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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

省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通过了《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96年、2002年对其部分条款作了修改。二十多年来,规定对加强我省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广大渔(船)民合法权益,推动我省沿海船舶治安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规定颁布时间较早,在施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内容与其后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公安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等国家规定不一致;对政府领导、经费保障等问题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小型船舶、租赁船舶、船舶修造、越界捕捞、非法打捞沉船沉物等情况缺乏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偏轻。此外,在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同时,也应当强化社会服务和提高管理效能,以适应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强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实施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最基本的保障。为了加强沿海边防安全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和沿海地区社会发展,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对规定进行修订。

修订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当前我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服务我省海洋经济发展大局,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使修订后的地方性法规与经济社会发展更相适应。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2011年上半年,省公安厅即开始有关立法准备工作,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认真组织开展前期各项调研、论证工作,并着手起草修订初稿。2011年8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厉志海副主任一行到省公安边防总队调研,强调要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推动对《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使立法和执法都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此后,省公安厅进一步加快立法准备工作,特别是2011年底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规定列为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一类立法项目之后,省公安厅多次组织召开立法修订座谈会,广泛征求了全省各市公安机关、省级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向省政府报送了《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省法制办按照立法工作要求,向各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单位征求了书面意见,并会同省公安厅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先后赴舟山、温州、温岭等地召开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从业单位及人员的意见。之后,又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在调研、论证、协调和修改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2012年8月17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因修订内容较多,对规定的修订采取重新制定的形式,并将“规定”改为“条例”。条例草案分为总则、管理措施、法律责任、附则4章,共36条。

(一)关于标题和适用范围。条例草案沿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标题称谓,主要是考虑到在沿海边防管理中,船舶的出入境边防检查属于中央立法事权,国家的相关规定也已具体完善,条例草案需要在规定中将此排除,如用“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称谓,适用范围会过大。同时,船舶是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焦点与核心,对船舶及与船舶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管理,是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主要内容。至于沿海陆地上的治安管理,公安边防部门行使与公安机关完全一样的治安管理职责,条例草案中不需规定。基于以上考虑,条例草案明确其适用范围为本省海域内除军用船舶和公务船舶以外的各类船舶及相关单位、人员,并对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作了衔接性规定。

(二)关于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在政府职责方面:一是规定省及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执法协调机制,并将属于地方财政负担的有关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明确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部门,对长度小于五米的交通运输船舶和长度小于十二米的从事渔业、养殖、农副业活动的小型船舶编刷船名号,以加强对该类船舶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小型船舶可以不进行船舶登记,也不编刷船名号,由此造成边防治安的管理漏洞,公安部一直要求所有船舶必须编刷船名号,无船名号的船舶禁止出海。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也赞成对小型船舶编刷船名号,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工作职责不清,小型船舶在各地的分布情况也有差异,需要当地政府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编刷船名号工作。

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的职责方面:一是根据人民警察法、武装警察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对其边防和治安两方面的职责作了明确,其职责包括对沿海船舶及其相关人员实施边防登记制度,开展边防巡查,负责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参与抢险救援,依法预防、制止、侦查、处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沿海治安秩序,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二是从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简化审批管理程序和提高管理效能出发,规定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上服务管理平台,开展和提供形式多样的便民服务;开展经常性的边防治安管理宣传活动,增强出海人员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指导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群众性组织参与服务、管理、维稳、救援等工作;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并应用船舶导航定位等技术,完善船舶监管系统,加强船舶动态管理,提高执法执勤效能。三是突出简化审批管理程序、提供便民服务,将办理船舶及其相关人员出海边防证件的工作期限压缩到三日,并规定办理出海边防证件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办理出海边防证件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证件的种类及有效期等,应当在办证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另外,对有关船舶及人员免予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以及简化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的条件、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我省基于减少重复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考虑,自1996年以来,对浙江海运总公司、浙江远洋运输公司等13家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免办出海船舶及人员边防证件的政策。据此,条例草案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国际和国内客货运输的有关船舶及其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了免予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的规定。四是充分利用海上执法力量,防止出现见而不管的现象,规定公安边防部门发现船舶及相关单位、人员有违反海洋及矿产资源保护、渔业捕捞、海域使用、海上交通管理、海关监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求予以执法协助的,应当积极予以支持。五是对公安边防部门和直接负责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权限作了明确划分。

在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方面,条例草案根据目前实际涉海管理体制和状况,规定了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海关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着重强调执法协作。一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边防治安管理宣传活动,增强出海人员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小型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三是与公安边防部门共同建立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应用船舶导航定位等技术,加强船舶动态管理。

在有关社会单位的职责义务方面,条例草案根据依靠群众的原则,强化基层和有关企业、单位的自我管理服务功能。一是倡导船舶较多的企业、乡镇、社区、村建立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群众性组织,在当地公安边防及有关部门指导下参与服务、管理、维稳、救援等工作。二是建立船舶建造、改造、拆解、修理行业的业务记录制度和疑情报告制度。三是建立船舶负责人责任制,对船舶负责人的职责义务作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边防治安管理措施。条例草案规定了出海边防证件申办与使用、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船名船号管理、船舶相关行业管理、涉及境外船舶的管理等边防治安管理措施,并针对近年来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中较为常见的治安事件,对有关非法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条例草案所规定的出海边防证件,包括《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都是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关于禁止性规定中的“无合法齐全手续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一项,2003年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批准海关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对无合法齐全手续运输、储存、买卖的成品油予以没收并按规定变卖,所得款按规定上缴国库。因该规定属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存在能否作为法院受理相关案件后的法律依据问题,过去都通过政府与法院内部沟通协调方式解决,因此,有必要在条例草案中作出相关规定,以解决相关规定在实际适用中的合法性问题。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大型船舶;航行;风险分析;风险控制

1大型船舶航行的风险分析

在大型船舶的航行过程中,人为原因事故出现的首要原因,出此之外,自然因素、交通原因、航道及码头因素、船舶原因、以及第三方因素等,也是船舶航行风险出现的重要原因。

1.1大型船舶航行的人为风险因素分析

大型船舶在航行过程,以及船舶的靠、离泊位过程中所出现的事故,大多数都涉及到人为方面。甚至很多非本船因素而造成的事故问题也都在人为因素之内。在所有的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中,往往包括碰撞事故、触损事故以及搁浅事故,这些事故的出现往往与避让行为过失、通信合作过失、操纵航行疏忽,以及应急处理过失等一些列人为过失相关。据有关资料统计,大约有80%以上的船舶事故都与人为因素有着密切的关联,而在船舶的碰撞事故中,其人为因素的影响甚至高达95%以上。这不能不说明人为风险因素在大型船舶航行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在大型船舶的航行过程中,要重视人因的重要作用,注意培养船员之间的合作意识与警戒意识,并通过强化相关的操作技能培训,帮助船员更好的掌握通讯、航行等各项操作。

1.2大型船舶航行的综合风险因素分析

处理上述危险因素以外,大型船舶的航行还面临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即自然因素、交通因素、航道及码头因素、船舶因素、以及他船因素和第三方因素等。下面进行具体分析:(1)自然因素,包括航运途中的风与水流的因素,这是自然界中与船舶航行最密切的两大因素,若不注意趋利避害,就会造成航行中的各种事故和问题;(2)交通因素,包括航道中形势和同行的密度因素等,一条狭窄的河道若出现的大型船舶过密,就容易影响航行的顺利开展,甚至造成船舶的碰撞事故;(3)航道及码头因素,航道及码头一般会有一定的水域深度及宽度等指标,若是大型航船不注意这些指标,就容易造成搁浅事故;(4)船舶因素,有一部分船舶由于常年航行,但为做好及时的维修和养护工作,就容易导致船舶设备的缺陷,就容易造成航行中的事故出现;(5)他船因素,这种事故一般与其他船只的失误有关,他船的操作判断处理失当,也容易牵连周围的正常航行船舶;(6)第三方因素,这一因素中最主要的就是引航员因素,引航员若做出错误的引航行为,就容易给整个船舶航行带来问题。

2大型船舶航行的风险控制探讨

2.1做好港内船舶航行与靠离泊的风险控制工作

目前的大型船舶航行的风险主要集中与进出港口的过程中,这就需要根据船舶航行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提升船舶航行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与之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首先,要做好船舶航行的相关进出口准备工作。针对每次的进出港口,船长及船员应严格按照项目表的相应清单做好检查、试验及落实等个各项工作。从而保证进出口工作中的各项工作的落实。其次,进行周密的航行及操纵计划布置。要对港口航道、潮汐、气象、水深底质、助航标志、通航密度等进行了解,并对相关港口的规章制度、通讯规章予以详细了解。再次,对离靠岸的实际环境进行评估,并通过周密才做计划的执行,做好相应的靠离泊工作。此外,还要避免疲劳驾驶,在进出港口前保持良好的状态。

2.2做好大型船舶航行的驾驶台管理

驾驶台的管理对船舶的航行具有重要的意义,船长在驾驶台管理过程中,应灵活把握船舶的操控工作,并合理安排值班人员,从而负责好驾驶台管理中的各种常规职责、应急职责、信息沟通交流方式、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驾驶台团队对船舶航行的有效操控。处了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船舶的航行及靠岸等各项操作之外,还应该强化全员的驾驶台管理培训,让全船工作人员提升安全航行意识,避免疏忽大意造成的操作失误,导致事故的出现。此外,还可以对全体船员进行综合化的航行技能培训工作。在大型船舶的航海过程中,由于航海过程比较漫长,因此在航行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如电子航海系统故障、失灵等情况,综合化的航海技能培训则能提高船员的航海技能及水平,通过对航海设备的维修,及传统航海方式的运用,帮助船舶顺利完成航行任务。

2.3做好大型船舶的应急管理工作

船舶的航行及进出港等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特别是大型船舶由于其船身教导,操控的难度也更大。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做好大型船舶的应急管理工作。首先要善于发现紧急状况,例如,驾驶人员要积极贯彻船舶的行驶性能,从船体震动、发动机声音及主机转速变化等细微处发现船舶的问题等,从而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其次,应急管理还应充分考虑紧急事件的出现。例如,航行过程中大转弯附近需要紧急让船、天气及能见度的突变、航道前方发生事故、引航员临时更改船舶的靠岸事件地点等,都会对传播航行造成影响,需要做好应急预案处理。此外,应急方案还应充分考虑到紧急状况下,各种操控失灵的情况,如舵失灵等,通过应急预案的考虑,能有效避免这些情况对船舶航行造成的危险。同时,应急预案中,还可以加入一些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细则,从而使事故发生时做出快速反应,避免事故出现后造成更大的损失。

2.4做好船舶的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工作

在《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应用指南中,国际航运联盟及国际航运公会根据航运界的经验给出了相关的建议。航运公司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并在操作方案和管理规章方面进行强化,同时,还要积极利用相关的危害识别及风险评价工具,从而对船舶航行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的评估和识别,并对现有的操作方案及规章制度进行评估,以促使其符合风险控制的要求。此外,还要进行有效的风险等级评估工作,并根据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控制策略,在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体系之后,进行严格的实施操作,促进风险防范工作的有效开展。

3结语

随着世界联系的加强,船舶运输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也变得更为重要。但是目前,船舶的航行还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安全,特别是大型船舶,由于其身量巨大,操作难度更高,也因此容易在航行中出现更多问题。因此需要积极的分析各种航行中的风险因素,并通过各种策略强化风险控制,才能有效的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

参考文献:

[1]孔思平.恶劣天气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水运,2010(05):30~31.

[2]邓桂花,黄立文.层次分析法在船舶近海安全航行中的应用[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11(03):480~482,508.

[3]孟令建.船员因素对船舶安全航行的影响及管理措施[J].水运管理,2014(05):14~15,38.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一、竞赛组织领导

*

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开展船舶、班组安全竞赛文件精神,切实抓好今年我市水运系统船舶、班组安全竞赛的组织、检查、评选、推荐等工作。竞赛活动结束后,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二、参赛范围

此次竞赛以水运系统企业为参赛单位,以生产一线的船舶、班组为参赛单元。船舶所指:客、货运输船、工程船、港作船、拖船;班组所指:客(货)运站班组、船舶轮机、驾驶部、乡镇船舶管理站(所)等。

三、竞赛日程

这次竞赛活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

(一)各参赛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成立竞赛活动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指定部门专人负责。

(二)各参赛单位传达本方案,并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各参赛单位部署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二阶段:落实阶段

各参赛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全国水运系统船舶、班组安全竞赛考核标准”(见附件二)的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

第三阶段:自查整改阶段

各参赛单位按照“全国水运系统船舶、班组安全竞赛考核标准”(附件二)逐项进行自查,并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第四阶段:检查评比阶段

为保证竞赛活动有效地进行,市水运系统安全竞赛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参赛单位船舶、班组的检查与指导。经市水运系统安全竞赛领导小组的评比考核后,评选出我市安全优秀船舶、班组和组织单位,并给予通报表彰,对成绩特别突出的参赛船舶、班组和组织单位,将向省交通厅推荐,参加省或全国优秀船舶、班组竞赛评比。

四、竞赛评比条件

(一)安全优秀船舶、班组的评比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全国总工会和本单位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2、船舶、班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健全、制度健全,安全工作有目标、有措施、有检查、有考核。

3、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程序、生产操作、生产设备、安全设施、作业环境、工具摆放、安全用语、安全标志、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等方面符合标准规范。

4、在竞赛中安全生产取得显著成效,无发生任何大小责任事故,圆满完成生产任务,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安全竞赛组织奖的评比条件

1、成立竞赛组织机构,制定具体竞赛方案和措施。

2、组织发动面广,参赛船舶、班组占总数的80%以上。

3、安全生产取得显著成效,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4、对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检查指导,有总结评比。

五、竞赛要求

(一)各参赛单位要成立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组长,安全、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竞赛领导小组,并结合“安全生产月”、“反三违月”活动,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增强对事故的防控意识与能力;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制定出操作性强、可比性强的竞赛实施方案,利用参赛之机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各参赛单位要做好广泛发动、调动员工参赛积极性,采取研讨会、专栏、横幅、广告单章等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各参赛单位要继续加强“四客一危”船舶、小型船舶和“四区一线”等重点水域的安全管理,强化季节性安全预防和检查,把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突发性安全事故发生率降至最低。

(四)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船舶、班组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职工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消除“三违”现象,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参赛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继续巩固去年我市水运系统开展船舶、班组安全竞赛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活动的成果,要求各参赛单位的船舶、班组

*六、参赛考评表彰

(一)各参赛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国水运系统系统船舶、班组安全竞赛考核标准”(见附件二),逐项进行检查、整改、总评和考核。

(二)各参赛单位在考评工作中要注重发现一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总结和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并及时向市安全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在此基础上,适时召开部分企业船舶、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研讨会。

(三)市安全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水运管理部门将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对参赛单位和参赛船舶、班组的指导和抽查。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管要求,才能依法履职,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避免自身在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和特殊监管工作中渎职。

关键词:海事部门扣押船舶 财产权

近年来,由于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航运与船舶制造业持续低迷,业内不少企业濒临破产,涉及船舶的民事诉讼案件大幅上升。由于被扣押船舶缺少甚至失于安全管理,安全隐患大,监管难度大。在南通海事局辖区锚地,就曾出现过被法院扣押船舶无人在船的“鬼船”现象,严重危及辖区水上公共交通安全。

扣押船舶的含义和种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物权法》第6条、第24条以及《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法律制度》等,船舶属于特定的动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对船舶采取扣押措施而非查封措施一定程度上是基于船舶动产的本质定位。同时,以登记为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的特定动产属性,为扣押船舶提供了更多可选择的措施。

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扣押被执行人占有的船舶的财产权,一般是限制其处置和使用船舶。船舶登记制度为扣押船舶提供了限制所有权但同时不限制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可能,也就是通常讲的“活扣押”。通常来说,船舶扣押可分为“活扣押”和“死扣押”。但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活扣押”和“死扣押”之类名词。

船舶“活扣押”是指法院通知海事部门不予办理该船舶的买卖、赠与等所有权转移手续,不予办理在该船舶上设立抵押权或其他限制船舶所有权的权利的手续,而允许所有权人继续对该船舶占有、使用、经营、管理、收益的一种保全措施。其相对的扣押方式是“死扣押”,即“经法院命令,为保全海事请求而对船舶做出的任何滞留或对其离开做出的任何限制”。 船舶“活扣押”不影响船舶运行,在财产保全中有其优越性,在目前的法院扣押船舶实践中也比较常见。

扣押船舶的主体和法律依据

有关船舶扣押的规定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规定:即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以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2条规定的被请求人的财产包括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料以及船用物料。对其他财产的海事请求保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因此,在上述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18条生效后,对扣押船舶的法律依据不仅有上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1条的规定,具体的更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除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外,地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船舶保全申请应不予受理;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扣押船舶的主体只能是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但实际工作中,地方人民法院与海事法院没有统一做法,考虑管辖权是法院系统内部问题,对管辖权把握的主体是法院,海事部门对法院发出的协助扣押船舶请求一般给予支持。

海事部门协助扣押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二(一)规定,“海事法院裁定扣押船舶,应向海事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海事局提供协助。海事局根据裁定书载明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提供协助。”参照上述规定,在“活扣押”中,海事部门依法能采取的协助扣押措施是不予办理所有权转移和抵押手续。在“死扣押”中,海事部门依法能采取的协助措施是除上述举措外还不予办理出港(出口岸)手续。对经常遇到的禁止离港、限制离港等宽泛概念的协助扣押措施,海事部门既没有法定依据,也没有控制能力,应向法院说明,调整为海事部门依法能够采取的协助扣押措施。

由于海事部门的协助措施限于不予行政许可和不予行政确认,如果法院对被扣押船舶没有进一步的控制措施,存在被扣押船舶逃逸的可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二(六)规定,海事局、海事法院应当加强对被扣押船舶逃逸查处的合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海事局协助海事法院对逃逸船舶的追查。海事局、海事法院应当对逃逸船舶和事件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

海事部门受理法院协助扣押的要求

查验。海事部门在受理法院协助扣押请求时,应查验法院法官工作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二(一)、(二)规定,海事法院裁定扣押船舶,还应向海事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有关裁判文书。

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涉及船舶的纠纷一般标的大、影响大,海事部门在受理法院协助扣押时,应及时高效,一般应有快捷的请示和落实程序,应第一时间报告和办理,不宜因请示领导、内部协调等原因延误较长时间。如果在送达生效后较长时间内发生船舶所有权变更,可能面临渎职风险。

轮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因此,海事部门应受理不同人民法院对同一船舶的扣押请求。

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海事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提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船舶为特定动产,没有特殊规定,应视为动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规定的三十日期限情况外,对船舶扣押的期限应为不超过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扣押时,海事部门应查验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

被扣押船舶的安全责任主体和海事监管

被扣押船舶安全监管的焦点是:谁是被扣押船舶的安全管理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二(三)规定,“被扣押船舶应当配备足够的在船值班的适任船员,保证船舶的安全。海事局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被扣押船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配备船员,或者责令被扣押船舶移泊。涉及被扣押船舶的安全监管、船舶动向等有关事项,海事局与海事法院应当互相通报信息,给予必要的工作配合。”本规定调整的面比较狭窄,但参照此规定,被扣押船舶的安全管理主体仍是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上述是具体规定。从法律、法理和实践做法上分析,谁控制,谁管理,谁负责,被扣押船舶的安全管理主体仍是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一方面,法院一般不会直接控制被扣押船舶。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安全管理主体可以按照谁控制谁负责进行确定。但船舶作为特定的动产,人民法院基本不会直接控制船舶,而只是采取不同形式和程度的限制船舶行为的措施,因此被扣押船舶的安全管理主体没有转移,应该还是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stcw78/10公约;船舶安全;船舶机舱资源管理;实训基地;团队意识;训练

随着现代航运业的飞速发展,海上交通运输日益繁忙,而船舶趋于专用化、自动化、大型化,船上配员由多个国家的人员组成,安全成为船舶运输永恒的主题。船舶机舱是船舶的动力中枢—心脏,船舶机舱的安全性对提高船舶运输的整体安全性有着重要意义。自动化技术的高速发展并没有给船舶安全带来质的变化。据统计,近几年来在国内外一些大的航运公司发生的有统计的几百起重大机损案例中,由于人为因素而产生的案例达全部案例的超过了83%,这与国际社会上公认的80%的人为因素失误比率非常接近,充分证实了船舶事故在许多方面与人的因素密切相关,人为因素是船舶事故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对船舶机舱资源进行整理分析,对于减少机舱人为因素失误很有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欧洲一些国家的交通与海事安全主管部门、船东协会、航运公司联合对海上事故发生与预防进行调查和分析,开发了“驾驶台资源管理(bridge resource management,简称brm)”的培训课程,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使船舶轮机管理人员充分发挥所有人员的团队作用,明确自己在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进一步强化意识和端正工作态度,减少人为失误,预防事故发生,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目的[4]。在brm 培训课程的基础上结合船舶机舱的特点开发了“机舱资源管理( engine room resource management,erm)”的培训课程。

国际海事组织imo(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于2010年6月5日在菲律宾马尼拉通过最新stcw(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公约2010年修正案。将erm作为强制性适任标准,进一步突显出erm培训的重要性,根本目的就是要确保航运安全。

一、船舶机舱资源与管理

(一)船舶机舱资源

航运企业要达到“航运更安全、海洋更清洁,高效、经济”营运的目的,在现代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如何对船舶进行管理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船舶机舱系统,既人、机、环境和管理四个要素组成的一体化系统,核心内容就是致力于现代化船舶机舱所需要的管理质量、快速学习的科学方法和团队一体化的环境,形成“人—机—环境—管理”一体化的现代化船舶机舱资源管理模式。

1.人力资源。指涉及到船舶安全营运工作中的所有人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各位驾驶员和轮机员;水手、机工等普通船员,还包括在特定港内作业中来自他方的引航员、港作拖轮及码头工作人员等及其所具有的知识、技能以及协作能力。人力资源是船舶营运工作中最为重要的资源[4]。

2.物质资源。指涉及到确保船舶正常营运操作所需要的各种机械设备(如:主机、柴油发电机组、锅炉等)、仪器仪表、备件、工具等。物质资源是确保船舶正常营运与操作的基本资源。

3.环境资源。指涉及到确保船舶本身正常营运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与资料,如:海洋环境、航行计划、机舱环境、驾驶台命令、操作手册、使用指导书、港口信息等。信息资源是确保船舶正常营运的必要资源。

4.管理资源。指涉及到确保船舶本身正常航行和操作所需要的时间、经验、技能和与有关部门(如主管当局、企业等方面) 的合作及支持的程度。管理资源将有助于船舶正常营运和组织目标的实现。

(二)船舶机舱资源管理培训的目的

通过船舶机舱资源管理相关内容的培训,可以加强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理念、端正工作态度、完善工作行为;提高情景意识,正确掌握船舶周围的局面,掌握每一个失误(或事故)链的形成过程,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避免事故的产生;注重相关人员之间的文化意识与背景,了解并尊重不同国家与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明确团队工作的重要性,并充分发挥团队成员的作用,改进管理作风,提高操纵决策水平和应变能力。

(三)船舶机舱资源管理培训的主要内容

船舶机舱资源管理可以定义为:“为达到船舶安全营运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目的,运用和协调好全部船员所具有的技能与经验、船舶设备和其他外界相关各种资源”。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海事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船舶航行安全的实际情况与需要,船舶机舱资源管理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5] [6]。

1.明确人为因素和船舶事故的发生与预防之间的关系。随着水上运输变的日益繁忙,同时伴随着航运科技的发展,对船员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根据资料统计,近几年来,海上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这其中绝大多数是与船员的人为失误有关。为减少船舶事故和预防船舶事故的发生,必须要明确在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失误链与最终事故发生相互之间的关系中人为因素所起的作用,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或破断失误链的产生与发展,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船舶事故的发生。

2.多元文化意识对船舶安全工作的影响。随着航运的发展,同一条船上的船员往往来自许多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船员在他们各自的工作中经常体现出多元文化意识的特点,并对船舶安全工作的实际操作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远洋船舶航行于世界各地,船员在工作过程还要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域、不同公司的船舶与人员。为此,船员之间应通过对彼此文化意识的理解与尊重,从而保证船舶航行的正常进行和安全。

3.阐述情景意识对船舶航行安全的作用。航运的繁忙也导致船舶航行时经常会面临紧张而复杂局面。船员船员必须要具有正确的工作态度才能保持高度的情景意识,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种相关的信息,以便于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合理的措施与行动避免船舶事故的发生。

4.强调船舶通信和人员交流沟通在船舶航行

安全中的重要性。船舶之间的通信和人员之间的交流沟通是船舶安全航行的基本保证之一。由于通信设备与外界条件的局限性以及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船员之间由于语言沟通等方面的限制,会导致船舶在航行的过程中有紧迫局面的产生或导致事故的发生。

5.明确团队与团队工作在船舶航行中的必要性。船舶在海上、沿海或港内航行时,全船人员在工作中的要积极配合和协调。所有轮机值班人员组成一个工作团队,最重要的工作是完成团队的目标任务,确保航行安全。团队成员在一起工作必须要互相协作,这是每个成员的责任。

6.探讨决策的重要性与领导工作方法的改进。鉴于船舶航行工作的特点,船员在船舶航行与靠、离泊等作业的等各种工作过程中必须要作出一些果断的决策以确保船舶正确的操纵与安全,在团队工作中发挥必要的领导作用。果断的决策在船舶的实际航行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改进和提高决策能力,更好地发挥团队工作的领导作用,对船舶安全航行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7.规范化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了提高船舶安全航行的水平,必须进一步规范船员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船舶航行时必须严格执行国际海上避碰、防污染等相关公约与安全规则,并遵守各国政府和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特定水域安全的规章制度。同时,船员还必须根据航行与作业的需要,认真地按照规定的各类操作规程来控制和操纵船舶。

二、依托现代化实训基地探索培训新途径

船舶机舱资源管理是属于管理科学的范畴,理论学习必须结合实景训练,我院新建成的部级实训基---自动化模拟机舱就是完成这些任务的最好实训平台。运用与实船机舱真实环境几乎相同的自动化模拟机舱,通过完成不同的模拟任务,明确受训人员在船舶机舱日常工作中的义务与责任,在合理地利用自动化模拟机舱的各种设备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每个人在团队工作中的作用,严格按照相关操作程序完成各项工作,以保证各种设备的正常运转,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减少和避免潜在的人为事故。

(一)自动化模拟机舱的设备组成

自动化模拟机舱提供了与实船机舱十分相近的各类硬件环境,主要有:船用主机和轴系、供配电系统、大型集中控制室、模拟驾控台、燃、滑油系统、冷却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锅炉系统、防污染设备、压载、消防、舱底水系统、制淡装置、淡水压力柜、机舱风机等;设有与现代化船舶机舱相一致的新型主机遥控、安保系统等;还配有通用仪表实验台和燃油黏度控制系统等半实物操作训练台;设有大型水力测功器、pid调节器、油雾浓度计等设备。

(二)自动化模拟机舱的培训功能

自动化模拟机舱可用于学员对各种设备操作训练、轮机安全值班、动力装置运行和性能测试、机舱保养、维修和应急故障排除等训练。学员在自动化模拟机舱受训时如同操作和管理实船一样,达到快速学习现代化船舶轮机的操作与管理。满足stcw公约要求对轮机人员的相关要求。

(三)自动化机舱的实训效果

自动化模拟机舱建成以来,已先后为多家航运企业和造船厂培训轮机工程技术在职人员多个班次,特别是全国高职轮机工程技术专业骨干教师培训班的举办,充分展现了自动化模拟机舱的特殊培训功能,在几乎与实船完全相同的实景中,培训学员根据实际需要,组成不同的团队,通过完成多种工作任务来得到训练,使得全体参训人员的船舶机舱管理水平得到较高的提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对开展船舶资源管理培训的建议

(一)全面开展船舶机舱资源管理培训

为更好地履行stcw新公约,减少人为因素对船舶安全的影响,海事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航运企业与航海院校展开全面合作,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教师的教学能力,另一方面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参与培训工作。加大培训投入,深化培训工作。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在船舶机舱资源管理培训方面的水平。

(二)航海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接受相关培训

航海类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接受船舶机舱资源管理知识的相关培训,对于指导他们今后上船工作时端正态度、规范工作中的行为是非常有益的。要注意在教学过程采用带有引导性、趣味性和实用性的方式来实施教学,以提高教学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