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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防爆检测报告

电气防爆检测报告

电气防爆检测报告范文第1篇

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县安委会〔〕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年全县各单位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新建建(构)筑物或专项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到县气象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行政审批手续。没有通过县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不得开工;工程施工时必须选择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防雷跟踪检测工作,其检测报告将作为县气象局“防雷竣工验收”行政审批的技术依据,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构)筑物或防雷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具体落实情况,县气象局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以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落实雷电防护措施。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他需要防雷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三、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四、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主动向县气象局申报检测事宜,委托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的土家族自治县避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站,对防雷装置进行年度检测。

五、防雷检测机构在对防雷装置进行年度检测时必须依法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在检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向县气象局报告。

电气防爆检测报告范文第2篇

1.xx至磨憨线xxx隧道施工图设计文件;

2.昆明铁路局滇南铁路建设指挥部的《新建xx至磨憨铁路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

3.国家、行业、铁路总公司现行的法律、法规、施工规范、规程、标准、准则及有关文件;

4.对施工现场的实地勘察、调查资料;

5.我公司积累的成熟技术、科技成果、施工工艺方法及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

6.新建铁路xx至磨憨线YMZQ-8标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7、铁道部2003-3-28的《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

9、《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铁路瓦斯隧道技术暂行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和瓦斯突出细则》。

二、编制原则

1、安全目标

始终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落到实处,杜绝瓦斯隧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总体要求

⑪铁路瓦斯隧道的施工除符合《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外,还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⑫铁路隧道施工过程中,通过地质勘探或施工检测表明隧道通过地层含有瓦斯时,该隧道定为瓦斯隧道。根据地质情况,本标段瓦斯隧道为天然气瓦斯隧道。

⑬瓦斯隧道施工期间,按设计要求进行地质复查工作。必要时钻孔埋管实测瓦斯压力,以及通过通风和瓦斯检测计算全坑道的瓦斯涌出量,根据检测结果核对施工工区和煤系地层的瓦斯等级,必要时进行修正,同时相应修改设计。

⑭瓦斯隧道施工管理等级要根据瓦斯检测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当低瓦斯隧道或低瓦斯工区施工中瓦斯监测结果显示为高瓦斯时,及时调整为高瓦斯隧道进行管理。

⑯瓦斯隧道施工前,严格按照设计和相关验标、指南、规范进行准备,并配足、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对瓦斯隧道的施工管理。

3、制度管理

建立和完善瓦斯隧道方案审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瓦斯监控管理制度、有害气体监控制度、通风管理制度、进出洞管理等制度,在施工过程中重点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组织机构

成立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由指挥长任组长,主管生产领导任副组长,安全质量部、工程技术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综合部有关人员任成员。下设瓦斯检测、通风、防突、防爆及应急抢险等机构,瓦斯检测机构成员必须经过地方安监部门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各机构应明确职责和分工,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围绕“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及时救援”的原则;成立瓦斯应急抢险组织机构,明确应急职责;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配备救护队,针对各种瓦斯险情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方案,组织险情培训,进行相应的险情应急演练;进行瓦斯危险源分析,明确危险源位置和危害程度;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抢险人员和救护队迅速赶到现场展开抢救工作。

6、技术交底

严格落实安全技术逐级交底制度,使施工技术和作业人员了解设计要求,掌握安全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科学组织施工,确保瓦斯隧道的施工安全。

7、安全培训

开工前必须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全员的瓦斯隧道施工安全技术培训,作业人员必须持瓦斯安全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编制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新建铁路xx至磨憨线YMZQ-8标xxx隧道DK155+040-155+580段低瓦斯隧道施工。

四、工程概况

根据《DK151+254xxx隧道设计图》DK155+040-155+580段穿越二叠系上统泥岩、砂岩夹碳质泥岩、灰岩、煤线,可能赋存瓦斯等有害气体,为低瓦斯工区(三级瓦斯地段)。

五、瓦斯隧道施工方案

1、瓦斯超前预测预报和瓦斯预处理

⑪超前预报的目的

明确瓦斯隧道超前钻孔探测瓦斯的工艺流程和工艺标准,规范瓦斯探测作业,预测瓦斯涌出、突出危险,防止瓦斯事故发生以及减小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⑫超前探孔布设

隧道正洞进行全断面全洞长做超前探测,探孔布设图如下。

2号探孔

隧道中心线

1、4、3号探孔

143

56

5、6号探孔

正洞超前探孔布置图 每个断面布设6个超前探孔(辅助坑道为3孔),孔径为89mm(辅助坑道为75mm),单孔长度为30m,搭接长度不小5m。探孔处设置检测点,以检测是否有瓦斯涌出。若探测有有害气体,应记录详细确定有害气体涌出位置、压力、浓度、有害气体成分等。根据浓度及涌出量决定是否进行压力测定,并给出施工建议。

当探测钻孔使用完毕后应及时用封泥或水泥浆封孔,以防止放炮时引爆钻孔内瓦斯导致隧道瓦斯爆炸。

⑬瓦斯压力测定要求

隧道开挖中,在含瓦斯地段,利用直径Φ89mm的水平探测钻孔,测定瓦斯压力,并详细记录有关参数。瓦斯压力的测定可采用专用的机械装置测压、液体测压、水泥砂浆封孔测压及黏土测压等方法。

⑭钻孔过程中异常现象处理

当发现有以下异常现象应立即报告,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上报有关部门:

①当检测孔瓦斯涌出量大于5L/min,瓦斯压力大于1Mpa时,必须停止掘进,在涌出孔附近施作排放孔,进行瓦斯排放。若24h内不能使其降低,则立即封闭,另做专门处理;

②钻孔时有夹钻、顶钻、顶水、喷孔等动力现象;

③瓦斯浓度突然增大或忽高忽低,工作面温度降低,闷人,有异味等。 ⑮瓦斯探测后的预处理

利用已有的超前探孔进行注浆预处理,把有害气体可能顺着岩层构造裂隙逸出的通道最大限度的封闭。

2、瓦斯监测

⑪目的

防止在施工过程中有害气体浓度超限造成灾害,以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的正常进行;根据监测的洞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大小,及时调整相应的技术措施,为瓦斯隧道的动态管理提供依据,确保隧道施工安全。

⑫人员配备要求

每个瓦斯隧道施工工区配备专门的机构进行瓦斯监测,实行三班八小时工作制,每班有两个及以上的瓦检员进行检测。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在有经验的瓦斯检查员带领下工作不少于10天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上岗资格证上岗。

⑬监测仪器配备要求

瓦斯隧道专职瓦斯检查员应配备光学瓦斯检测仪,工班长、放炮员、入洞检

查的管理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所有瓦斯隧道都按规定安装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系统,实行瓦斯电闭锁。

瓦斯监测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催化元件的设备,每隔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每隔7天必须对甲烷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①手持式瓦斯检测仪器:采用光学瓦斯检测仪、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和有害气体检测仪等配合使用。

②固定式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也叫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布置在隧道上方,垂直悬挂,距离顶板不大于250mm,距侧壁不小于200mm。

⑭瓦斯检查要求

瓦斯隧道施工必须建立瓦斯检查管理体系,体系中应包括瓦斯检查管理机构、瓦斯巡回检查及台账管理制度、瓦斯分级检查及管理制度。瓦斯浓度检查应覆盖隧道内所有区域。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和一炮三检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记录。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现场牌板,报告洞口值班室人员,并记录在值班室专用记录薄上,如遇瓦斯异常应及时通知现场人员撤离至洞外。

瓦斯隧道的重点检测部位:掌子面拱顶、二衬台车端头拱顶、横通道位置、隧道断面变化部位、坍腔部位和综合洞室部位等。

3、钻爆作业

⑪瓦斯工区钻孔作业必须采用湿式钻孔,且要先开水后开气;当作业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钻孔作业。

⑫瓦斯工区装药与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

②爆破地点20m内,矿车、碎石、煤碴等物体阻塞开挖断面不得大于1/3;

③通风应风量足,风向稳;

④炮眼内煤、岩粉清除干净;

⑤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不得进行爆破。

⑬瓦斯工区的爆破作业必须采用煤矿许用炸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低瓦斯工区岩层掘进,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②低瓦斯工区揭煤和煤层、半煤层掘进,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③高瓦斯工区爆破,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④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地段爆破,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⑭瓦斯工区爆破应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并使用防爆型发爆器起爆。不应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130 ms,不得跳段使用。

⑮瓦斯工区爆破炮孔必须进行填塞封泥,填塞封泥采用粘土或粘土砂子混合物等不燃性材料,填塞封泥材料中不应含有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炮孔的填塞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不宜小于0.6m;在特殊情况下,当炮孔深度小于0.6m时,必须采用特殊的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②炮孔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炮孔长度的1/2;

③炮孔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0.5m;

④炮孔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1m;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孔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应小于0.3m; ⑥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均不应小于0.3m;

⑦炮孔用水炮泥封堵时,水炮泥外剩余的炮孔部分采用粘土炮泥封实,其长度不应小于0.3m;

⑧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孔严禁爆破。

⑨严禁反向装药。

⑯爆破网路和连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⑪必须采用串联连接方式。线路所有连结接头应相互扭紧,明线部分应包覆绝缘层并悬空。

⑫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若必须在同一侧时,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间距。

⑬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随用随挂,严禁将其固定。母线的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⑭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

⑮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

⑰电力起爆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一个开挖工作面不得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起爆器起爆。

⑱在低瓦斯工区和高瓦斯工区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30min后由安全员和瓦检员共同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瞎炮、残炮等情况,遇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瞎炮和残炮的处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执行。在瓦斯浓度小于1%,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

⑲对于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入库、发放、使用、退还、销毁和保管等工作,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爆破器材统一管理、发放,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火工品进洞必须有专人进行管理,确定爆破器材数量,远离危险源,严禁非爆破人员进行爆破施工,现场监炮,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施工,做好监炮记录。

4、施工通风

⑪一般规定

①施工通风设计考虑各工区贯通后的风流调整和防爆要求,隧道施工的任何工作面不得存在通风盲区。

②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建立瓦斯监控、检测的组织机构,测定环境参数、瓦斯(如H2S、CO和粉尘)浓度、风速、风量、温度、湿度等参数。低瓦斯工区、

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除配置便携式瓦检仪外,还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配备专职安全员和救护队。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安设应符合《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附录B的要求。

⑫通风系统

①非瓦斯工区的施工通风方式宜采用压入式或混合式。低瓦斯工区的施工通

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也可采用巷道式。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施工通风方式宜采用巷道式。

②瓦斯隧道各工区在贯通前,应做好通风和安全协调工作。贯通后,应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超限,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③瓦斯隧道各开挖工作面必须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④瓦斯隧道需要的风量,必须按照爆破排烟、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以及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计算,并按允许风速进行检验,采用其中的最大值。独头坑道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可按《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附录L的规定进行。

⑤按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风量时,对于低瓦斯工区,应将洞内各处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对于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其长度较大的独头坑道,应将开挖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平行导坑仅作巷道式通风的回风道时,其瓦斯浓度应小于0.75% 。

⑥瓦斯隧道施工中防止瓦斯积聚的风速不宜小于1 m/s。

⑦瓦斯隧道施工中,对瓦斯易于积聚的空间、衬砌模板台车附近和综合洞室区域,实施局部通风的方法,消除瓦斯积聚。

⑧瓦斯隧道在施工期间,应实施连续通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并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l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回风系统内还必须停电撤人。只有经检查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坑道中一切电气设备的供电。

⑨采用平行导坑作回风道时,除用作回风的横通道外,其它不用的横通道应及时封闭。留作运输用的横通道应设两道风门,防止风流短路。

⑩人字坡隧道贯通后,应继续加强通风,防止瓦斯局部积聚。

⑬通风设备

①压入式通风机必须装设在洞外或洞内新鲜风流中,避免污风循环。瓦斯工区的通风机设两路电源,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

应在15 min内接通,保证风机正常运转。

②瓦斯工区,必须有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并经常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③瓦斯突出隧道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局部通风机,均应配置专用防爆型变压器、专用防爆开关、专用供电线路、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

④瓦斯隧道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风管。风管口到开挖工作面的距离保证通风效果达到防瓦斯要求,风管百米漏风率不宜大于1%。

5、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

⑪一般规定

①瓦斯隧道施工的运输方式严格按照设计执行。合理优化施工机械设备的配置,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材料及时撤出洞外,以保证施工安全和通风效果。

②非防爆型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装载机、挖掘机、汽车司机应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机械应立即熄火,停止作业,进行瓦斯处理后方可再行作业。

③隧道内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必须使用防爆型。

④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供电应配置两路电源。工区内采用双电源线路,其电源线上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荷。

⑤瓦斯工区内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机电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高压不应大于10000V;低压不应大于1140 V;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在低瓦斯工区不应大于220 V;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不应大于127 V;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36 V。

⑥瓦斯工区内的配电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洞外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瓦斯隧道内供电。

⑦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机械外露的传动和转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

⑫电缆

①瓦斯工区内高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固定敷设的电缆应根据作业环境条件选用;移动变电站应采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电缆应采用铜芯。

②瓦斯工区内低压动力电缆的应选用符合下列规定:

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铠装聚氯乙烯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缆,采用专用的不延燃橡套电缆;开挖面的电缆必须采用铜芯。

④瓦斯工区内固定敷设的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不延燃橡套电缆或矿用塑料电缆。

⑤电缆的敷设符合下列规定:

电缆应悬挂。悬挂点间的距离,在竖井内不得大于6m,在正洞、平行导坑和斜井内不得大于3 m;电缆不应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当受条件限制需敷设在同一侧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间距应大于0.3 m;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0.1m。高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电缆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05 m。

⑥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必须使用与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相符合的接线盒。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连接。

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电缆之间若采用接线盒连接时,其接线盒必须是防爆型的。高压纸绝缘电缆接线盒内必须灌注绝缘填充物。

⑬电器与保护

①瓦斯工区内的电气设备不应大于额定值运行。

②瓦斯工区内的低压电气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起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③瓦斯工区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已衬砌地段的固定照明灯具,可采用Exd II型防爆照明灯;开挖工作面附近的固定照明灯具,必须采用EXd I型矿用防爆照明灯;移动照明必须使用矿灯。

④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

⑤瓦斯工区内禁止高压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向接地时,应立即切

断电源。低压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

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的局部通风机和开挖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区段的一切电源。

⑦为了防止雷电波及隧道内引起瓦斯爆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必须在隧道洞口处装设避雷装置;由地面直接进入隧道内的轨道和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隧道洞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隧道洞口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⑧隧道内36 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下列要求: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 Ω; 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间的保护接地,所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

六、施工安全及事故处理

1、施工安全

⑪开工前必须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技术培训。爆破、电工、瓦检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⑫瓦斯隧道应成立瓦斯监控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在瓦斯隧道施工中,安全员和瓦检员必须全程跟班作业。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应配备救护队。

⑬在揭开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①开挖工作面出现下列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应立即报警,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上报有关部门:

瓦斯浓度忽大忽小,工作面温度降低,闷人,有异味等;开挖工作面地层压力增大,鼓壁,深部岩层或煤层的破裂声明显、响煤炮、掉碴、支护严重变形;煤层结构变化明显,层理紊乱,由硬变软,厚度与倾角发生变化,煤由湿变干,光泽暗淡,煤层顶、底板出现断裂、波状起伏等;钻孔时有顶钻、夹钻、顶水、喷孔等动力现象。

②石门揭煤爆破时,应在洞外起爆,洞内必须停电,停止一切作业,人员撤

至洞外。在煤层中开挖时,可在洞内远距离爆破。

③揭煤爆破15 min后,应由救护队员配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到开挖工作面对爆破效果、瓦斯浓度等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通知现场施工负责送电、开动局部通风机。通风30 min后,由瓦检人员检测开挖工作面、回风道瓦斯浓度,当开挖工作面瓦斯浓度小于1.0%,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时,方可通知施工负责人允许施工人员进洞。

④揭煤时,主风机正常运转,备用主风机及二路电源应保持待启动状态。

⑤揭煤工作应由揭煤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揭煤时救护队员及设备在洞口待命,一旦发生险情立即抢救。

⑭瓦斯隧道施工必须建立瓦斯检查管理体系。体系中应包括瓦斯检查管理机构、瓦斯巡回检查及台帐管理制度、瓦斯分级检查及管理制度。瓦斯浓度检查覆盖隧道内所有区域,检查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低瓦斯工区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工区每班至少3次;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地段,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地段,设专人检查;长期停工重新复工的作业面、处理隧道塌方的作业面,作业前必须先检查瓦斯浓度。

⑮在瓦斯隧道顶部进行作业时,应随时检测作业范围的瓦斯浓度,尤其应注意检测塌空区、拱顶、脚手架顶、台车顶、综合洞室等易于形成瓦斯积聚且风流不易到达的地方,当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m3,浓度大于2%时,附近20 m范围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⑯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开挖过程中,除加强通风外,放炮前后在开挖工作面附近20m内必须喷雾洒水。

⑰隧道内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切割、防水板焊接、止水带接头焊接、热熔垫片焊接等)应纳入工序管理。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不应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切割等工作。当情况特殊不可避免时,进行任何一项动火作业必须编制相应安全施工方案,并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监理分站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时由安全员进行检查和监督。在焊接、切割等工作地点前后各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并不得有可燃物,作业点应至少配备2个供水阀门和灭火器,并在作业完成前必须由专人检查,确认无残火后方可结束作业。作业完成后喷水浇洒,并观察1h。

⑱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应符合表6.1的规定。

表6.1 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

⑲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施工期间,应利用避车洞或横通道设置避难所,并应有向外开启的隔离门和电话,所内应有安全设施和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⑳机电设备应符合下列防爆安全规定:

①瓦斯工区使用的光电测距仪及其他有电源的设备,应采

用防爆型,当采用非防爆型时,在仪器设备20 m范围内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

②安装后的机电设备,必须经过外观、防爆性能、操作性

能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③机电设备应重点检查专用供电线路、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瓦斯浓度超限与供电的闭锁、局扇与供电的闭锁情况。供电线路应无明接头,无接头连接不紧密或散接头,有漏电保护装置,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防护装置齐全等。 ④电动装碴、开挖等作业机械在操作中,防爆开关表面温度过高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⑤瓦斯工区使用蓄电池机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机车和矿车必须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防爆性能良好;机车的闸、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电气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不得使用该机车。

⑥蓄电池机车及矿灯的充电房应距洞口50m以外。

⑦瓦斯隧道使用的机电设备和电缆,在使用期间,除日常检查外,还要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查,其检查周期应符合表6.2的规定。

表6.2 机电设备和电缆的检查周期

⑴瓦斯工区施工应遵守下列防火安全规定:

①消防设施:

瓦斯工区必须在洞外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用砂,水池中应经常保持不小于200m3储水量,保持一定的水压;瓦斯工区内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并每隔100 m设置一个阀门(消火栓);瓦斯作业区内应设置灭火器及消防设施,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②火源管理:

严禁火源(如打火机、火柴、手机、非防爆型手电筒和其他电子产品等)进洞,洞口、洞口房、通风机房附近20 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当通风机房不在洞

口作业场内时,需另制订防火措施;瓦斯工区洞口必须配备专门的安全检查设备,作业人员进洞前必须经洞口检查人员检查确认无火源带入洞内。

③易燃品管理:

瓦斯工区内不得存放各种油类,废油应及时运出洞外,不得洒在洞内;瓦斯工区内待用和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必须存放在密闭的铁桶内,并由专人送到洞外处理。

⑵瓦斯工区进洞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进入瓦斯隧道的人员必须在洞口进行登记;严禁穿着易于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瓦斯工区;进入瓦斯突出工区的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个人自救器。

⑶由于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聚积的处理

首先制订专门的瓦斯排放措施;所有参加瓦斯排放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在排放瓦斯前,指挥人员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瓦斯,当通风机及其开关点附近10米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通风机;在排放过程中,控制风量,分段、分节由外向里依次排放,严禁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经过排放人员检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不超标,并稳定30分钟后,再经专职电工对停风区域电气设备检查确认完好后,其他工作人员才能进入开展工作。

⑷瓦斯隧道辅助坑道中的防撞墩宜改为避难洞。

2、事故预防及处理

⑪发生瓦斯事故后,应尽快探明事故性质、原因、范围、遇难人数和事故地点所在的位置,以及洞内瓦斯及通风情况,并立即制订抢救方案。

⑫瓦斯工区处理塌方、冒顶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塌方体上方聚积的瓦斯应进行局部通风排除;对塌方地段的岩隙应加强监测工作,掌握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及时发出险情报告;塌方地段应尽快衬砌,封闭瓦斯。

⑬火灾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瓦斯爆炸引起火灾时,不得停风,但应控制风向、风量;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设置防火墙封闭火区。

⑭火区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防火墙应编号并在附近设置栏杆及警示牌,并经常检查,做到封闭严密;封

闭的火区确认火已经熄灭,达到启封条件方可启封;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当发现复燃征兆时,应立即停止送风重新封闭火区;启封火区及火区初期恢复通风等工作由救护队进行,火区回风流经过的坑道内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七、质量检验及工程验收

1、质量检验

⑪喷射混凝土和模筑混凝土掺气密剂后的质量检验应包括抗压强度及透气系数两项指标;其抗压强度的检验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的规定。透气系数的检验可采用在位测试或试件检测。试件检测应每50m衬砌制做不少于1组(6块)试件,测试的透气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掺气密剂后透气系数的测定按《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附录M的规定。

⑫混凝土掺气密剂后施工缝应严密平整,不得有蜂窝、孔洞、疏松裂缝等现象。

⑬混凝土掺气密剂后施工缝气密性的测试,在混凝土硬化两周后,宜采用在位检测法或取芯样检测法抽点检测;每三条施工缝或每100延米(纵缝)制作1组(6块)检查试件。施工工艺变化时,另做1组。

⑭瓦斯隧道除按以上项目进行质量检验外,其他项目按《铁路隧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B 10417-2003)和《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4】8号)的规定检验。

2、工程竣工验收

⑪瓦斯隧道竣工验收时,应达到瓦斯设防标准;在内拱顶以下25 cm处的空气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在有运营通风条件下,通风后应达到以上标准。

⑫运营通风设施及自动监控系统功能的各项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电气防爆检测报告范文第3篇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雷电灾害预警和防御、防雷装置检测、雷击风险评估以及对雷电灾害研究、调查、鉴定和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的工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能力。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御雷电灾害技术,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御雷电灾害意识。

第二章 雷电灾害监测预警与风险评估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设;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预报,及时向社会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对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供水、供气、供电、供热工程;

(四)高层建筑、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通讯枢纽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雷击风险评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

第三章 防雷工程和防雷产品

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

(二)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以及易遭受雷击的其他重要公共设施;

(三)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安装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的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进行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十五条 安装防雷装置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通过正式鉴定,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三)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四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

(三)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四)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对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经审核不合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九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核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和修改设计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

(四)防雷工程竣工图;

(五)《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经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章 防雷装置检测

第二十二条 对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必须由具有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并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公正。

第二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修复,并向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重新检测。

第二十六条 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雷电灾害应急救援

第二十七条 发现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雷电灾害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启动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展开应急救援。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为实施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灾害发生的情况迅速展开调查,对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进行登记、鉴定,查明灾害的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受灾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四)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接连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类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主要分为项目预评估、方案评估、现状评估三种。

1、项目预评估是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规划的建筑物参数、选址、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分布,结合当地的雷电资料、现场的勘察情况,对雷电灾害的风险量进行计算分析,给出选址、功能布局、重要设备的布设、防雷类别及措施、风险管理、应急方案等建议,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核准、总平规划等提供防雷科学依据。

电气防爆检测报告范文第4篇

**年5月23日16时10分,重庆市开县义和镇兴业村小学校遭受雷击,造成正在该平房教室内上课的学生死亡7人,重伤19人,一般伤20人的重大雷击伤亡事故。市委书记在事故报告上批示:“尽快查明原因,并请全市各学校举一反三,防止发生类似事故”。为了深刻吸取开县义和镇兴业村小学重大雷击伤亡事故的惨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书记的批示精神,现就加强我县防雷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县属多雷暴地区,雷电灾害时有发生,造成了建(构)筑物、电力、电信、电器及计算机网络等设备设施遭到破坏,并危及人身安全。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防雷减灾各项措施,切实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雷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检测,督促整改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气象法》、《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年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的通知》(足防雷委发〔**〕1号)要求,在每年雷雨季节来临之前,主动向县气象主管部门申请,加强对所属防雷装置安全性能的年度检测。油库、加油站、充气站、石油液化气储备站(库)、天然气站、民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品场所等防雷设施,实行每半年检测一次。对经检测不达标的,其产权所属单位要限期整改,确保防雷安全。对拒不接受检测的单位,将在全县进行通报,因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正值雷电灾害多发季节,县级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全县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防雷安全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雷雨季节防雷安全。

三、未雨绸缪,强化监管

县气象主管部门要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切实加强新建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管和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防雷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确保新建建设项目防雷设施达到防雷安全技术标准,提高全县防御雷电灾害的整体水平,避免重特大雷击灾害事故的发生。

电气防爆检测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瓦斯隧道;安全管理;管理制度;通风;爆破

中图分类号:U455 文献标识码:A

一、瓦斯的基本属性

(一)瓦斯的定义

瓦斯是以甲烷为主的各种有害气体的统称,其成分及其复杂,主要含有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气和数量不等的重烃以及微量的稀有气体等。他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无毒的气体,标准状态下密度0.716kg/m3,相对空气的比重为0.554,由于瓦斯较空气密度小,故长积聚在隧道的顶部。瓦斯的化学性质不活泼,微溶于水,瓦斯本身无毒,但不能工人呼吸。

(二)瓦斯的特性

1、爆炸性

瓦斯本身是不会自燃和爆炸的,但当和空气(氧气)以一定比例混合均匀后并达到一定浓度后,遇到火源,才会燃烧和发生爆炸。

2、渗透性

瓦斯渗透性极高、扩散性很强约为空气的1.6倍,因此从围岩中溢出后会很快在空气中扩散出去,容易透过裂隙发育、结构松散的岩石,渗透到隧道开挖空间里。

3、不稳定性

瓦斯在媒体和围岩中以游离状态和吸附状态存在,两种状态的瓦斯是处在不断变化的动平衡当中,当温度、压力等外界条件发生变化时,平衡就被打破。压力升高温度降低时,部分瓦斯将由游离状态转化为吸附状态,反之,压力降低温度升高时,又会有部分瓦斯由吸附状态转化为游离状态。

4、窒息性

瓦斯是无毒、无色、无味的,但不适合呼吸,其成分中的乙烷、丙烷等气体具有麻醉性,容易使人头晕目眩、头痛,甚至昏迷,瓦斯浓度升高,空气中氧气浓度急剧下降,会引起人员窒息。

5、水溶性

瓦斯微溶于水,正常状态下,溶解度为3.5L/100L,他在水中溶解度取决于温度、压力和含盐量。

(三)瓦斯爆炸及燃烧的条件

1、瓦斯浓度

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浓度范围,我们把在空气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的浓度范围称为瓦斯爆炸界限。瓦斯爆炸界限为5%~16%。当瓦斯浓度低于5%时,遇火不爆炸,但能在火焰形成燃烧层,当瓦斯浓度为9.5%时,其爆炸威力最大(氧和瓦斯完全反应);瓦斯浓度在16%以上时,失去其爆炸性,但在空气中遇火仍会燃烧。

2、引火温度

瓦斯的引火温度,即点燃瓦斯的最低温度。一般认为,瓦斯的引火温度为650℃~750℃。但因受瓦斯的浓度、火源的性质及混合气体的压力等因素影响而变化。当瓦斯含量在7%一8%时,最易引燃;当混合气体的压力增高时,引燃温度即降低;在引火温度相同时,火源面积越大、点火时间越长,越易引燃瓦斯。

3、氧的浓度

实践证明,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低时,瓦斯爆炸界限随之缩小,当氧气浓度减少到12%以下时,瓦斯混合气体即失去爆炸性。这一性质对井下密闭的火区有很大影响,在密闭的火区内往往积存大量瓦斯,且有火源存在,但因氧的浓度低,并不会发生爆炸。如果有新鲜空气进入,氧气浓度达到12%以上,就可能发生爆炸。因此,对火区应严加管理,在启封火区时更应格外慎重,必须在火熄灭后才能启封。

二、瓦斯隧道施工的主要危险灾害

瓦斯隧道在施工中,容易发生以下灾害事故:

(一)煤与瓦斯突出和岩石与瓦斯突出

在地应力和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下,很短的时间中破碎的煤、岩和瓦斯从洞壁突然抛出,伴有猛烈的声响和巨大的动能,同时释放出大量的瓦斯。有时伴随瓦斯爆炸,造成二次破坏。“突出”事故的伤亡和损失一般都是很渗重的。

(二)煤的突然倾出与压出

在重力作用下松软的煤层突然坍下,同时有大量瓦斯释放,坍下的煤以煤块形式堆积。

部分煤在构造应力或放炮振动影响下,整体抛出,但位移距离不大,压出的煤或呈小块状,或呈有大量裂隙的大块状。

(三)瓦斯爆炸

达到爆炸浓度的瓦斯(一般在5%~16%之间)与火源接触(一般需要512℃以上),并且坑道内有氧气存在(含量12%以上),就会发生猛烈爆炸,有时会造成大量伤亡。

(四)煤尘爆炸

当煤质中挥发物占总可燃物10%以上,且形成小颗粒煤尘悬浮在空气中,当空气中煤尘含量较多(30g/m3以上),遇700℃以上的火源,即会发生煤尘爆炸。

(五)隧道坍塌

多数情况下,煤系地层强度很低,尤其是煤中软分层,用手即可捻碎,所以隧道稳定性差,易产生坍塌事故。

二、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

(一)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

瓦斯隧道施工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隧道电焊制度、隧道瓦斯检查制度、隧道通风制度、瓦斯隧道入洞登记检查制度、施工人员培训制度、瓦斯隧道动火制度等关于瓦斯隧道施工一系列制度),编制专门的隧道施工期间的瓦斯防治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等。保证隧道通过瓦斯地层的关键,是健全的管理体系及安全的规章制度。同时,要聘请专业瓦斯监控管理单位进行监督。

(2)强化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①爆破工、焊工、电工和特种设备司机等特业人员和安全员、瓦斯检测员、仓库保管员必须经过正规安全培训,懂得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知识,保证100%持证上岗。

②所有参与瓦斯隧道施工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专门的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③进入瓦斯隧道的人员必须在洞口进行登记,并均要求携带个人自救器。

④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含有瓦斯的工区。

⑤钻工必须穿棉质服装、雨衣和胶鞋,佩戴防尘口罩。

⑥瓦斯隧道各道工序、各种作业施工前,必须对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3)加强进洞管理

①洞口设值班室,进入隧道的人员请先到值班室进行登记,接受洞口值班员检查,并自觉遵守进洞管理制度。

②作业人员上班时必须点名后进洞,值班人员对进出洞人员进行登记,并执行进洞挂牌、出洞摘牌制度。

③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易燃物品带入隧道内。严禁穿着化纤衣物进入隧道。当隧道内遇有险情或当报警信号发出后,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值班人员指挥,有秩序地撤出危险区。

④进洞实习或参观人员要自觉学习、了解有关瓦斯安全知识,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⑤严禁洞内用电作业,当必须在洞内实施电焊等工作时,必须经过瓦检员和安全负责人的同意办理动火申请后方可作业,瓦检员必须在场随时进行检测。

⑥隧道内掌子面瓦斯检测后允许进行钻孔作业时,隧道内其他作业工序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出隧道。

(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隧道内瓦斯的超前探测技术及检测技术

①瓦斯的超前探测技术

为防止隧道掘进时误穿高瓦斯区,在距煤层设计位置20m(垂距)时,打超前钻孔三个,并取岩芯,钻孔直径不小于Ф76。

通过开挖面的超前钻孔,可以了解:煤层位置、煤样的吨煤含瓦斯量、瓦斯溢出速度、瓦斯压力,瓦斯动力现象(顶钻、夹钻、喷孔等),判断将要揭露的煤层是否与设计资料一致。如一致,可正常掘进;如不一致,应向设计、监理、业主方提出研究处理办法。

②瓦斯的检测技术

人工检测:在隧道掘进时,应配备专职瓦斯检测人员和瓦斯检测仪器,可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及微型瓦斯检测报警仪。检测地点主要为:开挖工作面风流中;未成洞段及已成洞段的拱顶下沿;衬砌台车前方;塌方、凹陷、裂隙、风流死角;地质破碎、地层变化、溶洞;进洞汽车、装碴机车头上(机头上固定设置瓦测仪);停放的大型设备后方风流死角;洞内电焊地点;洞电通风机、电机及开关附近;避人车洞、横通道内;其它通风不良处。

b.检测频率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工区段日常每小时检查一次,每个断面应检查5点,即拱顶、两侧拱脚和两侧拱脚各距坑道周边20cm处;不含瓦斯工区段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特殊情况时应旁站不间断量测。

隧道内及进出隧道必经道路上设置醒目的瓦斯记录牌。将每次检测结果及时填写在瓦斯记录本和记录牌上,让进出洞人员均能掌握隧道内瓦斯情况,检测结果将并逐级上报。

自动瓦斯设备实时检测:隧道洞口配置高瓦斯监控系统对瓦斯进行实时监测。

(2)施工技术

①通风、防尘

通风机必须装设在洞外或洞内新风流中,避免污风循环。瓦斯工区的通风机应设两路电源,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电源能够及时保证风机正常运转。瓦斯突出隧道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局部通风机,均应实行专用变压器、开关、线路及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供电。排放高浓度瓦斯时,必须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瓦斯隧道通风设施应保持完好,调节、迁移、拆除通风设施时应由专人进行。临时停工地段不宜停风;停风时应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与警告牌,人员不得进入。

②隧道照明

a.照明与电气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b.低瓦斯隧道不应大于220V,高瓦斯隧道和瓦斯突出隧道不应大于110V。

c.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不得使用裸线和绝缘不良的导线。

d.瓦斯突出隧道内的照明电器应使用防爆型。

e.矿灯充电房应离洞口50m以外。使用矿灯之类照明时,如有不良情况,不得使用。

f.在瓦斯隧道内严禁使用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前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严禁将可能产生火花和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

g.严禁在洞内已敷设电缆上临时接装电灯或其他设备。

h.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的电气设备内进行连接。

③隧道施工设备的防爆改装

隧道运输出渣车辆、设备等,出碴采用防爆挖掘机辅助防爆装载机挖、装,防爆自卸汽车运输,二次衬砌采用防爆模板台车衬砌,砼在洞外集中拌和,防爆砼运输车运输,泵送入模。隧道初期支护用的喷射砼设备也要采用防爆型。

④爆破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

a.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指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派人警戒准备下达放炮命令,然后将自己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浓度符合要求后,再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

b.瓦斯作业面必须采用电力起爆,严禁使用半秒、秒级电雷管。

c.瓦斯作业面爆破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d.洞内爆破时,人员应撤至洞外。

e.炮孔的装药及填塞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指标参数要求。装药前应清除炮孔内的煤(岩)粉。

f.爆破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爆破,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运输机等导电体接触。

④瓦斯隧道施工的应急救援措施

隧道施工应制定防坍塌、涌水、瓦斯等抢险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机械、物资,明确组织和人员分工,出现问题迅速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结语

综上,瓦斯隧道施工风险大、施工工艺复杂,因此要加强对瓦斯隧道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对人员的安全培训,并且积极实施瓦斯隧道监测技术,做好通风、照明和爆破工作,将瓦斯隧道施工的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周小军.瓦斯隧道施工安全措施探讨[J].山西建筑,20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