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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明确各企业单位安全责任,实现及时无缝隙监管,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主要任务
建立全覆盖的粮食安全信息平台和安全信息员队伍,明确安全信息管理责任,规范安全信息办理程序,进一步强化对生产经营行为的管控,消除监管空隙和责任死角,形成全方位管理、落实全过程责任、进行全时段监控、实施全天候跟踪,精准定位、上下联动、高效运转的粮食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三、安全生产“4D工程”建设进度安排
(一)建立安全信息员队伍(3月23日-3月31日)。各单位要明确1名专兼职安全信息员,要确保把年富力强、责任心强、爱岗敬业、文化程度高、熟悉信息化技术的同志,选拔到安全信息员岗位。3月28日前,各单位要将安全信息员名单报局安监中队汇总后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组织信息员培训和调查摸底(4月1日-4月30日)。
组织参加市安委会办公室举办的安全生产“4D工程”信息员培训,使安全信息员明确工作职责、了解信息内容、熟悉基本操作、掌握工作流程,为“4D工程”信息员分配平台账号。4月15日后,各单位信息员按照信息收集的范围和信息处理程序,组织开展辖区内生产经营状况调查,摸清粮食领域有关安全状况,认真填写当前各类安全信息,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三)建设平网运行(5月1日-5月31日)。各单位所要设立专用或兼用的安全信息化办公室,配备电话、微机和上网设施,完成安全生产平台建设,实现与市局、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预警救援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各单位安全信息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安全信息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及时进行安全生产“4D工程”的动态信息收集、上传、接收和本级信息处理等事宜。
(四)申请验收(6月1日-6月30日)。根据我局安全生产“4D工程”运行情况,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四、安全生产信息处理程序
对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随时报知有关领导,按批示意见办理,转交有关单位(人员)落实;对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之外的事项,逐级及时汇制信息报表,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时限,上报安全信息报表和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推进安全生产“4D工程”建设,市局成立由党委书记、局长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同志、安监中队中队长同志任副组长,为成员的安全生产“4D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监中队,由吴运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4D工程”的组织、实施和调度。各单位要成立由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4D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4D工程”建设和规范运行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的协调处理、上级督办事项的督促和落实。
>> 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研究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中政府的信息公开职能初探 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信息公布之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政府规制对策研究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以及对政府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管制模式转型的路径选择 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政府经济学分析 完善我国非政府组织对食品安全的监督 试析我国食品安全中政府监管漏洞的防治对策 浅析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的政府监管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中的政府失灵 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对策性思考 政府监管下的我国食品安全策略研究 试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紧迫性 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解决路径的信息视角 浅析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态势 加强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思考 论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 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规制措施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6月25日访问。
[2] 郭振纲,2013:《食品安全信息成秘密,不能说还是不愿说》,《工人日报》5月22日。
[3] 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2年)》。
[4] 国务院办公厅,2012:《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2〕36号),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6月28日。
[5] 李红,2011:《我国政府食品安全信息披露障碍及对策》,《农业经济》第9期。
[6] 廖海金,2013:《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还需推进》,《中国食品安全报》5月30日。
[7] 练洪洋,2013:《食品安全信息当第一时间》,《广州日报》5月18日。
[8] 刘永,2012:《郭跃进:建议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制度》,《中国工商报》3月13日。
[9] 马立群,2012:《食品安全信息也须依法》,《经济日报》8月19日。
[10]戚建刚,2011:《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之转型》,《法学研究》第1期。
[11]谭琳玲,2013:《广东21个地市大米不合格名单全部公布》,中国食品安全网, 6月25日访问。
一、依据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原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应遵循“统一领导,严格审查、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有利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消费,有利于维护农产品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正当权益,有利于推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
三、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省农委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监测以及产地环境监测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发生后,省农委根据《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和《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要求,按程序及时报告、处置和有关信息。
(三)农产品科学安全消费信息。针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省农委组织专家及各有关单位,开展科学宣传报道,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正确引导科学消费。对可能影响农产品正常生产销售秩序的不实信息,缺乏科学依据的报道,要及时予以澄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方式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方式。主要通过工作简报、情况通报、吉林农网、新闻媒体和召开新闻会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信息方式。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后,省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及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举行新闻会等形式通报有关情况,或安排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准确、权威信息。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安全和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信息,前要经过专家论证。
(三)农产品科学安全生产与消费信息方式。不定期举办各类宣传活动,培训或在报刊、杂志上开辟专题、专栏,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知识宣传。广泛宣传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加强与消费者沟通,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公信力。
五、程序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程序。需要以新闻会等形式的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由委相关单位起草,市场信息处会签,经委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业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委领导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由省农委新闻发言人或指定的人员对外统一;通过其它形式的信息由委各有关业务处(办、站、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确定内容、形式和时间,经委市场信息处、办公室会签,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对外。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程序。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事件发生后,按照应急工作预案,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告省农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应急程序,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处(办、站、中心)向省农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供事件发生的有关情况和处置建议。省农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新闻通稿等材料,经委办公室会签,报分管业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委领导批准后,以省农委新闻发言人形式对外。
六、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指挥,各负其责,信息准确,反应快速”的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协调共享机制,完善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的科学畅通,快反应、快节奏、高效率、高质量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强化信息报送。委有关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价、处置和等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要多渠道、多方位搜集信息,全面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动态。
(三)健全专家咨询队伍。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质检队伍的作用,健全专家咨询队伍,及时开展风险评估、科学评价、解读相关科学消费知识等工作。
近年来,我国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我们发现,已出台的这些制度主要的是在规范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管控问题,更多涉及的是应急处置,更多是体现在信息管理中,系统地常态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办法措施则不多见。按照管理学中的概念,信息管理,亦即信息资源管理,主要是指对信息内容、信息机构及信息系统的管理。信息资源管理区别于单纯“信息整理”的地方在于将信息视为资源的一种。信息作为资源至少具备稀缺性和增值性两大基本属性。当前社会信息冗余现象严重,但巨大的信息集合中相对高质量、高价值的信息依然处在稀缺状态;另一方面,对于信息的有效整理和科学利用,可以挖掘出信息额外的使用价值。所以,我们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管理是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数据信息视作一种资源,进行精心整理、合理配置,并最终有效利用实现增值的过程。具体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管理,应从其信息生产、搜集整理和传播利用来定义,微观上包括相关信息的获取及有序化存储等;中观包括相关信息的、传播、利用、交流、反馈及信息服务、产品推送等;宏观上包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机构、信息系统、信息体系队伍及其运行机制的管理。由此可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的管理不仅仅在于信息,还包括诸多的其他信息管理环节,以及信息机构、信息系统、信息队伍及管理机制的构建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的利用也不仅仅在于应急处置,而是涵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安全消费及科学研究等方方面面的互通和利用。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信息内容
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信息对象内容,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科学管理的基础。根据普遍化的信息定义,信息是负熵,由基础数据按一定规则组合而来。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可以产生若干信息,作为生产者应该构建或形成哪些信息,以便展现其良好生产行为、产品质量及安全性;监管部门作为一个执法部门,需要提供或获取哪些信息规范生产、监督违法、指导消费、展现监管绩效、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消费者放心消费应该关注哪些信息,从什么渠道获取自己关心的信息;社会公知专家应该获取什么样的信息以面对媒体、指导消费、科学研究,等等,这些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我们的初步研究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涉及生产者、监管者、销售者和消费者4大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涵盖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过程中,不同的责任主体在不同环节(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及监管、科学研究等)存在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集合。从这4个主体来看,不仅有各自在农产品生产、监管、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也有各主体自身需要关注的信息。综合各方面的研究,我们将其归纳为生产加工信息、监督管理信息、营销消费信息及安全科技信息等4个大类。生产加工信息是产前-产中-产后进入市场销售之前的整个生产链的有关信息,包括产地环境信息、农业投入品信息、生产过程信息、收获屠宰捕捞信息、产品初加工信息、产地准出及贮藏运输信息等。监督管理信息包括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措施、标准制修订、监督整治、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以及执法监督管理情况及其队伍自身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信息。营销消费信息包括包装标识信息、经营销售信息、市场管理及供求信息、消费者信息等。安全科技信息包括安全生产科学理论技术信息、风险评估信息、科技创新队伍能力建设信息等。这4大类信息包涵的各个信息板块还包括进一步细分的信息单元,在此不予赘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管理需要对这些信息实时监测,全面掌控,科学分析,分级利用,才能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利益相关方的良性互动,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及利用的几点建议
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服务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业界的普遍共识。结合近年来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网络舆情信息的跟踪、分析和研究成果,我们认为,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信息管理体系构建及利用需要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以资源意识对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在信息社会里,信息是一种资源,更是最活跃,最具创造性、革命性,最核心的生产力。但任何资源只有经过有效获取、科学加工和有序管理,才能成为可利用的资源,才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需要以对待资源的意识对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也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搜集分析、深度加工和科学管理,才能形成可供传播利用的信息产品,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信息的潜在价值,促进政府管理者、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有效地沟通和交流,预判风险隐患,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管理成效。如今信息管理已进入大数据时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亦需要直面大数据环境的挑战。信息数量急剧放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质量日益恶化,大量的无用信息、虚假信息、反复炒作的过期负面信息等充斥各种信息渠道,加之新媒体迅猛发展,信息交流迅速快捷,虚假、负面信息的传播极大地妨碍了社会公众对正确信息、有用信息的吸收利用。所以,在当前情况下强化资源甄别意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是尤为重要的。同其他资源一样,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也存在分配不均衡等问题。生产者、管理者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各自所掌握的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信息资源占有者的利益关系如无科学合理的制度协调,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就会困难重重。在某种程度上说,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就是要解决信息资源不对称问题,需要寻找相关方利益平衡点,构建公平合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生产、消费共享机制,实行科学的信息管理,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简言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主要体现在研究开发信息资源,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解决资源不对称难题,满足公众的信息需要。
(二)构建全面协调的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是对信息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活动的管理。广义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对象主要是信息、信息技术、信息人员及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等,整个管理过程涉及人员、设备、资金、技术支撑等多方面的组织和协调。我们在顶层设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管理的时候,应将其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考虑,要有一个长期的制度性安排,必须构建一个持续稳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长效机制。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当前重要的是要着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监测搜集、分析系统,要解决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从哪儿来,如何识别、获取以及谁来获取、谁来分析研判及如何分析研判的问题。从上文谈及的4大类信息来看,涉及从生产到消费链条中的诸多环节,各个环节常常又归属于不同的部门,譬如包括纵向的产地环境监测、作物种植、植物保护、畜牧兽医、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及管理、农技推广、农产品加工、检验检测、贮藏运输、经营销售、食用消费及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认证认可、科学研究及标准制修订等部门,横向的农业、食药、食安、质检、卫生、工信、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这就给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获取增加了艰巨性和复杂性,如何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需要有一个统筹协调的制度安排,要有一个专门的信息监测搜集、分析研判的机构队伍体系。尤其是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获取体系建设值得高度重视,应在各地农业信息中心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点设置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监测搜集部门(岗位)并配备适当的信息获取技术条件,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监测搜集及分析研判工作须专人专职,以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实现常态化的信息主动获取、分析、预警及利用,避免被动的应急灭火以及信息失真、失信、失灵、失控的情况出现。
(三)不断强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信息利用就是信息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实现。新媒体时代,信息呈分散化、碎片化和海量化特征。这就需要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把这些信息筛选出来,构建信息砖块,并按照潜在用户的需求特征、权限范围和政策导向等维度分别形成信息产品,以便交流分享、预警防控。通过一系列分析加工优化,形成信息产品之后,就要构建适当的渠道和模式,比如文献服务、报道服务、检索服务、咨询服务和网络服务等等,开展信息服务,以充分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产品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知识经济时代信息产品也是商品。信息产品商品化是发展生产力的条件之一,有利于提高信息产品生产的针对性和效率,能更好地发挥信息商品的效用。一个时期以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产品被当作民生福利产品、公益性产品免费提供给公众。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关注度很高,信息纷繁复杂,鱼目混杂,很多信息并不被公众所接受。很多免费的信息制作相对粗糙,缺乏科学性,真实程度不高,也很难让公众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产品也应该是商品,政府可以购买,普通消费者也可以有偿消费。因而,通过精心制作的信息产品应该有偿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产品应适度建立有偿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优质快捷的信息服务,以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优质信息产品的可持续生产和充分利用,将其信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切实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服务。
(四)组建高质量研究团队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作为综合性的交叉学科,近年来越来越受到研究人员的重视,国内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研究与实践工作越来越多。根据CNKI的数据统计结果,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近年来在我国学术研究界的关注度呈整体上升趋势。其中,2013年与2014年直接相关文献在CNKI中的检出数量分别为146和194,分别较前一年增长了5.80%和32.88%。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国家级农业科研院所、院校为研究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研究体系。我们的研究团队多年来持续跟踪关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舆情信息,从舆情信息管理的角度对这一方向有所研究。但需要引起注意的一点是,我国当前专门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研究的创新团队还比较缺乏,尤其是具备理论创新和实践应用能力的优质团队甚为少见。近年来虽然相关主题的研究成果日渐增多,但是从研究成果的科研影响力角度上来看,还不是很显著。在此背景下,要推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组建专业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学科团队,加强在信息基础理论与技术方法应用两个层面的科研投入力量,尽快积累形成属于自己的学科边界,聚拢拥有专业化研究才能的创新人才,树立学科领域内的标志性成果。同时,还需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产学研”循环链条,在加强相关研究工作的同时,扩展团队在教学和产业转化中的职能,将研究成果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
(五)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依法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条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资源食品的申请
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
(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和审批
第八条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评估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根据以下资料和数据进行安全性评价:新资源食品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计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围、毒理学;微生物产品的菌株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致病性或者毒力等资料及其它科学数据。
第十一条卫生部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后,在技术审查中需要补正有关资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评估委员会确定新资源食品安全性验证的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以及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并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一般在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结论、现场审查结果等进行行政审查,做出是否批准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决定。
在评审过程中,如审核确定申报产品为普通食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做出终止审批的决定。
第十三条新资源食品审批的具体程序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卫生部对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以名单形式公告。根据不同新资源食品的特点,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名称(包括拉丁名)、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采用工艺、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食用人群、食用量和质量标准等内容;对微生物类,同时公告其菌株号。
第十五条根据新资源食品使用情况,卫生部适时公布新资源食品转为普通食品的名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已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进行再评价: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认识上发生改变的;
(二)对新资源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质量产生质疑的;
(三)新资源食品监督和监测工作需要。
经再评价审核不合格的,卫生部可以公告禁止其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性。
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八条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前,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保证该产品为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或者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第二十条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生产其它食品的企业,应当建立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制度,每年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发现新资源食品存在食用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新资源食品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示的新资源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第五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报告的食用安全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后及时向卫生部报告。卫生部及时研究分析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用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食用安全信息隐瞒不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或者将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性评估,是指对人体摄入含有危害物质的食品所产生的健康不良作用可能性的科学评价,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的描述、暴露评估、危险性特征的描述四个步骤。
实质等同,是指如某个新资源食品与传统食品或食品原料或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比较大体相同,所采用工艺和质量标准基本一致,可视为它们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实质等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