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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异议申请书

评估异议申请书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第1篇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3、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来源:文章屋网 )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维护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估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价是指一宗地产或多宗地产在一定权利状态下的某一时点的价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土地估价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宗地地产进行评估和计算。

第五条  土地估价工作应遵循合法、真实、公平、可行的原则,土地估价的价格不得低于西宁地区的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第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土地估价: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投资联营、联建、入股的;

(三)企业兼并、分立、拍卖、破产、股份经营、清产核资等;

(四)外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

(五)依照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

(六)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必须估价的土地。

第七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估价工作。

物价、城建、财政、国有资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估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估价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土地估价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其中取得土地估价师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不少3人,除专职人员外,可以聘请兼职人员,但专职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三)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第九条  申请从事土地估价的机构,须向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经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审批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核准营业登记。

第十条  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土地估价机构,应于登记后30日内到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办理土地估价资格证书,持土地估价资格证书到市物价局办理土地估价收费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审验制度,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土地估价资格证书每年审验一次。有效期满前,土地估价机构应持工作报告,人员状况和5个典型估价实例等材料,向发证机关申请登记,经发证机关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对所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对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提供的土地登记证明材料,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公开引用和转让;

(四)有关土地估价成果,应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经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和市物价局确认、备案后方可提供给委托人。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取消其土地估价资格,市物价局收缴其土地估价收费许可证。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连续二年未进行土地估价工作的;

(三)土地估价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四)未取得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和年审不合格的。

第三章  估价程序和审核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立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材料等向市土地规划管理局申请评估立项;

(二)委托评估。被评估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在准予评估立项后,向指定的土地估价机构提交估价委托书,并签订“土地估价协议书”;

(三)土地估价。土地估价机构按“土地估价协议书”和国家有关土地估价规定的要求,完成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四)评审确认。土地估价机构将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报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市物价局审核确认后,连同地价确认表一并提供给扫托方使用。

第十五条  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市物价局在接到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等资料30日内组织审核确认。委托方对所确认的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估价机构申请复查,估价机构在10日内应作出复查决定,委托人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15日内向市土地规划管理局申请确认。

第四章  土地估价收费

第十六条  进行宗地地价评估,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土地估价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各自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应在“土地估价协议书”中明确表述。土地估价机构可先预收50%的评估费用,其余费用在提交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和地价确认书后15日由委托方一次付清。

第十八条  异地执行估价的评估人员的差旅费由委托方承担,不计入土地估价收费标准内。

第十九条  对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土地估价收费,比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条  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收费票据,收费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收费票据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评估费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用地单位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与土地估价机构串通作弊,致使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有权追究用地单位或土地估价机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吊销其土地估价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玩忽职守,致使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可以对其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重新评估或另行指定土地估价机构评估,评估的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不按协议规定时间提交土地估价成果,或泄漏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按法律程序要求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收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取消其土地估价资格,市物价局收缴其土地估价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土地估价人员在估价工作中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第3篇

1.1申请探矿权

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把申请书及一定金额的申请费按规定的方式递交到矿区所属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部(DMR)地区部长办公室。地区部长将会检查申请书递交的地点和方式、交纳的申请费情况,并且检查是否有其他人对同一土地上的矿藏持有探矿、采矿权或采矿证。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并且没有其他人对同一矿藏和土地持有探矿或采矿权或许可,则地区部长必须接受申请。当申请书不按照以上方式递交时,地区部长会拒绝申请书。若拒绝申请,地区部长必须在收到申请书后14d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其申请书已被拒绝,并向其归还申请书。

1.2公开咨询程序

若接受申请,则进入3个独立的公开咨询程序:aDMR地区部长公示及异议程序;b申请人告示及公开咨询程序;c《环境管理方案》(EMP)的准备及递交。3个程序同步开展但商讨过程单独进行。1.2.1DMR地区部长公示及异议程序1)地区部长在接收申请书后14d内告知申请人探矿权申请已经被接收,并要求申请人递交1份EMP。2)地区部长以书面形式告知土地所有者或合法占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探矿权正在被申请并与之协商,在告示发出30d内递交他们的意见。公示需张贴在地区部长办公室的信息公告栏上,并且必须出现在以下至少1个地方以上:省级报纸、当地地方法院或在当地发行的地方性或全国性报纸。1.2.2申请人告示及公开咨询程序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探矿权申请告知土地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包括农场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并与之协商。在收到来自申请人的协商结果和EMP后,如果申请书符合规定要求,地区部长就把申请书移交给部长以便审核。部长将会审核申请人的财务来源和技术能力,如活动可能产生的开支、申请人遵守《矿山健康安全法》的能力及申请人不能违反《矿产石油资源开发法》(MPRDA)的有关规定。部长还会与分管环境法律有关的国家部门商议,征求这些国家部门的意见。因此,申请书需表明探矿活动不会导致不可接受的污染、生态恶化或环境破坏。1.2.3EMP的准备及递交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地区部长通知后30d内递交EMP。部长在认真考虑其他管辖环境事务法律的国家部门意见或地区采矿开发和环境委员会(RMDEC)的建议信后才有可能批准EMP。EMP材料的要求:EMP必须建立与环境有关的信息,包括对环境的保护措施、开采对环境的补救措施和环境管理的目标。另外,申请人须在EMP中附上与土地所有者协商的记录和结果,并把他们所提出的意见在EMP中阐述出来。如果部长决定拒绝授予探矿权,他必须在30d内以书面形式将拒绝决定及其理由告知申请人。

1.3获得土地使用权

获得探矿权并不意味着就拥有土地使用权。获得有效探矿权后,其持有人及员工便可以进入探矿权所覆盖的区域进行勘探活动。探矿权持有人可以携带必需的设备,机械或器材进入土地,也可以进行任何以探矿为目的的基础建设。但是,在使用土地前,为了做出合适的使用安排,持有者必须再次告知协商地主或土地合法占有人,与他们签订合适的土地使用权协议。探矿权持有人只能够移动和处理探矿活动中发现的矿石,作测试和分析之用。没有得到部长的书面许可,持有人不能移动和处理大块的矿样。如需移动和处理大块的矿样需要向DMR进行额外的申请,同时也需要1份对EMP的补充说明。

1.4承诺与执行

探矿活动必须遵照勘探工作计划表和EMP。进度报告及EMP评估报告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通常是每2年)递交给地区部长。如果探矿活动违反了《矿产石油资源开发法》的规定(或探矿权、勘探工作计划表或EMP),部长可以取缔或暂停探矿权。但是,探矿权持有人可以有1次纠正违法行为的机会。探矿权持有人任何不遵守EMP或MPRDA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而且,不遵守EMP将可能导致探矿权被收回,并有可能对今后采矿权的授予也产生影响。这是因为你必须遵守MPRDA才能获得授予采矿权。

1.5探矿权的有效期

探矿权的有效期由部长决定。但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探矿权也可以申请延期,但只能延期1次并且不超过3年。

1.6保证金

《矿产石油资源开发法》及《环境管理方案》要求,对环境管理和修复的保证金需在EMP获批前提供。对于保证金的划款方式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每年对提供给DMR的保证金的充足性进行评估,并且在有必要时进行调整。作为利益相关方,有必要每年对保证金进行追踪。如果持有人未能采取必要的恢复和整改措施,DMR将使用探矿申请人在探矿权申请阶段的保证金去实施这些措施。

2采矿权申请步骤

2.1申请采矿权

与探矿权的申请类似,也是先将申请书递交给DMR地区部长并被其接纳。接着进行3个独立的公开咨询程序:aDMR地区部长公示及异议程序;b申请人告示及公开咨询程序;cEMP的准备及递交。即告知申请人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递交EMP以待审批。

2.2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任何申请采矿权的人员都必须做环境影响评估(EIA),并且提交1份环境管理方案(EMP)。EIA需要准备1份调查报告和1份环境评估报告。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采用的调查方法;采矿前的环境状态;采矿对环境、社会和文化有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积累的影响);预期采矿是否合理使用、开发土地;使用的采矿方法;停止采矿后的影响;利益相关人的参与程序及其观点疑问;EIA报告中所需进一步调查的内容及程度等。

2.3环境影响评估的主要内容

递交调查报告后,地区部长将要求申请人递交1份EIA报告和1份基于EIA报告的EMP;如果获得授予采矿权,这份文件将成为基础文件,用于指导矿山的环境管理。EIA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采矿作业、土地的使用或开发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减轻影响的措施;利益相关人在评估中参与程序的细节,及他们提出的疑问;对有关预测方法、基本假设及在收集所需信息时遇到的不确定性的报告;1份对监测安排和环境影响管理的说明。

2.4EMP的主要内容

在调查报告中对进一步调查研究所做的承诺,同时也要阐明政府、国家机关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实际上,EMP也是构成EIA报告的一部分,包括以下内容。1份说明书,阐明对矿山关闭的环境方针及具体目标,采矿作业造成对环境影响的管理,社会劳工计划中确定的社会经济情况;1份综合说明或大纲,阐明如何实现这些方针及目标。1份说明书,阐明环境影响、社会经济、采矿管理等的历史文化发展;为实现EMP中的方针及具体目标而采取的行动计划,包括1份时间计划表,用来执行这些计划;对环境突发事件及其补救的处理程序;监测及EMP考核评估;执行EMP的保证金,必须包括对划款方式的额度和详情的评定;1份环境意识计划;支持的信息和专家报告;对遵守MPRDA及其条例规定的承诺。一旦收到申请人的协商结果和EMP后,地区部长必须把申请书递交给部长,以便审核申请书是否遵守规定的要求。这些要求是关于以下几方面的:矿藏是否得到最合适的开采、申请人的财务来源和技术能力、申请人为达到社会劳工计划目标所做的准备(包括财务上的)、申请人遵守《矿山健康安全法案》的能力以及申请人没有违反《矿产石油资源开发法》(MPEDA)的任何规定。除此之外,申请书必须表明采矿活动不会导致不可接受的污染、生态退化或环境破坏。

2.5采矿权的有效期及延期

采矿权有效期已在矿证上注明,不超过30年。申请采矿证延期的,采矿权持有人必须以规定的形式向相关的地区部长办公室递交申请书,同时缴纳申请费。

3开采注意事项

南非是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对环境保护执行的力度相当严,此外,对劳工的保护也很严。在南非投资矿权,一定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总的来说指导监管采矿业的基本法律有2部:《矿产石油资源开发法》和《采矿章程》。从笔者所在的矿山企业在南非这几年的开采来看,可以归纳出以下的几点注意事项。

3.1对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

不管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的取得,都要求有1份获批的《环境管理方案》(EMP),这是基础文件,上面有很多具体的环境保护要求。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EMP上面的内容具体落实,否则就有可能被暂停或者取消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风险。南非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很细,中国企业初到南非投资,往往重视度不够,最终导致影响正常的生产。

3.2对复垦工作的要求

《矿产和石油资源发展法》第38(c)(ii)条规定,复垦必须为采矿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必须与采矿活动同时进行。因此,企业在采矿时一定要按照详细的复垦计划,注明开采及复垦的方向,并确保开采与复垦同步进行。曾有中资矿山企业在生产剥离时,因把废石堆放在远离采挖点的地方,而被书面警告,认为这会拖延复垦工作进行。

3.3对社会劳工计划的要求

南非是法律制度较健全的国家,其对各行业员工的雇佣、工作时间、薪酬、假期、解雇等均有严格规定。南非工会组织势力非常强大,企业应当注意与工会做好沟通。南非面临的最大挑战是贫困和失业。因此,国家劳工部特别注重企业对其员工的各种技能培训及住房计划。企业要将其列入《社会劳工计划》,此外,还要在计划中对员工在矿山关停后的就业处置做出妥善安排。

3.4企业使用地下水的要求

企业使用地下水,必须要获得水务部的相关授权。地下水的使用目前不收费,但要按照实际使用量每月上报水务部。曾有中资企业未及时向水务部申请使用地下水,导致了采矿权被暂停。

4南非矿业投资前景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第4篇

乙方:_____移民留学服务中心

双方就合作开展有关到______技术移民/留学业务,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的职责

1.负责向甲方提供由澳洲政府批准的有关营业执照,移民执照等文件;

2.负责向甲方提供______国情,移民政策与法规的详细资料;

3.向甲方业务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____________定居政策变化的最新信息;负责回复甲方提出的与业务有关的咨询;

4.负责终审与鉴定定居申请人(以下简称“客户”)的申请资格;

5.负责指导客户准备各种必要的申请材料;

6.负责客户与____________政府移民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联系,包括代客户提交评估申请,递交签证申请等;

7.负责定期将定居申请人的申请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甲方合作者;

8.当客户获得签证后,为客户提供有偿的后续服务,如接机,安排住处等服务。

二、甲方的责任

1.作为乙方在中国的,开展有关___________的定居服务;

2.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业务推广手段(包括广告宣传),进行业务推广活动;

3.组织“定居报告会”,由乙方负责派专家赴会,向客户讲解有关国家的定居法律政策;

4.提供长期固定办公地点及配备专职业务人员;由专职业务人员负责接待客户,并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初步评估;将初步评估结果迅速转达乙方,以便由乙方对客户申请尽快作出 最终评估;

5.在乙方确定受理客户申请后,与客户签署合同,并负责向客户收取所规定的各项申请费用;

6.将客户准备的各种材料,及时递交乙方;

7.将客户提供的各种前期必须支付的申请费用,及时支付给乙方;

8.负责监管客户所交的服务费用;

如果客户申请成功,及时负责将属于乙方的款项,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或由乙方指定人员前来提取;

如果客户申请失败,负责按与客户签署的合同规定将款项及时退还客户。

三、业务收费标准,双方收益分配原则及其付款方式

1.职业评估费:所有客户的文凭,专业证书和工作经验需经____________移民部指定的有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评估费,从___________美元到_________美元不等。预收_________美元押金,多退少补(如配偶也需评估则收__________美元押金)。此费用应如数缴纳给有关鉴定评估机构。甲方需将客户的评估材料及评估费押金一并如数支付乙方。如客户评估失败按实扣评估费并扣__________美元服务费;

2.签证审理费:__________美元。此项费用是____________政府移民部审理客户定居申请的费用,故此项费用需如数缴纳给有关国家的移民部;甲方需将客户签证材料和签证费用一并支付给乙方,即使客户申请失败,此项费用也不返还给客户 ;

3.服务费,技术移民__________美元。此项费用为甲方与乙方共同业务收益,并按以下的比例进行分配:甲方得__________美元,乙方得__________美元。如非客户个人原因申请失败,退__________美元,扣__________美元,甲方得______美元,乙方得______美元。如因客户中途中止申请,或提供虚假材料,被移民局查出,或不能提供应该提供的材料(如护照、无刑事犯罪公证、存款证明、合格的体检表等),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能成行,所收费用不退。以上费用在客户获得签证后由甲方支付乙方。

四、甲方如不按规定(附操作程序)收取客户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办理公证、护照、体检、机票费用由客户自理。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有效期两年。如双方无异议可以延长____年。

甲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第5篇

 

青岛地铁工程是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为做好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确保地铁4号线沂水路站按计划开工建设,做好相关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人

市南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市南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承办单位

市南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

市南区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范围

江苏路6号乙栋7户甲房屋(门牌号为江苏路4号甲),江苏路13号小扬州宾馆建筑物(含门牌号江苏路11号甲、江苏路11号乙)的合法房屋。

六、房屋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为本方案第五条所列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

征收所有权共有房屋,所有被征收房屋共有人作为被征收人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七、签订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示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持房屋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到房屋征收部门公示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地点与市南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市南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或市南区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根据市南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或市南区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办事处通知的时间搬迁腾房。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和搬迁腾房期限另行公示。

八、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私有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

积为准;

(三)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计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设手续的

房屋和计租表上未载明建筑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房屋计租表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房屋计租表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九、补偿方式

本项目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补偿方式。

十、住宅房屋应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

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

(四)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按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十一、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第十条确定的应补偿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货币补偿金,并增加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的5%作为奖励,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计发。

十二、征收住宅房屋选择异地房屋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第十一条确定的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存在差价的,双方应结算差价款。

本项目异地补偿房源为李沧区青岛酒店管理学院西侧新建商品房,具体户型图、面积等异地房源信息和选房定位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示。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规定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选择异地房屋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6万元的奖励,逾期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十三、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承办单位公示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1万元的速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四、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200元计发。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起算时间支付至2021年10月31日。

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上述过渡期限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十五、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选择参照非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按照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一)房屋坐落于沿街底层且用于商业或服务业用房的;

(二)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年以上,并有纳税

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注明的

营业地点一致。

对选择按照住宅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的有关规定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十六、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货币补偿金。

(二)异地房屋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第十一条确定的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存在差价的,双方应结算差价款。

本项目异地补偿房源为李沧区青岛酒店管理学院西侧新建商业房屋,具体户型图、面积等异地房源信息和选房定位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示。

(三)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承办单位公示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每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1万元的速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七、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金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发,总额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金:

1.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用途,或经区政府按规定程序认定为非住宅用途的;

(2)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在近3年内有纳税记录;

(3)房屋权属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址相一致。

对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或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具备上述第1条第(2)、(3)款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实际经营面积和本方案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2.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营业性和非营业性划分为:

(1)商场类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等)、商铺类建筑(门面房、商铺等)、旅馆类建筑、餐饮类建筑、娱乐类建筑等。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2)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3)工业类建筑(厂房、仓库等)、办公类建筑(行政办公楼等)和公共类建筑(图书馆、博物馆等)。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3.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第2条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近三年的会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由被征收人从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4. 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过渡期至2021年10月31日。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过渡期限交付补偿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上述标准双倍逐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三)上述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后一次性支付,属于私有房屋的支付给被征收人,属于公有房屋的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十八、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住宅房屋装修补偿费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如被征收房屋集中安装燃气、供暖设施,由被征收人提供集中安装的相关证明,经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进行补偿。

非住宅房屋装修补偿费由依法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十九、房屋征收评估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房屋征收承办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承办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二)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公告之日。

(三)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十、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房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补助,由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十一、公有住宅房屋征收

公有住宅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但下列三种情形除外:

(一)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且被征收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征收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对原房屋承租人进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的产权归原房屋承租人。

(二)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同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本方案规定计算的货币补偿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征收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余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与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异地房屋补偿。补偿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二十二、其他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组织实施。

(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权属证书交房屋征收承办单位,由房屋征收承办单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不能提交原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将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