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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书

税务筹划书

税务筹划书范文第1篇

尽管我国学者已经撰写了一些税收筹划的文章,业内人士已经开展税收筹划的实务工作,但我国的税收筹划的相关研究和运作发展缓慢。以税收筹划的书籍为例,有关税收筹划的专著只有1994年出版的《税收筹划》一书,且大量篇幅着眼于国际税收筹划,对于国内税收筹划谈之甚少。此后虽然出版了不少“避税”、“节税”类书籍,但原理性的介绍居多,与企业经营和国内税法相结合的事例分析寥寥。及至后来,“避税”几乎变成畅销题材,书籍的商业色彩浓烈,根本不重视税收筹划应有的专业性和严肃性。某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避税定式》一书中的不少案例分析讲述的是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税率表及有关规定。甚至有一本名为《企业节税规划策略与案例》的书有100多页直接抄袭台湾出版的论著,“中华民国”这样的字样竟堂而皇之出现数次,令人瞠目结舌。

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缓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观念陈旧

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距离发达国家尚有差距,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够,税收筹划往往被视为偷税的近义词。并且,一些经营者对税收筹划不够重视,难以理解税收筹划的意义和从业人员的收费标准。

2、税制有待完善

如前所述,税收筹划一般是针对直接税的税负的减少。而我国现行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等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整,尚未开征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直接税种。这使得我国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大量的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很小,税收筹划的成长空间有限。

3、税法建设和宣传滞后

我国的税法的立法层次不高,以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为主,每一年由税收征管部门下发大量文件对税法进行补充和调整。一方面,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例如,营业税中的“劳务发生地”的概念)。另一方面,造成我国税法的透明度偏低。除了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会定期刊出有关税法的文件外,纳税人难以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和调整情况,无法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4、税收征管水平不高

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距离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征管水平低造成的税源或税基因流失问题严重。如果偷税的获益远远大于税收筹划的收益和偷税的风险时,纳税人显然不会再去劳神费力地从事税收筹划。

二、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的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的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

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通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时点,或是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

目前,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有关的论著和文章比比皆是,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的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首先,由于我国税制将与国际惯例接轨,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将日益完善和丰富,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个人将加入到纳税人的行列,使纳税人的总量不断增加,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会不断提高,对税收筹划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其次,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步伐的加快将使得更多的税源和税基被纳入所得税等直接税体系,偷税的机会日益减少、风险日益增加,使得税收筹划变得日益重要。

税务筹划书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纳税主体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1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1.我国纳税筹划理论起步晚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本身起步晚。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才真正意义上得到发展。目前发达国家的纳税筹划服务已经非常普遍,专业队伍也比较完善。近几年我国的纳税筹划才得到人们的重视,目前我国纳税筹划的理论主要援引自西方,还没有自成体系。

2.我国纳税筹划专业人才缺乏

大部分人错误地认为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是在偷税,漏税,在心理上产生排斥。同时纳税筹划需要一定专业性,目前我国税务工作者对税务会计的认识不是很深刻,国家对税务人才的培养体系不够完善。

3.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变革

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大步调改革,造成了许多纳税筹划的方案来不及制定推广,就被快速变化的税收法律制度所。高收入者没有及时纳税,隐性收入缺乏监管,纳税的重担压在了工薪阶层的身上。这样原本就处于劣势的纳税人群,更加没有纳税筹划的积极性。

二、进行有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的财政税收体系当中,工薪阶层的税收占很大一部分比重。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帮助纳税人在多种筹划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的一种,进而做到减轻大部分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纳税人想要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必须深入了解税法和税务会计的相关知识,熟知我国税收法律法规。随着纳税人自身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可以更加有效地管理自己的收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3.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在我国,企业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因此,个人所得税看似与企业无关,实际却与企业息息相关。每个纳税义务人从企业中获得收入,支配自己的日常开销。如果通过纳税筹划能够有效的增加企业中员工的收入,员工的满足感和依赖感就会提高,企业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人才流失,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4.有利于促进税制的不断完善

一直以来人们对纳税筹划的认识存在偏见,事实上纳税筹划是运用合法手段,利用税收弹性,达到节税的目的。要做到不打“球”,就需要对纳税筹划进行严格的界定,而这种界定恰恰需要在实际应用中反映出来。因此有效进行纳税筹划可以促进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

三、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法律原则:合理合法性

合理合法性是指在个人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纳税筹划受到国家保护,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有着严格的界限,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也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2.经济原则:便利性、节约性

我国纳税筹划的普及度不够,纳税人还不能够独立完成一项纳税筹划方案,需要靠专业人士给予法律、政策方面的指导,因此容易出现节税效益不足以支付雇佣专业人才的佣金。这就造成大部分人宁愿缴税,也不愿意耗费人力和时间进行有效筹划。所以在进行筹划前必须进行有效分析,达到便利性和节约性。

3.社会原则:社会责任性

依照法律纳税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一套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不仅仅要着眼于个人,更应在全局系统的眼光下发挥一定的社会责任。税收强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合理的纳税筹划有助于国家有效的安排生产经营。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1.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方案

我国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在3500起征点以上,收入越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多。有效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将一部分收入缴纳五险一金。我国规定个人的五险一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样做不仅仅增加了个人的合法可支配收入,也是对个人退休后和购房时的一种保障。其次可以将工资薪金福利化。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远离自己的家乡到大城市工作,这样就出现了住房,交通,餐饮等问题。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员工宿舍,办食堂提供就餐补助,交通补贴等方式来抵减一定的现金收入。这样既为员工提供了福利又做到了纳税筹划。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筹划方案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同样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其筹划逻辑与工资薪金所得相似。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以采取扩大成本费用,降低收入的方法达到有效纳税筹划的目的。一般来讲个体工商户的收入主要用来满足自家的生活支出,但有时两者又无法完全分开。个体工商户正可以利用这一点,在合理合法筹划的前提下,将一部分家庭的收入和支出与生产经营的收入和支出合理转化,达到节税目的。

3.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方案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与企业之间的非雇佣关系,增添了企业的活力,为个人创造了发展的空间。现阶段,劳务报酬在我国征收范围非常广。充分利用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使用税率不同的特点,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当劳务报酬使用的税率较高时,与公司建立一定雇佣关系,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进行纳税。

4.稿酬所得的筹划方案

在我国,稿酬所得规定不同的作品要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而同一作品不论是一次性支付稿酬,还是分别支付稿酬,或是加印都要合计计算应纳税额。因此纳税人可以在保证图书质量的前提下,将一本书分成几个部分,形成一套系列丛书,并且保证每本书的稿酬小于等于4000,以这样的方式节税,增加合理收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志耕,帅晓建.税务筹划谈何容易[J].财务与会计,2005,(2).

[2]袁秀云,王萍.浅析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价值作用[J].价值工程,2014,(4).

[3]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崔志坤.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整体性推进[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税务筹划书范文第3篇

下面,通过几个现实生活中的例子介绍几种常用的稿酬所得纳税筹划方法。

系列丛书筹划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以及其他作品),无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支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却是分开计税,这就给纳税人的筹划创造了条件。如果一本书可以分成几个部分,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则该作品将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

例如,某税务专家经过一段时间的辛苦工作,准备出版一本关于纳税筹划的著作,预计稿酬所得12000元。试问,该税务专家如何筹划?

(1)如果该纳税人以一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应纳税额为:

12000×(1-20%)×20%×(1-30%)=1344(元)

(2)如果在可能的情况下,该纳税人以四本出版一套系列丛书,则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下。

每本稿酬为:12000÷4=3000(元)

每本应纳税额为:(3000-800)×20%×(1-30%)=308(元)

总共应纳税额为:308×4=1232(元)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该税务专家采用系列丛书法可以节省税款112元。

使用该种方法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该著作可以被分解成一套系列著作,而且该种发行方式不会对发行量有太大影响,当然,最好能促进发行。如果该种分解导致著作的销量或者学术价值大受影响,则这种方式将得不偿失。其次,改变发行方式应保证每本书的人均稿酬小于4000元,因为这种筹划方法利用的是抵扣费用的临界点,即在稿酬所得小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

著作组筹划法

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还可考虑使用著作组筹划法,即一本书由一个人写改为多人合作创作。

例如,某财政专家准备写一本财政学教材,出版社初步同意该书出版后支付稿费30000元。纳税情况如下。

如果该专家单独著作,则应纳税额为:

30000×(1-20%)×20%×(1-30%)=3360(元)

但如果该专家采取著作组筹划法,并假定该著作组共10人,应纳税额则为:

(3000-800)×20%×(1-30%)×10=3080(元)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该专家可以节省税款280元。

该种筹划方法,除了可以使纳税人少缴纳税款外,还具有以下好处。首先,这种著作方法可以加快创作的速度,使得一些社会急需的图书早日面市。其次,集思广益,一本书在几个水平相当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其效果一般会比一个人单独创作更好,因为各人都可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写自己最擅长的部分,而且对个人来讲,其著作成果更容易积累。

但是用这种筹划方法应当注意,由于成立著作组,个人的收入可能会比单独创作时少,虽然少缴了税款,但对于个人来说最终收益减少了。因此,该种筹划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务较多时,或者成立长期合作的著作组。

再版筹划法

这种筹划法就是在作品市场看好时,与出版社商量采取分批印刷的办法,以减少每次的收入量,节省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形式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可以就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出版社对一本书再版比较麻烦,因此,这种筹划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一般也只是作为辅助的筹划方法使用。另外,这种筹划方法只在待出版物市场看好时,即在预期销路较好时运用,如果该出版物的销路不好,第一次出版后出版社就不愿意再次出版,其筹划就失去意义了。

费用转移筹划法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在一定限额内扣除费用。众所周知,应纳税款的计算是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而得,税率是固定不变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应纳税额也就越大。如果能在现有扣除标准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费用,或想办法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就可减少应纳税额。

一般的做法就是和出版社商量,让其提供尽可能多的设备或服务,这样就将费用转给出版社,自己基本上不负担费用,使自己的稿酬所得相当于享受两次费用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可以考虑由出版社负担的费用由以下几种:资料费、稿纸、绘画工具、作图工具、书写工具、其他材料费、交通费、住宿费、实验费、用餐费、实践费等,有些甚至可以要求提供办公室以及电脑等办公设备。

例如,某经济学家欲创作一本关于中国经济发展状况与趋势的专业图书,需要到广东某地区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由于该经济学家学术水平很高,预计这本书的销路很好。出版社与该经济学家达成协议,全部稿费20万元,预计到广东考察费用支出5万元。

如果该经济学家自己负担费用,则应纳税额为:

200000×(1-20%)×20%×(1-30%)=22400(元)

实际收入则为:

200000-22400-50000=127600(元)

如果改由出版社支付5万元费用,则应纳税额为:

150000×(1-20%)×20%×(1-30%)=16800(元)

实际收入则为:

150000-16800=133200(元)

税务筹划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3月13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法征收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入,纳税筹划的重要性越发显现出来。越来越多的人们对于纳税筹划有了明晰的认识,意识到在遵守税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当的纳税筹划可以为纳税人带来合理合法的税收收益。通过税务筹划,充分用足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遵从政策的鼓励和支持,可以有效降低成本,使个人享受到实际的税收利益。

一、个人所得税

(一)定义。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作为征税对象的个人所得,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个人所得,仅限于每年经常、反复发生的所得;广义的个人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各种方式所获得的一切利益,而不论这种利益是偶然的,还是临时的,是货币、有价证券,还是实物。目前,包括世界各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大多是以广义解释的个人所得税概念为基础。基于这种理解,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将个人的各种所得分为毛所得和净所得、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经常所得和偶然所得、自由支配所得和非自由支配所得、交易所得和转移所得、应收所得和实现所得、名义所得和实际所得、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等。

(二)特点。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我国的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使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税率和计税方法。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加强源泉控管,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税双方。同时,还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便于体现国家的政策。

2、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实行源泉扣缴;超额累进税率可以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体现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综合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

3、费用扣除额较宽。我国本着扣除从宽、从简的原则,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500元;对于劳务报酬等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4、计算简便。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总额扣除法,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麻烦;各种所得项目实行分类计算,并且具有明确的费用扣除规定,费用扣除项目及方法易于掌握,计算比较简单,符合税制简便原则。

5、采用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两种征税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

(三)作用(立法原则)

1、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用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调节收入分配,在保证分配效率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

2、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扩大国家筹集收入的渠道。

3、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增强国民的纳税意识,树立公民依法纳税义务的观念。

二、纳税筹划

(一)概念。纳税筹划,又称节税、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纳税负担的低位选择,也是一门涉及到税收经济、法学研究、会计学、管理科学、运筹学、营销学、成本管理、进出口贸易等多领域的实用型学科。

税务筹划绝不等同于偷税漏税,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税务筹划都享有合法的地位,是税法允许的,是一种合法的理财活动。税收筹划与偷税、逃税、避税的本质区别在于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所采取的策略,这主要体现在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投资、捐赠、劳动所得等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安排和筹划,使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二)我国纳税筹划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纳税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起初,许多人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存有一些误解,企业、个人、甚至税务机关常常把税收筹划同避税、逃税混为一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法征收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入,纳税筹划的重要性越发显现出来。越来越多的人们对于纳税筹划有了明晰的认识,意识到在遵守税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当的纳税筹划可以为纳税人带来合理合法的税收收益,明白了纳税人在行使纳税义务的同时,应该清楚自己的纳税行为是否合法合理。面对国家对涉税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和打击,通过不法手段获取税收利益的风险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而通过税务筹划,充分用足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遵从政策的鼓励和支持,可以有效降低成本,使个人享受到实际的税收利益,实现涉税零风险。

现阶段,我国纳税筹划开展工作还不够普遍,纳税筹划建设和宣传还不太完善,一些税收筹划执行人员及税收征管人员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人对税收筹划的认识还存有一些误解。总的来说,纳税筹划在我国的今后发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还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引导和改善。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体方法

(一)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担任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45%的七级累进税率。由于目前税法规定当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要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行适应的税额。这时通过合法手段进行筹划,可以降低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税率,减少税负,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保证纳税人合法收益。

1、工资薪金福利化纳税筹划。由于目前税法对个人取得的非货币利所得没有具体的征税管理办法,通过减少名义收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使纳税人在工资实际水平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承担最小的税负。个人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工资薪金的支付方式,将纳税人的现金工资转为提供福利。通过调整,职工名义上的工薪虽然减少了,但能够享受到的收入效用并没有减少,而且还能够享受到以福利抵减收入所降低的税收负担。

2、工资薪金分摊筹划法。税法规定,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年终加薪、劳动粉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3,5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的税率,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1、纳税项目转换与选择。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于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偏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是节税的一个重要思路。(1)当工资薪金较高,使用边际税率高的情况下,将工薪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2)当工薪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较低时,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更能节省税收。

2、支付次数筹划法。在实际生活中,某些行业在某一阶段收入收入偏高,导致适用税率较高。这是纳税人可以和劳务报酬支付人商议,把本该几个月支付的劳务报酬在一年内平均支付,从而使用较低的税率,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1、系列丛书筹划法。个人发表同一作品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在不影响销量和学术价值的前提下将一本书分成几个部分,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版,则该作品将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但发行时最好保证每本书的人均稿酬小于4,000元,已达到最优节税的目的。

2、再版筹划法。根据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形式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同一作品,可以分别将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分次再版所得单独计税。因此,作品市场看好时,可与出版社商量采取分批印刷的方法,以减少每次收入量,节约税款。

主要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Ⅱ).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2]刘琳.纳税那点事.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

[3]梁云凤.所得税筹划策略与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税务筹划书范文第5篇

税收筹划在我国历经了几十年的发展,虽然在理论研究及实务操作上都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从当前的状况来看,税收筹划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迄今为止,对税收筹划的概念尚难以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很权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释,但可以从中外许多财税专家学者们的论述中加以概括。荷兰国际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中是这样定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说,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通过以上的引文,我们可简单概括“税收筹划”指的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企业应交税款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其关键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主要的问题:

(一)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认识存在误区

很多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曲解国家的立法意图,助长偷逃税的歪风,来减少国家的税收。其实,避税不同于偷税。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 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而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会计知识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对筹资、投资以及经营等经济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这种安排手段有时处在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以此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而避税与税收筹划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虽然不违法,但属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后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区分这两者就看是否顺应立法意图和立法主旨。

(二)纳税人在纳税人和税务当局的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

一方面,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宗法传统,不利于营造权力从属于法律的法治环境,而权大于法的现象却经常发生;另一方面,纳税人自身素质仍比较低,我国现行的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税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税收的存在,使得人们即使意识到自己纳了税,也无从知道自己究竟纳了多少税。久而久之,税收意识自然更加淡漠了。

(三)税收筹划人员素质整体不高,专业人才匮乏

税收筹划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的工作,税收筹划人员应包括税务筹划顾问、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等高层次专业人才,这些专业人才必须对税收的各项政策和法规熟练掌握,又能结合企业自身的技术、资金等因素找到实施税收筹划的合理空间。但由于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尚不统一,企业中的税收筹划工作大部分也是由企业内部的财会人员来完成的,受自身知识、能力及自身利益等因素的制约,就使得很多企业的税收筹划只是简单套用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不能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企业的投融资决策和生产经营管理等问题做出高瞻远瞩的筹划。

(四)“执法必严”流于形式,企业偷逃税成本过低

由于我国的法制环境不健全,对法律的执行过程缺少相应的制约和惩罚的措施,滋生了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所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流于形式。许多企业偷逃了税款,却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或仅缴纳象征意义的数额较小的罚款,由于偷逃税成本过低,企业就不愿花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进行税收筹划。

二、税收筹划的对策分析

(一)尽快统一税收筹划概念的界定,澄清认识上的误区

当务之急是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规范和统一,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可以进一步讨论和研究税收筹划的方法、策略及其他相关理论。再如,对税收筹划目标的表述:一种观点是纳税成本最低化,另一种是税负最低化与税后利润最大化,还有一种观点是税收筹划的目标要服从于企业的财务会计目标。税务筹划的各项目标不是截然分开的,不同企业可以有不同的具体目标,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也可能有几种具体目标,其不同时期的具体目标也可能有所不同,有所侧重。所以对税收筹划的目标也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统一。

(二)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营造越来越健全的税收法制环境

1.应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建立和健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级次,使税法的表达更准确、具体,减少税法的漏洞,建立起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以开拓纳税筹划业务的空间,尽快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税务违章处罚法》等相应法律规章,各级政府部门也应依据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各项税务活动,打破权治、人治的思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纳税人作为税收筹划方案的操作者、受益者,对其涉及的法律问题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界定,筹划人员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顺应国家的立法精神。

3.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基本原则、合法性的认定应加以规范。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合理的手段实现其税收筹划的目标,详细界定合法的税收筹划、避税筹划与偷逃税筹划的性质和构成要素,并明确规定税务部门要对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否定负举证责任。

(三)加强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全面、复杂的理财行为,集税法、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融为一体,它要求税务筹划人员除了具备牢固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还应熟悉国家最新的税法政策及别的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能把这些专业知识跟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总体上进行筹划分析,更多地顺应立法的宗旨,使企业能充分利用宏观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进行指导,既能实现企业经营成本的减少和利润最大化,又能对企业的生产、发展做出长远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