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应对金融危机的方法

应对金融危机的方法

应对金融危机的方法

应对金融危机的方法范文第1篇

1.思想意识方面的目标。

近期目标,应是使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的相应社会主体,以科技超前应对金融危机的思想意识有明显的提高,而远期目标则是以科技超前应对金融危机的思想意识成为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的相应社会主体坚定不移的理念。虽然相当多的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的相应社会主体,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特别是企业和政府及其相关人员,围绕超前以科技应对金融危机,都应在近期提高思想意识,在远期应确立坚定不移的理念,但最重要的是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的决策机构或决策者都应首先在近期提高思想意识,在远期确立坚定不移的理念。这对以科技超前应对金融危机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几乎都有非常重要的决定性意义。

2.思想观念方面的目标。

近期目标,应是使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的相应社会主体,社会责任观念有明显的增强;而远期目标则是凡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的相应社会主体的思想观念,都把超前以科技应对金融危机作为长期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虽然相当多的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的相应社会主体,如政、产、学、研、金、介及其相关人员,围绕以科技超前应对金融危机,都应在近期增强社会责任观念,在远期应牢固树立社会责任观念。这样,将非常有利于有效应对各种时点的金融危机。

二、科技投入与科技产出方面的目标

1.科技投入方面的目标。

近期目标是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的相应社会主体,用于应对金融危机的科技物质基础条件有明显的进一步改善,如研发投入总量和比例要进一步提高,财政性优惠政策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已经建立的实验室或技术中心的管理和运行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尚未建立的实验室或技术中心有望陆续建立,陈旧或落后的仪器设备要逐步更新换代。而远期目标则是以科技超前应对金融危机的所有物质基础条件,能够支撑科技应对金融危机的需要。

2.科技产出方面的目标。

近期目标是,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的相应社会主体,用于应对金融危机的科技创新能力有了进一步增强,特别是企业的创新能力要明显增强;取得的科技成果较为丰富,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增长率维持在较快增长水平,专利结构进一步改善,发明专利比例进一步提高,用于以科技应对金融危机的科技成果储备要比较丰富。其中:

(1)无论是三大专利技术的年均申请量增幅,年均授权量的增幅,还是发明专利占申请总量和授权总量的比例,特别是企业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年均增长率,及其在国外专利申请与授权量的比例几乎都有进一步突破,并能形成关键技术核心专利群。

(2)无论是三大专利技术的转化率,专利优势企业的自主专利权技术实现产业化,还是形成新产品或服务的比例及其实现生产的规模,年均增长幅度都能明显提高。

(3)无论是三大专利技术产品或服务品牌的数量及平均每年新增幅度,还是知名品牌的数量及平均每年增长的幅度,特别是知名品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数量都有进一步的突破。

(4)无论是三大专利技术产品或服务的国内外市场份额,还是专利优势企业培育试点和示范的数量,特别是具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优势企业数量及能扩内需、促增长的重大发明专利的数量均有明显的增长。长期目标是,科技产出的各项增长率或可用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的科技成果的储备已完全能适应在应对不同时点金融危机的需要。

三、政策法规与避免负面影响方面的目标

1.政策法规方面的目标。

近期目标是,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的相应社会主体所需要的以科技超前应对金融危机的政策法规初步完善,包括科技投入方面的政策法规,税后减免方面的政策法规,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法规,有利于科技创新方面的政策法规,有利于专利创造方面的政策法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法规,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等,不仅都能得到逐步的完善,而且还能在应用于以科技应对金融危机的实践中都能取得良好的成效。长期目标则是,凡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的相应社会主体所需要的超前以科技应对金融危机的政策法规不仅基本完善,而且还能在不断变化的实践中,得到及时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并能在以科技超前应对金融危机的实践应用中取得更明显的效果。

2.避免负面影响方面的目标。

应对金融危机的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衍生产品;虚拟经济;法律问题

从2007年初开始,由美国抵押贷款风险逐渐演变出的一场次贷危机,不仅瞬间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而且不同程度地扩大和影响到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次贷危机已成为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面对突如其来的金融灾难,从各国政府首脑到金融监管部门、从金融机构到学术界,都在匆忙而审慎地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求有效应对、渡过难关。就法律界来讲,同样面临着反思与应对的迫切任务,应当采取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准确把握成因,进而做出科学判断和合理建议。

一、金融危机爆发的内园分析——以美国为案例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主要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就受影响程度而言,作为全球最大经济实体的美国,显然首当其冲。客观地讲,金融危机在众多国家的蔓延,都多多少少受本国或区域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成熟的今天,此次危机的成因及根源,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共性,甚至是同一性,而其最集中、最全面的代表就是美国。就金融危机在美国的成因来讲,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钩,缺乏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有效法律监管

美国经济最大的特点是虚拟经济,即高度依赖虚拟资本的循环来创造利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最早对虚拟资本(FictitiousCapital)作出系统论述。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包括股票、债券和不动产抵押等,它通过渗入物质资料的生产及相关的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推动实体经济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虚拟经济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其存在必须依附于实体生产性经济。脱离了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就会变成无根之草,最终催生泡沫经济。当前的美国金融危机是经济过度虚拟化和自由化后果的集中反映。这其中的一个典型表现就是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开始不断泛滥,金融衍生产品的极度膨胀导致美国金融服务业产值占到其GDP的近40%。脱离了实体经济的支撑,又没有相应的管制措l施,虚拟经济就会逐渐演变成投机经济,这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美国房地产泡沫的最终破灭。

(二)按揭法律结构上存在缺陷

美国在住房按揭贷款的设置上虽有担保的存在,但其法律结构上却存在重大缺陷,使得这种担保不具有实际意义,从而也就使得金融风险从源头上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美国次贷危机中首付款都很低,按揭担保变得非常脆弱,金融的风险也就变得更容易发生。有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发放的次贷平均只有6%的首付款比例。2002~2006年间,美国家庭贷款以每年11%的速度增长,远远超过了整体经济的增速。金融机构的贷款年增速为10%。如今,由于房价暴跌,很多贷款人无力还款。而购房人对于所购房产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自己付款,全部以银行的贷款购买房产,然后再以该房产做还款的担保,从这样的担保结构中可以看出,担保人的担保物虽然具有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权,但就实质而言并不具有真正的交换价值意义上的“所有权”。实际上,英美财产法中本身就没有明确的“所有权”概念,有的只是对于财产进行利用的相关概念,这通常被理解为灵活并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而按揭这样一种交易一担保模式在高房价时代确实为普通人购房提供了一种可能。适应了经济迅速发展下的社会需求。但是,法律作为对社会经济进行最本质、最深刻描述的工具,在所有权归属这样重大的问题上是不能含糊其词的,否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无权处分”之类问题的研究汗牛充栋,并一直争论不休,其主要考量就在于没有所有权而处分财产是法律上一个极为重大的事件,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处理机制。像现在遇到次贷危机的时候就能发现,正视所有权本质的问题其实就能发现它的价值。

(三)金融债务信用基础的法律保障机制存在缺陷

善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目前,中国金融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少弊端,无法保证金融活动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首先是配套法规不完善,大法不少,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却不配套。其次是法律法规普遍缺乏科学定量,实际执行中尺度不易把握,可操作性不强。如上所述,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尚有不足,其完善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尽快完善主体法律,加快制定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步伐。同时,制定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并对原颁布的有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

综上所述,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形势,面对金融危机教训,面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金融体制的要求,可以看出,如何防范金融风险、预防金融危机,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保持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任重而道远。我们一方面要坚定信心——“面对危机,关键是要鼓起勇气和信心,这比黄金更重要。”一方面,要坚决贯彻法制化金融建设方针,厘清相关法律问题,边借鉴边反思,用理性的思维和务实的精神,力争将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从而使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此次美国次贷危机的导火索应该是金融债务信用基础遭到了摧毁性的破坏,客观地评价,美国作为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极其牢固、自身修复性很强的金融债务信用体系,同时,还有严密的法律机制对其进行全方位保护。但是,在此次危机中,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其金融债务信用基础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仍然没有抵挡住自由金融市场负面作用的巨大冲击。其整个逻辑过程其实非常简单,就公司金融债务而言,公司企业从商业银行大量借款,再将借来的钱从事证券业或房地产业的投资。这时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高涨。但是,当过热的股市或房地产市场高涨到一定程度,必然发生崩溃,此时公司的资金都压在股票或房地产上,无法套现偿还银行的贷款。这就会导致银行的信用基础出现问题,银行的资金不具有流动性,就会引发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的危机。此外,借款公司,如果不是从事股票业或房地产业这些高风险的投资,而是从事出口贸易或制造业投资时,也可以从银行大量贷款。但是,因为市场情况的突然变化,由于对市场估计的错误等各种原因,产品压库滞销,也可能导致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这也会影响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能力。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信用出现问题时,公众存款人便对银行进行大规模的挤兑。挤兑必然导致银行倒闭。一家银行倒闭还会引起数家银行接连发生挤兑,金融危机就爆发了。

二、爆发金融危机的外因分析——国际金融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金融危机自美国肇始,而后以极快的速度蔓延到其他国家,其原因,除了已经分析过的国内因素外,对于外在因素也不能忽视。就法律角度讲,外在因素,其实质就是国际金融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一方面,国际金融法对各国以及经济实体的制约性不强。这是各种国际金融关系冲突与协调的结果,具体表现在:第一,在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与安全方面功效最为突出的公法性金融条约数量稀少、内容抽象,不能为金融危机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例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虽然规定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促进国际货币稳定的宗旨和监督国际金融运行的职能,但对于IMF如何促进国际货币稳定、如何实施金融监管、是否有处理金融危机的权能等,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金融危机治理实践中产生有关IMF越权、救助时机延误、救助资金不足、救助措施失当等种种纷争和问题。第二,与金融危机治理密切相关的金融监管双边文件的强制力有限。其主要形式——“谅解备忘录”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仅仅是各国金融当局之间签署的一种意向性声明,因而在实施时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种文件形式是相互法律协助条约,其虽有法律拘束力,但并不是关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专门性文件,且它们大多在发达国家之间签订,处于金融危机震中地带的发展中国家反而较少签订,因此在金融危机防范与控制方面的作用也大打折扣。第三,非政府组织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缺少法定拘束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业监管者组织和国际保险业监管者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所的一系列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不具有法定拘束力,它们主要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向各国监管当局推荐采用的一些金融监管原则、标准、建议和做法,同时,这些规则更适合于发达国家及其活跃银行的监管,在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水平各不相同的国家事实上很难得到确定的和同步的实施。

另一方面,现行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内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洞或问题:第一,缺乏维系国际监管合作机制的惩戒制度。第二,缺乏明确而权威的国际金融监管者。第三,缺乏有效的国际金融政策与制度的协调机制。第四,缺乏对资本跨国流动的有效监管。第五,缺乏针对金融危机的一整套彼此联系的法律应对机制。

三、应对金融危机的法律手段

(一)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监管

此次金融危机使我们必须认识到金融衍生工具的两面性,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电子化、自由化、国际化趋势不断加深的形式下,风险也在逐步增强。据有关人士统计,在过去10年内,因衍生交易产生的亏损有一半涉及到法律风险。对金融衍生品缺少必要的监管,使得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轨,这是西方舆论公认的催生美国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对金融衍生交易仍缺乏较为明确的法律规范。有关交易的主体资格和授权、交易的、交易的避险性规定及其认定、交易的净额结算在破产程序中的有效性等法律风险,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具体的建议主要是:首先,要进一步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体制。我国应当立足本国国情,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交易所自我管理三级监管模式。这种三级监管结构可以实现对交易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其次,应当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市场准人条件、信息披露、交易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公布与衍生交易有关信息。在监管立法中,可以参考国际组织指导性文件,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使风险监管与国际社会接轨。最后,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深度合作。

(二)进一步加强国际间金融法律领域的协作,切实提高有关法律制度的效力

首先,要对现行国际金融法律制度进行整合、查漏补缺。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巴塞尔委员会等重要国际金融机构为中心,充分利用其各自资源并促进资源的优势互补,通过加强其相互间金融信息及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金融监管标准的法制化和统一化,建立包括跨国资本流动监督机制在内的有相当约束力的国际金融安全机制。其次,围绕当代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进行有关制度设计。例如:针对当前金融危机的复合性,加强国际金融法制的协调性建设,包括国际货币法制、国际银行监管法制、国际证券监管法制等国际金融法制的内部协调及其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刑法等的外部协调,使世界贸易组织、货币基金组织、欧盟等各类国际经济组织的政策制度实施或其国际行动产生正向叠加效应,而非反向抵消效应。针对当前金融危机的突发性,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组织可以考虑相互借鉴与交流经验,建立反应灵敏的危机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改革和完善IMF贷款条件,建设危机救援的绿色通道。针对当前金融危机的系统性,应开发和利用国际金融法制的救济功能,赋予IMF金融危机救助职能,强化其制裁能力,依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建立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和危机救助中的责任制度,严格并完善危机处理的国际纪律和程序,研究和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国家债务重组制度等危机处理制度,有效地控制金融危机的蔓延和升级。

(三)进一步完善金融危机情况下的公共资金援助法律制度

如果说我们应当将主要的注意力放在如何防止金融危机的爆发、蔓延的话,与此同时,对于危机爆发后的补救措施的探讨也显得极有必要。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不少国家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力图控制和尽快摆脱危机困扰。而其中较为直接的补救方式就是公共资金援助制度。不幸的是,临时抱佛脚时,大家才发现,自己的制度设计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致使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综合考量后,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公共资金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改进:首先,从指导思想上,主管当局应当明确,所谓的公共资金援助不是万能的,其授予条件必须建立在客观标准之上,政治因素绝不能作为救助破产金融机构的借口和理由;金融机构应尽可能采取自我挽救措施,综合运用多种救助手段,充分调动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的积极性;主管当局要敢于让金融机构破产,让失败者自负责任,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而不能完全倚重央行的贷款救助。

至于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主要是:第一,立法中必须明确国家提供公共资金援助的条件,具体包括:该金融机构的偿债能力受到威胁,如果不提供资金援助就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减轻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等。第二,公共资金救助形式可多样化,除了央行紧急贷款外,还应建立与地方财政、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多头救助机制,尤其应积极提倡并引导私人主体参与救助重整,如由金融机构股东、其他私人投资者注入新的资本等形式。第三,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立金融稳定专项基金,使公共资金救助成本分担社会化等。

(四)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促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时,应该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重点明确确立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权的行使是一国的反映,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调整过程中,应针对金融活动国际化的趋势,明确金融监管的原则,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

第二,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和审慎经营,化解风险隐患,杜绝不良经营行为。要把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作为监管工作重点,以维护本国和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

第三,贯彻WTO下的互惠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增强法律的透明度,增强法律在适用上的权威性,同时也要善于运用WTO规则中的保障措施、国际贸易收支平衡等条款及原则,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第四,加强对外国金融机构的谨慎监管。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方面,既要切实履行人世的承诺,也要以金融机构的母国对该金融机构有无足够的监控手段、能否获取其经营信息、能否对该金融机构实施检查、审计等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以双边、多边条约等方式建立金融机构母国、东道国协调监管机制,在制度设立上既要包括对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活动中的监管,也要涵盖我国金融机构在外国从事金融活动的监管。

应对金融危机的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中央银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7-0119-02

经济法发展史上经济法颁行最多或产生重大变动的历史时机总是与社会经济危机爆发相关,这次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也是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提醒,如何构建一个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后危机时代的中国金融监管,面临如何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下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在推进金融业自身发展方式与经营模式转变的同时,更好地服务于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战略需求 [1] 。

一、我国现行经济法中的三大金融主体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与职能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进行宏观调控、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历史上绝大部分国家都是在经历了一系列经济危机和金融动荡之后,确定了央行对银行体系监管者和最后借款人的角色,从而保证金融体系和经济运行的稳定。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与职能

我国的银监会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有效的监管来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其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在监督管理中维护银行业的公平竞争。

(三)中国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金融危机中相关金融主体所起的作用

2007年4月爆发的次贷危机以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美国第二大次房贷公司)破产事件为标志,由房地产市场蔓延到信贷市场,此次危机波及全球,进而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2]。

(一)各国央行应对金融危机突显中央银行的作用

从各国央行应对金融危机时的表现,可以看出中央银行在各国金融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都是执行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基准利率等一些货币政策,以此来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增长,增加市场信心,可见中央银行不仅仅有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还起到最后一道防火墙的作用。

(二)国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金融危机

造成危机的原因最不能忽视的是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防火墙拆除。很多商业银行尤其是投资银行的经营范围过宽,且投资对象集中于高风险的衍生品,而这些金融衍生产品远远脱离实体经济,在有限的实体经济之上虚无地构建起无限多的风险状况和内在价值都未可知的衍生品来。

(三)银监会与金融危机

监管当局过度迷信创新的推动力和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放松了审慎性监管;金融机构的杠杆率过高,过度使用负债;以及监管者忽略了对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监管等都是引发金融危机不能忽视的原因。尤其是危机处理的部分方法存在缺陷,引发了新的信用危机。

三、金融危机给予我国构建金融监管体系的启示

此次源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的危机已然成为了一场影响范围极其广、程度极深的全球性系统性金融危机。金融全球化使众多外国投资者深度介入美国金融市场,给危机在世界范围内快速传导提供了顺畅的渠道。危机爆发后,各个主要金融领域都出现严重的问题,金融机构破产、实体经济遭殃相继或同时发生,迅速蔓延至整个金融系统。危机从虚拟经济深入至实体经济的各个层面。这说明过去一直沿用的旧式一元监管体制已经在渐渐失去作用。基于对此次新型金融危机的研究和分析,结合我国金融业遇到的一些现实问题,可以得到对国内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的有益启示。

(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现实挑战与启示

1.外部资金过热与由此产生的投资过度

我国近些年来经济持续多年高增长,经济的持续高增长以及相应的政策因素吸引了外部资金的大量流入。然而外部资金在为我国经济发展融资的同时,也使我国更容易受到反向资本流动的影响,进而推动银行信贷快速增长。这就为我国商业银行增加了日常业务量和暗藏的风险,繁多的业务必会引起一些银行的审核不严,但是现今全球盛行的金融衍生产品就会无限放大它的影响与后果,这也就为未来的金融危机埋下了伏笔。

2.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地出现

金融创新既带来了交易工具的多样化又使市场参与主体在数量和类型上均有突破,与复杂的结构性金融产品相对应的是市场参与主体的数量猛增和类型多元化。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在此过程中一些制度政策势必会赶不上经济社会的发展,加上社会浮躁之气更是使得金融市场乱象丛生,提高了风险发生的几率,为日后金融危机的产生创造了温床[3]。

随着外国商业银行和我国商业银行相互间的合作与竞争不断增加,我国商业银行不断深入到国际金融事务中去,与境外金融领域有不少的接触。首先要增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意识,面对充满机遇和挑战的国际金融市场,我国商业银行在投资过程中要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其次商业银行将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类风险同时纳入资本监管的统一框架是我国商业银行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必然选择。最后要审慎开展海外并购活动,在推进海外并购时要对被并购方的资产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估;另一方面要谨慎评估客户进行海外并购带来的风险,防止海外并购活动增大企业的信用风险,影响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现实挑战与启示

1.加强风险评估规范

此次美国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正是由于金融监管的缺失,一些评级机构的不负责更是助推了金融危机的形成,所以评级机构须建立严格有效的管理,规章监管和自我监管并重,政府支持和指导金融自我监管进程,市场和从业者也应加强自我监管。

2.金融创新为混业监管提供了契机

此次金融危机也让我们看到了我国银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分立已经不能适应目前世界金融市场乃至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我国随着国际银行、证券、保险、租赁信托等业务的兼容和融合,各种结构复杂的金融衍生品无节制地泛滥,其中相互之间交织盘错,单一监管机制已经稍显力不从心,对金融市场的综合监管已刻不容缓。

四、如今我国如何构建金融监管体系

(一)我国央行既扮好最后借款人的角色又能成为金融危机的最后一道防火墙

中央银行因为具有无可比拟的技术、信息、人才优势,同时拥有金融调控手段,是金融监管的当然主体。强化央行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由其负责根据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独立制定货币政策,在坚持独立性的基础上建立与国务院及综合经济部门新型沟通机制,在分业经营架构内,在央行内部设立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保持协调的机构,仅仅限于制定货币政策和监管银行的双重职能有助于央行应对金融稳定所面临的潜在威胁。

在我国为数不多的经济危机中,中央银行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央银行向金融系统注入流动性,帮助其缓解市场压力。核心职责是防范和管理金融危机,维护金融。

(二)构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1. 确立有效银行监管的模式

这种有效银行监管的理念应包括以下要素:监管的主要目标应在于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与信心,从而降低存款人与其他债权人损失的风险;监管者应强化市场透明度与市场监督,尽可能确保银行自身能进行适当风险管理;必须使各个银行的风险水平得以评估,并对监管资源作相应的分配;与其他监管者密切合作,特别是要建立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在有效银行监管安排中,也有必要重申依于充分、及时与可靠的信息审慎性的持续监管。

2.建立一个全面、系统、多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

以银行监会为主体,其他监管机构配合,实施最广泛的全方位的监管,建立一个全面、系统、多方位的监管体系,对银行、保险、基金等业务及金融衍生品进行综合监管。解决混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问题,建立综合一体化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杜绝监管盲点,防范金融风险的交叉传递与扩散,完善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4]。

3.健全执法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披露

完善监管主体自身建设相关的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强化执法的效益观,要求司法机关的队伍必须有较高的职业水平和法治意识,司法工作人员的知识专业化。各银行建立与银监会的日常沟通报告机制,及时、持续、真实地相互之间以及向央行披露状况。增加金融信息透明度,消除或减弱某些利益冲突。

(三)明确央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权责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对象是金融机构而不是直接管理和监督金融业的业务决策和业务经营,仅限于依法核查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和行为的规范性,金融机构资产的安全性和金融机构服务的质量标准。金融监管是政府行为,是政府依法赋予监管机构的一种法定职责,是金融主管当局依法行使职权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规制和约束,促进其依法稳健运行的系列活动。

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市场运行方面具有共同利益,基于金融系统是健康的前提,所有改革的目标都应当针对超负荷或过快发展问题。央行所解决的问题是之前金融监管机构无法察觉的问题,在历经金融监管步步审查后,其中的漏洞逐步叠加形成危机直至影响到国民经济时,央行才能出手相救,中央银行不仅要充当好最后借款人的角色还要做好最后一面防火墙。

参考文献:

[1]闫海,石桂峰.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2).

[2]刘孝敏.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法律探讨[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2).

应对金融危机的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经济改革;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自由化

一、引言

金融危机又俗称经济危机,其一旦发生,将会给金融市场一次致命性的打击,其后果往往伴随着经济的逐渐萧条,大量的公司倒闭和工人失业,严重的会造成社会动荡不安等严重后果。金融体系有其脆弱的一面,金融危机的形成既有内因又有外因,内因是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导致在风险来临时承受能力低下;外因是来自金融系统外部的资金冲击,比如国外大量资金的恶意打压等都可能造成一定的金融威胁。金融危机还具有超周期性、传染性等特点,金融危机一旦爆发,会在很短的时间内波及各行各业,是一种无差别攻击模式,当全面爆发后,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并不会遵循上一次金融危机的时间节点来进行破坏,所以金融自由化的放任力度要适中,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全盘掌控。充分认识金融危机的形成原因是做好防范工作的必要前提,结合世界各国爆发的金融危机对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市场进行自由化改革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金融危机成因

(一)经济周期

金融危机与市场经济密不可分,金融风险的产生,在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就会爆发金融危机,金融危机的产生是由人们对市场的不理性投资或者不正当行为造成的后果。当经济飞速增长时,带动各行各业的繁荣发展,人们开始进行各种投资,以求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断扩大在银行的债务,使得经济陷入一种“假繁荣”现象,随着投资的不断追加,最后导致债务人无力偿还高额的债务,形成市场上的资金短缺,这就是俗称的“泡沫经济”。由于债务人无法偿还欠下的高额债务,随着时间的延长,会被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强制清算资产,这种行为一旦蔓延开来,会造成一定的恐慌,造成很多债务人逃跑,进而导致一定的流动性危机、债务危机和银行危机。

(二)内外经济不平衡

货币危机在狭义上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某种固定汇率的突然崩盘,而广义的含义可以理解为货币在其固有的流通领域内发生混乱。在国际化金融市场大环境下,收支平衡一旦被打破,货币的汇率就会出现大的动荡,各国为了维持其当前的固定货币汇率,势必会提高国内的利率,其目的是为了维持汇率的平衡。然而金融市场的货币贬值一旦无法通过提高利率来平衡,投资者势必会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决定强行兑换高利率的外币,如果投资者在心理上承受不了就会出现大量的跟风现象,这种行为会推动金融危机的产生。由于货币不断被别国投资者大量兑换走,造成国内严重的财政赤字,为了填补财政赤字,国内的金融市场势必会极度扩张。如果银行的监管力度不够的话,极易造成信贷失衡,严重的会导致金融机构大量的非法资金增多和增大流动风险,同时国内的经济市场也会面临严重的投资风险的冲击。

(三)制度建设薄弱

健康的金融市场,需要一整套完善的会计制度,完全透明的管理制度,清晰的商业和金融机构的固定结合法律条款,金融市场本身对金融风险的免疫力很低,一旦发生金融风险,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肯定是金融市场。一个健康的、积极地金融市场,前提必须要实现是制定出相对应制度来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管,有制度来不断规范金融市场的一些操作流程,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强现有经济体系的稳定性。

三、我国金融体系现状

我国早期的经济是计划型经济,所以现有的金融体系完全集成了计划经济的特点,在全球金融体系的大环境下,我国的金融体系还处于起步阶段。在金融自由化改革方面,我国还没有形成一整套的有效管理机制,市场的主体还是政府来进行引导把控,缺乏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资本架构也没有构建完善,现有的公司规章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很多制度还未完善,导致银行体系出现混乱,国有企业出现大量的道德方面的风险。当前我国的金融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激励和监管机制的失效问题以及权力和责任的不对称矛盾。我国金融市场直接受政府控制,资金的融资在政府的把控下出现不均衡的情况,时常出现金融腐败现象。这种种不良现象会直接导致市场的不稳定性,造成较大的波动,通过金融危机的易传染性特点,会迅速的关联到整个金融市场,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也不够强硬,到时金融市场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无法可依,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金融市场受冲击的能力下降,投机倒把的现象会更加的肆无忌惮,所以金融市场需要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强有力的监管。

四、金融危机防范

(一)构建完善的金融危机预警体系

为了金融体系的稳定,需要对金融市场的前期评估,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检测和分析,这几个方面在其中起到很关键性的作用,可以再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预防金融危机的产生。一方面要根据金融预警体系来不断的深入研究金融危机形成的根本性原因,选择出相对应的预警提示,另一方面在结合实际状况来确定濒临爆发的临界点,通过这两方面的内容来确保预警系统发出信号的准确性。

(二)循序渐进地进行金融自由化改革

金融的自由化改革必须要逐步进行,不能一口吃个大胖子,必须要在宏观的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进行稳定的改革,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很多方面内容,比如避免货币利率的上下起伏过大,对外汇率的不规则流动等问题,特别要注意的千万不能引起银行危机的出现,否则会很容易造成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自由化改革必须做好价格方面的改革,要在价格在趋于稳定的前提下进行自由化改革,否则极易造成资金的流向出现偏差,导致资源的分配出现严重不均衡,进而造成整个金融经济的不稳定。在实施改革的同时,要密切警惕和防范国外投资者的投机倒把,一旦发现此类现象的出现,要及时根据国内外的经济现状做出合理化调整,最后还应当合理的控制对外的贷款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好放款的比例,在足够资金储备的前提下,在根据经济条件进行证券投资和短期贷款业务的拓展。显而易见,单一的政策调整或单纯的依赖于汇率来进行资本升值,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在国际上的收支不平衡问题,所以还是应该以消费需求为前提,通过扩大内需、降低银行储蓄利率、调整国外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扩大进易量、市场的全面性开放等结构性政策,同时辅以汇率规律性浮动,各方面共同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在根源上解决我国在国际上收支不平衡所带来的问题,避免我国金融危机产生的机率。

(三)完善金融制度,加强金融调控和监管

金融制度的完善,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当今金融市场经济的特点做出相应的创新,均衡市场架构,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性发展。建立一套能及时进行信息提醒的预防性体系。建立健全金融体系的法律法规制度,首先,逐渐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其次,加强相关部门对金融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合理化检查。金融市场体系要正确区分发展与监管两者之间的关系,坚决把预防金融市场风险放在首要位置上。对金融市场要搞好各类问题的调查分析,以便于及时的发现问题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各项金融市场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并保证其正确性。再者就是要增强金融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意识。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后,还要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来行使监管权力,监管者根据不同的监管制度来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明确确立个监管部门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各自的职责和地位,建立一个和谐的金融监管体系。首先要确立中央银行的宏观统筹能力,其次要逐步提高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增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以便于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出现跨越市场、体系等金融市场信息方面的共享,出现延误的现象,最终是要在强有力的监管下,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眼里打击违法违规现象和行为。

(四)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金融市场不断在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国外金融市场注意到中国市场。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占据着世界五分之一还多的人口,中国早已成为世界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的GDP所占比率还不高。中国经济牵制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如果中国经济市场出现问题的话,世界经济必然后会出现相对应的问题,这是谁也不可否认的。所以,我们不应该只站在自己的角度去看问题,思考问题,而是应该站在全人类的高度上去看问题。金融危机是全球性质的危机,它不可能只局限于一个城市,一个国家,因为它一旦爆发,将会是全球性质的。所以我们更应该秉着对全人类负责的态度与研究金融危机的形成原因。要提高应对金融危机所带来危害的能力,比如要积极参与到国际化的金融合作中来,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对金融危机冲击力的抵抗力。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化金融大环境的经营、内部掌控、国际金融市场的制约以及监管力度的合理化实施,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更好的进行各国家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中国是一个经济大国,在世界上也是占主导地位的,所以更应该提出大胆的建设性思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逐步向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靠拢,以增强自身在金融危机中的抵御能力。总之,在我国现有经济体制改革下金融危机的防范,需要我们不断去研究和探索,为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长期繁荣发展不断努力。

作者:李慧玲 单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妇幼保健院

参考文献:

应对金融危机的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衍生产品;虚拟 经济 ;法律问题

从2007年初开始,由美国抵押贷款风险逐渐演变出的一场次贷危机,不仅瞬间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而且不同程度地扩大和影响到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次贷危机已成为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面对突如其来的金融灾难,从各国政府首脑到金融监管部门、从金融机构到学术界,都在匆忙而审慎地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求有效应对、渡过难关。就法律界来讲,同样面临着反思与应对的迫切任务,应当采取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准确把握成因,进而做出 科学 判断和合理建议。

一、金融危机爆发的内园分析——以美国为案例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主要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就受影响程度而言,作为全球最大经济实体的美国,显然首当其冲。客观地讲,金融危机在众多国家的蔓延,都多多少少受本国或区域经济、 政治 和社会 发展 程度的影响,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成熟的今天,此次危机的成因及根源,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共性,甚至是同一性,而其最集中、最全面的代表就是美国。就金融危机在美国的成因来讲,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钩,缺乏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有效法律监管

美国经济最大的特点是虚拟经济,即高度依赖虚拟资本的循环来创造利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最早对虚拟资本(fictitious capital)作出系统论述。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包括股票、债券和不动产抵押等,它通过渗入物质资料的生产及相关的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推动实体经济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虚拟经济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其存在必须依附于实体生产性经济。脱离了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就会变成无根之草,最终催生泡沫经济。当前的美国金融危机是经济过度虚拟化和自由化后果的集中反映。这其中的一个典型表现就是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开始不断泛滥,金融衍生产品的极度膨胀导致美国金融服务业产值占到其gdp的近40%。脱离了实体经济的支撑,又没有相应的管制措l施,虚拟经济就会逐渐演变成投机经济,这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美国房地产泡沫的最终破灭。

(二)按揭法律结构上存在缺陷

美国在住房按揭贷款的设置上虽有担保的存在,但其法律结构上却存在重大缺陷,使得这种担保不具有实际意义,从而也就使得金融风险从源头上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美国次贷危机中首付款都很低,按揭担保变得非常脆弱,金融的风险也就变得更容易发生。有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发放的次贷平均只有6%的首付款比例。2002~2006年间,美国家庭贷款以每年11%的速度增长,远远超过了整体经济的增速。金融机构的贷款年增速为10%。如今,由于房价暴跌,很多贷款人无力还款。而购房人对于所购房产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自己付款,全部以银行的贷款购买房产,然后再以该房产做还款的担保,从这样的担保结构中可以看出,担保人的担保物虽然具有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权,但就实质而言并不具有真正的交换价值意义上的“所有权”。实际上,英美财产法中本身就没有明确的“所有权”概念,有的只是对于财产进行利用的相关概念,这通常被理解为灵活并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而按揭这样一种交易一担保模式在高房价时代确实为普通人购房提供了一种可能。适应了经济迅速发展下的社会需求。但是,法律作为对社会经济进行最本质、最深刻描述的工具,在所有权归属这样重大的问题上是不能含糊其词的,否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无权处分”之类问题的研究汗牛充栋,并一直争论不休,其主要考量就在于没有所有权而处分财产是法律上一个极为重大的事件,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处理机制。像现在遇到次贷危机的时候就能发现,正视所有权本质的问题其实就能发现它的价值。

(三)金融债务信用基础的法律保障机制存在缺陷

此次美国次贷危机的导火索应该是金融债务信用基础遭到了摧毁性的破坏,客观地评价,美国作为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极其牢固、自身修复性很强的金融债务信用体系,同时,还有严密的法律机制对其进行全方位保护。但是,在此次危机中,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其金融债务信用基础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仍然没有抵挡住自由金融市场负面作用的巨大冲击。其整个逻辑过程其实非常简单,就公司金融债务而言,公司 企业 从商业银行大量借款,再将借来的钱从事证券业或房地产业的投资。这时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高涨。但是,当过热的股市或房地产市场高涨到一定程度,必然发生崩溃,此时公司的资金都压在股票或房地产上,无法套现偿还银行的贷款。这就会导致银行的信用基础出现问题,银行的资金不具有流动性,就会引发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的危机。此外,借款公司,如果不是从事股票业或房地产业这些高风险的投资,而是从事出口贸易或制造业投资时,也可以从银行大量贷款。但是,因为市场情况的突然变化,由于对市场估计的错误等各种原因,产品压库滞销,也可能导致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这也会影响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能力。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信用出现问题时,公众存款人便对银行进行大规模的挤兑。挤兑必然导致银行倒闭。一家银行倒闭还会引起数家银行接连发生挤兑,金融危机就爆发了。

二、爆发金融危机的外因分析——国际金融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金融危机自美国肇始,而后以极快的速度蔓延到其他国家,其原因,除了已经分析过的国内因素外,对于外在因素也不能忽视。就法律角度讲,外在因素,其实质就是国际金融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一方面,国际金融法对各国以及经济实体的制约性不强。这是各种国际金融关系冲突与协调的结果,具体表现在:第一,在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与安全方面功效最为突出的公法性金融条约数量稀少、内容抽象,不能为金融危机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例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虽然规定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促进国际货币稳定的宗旨和监督国际金融运行的职能,但对于imf如何促进国际货币稳定、如何实施金融监管、是否有处理金融危机的权能等,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金融危机治理实践中产生有关imf越权、救助时机延误、救助资金不足、救助措施失当等种种纷争和问题。第二,与金融危机治理密切相关的金融监管双边文件的强制力有限。其主要形式——“谅解备忘录”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仅仅是各国金融当局之间签署的一种意向性声明,因而在实施时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种文件形式是相互法律协助条约,其虽有法律拘束力,但并不是关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专门性文件,且它们大多在发达国家之间签订,处于金融危机震中地带的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国际间 金融 法律 领域的协作,切实提高有关法律制度的效力

首先,要对现行国际金融法律制度进行整合、查漏补缺。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巴塞尔委员会等重要国际金融机构为中心,充分利用其各自资源并促进资源的优势互补,通过加强其相互间金融信息及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金融监管标准的法制化和统一化,建立包括跨国资本流动监督机制在内的有相当约束力的国际金融安全机制。其次,围绕当代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进行有关制度设计。例如:针对当前金融危机的复合性,加强国际金融法制的协调性建设,包括国际货币法制、国际银行监管法制、国际证券监管法制等国际金融法制的内部协调及其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刑法等的外部协调,使世界贸易组织、货币基金组织、欧盟等各类国际 经济 组织的政策制度实施或其国际行动产生正向叠加效应,而非反向抵消效应。针对当前金融危机的突发性,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组织可以考虑相互借鉴与交流经验,建立反应灵敏的危机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改革和完善imf贷款条件,建设危机救援的绿色通道。针对当前金融危机的系统性,应开发和利用国际金融法制的救济功能,赋予imf金融危机救助职能,强化其制裁能力,依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建立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和危机救助中的责任制度,严格并完善危机处理的国际纪律和程序,研究和 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国家债务重组制度等危机处理制度,有效地控制金融危机的蔓延和升级。

(三)进一步完善金融危机情况下的公共资金援助法律制度

如果说我们应当将主要的注意力放在如何防止金融危机的爆发、蔓延的话,与此同时,对于危机爆发后的补救措施的探讨也显得极有必要。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不少国家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力图控制和尽快摆脱危机困扰。而其中较为直接的补救方式就是公共资金援助制度。不幸的是,临时抱佛脚时,大家才发现,自己的制度设计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致使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综合考量后,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公共资金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改进:首先,从指导思想上,主管当局应当明确,所谓的公共资金援助不是万能的,其授予条件必须建立在客观标准之上, 政治 因素绝不能作为救助破产金融机构的借口和理由;金融机构应尽可能采取自我挽救措施,综合运用多种救助手段,充分调动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的积极性;主管当局要敢于让金融机构破产,让失败者自负责任,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而不能完全倚重央行的贷款救助。

至于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主要是:第一,立法中必须明确国家提供公共资金援助的条件,具体包括:该金融机构的偿债能力受到威胁,如果不提供资金援助就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减轻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等。第二,公共资金救助形式可多样化,除了央行紧急贷款外,还应建立与地方财政、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多头救助机制,尤其应积极提倡并引导私人主体参与救助重整,如由金融机构股东、其他私人投资者注入新的资本等形式。第三,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立金融稳定专项基金,使公共资金救助成本分担社会化等。

(四)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促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时,应该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重点明确确立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权的行使是一国的反映,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调整过程中,应针对金融活动国际化的趋势,明确金融监管的原则,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

第二,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和审慎经营,化解风险隐患,杜绝不良经营行为。要把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作为监管工作重点,以维护本国和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

第三,贯彻wto下的互惠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增强法律的透明度,增强法律在适用上的权威性,同时也要善于运用wto规则中的保障措施、国际贸易收支平衡等条款及原则,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