内外知名企业或投资过亿元的项目落户*;把招商引资区域重点放在东南沿海及与我县产业关联度高的发达地区,并有计划、有目标地探索到国外招商引资。

(四)加强招商引资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将招商引资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县政府统一管理。有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按引资任务的1‰核定招商引资预算经费,使用时由引资部门提出招商经费使用申请,经县政府核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五)实施财政鼓励政策。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利用矿产、风能开发项目除外),自投产之日起,前2年从财政专项资金中按企业贡献地方财力的50%拨给企业;第3-5年,从专项资金中按贡献地方财力的25%拨给企业,鼓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上国家、省、市级高新科技项目,自投产之日起,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依据企业贡献地方财力大小,前2年按部级10%、省级8%、市级6%奖励企业;第3-5年按部级5%、省级4%、市级3%奖励企业,鼓励高新科技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对于投资新建的外贸出口企业(海关编码为哈尔滨市,并且利用本企业编码出口的企业),享受现行优惠政策的同时,5年内每年奖励年出口额的1%。对引进生产加工型项目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完成任务目标的乡镇,采取税收分成方式给予奖励,每年按企业贡献地方财力(剔除企业和个人奖励部分)的50%奖励给乡镇。未纳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由乡镇自主招商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每年按企业贡献地方财力的75%奖励给乡镇(包括企业和个人奖励部分)。

(六)出台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凡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的生产加工型工业项目(利用矿产、风能开发项目除外),且每万平方米土地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投产后第一年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的,土地出让金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征收后,结合投资额、税收、就业人员等因素,按一定比例分5年奖励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能够按期达产的企业,投资额在亿元以上的,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县留成部分的80%标准奖励给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县留成部分的50%标准奖励给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县留成部分的30%标准奖励给企业。用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用地单位向县招商局申报,县国土、财政和税务部门共同确认。

(七)制定收费优惠政策。*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在建期间,所有规费县收缴部分一律免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由县招商局代办,由有关部门实地核查后办理相应证件,工本费由县财政局代缴。企业建成投产后3年内,物价调节基金及国家、省、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入县部分一律免收。

(八)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单位)。本意见中的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单位)系为生产加工型企业落户*起决定作用的第一层次引荐人(单位)。个人引进县外生产加工型项目,自投产之日起,非职务条件的,按项目投产后第一年贡献地方财力的5%一次性奖励个人。属单位引进的,按项目投产后第一年贡献地方财力的5%一次性奖励单位。属两个单位联合引进的,奖励资金牵头单位获60%;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引进的,奖励资金牵头单位获40%,其它部门平均分配。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国500强企业或中国知名品牌、驰名商标的企业,除享受以上政策奖励外,给予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九)全力打造产业承接平台。坚持珍惜资源、滚动发展、充分利用和合理布局的原则,聘请部级设计单位科学修编*镇、*开发区和其它乡镇土地规划。今后各乡镇、各部门凡引进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必须落户*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以增强产业集聚功能,促进大项目集中布局。结合我县实际,利用提前审批、调整等灵活方法,尽快将目前可利用的土地全部纳入工业用地,为引进项目预留发展空间。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厂房等存量资产,提高土地利用率。对投资强度不达标和逾期未建的项目进行清理,严厉查处圈地、晒地行为,缓解项目用地紧缺难题。对已规划的工业园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使其达到“七通一平”,提高园区承载项目能力。

(十)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对外来企业实行“代办制”,县招商局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办理各种审批手续。招商引资企业将审批要件提供齐全后,属县级管理权限的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进一步保护招商引资企业,着力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乱收费、乱罚款、滥执法等问题。公安、教育部门对外来投资者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要给予优惠和照顾,及时予以办理。实行投诉举报制和评议制,严格查处“六种行为”(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为政不廉、失职渎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省、市直驻依单位要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对服务质量差、制约企业发展的单位主要领导,县委、县政府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干扰、破坏县域经济发展的责任,并调离原岗位。

二、推进全民创业,用足内力加快经济发展

(十一)深化对全民创业重要性的认识。全民创业,有利于创造和积聚更多的社会财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有利于改善经济结构,增加经济总量、增强经济活力;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增加群众收入;有利于培养全县干部群众的创造精神和自主意识,是建设“四个基地一座名城”的

重要举措。全县上下要按照“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思路,把全民创业与建设“四个基地一座名城”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域内外投资主体一视同仁、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改善环境,强化措施,努力形成人人自主创业的良好局面,使全县的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推动全县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意见所称全民创业是指具有*户籍的公民在*境内一、二、三产业领域内(房地产开发除外)新创办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实体或扩大已有产业生产经营规模的经济活动。县域外投资者在*境内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享受本意见全民创业优惠政策。

(十二)积极培育创业主体。激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头创业。经组织批准,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服务1-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可以离岗创业,保留岗位、职级3年,保留现执行的工资及福利保险等待遇1年。3年内愿回原单位的,回原岗位工作;不愿回原单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务员,在本地领办、创办企业的,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扶持下岗失业人员立志创业。通过市场调节就业、政府帮助就业、个人自主择业等方式,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利用好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自寻出路、自主创业、自谋发展。引导农民勤劳创业。激励广大农民重点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集约化经营,兴办大场大户,培育农牧场主;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离土离乡外出创业和从事劳务输出;大力发展农村中介服务组织,搞活流通,兴办二三产业,增加农民收入。支持外出人员返乡创业。鼓励、支持*籍在外人士,带资金、技术、人才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回乡创业。对外出人员回乡创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按第一个纳税年度地方留成部分的5%,进行一次性奖励(翻牌企业除外)。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领先创业。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实业,允许在职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技术承包、有偿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并获取相应报酬;落实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创业政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主动走向社会创办实业。倡导退转军人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干部、城镇退役军人和农村三级以上士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或领办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附加费。对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军人、农村三级以上士官每人给予一次性创业安置费3万元。帮扶残疾人自立创业。残疾人创办民营经济实体,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工商登记费、集贸市场管理费,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三)引导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资力度,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在*注册的企业和个人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围绕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推进创业。鼓励农民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健康养殖业,引导其向农产品加工、特色种植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建设一批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副产品加工转化项目。对创业者金融部门优先解决小额贷款,达到一定规模的县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对新址新建的养殖小区,达到一定规模的县财政给予补助,同

时享受上级其它有关扶持政策。

(十五)发展壮大创业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扣减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总额。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超过限额部分正常纳税。

(十六)放宽企业登记条件。实行法定注册资本认缴和分批到位实缴制,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行业外,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至3万元,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注册,其余资本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实行企业限期登记制度,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项目,并可按企业需要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设定特别的准入资格条件和企业登记前置性行政许可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申请,按照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管理。)

(十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2008年县财政安排500万元作为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以后随着县级财力增长,逐年增加资金数额,专项管理,滚动使用,主要用于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培训、创业奖励。同时,对上级各类相关扶持资金统筹安排,科学使用,使其更有效地扶持全民创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可享受下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3万元,按照一年期银行当期贷款利率给予贴息;对新办年纳税超过50万元的民营企业和年新增纳税超过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按新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对民营企业扩大规模形成年纳税超过100万元的,且税收增幅达20%以上的,按新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对辐射和拉动作用强、税收贡献大、吸纳就业人员多、科技含量高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具体事宜可一事一议。

(十八)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扩大和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和农村小额信用贷款范围和额度。开辟信贷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为有一定规模的农事企业和专业大户提供贷款服务;凡属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均可使用小额贷款,逐步将信用户的授信额度提高到3万元;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转军人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可申请3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期限可延长至一个生产使用周期(12个月)。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由县财政、科信部门积极向上争取贷款贴息。

(十九)加大对创业主体的保护力度。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依法保护投资创业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全民创业投诉工作协调处理机制,设立企业投诉热线,开展百家企业评机关活动,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并举报。建立对职能部门评议制度,对评议不合格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十)强化服务效能。切实减少前置审批和年检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实行专项审批或核发许可证外,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理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全面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的“六公开”,推行“一站式”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切实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合力

(二十一)大力营造良好氛围。在全县深入开展以“*发展靠招商,人民富裕靠创业”为主题的大讨论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迅速在全县形成一种人人想招商、想创业,敢招商、敢创业,会招商、会创业的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弘扬招商精神,培育创业文化。聘请国内知名人士,制作高质量的*招商引资宣传片;印制*宣传画册,在县内和哈市主要宾馆投放;编发全县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指导手册,作为行动指南。群团组织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类主题引导活动,让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的观念深入人心,让支持招商、实践创业的热情空前高涨。实施“走出去”战略,不定期组织县四个班子领导、乡镇和经济部门负责人及民营企业家到先进地区学习考察,转变观念,开拓市场。

(二十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县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设在县招商事业局,负责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指导和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县招商事业局的力量,择优选调或招聘招商人员,打造专业招商队伍,实行整体推进、绩效考核。完善机构设置,县招商事业局增设三个服务分局,分别负责办理招商引资企业开工建设前的各种审批工作、招商引资企业建设期间的协调服务工作和招商引资企业正式投产后的管理服务工作。在乡镇和重点经济部门成立招商办(对外统一称招商局),乡镇党政一把手要有一名同志负责招商工作,重点经济部门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招商工作。

(二十三)实施培训工程。加强对招商专业队伍的培训,提高招商专业水平。建立由劳动、人事部门牵头,农委、畜牧、中小企业、教育等部门配合,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农民技能学校为主体的创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体系,加强对城乡劳动力的创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凡愿意创业的人员都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

(二十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于在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每年评选一批引资、创业典型和致富能人进行表彰奖励。当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有功人员,在职人员优先列为后备干部或提拔重用;村干部由财政出资纳入农村养老保险。对中、省、市直驻依单位的有功人员,县委将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提拔重用。对成绩突出、贡献特殊的可优先推荐为县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当年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不予提拔重用;第二年仍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和部门,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招商人员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工业强镇、快速崛起”为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维,加大力度,努力在全民招商和驻点招商上求突破,主攻“高大外”项目,全面提高招商引资的实效和水平,推动全镇工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目标任务

*年全镇招商引资总额4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以上规模项目2个。工业技改项目2个,技改投入资金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

三、工作措施

1、健全机制,提高组织程度。一是镇成立招商公司,强化对全镇招商引资工作的引领、管理、考评,加大招商引资的推进。二是进一步突出驻点招商。在上海、常州、苏州、无锡设立2个以上驻点招商办事处,每个办事处分别由一名党政班子成员带队。同时,针对本镇在外能人多、关系多的特点,设立委托招商办事处4-5个。三是严格考核,制订驻点招商管理办法,明确目标,明确奖惩。同时对镇机关干部、村、单位都下达招商引资任务,进行利益挂钩考核,形成层层级级加压机制。四是注重信息收集。建立招商引资信息台帐。每月进行全方位收集引资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加强跟踪。

2、创新方法,主攻招引技术新、纳税高、规模大、就业多、污染轻的企业。创新招商形式,在抓好行政招商、驻点招商、全员招商的同时,进一步拓宽网上招商、委托招商、招商等渠道,把大企业、大老板作为主攻方向,重点搜集大中城市产业转移、资本扩张、产品配套的动态信息,及时组织人员跟踪联系。

3、注重投入,打造招商载体。重点突出镇工业集中区的建设。实行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拉开园区框架,同时加快电力、给排水、通讯、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使园区成为招商引资的优良载体。

4、扩展工业集中区。禁止在村办企业,原则上新办的各类大小企业不得在基层村划地建厂。凡新办的投资200万元以上企业一律到镇工业园区集中兴业。对从村迁到工业集中区,有一定规模达到进园区标准的企业,均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工业园区管理规定和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四、政策规定

1、所有新办企业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工业集中区;开票销售低、产品低劣的项目一般不得进入工业集中区。

2、用地规定。新招引的项目进入工业集中区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一般要达到每亩120万元以上。镇政府对用地10亩以上,年纳税量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征地补助费每亩2万元。

3、优惠政策。一是新办企业当年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增值税镇留成部分的20%连续三年奖励给企业;二是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实行“二免三减半”;三是镇属相关部门行政收费实行最低标准收费;四是镇政府对新招引的企业一律实行电通、路通、水通、话通,为投资兴业提供便利;五是对重大投资项目优惠措施实行“一事一议”。

4、优化服务。凡招商引资企业从项目立项、环境评估、税务登记、工商执照等实行全程“帮办制”和实行“保姆式”服务,全力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

5、资金保障。镇政府将从镇财政中安排20-30万元作为招商引资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招商引资工作顺利进行。

五、考核奖惩

㈠、考核

1、驻点招商考核。每个驻点招商办事处每年须完成1个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驻点招商考核细则另行规定。

2、机关干部考核。镇机关干部每人招商引资任务为200万元以上。镇政府拿出每人2000元的专项奖金进行考核,完成任务的拿全奖,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算奖金,封顶2000元。

3、行政村考核。每个村招商引资任务为200万元,完不成任务的村全体村干部工资下浮5%。

4、单位考核。每个单位招商引资任务为300万元,从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中拿出2000元进行考核,完成任务的返还,完不成任务的扣2000元,扣款作为招商引资基金,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全员工资下浮10%。

5、机关干部、行政村、单位招引三产、高效农业、服务业等项目,以实际投资额抵算考核任务,计算奖惩。

㈡、奖励

1、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是新办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