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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意见及建议

评估意见及建议

评估意见及建议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

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第十二条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一定时期内可以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为主,并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为主。

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评估分析

第十四条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

第十五条在评税分析过程中,评税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十七条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事项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四)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且差异额?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五)其他情形的,应转入约谈说明环节处理。

第四章约谈说明

第十八条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第十九条评估部门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用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1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二十二条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约谈说明后,评估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四条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书面记载,与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六章评估处理

第二十八条评估处理是指评估处理岗位人员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评估处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分析环节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二)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交的税额。

(三)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版权所有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5、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第三十条纳税评估部门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

第七章评估复核

第三十一条评估复核是指对评估处理环节已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复核的过程。评估复核岗位的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复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退回评估处理环节补充。

(五)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复核岗位人员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

(二)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经分局领导审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

(三)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

(四)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五)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纳税评估工作所涉文书,除发给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以外,均可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做好备份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及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七条各省辖市国税机关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复查制度,定期开展对所属县(市、区)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检查,复查面不低于5%。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八条国税机关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应按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评估意见及建议范文第2篇

中国改革开放21年,药企HR的管理还处在一个非常初级的阶段。往往是:人情因素远远大于制度!中华文明的中庸之道造就了特定的管理方式,上级对下属的评估是天经地义,但下属对上级的评估,尤如逆行倒施!很难真正得以推行,如果有的话,在很多药企大多走过场……

一、 为什么要对高管进行评估:

目前国内大型的药企如华药、东药、东阿、同仁堂、修正、昆药等企业多采用360度评估反馈。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西方跨国公司中就非常流行的一种领导能力发展方法:360度评估,所谓的360度评估反馈从多个角度(上级、同事、下属和本人)、无记名地提供评估意见和相对客观的而且比较具体的反馈建议,使得受评估人进行了一番全新的认识和洞察。下属考评一般情况下会按照药企HR部门所给予的评估标准对其直接上级的工作绩效进行的评估。

二、下属对高管评估的益处:

1) 通过对高管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管理方式、甚至是销售政策的合理性、绩效评估的公平性都可以用以评估反馈,同时下属也可反馈对高管素质能力、领导风格和团队建设等的评估意见。是高管较全面、客观地了解有关自己优缺点的信息,下属对自己的建议,以作为工作绩效的改善计划、及能力发展的参考;

2) 通过下属反馈信息与评估可以让高管认识到管理中的不足及差距所在;有助于促进组织成员彼此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工作效率,促进组织的变革与发展。

三、 下属对高管评估一般方式:

对高管的评估一般采用匿名的方式进行。

四、下属对高管评估的弊端

1、下属在对高管的考评中往往不敢实事求是地表达意见。为了避免高管报复,他们会夸大高管的优点,隐匿不满。

2、高管并不真正重视下属的意见,即使承诺改错,也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并没有真正付诸行动;

五、 下属对高管评估的有效方法

中央电视台有句广告语: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而对一个企业家而言,经过苦心经营、多年的创业奋斗赢得了市场,企业的发展就是硬道理!套用央视的广告语:心有多宽、发展就有多快!

1、将一年一度的年终人事评估改为公司发展中广开言路的常规制度,让其成为公司的一种独特的企业文化。药企HR部门可以在公司开通区域网的OA上体现该功能,员工可以在OA通告平台上对公司目前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公开董事长(总经理)个人邮件地址,员工也可以以邮件的形式向董事长(总经理)发送建议邮件。

评估意见及建议范文第3篇

通过开展“制度廉评”工作,我局将全面查摆和纠正制度在依法合规、权力配置、自由裁量、运行程序、监督制约等方面的问题,有效降低制度廉政风险,不断深化规律性认识,逐步形成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长效机制。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

(一)评估对象及评估重点

评估对象:1、我局起草制定中的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2、我局起草制定中的规范性文件;3、已颁布实施的我局代拟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4、已颁布实施的我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评估重点:涉及我局行政审批和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项目和资金管理、备案管理以及纪律惩戒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二)评估内容

1、评估廉洁性。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要求;是否落实了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的精神;是否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存在容易滋生腐败的漏洞。

2、评估合法性。是否符合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程序;权力取得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违法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背市场运行规则。

3、评估利益冲突。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

4、评估科学性。办事流程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备的论证、听取意见和风险评估;权力的设置是否明确、合理;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建立局党委统一领导、各科室配合协作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机制。我局成立以局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各科室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法规科及行政审批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责任分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分工。局机关各科室负责配合提供各自业务所涉的规范性文件,局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廉洁性评估工作。

四、评估程序和方法

(一)评估程序

1、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重大决策事项,按照“不评估不决策”的原则,合理制定评估方案,认真组织评估工作。

2、广泛研究论证,认真查找风险。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评估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各方面对于评估事项的反映和评价,认真查找评估事项中的风险点和不符合廉洁性要求的有关问题。对于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要组织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进行听证和论证。

3、提出评估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在充分论证和查找风险点的基础上,就评估的事项、廉洁性风险分析、评估的结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等提出评估报告。

4、认真组织落实,及时跟踪反馈。对于评估的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落实到实施方案中,并及时向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具体分类评估程序为:一是对我局起草制定中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评估小组办公室将草案的廉洁性评估作为文件形成的重要环节,在征求意见稿形成组织廉洁性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连同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同时报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是对我局起草制定中的规范性文件。评估小组办公室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连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是对已颁布实施我局草拟以市政府名义或本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评估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连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一并报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根据评估报告,对有修改权限的,经局党委集体研究后,重新或者补充性规定;没有修改权限的,向市政府提出修改意见。

(二)评估的方式

结合单位实际,采取自我审查、集体讨论、组织专门机构会审、专家论证、开展社会听证、公开征集意见、走访群众及有关单位等一两种或多种形式进行。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5月20日-6月10日)。组织局机关各科室要认真学习《关于在全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制定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实施方案,并报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立项阶段(2013年6月11日-7月31日)。6月中旬起,按照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工作要求、方式和程序,对正在起草和已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查摸底、清理、立项,对涉及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的制度进行初审,并于7月31日前将《起草中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对像登记表》、《已公布实施现行有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对像登记表》纸质表格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报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评估阶段(2013年8月1日-11月30日)。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2007年12月31日以后制定实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先组织力量开始自评。填报《起草制定中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已公布实施现行有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制度廉洁性评估汇总统计表》,迎接市制度廉洁性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的评估检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3年12月1日-12月31日)。把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与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压缩腐败存在空间;并对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巩固成果,建立完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长效机制,同时做好迎接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的重要意义,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把“制度廉评”作为反腐倡廉和建立惩防体系的主要抓手,纳入局局党委主要议事日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评估质量。将权力集中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相关规范性文件作为评估的重点对象,创新评估方式,规范评估程序,全面分析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廉洁性风险,既找准问题,又提出建设性意见。

评估意见及建议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关注民生、服务群众为主线,坚持纠建并举、重在建设、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民生工程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执行力、公信力、操作力,努力建设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民政管理部门。真正树立起民政部门“为民、务实、清廉”的新形象。

二、评议对象和内容

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本次行风评议的对象为:县局机关和各乡(镇、场)民政所。评议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评议内容:认真组织对民政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重点抓好20*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群众意见和建议,20*年县“政风行风热线”收集的群众意见和建议,本单位自查自纠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进一步解决执行力、公信力、操作力不强等问题,全面提高全县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水平。

三、评议步骤

这次评议活动按照省、市民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分级负责、下管一级、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成果共享的办法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对县民政局的民主评议工作,由市局评议办公室会同县局评议办公室组织实施;对乡(镇、场)的民主评议工作,由县局评议办公室组织实施。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从6月上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具体步骤如下:

(一)学习动员部署(6月上中旬)县局在6月中旬成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组织有关文件的学习,同时召开全县民政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民主评议各项工作。

(二)自查自纠(6月下旬—7月中旬)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管行风”的原则,县、乡两级民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针对本部门、本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县局于6月下旬下发《20*年全县民政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系列自查自纠活动。各乡(镇、场)民政所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于7月5日前报县局评议办。

(三)督促整改(7月下旬—9月上旬)重点抓好各被评单位20*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调查中收集意见、建议的整改工作,20*年县“政风行风热线”收集的群众意见、建议、“民政519热线”、“民政工作请您评”信箱、“民政工作请您帖”栏目和20*年本单位、本系统自查自纠中收集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开展清理、建立、完善有关机关执行力、公信力、操作力方面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性的规章制度。各乡(镇、场)民政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整改方案及督促整改落实情况于9月15日前报县局评议办。

为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县局将适时派出由局分管领导带队的督查组,对各民政所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开展“回头看”(9月中旬-9月下旬)。县局于9月份对今年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开展“回头看”,巩固活动成果。各乡(镇、场)民政所要认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回头看”活动,对收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重新进行一次核查,尤其是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一次回访。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及时进行跟踪问效,确保群众真正满意。同时,认真做好交叉检查评估的准备工作。9月20日前,将开展“回头看”情况上报县局评议办。

(五)检查评估(10月上旬-10月下旬)。县局将组成若干个考核小组,由局领导带队,对各乡(镇、场)民政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具体评估标准另发)。全县民政系统将接受省、市评议办公室联合检查评估。

(六)总结表彰(11月份)。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结果,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县民政局对获得全县民政系统前三名的乡(镇、场)民政所,将通报表扬。县局对获第一名的直接列入年度综合先进;对排名后三位的,予以通报批评,最后两位的取消综合先进评选资格。如因此而造成全县民政系统政风行风评议在全市排名后三位,县局还将按照县局评议办的奖惩规定作出处理,涉及干部管理权限的,向当地党委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县局挂点督导领导在县局班子会上作出检讨,在全县民政系统通报批评,并将通报情况报市、县相关部门。

四、评议方法

(一)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

1、对县民政局的群众满意度调查。由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采取电话访问的方式进行。各乡(镇、场)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调查样本库建立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样本库按以下三个步骤建立:(1)县局向市局民评办填报民生工程、服务对象类别和数量表。主要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优待抚恤政策落实情况和社会慈善事业受益对象救助情况。(2)由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抽样人员根据县局向市局提供的服务对象类别和数量表,制定各被评单位抽样样本框。(3)县民政局按照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制定的样本框组织乡民政所采集样本,并对采集的样本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和审核,抽查审核后于6月底前报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在群众满意度调查中,如发现某个民政所提供虚假服务对象名单,发现一例扣该被评民政所群众满意度调查总分的0.5分,扣分上限为5分。各乡(镇、场)要积极配合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做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调查样本库建立工作,确保提供的单位准确。同时要加强与被提供对象的联系,向他们介绍民政部门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2.对乡(镇、场)民政所的群众满意度调查。由县局评议办会同县统计局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1)由县统计局制定群众满意度调查取样样本框,明确取样成份、数量;(2)由县纠风办会同统计局按照市统计局提供的样本框采集样本,并在6月底以前汇总上报;(3)由县局评议办会同县统计局随机抽取样本框对象进行抽样式满意度调查。

(二)检查评估

1、对县民政局的交叉检查评估。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会同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于10月份对县民政局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交叉检查评估。检查评估主要围绕20*年自查自纠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整改落实情况、20*年全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调查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整改落实情况、20*年县“政风行风热线”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的内容进行。

2、对乡(镇、场)民政所评议对象的检查评估。由县局组织进行检查并集体评分,主要内容为20*年全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中收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20*年县“政风行风热线”收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和20*年本系统、本行业自查自纠中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

(三)集中统分

1、对县民政局的评议分数统计。根据群众满意度调查、检查评估情况进行综合打分,采取百分制计分,计分方法如下:(1)群众满意度调查占民主评议总分的70分。采用“多指标综合计分”,分“总体满意度评价”和“工作中存在不良行为评价”两大部分,其中,“总体满意度评价”占群众满意度调查总分的70%,设定“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五个等次,对应分值为0.9、0.8、0.7、0.6、0.5;“工作中存在不良行为的评价”占群众满意度调查总分的30%,设定“不存在”、“有但不严重”、“严重”、“非常严重”四个等次,对应分值为1.0、0.8、0.7、0.5。(2)交叉检查评估占民主评议总分的30分。

2、对乡(镇、场)民政所的评议分数统计。根据群众满意度调查、检查评估的结果综合打分。采取百分制计分,计分方法为:(1)群众满意度调查占民主评议总分的70分。其中正向评价占70%,设定“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对应分值为0.9、0.8、0.7、0.6;反向评价占30%,针对不良行为设定“不存在”、“不严重”、“严重”三个等次,对应分值分别为1.0、0.8、0.7。(2)检查评议占评议总分的30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县局成立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和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切实提高全县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乡(镇、场)民政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积极组织。通过动员学习,要形成严肃认真、高度统一的思想,上下联动、互相支持的团体精神。

(二)着力整改,务求实效。今年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要在去年评议的基础上,将抓好整改落实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按照实事求是、边评边改的原则,将回应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利益作为评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将整改工作始终贯穿于7政风行风评议的全过程,切实解决民政系统自身作风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三)巩固成果,突出特色。要坚决防止“评时一阵风,评后就放松”的现象,做到平时与评时一个样。要继续巩固去年政风行风评议的成果。要把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与民生工程的工作任务结合起来,与民政事业发展特色结合起来,与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在按时保质完成规定动作的同时,创造性地设计自选动作,充分展示民政系统的特色。

评估意见及建议范文第5篇

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组织部长为副组长,组织、编办、人社、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机构编制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编办牵头组织评估工作。出台《蒙阴县机构编制评估办法》,细化评估指标体系。在前期走访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精心设计了《蒙阴县机构编制评估表》,具体包括机构编制情况调查表等共计14项,每一项又设计了若干小项,把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具体明确的分列在指标体系中,为开展评估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找准切入点,试点总结评估办法和步骤

蒙阴县是农业大县、临沂饮用水源地、部级生态示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成为各级关注的焦点、热点,农业综合执法平台建设也成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执法工作由农业、公安、工商、质检、畜牧等单位联合实施。农业部门多次反映工作中存在各职能部门机构设置与现代农业快速发展不相匹配、执法主体多头管理的现象,原有的机构编制资源与快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等问题。我们借势把县农业局等相关部门作为首批机构编制评估工作的试点部门,采取 “走出去、走上门”的方式,上门评估,上门服务,深入沟通。采取“提出问题、抓住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步步深入的方法,展开试点性评估。

三、固化评估流程,深入推进评估工作

一是评估预告,明确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将评估时间、内容和指标以及报送自评报告等事项通知被评估部门。二是部门自评、抓住问题。部门按照“三定”方案和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相关要求,逐项填写下发的《蒙阴县机构编制评估表》所列事项,认真梳理和总结本单位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履职及机构编制情况,形成详实的自查报告,上报评估领导小组。三是实地评估、分析问题。结合部门自查情况,专业人员深入反复地进行实地评估检查,查阅机构编制管理台账档案资料、查看机构编制运转情况、调看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数据库。召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专业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典型科室全体人员三个层面的座谈会,进一步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正在开展的全体人大代表评议政府部门履职活动,征求部分政协委员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及时将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被评估部门。四是评估落地、解决问题。实地评估结束后,我们将评估报告的书面形式上报评估领导小组各成员,进一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评估部门。将分析查找的问题梳理分类进行解决。由编办和部门沟通协商解决的及时解决;提交县编委会和县委县政府研究解决的按程序办理;暂时不能解决和县里解决不了的,上报上级编办逐步进行解决。

四、注重实效,评估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