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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村建设的调查报告

关于乡村建设的调查报告

关于乡村建设的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sanzhijingyin”为你整理了这篇农业农村局9月工作总结及10月工作计划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9月工作总结(共计160项)

一、农业农村工作(共计55项)

(一)区年度重点工作

1.对全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开展每周暗访督查,并形成通报。

2.2019年高标:项目结算送审价6046.85万元,决算评审初稿已出,区重点办正在核对,预计元旦前完成;2020年高标:已完成单项验收、区级自验自评、市级全面验收等工作,验收面积3.0088万亩,高效节水3560亩。

3.2019年度秀美乡村建设:申请区级配套资金拨付至70%,拨付了265万元;2020年度秀美乡村建设:每周督促湖南乡、七里岗乡按照下发的重点工作时间节点开展项目建设。

4.2019年度新农村建设:督促岗上积镇、七里岗乡、湖南乡等及时上报秀美乡村建设点上的新农村建设结算评审报告,便于剩余30%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拨付(288万元);2020年度新农村建设:申请拨付至总建设资金的70%,拨付了724万元;2021年度新农村建设:调度各乡镇项目整治村开工情况,及时申请拨付30%启动资金。

5.野生稻原生境保护区:与野生稻等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北京中水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初设方案已形成初稿。

6.智慧农业产业园:田间工程建设已全部完工,正在进行竣工图绘制、质量检测资料、施工监理报告等材料的准备,待程序到位后于近期完成竣工验收;大棚采购安装已累计完成了28批大棚材料验收,已完成1#、2#、4#、6#、7#、8#、10#连栋薄膜温室大棚建设(完成率20.1%),正在进行13#、14#、15#连栋薄膜温室大棚的主体建设和20#、21#、22#、23#、24#、25#连栋薄膜温室大棚的基础建设。

(二)其他重要工作

1.上报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整治问题整改汇总表和整改报告。

2.上报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回头看”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和整改工作台账。

3.调度培训各乡镇(场)收集二类村相关材料和照片。

4.做好各项目部、劲旅和畜牧兽医站等人员疫苗接种情况及二码联查上报。

5.完成东临新区辖区内国省道沿线绿化管护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中标单位为江西省语世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收集完善2020年高标项目设计变更材料,签发会议纪要。

7.完善智慧农业产业园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8.编制下发了“整洁庭院”整治试点工作方案(湖南乡、七里岗乡)。

9.完成了第一个5万㎡连栋薄膜温室大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0.每月完成东临新区野生稻原生境保护点监测信息录入工作。

11.强化禁捕退捕联合巡查,加大对农贸市场的排查整治。

12.每半月调度统计东临新区蔬菜、中草药种植情况。

13.对接乡镇(场),做好新区户厕摸排整改工作。

14.向市局报送新区户厕问题摸排整改调度表及相应佐证。

15.覆盖全区各乡镇(场),完成现阶段旱厕摸排;在此基础确定了75座优先整改旱厕名单,明确了旱厕整改计划。

16.落实户厕周督查,并下发相应通报。

17.对接政改科,完成对应土地流转证书制定和集体经济制度改革相应工作。

18.督查了湖南乡、七里岗、岗上积的土地抛荒,并下发督办单。

(三)一般业务性工作

1.报送东临新区农村土地流转调研表及农村土地流转招租表。

2.完成渔业统计月报(月报)。

3.报送高标项目资金、进度周报和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月报。

4.每月报送《东临新区河湖圩堤管理范围内房屋整改情况表》及《东临新区河湖圩堤管理范围内已拆除农民住宅(宅基地)台账》。

5.每周报送瘦肉精调度表、生猪生产报表。

6.按时报送新区秋杂粮落实情况。

7.报送2021年东临新区设施蔬菜建设任务及完成情况报表、2021年主要蔬菜基地生产月进度表。

8.报送2021年东临新区中草药种植情况报表、2021年中药材种植基地分布表。

9.报送东临新区2020村庄长效管护工作情况表及资金使用表。

10.落实各乡镇特色农业保险。

11.对接七里岗乡,完成菩峰村遗弃死猪污染后续事宜。

12.每月报送2020年度高标项目和智慧农业产业园项目统计数据系统联网直报。

13.开展新区养殖场(户)生猪生产安全排查、配合区环保局处理湖南乡鹏溪村车泉水散养牛环境污染问题。

14.与区财政金融局对接,完成湖南乡、七里岗、太阳镇2020年剩余农机补贴发放。

(四)参加会议、培训情况

1.参加东临新区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市级验收评审会。

2.参加江西省永桥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

3.参加全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应急系统调查工作视频培训会。

4.参加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会。

5.参加省农业农村厅莅临东临新区调研工作会。

6.组织召开新区二类村“万村码上通”5G+长效管护平台信息采集更新工作培训。

7.参加全国及全省秋冬种工作视频会。

(五)文件制定印发情况

1.印发《关于申请拨付东临新区2020年度新农村建设资金的请示》。

2.印发《关于申请拨付东临新区2019年度秀美乡村区级配套资金的请示》。

3.印发《关于申请拨付新区环卫一体化特许经营垃圾处理服务费的请示》。

4.印发《关于采取部门采购方式聘请第三方对东临新区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平行检测及抽样检测的请示》。

5.印发《关于支付2020年东临新区养殖险保费资金的请示》。

6.印发《关于支付2019-2021年东临新区湖南乡等4个乡镇(场)水稻保险保费资金的请示》。

7.印发《关于申请东临新区2020年度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市级全面验收的请示》。

8.印发《东临新区关于2021年度积极扩种秋杂粮夺取秋粮丰收的通知》。

9.印发《关于开展东临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

10.印发《东临新区2021年“整洁庭院”整治试点工作方案》。

二、水利工作(共计30项)

(一)其他重要工作

1.完成水土保持系统录入关于抚州市东临新区核心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水土保持相关信息。

2.完成水土保持系统录入关于抚州市东临新区人民医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相关信息。

3.完成水土保持系统录入关于东临新区一期道路工程水土保持相关信息。

4.完成陪同市检查小组检查全区水利安全生产大排查。

5.完成2020年、2021年度湖蓝水厂用水计划下达通知书的盖章(临川水利局盖章)。

6.完成与自然资源、东发公司去湖南乡、七里岗乡、太阳镇、岗上积镇、红亮垦殖场的GPS定位,核实小2型水库是否为国有,以便水库确权登记。

7.完成配合长江委、抚州市水利局去湖蓝水厂配合检查。

8.完成灵谷峰幸福安置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的批复。

9.完成报送东临新区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山塘、蓄水池)工程统计表。

10.完成提交东临新区防汛工作总结及下一步打算、工作总结附表。

11.完成用水统计系统录入抚州八三一台并注册。

12.完成岗上积镇、湖南乡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13.完成各乡镇(场)水库开展安全防护管理工作。

14.完成各地旱情情况统计表。

15.完成新区7座大坝安全综合评估、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报告审查会。

(二)一般业务性工作

1.完成重点水域非法矮围专项整治情况的排查并上报工作。

2.完成水库网箱养殖取缔情况的排查并上报工作。

3.完成垃圾围坝整治有关情况排查并上报工作。

4.完成水利基建年报、水利基建月报及建设投资落实及完成情况的统计并上报工作。

(三)参加会议、培训情况

1.9月6日,参加关于收听收看全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应急系统调查工作视频培训。

2.9月9日,参加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技术服务会议。

3.9月18日,参加关于江西成品油二期管道抚州东临新区段改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会议的通知。

4.9月26日,参加关于召开全省安全生产视频会的通知。

5.9月28日,参加关于《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解读视频培训会的通知。

6.9月29日,参加抚州东临新区共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抚州东临新区共生绿色建筑生态产业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座谈会。

7.9月30日,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工作推进会的通知。

(四)文件制定印发情况

1.印发《抚州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整改通知书》。

2.印发《抚州市创兴水泥预制有限公司责令整改通知书》。

3.印发《抚州市鑫吉顺门窗有限公司责令整改通知书》。

4.印发《抚州市安华运输有限公司责令整改通知书》。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工作(共计37项)

(一)区年度重点工作

1.做好“三类人群”的识别与监测工作。

2.拟好《东临新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初稿。

(二)其他重要工作

1.做好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优化工作。

2.做好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第二批项目批复工作。

3.做好市委巡察组发现问题的销号工作。

4.督促各乡镇(场)再一次排查扶贫产业是否存在“一股了之、一分了之”。

5.各级衔接资金项目安排工作。

6.做好小额信贷贴息工作。

7.做好第五期防止返贫监测调度数据的录入工作。

8.2021年产业扶贫收益差异化分红工作。

9.十四五省级重点帮扶村和十三五脱贫村驻村工作对录入工作。

(三)一般业务性工作

1.报送2021年东临新区灾情应对工作进度调度表。

2.下发提醒函(关于脱贫户刘润发儿媳疑似住危房的情况)至湖南乡。

3.梳理2020年省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4.做好第五期收入的录入工作。

5.报送东临新区乡村工匠信息统计表。

6.梳理8月份动态调整情况。

7.对接人保退回2020年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剩余资金工作。

8.做好东临新区消费帮扶馆宣传工作,对各采购单位下发提醒函,对接扶贫专馆安装系统工作。

9.督促各乡镇(场)完善就业务工信息采集及更新工作。

10.对接省大数据平台完善雨露计划信息工作。

11.收集9月份行业部门推送数据。

12.完善省大数据平台产业经营主体模块信息工作。

13.报送东临新区脱贫攻坚档案目录移交情况统计表。

14.报送“传承脱贫攻坚精神 献身乡村振兴伟业”主题论文。

15.将死亡人员与自然新增脱贫户购买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替换工作。

16.2021年光伏收益差异化分红工作。

17.督促投入扶贫产业资金的企业将第三季度资产收益拨付至东临新区财政金融局。

18.2021年“雨露计划”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四)参加会议、培训情况

1.9月6日,参加全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会

2.9月22日,参加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评估工作培训班。

3.9月25日-9月29日,参加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暨乡村振兴专题培训研讨班。

(五)文件制定印发情况

1.印发《东临新区关于进一步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体系和帮扶机制的工作方案》。

2.印发《关于同意各乡镇(场)优化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的通知》。

3.印发《关于申请东临新区2021年小额信贷资金的请示》。

4.印发《关于申请发放2021年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分配资金的请示》。

5.印发《关于做好干部结对帮扶工作的通知》。

四、民政残联工作(共计20项)

(一)区年度重点工作:

1.万福园公墓建设项目

墓穴安装总共完成18894个,墓穴总数量19694个,完成总量96%;区间路完成18770.6m,区间总路20162.4m,完成总量93%;墓穴间路沿石完成13510m,区间路沿总长14853.6m;完成总工程填土方量78852.9m3,挖方6286m3;4米消防通道路绿化带700*250*100路沿石完成2854m,总量是3832.5m,完成总量75%,消防通道4m宽完成252.44m,已完成总量1055.66m,5米宽消防通道已完成126.22m;完成围墙顶瓦面及粉刷工程,围墙总长度1261m;停车场基础碎石垫层并碾压实。骨灰堂、办事大厅、公厕已完成主体,平屋面工程及部分瓦工程完成;砌400mm宽主排水沟完成1555.2m(涵盖)。

(二)其他重要工作

1.各乡镇敬老院和民办养老院疫情防控、疫苗接种和安全生产工作,湖南乡和七里岗乡敬老院中秋走访慰问工作。

2.民政低保、特困、孤儿、残疾人、高龄老人等对象资金发放工作。

3.低保审批权下放监管工作。

4.殡葬改革日常监管工作。

5.党建+社会救助试点工作。

6.筹备成立东临新区慈善总会。

7.民生实事工程相关工作。

8.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试点建设工作。

9.遏制高价彩礼,推动婚姻领域移风易俗相关工作。

10.残疾人无障碍改造和康复器具发放工作。

11.生态停车场项目建设工作。

(三)一般业务性工作

1.数字民政录入及审核工作。

2.发放低保、特困、两残、高龄等民政对象生活补贴。

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及年检工作。

4.基层政权日常报表工作。

5.残疾人儿童康复工作。

6.转发相关通知并布置工作:①布置各乡镇(场)敬老院做好疫情防控、疫苗接种和安全生产工作。②收集统计各乡镇(场)上报每日火化安葬情况。③布置各乡镇(场)录入二期数字民政相关数据。④布置各乡镇(场)做好“三沿六区”散埋乱葬坟墓整治工作。

(四)参加会议、培训情况

1.9月10日,参加全省民政信访工作视频会议和项目库培训视频会议。

2.9月17日,参加全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推进会暨慈善和社会工作培训班。

五、退役军人服务工作(共计18项)

(一)其他重要工作

1.2021年度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工作。

2.2021年优抚对象调标工作。

3.退役军人优抚系统信息上传、审核工作。

4.2021年度转业安置相关准备工作。

5.退役军人信访维稳工作。

6.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每日来访接待工作。

(二)一般业务性工作

1.退役军人优抚对象9月份财政供养资金发放。

2.推广“尊崇工作法”有关问题整改工作。

3.每日信访动态报告。

4.上报东临新区退役军人矛盾问题攻坚统计表。

5.上报东临新区每周信访接待情况统计表。

6.退役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7.农村籍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审批工作。

8.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推送工作。

9.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

10.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工作。

(三)参加会议、培训情况

1.9月26日,参加全市退役军人信访工作会议。

(四)文件制定印发情况

1.印发《抚州市东临新区2021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选岗的通知》。

10月工作计划(共计78项)

一、农业农村工作(共计27项)

(一)区年度重点工作

1.对全区农村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开展暗访督查。

2.督促各乡镇完成2019年度秀美乡村竣工验收和结算评审,完成剩余945万元区级配套资金的拨付。

3.督促各乡镇完成2020年度新农村建设竣工验收和结算评审,完成剩余774万元项目资金的拨付。

4.督促各乡镇(场)开展2021年度新农村建设,完成30%启动资金的拨付。

5.督促各乡镇加快2020年度秀美乡村建设,务必按照新区重点工作时间节点完成中央资金的拨付。

6.督促2019年度高标施工方、乡镇、村委、管护责任人签订移交管护协议,待结算评审后完成剩余工程款的拨付。

7.完成2020年高标项目市级全面验收问题整改和做好省级抽查验收准备。

8.完成2020年高标项目预算评审。

9.完成智慧农业产业园田间工程竣工验收。

10.完成智慧农业产业园大棚采购和安装建设第2个5万㎡智慧连栋薄膜大棚的联合验收。

(二)其他重要工作

1.做好禁捕退捕日常巡查,强化禁捕退捕宣传,营造禁捕退捕氛围。

2.衔接好中晚稻及秋杂粮种植工作。

3.做好新区2021年稻谷补贴发放工作。

4.做好新区农业抗洪防旱保收的工作。

5.联合区公共服务局推进新区改厕工作,指导各乡镇(场)推进工作。

6.跟进各乡镇(场)旱厕整改推进工作。

(三)一般业务性工作

1.继续上报禽流感监测排查和消毒灭源情况日报告表和动物监督检查信息日报表。

2.继续调度各地对辖区农贸市场进口水产品及进口牛羊肉售卖场所进行日常排查(日报)。

3.继续上报瘦肉精调度表、生猪生产报表。

4.每周上报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度,资金拨付情况表。

5.继续上报各项目部健康防控情况报表(日报)。

6.继续上报畜牧、屠宰、疫情健康防控情况报表(日报)。

7.继续报送《东临新区河湖圩堤管理范围内房屋整改情况表》及《东临新区河湖圩堤管理范围内已拆除农民住宅(宅基地)台账》。

8.报送新区农业受旱情况。

9.继续报送新区设施蔬菜建设情况表、中药材种植情况表。

10.完成新区2021年种粮大户报送。

11.完成新区2021年集体经济组织系统报送。

二、水利工作(共计11项)

(一)其他重要工作

1.跟进推进全区河湖圩堤管理范围内房屋问题的整改工作(2021年限期需拆除的房屋数量为9栋,现已拆除6栋,还剩3栋未拆除)。

2.推进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设计及规划(目前已完成7座大坝安全综合评估、初步设计报告审查,待设计根据专家审核意见修改,完成最终定稿设计报告预计完成时间10月8日,下一步批复、财审、招投标)。

3.跟进东临新区南港堤前桂段加固整治工程(正在进行财审)。

4.跟进湖南乡洪塘村水土保持治理工程(已完成招投标,下一步督促开工建设)。

5.跟进2021年水土保持遥感监管生产建设项目(非生产建设项目)图斑信息完善(已对图斑进行现场复核,找到了责任主体,已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下一步督促责任主体完成整改)。

(二)一般业务性工作

1.排查非法矮围情况。

2.排查水库网箱养殖情况。

3.排查垃圾围坝整治有关情况。

4.排查河湖四乱问题。

5.上报水利基建月报及建设投资落实及完成情况。

6.每月上报水库蓄水情况3次。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工作(共计17项)

(一)区年度重点工作

1.出台《东临新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2.做好防贫监测与帮扶工作。

3.做好考评评估准备工作。

4.衔接资金下拨工作。

5.完成480万产业扶贫合作协议签订工作。

(二)其他重要工作

1.“三类人群”评级授信及贷款工作。

2.做好农村户厕管理系统监管工作。

3.对接区党群工作部组织开展全区乡村振兴干部的业务培训会议。

4.做好新区副科级以上干部结对帮扶脱贫户的调整工作。

5.省大数据平台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审核工作。

6.做好动态监测工作。

7.召开东临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会议。

(三)一般业务性工作

1.长期监测有需要启动防贫保险政策的农户。

2.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3.做好自然新增脱贫户购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4.督促乡镇每月20日前录入光伏收益分配。

5.收集10月份行业部门数据并推送至乡镇。

四、民政残联工作(共计11项)

(一)区年度重点工作

1.做好万福园和岗上积公墓建设及管理。

2.做好全区“三沿六区”整治、入公墓安葬和项目迁坟等殡葬改革工作。

3.持续深入开展殡葬领域和婚俗领域移风易俗相关工作。

(二)其他重要工作

1.殡葬管理工作。

2.低保审批权下放日常监管工作。

3.开展党建+社会救助试点工作。

4.持续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试点工作。

5.做好残疾人动态更新、无障碍改造、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和申请东临新区残疾人服务平台系统账号等工作。

(三)一般业务性工作

1.做好低保、两残、孤儿、高龄等民政对象审核审批及资金发放工作。

2.做好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

3.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报表材料。

五、退役军人工作(共计12项)

(一)其他重要工作

1.完成2021年度转业安置工作。

2.退役军人优抚对象10月份财政供养资金发放。

3.做好退役军人信访稳控工作。

4.退役军人保障法宣传工作。

5.退役军人“尊崇工作法”推广工作。

6.退役军人业务培训。

7.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推送工作。

8.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每日来访接待工作。

(二)一般业务性工作

1.农村籍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录入工作。

2.退役军人具体业务性工作。

关于乡村建设的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层层落实责任,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2020年全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重点任务细则》,明确工作任务、量化工作指标、提出具体要求。并与党政领导班子、各党村支部及村干部分别签订了《党风廉政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两个责任”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承诺书,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

二、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按照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落实“两个责任”制度体系要求,全面建立责任分解、责任传导、履责报告、联系群众、督导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机制。认真对照“两个责任”实施意见中明确的责任内容、重点任务,对标责任清单,结合实际建立了图表式工作任务明细表,以图表形式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基层站所、行政村的责任和履责要求,并逐条逐项抓好落实。二是建立健全责任传导机制。着力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制定完善约谈提醒制度、谈心谈话制度、任职谈话制度和“三述”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集体约谈会和谈心谈话活动,采取乡党委书记、乡长与班子成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乡直单位负责人谈;班子成员与包联村委、分管基层站所负责人及业务人员谈;纪委书记与班子成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乡直属单位负责人谈,逐级开展“两个责任”约谈,实现约谈全覆盖,确保责任压力传导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建立健全履责报告机制。建立落实“两个责任”情况报告制度,明确情况报告的内容和要求,乡党委向县委、纪委书面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乡纪委要向乡党委和县纪委书面报告监督责任落实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向领导班子报告落实“一岗双责”情况;各村党支部向乡党委、纪委书面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重要情况;村监督委员会向乡纪委书面报告监督责任落实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四是建立健全联系群众机制。建立联系信访群众制度,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信访工作,提出措施办法,并建立专门的信访工作台账,及时处置问题线索。认真办理群众来信,主动接待上访群众,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五是建立健全阳光公开机制。建立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结合“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重点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低保评定、惠民资金落实、村级“三资”管理、村级建设项目等定期公开,推行阳光政务、阳光村务。

三、加强宣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一是通过文化长廊、廉政漫画、廉政书籍、庙会集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活动。召开了乡村两级干部警示教育大会,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不断强化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全乡党支部都设有廉政书架、廉政宣传专栏、反腐倡廉格言警句等。二是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学习内容融入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宗旨意识和廉洁从政。

四、加强执纪监督,严格正风肃纪。一是加强纪检监察室建设。为乡纪检监察室配齐专用的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执法仪等办案设备,保障办案条件和安全。二是严格落实“三转”。对纪委书记、纪检专干分管工作进行重新调整,除纪检工作外,不再分管其他工作。使纪检干部进一步更新监督理念,始终做到突出主责,聚焦主业,全面履行好纪检监察工作监督职责。三是加强干部纪律作风整顿。乡纪委定期不定期的对机关干部工作纪律和村干部坐班进行明查暗访,整治干部“懒散慢”行为,监督检查农村“三资”管理和强农惠农资金落实情况,深入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涉黑涉恶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违规违纪问题。2020年以来,乡自查案件2起,办结2起。

关于乡村建设的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镇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村镇房屋登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和村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房屋登记是指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五条县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的统一登记和管理工作。

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具体办理建设局授权的村镇房屋登记相关业务。

第二章村镇房屋登记程序

第六条村镇房屋登记遵循以下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房屋登记申请。

(二)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登记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内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将申请登记材料统一报送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审核。

(四)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汇同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实地勘测、调查和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结果材料当场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如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五)根据实际情况,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认为有必要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的,依法予以公告。

(六)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经公告和审核无异议后,予以审批、发证,将房屋权利和需登记事项载入房屋登记簿。

第七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可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

第九条委托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人应当提交授权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村镇房屋登记: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是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测绘报告记载的房屋;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事实相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村镇房屋登记:

(一)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二)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三)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四)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五)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的,经查阅村镇房屋登记档案,已有登记且登记记载事项与权利人申请情况相一致的,应提交房屋四邻证明、村委会证明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并经在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并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十五条房屋登记资料要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

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要求出具房屋证明的,需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六条村镇房屋登记分为: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他项权利登记;

(五)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单位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明、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规划、质检、消防等部门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屋竣工图纸、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等材料。

集镇(乡)、村(屯)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明、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规划、质检、消防等部门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屋竣工图纸、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等材料。

个人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村镇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房屋委托测绘合同书、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集镇(乡)、村(屯)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村镇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房屋委托测绘合同书、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十八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第十九条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办理村镇房屋转移登记:

(一)买卖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测绘报告、完税证明、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互换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公证机关公证的互换合同书、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三)赠与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合同书、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四)继承、受遗赠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证明或受遗赠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五)房屋分割、合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分割协议或合并协议、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村镇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座落的镇区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登记。

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房屋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为完成抵押权登记所必需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四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二十五条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有权依据县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县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四章村镇房屋调查测绘

第二十六条村镇房屋调查测绘坚持先行试点,摸清情况,逐步总结,规范运作,逐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选择个别乡镇驻地及村屯进行试点,组织开展范围内的房屋调查测绘工作,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村镇房屋产籍管理基础档案。

第二十八条村镇房屋调查测绘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房屋座落调查;

(二)房屋产权人,产权性质,产别和产权来源调查;

(三)房屋层数、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调查;

(四)房屋用途、用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调查;

(五)房屋分层、分户调查;

(六)墙体归属,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记录;

(七)绘制房屋调查测绘图。包括:

村镇房产分幅平面图。主要反映范围内村镇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权属等基本情况。

绘制的比例一般为1:500或1:1000。

村镇房产分丘平面图。分丘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主要反映丘内所有房屋及其用地情况、权界位置、界址点、房屋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四至关系、权利状态等要素。

绘制的比例一般为1:100或1:200。

村镇房产分户平面图。分户图是在分丘图基础上,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房屋权属范围的细部图。

绘制的比例一般为1:200。

房产测量草图。包括房产分幅图和分户图草图。实地记录地块、建筑物、位置关系和房产调查内容,是填写房屋登记表的原始根据。

关于乡村建设的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以党的十七大和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线,围绕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基本要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农村建设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内农民新建房颁证全覆盖,进一步建立农村房屋转让、抵押等新农村房屋产权处置机制,盘活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存量资产,促进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新农村规划区内房屋权属登记,登记后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二)统一受理原则。由所在乡镇统一受理新农村规划区内房屋所有权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书面申请。

(三)统一审查原则。由县房产局统一对乡镇分批上报的新农村规划区内房屋权属和面积进行调查、核实和登记发证。

三、登记范围

全县新农村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取得合法土地使用证明,经规划批准建设的房屋,可以申请权属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

《房屋产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凭证办理房屋转移、继承、分割、抵押和征迁安置、补偿手续等。

四、登记发证程序

(一)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农村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国土局会同各乡镇政府办理。建设用地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向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申请书,并提交《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并进行认真初审,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县国土局统一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发放土地权利证书或出具土地使用登记预审证明。

(二)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新农村规划区内进行房屋建设,由农村居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申请材料。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并进行认真初审后,报乡镇政府审查批准,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建设局备案。房屋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程序报县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申请办理新农村规划区内房屋权属登记的,由所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统一受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如实填写县房产局统一制定的格式申请书;

2、权利人身份证明(含单位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利证书或土地使用登记预审证明;

4、建设规划许可证;

5、房屋墙界证明;

6、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房屋安全检验证明、房屋质量质检报告);

7、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由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

(四)受理

凡在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内建房且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县房产局应予受理并登记造册。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五)审核

1、初审

由县房产局设立的新农村房屋登记受理部门对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呈报的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的合法性,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来源及建房手续合法性,房屋建筑年代、层次、结构、面积、界址正确性,并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有关规定的提交房屋登记具体业务操作部门复审。

2、复核

房屋登记具体业务操作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符合有关规定的,开始登记内业操作,整理登记卷宗,报送县房产局。

3、公告

县房产局对所报送卷宗主要内容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之规定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

(六)登记和颁发《房屋产权证》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房产局依法予以登记,按规定记载于房屋登记簿,颁发《房屋产权证》,并在其《房屋产权证》及《房屋登记簿》上土地权属性质中注明“集体土地”。

申请人或乡镇政府统一到县房产局领取《房屋产权证》。

五、职责分工

(一)县房产局负责新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县新农村房屋登记发证业务细则》及相关制度、业务规范。

(二)县国土局负责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乡镇土地调整计划的报批和落实、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相关业务细则和制度规范、协调处理新农村房屋登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方面的问题。

关于乡村建设的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明确交通局与局属各二级单位职责和工作内容,促进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市“十一五”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公路、桥梁、渡口、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房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新建、改(扩)建,以及省、县、乡道路面改造,大(中)桥梁维修加固、大型水毁修复工程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工作内容

第三条交通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编制交通建设规划,由公路段、运管所、交管所、各乡(镇)通村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交通局作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局工程股、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农路办),具体负责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公路段作为地方公路行业管理机构,接受市公路局的行业主管,在县交通局领导下履行全县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管理职责,工作内容包括省、县、乡道改造、列养桥梁维修加固、列养公路路面改善、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工程及全县列养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六条运管所作为地方交通客(货)运站场的行业管理机构,接受市运管处的行业主管,在县交通局领导下履行全县交通客(货)运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工作内容包括农村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等项目建设。

第七条交管所作为县交通局派出的各乡(镇)交通管理机构,在县交通局领导下履行各乡(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管理职责,工作内容包括农村渡口改造项目建设及通村(组)公路建设的监管。

第八条各乡(镇)通村办、村民委员会为地方通村公路(含渡改桥、通组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县农路办代表政府履行监督职能,对通村公路进行行业监管,各乡(镇)通村办、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建设。

第九条一二级公路、县乡等级公路改造项目由局工程股牵头,公路段受交通局委托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农村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建设项目由运管所牵头,运管所受交通局委托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农村渡口改造项目由交管所牵头,交管所代表交通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能,由工程所在乡(镇)、村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含渡改桥、通组公路)由县农路办牵头,县农路办代表交通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工程所在乡(镇)、村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以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由县交通局各分管领导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领导职责。

第三章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条公路段、运管所、交管所、各乡(镇)通村办必须在年底向交通局报告本年度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并上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县乡等级公路、渡改桥、农村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农村渡口及通村公路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由公路段、运管所、交管所、工程所在乡(镇)通村办向交通局提供相关统计资料,经分管工程局长审查后上报市交通局。其中,纳入省计划的通村公路的工可,由县农路办委托设计单位完成。

第十二条通村公路施工图设计,原则上应由项目所在乡(镇)通村办、村民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受条件限制的可由以上业主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完成(但必须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由县农路办审查后报局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三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履行以下基建程序: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投标;

六、签订工程合同,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文件及工程决算,并完成决算审计,组织项目交、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以上程序进行报批,工可批复前的规划、计划、项目建议书、工可报告等工程前期工作必须报分管工程局长审核,经局长批准同意后上报,工可批复后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开工报告等工作由局总工程师批准同意。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许开工;擅自开工建设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对于交通建设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局属各二级单位、各乡(镇)通村办要严格执行交通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局财务股应积极联系、落实交通建设资金,会同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局属各二级单位、乡(镇)通村办交通建设资金的监管,并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局属各二级单位、乡(镇)通村办的财务部门在交通建设资金管理过程中,要按照国家交通财务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主动为单位领导当好参谋,对本单位交通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防止损失浪费,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局属各二级单位、乡(镇)通村办的财务部门要严格履行“四按”原则,即:“按预算、按计划、按进度、按程序”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各建设项目必须设立专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九条实行工程监理制的交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以下资金拨付程序:

一、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自检质量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中期支付申请》(附相关工程质量证明资料);

二、监理工程师抽查工程质量并核对工程数量,按合同文件要求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与修订,然后向业主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三、业主按合同文件要求对监理工程师已确认的《中期支付证书》进行审批;

四、业主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文件予以支付;

五、工程全部完工,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支付申请》,由监理工程师按要求审定后,业主对《最终支付证书》进行审批。

对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建设项目,参照以上程序进行建设资金拨付。对简单明了的小型工程项目可采用《工程验收计价单》的形式予以资金拨付,但必须由业主单位组织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验收,《工程验收计价单》必须有验收人员、业主项目负责人、业主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五章工程管理

第二十条受县交通局委托后,公路段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对县乡等级公路组织招标,择优选择建设队伍。同时招投标情况必须报局总工程师审查。

第二十一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渡改桥、通组公路)要参照《招投标法》,根据通村公路特点进行招投标,招投标工作原则上由项目工程所在乡(镇)通村办、村民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单位完成,受条件限制的可由以上业主按照《招投标法》自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由县农路办依据管理职责进行监督和行业指导,并报局总工程师审查。

第二十二条通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格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市通村公路硬化工程建设管理指南》进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一二级公路、县乡等级公路、渡改桥项目应按《公路工程市场管理办法》办理施工许可,经县交通局工程股初审、局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市交通局审批;通村公路的施工许可由县农路办初审后报局总工程师直接审批。以上建设项目开工前均应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通村公路的质量监督手续由项目业主向县农路办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农村渡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分别由县运管所、交管所负责组织,县交通局负责指导和监管。开工报告由局总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在相关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于县公路段管理范畴内的列养桥梁维修加固、列养公路路面改善、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工程等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将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报局工程股初审,经局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局属各二级单位“一把手”及各乡(镇)通村办负责人、村支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行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和质量巡检,确保全县交通建设质量和安全始终处于有效监管状态。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坚决返工,决不姑息迁就。

第二十七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环保管理。注重交通建设与沿线环境的协调,尽量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八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公路段、运管所、交管所及各乡(镇)通村办应在当月25日前将各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交通局。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协调、质量问题要迅速报告,安全问题必须按相关程序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公路交通按管理范畴落实公路养护责任制。纳入全县列养公路管理范畴的责任单位是县公路段,公路段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养护方案报交通局审批,同时将养护资金足额运用到列养公路上;对于新(改)建公路项目建设期的养护经费,由公路段按要求转拨给交通局,然后由交通局纳入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筹。

对非列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应由各乡(镇)、村严格按照《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实施,各交管站履行监管职能。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交通基础实施建设项目建成后,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时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和总结报告材料,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完成决算审计。

第三十一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后报请县交通局验收:

一、按《市农村公路规划图集》核定的计划里程已经完成;

二、已完成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自检,并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三、按要求已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

四、经县农路办现场质量监督员检查,各项工程质量缺陷已完成修复。

第三十二条农村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农村渡口的交竣工验收,首先由县运管所、交管所组织初验,初验结果报局总工程师审查,然后分别报请市港航局和市运管处验收。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