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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的营业范围

矿山工程的营业范围

矿山工程的营业范围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被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第四条 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七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内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道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三条 开办国营矿山企业,分别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特定矿种的采矿许可证,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 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十五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第十六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十七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固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十八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条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

第二十一条 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购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

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报合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六条 开办矿山企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二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二十八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三十三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章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控少量矿产。

国家指导、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营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第三十六条 在国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下,经国营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可以开采该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但是必须按照规定中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矩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买卖、出租采矿权或者将采矿权用作抵押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一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购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对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给予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矿山工程的营业范围范文第2篇

2004年以来,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方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先后制定并实施了财建[2004]119号文、财建[2005]168号文、财建[2006]180号文、财企[2006]478号文等。

随着形势的变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需要调整和完善,财政部与安全监管总局在以上几个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整合、修改、补充和完善,在2012年2月14日联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提取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方向等进行了调整。《办法》自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及相关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办法》扩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将需要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3类行业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拓展了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如非煤矿山行业中增加了煤层气开采等。新办法适用于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办法》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办法》分行业对提取标准和提取基数、比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以各类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各自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以下列示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办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要求

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矿山工程的营业范围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各种集体经济性质的矿山企业以及个体采矿。

第三条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以有计划地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省的矿产资源。

第四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破坏矿产资源。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指导、帮助发展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营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其它有关部门应从生产、物资供应、矿产品运输等方面向乡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服务。

第六条省地质矿产局主管本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主管地质矿产工作的部门协同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开采国家允许开采的某些非金属矿床和中、小型金属矿床以及零星分散的小矿体、小矿脉。

允许个人依法采挖零星分散的小矿体、小矿脉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第八条在国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下,经省地质矿产局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可以开采该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

第九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和砂、石、粘土: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海岛避风港砥柱岩、屏障和前沿小岛防浪岩石;

(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七)国家公布的标准地质剖面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

第十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不得进入已列入国家建设计划的矿区、正在进行地质勘探的矿区以及国营矿山企业正在开采的矿区采矿。

国营矿山企业经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已有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关闭、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划分开采地段或与国营矿山企业实行联营等办法处理。

凡在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擅自进入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必须无条件关闭,撤出矿区。

第十一条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放射性矿产、水晶、冰洲石、光学萤石、金刚石、高档宝石、高级瓷土等特定矿种的开采,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报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采。

本省行政区域内丝光沸石、鸡血石等稀缺矿产的开采,必须经省地质矿产局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矿产资料和开采方案;

(二)开采矿区范围清楚,有明确的地域界限;

(三)具备必要的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四)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措施;

(五)有开采区所在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

第十三条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应向矿山所在地的县(市)主管地质矿产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地质矿产工作的部门会同劳动、环境保护和有关工业部门进行审核,并分别情况,上报审批:

(一)开采金、银矿床和其他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矿产,以及开采大型非金属矿床、中型金属矿床,由省地质矿产局审批;

(二)开采中型非金属矿床、小型金属矿床,由矿产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批;

(三)开采小型非金属矿床和其他零星分散的小矿体、小矿脉,由矿产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从事经营性的采挖砂、石、粘土,由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个体采矿应向矿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报采矿申请登记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主管地质矿产工作的部门审批。

个体开采对环境有污染的矿产,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在审批前须经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经批准后,向审批机关领取《乡镇集体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或《个体采矿许可证》,并凭采矿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采。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采矿。

领证后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开采的,发证机关应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如需扩大采矿范围,超越开采界限,或开采新的矿种,均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在本办法公布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在本办法公布后六个月内,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采矿。

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转让或用作抵押。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合理规划,有计划地开采。制止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破坏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自然景观。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不得采取破坏资源的开采方法。

第二十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做到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止污染环境。

凡从事对环境有污染的采矿、选矿,必须有尾矿和污水处理设施。尾矿、废石和未经处理的污水,不得倾倒、排入溪流、江河、湖泊等水域。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砂石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林地因开采矿产、砂石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选的矿产品,按下列办法收购、销售:

(一)金、银、宝石、水晶及某些具有特殊用途的非金属矿产品,按国家规定由指定的单位全额收购,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或个人销售。

(二)列入计划收购的矿产品,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矿产品经营单位同生产者签订购销合同,按合同进行收购。

(三)未列入计划收购的矿产品自行销售。

第二十四条除政府指定的经营矿产品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矿产品,须经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无证经营的,予以取缔。

第二十五条生产或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场管理,不得哄抬物价,投机倒把,扰乱市场。

第二十六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或其他原因需要关闭矿山,须提交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资料,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闭坑。个体采矿闭坑也应提交相应的报告,并经过批准。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经批准闭坑后,应做好土地复垦利用、消除不安全隐患等善后工作,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章的有关条款,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等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违反本条例其他条款的行政处罚,由省、市、县人民政府主管地质矿产工作的部门决定。

矿山工程的营业范围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源头治本、依法治理、打防并举的原则,深入开展整治活动,依法打击破坏国有资产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危害涉及矿业远程监控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实现全县矿山规范、有序、健康、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排查落实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督促矿山企业安装使用矿业远程监控系统,严厉打击故意损坏、弃用矿业远程监控设备行为,规范矿山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查处偷逃税费等违法行为,确保应收尽收。

(三)严厉打击矿区越权越界开采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和谐矿区。

三、工作步骤

本次整治活动从开始到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召开全县矿业远程监控系统整治工作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动员发动,通过广播、电视、组装宣传车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整治目的、范围和要求,形成浓厚氛围。各乡镇对所辖区域内的矿山企业进行排查,对损毁的矿业远程监控设备进行分类,确认损坏责任和设备损失金额,整理资料,为重点整治打好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一是集中修复设备。对因自然灾害等因素损坏的远程监控设备,由各乡镇组织人员实地检查确定,与原远程监控系统开发公司,签订修复协议,对损毁设备进行设备更换维修。对人为损坏的远程监控设备,由县矿山远程监控管理办公室负责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矿主限期修复自毁设备,费用由企业承担。凡是在责令修复期间内未能修复的,各乡镇责令所辖派出所停止供应炸药,对停止供应炸药后仍拒不修复的,由县安监局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止生产,供电部门停止供电,直至监控设备修复验收合格。对暴力阻止监控设备检查、修复、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新开采的矿井,各乡镇要摸底统计,上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联系远程监控系统开发公司,签订安装协议,进行设备设计安装,及时实施对新开矿井的监管。二是开展税费清查。对损坏远程监控设备的矿山企业,根据损坏时间,查实损坏期间生产经营所用炸药、用电量等相关证据,比照相同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量,核实准确的应纳各项税费,依法进行追征补交,构成偷税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巩固提高阶段。整治活动结束后,各乡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选定专人组成矿业远程监控管理办公室,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业人员,充实县矿业远程监控管理办公室人员,建立长期的专业督导工作制度。县远程监控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乡镇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定期通报矿业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协助乡镇搞好监控设备的维护,共同打击破坏远程监控设备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矿山工程的营业范围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矿山企业文化、培育、建设、企业形象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当代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越来越明晰地呈现在我们的面前,企业文化建设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建设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大趋势,而矿山的企业文化,关系到矿山的生存和发展。它渗透于矿山生产生活和一切活动之中,又涵容了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矿山的灵魂。构筑具有矿山特色的优秀企业文化,是现代矿山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企业文化概述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是一种微观文化,是一个企业在长期经营实践中所凝结积淀起来的一种文化氛围、精神力量、经营境界和广大员工所认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它主要是指企业的指导思想、经营哲学和管理风貌,具体内容包括价值标准、经营哲学、管理制度、思想教育、行为准则、道德规范、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典礼仪式以及企业形象等。其中不仅有思想和精神方面的内容,也包含社会心理、技能、方法和企业自我成长的特殊方式等因素。它具有柔软性、渐进性、潜移默化性和延续性的特点。其主要功能有凝聚功能、激励功能、协调功能、弥补功能和影响功能。许多企业都把推行企业文化战略作为企业的一种长远的竞争战略。

企业文化作为一种物质和精神因素的综合体,包括表层的硬文化、制度文化和观念文化等几个层次。表层的硬文化是指企业文化的物质的外在表现,包括企业的建筑、设施、环境等。企业的这种有形财富,是企业文化发展水平的体现。制度文化是指企业的各种组织机构、组织制度、规章制度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等管理文化的体现。观念文化即精神文化,亦称企业精神,是指企业的价值观、企业目标、经营哲学等无形的文化部分,是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

二、矿山企业文化的内涵

矿山企业文化是矿山文化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指矿山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经营目标、行为规范、矿山风貌、矿山企业精神及管理者和员工共同意识的总和。其核心是矿山企业精神;其本质在于注重员工的共同意识及价值观等。矿山的企业文化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矿山信誉

矿山作为一个远离城镇自办社会的特殊企业,受国家地方、环境的影响较大,因此其信用和声誉是极其重要的。无论是规章制度、生产经营活动,还是与地方政府以及周边农村的关系中,都必须树立良好的信誉。

2、服务质量

服务质量是当今企业取胜于市场的重要因素。矿山企业的服务质量也显得尤为重要。必须以良好的服务树立矿山的良好形象。

3、经营思想

矿山的经营指导思想,实际上是矿山企业文化的具体表现。在管理工作中,经营思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员工主人翁意识及行为方式、内部各方面的有效调节、员工需求与愿望的满足、矿山自身形象等。

4、矿山企业道德

矿山企业道德是矿山企业行为的规范,是矿山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是矿山企业价值观功能发挥的必然结果。矿山企业道德必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只有在员工不断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大家能够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使员工的行为符合矿山企业经营目标和发展的要求,达到矿山企业自我控制和管理的目的。

5、矿山企业精神

矿山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是矿山企业精神。矿山企业精神是矿山在经营管理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为全体员工所认可和接受的一种群体意识。它是矿山企业素质的综合反映,是全体员工意志的提炼和集中,是矿山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它具有强大的凝聚力、感染力和影响力。

6、矿山企业目标

矿山企业目标是矿山要达到的目的和标准,是全体员工努力争取的期望值。矿山企业目标体现了矿山的执着追求,同时又是员工理想和信念的具体化。矿山企业目标是矿山企业文化追求的动力源。一个科学的、合理的矿山目标,可以激励员工坚持不懈地努力创造卓越业绩。矿山要构建自身的企业文化,就必须结合实际,体现矿山明确的具体目标。不同的矿山因历史不同所处的环境及自然条件不同,应该有不同的矿山企业目标;即使同一矿山,在不同时期也应当有不同的目标。

7、矿山企业规范

如果说前六项内容是矿山文化中的“软件”,那么,矿山企业规范就是矿山企业文化的“硬件”部分。矿山规范主要包括矿山的规章制度、组织机构以及工作、管理程序和标准等用文字表达的内容。它是矿山在一定时期内的“定格”,并为维护相应的企业文化软件服务。

8、矿山企业环境

矿山作为一种特殊企业,与其它行业有着较大的差别,特别是在当前改革与发展不断深化的情况下,创造一个良好的心理环境和工作环境,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开展矿山企业文化的建设,各项工作就能更好地进行,经营目标就能更好地实现。

三、培育和建设矿山企业文化的原则

培育和建设矿山企业文化,是矿山转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矿山参与同业竞争、寻求自身更大发展的需要。构建矿山企业文化,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原则

无论是国外的还是国内的矿山,都有其共同遵循的客观规律,亦即企业文化必有共性的一面。而另一方面,由于民族文化和所处的环境不同,企业文化又有个性的一面。从某种意义上说,矿山不同于其他行业的性质构成矿山的共性,矿山所处的不同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构成矿山的个性。因此,矿山要构建企业文化,必须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原则,把握时代脉搏,突出本企业特点,把行业特点和环境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

2、继承与创新相统一的原则

不同的企业,必然会形成各自不同的企业历史传统,并概括形成企业文化。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客观条件会向企业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不同的历史时期,矿山的外部环境、内部条件、经营战略所包含的因素总是不同的,因而,不同时期的矿山企业文化的目标指向也必然会随之发生变化。这就是说,矿山构建企业文化时,应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统一

的原则,融汇外国文化、传统文化、现代文化、行业文化,去粗取精,使矿山企业文化具有现代化、丰富化、多样化的点,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和时效性。

3、先进性与群众性相统一的原则

个人的工作成绩,取决于本人的能力和动力。能力强的人,工作易于取得成绩。但能力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无动力。处理好先进性与群众性的关系,也就是处理好能力与动力的关系。先进性决定动力的大小;群众性是能力的基础。四、如何培育和建设独具矿山特色的优秀企业文化

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工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方法,培育和建设矿山企业文化,对矿山的发展和矿山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现阶段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培育个性化企业理念,抓好矿山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工作

企业理念是企业文化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指导员工为实现共同愿景的精神支柱和行为准则。矿山要始终把对企业理念的培育,尤其是具有个性化理念的培育,作为矿山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工程,广泛动员员工深入查找推动企业向前发展的原动力,适时提出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发展战略,并整合企业的经营理念体系,使之在内容上更加丰富,结构上更加规范,理论上更加深邃,实践上更具有前瞻性。

要通过扎实的工作使矿山发展战略逐步成为矿山员工实现共同愿景的座右铭。把企业的理念系列变成指导企业充分展示团队精神和员工个人实现自我价值的动力源头与行为准则,使企业的社会知名度、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不断提升。在培育个性化的企业理念中,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不拘一格的形式载体,广泛宣传,开展系列学习教育活动,引导每一名员工掌握企业理念,形成共识。

二是典型引导,形成认同。要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表彰这些能够体现价值理念的个人和集体典型,以此引导、教育员工明确自己的努力方向;告知员工,矿山倡导什么,反对什么,进而实现员工对企业理念从认知到认同、工作态度从只限于完成到倾心尽力地去敬业、思想上由一般的信任到完全依靠企业的飞跃。

三是适时调整,发展创新。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形势变化,根据企业不同发展时期的客观需要,对原有的企业理念体系和企业精神,进行认真的思考,科学地整合创新,经过沟通、访谈、全员问卷调查、梳理提炼、归纳整理、定性定量分析等环节,形成新的独具矿山特色的企业精神。

同时还要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教育学习,使整合后的文化成果深入人心,都能够理解和掌握企业文化理念的内容和内涵,自觉接受企业文化的熏陶,规范自身的行为。

2、塑造良好的矿山企业形象,把握矿山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涵

企业形象建设是内强员工队伍,外拓企业知名度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涵。在形象建设上,坚持发展与变化的统一、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有形与无形的统一。将工作重点放在丰富、充实与强化其构成的视觉、队伍、管理和产品四个子形象内容上。

其一,视觉形象。在塑造视觉形象上,要把它作为矿山走名牌战略的重要基础。以国内外优秀企业为参照,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矿山的性质和发展需要,开发启动企业视觉识别系统。对企业标志、标准色、办公事务用品设计、各种标识、宣传系统规范、员工服装系统、会议系统规范、车体外观系统和色彩规范等进行静态表达,进而形成现代矿山视觉形象的个性化特征,在行业和社会中树立一个现代矿山的新形象。

其二,队伍形象。一是塑造企业管理人员形象,开展创建学习型领导班子活动,完善管理人员知识更新计划,加大管理人员的日常考核和民主考评力度,努力转变管理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学风,增强了管理人员的危机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塑造党员形象,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党员责任区、党员目标管理等活动,使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三是塑造“四有”员工形象,在创建学习型矿山的总体要求下,在精神、环境、氛围、机制上保证的前提下,积极培育矿山员工的“主人翁意识”,造就一支训练有素的员工队伍,使员工的敬业奉献精神、职业道德观念、自我发展意识和拼搏创新风格不断得到提升。坚持政治、业务培训常抓不懈,坚持开展各类技术攻关、劳动竞赛和技术练兵活动,大力表彰工作中的优秀知识分子、优秀班组长、青年技术能手和模范员工,对取得突出成果和显著成绩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给予肯定和重奖,以此展示矿山员工的良好风貌。

其三,管理形象。要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与国际管理标准接轨,开展ISO9001质量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提升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水平,对人和物的管理控制更加科学、规范。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实现动态管理,对各类管理信息实现网络共享,对各类资源实现优化配置,从而使矿山在科学管理中提高经济效益。

其四,产品形象。要严格按照质量认证管理体系的要求,以一流的服务满足用户需求,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质量管理手段确保产品符合行业标准,在市场中树立良好的产品形象。离开了质量意识而谈队伍形象、管理形象、主人翁意识,就不是真正的矿山企业文化。

3、全方位优化矿山企业环境,构建矿山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

全方位优化的矿山企业环境是矿山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要从规划上、机制上和设施上予以充分保证。

在规划上,要按照矿山发展的总体要求,从注重员工工作条件、优化员工工作环境角度出发,制定规划,动员员工全员参与环境建设。将保证员工作业环境优美、安全、环保视为矿山企业文化建设工程的重要一环。重点致力于从本质上解决员工作业环境的环保达标问题,最大限度的降低粉尘对员工健康的侵害,不断改善员工的生产作业环境、办公环境和生活环境,以减轻员工的工作强度,赢得员工们对企业优化环境建设的由衷拥护和充分信任与信赖,进而焕发其干劲,激发其“爱矿如家”的自豪感和献身矿山的责任感,提高矿山的劳动生产率。

在机制上,注重现场检查考核,树立“良好的生产生活工作环境,既是现代化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员工情绪的制约因素”的思想,使全体员工在企业管理机制的推进下,自觉投入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美好生产生活环境优化工作中,增强健康意识和环

保意识,使“崇尚文明、追求整洁”成为矿山员工的时尚。 在设施上,要加强与企业开展文化活动密切相关的“硬件”载体建设,兴建员工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馆、舞厅、卡拉OK厅、健身房等,定期举办员工文艺演出会、员工运动会、兴趣爱好者联谊会及文艺积极分子表彰会等,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连续不断的企业文化活动,使矿山员工在工作之余的生活不再单调,使其精神面貌总处在饱满昂扬的状态。

结束语

建设矿山企业文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孤立地进行。一方面,矿山企业文化既要反映社会的本质特征和时代精神,用大文化指导小文化;另一方面,又要有自己的独特个性,即矿山企业的特征。如果矿山企业文化只反映共性的一面,而忽视了突出个性的一面,就会变成空洞、平淡的口号,失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有个性才有针对性,有针对性才能产生效果。建设矿山企业文化,要选择具有明显个性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对矿山企业文化的内涵,应根据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时代、不同的要求,找出不同的侧重点。

参考文献:

(1)、周三多、陈传明、鲁明泓《管理学—原理与方法》-------------------20__年7月

(2)、[美]彼得·圣吉《第五项修炼—学习型组织的艺术与实物》---------1998年7月

(3)、张德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20__年7月

(4)、王昕杰乔法容《企业伦理文化》------------------------------1990年11月

(5)《商业银行内部环境优化方略---营造独具特色的金融企业文化》--------20__年8月

(6)企业文化网刘凌林访企业文化网孙兵《企业文化是科学梳理出来的》---20__年10月

(7)京煤化工《培育特色企业文化,提升企业竟争能力》-----------------20__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