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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范文第1篇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掀起声势浩大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NGO(非政府组织)、媒体、学术界、企业界和政府都参与到这场运动中。到了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进入高潮,该运动最直接的一个形式就是企业生产守则运动,其重要的两项内容是维护劳工权利和保护环境。1997年,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发起并联合部分跨国企业和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SA8000准则,该准则是世界上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2000年,联合国正式启动“全球契约”,进一步推动了企业社会运动的发展。1999年,美国纽约交易所推出“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2001年,英国伦敦股票交易所推出8种“道德指数”;2006年,澳大利亚悉尼交易所推出“Repu

Tex”指数,这些均表明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并加以量化比较。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深入发展,NGO开始挖掘各种破坏环境和损害劳工权益事件背后的力量。他们认为,给缺乏环境和社会责任的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也是帮凶,因为给企业提供资金便利,就代表金融机构认可该企业的项目,是企业行为的支持者。因此,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背景下,大型跨国金融机构面临着来自利益相关者的外部压力和股东施加的内部压力,被要求在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第二版赤道原则文件的框架与主要内容

自2003年赤道原则实施,NGO在监督EPFI是否遵循赤道原则的过程发现了该版赤道原则存在诸多不足之处,2006年3月,EPFI对原版赤道原则(简称“EP1”)的文本进行修订,形成第二版赤道原则(简称“EP2”),于2006年7月实施。EP2文件的结构较为简单,正文包括四部分,一是序言,二是适用范围,三是原则陈述,四是权利放弃声明,在正文之后有4个展示。

序言部分主要对与赤道原则有关的问题作了简要说明,包括赤道原则出台的原因,接受赤道原则的意义,赤道原则确立的目的以及EPFI的一般承诺。

第二部分规定赤道原则适用于各行业所有投资资金成本大于或等于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产生新的显著影响的改建和扩建项目。项目的财务顾问行为也受赤道原则约束。

第三部分是原则陈述部分,该部分为文件的核心部分,列举了EPFI在做出投资决定时需依据的特别条款和条件,共十项原则,EPFI承诺只把资金提供给符合这十项原则的项目:

第一项原则规定了审查和分类的依据,即EPFI要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与社会筛选标准对项目进行A、B、C三个等级的分类。其中,对社会或环境产生敏感、多样或规模空前的显著不良影响的改为A类项目;预计会有有限的不利社会或环境影响,大部分是可逆转的并且可以采取措施减轻影响的改为B类项目;对环境仅产生极为轻微或根本不产生不良影响的改为C类项目。

第二项原则规定了社会和环境评估。即对于全部A类项目和需要审查的B类项目要出具社会与环境评估报告(SEA)。在SEA中,要根据该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给出相关管理措施以减缓项目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第三项原则规定了SEA的标准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对于位于非OECD国家或非高收入OECD国家(如墨西哥等)的项目,上述评估报告要参考国际金融公司的《实施标准》和特定行业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

第四项原则规定了行动计划和管理系统。即借款人要对全部A类项目和需要审查的B类项目准备行动规划(AP)。借款人要根据该规划建立一个社会与环境管理体系(SEMS)来实施规划内容。

第五项原则规定了公开征询意见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即对于全部A类项目和需要审查的B类项目所影响的社区,应采取一种贴切当地文化的方式向其征询意见。同时,项目方应将项目的重大不利影响优先通知被征询方(受影响的社区),并及时通知相关的参与方。所有的征询程序和结论应在AP中记录在案。对于不利的社会或环境影响的项目,披露工作应在社会和环境评估过程的早期阶段进行,并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在项目开工之前进行,并一直持续下去。

第六项原则规定了申诉程序。构建恰当的申诉机制,通过透明、文明的途径使得受项目影响的社区能够进行申诉,来确保借款人随时了解项目对社会和环境的各种影响,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七项原则规定了独立审查制度。构建了独立的环境和社会专家委任制度。对于全部A类项目和需要审查的B类项目,EPFI应聘请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对SEA、AP和公开征询文件进行全面的独立审查。

第八项原则规定了承诺性条款,即借款人必须在融资文件中承诺的事项。包括承诺遵守东道国社会和环境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许可;承诺在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整个周期遵守AP的规定;承诺定期向贷款银行提交项目报告等。

第九项原则规定了独立监控和报告制度。在整个贷款期间,贷款银行应聘请或要求借款人聘请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来核实所有需要监控的信息。这些信息将由所有的EPFI共享。

第十项原则规定了EPFI的报告制度。每一个EPFI应至少每年向公众披露其实施赤道原则的成绩和经验。该报告中至少应包括筛选项目的数量、项目的分类以及项目执行的信息。

免责声明规定了赤道原则的地位和效力:即赤道原则只是EPFI内部实践环境和社会责任政策的框架,该原则并没有给任何组织和个人创设任何权利和义务;EPFI在国际金融公司的帮助下,自愿独立地接受和执行这些赤道原则,因此,不管实施结果怎样,EPFI都不能过于依赖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或向它们追索。

附件包括4个文件,即项目的分类、潜在的社会与环境影响和风险的列表、国际金融公司关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性的实施标准以及国际金融公司的特定行业《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

与EP1相比,EP2具有如下主要特点:(1)缩小项目的资金规模,使得该原则适用范围扩大,由投资成本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改为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2)扩大了受约束行为的范围,由投资、贷款行为扩展到财务顾问行为;(3)把赤道原则上升到一种行业基准的高度,而不只是一种行业方法;(4)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并重,而不是只重视环境问题,将环境评估(简称EA)改进为社会和环境评估(简称SEA);(5)文本的框架得到扩充,由两部分改为四部分,而且附件部分也有增加和变化。主要改进之处见下表。

采取简约方法对应用EP2国家(主要是高收入的OECD国家,这些国家已采取了高标准来评估和阐述社会与环境的影响)的社会和环境影响。

国际金融公司的《实施标准》、世界银行《污染防范与治理手册》(PPAH)以及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并不适用于高收入的OECD国家。

赤道原则的意义:衡量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杆

赤道原则确立了金融机构遵守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已发展为国际项目融资领域内的行业惯例

赤道原则确立了总资本成本大于1000万美元的项目的环境与社会影响最低标准。通过实行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已经改变了把环境和社会问题作为主要业务风险的做法,互为竞争对手的大型跨国银行已经同意不在环境和社会问题上竞争,而是采取互相合作的方式,避免成为“向下游竞争”的推动者。经过几年的发展和实践,赤道原则已然成为国际项目融资的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成为全球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基准。

在NGO的监督下,赤道原则具有一种无形的威慑力,推动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

赤道原则不是法律条文,无需强制遵守,但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背景下,国际NGO和媒体时时刻刻关注着EPFI的行动,NGO凭着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进行舆论监督,甚至有些NGO专门盯住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如银行监察组织和银行监视组织,它们是监督赤道原则实施的主要力量。NGO甚至会直接缺乏环境和社会责任的金融机构。因此,一旦承诺成为EPFI,赤道原则就具有约定俗成的无法抗拒的威力,谁也无法忽视它,否则就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步履艰难,甚至可能会在各种压力交织下被迫退出国际项目融资市场。

基于此,为了避免成为NGO的靶子,也为了自己的良好公众形象,EPFI对有环境和社会问题争议的项目融资时都会三思而后行。目前,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90%份额的金融机构已经接受了赤道原则,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意识到要成功融入国际项目融资市场,参与国际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就必须在环境评估和社会责任方面与主流金融机构达成一致。

而且,EPFI通过履行审慎性审核调查义务,直接监督环境与社会标准在项目中的应用,从而达到了督促企业的经营活动要实现保护社会和环境的目的,成为一支具有强大金融力量的维护社会责任的生力军。

金融机构采用赤道原则对自身业务发展会带来明显的利益

金融机构通过采纳赤道原则带来的好处也很明显:(1)使用国际通行的环境和社会责任评估标准和术语,这种一致性可以为发起人减少融资安排成本;(2)使用国际通行的项目执行框架,可以加快项目评审和贷款安排;(3)可以增加项目融资成功的几率;(4)可以增加贷款的安全性;(5)为金融机构本身赢得社会声誉。譬如,瑞穗银行在2003年10月成为第18家赤道银行,当年项目融资排名全球第18位,到了2006年,该项排名大幅上升到全球第3位,可以说,采用赤道原则后,对瑞穗银行的项目融资业务发展带来极大的帮助。

中国金融机构参与赤道原则的现状

中国金融机构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尚处于意识萌动期

中国金融机构对自身如何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了解不深,重视不够,在环境保护以及社会责任等问题的认识上,仍存在一定的偏差和不到位的现象,以为那是贷款企业和政府监督的事情,对于国际金融组织提出的环保要求大感诧异,也很少有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对于赤道原则的了解更是相当有限。

即使在个别的贷款案例中,中国的金融机构考察了融资的环境政策并取得较好的效果,个别银行也向社会公布了贷款环境政策,但中国的金融机构普遍将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的解决看作是一种慈善公益活动,而非核心商业元素。因此,也就没有制定贷款的环保与社会责任审查机制,对环境、社会因素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与收益的认识,与其他新兴市场相比也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总体而言,整个中国金融机构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尚处于意识萌动期。

世界银行对中国银行机构没有遵循“赤道原则”的批评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银行机构在海外尤其非洲的项目融资日益增多。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和美国进出口银行并列为世界三大出口信用机构。据预测,到2010年中国将很有可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额和投资的资金来源,但至今尚无一家金融机构承诺遵守赤道原则。

前世界银行行长沃尔福威茨在2006年10月24日在巴黎接受《回声报》(Les

Echos)采访时,对中国政府及中国银行机构提出严厉批评,称中国给非洲穷国贷款无视“赤道原则”,忽视了人权和环境标准。沃尔福威茨这一高调姿态,固然有其意识形态作祟的缘故,但毋庸讳言,中国金融机构在海外项目融资过程中,没有注重环境和社会责任的评估,没有监控项目的环境保护和劳工保护等等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实,面对中国对非洲的金融援助与支持,世界银行东亚与太平洋地区副行长亚当斯早就表示,中国金融机构今后的挑战将来自于对“赤道原则”的认识和遵守。

国际NGO对中国不遵守“赤道原则”的调查情况

目前,已经有国际NGO关注和调查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在亚非和拉美的诸多融资项目,并就这些项目提出了许多要求解释和改进的地方。客观地来看,国际NGO以赤道原则的观点来调查中国金融机构,总体上并非专门针对中国,而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以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视角,对跨国企业(包括中国企业)投融资行为是否具有环境和社会的正当性进行反思的结果。国际NGO针对全球(金融)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由来已久。当中国金融机构步发达国家后尘加入国际项目融资行列,又未能及时同步建立并执行诸如“赤道原则”等相应的环境与社会规范,自然就成为国际NGO重点调查和监测的目标。事实上,随着近年来“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金融机构遭受来自国际NGO的调查也越来越频繁。

美国环保协会国际项目高级律师兼负责人Bruce

Rich,在2006年12月北京举办的“中国金融、环境与和谐社会”研讨会上明确表示:“中国在亚非地区的环境和社会敏感性领域的大型项目融资方面扮演了越来越活跃的角色,但到目前为止,中国的银行因为缺席‘赤道原则’而显得格外突出。”

2005年,地球之友(FriendofEarth)绿色投资项目总监Michelle赴苏丹地区考察一个大型水电项目时指出,发现当地5万名原居民由原先聚居的绿洲被重新安置到荒芜的沙漠地区。这个“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和环境影响”的项目,即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项目融资。Michelle列举的另外一个例子是拉美苏里南一个200年历史的处于森林地区的黑人社区,因一家伐木公司在当地超配额砍伐树木,造成水源质量下降、很多打猎的地方被禁止进入,黑人社区生计还受到严重影响。这家伐木公司背后,就有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间接提供融资,当然也包括花旗银行、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

国际河网和地球之友在2005年7月的一份报告中还对中国进出口银行为缅甸、苏丹和老挝的大坝项目进行融资提出了批评,称其未能签署环境指导政策,要求对这些项目通过环境审查,以符合相关国家的政策以及国际标准。

2007年5月,美国地球之友和银行监察组织联合了一份题为《是变绿的时候了:中国银行业所面临的环境责任》的研究报告。该报告称中国金融机构开始大规模提供海外项目融资,也像其国内贷款一样,没有采取相应的环境和社会责任政策措施。该报告重点研究了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以及五大商业银行在内的十家最重要的银行,发现只有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开披露了投资/贷款环境政策,但这两家银行是否真的按照所说的投资/贷款环境政策来执行也是一个疑问。当然,该报告报告也提供一些积极的信号。例如,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一些鼓舞人心的措施,要求银行将环境因素引入投资决策中。另外,那些战略性投资中国银行业的EPFI也应有机会与其参股的中国银行机构合作,提高贷款审核的环境与社会责任标准。

中国金融机构积极应对接受赤道原则的必然性

赤道原则在推进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今后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金融机构应积极学习、了解和接受赤道原则,适应国际惯例,向世界展示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责任,从而降低融资的环境风险、社会风险,加快业务发展。

接受赤道原则的先进理念,是中国现实国情的迫切需要

2007年上半年,中国工业平均增加值增长18.5%,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更是增长20.1%,高于平均水平1.6个百分点。同时期,全国大型恶性水污染事件频仍发生。作为单纯的行政手段,“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已是环保总局现有法规内最强力的措施,从现实来看,难以从根本上遏制“两高”企业的扩张趋势。究其原因,不能不说“两高”企业能获得雄厚的信贷资金支持是其快速扩张的动力源,中国的商业银行也是环境严重污染的间接帮凶。

如果中国金融机构接受赤道原则,培育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树立可持续金融发展观,成长为一个极具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金融企业,也必然会将这种理念传递给企业,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试想,接受了赤道原则的中国商业银行,已将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纳入贷款的准入条件,在贷款投放上就会坚定不移的倡导“绿色信贷”,就可以通过资金配置的经济杠杆,将社会责任的理念传递给企业。迫不得已,2007年7月12日,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各商业银行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以“绿色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

遵守赤道原则,是中国实行“走出去”战略的必然选择

在国际舞台上,实行“和平崛起”的中国需要“走出去”,中国将逐渐从一个大型资本输入国变为大型资本输出国。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遭遇国际规则“阻击”并不令人吃惊。中国不能简单地将国际NGO批评看作国际竞争对手设定的“新贸易壁垒”,最好的应对策略就是“严以律己”,按国际准则和惯例行事,避免在金融业上沦为以较低的标准的“向下游竞争”的推动者。尽快使国内金融体制与国际金融体制与惯例接轨成为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在国际上树立一个担负环境与社会责任的公众形象,消解NGO不折不挠的调查与监测带来的舆论压力和项目所在地原住民抗议,得到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支持而不是批评,是关系到“走出去”战略是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接受赤道原则,符合中国长远的国家利益

在2006年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上,中国提出了推动均衡和谐的全球发展主张,推出了包括债务免除、扩大对非洲援助规模、向非洲开放市场等8项措施,承诺加强中非在社会发展领域的合作,强调“加强援外项目管理,注重工程建设的质量、效益、安全、环保,善始善终地做好各个承诺的合作项目。援外工程要按国际规则办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和透明。”如果中国金融机构在海外的融资活动中,承诺遵守赤道原则,接受NGO等利益相关者的监督,担负起应尽的环境与社会责任,将更有助于消解针对中国的“新殖民主义”猜疑和论调,通过中国的金融“崛起”促进世界“和谐社会”的构建,从而达到和平崛起的目的。因此,中国金融机构加入赤道原则,建立严格的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的内部贷款标准与程序,符合中国长远的国家利益。

如何帮助中国金融机构适应赤道原则

第一,应加强内部组织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首先,中国金融机构要增设相应的组织机构,如企业社会责任部或者环境与社会发展部,专门负责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和防范,还聘任独立专家、合规顾问,成立检查员(CAO)办公室,专门建立受理、解决申诉的机制。其次,应尽快引进相关人才。要招聘熟知赤道原则的专职人员和外部专家,借助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或其他EPFI力量,培训负责信贷、法律、项目融资等事务的员工,同时也应培训客户。

第二、应积极研究和运用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政策法规。中国金融机构要熟悉中国和项目所在国的社会与环境方面的法律和中国和项目所在国批准的国际条约,要关注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最新国际国内立法动态。尤其是要熟悉和掌握国际金融公司新制定的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政策和绩效标准以及信息披露政策。

第三、应将赤道原则转化为适合自身特点的银行内部政策。接受赤道原则后,金融机构的中心工作是进行审慎性审核调查,审查项目公司提交的SEA和AP是否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有关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与指南。因此,根据赤道原则的精神,中国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编写《赤道原则指南》和《赤道原则内部程序》等文件作为内部贷款政策的环境与社会责任标准。

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会责任;赤道原则;金融业转型发展

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是我国“十二五”发展的基本国策。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强化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完善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企业和全社会节能减排内生动力;加强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应用。”①在产业结构转型之际,金融业转型成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提高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是转型发展的核心。如何转变金融业发展方式,银行业是否需要引入“赤道原则”经营理念等问题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

一、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架构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型是由三重底线模型和利益相关方模型组成。三重底线模型认为,企业行为要满足经济底线、社会底线与环境底线,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在追求利润目标同时要对社会、环境负责;利益相关方模型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实质是企业对股东、客户、员工、供应商、社区、政府等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见图1)。

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包括四大板块,即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责任管理处于核心位置,是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出发点,企业责任管理包括责任治理机制、责任推进工作、责任沟通机制和守法合规体系。市场责任位于模型下方,企业的经济特性是为市场提供高效率和低成本、提供有价值的正产品服务,取得较好的财务绩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因此,与企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市场责任包括客户责任、伙伴责任和股东责任等。社会责任位于模型的左上方,包括政府责任、员工责任和社区责任。环境责任位于模型的右上方,包括环境管理、节约资源能源、降污减排等内容。整个模型围绕责任管理,以市场责任为基石,社会责任、环境责任为两翼,形成闭环三角结构的责任体系。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就是依据上述的责任内容,划分为三个层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下设二、三分级指标。如责任管理包括四个二级指标,分别是责任治理、责任推进、责任沟通和守法合规;市场责任包括三个二级指标,即股东责任、客户责任、伙伴责任;社会责任包括政府责任、员工责任和社区责任等二级指标,部分行业还包含了安全生产责任。环境责任由环境管理、节约资源能源、降污减排构成。二级指标下,再设三级考核指标。

二、我国金融业发展历程及企业社会责任现状调查

(一)我国金融业发展历程

我国金融业一直在快速发展,银行体系迅速扩张,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银行相继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商业银行法的颁布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性质、地位及与其他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为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提高资产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进程中,由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实施及执行国家有关国有金融机构改革的政策安排,国有商业银行成为国家绝对控股金融机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产权结构使得银行在公司治理上形成了“三会一层”①的公司治理框架。传统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了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聘选、监督的关系。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采用“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对市场承担责任。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传统公司治理机制在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责任缺失,暴露出了银行经营管理理念的偏颇。

(二)金融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情况

低碳产业浪潮中,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为当前国内各界关注的热点。社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与此同时,越来越多企业认识到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更公开的沟通,把社会责任作为公司战略的核心,为未来发展提供新的商业机会和竞争力。正是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入低碳金融发展之中而获取竞争优势,才是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目的。

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布了2010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见表1)。从表1中看出,金融行业未处于卓越者行列。处于领先者仅兴业银行和民生银行,处于追赶者是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处于起步者是人寿保险、人民保险和深圳发展银行,而处于旁观者有泰康人寿、山东农村信用社和新华人寿等金融机构。从位置排列来看,兴业银行从2009年的第72位跃升至2010年的第8位,而四大国有银行排位均下滑。

从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排位来看,中国金融企业整体仍处于旁观者阶段。具体分析发现,责任实践领先于责任管理,市场责任优于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国有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领先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而责任管理能力均低于50%。因此,制定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必须从战略角度思考金融企业责任管理体系,将社会责任目标与企业经济目标相结合是金融企业“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社会责任管理中,金融企业应与非政府组织和利益相关方对话,形成环境友好型“银、企、环、社”思维模式。

三、加快金融企业社会责任转型的对策

根据企业社会责任模型,传统金融机构的责任管理偏向市场责任,而环境和社会责任管理明显缺失。反观“褐色经济”和“黑色经济”造成的环境恶化情况来看,传统融资观念对环境污染和气候温室效应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由此,国际银行业开始反思融资业务的底线标准是什么,是否需要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社会问题等。

(一)从传统银行到“赤道银行”

2002年,国际主流金融机构在英国格林威治形成共识,在银团贷款业务中的项目融资除了要考察项目的经济效益之外,还要关注项目建设带来的环境、社会问题,当时的共识被称为“格林威治原则”。随后,国际非政府组织认为,格林威治原则不应仅适用于发达国家,而应该是全球的绿色原则,发达国家地处北半球,发展中国家大部分处于南半球。为达到南北共识,2003年统一改称“赤道原则”,又称为“赤道银行”[1]。

“赤道原则”确立了国际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的最低行业标准,使得金融机构能够依据原则履行量化的社会责任,同时为国际银行业的绿色发展指明了方向。公司治理本质在于平衡并构建和谐的多元的利益主体关系。“赤道原则”在强调股东利益的同时,更加注重公众属性的社会责任,审慎考虑环境和社会风险与企业发展的和谐统一,指明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目标应从单一的“股东利益最大化”转变为以市场、环境和社会并举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赤道原则”的核心内容

“赤道原则”文件主要包括两部分:序言和原则声明。序言部分主要对与“赤道原则”有关的问题作了简要说明,包括“赤道原则”形成的原因、宗旨、意义、目的,以及“赤道原则”的承诺。原则声明部分列举了“赤道原则”作出融资决定时需依据特别条款和条件,如规定了项目风险的分类依据和内部指南、环境评估要求,以及环境影响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和健康影响评估等环境评估内容;同时明确了环境管理要求、环境和社会等风险控制、行动方案、监控管理和计划,明确了向公众征询意见制度、借款人和贷款人关系,以及确保守约的机制。与此同时,“赤道原则”规定了由贷款人聘请独立环境专家提供的补充监督和报告等服务项目、违约救济制度。如果借款人没有遵守环境和社会约定,“赤道原则”将会迫使借款人尽力寻求解决策略,促进项目健康运行。

在低碳经济发展战略的引导下,国内环境法规建设将越来越趋完善,“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理念、监控标准逐渐被国内金融企业认识之后,银行的项目融资必将与环境、社会,以及环境风险紧密联系起来。若银行固守传统治理结构,仍以低标准来经营和管理融资市场,这些资产将面临环境与社会方面的风险,未来可能侵蚀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采纳“赤道原则”,对于商业银行的近期审批程序和成本略有上升,而从长远来看,遵守“赤道原则”能够增加银行防御低质资产风险的能力,有助于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赤道原则”成为国际银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准则。

(三)责任管理与赤道原则之间的关系

责任管理是伴随低碳经济发展而兴起,其主要是研究企业宏观层面的公司治理机制问题。责任管理体系充分体现了我国低碳经济转型时期,金融企业需要关注和重视的低碳管理的本质内容,也是社会监督的标准,更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转型的具体体现。在转型发展的总体目标下,金融企业的责任管理催生了宏观层面的组织结构、岗位布局的调整,以此适应微观层面业务发展的要求。赤道原则是国际金融企业为适应生态文明而主动转变项目融资的评估标准、金融企业行为规范等准则,是金融企业贯彻董事会责任管理要求和经营管理层执行低碳融资业务的微观体现,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行动指南。

责任管理与赤道原则之间

存在着宏观和微观层面共同转变发展方式和推进低碳金融发展的逻辑关系。内在联系是:从微观层面,贯彻赤道原则是上层董事会责任管理总体目标的基础,上层董事会制定绿色经营发展目标,由经营管理层通过下层各级经营机构将低碳经营和管理观念得到延伸,上层与下层的良性互动,形成相互支撑和共同推进金融企业可持续发展。执行赤道原则,可以从业务层面明确经营标的的衡量标准,并与社会、环境影响建立了标准关系。金融企业“三会一层”中建立责任管理体系,增设气候风险官(CRO, Climate Risk Officer),从机制上采取保证措施。在制定企业内部自愿性减排和“碳中和”战略,以及低碳业务的战略规划,企业与CDP(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UNEP-FI)、FT Sustainable Awards等机构的信息沟通中,可以顺畅地贯彻执行董事会责任管理意图。在公司治理机制结构和业务发展上,CRO可以通过督促检查,补充制定低碳项目的评估制度和标准,遵照赤道原则与责任投资原则(The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PRI),建立金融企业低碳金融内控管理制度,协助业务部门积极参与欧洲碳权市场(EU-ETS)、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等交易业务和碳金衍生业务,策划低碳金融产品创新和推广,建立与Global Carbon Money清算机制对接的业务网络等[2]。由此可看出,在转型战略方面CRO可以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从低碳金融业务发展来看,“碳治理碳交易碳服务碳货币”是我国低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路径,引入碳权开发和二级市场碳交易服务是国际碳金体系建设的核心和必经之路[3]。在国家承诺碳强度减排和建立“碳预算收支平衡表”分配碳额度制度之时,金融企业应积极试点开展碳权开发与交易业务,提升碳贸易业务服务能力,合理、适时布局公司、个金等碳金服务产品线,提升设计与碳相关的人民币融资产品,如人民币碳权的信用风险缓释(CRM)工具等,为实现人民币碳货币化和国际化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因此,加快金融企业社会责任转型,改变传统责任管理意识,积极主动引入“赤道原则”,才能在信贷业务指引、风险控制指导原则、个人金融发展等业务管理中体现绿色发展的特征,改变自身的经营发展方式,全面介入低碳领域的金融服务。

(四)我国低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路径

从市场层面来看,随着土地、资源、环境、技术约束的不断提升,传统“两高一资”行业面对的瓶颈制约越来越严峻。环保节能、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低碳产业将引领中国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也是未来世界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石,其蕴涵的巨大金融需求为银行退出“两高一资”行业,推进信贷结构转型开辟了空间。因此,低碳金融市场是银行创新发展和经营转型的重要领域,其将成为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分享国内和全球经济红利的重要源泉。

未来中国将融入国际低碳金融市场发展的行列。中国碳金发展的发展路径:首先,低碳金融市场发展初期银行积极支持低碳项目建设,以传统金融产品与CDM机制相结合,开展低碳项目融资、CDM业务咨询服务;其次,商业银行应提供碳金产品服务,以碳交付担保、向项目投资人提供保险、碳权挂钩债券、碳资产融资、碳信用储蓄和碳积分消费理财产品、对准CER碳权管理等提供服务;第三,银行主动参与国内碳交易体制,以碳金衍生产品开发为主线,以碳交易场内经纪商、做市商角色参与和提供碳权交易结算服务;第四,银行积极引领碳金市场发展,ERPA的碳权证券化、以碳债券为标的的CRM业务、CERs与EUAs(CERs与ERUs)和sCER(二级碳权)与2012EUAs(或者与2012ERUs,或者与2012AAUs)的期权交易(Spread Option)等低碳金融产品创新[3];最后,国际碳金市场实现碳权资产的相互融通,人民币标价的碳权和其他碳货币兑换成为低碳金融市场发展的特征,中国碳金市场成为全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正积极将绿色理念引入银行的公司治理目标,可持续发展的智力需求成为发展“瓶颈”。构建与绿色金融发展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将可持续发展的业务产品线纳入该体系,主动调整公司结构,全面介入低碳领域。如董事会负责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战略、发展方向和计划。根据董事会授权及要求,CRO负责环境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审批环境与社会相关的经营目标和方案,成立总部“赤道原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赤道原则”工作的统一领导,可持续金融部、信用审查部、法律与合规部协同制定《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政策》,全面梳理各项业务发展政策和制度体系,以及节能减排、碳金融产品、环境金融等系列低碳金融产品创设与市场推广,为碳金发展提供政策指引和制度支持。各分支网点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并谋划与巴克莱、德意志银行等合作,参与国际银行业的碳经纪商和做市商业务。

四、我国低碳金融市场发展需要考虑的问题

我国低碳金融市场发展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低碳金融业务内涵和属性要素分析。碳金融与碳交易、低碳产业、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中,碳金的金融属性或准金融属性的碳货币发展值得探究。原因之一,碳金市场的发展是基于传统金融和低碳技术的成熟发展基础之上,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才刚刚起步,低碳技术受制于发达国家;原因之二,低碳经济发展应遵守市场成本递减规律,政府制定减排政策是推动碳金市场的关键因素,只有碳配额政策为先导,碳权核定和交易机制才能不断发展,碳币获得金融属性。而新的政策制定必然需要新的技术手段和检测方式予以支持,新政应对的乏力又限制了低碳经济金融的发展。所以碳金初期的金融属性受到低碳政策的抑制。关注国内碳金政策和机制成为碳金市场发展重要因素,根据国家推进低碳市场的每一阶段政策安排,商业银行应及时调整治理结构和碳金创新业务,构建有利于低碳经济转型的碳金体系发展的制度,从指标制定、流程规范、产品开发等多层次构建绿色金融行动规划,主动参与CDM机制,构建国内自己的碳交易市场,发挥碳交易的价格发现和成本递减功能。

其次,碳金定价分析。从信用风险中性定价机制出发,研究碳权定价的形成以及各类碳指数价格,从金融工程学的角度分析碳权价格和影响因素及影响程度、碳权定价模式及效果,从而形成我国碳权价格机制。

第三,碳金产品创新分析。随着我国低碳金融市场的深入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商业银行应针对中间业务、低碳产业融资租赁业务、保理业务、投资基金和股市及债市融资业务等进行全面梳理,提升碳资产证券化、标准化CRM碳权交易产品、低碳零售等碳金融衍生产品开发能力。

最后,碳金和传统产业的联动效应分析。发挥碳金与能源、碳化工、低碳交通、低碳建筑等产业的关联开发机制,促进绿色信贷、碳金融交易所等对区域经济发展[4]。

参考文献

[1]晨星,李梅影.两三年内绿色金融市场定会翻天覆地[N].21世纪经济报道,2010-09-21.

[2]邵伟.论我国碳银行业务的经营管理[J].金融教学与研究,2010(2).

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范文第3篇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快地区农牧区的金融改革开放步伐,引导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服务网点或延伸金融服务。力争用两年(-年)时间,解决地区现有13个金融机构镇的金融服务问题,确保此类地区农牧民群众都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金融服务。

(二)基本原则:做好金融机构镇农村金融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运作。按照市场导向、节约成本、审慎经营、严控风险、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金融机构镇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坚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自觉服务“三农”意识,多渠道加大对农村的信贷投放力度,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满足金融机构镇农民群众的基本金融服务需求。三是坚持风险防范。注重健全内控制度,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强化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严密防范金融风险。四是坚持政策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激励机制,增强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内在动力。

二、工作职责

为解决金融机构镇人民群众金融服务问题,改善农牧区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政府部门、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涉农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一)政府部门

1、各地区要根据指导意见引导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服务网点或延伸金融服务,协调公安部门对提供流动服务或设立临时网点的金融机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2、各地区要协调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在偏远贫困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给予支持,通过减免营业用地及用房费用、对网点进行适当补贴等方式减轻银行业机构设点成本压力。

3、各地区要积极协调国土、消防、电信、通讯等相关部门对加快推进金融机构镇网点建设的金融机构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惠和支持。

(二)监管部门

1、银监分局对于在金融机构镇申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新设机构网点的,予以优先审核。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做到快审快批,限时办结。

2、银监分局对在金融机构镇设立的机构网点或采取流动服务方式的应加强合规性监管和监督检查。设立简易网点的机构,须经银监分局审批、获得金融许可证后才能营业,并根据营业时间,对外予以公告。采取定时定点或流动服务方式的机构,须在银监分局备案,并由银监分局出具公告,在服务地点张贴公告并取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能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需出示工作证件。银监分局要严肃查处在空白网点乡镇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风险控制不到位、超业务范围经营、服务不规范等行为,并对其信贷投向加强跟踪监测。

3、银监分局要积极指导和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风险管控工作,建立法人内控、行业自律、外部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风险防范体系,确保金融机构镇新设网点或延伸服务稳健、持续运行。

4、对撤并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实行计划管理和指标控制,乡镇机构网点原则上不予撤并。对于确需撤并的,法人机构应提前做出下一年度的乡镇机构撤并计划,于每年十一月末前,报送银监分局审核。另外在、市区内欲增设网点的涉农金融机构,原则上须首先解决一个空白网点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

5、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要求进行全方位改造,通过加快经营机制转换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6、建立空白网点乡镇金融服务情况评价考核体系。银监分局将对涉农金融机构支持空白网点乡镇金融服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业务准入、综合评价、行政许可及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要对解决空白网点乡镇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在支付结算、资金支持、政策扶持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四)涉农金融机构

1、涉农金融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设立简易网点、定时定点上门服务(以下简称“流动服务”)、布设ATM机或POS机等金融机具及推行农户联络员制度等方式解决空白网点的金融服务问题,流动服务每年应不少于两次。

2、涉农金融机构要始终坚持风险防范意识,在推进金融机构镇金融服务工作的同时,要从完善制度、规范操作、防范风险、落实责任和责任追究等方面有针对性的采取多种措施,严格风险管控,防范案件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市:蓄集乡空白金融服务由市联社蓄集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州分行共同解决,市联社蓄集信用社为第一责任单位,通过农户联络员制度和流动服务方式解决;农业银行州分行为第二责任单位,通过流动服务方式解决。

(二)县:漠河通过行政区划变更已隶属于茶卡乡,由县联社茶卡信用社全面提供金融服务;铜普镇金融服务由县联社察汗诺信用社通过农户联络员制度和流动服务方式解决,年县联社察汗诺信用社迁入铜普镇后,仍要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三)市:镇空白金融服务由市联社和农业银行分行共同解决,市联社为第一责任单位,通过农户联络员制度和流动服务方式解决;农业银行分行为第二责任单位,通过流动服务方式解决。

(四)县:乡空白金融服务由县联社察苏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县支行共同解决,县联社察苏信用社为第一责任单位,通过农户联络员制度和流动服务方式解决;农业银行县支行为第二责任单位,通过流动服务方式解决。沟里乡空白金融服务由县联社香日得信用社通过农户联络员制度和流动服务方式解决。香加乡空白金融服务由县联社香日德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共同解决,县联社香日德信用社为第一责任单位,通过农户联络员制度和流动服务方式解决;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为第二责任单位,通过流动服务方式解决。

(五)县:6个空白网点金融服务由县联社解决,县联社江河信用社通过农户联络员制度和流动服务方式解决舟群乡金融服务;龙门信用社通过农户联络员制度和流动服务方式解决木里镇、阳康乡金融服务;联社营业部通过农户联络员制度和流动服务方式解决织合玛乡、生格乡、苏里乡金融服务。

四、工作要求

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金融企业; 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7-0057-03

一、研究背景

党的十报告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2015年3月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也强调将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作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上市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券商、信托等主体,占据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众多方面,在中国资本市场与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对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表现进行考察显得尤为重要。在现阶段,上市金融企业主要通过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情况,通过这种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发挥资本市场的信号传递功效[1]。鉴于此,有必要对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数量特征与质量特征进行深入研究。

二、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数量特征

(一)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分析

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要载体是社会责任报告,本文研究样本选自中国证监会2015年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中的金融类上市企业(不含上市未满一年、尚未过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上市公司共43家,其中银行业16家、保险业4家、证券业19家、信托4家。近年来,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情况见图1。

不难看出,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比率逐年增加,说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已经逐渐形成普遍共识。2005年上市金融企业首次社会责任报告,2007年至2011年,报告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从2013年起,上市金融企业全部社会责任报告,截至2015年,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金融企业达到43家。此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周期以年度为基本期间,按照会计年度实施披露,保证了一定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二)社会责任报告次数分析

对上市金融企业2010―2014年社会责任报告累计次数进行考察,可以得到统计结果如图2。

可以发现,第一,连续5次以上(即自2010年以来)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金融企业有33家,占同期上市金融企业总数的86.8%;连续3次以上(即自2012年以来)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金融企业有39家,占同期上市金融企业总数的92.9%。与社会责任报告数量的分析结论类似,显示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普遍受到高度重视,逐渐成为常规事项。第二,银行、保险业社会责任报告累计次数显著高于券商和信托行业,可能的原因在于银行和保险行业与国计民生的关联度相对更强,面临的政府与社会公众监督力度更大,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动意愿更为充分。唯一连续10年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金融企业是浦发银行。

(三)社会责任报告篇幅分析

社会责任报告篇幅能够反映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充分性,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体现金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表现,2010―2014年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平均篇幅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第一,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篇幅除了在2012年减少之外,其他年份均呈现增长趋势,表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充分程度逐步增强。第二,不同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篇幅存在显著差异。按照篇幅从长到短依次为保险、银行、券商、信托。保险和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相对更加丰富,披露信息更加充实。此外,参照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和《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编制的社会责任报告篇幅整体长于其他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

(四)社会责任报告名称分析

在2010―2014年上市金融企业共的195份社会责任报告中,仅兴业银行历年的社会责任报告以“可持续发展报告”作为名称,除此以外,其他上市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均以“社会责任”或“企业社会责任”为题。见表2。

三、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特征

考虑到研究问题的时效性,在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特征实施分析时,主要以上市金融企业2013年至2014年的85份社会责任报告为样本,围绕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完整性、可信度和规范性展开分析,综合考察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特征。

(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完整性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完整性分析,主要从社会责任报告框架结构、社会责任管理信息披露、社会责任绩效信息披露等视角展开。

1.社会责任报告框架结构

社会责任报告框架结构主要探讨社会责任报告的前言和后记部分,见表3。

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前言、后记部分的完整性均不够理想,前言部分结构不够齐全,而报告后记部分存在较大程度缺失。值得注意的是,在报告结构的8个具体指标中,有4个指标的披露比例在60%以下,且相当数量的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尚未引进外部评价,直接影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

2.社会责任管理信息披露

社会责任管理信息披露主要围绕责任战略、责任治理、责任融合、责任沟通四个维度展开,见表4。

社会责任管理信息披露相对完整,其信息披露程度优于报告前言、报告后记部分,社会责任管理已成为上市金融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环节,大多数企业重视社会责任治理,重视推进社会责任融合与沟通。从行业特征来看,银行和保险业社会责任管理信息披露程度相对较高,券商和信托社会责任管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相对偏低。

3.社会责任绩效信息披露

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普遍披露了常见的利益相关者,并说明了社会责任绩效履行情况,这也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关键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指出社会责任报告编制应该包括推动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所做的工作,推动环境、生态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所做的工作以及在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所做的工作等[2]。利益相关者一般包括股东、雇员、社会、环境、政府等,结合社会责任报告内容,面向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绩效信息披露情况见表5。

社会责任绩效信息披露得到了上市金融企业的普遍关注,对于各利益相关者的回应范围在88%至100%之间,由高到低分别为市场绩效、政府绩效、雇员绩效、社会公众和环境绩效。从社会责任报告具体内容来看,上市金融企业均侧重于公司经济效益方面的描述,所占篇幅较大;而商业伙伴、员工参与管理、社区建设和环境管理等方面信息披露深度相对有限。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可信度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可信度分析,主要围绕信息披露客观公正与真实可靠展开。上市金融企业普遍以正面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为主导,负面信息披露极度匮乏,仅有1家企业(中国太保)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可见部分负面社会责任信息。事实上,上市金融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众多,在各种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负面信息,可能的原因在于避免传递不利信息以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影响资本市场表现。此外,85份社会责任报告中主动提交第三方机构实施鉴证的仅占30%,占到上市金融企业一半以上比重的券商和信托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全部未提交第三方机构鉴证,反映出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第三方鉴证的主动意愿很差,总体信度较低。

(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规范性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规范性主要考察社会责任报告编制依据[3]。大多数企业以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26000、《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以及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引为参照,见表6。

从表6可以发现:第一,约有30%的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未说明依据任何标准,反映社会责任报告规范性仍然具有较大提升空间。第二,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依据呈现多元化特点,可能影响社会责任信息的可比性。第三,上交所、深交所制定的相关指引、指南以及的相关通知是参考最多的标准;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也是上市金融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参考依据,这说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于监管政策导向较为敏感,企业也比较重视社会责任报告与国际接轨程度。

四、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完善建议

第一,深化社会责任管理意识,倡导自愿性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上市金融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力量,理应强化管理当局社会责任意识,建立社会责任履行机制,提高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意愿,形成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示范效应,发挥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信号传递效用,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第二,规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完整性与可比性。尽快出台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规范社会责任报告基本框架、主要内容与时间,明确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要事项,建立社会责任报告信息长效机制,从而改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信息含量。

第三,引导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提高环境信息披露可理解性。逐步加强量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形成对定性信息披露内容的互补;提供比较性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正面和负面信息披露相结合,实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审验制度,引入社会组织监督机制,促进金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提高。

【参考文献】

[1] 沈洪涛.公司社会责任和环境会计的目标与理论基础――国外研究综述[J].会计研究,2010(3):86-92.

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指导、规范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处置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的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某一局部地区或全市经济社会秩序、甚至破坏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类突发性金融事件。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有少量客户参与,单个金融机构网点出现支付风险,对当地经济秩序造成一定破坏。

(二)较大突发事件:有部分客户参与,某一金融机构中的多个机构网点同时出现支付风险,对当地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破坏。

(三)重大突发事件:有较多客户参与,某一金融机构整体或多个金融机构局部同时出现支付风险,对经济金融秩序造成重大破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四)特大突发事件:有大量客户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整个金融领域同时出现支付风险,严重破坏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设立**市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决策领导机构。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武警**支队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分析判断形势,研究应急战略和计划,作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根据应急预案,决定应对措施,统一协调指挥各方力量,迅速部署落实;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决定调整应对措施和工作部署或决定应急中止。

第五条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武警**支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主要职责是:研究各地上报的信息,对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对是否启动本预案提出建议;协调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条突发事件发生时,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武警**支队等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司其职,协同处置。

市级各金融机构作为协作单位,要按市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积极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全力保证金融系统稳定。

第三章处置程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第八条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及责任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所在地未设金融监管部门的则直接向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公安局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及公安局等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各自上级报告。

责任单位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应同时上报书面材料。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及现有程度、已经采取的措施、准备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影响等简要情况。

第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领导小组要对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分析判断,以便采取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同时向上一级机构报告。

第十条判定突发事件性质后(即区分一般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本预案对应的处置措施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上级机构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态势,并按一般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特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做好相应的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有关信息及突发事件情况。其它任何单位无权向社会此类信息。

第十二条经采取处置措施后,突发事件得到全面、有效控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市应急领导小组批准,中止预案的执行。

第四章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对地方性和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发生的突发事件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地方性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自身组织资金、动用存款准备金、财政资金、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的顺序进行救助;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应快速争取其上级机构的资金救助。

第十四条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

(一)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1、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

机构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吸收存款,组织现金,做好头寸供应等自救工作;检查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市应急领导小组

迅速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人民银行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做好现金供应和资金清算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检查事件发生原因;下发要求其它金融机构做好防范突发事件工作的通知;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财政部门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支持。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及其营业网点和调拨现金的保卫工作。

宣传部门提出是否报道、如何报道的意见及有关信息和宣传方面的控制措施;加强对外报道的管理。

(二)较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在坚持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

l、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从系统内调剂资金,向金融同业拆借资金,以及通过其它渠道筹措资金。

2、人民银行做好动用存款准备金救助的准备工作。

(三)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在坚持较大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

1、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

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

2、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允许动用存款准备金,并做好紧急再贷款的发放准备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资金的救助准备工作。

公安及武警部队抽调警力,加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

(四)特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在坚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

1、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

向政府申请财政资金救助,向人民银行申请紧急再贷款。

2、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提供财政资金救助。

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发放紧急再贷款。

公安及武警部队做好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并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资金调拨的保卫工作。

(五)接管、重组或撤销

对地方性金融机构,采取了所有的救助措施后仍不能平息或难以阻止突发事件进一步恶化的,经应急领导小组研究,金融监管机构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实施接管、重组或撤销。

第十五条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

(一)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

机构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组织现金,做好头寸的供应工作;积极吸收存款,从系统内调剂资金,向金融同业拆借资金,做好自救资金的组织工作;检查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上级金融机构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机构开展应急工作;组织系统内资金,向金融同业拆借资金,并及时划拨资金。

(三)市应急领导小组

迅速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人民银行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做好现金供应和资金清算工作;及时向上级行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检查事件发生原因;下发要求其它金融机构做好防范突发事件工作的通知;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发生突发事件金融机构及其营业网点和调拨资金的保卫工作;加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

武警部队对出现群众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围攻被挤提机构营业网点及政府机关等特大突发事件情况的,要动用警力,协助做好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宣传部门应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对市内新闻媒体和对外报道的管理,严肃新闻宣传纪律,严禁擅自报道,任意炒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财力保障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和谁投资谁负担的原则,当金融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后,除中央负担外,需地方负担的,按金融机构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提供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处置突发事件相应的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人力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人力调配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中人力合理调配安排。

第十八条制度保障

(一)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自动授权市应急领导小组采取包括动用各类资金和公共设施的权力,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对事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平息事态进一步扩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