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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消费者权益 问题 措施

自20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提高,互联网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为互联网衍生产品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使其成为了新世纪的弄潮儿。当前环境下的互联网金融具有投入门槛低、效率高、覆盖面广等特点,能有效满足金融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因此各国政府均将互联网金融列入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部分,使其分量逐渐加重。但在其蓬勃发展背后,是一系列广为人知的诈骗事件,如“金玉恒通诈骗案”、多家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等损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为广大消费者敲响了警钟,引发了人们对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广泛关注。然而遍寻当前法律法规,尚无一条一例可对此现象进行监管,同时由于消费者自身金融相关知识缺乏,所以导致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到了十分迫切的阶段,我们必须根据我国国情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此来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道路。

在我多年的学习课程和生活实践当中,我深感在这条路上任重道远,在本文中,我将针对以下几点问题,进行事实性的分析。

一、法律层面的缺失

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届政府将经济发展放于首要位置,法律的制定远远没有跟上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较大层面的断层,使得经济市场漏洞百出,为我国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在21世纪初叶,依法治国逐渐走上政治的舞台,“法制”的触角深入到各行各业,但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这个新型的领域内,各种违背市场规则的事件还是层出不穷,虽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犹如一针强心剂打在了金融消费者的身上,但我们还是看到了它诸多的不足。首先,新消法保护对象过于单一,它只对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做出了一定限度的说明,而未对以投资而获利的的这一部分的互联网金融消M者做出明确规定;其次,新消法在维权途径上太过于泛泛而谈,缺少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实际情况的考虑,使其成为了在维权过程中的弱势群体;第三,互联网特有的虚拟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出现的纠纷中难以对其举证,从而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监管层面的缺失

我国早期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设置为“一行三会”,一直以来,各个机构都是各扫门前雪,然而互联网金融市场在经历了早先粗放式的发展以后逐步回归理性,市场细分成为了以后的方向,这时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等弊端渐渐显现,造成了一定的监控空白地段,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另外,我国相关金融监管制度并未明确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市场运营以及市场退出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制,致使目前互联网行业发展良莠不齐,消费者权益屡遭侵害等问题时有发生。

三、自身层面的缺失

上文中谈到早期互联网发展是粗放而毫无逻辑的,那么这一消费群体同样还只是处于互联网认知的初级阶段,中国特有的国情决定了并不是每个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都能接触到更为完善的金融教育知识,从而造成了对金融风险的把控能力参差不齐,再者消费者和经营者本身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更容易遭受不公平的待遇,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更是难上加难。

综上几点所述,我们可以看到造成此种现象并不是单方面引起的,那么我们的解决思路也不可局限于一隅,兵法所云:不谋全局者,不可谋一域,在不断的摸索中,我自认为以下几点可以更好的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驾护航。

四、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

在这场经济变革中,经济与法律早已发展为相依相辅的关系,我们不能离开经济去谈法律,也不能离开法律去谈经济,我们必须确保这两者齐头并进,才能让互联网金融消费这艘经济市场中的航母更为安全更为稳妥的前行。首先,要切实的将更多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互联网金融消费更加健康的发展。其次,互联网消费的维权途径需要加以完善和拓宽,使各方可以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去对话。第三,法律要对电子凭证、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更加明确的解释和说明,不能使其查无可证。

五、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

首先,监管机构要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尽快结束各自为政的监管模式,建立统一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标准。其次,明确监管目标。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同时,也要适时对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监管,确保发展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并道而行。另外,需构建符合市场基本规律的机制,严厉打击恶性竞争、投机倒把等违背市场原则的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有效稳定的发展。

六、深入人心的金融理念

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而金融教育要从基础抓起,金融知识的普及势在必行,我们需从网络、电视、报纸等各种渠道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具备系统的金融知识体系,加强金融产品的风险鉴别和把控能力。分别对行业范围内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专业知识教育、加大对金融风险控制方面的宣传、做好纠纷解决指引工作,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专业知识补充意识和风险纠纷处理意识以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在历史的长河中,总是有各种的问题出现,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去看待问题,去解决问题。自我国十三大之后,依法治国被提上前所未有的高度,我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会得以更好更快的发展,而在权益保护的道路上,会出现更多法制法规,让互联网消费者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王正.《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探究》[J].经济论坛,2016年.

[2]胡光志,,《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法学评论,2014年.

[3]陈冬莲,《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年.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范文第2篇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

(一)基本概念及发展历程

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官方的定义和概念。广义来看,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目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传统金融之外非常重要的金融模式,在业务形态上,涉及互联网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广泛内容。

从发展历程来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一共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 以网络银行、网络证券和网络保险等形式的网上金融出现为标志,互联网金融业务逐步起步,1997年,招商银行率先推出国内第一家网上银行。在这一阶段,网络金融主要是传统金融服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至2003年左右,以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为起点,我国互联网金融掀起了第二轮发展浪潮,这一阶段有更多的互联网企业将其业务范围渗透到金融领域。随着网上购物占据传统商务的半壁江山,包括移动支付在内的第三方支付、P2P、众筹平台、大数据金融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成为企业抢占未来金融业制高点的关键。(详见图1)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

1.业务规模和客户群体急剧扩张。从2013年开始,我国互联网金融进入一个“爆发性”发展阶段,全年支付机构累计发生互联网支付业务153.38亿笔,金额总计达9.22万亿元;“网贷之家”统计的90家P2P平台的总成交量达490.22亿元,成交笔数56.15万笔。同时,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无论是业务规模还是客户群体都急剧扩张,截止2014年3月,余额宝规模已超过5000亿元,而客户数量突破8100万。

2.服务创新和产品更新持续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核心在于创新,众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以互联网手段实现了更高效的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融合。支付宝、理财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让客户只需一个手机就可以完成转账、理财、购物、打车等一站式服务;融360、91金融超市等以“搜索+比价”的服务模式将线下类似于金融中介的功能搬到了线上;阿里小贷靠庞大的云计算能力和多种模型,通过对大数据的挖掘和分析,实现了客户、资金和信息的封闭运行。

3.监管盲点和市场风险趋于扩大。在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高速扩张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和监管机制建设则相对滞后,导致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存在诸多盲区,其整个行业性的法律风险、信息安全风险、资金安全风险也在逐步放大。如余额宝等网上理财工具所标明的高收益率吸引了众多投资者,被认为是非常安全稳定的投资渠道,但一旦与之连接的货币基金的运营出现问题,或经济出现问题,投资收益将直接受到影响,并随之影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分析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身份界定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有其特殊性,与传统的消费者应有所区别。首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多为通过互联网购买无形的产品和服务,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无法进行直观的评估。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消费者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活所需,即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但很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投资余额宝、理财产品时,确实存在赢利的动机。同时,与传统意义上的普通金融消费者相比,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也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区别,即普通金融消费者的群体一般还包括单位和团体消费者,但当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绝大多数情况下均是以个人状态存在的。

因此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并界定为消费需要而通过互联网购买、使用互联网金融商品或接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个人。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应享之权利

与普通消费者以及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消费者相比,互联网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诉求。结合本文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梳理除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6项权利。

一是知情权。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购买产品时,有权清晰明白的了解交易对手以及产品的准确信息。

二是安全保障权。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权利。

三是公平交易权。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价格合理、质量保障、权利义务平衡等公平交易条件。

四是受教育权。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政策、特点以及风险等方面教育的权利。

五是损害求偿权。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享有通过正常、畅通的途径追责求偿的权利。

六是结社权。由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多为个人,个体维权力量和声音都较为薄弱,因此应享有结社权利,使个体消费者能够集结起来共同与商户进行谈判索赔。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挑战

1.高速发展潜藏风险隐患。同样以余额宝产品为例,目前余额宝逾5000亿元的规模已经堪比一家中小商业银行,而其突破8000万的客户群体,更是可以比肩大中型银行的客户数量,以中小银行的业务规模支撑大中型银行的客户服务,无疑对其业务发展和内部控制带来很大挑战;同时,在以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互联网界,各类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但一款产品从出现到成熟总需要实践的检验和积累,创新产品由于出现时间短,未必十分成熟,也更容易导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发生。如P2P网贷平台在推出之初曾获得广泛追捧,但随着业务的发展,风险事故也不断增多,导致不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

2.降低门槛增加处置难度。互联网金融大大降低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门槛,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到金融交易活动中,变成金融消费者。但金融交易内在的复杂多样和专业性仍然存在,再与高技术含量的互联网结合在一起,导致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实质的难度加大,金融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如据中国反钓鱼网站联盟数据显示,2013年该联盟累计处理钓鱼网站超过24000个,要识别并防范这些钓鱼网站需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有较专业的金融和互联网知识。

3.网络特性易生侵权事件。对于普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来说,“你不知道网络的另一端是人还是一只狗”,这句关于互联网的老笑话至今依然适用,互联网其自身具有的“虚拟性、不可控性”导致互联网金融比一般的金融业务更易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一是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只能依靠交易提供方给出的信息做出判断,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往往大打折扣。

二是网络合同问题。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合同普遍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合同条款都是经营者事先拟定好的,多数格式合同中都包含免除经营者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消费者一般只能全部接受或拒绝。

三是隐私权问题。鉴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殊性,消费者在参与其中时,常会被要求验证自己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和数据输出后,即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在网络中有很多方式被获取和透露。

四是资金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是消费者的金融活动依托网络进行,但网络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资金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近年来多次出现的余额宝盗刷事件、P2P跑路事件等教训,都使得资金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

五是损失追究问题。一旦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在追究责任和损失时往往会面对诉讼成本高、举证困难、网络纠纷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不确定等一系列难题,追责难度高且不易实现。

(二)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盲区。目前国内针对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条文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规定;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虽然也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章制度,但多属于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描述往往大而化之或者一句带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权威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都难以保障。

2.监督管理机制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明确专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一行三会和地方金融办等多个部门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监管职能,但互相间职责边界并不清晰,“八龙治水”导致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重复监管和盲区并存;同时,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制建设更为滞后,缺乏具体的工作细则和实施规范,且消费者投诉渠道不畅通,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双峰”机制均有待完善。

3.纠纷调解处置难度较大。目前关于网络上电子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仍没有定论,由于电子合同很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其作为互联网金融纠纷调解证据的有效性有待商榷;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普遍存在交易迅速、交易量大、但单笔交易金额可能较小的特点,一旦出现问题纠纷,依靠法院或仲裁成本过高,完善的纠纷调节机制亦未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经常陷入“维权无门”抑或“不愿维权”的窘境。

4.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认识不足。目前,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工作重心都放在创新产品、扩大规模上,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重视不足、措施有限,尚未能认识到培育一群忠诚客户群体的重要意义;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均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部分经营者甚至为营销业务刻意隐瞒部分产品信息;部分互联网经营者面对客户投诉非是积极整改应对,反而借着监管盲区、“店大欺客”,导致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5.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身意识欠缺。部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甚至一些基本的金融知识和概念还不甚清晰,并不了解多数金融业务“收益”与“风险”并存的特点,仅仅是跟风购买或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部分消费者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重视程度不足、警惕程度不够、研究程度不深,导致对出现的互联网金融欺诈行为没能有效地识别和预防;还有部分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较差,一旦利益受损只想找回损失,但没能通过正确渠道和方法进行反馈和投诉,导致对自己权益的主张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四、政策建议

(一)完善法规制度建设

目前我们国家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缺少上位法,更没有专门针对业务的法律内容,应适时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的法律制度。短期内可先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并在其中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容予以具体明确规定,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长远看,应结合需要出台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条文,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问题,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二)统筹监管体系建设

因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的特征,各个部门必须建立良好的金融协调保护机制。短期内要加强一行三会的协调统一,提升内部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的监管权限,保持行业独立性;从长远看,应建立专门或至少明确牵头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完善行为监管、功能监管手段,强化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既包容创新,又确保监管到位,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成效。

(三)健全纠纷处理机制

借鉴传统信访工作经验,结合互联网金融自身特点,进一步畅通电话、网络、信件等全方位互联网金融投诉渠道;从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强化其法律效力,提升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对于产品销售后的纠纷处理,可借鉴引入FOS机制,契合我国目前一行三会“分治”的监管现状以及网络交易大量、小额、快捷的特点,提升纠纷处理机制的无偿性、便捷性、高效性和专业性。

(四)发挥自律组织作用

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创新速度快、业务数量大、单笔规模小的特点,使无论多么前瞻性的监管手段都未必能剑及履及的做好行业监管,因此,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可参考建立银行业协会的自律协调平台,借助互联网特殊优势,充分发挥优秀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模范带头作用,强化各经营者自律意识,凝聚规范发展、保障权益的良好互联网金融发展氛围。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范文第3篇

中图分类号:F832.2;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5-0108-06

Research on the Behavior of Online Financial Wealth

Product Purchasing Based on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XU Xiaoyang, LU Minghui

(Schoo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Jiangsu University, Zhenjiang 212013)

Abstract: Based on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this paper constructs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purchasing intention and behavior of financial products from the consumers perspective, and discusses the formation process and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purchase intention and behavior. Results show that: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 cognitive of risk control and communication are the key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purchase intention and behavior. There are significant positive correlations both between trust and purchasing intention & behavior, and between computer selfefficacy and purchasing intention & behavior.

Key words:online finance; financial wealth product;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网络金融发展极为迅速,产生了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的全方位、多元化互联网金融服务。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也给一直走在改革进程中的中国金融业不断注入了新鲜血液。随着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业,中国的互联网金融逐渐形成概念,与人们的生活更为密切,产生了独特的发展形态。2012年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基于各种平台的金融创新产品开始出现,“余额宝”等本土化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更是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由于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消费者的碎片化理财,具有较高收益、门槛低和随时赎回的特点,激发了广大网民的投资热情。与此同时,对互联网金融及其产品创新的探讨已成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一大新兴研究热点。

互联网技术运用于金融领域始于国外,但“互联网金融”不是通用的国际术语,多见的是“E-finance”,“E-commerce”,“Network finance”,即电子金融、电子商务、网络金融等,其范围大于只依托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活动,并侧重金融交易、服务的信息化。Manuchehr Shahrokhi总结了电子金融的发展创新状况,分析了金融服务业和IT产业面临的挑战[1]。目前,互联网金融往往被具体化为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兴金融交易模式和产品,Garry Bruton等分析了小微金融、众筹、P2P网贷等创新金融模式,以期为企业提供多样化融资模式[2]。一些学者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依托移动支付、网络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现代互联网信息与技术,为消费者提供第三方支付、信用评价与融资以及互联网理财等各种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3,4]。还有一些学者对影响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因素进行相关研究,包括采用计划行为理论等模型对金融的安全性[5]、消费者满意程度、感知的易用性和有用性[6]等关键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

上述研究表明,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内涵、互?网金融模式和影响互联网金融使用的关键因素。对互联网金融网上银行使用行为研究较多,且主要使用计划行为模型进行分析,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行为研究较少。由于计划行为模型侧重于个体实施特定行为的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而互联网理财产品是新生事物,需要在互联网氛围下进行观察学习和亲历学习,需要关注心理认知对购买行为的影响。在不同的自我效能和社会认知水平下,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意愿和行为可能大相径庭。但现有文献尚未就此进行深入探讨。为此,本文以社会认知理论为基础,构建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行为理论框架,深入探讨影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的关键影响因素,从而为金融机构的产品战略规划提供参考,为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提供决策建议。

1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本文将主要基于社会认知理论和已有文献分析构建研究框架。在查阅相关资料和相关调研之后,决定设置6个潜在变量:互联网氛围、计算机自我效能、风险控制认知、沟通交流、交易信任、购买意愿与行为。

Albert Bandura的社会认知理论揉合内因决定论和外因决定论两种理念,辩证地提出个体的认知因素、环境、行为的三元交互决定论。该理论认为,人的认知、行为及其所处的环境为动态的互惠决定关系,任何两者之间的关系都随着个体的认知、行为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发生变化。环境因素包括所处氛围、外在资源等。个体认知包括自我效能和结果预期:自我效能是个体对自我是否具备某种特殊能力的判断,自我效能与个体的能力有关但并不能反映其真实能力,只影响个体对任务的选择和完成任务的韧性;结果预期是个人对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结果的判断[7]。环境因素对个人的自我认知有着重要影响,直接影响自我效能即对自己能力的判断。组织内每个个体对互联网以及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接触和使用情况形成一种组织内的环境氛围,即互联网氛围。在使用互联网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会强化消费者对自身使用计算机能力的价值判断。因此,互联网氛围会影响组织内个体对自身使用计算机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能力判定,这种能力的判定即计算机自我效能。

风险控制认知是指个体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存在风险的程度和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控制程度的认知水平及认知行为。根据社会认知理论,个体认知包括风险控制认知,并受环境因素影响。Sutton S.G.等指出企业个体或决策群体必须正确认识到电子金融(即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企业才能成功实施以互联网金融为平台的电子商务,获得效益[8]。因此,互联网氛围(即互联网环境)会影响风险控制认知。

由于现代消费者尤其是年轻的消费者基于信息动机和情感动机,喜欢使用互联网获取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和进行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购买评价,并通过“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媒体与其他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进行沟通交流。因此,互联网氛围也会影响人与人之间有关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沟通交流活动。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1:互联网氛围对计算机自我效能有显著影响;

H2:互联网氛围对风险控制认知有显著影响;

H3:互联网氛围对沟通交流有显著影响。

成颖等提出计算机自我效能是自我效能感理论在计算机培训及其辅助技术使用等行为活动中的应用[9]。计算机自我效能作为个体认知因素将会影响个人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行为。廖俊峰等将计算机自我效能作为研究个人网上银行采用意向的主要变量之一[10]。如果某个消费者的计算机自我效能感较好,那么他(她)会更有信心并更愿意使用计算机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4:计算机自我效能对购买意愿与行为有显著影响。

根据社会认知理论,个体对新生事物的认知程度将会影响交易信任并影响其购买意愿与购买行为。Kim等提出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时会考虑交易环境风险、本人的风险偏好、卖家的信誉度等等,这些交易过程中的相关风险需要消费者进行分析和控制,如果消费者对相关风险有着清醒的认识并知道如何进行防范,则消费者更愿意选择信任卖方[11]。所以个体对风险控制的认知将显著影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交易信任程度。

消费者在搜寻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信息时,由于存在信息获取的不对称和理解的不对称,他们在进行购买决策时往往犹豫不决。张万力等提出沟通交流可以降低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认知的不确定性,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行为意愿[12]。沟通交流包括大众传媒对社会受众的信息传递、网络社交媒体的信息交流和人们日常交往时所进行的信息交流。有效的沟通交流活动将促进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从而构建对理财产品尤其是创新理财产品的交易信任程度,影响人们的购买行为。交易信任一旦形成,消费者则更容易产生购买意愿并付诸行动。陈东宇等发现P2P的出借意愿主要受信任影响,交易信任影响购买意愿和行为[13]。鉴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5:风险控制认知对交易信任有显著影响;

H6:沟通交流对交易信任有显著影响;

H7: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有显著影响。

基于上述变量设置和假设,本文的理论模型框架如图1所示。

2 问卷设计和数据收集

为确保测量量表的真实有效,在设计调查问卷时,作者在参考相关经典文献的基础上,与有关专家和受访对象进行深入交流。在与他们进行有效沟通之后,修改相关量表。然后进行范围较小的预调查,对量表的信度和效度进行预分析,针对分析结果及访谈意见对量表的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确定最终调研问卷。问卷所采集的基本信息有职业、学历、年龄和年收入,问卷主体部分采用了Likert五点量表形式:数值1表示“完全不赞同”、数值3表示“不确定”、数值5表示“完全赞同”。问卷主要涉及互联网氛围、计算机自我效能等6个变量,共16项,问卷主要内容如表1所示。

问卷的调研对象是江苏省南京市、镇江市、无锡市、苏州市的普通市民,既包括分布各行各业的工薪阶层,也包括在校大学生,主要通过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平台共发放问卷800份,每个地区为200份,有效问卷725份。被调查人群职业主要为女性(61.23%),以年轻人为主(20~40岁占比为75.37%)。受教育水平较高(大?R陨险?90.15%),收入水平也较高(收入在3万以上占77.34%)。将样本的人口统计学特征与支付宝注册用户的人口统计学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各项比例基本一致,因此认为该样本是有效的。

3 实证分析

3.1 描述统计分析

使用SPSS22.0软件分析,各测度指标平均值在2.77~4.57之间,中位数主要以3为主,众数以3为主,标准差范围在0.83~1.22之间。通过上述软件统计分析发现,大多数受访者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并经常使用互联网(相关测量指标的平均值均大于3,中位数和众数都在3以上),但是他们很少进行以互联网理财产品为主题的信息交流,并且对该类产品的风险认知程度不足(相关测量指标的平均值基本上小于3)。此外,由于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缺乏交易信任(相关测量指标的平均值基本上小于3),受访者部分人群对互联网理财产品持观望态度,但也有较多受访者愿意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在确保较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理财收益。观察变量描述性统计量具体如表2所示。需要指出的是,测量指标

y1的众数、y3的中位数和众数、y10的中位数和众数均为5,这说明绝大多数受访者极度依赖互联网,并爱好使用QQ、微信等社交网络媒体进行信息交流。此外,测量指标y2、y5、y6、y9、与y16的标准差均超过1.1,这说明受访者们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了解程度和购买行为差异显著。

3.2 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信度分析和效度分析衡量调查问卷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本文采用Cronbachs α系数进行信度检验,分析软件为SPSS22.0。分析得到的Cronbachs α系数均大于0.7(参考标准为大于0.6),表明问卷内容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因此具有较好的信度,相关量表具有较好的整体可靠性和稳定性,可进一步进行验证分析。效度检验采用KMO检验和Bartletts球型检验进行分析。分析结果表明KMO值为0.912,远远大于0.6,Bartletts球型检验的显著性为0.000,表明各变量存在显著的相关性,适合做因子分析,

因此调查问卷效度较好。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发现,因子载荷基本大于0.5,且累计方差解释程度均大于80%,说明相关量表较为理想。

3.3 模型的建立和适配度检验

本研究依据社会认知理论,基于经典文献的基础上,使用AMOS软件构建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结构方程模型(如图2所示),外因潜变量为互联网氛围,内因潜变量有计算机自我效能、风险控制认知、沟通交流、交易信任、购买意愿与行为。本研究在模型修正时发现,y1与 y3观察变量题项所测量的特质有某种程度的类似性, y4与 y10之间、y5与 y7之间、y8与 y13之间也是如此。因此设定了上述四组共变关系,从而减少模型的卡方值,使得模型更契合实际。

为验证上述模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本研究对模型整体适配度和基本适配度进行检验。根据表3所示,良适性适配指数(GFI)大于0.9,这说明该模型的协方差在解释样本数据协方差时,效果较为理想。渐进残差均方和平方根(RMSEA)、增值适配指数(IFI)、比较适配指数(CFI)、简约调整后的比较适配指数(PNFI)等指标均完全符合标准。但卡方自由度比CMIN/DF指标略偏高,这可能是源于该样本相对较小,从而导致该指标不够稳定。总之,该模型整体适配度较好。

根据图2所示,观察变量y1和y2能被外因潜在变量“互联网氛围”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59和0.76),说明受访者通过互联网交流信息更能反映互联网氛围的构念特质,而y3能被互联网氛围解释的变异量较低(因素负荷量为0.46),这说明受访者上网的频率对互联网氛围的相对重要性较低。y4和y5,尤其是y5观察变量能有效反映内因潜在变量“计算机自我效能”所要测得的构念特质(因素负荷量分别为0.69和0.81),这说明受访者相信自己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尤其是熟练使用计算机购买余额宝等产品能有效反映受访者的计算?C自我效能的构念特质。同理,观察变量y6、y7、y8能被内因潜在变量“风险控制认知”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63、0.88和0.79),说明受访者通过认知余额宝等产品风险及其风险控制、互联网企业风险管理能较好反映风险控制认知的构念特质;观察变量y9、y10、y11能被内因潜在变量“沟通交流”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80、0.57和0.75),说明受访者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时与朋友、同事和家人及互联网企业进行有效信息交流能较好反映沟通交流的构念特质;观察变量y12、y13、y14能被内因潜在变量“交易信任”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89、0.82和0.65),说明受访者对互联网理财产品及其较高收益比较放心、对互联网企业比较信任能较好反映交易信任的构念特质;观察变量y15、y16能被内因潜在变量“购买意愿与行为”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93和0.90),说明受访者愿意购买和持有互联网理财产品能较好反映购买意愿与行为的构念特质。总之,在对模型基本适配度检验中,除y3互联网氛围的因素负荷量是0.46外,互联网氛围对应的其他两个观察变量的标准化估计值均大于0.5;计算机自我效能、风险控制认知、沟通交流、交易信任和购买意愿与行为所对应的观察变量的所有标准化估计值均在0.5至0.95之间,且无较大的标准误差,所以模型的基本适配度较好。因此,该模型能较好地解释消费者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行为。

3.4 假设检验和路径分析

图2显示了结构方程模型的各路径系数,通过对路径系数的显著性检验表明,互联网氛围分别对计算机自我效能(C.R.=6.940,P

3.5 总体效应标准化估计

在标准化回归系数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前提下,总体效应标准化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潜在变量之间的直接效果和间接效果可表述为:潜在变量“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回归系数值最大(0.619),表明“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直接效果最为显著;潜在变量“计算机自我效能”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回归系数值为0.327,表明“计算机自我效能”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直接效果也比较显著。各潜在变量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效果由高到低排列依次是:互联网氛围(0.785)、风险控制认知(0.319)、沟通交流(0.249)。通过对不同潜在变量之间的回归系数值进行比较,发现各变量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影响效果:“互联网氛围”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影响效应最大,“风险控制认知”次之,“沟通交流”最小。

3.6 事后访谈

针对部分消费者的事后访谈表明,他们经常通过互联网查看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了解新推出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并通过“微信”“QQ”等社交媒体“朋友圈”流通理财心得和信息。他们(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认为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身份认证手续繁琐、银行支付限额过低,担心存在产品被大量赎回的金融系统性风险、计算机(或手机)感染“木马”病毒等技术风险、计算机操作风险等。因此一些消费者认为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存在较高的风险。

然而,大部分受访者(尤其是年轻的消费者)仍然愿意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认为该类产品实质是对货币基金的“团购”,具备无门槛、零收费、随时赎回且具有较高收益。当前股市大幅震荡、楼市泡沫严重,民众的投资渠道较少,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仍是不错的理财方式。此外,受访者大都认为,虽然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不断压缩“第三方支付”的生存空间,他们今后仍将继续购买或持有“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4 结论与启示

基于社会认知理论,本文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影响因素,建立了结构方程模型。通过适配度检验和假设检验,认为该模型适合于解释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形成过程。具体来说,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由于作为环境因素的“互联网氛围”对“沟通交流”“计算机自我效能”和 “风险控制认知”的影响效应均非常明显,“互联网氛围”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影响效应较大,并且“计算机自我效能” 和“风险控制认知”对“购买意愿和行为”也有一定的直接影响,这正好符合社会认知理论中环境因素(互联网氛围)和个体认知(计算机自我效能和风险控制认知)对个体行动(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重要影响作用。

第二,“沟通交流”对“购买意愿和行为”具有较强的简接影响效应。这表明通过大众传媒、网络社交媒体、日常人际交往等不同渠道进行信息的传递和交流对消费者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意愿和行为影响显著。这也说明基于大众传媒、网络社交媒体和人际交往的信息交流,能促使人们形成偏好意愿。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

一、引言

从2011年至今,我国的GDP增速连续四年下滑。一方面,以往中国经济过度依赖投资,这导致建设过度和过快的问题;另一方面,曾经引以为傲的出口也受到欧美经济下行的影响,触发了大量出口型企业的利润下滑甚至倒闭潮。因此,在当下拉动中国经济“三架马车”中的投资及出口都运转不灵时,我们必须通过扩大内需、刺激国民消费来保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我国政府已经提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努力使国民消费真正成为促进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中坚力量。

国民消费在国民经济中比重的提升以及国民消费能力的提升共同导致为消费者提供贷款的金融服务方式――消费金融开始进入发展的黄金期。传统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而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则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互联网消费金融便是将互联网技术与消费金融相结合的一个新兴领域,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互联网消费金融在消费模式、消费平台、支付手段等诸多方面均与传统的消费金融有很大差异。互联网消费金融确切地讲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分支,其他的互联网金融运作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众筹、P2P网贷平台等。尽管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相对滞后,但得益于我国庞大的消费人群和消费习惯,互联网消费金融被认为是最具发展潜力的互联网金融方式之一。

本文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产生的背景出发,结合互联网消费金融中的产业链分析与发展环境,着重对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运作模式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方向与趋势。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链分析及发展环境

(一)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产业链分析

消费金融是指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由于自身缺乏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借款先期进行消费,之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利息进行偿还,通常这一类贷款形式具有金额小,期限短,无需进行抵押等特点,自推出以来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欢迎,因此这一方式缓解了消费者的资金缺乏,又满足了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需求,成为了非常重要的金融服务方式。根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交易规模为60亿元,预计2014年将突破160亿,未来3年增长率或高达94%。总体上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出现恰逢其时,它除了保留了消费金融的特点,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消费金融中,使二者整合起来,在购买和支付环节上实现了互联网化(如图1所示)。

无论是传统金融主体如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参与主体,或是京东、阿里等为代表的电商企业,还是以人人贷、拍拍贷为代表的P2P网贷平台等,这些主体通过不同的方式和途径都在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形成了完整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链。在这条产业链上,主要包括四类参与者:①消费者,消费金融的核心,利用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进行消费,在约定时间进行偿还;②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专业消费金融公司、电商企业等等,根据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消费能力等责提供资金给消费者;③消费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等;④行业监督,人民银行、消费品领域委员会、行业协会等。

具体地,互联网消费金融呈现出如下特点:(1)范围上,互联网消费金融将服务对象扩展至健康、旅游、日常消费等价值低、期限短的商品中来;(2)资金渠道上,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资金渠道则以线上为主,这样资金渠道更加广泛;(3)授信方式上,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审批除了借鉴传统的审批方式外,还可以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得到客户的历史交易金额、交易频率等,来考察客户的信用状况从而决定是否放贷。

(二)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环境

随着国民消费能力的持续提升以及互联网使用习惯的全面养成,互联网消费金融现在正处于一个“最好的时代”。本文接下来将从经济、社会、技术、政策等方面来全面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所面临的环境。

1. 经济环境:当前,消费对我国的GDP贡献仅有30%,同收入水平其他国家的消费占GDP的50%左右,而这一比例在欧美发达国家更高。这也说明中国的经济结构可以从原来的过多依靠投资、出口逐步向消费倾斜。同时,近年来中国家庭人均收入稳步提升。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的最新数据,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0167元,比上年增长10.1%,收入的增长促进了居民消费能力的提升。

2. 社会环境:消费观念的转变,透支习惯的养成。中国传统的勤俭节约观念制约了消费金融在我国的发展,但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逐步转变,越来越多的家庭及个人开始选择采用信贷工具提前消费。据调查,我国有三分之一的家庭从未通过信贷工具提前消费,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我国消费金融的巨大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

3. 技术环境: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进步,这也成为促使消费金融的创新速度和效率进一步提升的重要原因。仅2013 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 9.9 万亿元,这也促进消费金融的互联网程度逐步加深。根据报告统计,截至2014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6.49亿,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为居民消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未来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将会向使用便捷、参与广泛和操作安全的方向发展。

4. 政策环境:政府政策的出台。为了刺激消费,政府在增加消费补贴,拓展消费渠道方面提出了多项激励措施,如购置税减征、消费品下乡等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及金融产业的发展产生了推动作用。这些措施无疑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行模式分析

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最大的不同体现在资金的筹集方式上,即互联网消费金融在资金筹集上是依托线上的筹集方式,如通过电子商务平台、P2P平台、传统金融的线上业务或其他的创新企业等,这也构成了目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几种运行模式。

(一)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互联网消费金融

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行模式是电商企业通过交易平台分析消费者的交易数据及其他外部数据,提供给消费者数额不等的信用额度。消费者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在该电商平台进行消费,由电商平台成立的小额担保公司或第三方进行资金垫付,消费者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电商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这样在电商平台、资金提供方和消费者三方构成了一个良性的生态循环系统(见图2所示)。

在这种模式中,电商交易平台是其中的核心参与方,因为它是最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并且在商品渠道、支付渠道上掌握了消费者的信息流、商品流、资金流的信息,这样多方信息能够形成快速对称,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这些信息的掌握成为电商企业参与消费金融市场的核心能力。同时,利用这些信息可以了解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消费需要等,提高自身的销售额,从而成功地将消费需求与资金联系在一起。

目前依靠电商企业来进行消费金融运作在国外已经有比较成功的例子,如日本乐天、美国运通等,都是成功地从原来单一业务发展为金融集团的。但在国内目前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从2014年开始,各大电商已经开始纷纷涉足消费金融。2014年2月,京东联合金融机构,针对京东用户推出个人消费产品“京东白条”。7月,阿里旗下的天猫商城也推出了“天猫分期”,12月,阿里又在更大范围内推出“花呗”;招商银行和亚马逊中国也展开合作,推出分期付款业务。随着消费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在未来的若干年内必将迎来电商生态金融的爆发期。

(二)银行搭建线上消费金融平台

根据相关数据,2013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达到13万亿元,但仅占银行信贷资产的15%。而在消费信贷最发达的美国,消费信贷占银行信贷资产的比重高达60%以上,这说明我国的消费信贷市场还有巨大的潜力。此外,与企业信贷相比,消费信贷的成本高、效率慢、收益低,但互联网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些问题。2014年2月1日,由北京银行独立注资3亿元的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的网贷平台已经上线。除此之外,包括兴业银行、重庆银行、徽商银行等一批银行都于近期获批或积极申报筹建消费金融公司。

(三)P2P网贷平台

P2P 网贷平台模式,是给拥有闲置资金的出借人与有资金需求的个人或企业提供一个对接平台,达成贷款协议,平台从中收取手续费用。按照借款人的性质不同,既有针对小微企业的,也有满足个人消费需求如装修、购买大件商品等。

与其他模式相比,该模式的信息量大,用户自主性强且借贷效率高,但同时风险也比较大。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国的P2P网贷平台已经达到2364家, 仅2014年,交易规模就达到5000亿,投资人数与借款人数分别达116万人和63万人,已经超越了英、美成为全球最大的P2P交易市场。然而,高速发展的背后带来的是风险问题,平台跑路、大额坏账等情况频繁出现。这与我国P2P发展过快、忽视风险控制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有直接关系。尽管有诸多问题,但由于P2P门槛较低、效率高、资金能实现更有效利用等天然优势,P2P网贷平台仍然是发展消费金融的一个重要的运作模式。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是通过自有资金为我国境内居民个人消费提供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这些贷款具有金额小、较为分散的特点。我国从2009年开始启动消费金融试点,首批4家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获批成立。这些公司的固有缺陷在于都是依附于银行,导致现有产品与银行产品类似,缺乏特色。

2015年1月7日,以重庆百货为主,与其他五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国内首家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传统消费金融公司最大的不同是,该公司搭建了互联网平台,这样在经营服务上实现“无边界、全渠道”。在了解客户的需求后,线下挖掘客户,线上互联网推广,从基础设施、平台、渠道、场景等四个方面扩展互联网平台业务。总的来说,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未来需要更好地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打造线下实体消费金融+线上互联网的综合体。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

(一)互联网程度的加深

可以说,在互联网渗透全行业的今天,包括消费金融在内的中国金融产业的互联网化已是大势所趋。消费金融的互联网化包括产品的互联网化、服务模式的互联网化和风险管理模式的互联网化。首先,在互联网消费中还有很多尚未开发的需求,例如保险、基金、证券等,这些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逐步进行挖掘,从而设计出更多、更好的产品;其次,互联网改变了人们以往的消费习惯,从消费的时空、支付方式等都发生了变化,如何在互联网技术条件下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需要通过创新服务模式和渠道。最后,在互联网消费下,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记录消费者的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等,这对于金融机构进行控制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同时也对传统风险控制模式提出了挑战。

(二)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

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比较晚,目前以央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征信系统下的信用信息覆盖面最广,数据量最大。近年来,信用中介机构开始逐步发挥作用,加之现在互联网金融中的违约问题屡见不鲜,这使得社会重视建立并逐步完善信用体系。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因其掌握大量的数据信息,开始自建信用体系,如支付宝下的芝麻信用、腾讯信用、拉卡拉等。现在最大的问题在于,国内无论是政府主导下的央行征信体系还是布局互联网个人征信的企业,他们的数据都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体系,这需要进一步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与对接。未来全社会的互联网金融数据会进一步整合,并打破现有的数据壁垒,建设完善的信用体系,这也必将成为未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监管体系的到位

监管体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预防各种风险的发生,将损失降至最低,对于消费金融行业而言,有不同于一般行业的特殊性,如产品的多样性、客户的不稳定等,因此更需要有足够完善的监管体系,相对于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快速发展,现有的监管体系显得明显不到位:从监管主体上,消费金融设计到了支付、信贷等多个领域,业务之间有大量的关联和交易,这样存在监管真空;从监管手段上,对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的监控比较薄弱,不能及时对出现的新情况作出反应,也涵盖不了互联网金融的蔓延性。

总之,互联网技术为消费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但仍然要考虑到在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和问题,未来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将机遇与挑战并存。

参考文献:

[1]艾瑞咨询.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趋势报告[R].

[3]黄海龙.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J].上海金融,2013(08).

[4]王会娟,廖理.中国网络借贷平台信用认证机制研究――来自“人人贷”的经验证据[J].中国工业经济,2014(04).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范文第5篇

从2011年至今,我国的GDP增速连续四年下滑。一方面,以往中国经济过度依赖投资,这导致建设过度和过快的问题;另一方面,曾经引以为傲的出口也受到欧美经济下行的影响,触发了大量出口型企业的利润下滑甚至倒闭潮。因此,在当下拉动中国经济“三架马车”中的投资及出口都运转不灵时,我们必须通过扩大内需、刺激国民消费来保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我国政府已经提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努力使国民消费真正成为促进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中坚力量。

国民消费在国民经济中比重的提升以及国民消费能力的提升共同导致为消费者提供贷款的金融服务方式――消费金融开始进入发展的黄金期。传统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而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则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互联网消费金融便是将互联网技术与消费金融相结合的一个新兴领域,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互联网消费金融在消费模式、消费平台、支付手段等诸多方面均与传统的消费金融有很大差异。互联网消费金融确切地讲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分支,其他的互联网金融运作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众筹、P2P网贷平台等。尽管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相对滞后,但得益于我国庞大的消费人群和消费习惯,互联网消费金融被认为是最具发展潜力的互联网金融方式之一。

本文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产生的背景出发,结合互联网消费金融中的产业链分析与发展环境,着重对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运作模式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方向与趋势。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链分析及发展环境

(一)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产业链分析

消费金融是指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由于自身缺乏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借款先期进行消费,之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利息进行偿还,通常这一类贷款形式具有金额小,期限短,无需进行抵押等特点,自推出以来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欢迎,因此这一方式缓解了消费者的资金缺乏,又满足了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需求,成为了非常重要的金融服务方式。根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交易规模为60亿元,预计2014年将突破160亿,未来3年增长率或高达94%。总体上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出现恰逢其时,它除了保留了消费金融的特点,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消费金融中,使二者整合起来,在购买和支付环节上实现了互联网化(如图1所示)。

无论是传统金融主体如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参与主体,或是京东、阿里等为代表的电商企业,还是以人人贷、拍拍贷为代表的P2P网贷平台等,这些主体通过不同的方式和途径都在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形成了完整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链。在这条产业链上,主要包括四类参与者:①消费者,消费金融的核心,利用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进行消费,在约定时间进行偿还;②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专业消费金融公司、电商企业等等,根据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消费能力等责提供资金给消费者;③消费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等;④行业监督,人民银行、消费品领域委员会、行业协会等。

具体地,互联网消费金融呈现出如下特点:(1)范围上,互联网消费金融将服务对象扩展至健康、旅游、日常消费等价值低、期限短的商品中来;(2)资金渠道上,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资金渠道则以线上为主,这样资金渠道更加广泛;(3)授信方式上,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审批除了借鉴传统的审批方式外,还可以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得到客户的历史交易金额、交易频率等,来考察客户的信用状况从而决定是否放贷。

(二)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环境

随着国民消费能力的持续提升以及互联网使用习惯的全面养成,互联网消费金融现在正处于一个“最好的时代”。本文接[文秘站:]下来将从经济、社会、技术、政策等方面来全面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所面临的环境。

1. 经济环境:当前,消费对我国的GDP贡献仅有30%,同收入水平其他国家的消费占GDP的50%左右,而这一比例在欧美发达国家更高。这也说明中国的经济结构可以从原来的过多依靠投资、出口逐步向消费倾斜。同时,近年来中国家庭人均收入稳步提升。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的最新数据,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0167元,比上年增长10.1%,收入的增长促进了居民消费能力的提升。

2. 社会环境:消费观念的转变,透支习惯的养成。中国传统的勤俭节约观念制约了消费金融在我国的发展,但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逐步转变,越来越多的家庭及个人开始选择采用信贷工具提前消费。据调查,我国有三分之一的家庭从未通过信贷工具提前消费,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我国消费金融的巨大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

3. 技术环境: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进步,这也成为促使消费金融的创新速度和效率进一步提升的重要原因。仅2013 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 9.9 万亿元,这也促进消费金融的互联网程度逐步加深。根据报告统计,截至2014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6.49亿,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为居民消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未来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将会向使用便捷、参与广泛和操作安全的方向发展。

4. 政策环境:政府政策的出台。为了刺激消费,政府在增加消费补贴,拓展消费渠道方面提出了多项激励措施,如购置税减征、消费品下乡等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及金融产业的发展产生了推动作用。这些措施无疑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行模式分析

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最大的不同体现在资金的筹集方式上,即互联网消费金融在资金筹集上是依托线上的筹集方式,如通过电子商务平台、P2P平台、传统金融的线上业务或其他的创新企业等,这也构成了目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几种运行模式。

(一)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互联网消费金融

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行模式是电商企业通过交易平台分析消费者的交易数据及其他外部数据,提供给消费者数额不等的信用额度。消费者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在该电商平台进行消费,由电商平台成立的小额担保公司或第三方进行资金垫付,消费者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电商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这样在电商平台、资金提供方和消费者三方构成了一个良性的生态循环系统(见图2所示)。

在这种模式中,电商交易平台是其中的核心参与方,因为它是最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并且在商品渠道、支付渠道上掌握了消费者的信息流、商品流、资

金流的信息,这样多方信息能够形成快速对称,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这些信息的掌握成为电商企业参与消费金融市场的核心能力。同时,利用这些信息可以了解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消费需要等,提高自身的销售额,从而成功地将消费需求与资金联系在一起。 目前依靠电商企业来进行消费金融运作在国外已经有比较成功的例子,如日本乐天、美国运通等,都是成功地从原来单一业务发展为金融集团的。但在国内目前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从2014年开始,各大电商已经开始纷纷涉足消费金融。2014年2月,京东联合金融机构,针对京东用户推出个人消费产品“京东白条”。7月,阿里旗下的天猫商城也推出了“天猫分期”,12月,阿里又在更大范围内推出“花呗”;招商银行和亚马逊中国也展开合作,推出分期付款业务。随着消费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在未来的若干年内必将迎来电商生态金融的爆发期。

(二)银行搭建线上消费金融平台

根据相关数据,2013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达到13万亿元,但仅占银行信贷资产的15%。而在消费信贷最发达的美国,消费信贷占银行信贷资产的比重高达60%以上,这说明我国的消费信贷市场还有巨大的潜力。此外,与企业信贷相比,消费信贷的成本高、效率慢、收益低,但互联网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些问题。2014年2月1日,由北京银行独立注资3亿元的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的网贷平台已经上线。除此之外,包括兴业银行、重庆银行、徽商银行等一批银行都于近期获批或积极申报筹建消费金融公司。

(三)P2P网贷平台

P2P 网贷平台模式,是给拥有闲置资金的出借人与有资金需求的个人或企业提供一个对接平台,达成贷款协议,平台从中收取手续费用。按照借款人的性质不同,既有针对小微企业的,也有满足个人消费需求如装修、购买大件商品等。

与其他模式相比,该模式的信息量大,用户自主性强且借贷效率高,但同时风险也比较大。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国的P2P网贷平台已经达到2364家, 仅2014年,交易规模就达到5000亿,投资人数与借款人数分别达116万人和63万人,已经超越了英、美成为全球最大的P2P交易市场。然而,高速发展的背后带来的是风险问题,平台跑路、大额坏账等情况频繁出现。这与我国P2P发展过快、忽视风险控制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有直接关系。尽管有诸多问题,但由于P2P门槛较低、效率高、资金能实现更有效利用等天然优势,P2P网贷平台仍然是发展消费金融的一个重要的运作模式。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是通过自有资金为我国境内居民个人消费提供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这些贷款具有金额小、较为分散的特点。我国从2009年开始启动消费金融试点,首批4家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获批成立。这些公司的固有缺陷在于都是依附于银行,导致现有产品与银行产品类似,缺乏特色。

2015年1月7日,以重庆百货为主,与其他五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国内首家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传统消费金融公司最大的不同是,该公司搭建了互联网平台,这样在经营服务上实现“无边界、全渠道”。在了解客户的需求后,线下挖掘客户,线上互联网推广,从基础设施、平台、渠道、场景等四个方面扩展互联网平台业务。总的来说,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未来需要更好地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打造线下实体消费金融+线上互联网的综合体。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

(一)互联网程度的加深

可以说,在互联网渗透全行业的今天,包括消费金融在内的中国金融产业的互联网化已是大势所趋。消费金融的互联网化包括产品的互联网化、服务模式的互联网化和风险管理模式的互联网化。首先,在互联网消费中还有很多尚未开发的需求,例如保险、基金、证券等,这些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逐步进行挖掘,从而设计出更多、更好的产品;其次,互联网改变了人们以往的消费习惯,从消费的时空、支付方式等都发生了变化,如何在互联网技术条件下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需要通过创新服务模式和渠道。最后,在互联网消费下,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记录消费者的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等,这对于金融机构进行控制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同时也对传统风险控制模式提出了挑战。

(二)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

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比较晚,目前以央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征信系统下的信用信息覆盖面最广,数据量最大。近年来,信用中介机构开始逐步发挥作用,加之现在互联网金融中的违约问题屡见不鲜,这使得社会重视建立并逐步完善信用体系。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因其掌握大量的数据信息,开始自建信用体系,如支付宝下的芝麻信用、腾讯信用、拉卡拉等。现在最大的问题在于,国内无论是政府主导下的央行征信体系还是布局互联网个人征信的企业,他们的数据都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体系,这需要进一步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与对接。未来全社会的互联网金融数据会进一步整合,并打破现有的数据壁垒,建设完善的信用体系,这也必将成为未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监管体系的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