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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管理转正申请书

仓储管理转正申请书

仓储管理转正申请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和特种储备粮,下同)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储备粮代储活动是指除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粮行为以外的其他储存行为。

第三条申请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方可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或在情况紧急等特殊条件下,需要代储中央储备粮的除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分中央储备粮粮食类代储资格和中央储备粮油脂类代储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报批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报批工作。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从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积极协助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代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六条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具有容量3000吨以上(含3000吨)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的要求。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仓房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设施;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设备的要求,一般应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六)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公路,交通便利;

(七)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八)在提出申请的前两个年度内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连续发生严重亏损。

被取消资格不满3年或者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行为的,不授予资格。

第七条对于承担中央特种储备粮和按照中央储备粮布局要求确需定点的地方,审核机关可将第六条中有效仓容容量的要求降低到1万吨(含1万吨)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对于边防、海岛及其它特殊地区企业的核准条件,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章资格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需向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明;

(四)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仓房条件、检测条件、粮仓设备条件等情况的认定资料;

(五)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九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每年定期进行,具体时间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能当场作出受理意见的,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同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资格条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按要求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发文公布并颁发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对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作出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延续申请。

取得资格但3年内未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再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选定承储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的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从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

第十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确定代储企业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抄送代储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

第十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排给代储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指标数量不能超过获得资格的仓容容量。

第十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定期检查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的储存行为,并及时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掌握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资格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

(一)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存在隐患;

(二)未按中央储备粮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填报统计报表;

(三)储存中央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并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管理档案。情节严重或限期改正后仍不合格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并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其承储的中央储备粮: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发生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三)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对中央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五)代储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认定证书行为的;

(七)代储企业发生变化,不能继续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

第二十二条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并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其承储的中央储备粮:

(一)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发生粮食霉变、陈化、油脂酸败、盗窃、火灾等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含1万元)以上;

(二)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挤占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套取中央储备粮差价、虚报冒领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的行为;

(四)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数量;

(五)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六)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转手委托其他单位代储;

(七)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储存、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第二十三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事资格审查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或者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而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以及其他行为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选择未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承储中央储备粮,或者其他行为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必须在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向审核机关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未获得资格的,不得再承储中央储备粮。

第二十八条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抄送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仓储管理转正申请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合同法 证券 仓单

《合同法》首次较全面地规定了仓单的主要问题。但《合同法》实施已近13年之久,仓储业并没有广泛采用《合同法》意义上的仓单,更多和更普遍的做法仍然是填发入库单等存货凭证。

一、仓单的性质与作用

仓单代表的是一种权利,为广义证券之有价证券。 因为:1、仓单为提取货物的凭证(第387条前段)。2、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亦必须通过仓单背书的方式进行(第387条后段)。仓单是债权证券、不完全文义证券、 要因证券、 缴还证券。

仓单具有如下作用:

1. 仓单为保管人收到仓储物的凭证。《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该规定明定给付仓单为保管人的法定义务,保管人亦不得在仓储合同中以格式条款排除该义务。 一旦保管人给付仓单,即表明保管人已经收悉仓储物。

2. 仓单是仓储合同的证明。当事人以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时,仓单为仓储合同内容的证明。当仓单转让后,仓单的记载内容为保管人所承担义务的内容的最终证明,仓单持有人与保管人基于仓单这一有价证券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3. 仓单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第392条)。换言之,保管人只能在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出示仓单后才能交付仓储物。

4. 仓单是持有人对仓储物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一方面,仓单持有人可以出示仓单后要求检验仓储物、提取样品等;另一方面,仓单持有人可以通过转让仓单而转移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持有仓单就是拟制占有仓储物。

二、仓单应用中的法律问题

1. 仓单的填发

《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依该条的文义,无论存货人是否需要仓单,保管人均应填发仓单(第385条),存货人提取货物时也应当出示仓单(第392条)。

这种规定并不符合将仓储合同权利仓单化(提取仓储物权利证券化)从而便利货物流通之本意,反而使保管人与存货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化。意大利民法典、我国台湾民法以及德国、日本商法、韩国商法等立法例均规定,应存货人的请求,保管人才出具仓单。 这种规定一方面符合实际交易状况(如存货人不打算转让提取仓储物之权利而不需要仓单),另一方面将是否通过仓单转让而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留待存货人决定。这种规定真正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理念。现行法下,宜将第392条理解为命令性规范,如当事人不要求填发仓单的,保管人可不出具仓单而仍然填发入库凭证。

2. 仓单填发的时间

《合同法》没有规定保管人填发仓单的具体时间。结合第384条关于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的规定,以及第386条仓单记载事项之仓储物的规定,应理解为保管人给付仓单的时间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且保管人验收货物之后。因为:(1)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为保管人填发仓单的根本性前提,无仓储物的交付自然无所谓填发仓单。(2)仓单保管人验收入库仓储物为保管人填发仓单的必要前提,否则仓单无法真实记载“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第386条第2项)。

3. 仓单记载事项

《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了仓单的记载事项。该规定与我国台湾民法以及日本、法国、德国其他各国立法对仓单记载事项之规定,实质内容基本一致。但我国《合同法》规定仓单应记载仓储物的损耗标准,这是其他立法例没有规定的记载事项。

尽管各国法律均规定了仓单应记载的事项,问题是仓单欠缺某项或若干记载事项,是否影响仓单的效力?日本旧时判决和部分学者认为,欠缺某项内容即足以使仓单无效,但其后的判决及多数学者均认为,即使欠缺某些记载,但如果仓单的已记载事项足以知晓仓储物的性质和数量,仍然有效。此解释值得赞同。

4. 仓单的种类

《合同法》第386条关于仓单的记载事项之第一项即为“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也就是说,仓单的抬头应当具体明确。因此仓单有记名式抬头自无疑义。

问题是如仓单记载为指示抬头或空白抬头,是否该仓单即为无效?

意大利、日本、我国台湾等立法例虽然也规定仓单应记载存货人的姓名或名称,但没有不承认可以为指示抬头的仓单,即记载为凭存货人指示就是记载了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我国海商法也规定了提单应记载收货人的名称,但指示抬头的提单也是属于记载收货人的名称。从仓单作为法定指示证券的类型而言,允许指示抬头应为其当然之义。因此,仓单可以为指示抬头。

就仓单可否为无记名抬头,我国台湾以及外国立法与学说可资参考和借鉴。日本商法第599条第2项规定仓单应记载“寄托人的姓名或商号”,学者曾对未遵循该规定之仓单的效力有争论:有主张不得填发无记名式仓单,也有主张可以填发无记名式仓单。自改正商法第59条规定支票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准用于以金钱其他物或有价证券的给付为目的之有价证券,现在日本多数学者认为仓单可以为无记名式。 瑞士债法第482条第2款明定仓单可以为无记名式,学者自无争议。德国商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法院判例及多数学者均主张仓单可以为无记名式。 我国台湾民法亦未曾明文规定仓单可否为无记名式,学者意见也不一致,有认为可以为无记名式,亦有学者主张仓单不得为无记名式。

但依我国法,仓单不应为无记名式。因为:(1)与仓单性质及作用最为类似的提单可以为无记名式,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海商法第79条第2、3项)。(2)其他具有给付内容的有价证券,如可以为无记名式,则必然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3)对票据这些更应具流通性的有价证券,法律尚且不允许无记名式,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仓单这种准流通有价证券则更不应为无记名式,这是举重以明轻之当然解释结论。(4)如果仓单可以为无记名式,则可能凭交付而转让,既不符合《合同法》第387条关于仓单背书转让须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规定,也必将在一定程度使该条规定形同虚设。(5)仓单表示的权利为提取仓储物,该权利的特性在于债权,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不明示债权人,债务人不能履行给付义务。在逾期不提货时,保管人也难以依《合同法》第394条向仓单持有人催告。因此,仓单的种类有二:记名仓单、指示仓单。

5. 仓单的填发份数

关于仓单的填发份数,各国立法例有三种:一单主义、两单主义、一单与两单并用主义。以德国法为代表,包括美国、荷兰、西班牙等采一单主义,保管人仅填发一张仓单,该仓单既可以转让,也可以出质。以法国法为代表的立法,包括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日本、我国澳门等采两单主义,也称复券主义,保管人填发两张仓单,一为提取仓单,用以提取仓储物,并可以转让,一为出质仓单,用以出质作为担保。以俄罗斯法为代表的立法采一单与两单并用主义,即保管人既可以填发一张仓单,也可以填发两张仓单。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定仓单的填发份数,但应理解为立法采一单主义,即保管人仅填发一张仓单。理由在于:(1)采两单主义、一单与两单并用主义的立法例,均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仓单的份数,一单主义的立法例不规定仓单的份数。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仓单份数,其立法与一单主义立法例相同,应视为我国采一单主义。(2)我国担保法规定仓单为可以出质的权利凭证,没有规定仓单出质时应使用设质作用的仓单,仅规定仓单可以为质押的权利凭证。这与规定出质仓单之两单主义立法例有别。(3)《合同法》明定仓单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担保法又规定可以仓单出质,对法律上的同一概念,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否则应理解为其含义相同,即仓单既可以提取仓储物又可以用以出质。由于仓单既可以提取货物又可以出质,自然为一单主义立法例。

6. 仓单的转让

仓单转让就是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仓单转让需履行法定的形式,即由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第387条),背书和保管人的签名、盖章两要件缺一不可。仓单的背书是指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背面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或姓名并将仓单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

仓单的转让只是存货人将提取货物的请求权转让给仓单持有人,并非仓储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因为:(1)第387条明文规定了仓单转让为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并且如果仓单转让仅仅是提取仓储物权利的转让,则保管人不能对仓单持有人行使基于仓储合同对存货人的抗辩,这也有利于仓单的流转。(2)当受让的仓单不能提取仓储物,或者提取的仓储物的质量与仓单记载不符,除非是应当由保管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或者风险已经转移至买受人时才发生如此不能提取仓储物或质量不符的事项,否则应当由出卖人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 因为出卖人没有履行权利担保的义务。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仓单以替代货物交付时,出卖人应保证仓单所代表的货物与仓单记载一致。

仓单转让必须履行法定的两个程序,即首先由作为出让人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然后由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出让人的背书行为并不能够导致仓单转让行为的成立,须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为表现形式的辅助法律行为方能成立仓单转让行为。

《合同法》尽管没有规定仓单背书的方式,但笔者认为,仓单不允许空白背书。理由在于:(1)指示提单与仓单都是法定指示证券,或称法定背书证券。指示提单可以空白背书转让,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仓单可否空白背书转让,法律没有规定,意味立法者并不打算允许仓单也如同提单一样可以空白背书,因此当解释为法律不允许其空白背书转让为妥。(2)我国现行法对票据转让尚且不允许空白背书转让,对流通性差于票据的仓单则更不能允许空白背书转让。(3)如允许仓单为空白背书,则无异于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仓单可以为无记名式。

7. 仓单质押

仓单可以质押,仓单质押合同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依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仓单质押合同为实践合同,仓单质押合同的成立时间为仓单交付给质权人时。仓单出质人在达成仓单质押合同的意思一致后,拒绝交付仓单的,质押合同不成立。但出质人应依照《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承担缔约过失之损害赔偿责任。

仓单出质不需要背书,只需当事人就仓单出质达成一致并交付仓单即可。因为:(1)《合同法》第387条规定的仓单背书为转让仓单的程序与要件,换言之,只有在转让仓单时才需要背书。(2)担保法与《合同法》都没有规定仓单出质应当背书,这有别于票据法第30条关于票据出质(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应当背书的立法例。我国立法欠缺有价证券可背书设质的一般规定,如果立法者认为仓单出质应背书,必然会设明文规定。(3)担保法明文规定仓单出质的要件仅仅是订立质押合同并交付仓单。因此,应解释为仓单出质不需要背书,如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不产生仓单背书的法律效果,也不产生将仓单出质的效果。事实上,我国目前仓储业已经使用的仓单,如各种交易所的标准仓单,均无出质背书的做法与规定。

8. 仓单的分割

仓单的分割就是将一份仓单分割为数张仓单,分割后的各仓单数量之总和等于原仓单数量。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仓单分割问题。但学说均认为,应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请求,仓单可以分割。从鼓励交易的合同观念出发,理应允许仓单分割,方便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将仓储物的部分予以出卖,或者用以出质。但仓储物依其性质无法分割者,或者分割后不能维持仓储物储存时之性质的,不应允许分割,除非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分割前,经与保管人协商而变更仓储物的品种、数量和质量等。分割后的各仓单除与原仓单数量不同外,其他记载事项应具有同一性。

实务中,仓单分割既可以一分为几,也可以几分为几,即多份仓单整合后再分割为多份仓单,但应当以仓储物的品名、质量、包装等事项以及存货人为同一人为限。分割仓单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将原仓单交还保管人。

9. 仓单的丧失与补救

我国台湾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仓单如遗失、被盗或者灭失的,权利人可以依照公示催告程序,宣告丧失的仓单无效,经法院除权判决宣告仓单无效后,原持有人可以主张仓单上的权利,也可以请求存货人补发新仓单。日本商法第605条则规定,仓单持有人可以提供相当之担保,请求补发新仓单。

依我国现行法,仓单丧失可否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仓单无效,则不无疑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章的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票据,并且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1款后段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由于《合同法》没有规定仓单丧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故不能依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进入公示催告程序。这无疑为《合同法》立法的漏洞,今后修改民事诉讼法或者《合同法》时应予以补正。实务中如遇仓单灭失,可以在申请人(原仓单持有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裁定保管人向申请人放货,或者换发新仓单。

实务中,如仓单丧失,存货人或者原仓单持有人可以及时通知保管人暂缓放货,保管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义务。但仓单持有人能证明其为合法持有人的,保管人应当允许其提取货物。并且,保管人在收到如此通知前,如仓单持有人凭仓单已提取仓储物时,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各论》[M],台湾1981年自版。

仓储管理转正申请书范文第3篇

公司的试用期员工转正是需要写一份申请书的,然后再经过上级领导的审批,最后签字,你就算是正式员工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1企业试用期转正申请书范文通用版5篇,欢迎大家查阅!

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书1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给我到__x公司从事网站策划工作的机会,对此,我感到无比的荣幸和激动。我于~年6月10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3个月试用期已将满,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作为一个应届毕业生,初来公司,曾经很担心不知该怎么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转变。各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耐心指导,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熟悉了公司的整个操作流程。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勤奋工作,获得了本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认同。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同时主动为领导分忧,帮助同事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解决公司的电脑故障;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独当一面,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在工作中我也出现了一些小的差错和问题,部门领导也及时给我指出,促进了我工作的成熟性。

我深知作为一名策划,不仅需要有耐心、细心,还要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为自己所承认的工作负起全部责任,并在工作中不断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素质,力争使网站的质量登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公司的发展打开一个更加广阔的渠道。我深信我本人一定能做到这些。

总之,在这3个月的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有一个和谐、共进的团队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个积极向上、大气磅礴的公司和领导是员工前进的动力。__×公司给了我这样一个发挥的舞台,我就要珍惜这次机会,为公司的发展竭尽全力。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这几个月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起成长。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希望自己能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书2尊敬的领导:

我于20__年3月2日来到怀远销售部,开始我的实习工作生活,销售部领导委派我到公司仓储部实习一个月半后,于四月中旬转入运输部配送组实习。在仓储部实习的一个半月中,我主要负责奶粉和化学品的的收发货及库管工作。在运输部实习的这两个月我主要从事tms系统录入以及捷普项目的转仓工作。这将近四个月的时间对于我来说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从学校到社会,从学生到职员,从学习到工作,环境有改变,身份有改变,职责有改变。四个月的时间,我努力适应并不断成长;我学以致用并积极学习积累新知识、新经验。四个月的时间,不管是工作还是生活,我都已经融入进怀远这个大家庭。这段实习的过程是我人生中弥足珍贵的经历,也给我留下了精彩而美好的回忆。

在实习期的这段短暂的日子里,使我收获良多,我对公司的了解和认识更加全面和透彻,看到我们公司不断成长,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制度不断完善,令我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产生无限期待。从中我经历了许多事情,譬如自己和运输部同事一起参与公司举行的仓储知识竞赛,并获得了一等奖;自己刚来实习一个半月,就担任公司《怀远文苑》特约编辑等,让我感受到了怀远物流所蕴含的巨大魅力,对于刚踏出学校的我,产生了深深的吸引,吸引我将自己与怀远紧紧的融合在一起,用怀远的丰富填补我的不足,用我的热情为怀远的成长稍尽微薄之力。

这一个月来,我全身心投入工作。工作认真、踏实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极富工作热情,先后掌握了公司的运输管理系统(tms)、仓储管理系统(wms)、gps系统、协同办公系统等系统等;乐于与他人沟通,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譬如,由于自己曾经在总仓工作过,对总仓的运作情况较为熟悉,为我开展捷普转仓工作提供了诸多方便;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各部门负责人成功地完成各项工作,公司与我校于20__年3月24日共同进行了实习基地揭牌仪式,我陪同公司领导前去学校调研,我司在引进第四批城市职业学院实习生的同时,我受运输部经理的委托,协同行政部李丽君经理前去学校招聘等;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自己不断的产生更多的求知欲望,努力学习仓储的业务流程,并多次就物品堆存、拼装分类、质量管理向仓储高管提出可行性建议等。

现在我从事捷普项目调度员这个职位,对于知识要求比较高,比较全,所以学习对于我是甚为重要!在公司里,我不断的学习和扩充运输知识,做好本职工作,不懂就问,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不断的查资料,学习货运安全管理控制程序、顾客财产管理控制程序、产品防护与交付管理控制程序以及专门针对不同客户的操作步骤和流程等,从而进一步提高自己的配送业务能力。因此,我现在已经能熟练进行配送线路的设计,运输成本控制分析、在途信息跟踪,异常事故处理、客户运输操作步骤的设计等单工作,我基本上拥有了一名调度员最基本的才能。今后,我将会去更深入学习运输专业知识,并向其他同事学习处理如何在节约成本的情况下,安全、准时、高效的将货物送达到客户,从而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学习发展平台。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书3尊敬的__学校__系领导:

短短的实习生活结束了,这次的实习经历使我学到了很多很多,它不但开拓了我的眼界,进一步丰富了自己知识结构,还让我在书本理论和实践操作的结合中得到了深刻的体会,让我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更加自信。还有这次宝贵的实习对临床经验上十分欠缺的我来说就是雪中送炭,同时对从医者整体素质也有比较深刻的了解,为我以后的学习道路指明了方向。

我在工作中秉承着踏实肯干、吃苦耐劳的精神和保持谦虚、认真的学习,积极主动的学习的态度。在工作中能够服从上级指挥,敬业工作,坚决在保证效率的情况下加时加班、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在工作之余的生活中,我也贯彻待人诚恳的作风,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实习期间从未无故缺勤、迟到早退,能与同事和睦相处,交流融洽并善于取长补短,对于上级的指点虚心好学,注重团队合作。

实习生活虽然结束了,在今后工作中我将会更加努力的拼搏,开拓进取,争取为自己、为学校、也为医院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鉴于以上条件,我郑重的向领导提出申请优秀实习生,请领导考查,希望得到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书4尊敬的领导:

我于20__年_月_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到今天3个月试用期已满,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从来公司的第一天开始,我就把自己融入到我们的这个团队中,现将这三个月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非常注意的向周围的老同事学习,在工作中处处留意,多看,多思考,多学习,以较快的速度熟悉着公司的情况,较好的融入到了我们的这个团队中。

二、对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与同事配合默契,平时刻苦钻研,不断创新,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出色的完成任务,保证公司项目进度,做到让客户、领导、自己都满意。

三、协助领导带新员工,虽然我自己还是一个来公司不久的尚在试用期的新员工,但在9-10月份,还是积极主动的协助领导带新人,将自己知道的和在工作中应该着重注意的问题都教给___

总之,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我认为我能够积极、主动、熟练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在工作中能够发现问题,并积极全面的配合公司的要求来展开工作,与同事能够很好的配合和协调。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一如继往,对人:与人为善,对工作:力求完美,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以期为公司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书5尊敬的黄总:

您好!首先感谢您能在百忙中让出宝贵的时间审阅我的申请书,并且也很感谢您给我到泉安医药公司实习工作的机会!对此,我感到非常的荣幸和激动!来到公司的那一刻我对自己以后的工作感到很是迷茫,刚接触这个社会什么都不懂,可是我却满怀信心地对自己说,我不怕,不会的以后可以积极的去学!我一定会珍惜这次宝贵的实习机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好好表现自己,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为公司明天的发展,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于是我满怀信心地走进了我现在的工作岗位——阳光分店!在工作初始阶段中出现了很多的缺憾和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在店长的指导和同事的帮助下,在不断的工作中使我在很多方面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这个岗位上四个多月的工作经历,使我清楚的看到了公司基层员工在与客户接触的实际工作情况,为我转岗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矗

我是x年4月15日进入公司的,至今已有4个多月的时间了。这几个月的工作中我总是很积极也很认真的完成和做好店长分给我的每项工作,因为我知道自己懂得去做的事情很少,需要训练。真的非常感谢我的领导和同事们,他们给了我很多无私的帮助和指导,让我能够在与人相处方面和谈吐做人以及介绍药这几方面有了很大的升华!让我在工作的时候顺利很多。总结这几个月以来的工作:忙碌伴随着充实,汗水伴随着收获。我满怀信心地期待着能继续做好以后的工作,我希望领导能给我一个转正的机会。我深知一名公司的营业人员,不仅需要有耐心、细心,还要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为自己所做的工作负起责任,并在工作中不断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素质,力争使公司的声誉和生意登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公司的发展打开一个更加广阔的渠道。我深信我本人一定能做到这些!

在实际工作中,我也存在着许多缺点和不足,比如介绍药品的经验有限,解决问题时有时缺乏果断,偶尔也会被小的挫折影响工作信心。认识到不足的同时,我始终坚信,自省是改进提高的前提。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弥补不足,用自己尽心的工作,为公司项目的顺利开展,尽一名员工所能做的努力。

基于以上所述,我申请转入试用期,希望能够得到领导的认同,以便更积极深入地开展工作。望黄总考虑!

申请人:haoword

仓储管理转正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支持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的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条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要求,通过中央储备粮增储、减储、轮换、集并等业务经营,逐步将中央储备粮贷款集中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创造条件实现中储粮总公司统借统还。

第四条中央储备粮贷款发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计划性原则。中央储备粮贷款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中央储备粮计划,及时发放和收回。

(二)一致性原则。中央储备粮贷款应当与财政部核定的入库成本相一致。

(三)封闭管理原则。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应当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中央储备粮贷款对象是指从事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简称借款人,下同),包括:

(一)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

(二)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并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中央储备粮储存计划的企业(简称代储企业,下同)。

第六条贷款用途。中央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粮各项计划的资金需要。

“先购后销”轮换中央储备粮所需资金,发放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出口中央储备粮费用所需资金,发放中央储备粮费用贷款(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中央储备粮贷款,除应当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

(二)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和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中储粮总公司分公司、联络处(统称中储粮分公司,下同)与农发行省级分行联合下达到企业的计划文件,中谷中央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储粮总公司文件下达到所属承储企业的计划文件;

(三)代储企业应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承储资格和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持有与中储粮总公司或中储粮分公司签订的代储合同;

(四)直属企业租仓储存中央储备粮,出租仓企业应当具备《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的储存条件,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租仓储粮合同。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八条贷款期限。中央储备粮贷款按一年期限确定。

第九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当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开户行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开户行应当及时对借款人的展期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展期手续。中央储备粮贷款可多次办理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对经有权部门确认的陈化中央储备粮占用贷款、已经超过正常结算期限的销售货款占用贷款、超过规定的轮换空库期尚未轮入的中央储备粮价差占用贷款等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以及借款人未申请展期的中央储备粮贷款,不得办理展期,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第十条贷款利率。中央储备粮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遇利率调整时,按有关规定执行。逾期的中央储备粮贷款,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借款人收购或调入(含移入)粮食用于完成中央储备粮计划的,开户行应当在财政部核定的入库成本(包括价款和合理费用)标准内,确定贷款发放额度。对只规定收购或调入价格幅度,未明确具体价格标准的,开户行应当在规定的价格幅度范围内从严掌握贷款发放额度。

借款人轮换中央储备粮,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确定贷款发放额度。

第十二条贷款方式。中央储备粮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贷款申请。借款人依据有关中央储备粮计划,向开户行申请中央储备粮贷款,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简称《借款申请书》,下同)。开户行应当对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借款人将《借款申请书》,连同中央储备粮计划文件等相关资料一并送交开户行。

第十四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中央储备粮贷款对象范围和贷款条件,是否符合贷款用途规定。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当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开展贷前调查。

贷款调查人应当首先审核借款人所提供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借款人补充或说明,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调查:

(一)借款人购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与计划文件是否相符;

(二)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是否合理;

(三)借款人申请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的,应当预测轮换价差亏损情况和调查弥补资金来源情况;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以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五)借款人已承借中央储备粮贷款的使用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合理使用;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当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连同相关资料递交贷款审查人。贷款调查人应当对借款人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一)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一般由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负责。贷款审查人应当重点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贷款调查人的意见进行审查,并对调查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查人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批人审批。

(二)贷款审批。中央储备粮贷款由开户行行长审批。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与使用。对批准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开户行应当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中央储备粮贷款可一次性审批,一次或分批次发放。对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应当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中央储备粮贷款,开户行及信贷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贷款收回。粮食销售后,借款人应当及时将销售货款足额归行,并归还中央储备粮贷款。

第五章贷款监督

第十八条资金支取监督。借款人应当按照粮食实际购进进度支取收购资金,开户行应当对借款人的支取资金活动进行逐笔审核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粮食购进监督。开户行应当认真核查借款人收购及调入中央储备粮的凭证,掌握实际购进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情况,按中央储备粮入库进度监督货款支付。做好收购所需现金的供应和管理,除借款人收购农户粮食外,一般不得采用现金结算方式,并应当加强货款结算的柜台监督。

第二十条贷款的调整。在中央储备粮全部入库之后,开户行应当依据财政部核定的入库成本对中央储备粮贷款进行相应调整。实际发放的贷款小于核定入库成本的,开户行按核定入库成本补放贷款。实际发放的贷款超过核定入库成本的,开户行应当及时收回超额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粮食库存监督。开户行应当严格中央储备粮的库存监管,逐仓填写仓单,对库存粮食实行仓单管理,定期检查核实借款人中央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品种及变化情况。在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期间,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直属企业开户行委托出租仓企业开户行监管租仓储粮库存的,应当建立分工协作的双重监管制度。

第二十二条粮食销售监督。

(一)坚持出库报告制度。中央储备粮出库销售,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开户行,并按规定提供出库计划等有关文件资料。粮食销售后,开户行要及时登记台账,确保账实相符。

(二)落实价差亏损补贴。对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粮出库计划形成的价差亏损,明确由中央财政补贴的,由中央财政补贴弥补;未明确由中央财政补贴的,借款人应当及时归还占用的贷款。

(三)加强货款结算监督。中央储备粮货款结算原则上实行“钱货两清”。开户行应当加强结算资金占用贷款的管理,督促借款人及时将销售货款归行。

第二十三条坚持台账登记制度。管户信贷员应当对借款人中央储备粮的购进、储存、轮换、销售、资金回笼等各个环节实施信贷监管,及时登录综合业务系统,做好台账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实行派驻管户信贷员制度。开户行应当根据总行规定,对借款人派驻管户信贷员。管户信贷员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和粮食库存情况进行信贷监管。业务量大且条件具备的开户行,原则上应当派驻信贷组。

第六章轮换贷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央储备粮同库点轮换(含品种串换)的贷款管理。贷款应当实行“购贷销还”,轮换结束后,中央储备粮库存数量、占用贷款应当与计划完全一致。

(一)借款人采取先销后购方式轮换中央储备粮的,粮食销售货款回笼后,开户行应当及时收回占用的贷款。轮入粮食时,按轮出收回贷款额度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采取先购后销方式轮换中央储备粮的,轮入粮食时,开户行可先发放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负担。轮换结束后,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本息应当全部收回。

(三)已纳入“中央储备粮陈化库存贷款”科目管理的中央储备粮轮换结束后,应当及时将陈化库存贷款占用形态调整为正常库存贷款占用形态。

第二十六条中央储备粮异库点轮换(含品种串换和集并)的贷款管理。中央储备粮贷款原则上应当通过异库点轮换,逐步调整到直属企业,实行集中管理。轮换结束后,轮出企业占用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应当全部收回;轮入企业中央储备粮库存数量、占用贷款应当与计划完全一致。

(一)中央储备粮异库点轮换原则上采取先轮出、后轮入的方式进行。轮出企业粮食销售货款回笼后,开户行应当及时收回占用的贷款。对轮出企业粮食销售货款不能足额还贷产生的差额,应当从轮入企业开户行划转的资金中收回。贷款划转后,轮入企业开户行按同库点轮换方式,支持轮入企业轮入新粮。

对确需采取先轮入、后轮出方式进行中央储备粮轮换的,应当先按核定入库成本进行全额贷款划转,将轮出企业占用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全部划转到轮入企业,由轮入企业负责销售粮食。贷款划转后,轮入企业开户行按同库点轮换方式,对轮入企业进行贷款管理。

(二)异库点轮换的贷款划转,按照“此增彼减”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在轮出轮入企业之间进行点对点贷款划转。

1、中央储备粮跨省(含跨农发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轮换,贷款划转工作由总行与中储粮总公司根据每一批次计划的安排,组织相关的农发行省级分行和中储粮分公司具体实施。

2、中央储备粮省内异库点轮换,贷款划转工作由农发行相关省级分行和中储粮分公司共同制定贷款划转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轮换的贷款调整。涉及中央储备粮库存成本变化的轮换,应当及时进行贷款调整。凡属异库点轮换的,应当首先在轮出、轮入企业之间进行贷款划转,再对轮入企业一方进行贷款调整,确保轮换结束后中央储备粮贷款与财政核定入库成本相一致。具体调整方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需要通过进出口轮换中央储备粮的,原则上应当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组织进行。

第七章贷款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开户行应当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储备粮贷款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开户行应当督促借款人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轮换风险准备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弥补轮换亏损。

第三十一条开户行应当监督借款人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中央储备粮损耗,如实反映损耗占用贷款,并督促借款人及时补足库存或归还占用的贷款。

第三十二条对中央储备粮因灾损失,开户行应当监督借款人通过保险理赔及时补足库存或归还占用的贷款,并将因灾损失、补库及贷款收回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超过规定的轮换空库期仍未轮入粮食时,开户行应当督促借款人按规定补足库存。借款人不能及时补足库存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从借款人收回无库存保证的贷款和利息。

第三十四条对借款人违反《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开户行应当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

对借款人挤占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开户行应当认真组织清收,对无法收回的贷款转入“粮油企业挤占挪用占用贷款”科目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发行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中央储备油贷款、国家特种储备粮油贷款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仓储管理转正申请书范文第5篇

结关后?

1.装押助理须查询报关行及船公司,货是否确实出口无误,如确实无误,将出口明细表一份交承办会计,另一份送管理中心,并将营业部订单货款支付核准单交营业助理。?

2.催cbc必须确实于结关次日取得,除非以错单出口者,须随时催报关行,最迟须于一星期内取得,否则须向主管经理报备。?

3.于cbc到达后,如要办理经济部产地证明书,须附上invoice一份,工厂已盖好章的原料来料加工切结书一份,及cbc副本一份送交报关行,以便办理产地证明。?

4.在拿b/l前须将s/o留底正确无误一份交报关行,以便到船公司拿b/l时核对。?

5.在收到b/l时立刻核对材数与运费和内容有无错误,是否符合。(bill of landing)?

6.b/l如须预付运费,应会同营业助理填妥营业部杂费支付核准单交有关会计,如经理不在,为争取时间,可凭装押助理签名,即送会计付款,事后由会计送各经理、副经理、助理补签。?

7.将押汇文件备妥,待文件齐全后,将全套押汇文件另加出货明细表invoice,b/l各一份连同出口登记本第三联(稽核)第四联(押汇)交押汇科长,将必要文件转送银行押汇,出口登记本第三联由押汇科长转送稽核,时间由结关日起不得超过七天,如有延误需写原因,并须扣各经理薪金,并处罚装押助理。?

8.押准文件存档联及寄交客户联经由营业助理呈阅主管经理后分别寄出并在存档联上注明"归档",交收发中心。?

9.押汇科长收到结汇证书连同信汇回条,出货明细表,invoice及b/l各一份送交有关会计。

打ool?

视客户或经理需要,装押助理应按所办客户,会同营业助理打ool三份,一份由装押助理留存,两份转交营业助理留存一份,另一份呈阅主管经理。?

收到仓库存货周报表?

仓储科须于每周一上午十一时半前将仓库存货周报表送交行政助理,行政助理于午前送交装押助理,装押助理收到后须填妥l/c期限栏及装船日期栏,并核对数量、唛头、厂商无误后交营业助理核对,于每周二中午下班前交主管经理转交行政助理,如仓库存货周报表上有错误时须立刻去电话与仓储科长联系查明。?

申请local l/c

1.向押汇科长取表填妥,即送主管经理,总经理签名核准交汇科长申请,在开发本地信用状申请书上须注明开给哪家工厂,手续费是否从工厂扣除。?

2.押汇时local l/c影本一份需送交科长。?

货完全出清时?

1.境内订单装运联待货完全出清不再使用时,自行销毁。?

2.l/c影本待货完全出清不再使用时,应立即交汇科长,定期焚毁。?

核签报关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