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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方面是规则体系,另一方面是意义体系。不识意义体系,法学可能沦为没有价值依归的“匠人之术”;但反过来,无知于规则体系,自然难领意义体系之奥妙。法律实践之要义正在于将规则体系与意义体系相结合,在于实现“死法”与“活法”的互动。“我嗓子不好,唱不起高调”,但是我想法律人的使命更多地不是待在书斋里闭门造车,而是能够为中国法治的实现贡献其力。虽然现实中司法的图景也许不容乐观,但是那丝毫不应成为我们怀疑法治、不信仰法治的一个理由,我们始终要对此抱有信心,诚如苏力所说:“未来并不遥远,此时此刻不就是我们曾经眺望过的一个未来吗”。
今天不是比昨天更好吗?今天的法制现状不是比过去更为完善吗?在这样一种理念的引导下我想我们的实习才更有意义,才更加有价值,要不然实习前对法院和法律抱持着憧憬和景仰而去,可是实习完之后却失落而回,一下遁入悲观之井,从此也便只能“坐井观天”。虽然我在律所和法院也有很多不如意之处,也感觉到法律很多时候也很无奈,但是我从来都觉得法律有总比没有好,良法又比恶法要好,虽然法律不能包打天下,但是它仍是老百姓用以解决纷争的一种较好手段,柏拉图不也经历了这样一种认识过程吗?其早年认为人治——由哲学王来治理国家是最好的,可是他最后也不得不承认法律之治虽然不是最好的,但仍然是一种不得已的也是较好的治理手段。
我上个学期在xx律师事务所实习,在这里我有幸认识了x老师,不仅蒙受其关怀和教诲,还与其建立起了深厚的师生关系,由此我研究生期间也便产生了第二位导师——胡xx律师。x老师就如一位严父,他做事态度极度认真负责,最有意思的是他有时候要求我起草词时还要加一个诗性化的标题,于是我写了“莫让浮云遮忘眼”、“莫待无花空折枝”等词,刚开始有时候甚至觉得他有点“不近人情”,觉得有些东西没有必要那么较真,但是慢慢的我从不慎喜欢到逐渐被“格式化”了,如果说现在我写的每一个法律文书都还有点自己鲜明的个人风格的话,那么我想这种个人风格的形成也离不开x老师的严厉教导,当然还有xx老师文风和逻辑思维的潜移默化之影响。
追随x老师实习期间我起草了上百份的法律文书,也有机会和他一起或者单独以公民的身份出庭,这些经历让我有了初步的实践基础,使我看问题有了自己的视角,使我写作法律文书有了立法化的思维,能从多角度去论证一个问题,这种思维也带到了我写作论文的过程当中,我发表的《人事保证的法律适用及立法选择》以及《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再思考》这两篇文章便深深地带有这种立体化、多维度思考问题的印迹。经历了律所和法院的实习之后,我也感觉到了律师和法官的思维有着鲜明的不同,即律师是带着“有色眼镜的”,很多时候甚至可以“自说自话”,而法官则不同,法官是诉讼“跷跷板“的中轴,应保持中立,否则会让抗衡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失去平衡,从而引发社会的不安定。
在一中院实习期间最大的收获就是让我遇到了研究生期间的第三位导师——贾科姐姐,科姐是我很佩服的一位女法官,她漂亮大方、知性而有气质,她不仅在法学思维上影响了我,同时在为人处事以及如何在法院等机关单位求得生存等技巧方面也点拨了我,我知道她没有仅仅将我当成一个过客——实习生来对待,而是将我当成了弟弟一样的关心和教育,这一点我深为感动,妈妈从小就教育我说:“不怕别人对你坏,就怕别人对你好,别人对你坏你可以一笑了之,但是别人对你好你却得一辈子都得记住”,由此我也将她当成了自己的姐姐,在课题进展紧张时、在她身体不好时我都愿意主动帮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当然同时也让自己多获得了一次学习和锻炼的机会。科姐的法律思维很好,每次和她讨论问题都能让我有耳目一新之感受,我想这是我在学校所学习不到的,还有她写作风格上简洁明快,和xx老师一样没有多余的废话,这也让我受益匪浅,同时在科姐交代我写的案件审理报告时我都不自觉地将自己的散文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 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XX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xx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和行政工应该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案例教学;实践能力;教学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传统教学模式以讲授式为主;在欧洲主要有讲座(lec-tures)和席明纳(seminars)这两种教学模式。讲座与我国的传统授课模式相似,都是以老师为主讲人,以理论知识为内容,向学生传业授道。学生作为信息的接收者只负责认真听讲,师生之间缺乏互动。而席明纳(seminars)通译为研讨班,起源于德国,在欧美的高等教育中被广泛运用。在席明纳教学模式中,师生处于平等的地位,有种同等的发言权,有时老师甚至只作为席明纳的主持者,较少发言,只是引导着学生们讨论。讨论的结果或许是多样化的,老师也会对最后的结果做出点评,与英美法系中的庭审辩论颇有相似之处。这种互动式的教学模式则可以很好的解决师生之间缺乏互动这一问题。在国内亦有许多学者极力推崇此种教学模式。如中国政法大学的郑成良教授在《法学野渡》一书中对这种教学模式有所介绍与推荐。然而就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方面,席明纳教学模式却依然显得苍白无力。案例教学模式有一个其他教学模式无法比拟的优势便是以案例为基础,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同时采用了苏格拉底教学法,注重师生之间的互动。这使得案例教学模式早在欧美成为了一种高效的教学模式。只是后来被引入我国后由于诸多因素而未能有效发挥其作用,故而被一些教学人员误解,将之视为一种低效的或并不适合我国国情的教学模式。那么究竟何种教学模式更适合我国是当下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三种不同教学模式比较分析
如果以是否采用案例教学模式为标准进行分类的话,高等院校的教学模式大致可以分为无案例教学模式、全案例教学模式、传统讲授模式与案例教学模式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这三种。无案例教学模式即全采用讲授式的传统教学模式,这种模式注重学生理论系统的构建,而缺乏对其实践能力的培养,致使学生毕业后常常无法立即从事实践工作。以我国的传统法学教育为例,讲授式教学模式以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作为教学素材,在教学过程中着重强调法学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及其形式结构。而这种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法学理论基础固然扎实,但面对实际的法律案子却常常不知从何处着手。学生毕业后通常还要在执业律师的教导下或在公检法等机关的前辈带领下才能逐渐开始走向实践领域。这里有人会提到毕业前的实习安排为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模式辩护。的确,我们可以注意到不少以传统讲授式教育为主的高校在学生毕业前会要求学生进行为期数月的实习。这正好也在另一方面表明了这些高校或许已经意识到了传统讲授式教学模式的不足(当然也有的高校安排毕业生进行实习或许是出于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对其他高校的盲目跟风)。不可否认的是毕业实习正是为了弥补讲授式教学模式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不足而设计在高等教育的教学计划内的一种制度。然而这种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又能否实现设计者预期的目标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呢?一般高校会安排最后一学年的几个月作为实习时间,实习和专业课一样也算一定的学分,并要求学生定期撰写实习报告,单位开出实习证明,有的高校甚至安排了专门的老师带队实习,并为学生的实习状况进行评分。可见这一制度设计得并不粗糙。然而现实中大学生实习经历造假的新闻层出不穷。即便是有按规定认真实习的,也会遇到“实习单位难找,实习时很难学到实质性的东西”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能怪学生不努力,更不能怪企业单位不给学生机会。因为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学校的传统教学方式导致了学生理论和实践脱节太大,快毕业或刚毕业的学生即便是通过了几年的专业理论学习也无法立即胜任一些实践问题。可见只是生硬的给学生安排一些实习并不能有效弥补传统讲授式教学模式的不足。
当然这样做多少或许可以让公众认为学校是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的,而由于学生的理论知识与实践脱节太大,其效果则不可言语。案例教学模式以案例为基础,师生通过互动式的教学,一起分析案例、解决问题,在案例材料与问题中应用或是抽象提炼出理论知识,可以使知识更加生动的体现在学生面前,同时理论知识的传授与实践能力的培养衔接得更为密切。如是分析,既然我们看到案例教学模式有这么多优点,又是否意味着我们要极力推崇案例教学模式,摒弃传统讲授式教学模式?下面我们将来分析全案例教学模式即只采用案例教学模式来培养学生的教学模式。首先,全案例教学模式无论是在我国不同高校范围内还是在不同学科领域内或是普通本科教育层次中运用得并不是很广泛。一些高校的MBA(工商管理硕士)培养中案例教学模式运用程度应该是最高的。各种原因也是为许多学者所诟病的,在于第一,案例教学模式对师生的智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若是没有一定的功底,案例教学模式很难开展;第二,案例教学模式较之传统讲授式教学模式在理论知识的传授方面效率是比较低的,对于本科教育或是其他初级高等教育所要求的理论知识传授要求并不是最佳的选择。所以案例教学模式更适用于高层次的高等教育;第三,案例教学模式过于注重逻辑推理而轻视结果和生活的真实经验。而现实生活不仅要依靠逻辑,更重要的是生活的真实经验。就法学领域,正如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此我们不难看出全案例教学模式的不足又恰好能为讲授式教学模式所补充。二者的这种互补以至于我们可以认为前述的第三种教学模式,传统讲授模式与案例教学模式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是相对来说最佳的教学模式。然而问题到这里并没有结束。我们不禁还是要问一下,这种相对最好的教学模式难道就可以很好的适用于我国的高等教育吗?下面我们将分析这种教育模式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三、讲授式教学模式与案例教学模式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之问题与对策分析
根据之前的论述,案例教学模式可以弥补传统讲授式教学模式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不足,讲授式教学模式与案例教学模式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全案例教学模式的一些弊病。然而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这种教学模式依然有一些问题需要予以重视和解决。这些问题有的则是案例教学模式所遗留下来的问题。首先这种教学模式是由于讲授式教学模式和案例教学模式所结合而形成的教学模式,我们既然认识到纯讲授式教学模式和全案例教学模式都不好,那么讲授与案例教学各应占多少比重?如何做好二者之间的有效平衡?我认为这种平衡应根据教学需求做出,不可一概而论。在不同教学层次上,本科刚开始应接触学习更多的理论知识,讲授式教学应占更多比重,而后面可以逐渐增加案例教学比例;研究生阶段由于已有了本科的理论基础,可以偏重一点案例教学。在不同专业层面上,有的专业更侧重理论知识,讲授式教学模式应占更多比重;而有的侧重实践则应加强案例教学。我国研究生教育分为学术硕士和专业硕士。以法学为例,法学硕士教育侧重于理论研究讲授式教学所占比例固然要大;法律硕士更重视法律应用人才创新人才的培养,案例教学应占更大比重。其次是对老师能力的要求。这一问题实质上是案例教学模式所遗留下的一个问题。案例教学模式对老师的能力和素质水平要求较高。
它首先要求老师要准备足够的合适的教学案例,并且自己对案例材料要有事先熟悉的了解。其次是要求老师要善于在课堂上通过对学生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去分析案例、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而仅仅是在讲课过程中对理论知识进行举例说明并不是案例教学模式,而依然属于讲授式教学。最后是对学生思维和能力的要求。第一,与欧美教育不同,我国学生从小接受的大都是涂鸦式教学(或讲授式教学),上课只负责认真听讲记笔记,没有养成很好的批判性思维。这导致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由于习惯性的被动接受而无法成为一个积极主动的参与者参与到案例分析中来。第二,案例教学模式要求学生提前翻阅查看案例及大量相关材料以做好课前准备。而我们教育的另一个不足在于很少对学生进行阅读方法及文献检索方面的培养。这导致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准备将会是很吃力的。对上述问题的提出和分析并不是为了,也无法否认讲授式教学模式与案例教学模式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而是希望这种模式能够通过这些问题的解决更好的为我国高等教育服务,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多优质人才。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