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

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

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

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气候变化经济学;减缓;适应性

[作者简介]傅东平,广西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广西南宁530001

[中图分类号]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l-0009-04

一、导论

气候变化经济学及经济政策是一个刚刚起步的研究领域,伴随着科学家们对气候变化认识加深和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的大力推动,初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内容。目前气候变化经济学一般包括全球变暖、节能减排、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等内容。

气候变化经济政策的研究主要是在三个框架中进行的。一是收益一成本框架。气候变化政策成本即减少温室气体或增强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的机会成本。气候变化政策的收益指削减排放以降低气候变化风险以及在增强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方面所得收益。Cline(1992)和Stem(2007)认为富裕国家需支出其GDP的2%来采取行动。二是国际公共品框架。气候变暖源于跨国外部性效应的影响,但气候变化问题并不是传统外部性问题的一个简单拓展,一个国家的行为使其他国家获利或受损,无法通过市场来进行弥补(Sandier&Hart-ley,2001)。因此,气候变化需要国际间有效合作。“京都议定书”就是国际合作的一项成果。三是博弈论框架。该框架主要用于国与国之间气候变化责任与义务的确定,强调每一个参与主体都是自利的,只有一个有效合作博弈才是对所有参与者有利的策略(Schelling,2005;Carraro&Siniscalco,1993)。

气候变化政策分为适应性气候政策和减缓性气候政策。前者强调用低成本政策来适应气候的变化,后者强调用低成本政策来减缓气候变化(Stem,2007)。减缓性政策研究较多的是碳税和限额,限额有助于达到预定的政策目标,碳税则有利于减少碳排放价格的波动(Metealf,2009;Ka-plow,2010);适应性政策主要是在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气候变化信息,调整产业结构和调整经济的地理分布等方面展开(Stem,2007)。

近年来国内直接针对气候变化的研究有所增加,但集中在气候变化对敏感性行业的影响上(吕亚荣,2010;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0;刘恩财等,2010),经济政策方面的研究集中在财政和货币政策应对气候变化的必要性以及相应思路(刘晨阳,2010;张丽宾等,2010)。

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正在形成应对气候变化的新的国际经济和贸易规则。广西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业占GDP比重较大,是气候变化的敏感地区。近50年来,年平均气温升高了O.69℃,冬季气温上升趋势明显。1986年到2009年间,广西经历16个暖冬。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强度不断增加。研究广西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政策,主要是希望通过制定合理有效的财政、金融、产业政策,减少排放,提高广西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促进广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广西抓住机遇、实现经济和外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气候变化对广西的主要影响

(一) 气候变化影响广西农林业

气候变化对广西农业生产的负面影响正在显现,农业生产不稳定性增加。广西局部干旱和洪涝的频率有所增加,危害不断加大。气候变暖引起农作物发育期提前,暖冬现象加大了病虫害现象。气候变化对广西农业未来的影响虽有正面效应,但可能仍以负面为主。气候变暖以及降雨量分布变化引起的干旱和洪涝将减少甘蔗的产量、蚕桑生产的产量和使其质量下降,水稻和玉米也可能以减产为主。广西农业生产布局和结构将出现变化。土壤有机质分解加快,农作物病虫害出现的范围可能扩大,畜禽生产和繁殖能力可能受到影响,畜禽疫情发生风险加大。

随着全球变暖,亚热带、温带北界北移,物候期提前,未来广西大部分地区可能进入热带地区,部分地区林带下限上升,广西北部的林业种类将发生变化,广西动植物病虫害发生频率上升,分布变化显著。

未来气候变化将使广西生态系统脆弱性进一步增加,主要造林树种和一些珍稀树种分布区缩小。森林病虫害的爆发范围扩大,森林火灾发生频率和受灾面积增加。广西境内湖泊将进一步萎缩,湿地资源减少、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

(二) 气候变化影响广西渔业和水产养殖业

广西是海洋大省,气候变暖导致海平面上升加剧,引发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海岸侵蚀,损害了滨海湿地、红树林和珊瑚礁等典型生态系统,降低了海岸带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和海岸带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引起的海温升高、海水酸化使局部海域形成贫氧区,海洋渔业资源和珍稀濒危生物资源衰退。

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绝大多数属于变温动物,水温升高能够明显地影响到动物的新陈代谢、生长速度、繁殖情况以及对于疾病和毒素的抵抗能力。气候变化使广西依托海洋的水产养殖业将受到较大影响,可用于水产养殖的海域萎缩,养殖品种减少。由于气温升高,海水蒸发速度加快,表层海水中的盐分不断增加,引起鱼类的生理发生改变,进而影响到水产养殖业的种群和数量。

(三) 气候变化影响广西的水资源分布

气候变化已经引起了广西水资源分布的变化。就全国来看,近20年来,北方黄河、淮河、海河、辽河水资源总量明显减少,南方河流水资源总量略有增加。广西洪涝灾害更加频繁,但由于降水量分布不均,干旱灾害更加严重,极端气候现象明显增多。气候变化加大了水资源年内和年际变化,气候变暖使得中国西部地区的冰川融化加速,未来广西干旱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

(四) 影响广西人的健康

气候变化对广西人健康的直接威胁包括由热应力引起的疾病和死亡、传染病(疟疾和登革热)、与水有关的疾病如腹泻和营养不良。气候变化会间接造成伤害甚至死亡,如泥石流、山洪爆发和热带气旋(强风)造成的结果。因日益恶化的空气污染造成的呼吸系统疾病也可能是气候变化引起的。

三、广西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思路

(一) 加大对气候变化问题科学研究的支持

科学研究是应对气候变化决策的基础和依据。现有关于气候变化经济学理论分析主要以适应和减少排放绝对量为目的,且宏观层面讨论为主,这为进一步研究应对气候变化经济政策提供了良好

的视角和方法。然而,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一定要考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讨论气候变化的影响及相应的对策,才更具适用性。因此,广西要积极开展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相关科学研究,尽快取得相应的研究成果和基础数据,为政策决策服务,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适合广西自身特点的政策措施。

(二) 抓紧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

随着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不断累积,全球气温呈缓慢上升态势,极端天气发生的概率不断加大,世界各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将不断加强,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将不断强化,能否降低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将成为广西能否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国际合作框架内,主要集中在减缓性行动,如发展低碳经济、减少碳排放。此外,广西应对气候变化既是国际、国内压力的体现,更是广西经济发展的一种内生要求。随着气候的不断变化,广西的发展环境正在不断变化,为了可持续发展,广西必须制定合适的政策措施,并不断地进行调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气候变化作为一种外部性,在时间和地域上已超出了经典经济学范围,需要用一种更大的视角进行研究。市场仍是配置应对气候变化资源的基础性方式,广西应抓紧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影响和优化资源配置。由于气候变化的外部性特点,仅仅依靠广西自己并不能有效遏制气候变化,通过适应性政策影响资源配置,在较小的政策成本下,提高广西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尤为重要。

(三)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推动减缓性行动

当前,全球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减缓性行动上,广西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低碳经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随着北部湾经济区和“两区一带”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区正处于资本密集型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投资规模在我国乃至世界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特别是资源富集区经济发展的加快,大的铝、锰等有色金属的冶炼厂的建设和扩能,能源消耗总量不断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加大。如果只按传统常规技术的建设模式,一经投入,便有一个投资回报期技术和资金的锁定效应,将来大规模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可避免。因此,我国未来发展技术路径的选择,对国家乃至全球节能减排、减缓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在节能减排的历史潮流面前,不论从对全球负责的角度,还是从实现我区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都必须积极探索节约发展、低碳发展之路,从法规制度、经济结构、能源利用、技术创新等多个层面,加快推进低碳经济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以实实在在的事实,展现广西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决心和魄力。

(四) 把提高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放在突出位置

自气候变化问题提出来以后,在联合国的推动下,国际气候的努力主要集中在减缓,即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以防止危险的气候变化。广西也在外在压力下把发展低碳经济、完成减排任务作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中之重。实际上,由于气候变化的外部性特点,减缓性气候政策的效果取决于国际合作程度,哥本哈根、坎昆气候大会进展缓慢,“巴厘路线图”的谈判至今没有完成,“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实质性内容并未落实,国际气候谈判越来越艰难。此外,根据斯特恩报告,即使全球停止排放,由于气候变化的惯性,十年内全球气温仍将上升O.5-1度,减缓性行动不能根除气候变化问题。而且,减缓性行动的不断推进需要适应性的行动支持。在这样的背景下,广西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要考虑提高广西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以促进广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政策建议

(一) 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切实转变发展方式

广西应加快结构调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大力发展服务业,推进循环工业,改善农业效益,提高林业的固碳效果。具体来说,广西应综合利用财税、产业、金融政策,积极推进产业结构,不断提高服务业的比例,降低工业比重。工业内部,应着力发展低碳经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淘汰落后设备和产能,建立健全和完善节能、清洁生产、综合利用的各项机制,落实各级政府成立节能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节能工作常态化、市场化等。同时,积极承接东部沿海的高技术和高附加值、低能耗的产业必将向广西转移,如技术密集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新兴产业等。大力发展林业,提固碳效果。

(二) 加大财政资金在气候变化研究领域的投入

广西应对气候变化,关键依靠技术进步,通过新的技术降低排放,通过新的技术发展清洁能源,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科研工作在广西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科研资金严重不足,研究成果较少,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基础数据和资料严重缺乏,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新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广西应设立专门的研究资金,通过政府委托形式进行专题研究,加快共性技术进步。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企业发展实用技术。同时,在各类科研经费的分配中,向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倾斜,提高广西区内关于气候变化的科研能力,为制定适合广西特点的气候变化政策打下良好基础。

(三) 提高广西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

广西应利用经济政策,优化气候变化的资源配置,提高广西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一是要加快气候变化趋势和影响相关知识的研究。目前,对气候变化最大的共识就是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即气候变化对经济所产生的影响及对未来气候变化的预测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气候变化政策的成本和收益难以确定,政策评价和选择变得非常困难。加强对气候变化趋势的研究,给公众提供更多的气候变化信息,有利于公众做好准备,提高自我适应能力。二是财政资金大力支持适应性技术的研发。如开发耐干旱的品种、推广适合较高温度的物种,通过新技术应用,提高应对极端天气条件的能力、提高对自然灾害的监测能力等。三是加大适应气候变化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对敏感地区和敏感行业,如加强农田灌溉设施、加高沿海的防水墙,激励和补贴农村建设储水设施等。四是推行有关气候变化的保险,以加强经济系统应对气候变化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适应气候变化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财政,2010,(4).

[2]刘晨阳.中国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内外部动因及效果初探[J].现代财经,2010,(10).

[3]刘恩财,等.关于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建设问题[J].农业经济,2010,(1).

[4]张丽宾,等.气候变化与公共财政政策的理论分析[J],环境经济学,2010,(5).

[5]cline,w.R.“The Economics of Global Warming.”Washington:Instutute for Intenmllonal Economics.1992.

[6]Kaplow,L.“Taxs,Permits,and Climate chaege”[N].NBER Working Paper 16268.2010.

[7]Metcalf,G.E.“c08tcontsinment.in climate ChangePolicy:Alternative Approaches to Mitigating Price Volmility[N].NBER Working Paper 15125,2009.

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气候变化;农业;适应措施;对策

中图分类号 X196;F06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4)05-0019-06

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指出,1880-2012年全球地表平均温度约上升了0.85℃。与1850-1900年相比,2003-2012年这10年的全球地表平均温度上升了0.78℃。近百年来,全球平均降水量变化不明显,但区域差异明显,极端干旱洪涝事件频发[1]。根据《中国气候变化监测公报》(2012),1901-2012年,中国地表年平均气温呈显著上升趋势,并伴随明显的年代际变化特征,其中1913-2012年中国地表平均气温上升了0.91℃,气候变暖导致中国部分地区的气温、降水、日照等主要气候因素发生改变。农业是对气候变化反应最为敏感和脆弱的领域之一,任何程度的气候变化都会给农业生产及其相关过程带来潜在的或显著的影响,特别是极端天气气候事件诱发的自然灾害将造成农业生产的波动,危及粮食安全,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中国地域辽阔,各区域之间自然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等差异较大,因此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农业领域区域差异特征尤为显著[3]。东北区气温呈显著升高趋势,农作物种植面积扩大,生长季延长,干旱趋势增大,水稻产量减少,病虫害出现,次要病虫害发展为主要病虫害。华北区随着气温升高和降水减少,粮食产量降低,水资源短缺加剧,积温增加,作物生长季缩短,可能复种指数增加,晚熟品种种植增加。华东区增温速率呈加快趋势,区域旱涝事件趋多趋强,双季早稻和夏粮种植面积呈减少趋势。华中区气温呈显著升高趋势,双季稻,春性小麦种植区域增加,水稻生育期缩短,气候变暖病虫害发育速度加快。华南区主要植物,动物的春季物候期提前,秋季物候期推迟,气候带有加速北移趋势,双季稻中高适宜种植区面积增加,水稻生育期缩短,产量波动增大。西南区主要表现在气候带向高海拔和高纬度的位移和作物产量和品质上,山区水稻和玉米等中晚熟品种产量会提高,春旱尤为突出,大田作物产量受影响。西北区无霜期显著延长,提早了春播作物播种期,推后了秋播作物播种期,加快了作物生长发育速度,种植区域向北和高海拔区域扩展,干旱加剧,种植结构改变,病虫害增多。

总之,气候变化对农业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和多层次的,气候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有利有弊,不同区域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对我国农业而言,如何趋利避害,科学应对气候变化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气候变化对农业领域产生的重大影响

1.1 气候变化对农业气候资源的影响

农业气候资源直接影响农业的生产与布局,光、热、水资源是农业气候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气候变化已对农业气候资源产生了重要影响。气候变暖使我国年平均气温上升,农业生产所需的热量资源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延长了气候生长季,研究表明[4],年平均温度增加1℃时,≥10℃积温的持续日数全国平均可延长15天左右。如东北地区近50年平均气温上升1.5℃,增温率为每10年0-3℃。当热量资源满足的情况下,水分则是决定农业发展和产量水平的主要因素。然而气候变暖使土壤水分蒸发量加大,热量资源增加的有利因素可能会因水资源的匮乏而得不到充分利用,作物产量波动的气候风险性增加,如华北平原地区作物生育期内的自然降水和底墒水只能满足冬小麦全生育期需水的1/3-2/3,如果没有灌溉,冬小麦全生育期缺水率20%以上出现的概率大都在80%以上,缺水率30%-40%的重旱年出现的概率高达30%[5]。

1.2 气候变化对农作物种植制度和布局的影响

气候变化使我国的种植制度和农业布局发生改变。气候变化使我国年平均气温上升、积温增加、作物生长期延长,从而导致种植区成片北移,有研究表明,平均气温每升高1℃,年平均气温等值线将北移1.76°N,种植制度分界线将北移2.44°N,相当于复种指数提高7.2%。据估计,在品种和生产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到2050 年,气候变暖将使目前中国大部分两熟制地区有可能成为三熟制适宜种植区;两熟制北界将北移至目前一熟制地区的中部,一熟制地区的南界将北移250 km-500 km,一熟制地区的面积将减少23%[6]。如东北地区随着气温的升高,喜温喜湿作物水稻的种植北界已经移至大约52°N的呼玛县等地区,玉米的栽培北界向北扩展到黑龙江呼玛县, 向东扩展到辽宁东部山区,小麦作为喜凉作物,在温度、经济和技术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呈现出显著的北退现象[7-10]。

1.3 气候变化对农作物产量和品质的影响

气候变化可能导致农业的不稳定性增加,农作物产量和品质将会受到影响。研究表明,华北平原区域在夜间冠层增温2.5℃,冬小麦生育期提前、生长期缩短,产量下降26.6%[11]。从1991-2000年,华北平原耕地生产潜力小幅减少1.1%,约52.7 kg/hm2[12]。研究估计,如果不采取气候变化适应对策,到2030年全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可能下降5%-10%[13-14]。气候变化同时也会对农作物品质产生影响。CO2浓度升高对品质的影响因作物品种而异。在CO2浓度加倍的条件下,大豆、冬小麦和玉米的氨基酸和粗蛋白质含量均呈下降趋势[15]。当温度和CO2浓度均增加时,水稻籽粒蛋白含量降低,对人体很重要的铁、锌元素以及稻米籽粒营养品质(蛋白质与氨基酸含量)显著下降,直链淀粉含量将会增加[16]。

1.4 气候变化对农业旱涝及病虫害等气候灾害的影响

随着气候变化,高温、洪涝、干旱、台风、寒害等极端天气事件发生的频率有可能增加,最主要的是干旱和洪涝灾害发生几率较大,其导致的灾害损失约占气象灾害的70%-85%。气候变化会加剧农作物病虫害的流行和杂草蔓延,病虫害出现范围也可能向高纬度地区延伸。研究表明,生长季变暖可使大部病虫害发育历期缩短、危害期延长,害虫种群增长力增加、世代增加,发生界限北移和海拔界限高度增加,危害面积和程度不断加大加重,尤其是水稻病虫害早发和向北扩张趋势突出[17-18]。

1.5 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气候变化影响粮食安全,全球粮食总产量因严重自然灾害而降低,到2030年,我国种植业产量总体上因全球变暖可能会减少5%-10%左右,其中小麦,水稻和玉米三大作物均以减产为主。而当前世界主要粮食价格波动呈放大趋势,粮食安全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气候变化影响农产品贸易,全球极端天气事件增加,灾害频繁而严重。未来气候变化影响农业生产, 也间接影响农产品价格和贸易活动,相关研究认为中国的气温升高降低了粮食贸易量[19-20]。

2 农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技术措施

综合相关文献分析,目前农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适应技术措施包括:

2.1 调整农业种植制度和布局

针对气候变化对农业种植制度和布局的影响,在分析和预测农业气候资源条件变化的基础上,调整农作物的种植模式,改进农作物的品种布局,提高复种指数,调整作物种植季节[21]。如西北干旱区减少高耗水量的农作物种植,增加马铃薯等节水、耐旱型农作物的生产。东北地区利用气候变暖热量增加趋势,应适当推进水稻种植区域北移,华南地区适当增加双季稻中高适宜种植区面积,西南地区应向高海拔和高纬度地区增加农作物种植面积[22]。

2.2 选育优良农作物品种

针对气候变化对农作物产量和品质的影响,开发农作物高光效育种,抗高温育种技术,选育抗逆品种,提高作物的光合效能以及对逆境的抵抗能力,不但可以抵消气候变化引起的不利影响,还可以充分利用未来农作物的高CO2肥效作用使粮食获得增产,保证子孙后代的粮食安全。如随着气候变暖,热量资源的增加,玉米早熟品种逐渐被晚熟品种代替,过渡型、半冬性或弱冬性生态类型的冬小麦品种逐渐取代强冬性冬小麦品种,这些都是应对气候变暖的适应,有助于农作物总产的稳定和提高。

2.3 加强农业气候灾害防控

针对气候变化对农业旱涝及病虫害等气候灾害的影响,开展农业气候灾害预测,建立农业灾害监测与预警系统,特别是建立干旱、洪涝、低温灾害、重大植物病虫害等防空减灾体系,并建立农业灾害保险机制等,同时开展研发生物农药有效靶标技术,物理与生态调控技术以及化学防治技术等,有效规避农业气候灾害风险。

2.4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提高农作物抗旱,抗涝等能力,有利于增强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和防御灾害能力,如推广膜下滴水等节水灌溉技术、地膜和秸秆覆盖技术,可以提高地温、减少土壤水分蒸发及增加土壤有机质。在干旱缺水山区兴建一批蓄水塘库,普及集雨设施与补灌技术,开展坡改梯和沟坝地农田基本建设等,提高农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物质基础与适应能力。

3 农业领域在适应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1 农业领域适应技术薄弱分散,尚未形成和建立适应技术清单和适应技术集成体系

农业领域适应气候变化技术还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各类技术分散于不同部门,其应用领域、影响范围和成熟度均有不同,限制了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发展,农业领域适应技术主要集中在农作物品种改良、农业气候灾害防控和基础设施条件建设上,适应技术的自主研发能力较弱,适应技术之间相互联系和依赖性相对较差,适应技术缺少典型区域示范,有效的适应技术薄弱,如在西北、高纬度和高海拔地区适应温度升高的农业生产技术,目前仍在试验中,尚未形成配套和示范规模[18]。部分适应技术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尚未形成和建立可操作性的适应技术清单和适应技术集成体系。

3.2 农业领域适应技术评估方法中缺少对适应技术的成本效益分析

选择适应技术和措施是存在风险和成本的,目前我国对气候变化适应的农业技术尚停留在对现有可用技术的分析筛选,基于气候变化影响的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性的针对适应技术措施以及对各可行农业适应技术的评估研究还很缺乏,对适应技术的表达方式和适应效果分析比较薄弱,目前对适应成本效益分析的全面评估仍然非常缺乏,应推进相关研究,以便为制定和实施适应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3.3 农业领域适应技术研发和推广的资金和政策保障体制薄弱

适应气候变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适应的基线较低,在适应行动中需要投入的资金更大[23]。目前我国农业领域尚未构建完善和成熟的适应技术推广体系,尚无行业可操作性的适应技术清单,在技术研发和引进以及适应技术措施示范方面缺乏稳定的资金和政策保障。

3.4 缺少对农业领域适应技术推广的国家战略规划与国际合作

目前农业领域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措施开发和应用水平很不平衡,理论研究较多,实践信息不足。对适应技术研究的科学基础薄弱,目前科学认识水平尚不足以满足制订科学的适应规划的需要。因此,在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行动中,缺少国家适应战略规划的指导,导致农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适应行动分散、针对性不强。由于缺乏有效的国际合作制度,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适应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和矛盾[23],不能公平和及时掌握农业领域适应技术研究与创新的最新动态,导致在引进、吸收和转化先进技术方面的国际合作基础薄弱。

3.5 对农业领域适应技术的公众关注程度不高

虽然国内外对适应气候变化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途径达成一致。但是气候变化的适应问题却没有得到真正的重视,对如何提高公众适应气候变化的意识与管理水平,增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做得很少。当前中国农业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为主,小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同农业现代化的矛盾突出,相关政策推行、技术普及成本高昂,可操作性难度大。因此,应进一步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的先进农业技术的普及、推广及应用培训,提高公众对气候变化影响认识的深刻性和行动的自觉性[23]。

4 未来农业领域适应技术措施发展对策

4.1 加强气候变化对农业领域影响的科学系统研究,减少不确定性,提升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

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增长快、减排潜力大以及较高的生态脆弱性等决定了其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地位随着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发展而日渐提升。农业在气候谈判中地位的变化对气候谈判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4]。然而由于气候变化事实研究的不确定性,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增加,产量波动加大[25]。因此,加强气候变化对农业领域影响的科学系统研究,开展适应技术的成本效益分析,农业适应技术选择与评价既要考虑区域之间的差异性,还要考虑区域内部的相对一致性和可操作性,减少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进一步提升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

4.2 建立区域性和综合性的农业适应技术清单和技术集成体系,并示范推广

在充分收集和总结现有农业适应技术基础上,根据不同区域气候变化对农业领域的影响和响应特征,构建应对气候变化的农业适应技术清单(见表1),并选择典型区域进行示范,全面推广成熟与无悔的农业适应技术。建立农业适应技术集成体系,对各种适应技术进行选择、优化、配置,形成一个由适宜要素组成的、优势互补的、匹配的有机体系,当前阶段,我国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整合集成亟需开展的关键工作包括: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构建与技术清单编制; 优选现有比较成熟的适应技术,吸收最新适应技术研发成果,评估其综合效益与适用范围,构建中国适应气候变化的基本理论与技术体系框架[26-27]。同

时为避免人类无序适应活动所可能产能的不利影响,需开展相应的科学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协调不同部门以形成有序适应,从而实现科学应对气候变化,达到“有序适应、整体最优、长期受益”[28]。

4.3 建立农业领域适应技术选择的方法步骤

在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农业适应技术清单与技术集成框架体系基础上,选择和分析农业适应技术应包括四个方法步骤[29]:

一是全面分析农业领域受气候变化的影响及其脆弱性和敏感性;

二是正确表达农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响应和优先考虑选择的适应技术和措施;

三是科学评估应对气候变化的农业适应技术成本与效益;

四是有效选择区域性农业适应技术并示范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IPCC. Climate Change 2013: The Physical Science Basis[EB/OL]. http://ipcc.ch.

[2]周曙东,周文魁,朱红根,等.气候变化对农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1):33-37.[Zhou Shudong,Zhou Wenkui,Zhu Honggen,et al. Impact of Climate Change on Agriculture and its Countermeasures[J].Journal of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10,10(1):33-37.]

[3]科学技术部社会发展科技司,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适应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Social Development Attend to Technology Division of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OST), The Administrative Center for China’s Agenda 21.Studies on National Strategy of 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M].Beijing: Science Press,2011.]

[4]赵秀兰.近50年中国东北地区气候变化对农业的影响[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1(9):144-149. [ Zhao Xiulan.Influence of Climate Change on Agriculture in Northeast China in Recent 50 Years [J]. Journal of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10,41(9):144-149.]

[15]高素华,王春乙.CO2对冬小麦和大豆籽粒成分的影响[J].环境科学,1994,15(5):65-66.[Gao Suhua,Wang Chunyi. Effect of CO2 on the Grain Compositions of Winter Wheat and Soybean[J].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1994,15(5):65-66.]

[16]高明超,杨伟光.气候变化及其对农作物的影响[J].现代农业科技,2010,(1):293.[Gao Chaoming,Yang Weiguang. Effect of Climate Change on Crop[J].Modern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10,(1):293.]

[17]霍治国,李茂松,王丽,等.气候变暖对中国农作物病虫害的影响[J].中国农业科学,2012,45(10):1926-1934.[Huo Zhiguo,Li Maosong,Wang Li,et al. Impacts of Climate Warming on Crop Diseases and Pests in China[J].Scientia Agricultura Sinica,2012,45(10):1926-1934.]

[18]潘根兴,高民,胡国华,等.应对气候变化对未来中国农业生产影响的问题和挑战[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11,30(9):1707-1712.[Pan Genxing,Gao Min,Hu Guohua,et al. Issues and Challenges on Mitigation of Climate Change Impacts on China’s Future Agriculture[J].Journal of AgroEnvironment Science,2011,30(9):1707-1712.]

[19]任晓娜,孙东升.气候变化对中国粮食贸易的影响研究[J].生态经济,2012,25(3):99-101.[Ren Xiaona,Sun Dongsheng.The Impact of Climate Change on China’s Grain Trade[J].Ecological Economy,2012,25(3):99-101.]

[20]FAO. The State of Food Insecurity in the World:How Does International Price Volatility Afect Domestic Economies and Food Security?[R]. Rome, Italy, 2011.

[21]陈兆波,陈霞,董文,等. 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现状与科技对策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22(专刊):446-450.[Chen Zhaobo,Chen Xia,Dong Wen,et al. Research of the Status of Agriculture Addressing Climate Change and the Technological Measures [J].China Population,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12,22(S1):446-450.]

[22]王雅琼,马世铭.中国区域农业适应气候变化技术选择[J].中国农业气象,2009,30(增1):51-56.[Wang Yaqiong,Ma Shiming. Technological Options of Regional Agricultural Adaptation to Climate Change in China[J]. Chinese Journal of Agrometeorology,2009,30(S1):51-56.]

[23]李虎,邱建军,王立刚,等. 适应气候变化:中国农业面临的新挑战[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2,33(6):23-28.[Li Hu,Qiu Jianjun,Wang Ligang,et al. Adaption To Climate Change: New Challenges To Chinese Agriculture[J].Chinese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Resources and Regional Planning,2012,33(6):23-28.]

[24]高小升,严双伍,方建斌. 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的变化及其影响[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4):37-43.[Gao Xiaosheng,Yan Shuangwu,Fang Jianbin. Change of Position of Agriculture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Negotiation and Its Impact[J].Journal of Northwest A&F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13,13(4):37-43.]

[25]丁一汇,林而达,何建坤.中国气候变化:科学、影响、适应及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201-207.[Ding Yihui,Lin Erda,He Jiankun. Chinese Climate Change: Sience,Impact, Adaptation and Policy Research [M].Beijing: China Environmental Science Press,2009:201-207.]

[26]韩荣青,潘韬,刘玉洁,等.华北平原农业适应气候变化技术集成创新体系[J].地理科学进展, 2012,31(11):1537-1545.[Han Rongqing,Pan Tao,Liu Yujie,et al. Integrated Innovation Systems for 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 Technologies in North China Plain[J].Progress in Geography, 2012,31(11):1537-1545.]

[27]潘韬,刘玉洁,张九天,等. 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的集成创新机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22(11):1-5.[Pan Tao,Liu Yujie,Zhang Jiutian,et al. Integrated Innovation Mechanism of Technology System for Adaptation to Climate Change[J].China Population,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2012,22(11):1-5.]

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温室气体减排;气候变化;页岩气;谈判策略

中图分类号:F11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4000805进入21世纪,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世界各国正努力采取多种措施,以减少气候变化对人类生存发展的威胁,推动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由于一直以来气候变化议题都具有“全球性、政治性、长期性、不确定性”等显著特点\[1\](P267-268),这使得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协调格外复杂和艰难。作为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机制的重要平台,气候变化谈判不仅事关全人类的命运,而且还与谈判各方的经济政治利益密切相关\[2\](P111-120)。然而,从哥本哈根到德班,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形势和舆论氛围悄然生变,直接影响各国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取向和谈判策略。本文在梳理德班气候大会主要进展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情况、新动向,提出我国更好地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对策建议,为构建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提供支撑。

一、“德班气候大会”的主要进展

2011年底,第17届联合国气候大会(以下简称“德班会议”)在南非德班召开。虽然会议期间出现了加拿大退出《京都议定书》等事件,但总体而言,与会各方表现出更为理智的态度和务实的谈判策略,按照“巴厘路线图”推动谈判的意愿也比较清晰。经过反复磋商,德班会议取得了一定的积极进展。从中方的角度来看,德班会议的成果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基本实现了“三个坚持”,即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坚持双轨制的谈判模式,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二是对《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达成妥协,这无疑是发展中国家最为关心的问题;三是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在减排资金安排上有所突破;四是在2010年坎昆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减排技术、能力建设以及透明度等方面的机制。另外,德班会议还对2020年后进一步加强《气候变化公约》的实施进行了深入讨论,并设定了相关进程。然而,德班会议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会议未能全部完成“巴厘路线图”的谈判,坎昆协议和德班会议成果的落实也尚需时日,而发达国家自身减排以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政治意愿仍明显不足,这成为影响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合作的主要障碍。

同时,回顾过去20多年来的谈判历程可以发现,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一直是步履蹒跚,各方矛盾和纷争不断,谈判主导权争夺激烈。由于约束力有限,一些通过反复讨价还价艰难达成的减排方案在各国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在谈判机制和模式上,发达国家力推“并轨”,以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最终达成单一的协议,进而使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则坚持“”谈判,坚守“巴厘路线图”的原则\[3\](P9-16)。这表明现有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机制越来越显现其局限性,迫切需要创新谈判机制,以推动气候变化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如何破解欧盟、美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之间及其与三个发展最快的新兴经济体——中国、巴西、印度之间的利益纠葛,避免国际气候变化谈判沦为国际政治新格局的博弈工具,是未来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机制创新的核心和关键所在。

尽管德班会议及其取得的成果对维护现行的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机制具有积极作用,但在欧债危机、“页岩气革命”、“弃核风潮”等因素的影响下,全球特别是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整体氛围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与哥本哈根会议前后的“喧嚣与鼓噪”相比,“气候变化”的话题不再热得烫手,而是似有转冷的迹象。在法国等主要发达国家,有关德班会议的报道很少见诸主要媒体,这与哥本哈根会议形成了鲜明对比,一些科学家和政治家将气候变暖由一个边缘概念变为全球主流共识的努力似乎正面临新的挑战和质疑\[4\](P36-37)。碳捕获与封存技术(CCS)应用前景不明朗、相关研究资助力度减弱、公众关注度下降等因素,使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形势更加错综复杂,全球减排资金机制和技术应用的不确定性加剧。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7月第12卷第4期杨丹辉: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动向与我国气候谈判策略二、“后德班时期”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动向(一)在欧债危机和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影响下,发达国家资金支持受限

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范文第4篇

气候变化已成为2007年的一个热门话题,以全球变暖为特征的气候变化并非空穴来风。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关于全球气候变化的最新评估报告表明,目前的地表平均温度比工业革命前上升了0.79度,而且在未来,还将呈加速态势。由此引发的海平面上升,冰川溶化,极端气候事件频发,可能影响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们在过去数十年的亲身经历,也已经印证气候变化的严重性。 显然,我们需要应对气候变化,而且国际社会已经启动这一进程。今年的八国集团加五大发展中国家(中国、印度、巴西、南非和墨西哥)领导人峰会已达成一种政治共识,即要正视气候变化,西方八国首脑甚至承诺认真考虑205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下降50%。今年十一月的中欧首脑会议,十二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办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会议,都将专题讨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就我国而言,6月4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向世界公布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明确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取向。 首先,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胡锦涛主席明确指出,气候变化既是一个环境问题,又是一个发展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发展问题。因此,应对气候变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不可能忽略发展来谈气候变化。相反,我们需要通过发展来应对气候变化。 第二,要遵循“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来应对气候变化。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保护全球气候是地球全体公民的责任,但是,目前的全球变暖在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工业革命以来长期大量排放的结果,发展中国家目前尚处在工业化进程的初期,历史排放较为有限。而且,发达国家在资金技术和管理上具有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优势,需要率先垂范,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目前,中国的人均排放只有发达国家的1/3,而且中国正处在资本密集型的工业化阶段,城市化进程规模大、速度快,能源和碳排放需求巨大。因而中国不可能像欧盟等发达国家那样,拥有高端的技术、雄厚的资金和先进的管理水平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第三,要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气候变化是由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因此,要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以及利用生物和工程措施吸碳固碳等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但这只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方面,温度升高,海平面上升,冰川消融和极端气候事件出现,并不是随温室气体减排就会消失的,我们需要采取行动来适应气候变化。尤其是气候变化对降水格局产生的变化,可能危及粮食安全,因而我们需要根据气候变化的实际情况,调整工农业生产布局和城市发展格局,采用工程和管理措施,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失。 第四,强化通过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气候变化需要全世界的共同努力来加以防范,只有各国加强合作才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可再生资源以及利用工程措施来分离和埋存二氧化碳,均有赖于技术进步。为了全球气候保护,一方面需要通过资金和技术转让,加速技术推广,另一方面要大力开拓新技术,而许多新技术的开发,需要国际合作来促成。国际合作不仅仅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发达国家内部,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应通过多边和双边合作方式,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根据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我国的气候变化政策,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以减排温室气体为核心,而是要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积极考虑应对气候变化。首先,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例如计划生育政策、节能减排政策、植树造林政策、可再生能源开发政策等。这些政策措施不仅有助于资源环境的保护,而且具有明确的温室气体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意义。例如植树造林,不仅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而且可以保持水土,弱化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其次,我国尚不具备承诺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条件,因而在政策制定中,要避免对我国发展可能产生约束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无所作为。相反,我国需要利用各种政策手段,促进低碳社会的创建。我们发展经济,并不是以增加碳的排放为特征,我们可以低碳甚至零

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专门法律/启示 内容提要: 当前,日本已构建了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以《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内容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积累了诸多丰富经验。我国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应积极借鉴日本的成功立法经验,尽快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再一次向世人昭示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为应对这场重大挑战,国际社会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谈判,缔结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相关公约和议定书,从法律上对气候系统的保护进行了回应。为落实《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义务,日本、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以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形式,明确国家相关部门职责,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为避免全球气候变暖危害人类做出了重要贡献。如英国于2008年通过的《气候变化法案》明确规定,到2050年国内二氧化碳排放量须削减60%;国家须制定减少碳排放量的5年预算,分阶段的实现其减排义务。美国自2007年以来,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已提出了《气候责任和创新法案》、《全球变暖污染控制法案》、《气候责任和创新法》、《减缓全球变化法案》、《安全气候法案》、《低碳经济法案》、《美国气候安全法案》等一系列国家议案,昭示着美国正在迈向气候变化的联邦立法。日本也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 作为发展中国家,尽管我国并不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国家,但是,我国在发展进程中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我国把法律法规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国家,而且还积极制定与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当然,我们应该看到,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立法相比,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中,尚存在如下主要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我国尚缺乏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亟待加强相关法制建设。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明确规定了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建设”的任务,因此,研究起草有关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科学建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成为当务之急。二是,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制约着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的实施。我国虽已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注释1: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发〔2007〕18号)。)但因“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22个职能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职责不清,不利于国家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展开。因此,通过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明确设置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专门机构,确定其职责也成为必要。三是,我国确定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是一项政策性规定(注释2:2009年11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 -45%。),为保障该行动目标得到落实,还须由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公民个人的具体职责、义务,因此,加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已迫在眉睫。 之所以选择日本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作为研究与借鉴对象,是因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立法方面,其成绩最为显著。一是,日本制定了世界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通过该法,日本为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提供了蓝本。长期以来,日本作为亚洲环境立法发达国家,其应对气候变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依然有重要借鉴意义。二是,日本已构建了较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早在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中,就以地球环境保全为基本理念,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并构建了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令》、《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新能源利用促进特别措施法》等法律为内容的日 本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既为日本实现低碳社会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世界各国构建低碳社会提供了立法榜样。日本的这种立法体系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所初步搭建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相比较而言,日本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尚存在缺乏专门法律,以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缺陷。因此,对国内法学界尚未系统而全面对日本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问题展开考察的重要立法领域进行研究,探究其对我国立法的有益借鉴经验及启示,则尤为重要。 二、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建构 日本观测点的长期观测结果表明,日本气温最近100年间约上升1. 1℃。在不能完全实现削减全球温室效应气体的情况下,至21世纪末,日本平均气温将上升2~4℃。气候变化将给日本带来巨大灾害。一方面,日本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据统计,洪水、土砂灾害、橡胶林生存地丧失、砂滨丧失、西日本的高潮损害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将达到每年17兆日元。另一方面,由于日本是世界上单位面积海岸线最长的国家之一,日本46%的人口、47%的工业产值、77%的商业销售额均集中于沿海地带,因此,受气候变化影响,海平面上升将导致日本经济、国土等损失。面对全球气候变暖所带来的巨大灾害,日本政府十分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在立法方面主要采取了如下应对措施,以构建较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 (一)通过《环境基本法》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 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以地球环境保全为基本理念,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根据该法第15条关于政府制定环境保全基本计划的规定,日本于1994年制定的《环境基本计划》就将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置于重要地位,并明确规定了应在国际协作下,以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目标为宗旨,并考虑“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当然,这一时期的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尚停留于依托有关省厅的各种措施,而真正采取法律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则始于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前后。 (二)制定世界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 作为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第一步对策,是1998年10月9日通过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旨在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法律,显示了日本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姿态。在内容安排上,共包括总则、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抑制温室效果其他排出的政策、保全森林等的吸收作用、分配数量账户等、杂则、罚则等8章共50条。该法具有如下显著特色: 第一,立法目的明确。其立法目的是:“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将对地球全体的环境产生深刻影响,在对气候圈保持着不致达到危险的人为干涉的情况下,促使大气中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浓度予以安定,防止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鉴于所有人均自主且积极地参与这一课题将至关重要,因此,关于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在制定达成京都议定书目标计划措施的同时,通过制定有关促进抑制社会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所排出的温室效果的措施等,实现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之目的,在确保现在及未来之国民的健康与文化的生活的同时,为人类的福祉做出贡献”。 第二,明确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国民应对温室气体的基本职责。关于国家的基本职责,该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为掌握大气温室效应气体浓度变化状况及相关气候变化、生态系统状况而进行观测与监测的同时,综合且有计划地制定并实施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国家在推进旨在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措施的同时,对于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相关措施,应谋求该措施达成目的之调和,以顺利执行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国家就其自身事务及事业,在采取措施强化削减温室效应气体排出量及吸收作用保全的同时,应支援地方公共团体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以及为促进事业者、国民或者由其组织的民间团体开展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活动,应该努力采取技术建议及其他措施。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该法第4条规定,地方公共团体应配合区域之自然的社会的条件,推动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措施。地方公共团体在对其自身事务及事业采取措施削减温室效应气体排出,保全吸收作用及有关强化措施的同时,为促进该区域的事业者或者居民开展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相关活动,应努力提供前款所定措施 的相关信息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关于事业者的职责,该法第5条规定,事业者就其相关的事业活动,应在努力采取措施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同时,必须协助实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所作出的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措施。关于国民的职责,该法第6条规定,国民,就其日常生活,在努力采取措施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同时,必须协助实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措施。 第三,设置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落实政府机构职责。该法第3章第11条明确规定,为综合且有计划地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在内阁设置“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具体管理的事务包括:其一,制定京都议定书目标实现计划方案,以及推进实施该方案;其二,综合调整有关推进实施长期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此外,根据该法第12条至第19条的规定,在组织机构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设立推进本部长、副本部长及本部部员。本部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全面负责本部事务及指挥监督;副本部长由内阁官房长官、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担任,职责是协助本部长工作;本部部员由其他国务大臣担任。此外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若干名干事担任具体工作。除法律已经确定的事项外,有关推进中的措施由政府的政令规定。 第四,规定了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基本措施。一是,实行温室效应气体算定、报告、公布制度。即一定数量以上的温室效应气体排出者负有算定温室气体排出量并向国家报告义务,国家对所报告的数据集中计算并予以公布的制度。根据该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伴随着事业活动而在相当程度上排出较多温室效应气体、并由政令规定的排出者(称为“特定排出者”),每年度必须由各事业所分别就温室气体的排出量向事业所管大臣进行报告。事业所管大臣,将报告事项及集中计算的结果向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予以通知,与此同时,要适当保护特定排出者的权利利益,国家对所报告的数据集中计算并公布。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在采用文档记录事业所管大臣等通知的报告事项等的同时,集中计算、公布该记录内容,以便任何人均能够请求公开该记录文档。为增加对公布、公开的资料的理解,特定事业者可以提供排出量增减状况相关的资料及其他资料。二是设立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即根据地域全球气候变暖的现状,都道府县知事等有权挑选并委任旨在通过开展启发普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加快促进防止全球气候变暖活动的热心与有识之士为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的制度(第23条)。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主要向居民进行启发普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进行有关咨询、提供信息等活动。三是,设立国家、都道府县等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中心。为积极推进有关启发普及与广泛宣传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有效开展座谈、培训推进员、对日常生活排放温室效应气体的调查研究、提供日常生活使用产品排放温室效应气体信息的提供等活动,该法明确规定了设立国家、都道府县等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中心的制度。 第五,构建了保全森林等吸收作用制度。该法第28条规定,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为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所规定的温室效应气体的吸收量相关的目标,以1964年《森林·林业基本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森林、林业基本计划以及其他完善及保全森林或者保全绿地、绿化推进计划为基础,应保全及强化森林对温室效应气体的吸收作用。 第六,实行分配数量账户簿制度。该法第29条规定,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以《京都议定书》第7条第4款为基础,根据计算分配数量的方式的有关国际性决定,制定分配数量账户簿,开设可以进行取得、保有及移转算定分配数量的账户。 (三)明确环境省“抑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职责 日本《环境省设置法》(1999年通过,2001年1月6日施行)第2章明确规定了环境省的任务及所管理事务。其中,第4条第22款明确规定,从环境保全观点出发,环境省的职责之一便是制定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事务及事宜相关的标准、指示、方针、计划以及其他与此类似政策;并制定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事务及事业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其他类似规制。为实施《环境省设置法》与《环境省组织令》,日本制定了《环境省组织规则》(2001年1月6日),其第3章明确规定在环境省设置地球环境局,地球环境局由总务课、环境保全对策课、全球气候变暖対策课组成,负责推进实施政府有关防止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保护等地球环境保全的政策。此外,还负责与环境省对口的国际机构、外国政府等进行协商和协调,向发展中地区提供环保合作。 (四)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除《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之外,日本还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立法,初步形成了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的法律体系。 首先,为有效推动《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的施行,日本于1999年制定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细则》,具体就温室效应气体总排出量相关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排出量算定方法、温室效应气体算定排出量的报告、分配数量账户簿等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次,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日本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法律: 一是,修订了《能源利用合理化法》,强化节能与能源效率。该法又称《节约能源法》,是日本能源的核心法律,在体系结构上包括总则、基本方针等、工厂的相关措施等、运输相关的措施、建筑物相关的措施、机械器具相关的措施、杂则、罚则和附则等8章,共99个条文。该法明确了“从综合推进工厂、运输、建筑物以及机械器具等行业合理使用能源的思想出发,经济产业大臣制定有关能源合理化使用的基本方针”的同时,强化了企业计划性和自主性的能源管理,规范了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用能管理关系和节能行为。该法分别对工厂、运输、建筑物、机械器具等相关行业合理使用能源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法通过严格规定能源标准,提高了建筑、汽车、家电、电子等产品的节能标准,不达标产品禁止上市。同时,该法对国家应在财政上、金融上以及税制上采取相关措施,以推进普及能源合理化使用。通过教育、广告活动等加强国民对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理解的同时,对国民的参与等义务进行了规定,并对地方公共团体关于通过教育、宣传活动增进地方居民对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理解等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一般消费者关于提供相关促进合理化使用能源信息的义务等。该法的施行,一方面使工厂、事业场所的能源使用得到了彻底合理化,另一方面强化了有关与全球气候变暖相关联、并由政令规定的汽车、家电产品等11个种类产品的燃料费标准、节能标准等目标值,使相关企业在不增加能源消耗的前提下,有效实现了经济总量的大幅增加。目前日本节能法已从原来的生产领域延伸到运输部门和生活领域。 二是,制定《氟利昂回收破坏法》,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该法将氟利昂类冷媒CFC(氟氯烷烃)、HFCs(氢氟碳化物)、HCFC(含氢氯氟烃)纳入其法定义务范围,以减少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从而降低温室效应。该法在明确事业者、制造业者、地方公共团体、国民与国家各主体职责的基础上,对第一种类特定产品产生的氟利昂的回收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规定从事第一类氟利昂回收业、第二种特定产品交付业以及第二种氟利昂回收业的从业者,必须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登记;从事特定产品氟利昂类破坏事业的从业者必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及环境大臣的许可;在回收、搬运、破坏过程中,必须遵守主管省令规定的标准。对于违反交付、领回义务者,给予指导、建议、劝告、命令;对于违反规定标准者,由传告改为命令。由于该法以排放高浓度温室效应气体的氟利昂类的3种物质的回收、破坏为目的,对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制定了新能源发电法,促进新能源利用。为保障与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的能源稳定和适当供给,完善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的必要措施,促进环境保护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日本于2002年制定了《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电力事业者应当在每年的6月1日前,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将该年度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一年期间预计利用的新能源电力的基准利用量和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向经济产业大臣备案”,并且,“电力事业者应当在每年度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利用超过基准利用量的新能源电力”(第5条)。电力事业者和接受了第9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人,应当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置备账簿,记载其利用和生产新能源的电量和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并予以保存(第11条)。对于违反第8条规定,当电力事业者所利用的新能源电力的数量未达到基准利用量,经济产业大臣认为该电力事业者未达到基准利用量没有正当理由并给予劝告、命令后,依然不履行法定义务者,本法规定了“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的处罚措施,以保障法律措施得到正常实施。 四是,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法,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为确保安定稳妥地供应内外社会经济环境的能源,在促进公民努力利用新能源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顺利推进新能源的利用,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以及人民生活安定作出贡献”之目的,日本于1997年4月18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大力发展风 力、太阳能、地热、垃圾发电和燃料电池发电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此后,该法于1999年、2001年、2002年、2009年等先后进行了修订。该法明确了其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等进行了规定。为贯彻实施《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1997年6月20日又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施行令》,并于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经过多次修订,具体规定了新能源利用的内容、中小企业者的范围。 五是,制定能源基本法,确定国家合作方针。日本于2002年6月14日制定并施行了《能源政策基本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基本制定思想、具体措施、市场机制的利用、国家义务、地方公共团体义务、事业者的义务、国民的义务、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和国民的相关协助、法制措施等、政府的报告义务、能源基本计划、国际合作的推进和能源相关知识的普及等内容。为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温室效应气体产生,该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为有助能源于稳定世界能源供需,防止伴随能源利用而产生的地球温室化等,国家应努力改善为推进与国际能源机构及环境保护机构的合作而进行的研究人员之间的国际交流,参加国际研究开发活动、国际共同行动的提案、两国间和多国间能源开发合作及其他国际合作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为日本参与温室效应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工作,指明了方向。 (五)实行税制改革,探讨实施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 作为日本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削减温室效应气体6%的减排目标的手段之一,日本政府正在大力推进税收改革,探讨征收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又称“环境税”),拟在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进口、开采及精炼环节等方面课税,除征收煤和汽油等矿物燃料的税额外,居民也需要缴纳环境税,并将这些税款用于执行《京都协议书》的有关事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日本环境省自2011年11月5日公布《环境税具体方案》以来,每年均公布该年度环境省相关税制改革方案。2009年公布的《2010年度税制改革要求,征收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的具体法案》,将原油、石油产品、气体状碳化氢(天然气、LPG等)、煤为对象,对输入者、提取者进行阶段性课税(灵活运用石油煤炭的纳税制度)。关于汽油,在前述基础上,对汽油制造者等进行阶段性课税(灵活运用挥发油税的纳税制度)。报道说,一旦2010年开征环境税,其税收预计可达2万亿日元。这些收入将优先用于开发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以及推广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鉴于开征环境税不仅将增加产业界的成本,煤油、电费的涨价也将影响国民生活,首相鸠山由纪夫对2010年4月起开征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的预定计划持谨慎态度。因此,日本政府于2009年12月14日做出决定,放弃从2010年4月起对煤炭、煤油、汽油等所有石化燃料开征全球变暖对策税,将在对该制度设定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力争2011年度以后开征。 (六)探讨制定《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 时至今日,日本确立了到2020年将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时25%的水平(中期目标);到2050年,将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时80%的水平(长期目标)。因此,为明确相关政策的地位、基本方向,日本已着手制定《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并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提交于2010年1月18日至6月16日期间召开第174回国会审议。该草案包括总则、中长期目标、气候变化对策基本计划、基本措施、完善推进气候变化对策目的的体制等5章共52条。 三、日本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经过多年的努力,日本已构建较为完备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为日本政府有效推进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积累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完善与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具有如下重要启示: 其一,科学定位应对气候变化法律规范地位,及早完善环境法体系。就传统的环境法体系而言,并无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的相关法律规范。随着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的展开,世界各国开始注重通过国内立法以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的实施。日本非常注重加强国内立法,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及国民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职责,并在1993年《环境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相关法律制度纳入环境法体系,不仅为日本制定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指明了方向,还有利于从整体上完善其环境法体系。有鉴于此,我国在探讨制定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时,也应该明确将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纳入环境法体系,以便从整体上理 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规范与其他环境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为完善我国环境法体系奠定基础。 其二,科学设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机构,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从日本完善其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的经验来看,日本通过1999年的《环境省设置法》、2000年的《环境省组织令》、2001年的《环境省组织规则》等,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方面的职责、权限,从立法上确立各政府机构的职责,避免部门之间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方面因职责、权限不清所带来的低效率问题。 与此相对,为切实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领导,我国于2007年6月由国务院决定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目前,“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任组长,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国务委员戴秉国任副组长,由22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组成成员。“领导小组”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统一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研究审议国际合作和谈判对案,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部署节能减排工作,研究审议重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一方面,作为“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22各职能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职责并不明确,不利于国家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展开。另一方面,“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决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等,并没有涉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工作。而有关应对全球变暖,节能减排的终极目标实际上是保全地球环境,有关规制节能减排的法律规范属于环境法体系,应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立法、管理工作。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方面的主导地位,主管全国相关温室效应气体减排的政策、法规制定、管理工作。 其三,加强专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的制定,尽快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从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立法动态来看,一旦日本通过正在审议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则日本将形成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令》、《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内容的完善的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体系。 就我国而言,如前所述,我国已制订了一系列与温室气体减排有关的法律规范。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电力法》、《森林法》等。这些法律的贯彻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保护环境,控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均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些法律规范都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的相关配套法规,而从实质上而言,我国尚未制定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专门法律,不利于从整体上规范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者、公民个人等在应对温室效应气体方面的职责,也不利于国家从整体上明确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政策、方针与基本制度,严格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因此,为保证国家减排目标等积极应对措施的真正落实,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以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相关责任,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主管机构及其职责,构建有利于推进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具体制度。 总之,笔者认为,我国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借鉴国际社会制定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的经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法律,并以现有相关配套立法为内容,构建完善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 注释: 邓梁春.美国气候变化相关立法进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环境,2008,(2). 温家宝.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N].人民日报,2009-12-19(2). [日]文部科学省,等.日本气候变动及其影响[EB/OL]. http://www. nies. go. jp/escience/ondanka/ondanka03/lib/f_03. htm,l 2010-01- 06. [日]国立环境研究所.温室化的新证据和可预料的严重影响[M].日本环境省印发,2001:10. [日]大塚直.环境法[M].日本东京:有斐阁,2002:123-170. [日]环境省.税制的绿色化[DB/OL]http://www. env. go. jp/policy/tax/kento. htm,l 2009-11-02. 钱铮.日探讨征环境税可行性[DB/OL].新华每日电讯,2009-10-31. http://news. xin-huane.t com/mrdx/2009 - 10/31/content _12364925. htm,2009-11-02. 日本放弃从明年4月开征环境税[EB/OL].中国新闻网2009-12-14. 日本环境省.关于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的阁议决定(通知) [EB/OL]. http://www. env. go. jp/press/press. php?serial =12257,2010-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