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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现状

法治社会现状

法治社会现状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法治;问题;路径

中图分类号:C91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12-0098-05

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问题,近几年来引起了学术界,包括政治学、行政学、法学和社会学界的广泛注意,成为学术界当前的热点问题。但是系统探讨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概念、现状和建设的尚不多见,本文拟抛砖引玉,以求更深入的推进这一问题的研究。

一、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相关概念刍议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适应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背景下提出的重大理论创新。如何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下理解和把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内涵,笔者认为必须首先梳理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概念。这是我们分析问题的前提。

社会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管理作为政府职能,指的是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法律、规章、制度等等,规范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而广义的社会管理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它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即以政府为主导的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内的社会管理主体。在法律法规、政策框架内,通过各种方式对社会领域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也就是说广义的社会管理,“既是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也属于社会自治体、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和服务范畴,即政府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复合体。”

关于社会管理创新,有代表性的观点如应松年教授认为,“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引入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和方法,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进行完善,从而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活动。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形成更为良好的社会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刘旺洪教授认为,社会管理创新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据社会运行和发展规律,把握经济、政治和社会新的发展态势,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论、知识、技术和方法等,创新社会管理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实现社会善治的活动和过程。其本质是建构与现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管理体系,实现社会管理从“为民做主”向“人民民主”的根本转变;从管制型社会管理向服务型社会管理的根本转变;从单纯政府管理向多元社会主体协同治理的根本转变;从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向依法治理和综合施策的根本转变。其重要价值目标是建设法治社会,实现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法治化。刘旺洪教授的概念,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创新的内容和价值目标阐述更为具体。

综合学术界的观点,我们认为社会管理创新,是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落实到社会管理各领域和全过程的创新;这种创新,决非仅仅将法治视为创新的手段或方式。诚如同志所指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党全国致力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管理的理念,加强社会管理领域立法、执法工作,使各项社会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实质是在法治的框架下创新社会管理,使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说社会学与行政学侧重讨论社会管理概念的话,那么,法学则应该侧重讨论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含义。它意味着用法治的精神审视社会管理全局,用法治的眼光审视社会管理中的各种问题,用法治的手段破解社会管理难题用法治的方法巩固社会管理成果。总而言之,是将社会管理纳入法治的视野,法治贯彻于社会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治化。第一,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法律具有权威性,我国《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对于文明社会调节人的行为规范,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可以说,法治是社会管理的基石。第二,这是稳定社会的现实需要。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必须依法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需要法治本身保障公民的表达权、监督权、知情权、参与权,通过民主立法、参与式的执法,让政府了解民意,及时回应民意,才能实现政府、社会、公民三者的良性互动。第三,这是促进和保障社会管理创新成果的需要。社会管理法治化要求社会管理在法治框架内运行,要建立起法治为主导的治理模式。面临着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社会管理需要不断创新。同时也会出现一些现有的法律和法规的滞后现象,这就需要法治,一方面健全社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相关法律的立、改、废:另一方面则是以法律的形式把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的好的做法、措施加以制度化。从而真正巩固现有的社会管理创新的成果。

总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法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最终价值目标。

二、现状与问题

当前尽管各地各级政府响应中央号召,出现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很多案例,但是总体上而言,离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管理法治化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的缺失。法治究其本质而言,来自于公民对于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的内心信仰,并真正奉之为自身的行为准则。正如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人们在认识到法律精神和领会法律精神的情况下自觉地而非强迫性地尊重、遵从法律。但是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当前重人治轻法治,认为权大于法,法律不外乎人情,在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上,公众信权不信法、不信法、信闹不信法的现象还比较突出,还没有形成法治轨道内解决问题的共识。公民和一些政府官员还没有真正树立法治的理念,法治文化没有深入人心。

第二,社会管理的法律相对滞后。尽管经过3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断完备,已经初步建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体系。但是社会管理创新毕竟是一个新课题。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既体现在社会管理中存在法律空白,也体现在已有的某些法律规范落后于社会发展,从而导致社会管理的规范缺失。

主要表现在:其一,涉及民生和社会保障的法律层次低。属于民生民权服务保障法制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立法层面上,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已有的规范层次较低,主要是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二,涉及公民社会组织的立法不完善。例如,属于公民社会培育发展法制中的社会团体立法,缺乏统一的基本法律层面的社团管理法,使得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功能等得不到明确的规定和保障;而已有的某些规范又落后于社会发展。对社会组织控制得过于严格,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妨碍了公民社会的培育。其二三,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约束方面,譬如,在社会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约束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但《行政强制法》却迟迟不出台。其四,对于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政治参与的渠道和制度缺失。公众不能有效参与社会管理中的立法、执法过程,自己的利益诉求就没有正当的表达渠道,政府与社会不能及时沟通,就会加大社会冲突和社会对抗发生的可能性。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渠道较少,参与方式单一,信息不对称,公众参与流于形式,相关法律制度、机制还不健全。此外对于现在出现的新的腐败问题,“裸官”现象,对于无处不在的网络诈骗问题,对于如何规范大量的群众行为,如何引导和规范新兴媒体以及社会舆论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总之,社会管理法律体系主要由六个方面的法律制度构成:民生民权服务保障法制、社会纠纷多元解决法制、安全稳定维护应对法制、公民社会培育发展法制、社会管理队伍建设法制、社会管理组织法制,这些相关的法律制度都需要进一步完备。

第三,社会管理执法滞后。主要表现在:其一,执法理念滞后。现实中权大于法、、人治,损害公民的权利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人员以“权力”为本位,这与执法为民、保护人权、依法行政、有限政府的理念严重不符。其二,执法不严,存在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在土地征收征用、城市拆迁房屋、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以及城市管理等方面皆存在严重的侵权问题,这些权利多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譬如土地征收征用中的公民土地使用之物权,拆迁房屋之所有权,环境保护之环境权,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之就业劳动权与社会保障权,城市管理中的公民个体之生存权,涉法涉诉之上诉、控告或检举权以及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等。近几年的钓鱼执法,躲猫猫事件更是严重暴露了地方政府机关执法的问题。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存在野蛮执法现象。其三,社会管理主体单一。传统的社会管理突出的是政府的管控职能,而在现代社会管理中,政府不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都将参与到社会管理中,形成社会网格化管理。其四,执法中程序规则缺乏。程序是由执法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等一系列因素组成的,可以约束执法机关谨慎行使公共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在众多的行政行为中,只有少数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有明确的程序规则。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更注重实体权力,忽视程序规则。执法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其五,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法治观念较差,行政执法时忽视了人性化执法,容易和公民发生冲突。

第四,司法的功能尚未真正发挥。社会管理创新是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法院也是一个重要主体。应该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积极作用。“目前,在社会管理中包括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司法功效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司法权威也未得到特别的尊重。不少本应法院依法终结的案件,又以方式回流到行政渠道。“不信法”、“信人不信法”等现象,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司法手段的苍白无力。”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司法还未能真正独立,司法腐败还比较严重,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了公众质疑,司法功能未能有效发挥。

三、推进路径

第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首先需要转变政府观念,变传统的管制为服务,变“为民作主”为“为人民服务”。改变传统的权力本位,官本位思想。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服务型政府应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是权力受制约的政府,法治政府是廉洁政府,法治政府是受监督的政府,法治政府是阳光政府。需要树立法律至上,政府权力有限的观念。宪法和法律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根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正如韩大元教授指出,“社会管理创新不能突破法律”:胡锦光教授提出“社会管理创新不能游离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法律至上,就是让法律成为社会的普遍价值标准,让法律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最主要的渠道。政府权力受法律制约,政府必须按照法律行事,即政府必须守法,权力必须规范,否则,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具体而言包括:政府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法律授予的权力才是正当的公权力,政府权力的取得和存在必须有法律依据;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合法,越权无效。行政权力的行使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且不能超越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否则就是无效行权:社会管理活动中涉及到的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被授权和被委托组织只能在授权和委托的范围内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此外还要树立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观念。《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的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

第二,依法行政,加强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法行政是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它要求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为此必须做到:“一是要保证国家行政权力的依法实现,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到正确行使。二是要阻止非法行政,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而体现出对国家和社会的负责态度,达到执法为民的目的。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构成部分。政府拥有比立法和司法更大的管理权力,“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法治政府是其最核心的部分。”“所以,没有法治政府当然就没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公共卫生安全、食品药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自然环境安全、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和安全等涉及百姓生机,意义重大。执法机关必须严守职责,对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格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党和政府在强调规范执法行为、防范和处置执法中滥用权力、执法腐败的同时,应当全力支持执法机关的严格、规范执法;必须迅速妥善处置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严厉惩处暴力抗法、聚众抗法的行为,在公众中确立执法机关的权威,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神圣性。

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还需要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基本保障。严密有效的法律监督是保证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得到落实,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重要途径。行政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一方面需要健全监督网络,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法院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需要改革行政监督内部监督方式。完善行政机关自律机制。“要强化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把行政执法部门或组织的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与经济工作一样,层层签订责任,定期检查考核。”

第三,健全社会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社会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需要坚持的原则有:一是与时俱进,动态立法。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立法工作,防止法律真空的出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非是一劳永逸的,立法是动态的。特别是面对当前社会中各种新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立法部门就必须跟上社会发展的速度,查漏补缺,使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的社会活动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二是立法要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需要改变过去部门立法过多的现状,防止部门权益的立法化,切实保障立法的公平与正义,使立法保护的利益是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三是立法的民主化,需要召开专家咨询会,召开听证会,特别是扩大公众的参与,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的重点是:其一,健全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建议尽快出台《社团管理法》,重视和更好的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治理作用,实现社会管理中各类社会组织的协同。发挥各社会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等)、各事业单位(教育、医疗、新闻出版、文化团体、科研机构等)、城乡居民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社团、基金会、中介服务组织等)的社会协同影响力,参与解决社会管理中的各种矛盾。社会组织管理、民间组织管理、社区管理、行业管理等领域都缺少国家基本法。目前只有一部《社团管理条例》,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法》的支撑,很难有效协调和解决各种法律关系。其二,健全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相关制度。目前,社会管理中已经建立的地方首长接待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政府发言人制度、党务与政务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恳谈制度、政府官员或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开通微博等等,这些都要进一步制度化。另外,对于政府的涉及社会管理的行政程序规范可以出台相关法律。“比如,2008年,湖南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并相继配套出台了《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此后出台的《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填补了我国有关政府服务的立法空白,在地方性规章中首开先河。该《规定》共分总规则、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服务平台、服务公开、服务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123条。在社会管理服务方面,它规定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机制,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这些建章立制的规范化建设,保障和促进了社会管理创新有序、配套、公正、文明地得到推进。”其三,加强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建设,探索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在充分保证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政治参与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当前需要着重加强两种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立法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凡是与公民利益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都通过听证、协商、辩论、谈判等渠道,直接听取公民的意见,使决策做到民主化、科学化、公开化,同时通过举行立法听证、法律草案全民讨论等途径,影响法律制度的立、改、废;一是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向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定期不定期地评测政府的活动。健全和完善公民批评制度、建议制度、申诉制度、控告制度、检举制度、制度、监督制度等,使这些制度成为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法律机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四,推进司法公正,能动司法。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来制裁违法犯罪、保护合法权益,调处矛盾纠纷,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充分履行好公正司法职责,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公正司法十分重要,需要坚持的原则有:一是司法独立。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司法合法。在执法的过程中,合法性是对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执法的最重要一项原则。“它要求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具体做到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程序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基本要求。三是能动司法。在执法的过程中,赋予法官在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一定权限。也就是行政主体具有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其在最大限度上实现社会正义。

司法实践中,应当在相关法律中明确体现公平、正义、保护人权的司法理念。必须把住司法机关作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最后防线。同时还需要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情况,推进能动司法。“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应当通过能动司法,积极拓展和延伸审判职能,从而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公共政策的完善,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当前积极探索和创新能动司法的工作机制有:“其一,准确运用能动的法律方法,弥补法律漏洞、填补法律空白、应对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和法律模糊不清等法律问题,审理复杂、疑难和新型案件。其二,完善诉讼服务。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民众,司法机关应当问需于民,健全诉求表达机制,引导民众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其三,积极探索和推行大调解制度。为了更好地执行判决,应更多地强调法庭运用调解的方式办理案件以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其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提高司法人员的道德水准和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的廉洁性,防止司法腐败。其五,建立司法预警机制。法院应当延伸司法职能,通过积极的司法预警发挥司法机关的社会管理职能。

第五,培育公民社会和公民意识。公民社会担负社会管理的部分功能。其一,公民社会组织发展有助于形成合理的、稳定的社会结构。其二,公民社会能够充当国家与公民矛盾冲突的“减压阀”。其三,公民社会组织能够较好地协调利益关系。第四,公民社会组织能有效规范和矫正组织成员的社会行为。当前培育中国公民社会必须逐步增强公民社会组织的自治性,这就要求国家从政策法律上为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更大的自治空间,建立公民社会组织的自律机制,实现其成员的自我管理,并确保其正规性、民间性、非盈利性、代表性和参与性。“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在深刻认识公民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对公民社会的态度,对公民社会给予正确的定位和合理的分类,加紧修订和完善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从审批、登记、注册、监管、经费、税收等方面,对民间组织既积极支持、热情帮助,又正确引导、合理规范,营造一个有利于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防止民间组织成为政府的对立面,使公民社会更好地与政府合作,齐心协力建设一个民主、公平、善治、宽容的和谐社会。”

法治社会现状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通过简单分析古典自由主义产生的时代背景,以及他本身的理论表达,以此为前提来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思想,并分析他们各自理论中的自由主义因素,进而比较他们政治理论表达的不同以及他们的理论在自由主义历史发展的影响和它们的历史意义。

    自从洛克的《政府论》发表以来,自由主义已经成为西方政治思想界的一大主流思想,近现代西方政治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自由主义本身兴衰的过程,现代西方社会的构建也完全是在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上完成的。作为一个理论,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在于个人自由与社会自主,它所高度关注的政治现实是个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内在逻辑,并试图在合理性的原则之上构建出一整套的制度框架来解决三者之间的冲突。理论界的共识是洛克的《政府论》宣告了古典自由主义的产生。理论界为什么这样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多年以来人们已经有很多的探讨,要搞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础和基本的理论表达是什么?哪些人对于早期的自由主义做出了贡献。

    一、自由主义的兴起和理论的构建

    自由主义是在反对欧洲中世纪的封建****主义和封建等级制度,争取政治权利的斗争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是作为一种“破坏性的、革命性的社会思潮出现的”川。大多数自由主义者都认为,作为一种相对完整的政治思想体系,近代自由主义的起源不能追溯到古希腊,而应该确定在17世纪,确切地讲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这一时期随着霍布斯、洛克等思想家提出自然法、天赋权利、契约论等学说,个人自由第一次被作为社会的等价物甚至是先于社会的价值存在来讨论,这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是从来没有的。以维护个人自由为核心,寻求国家的起源、政治治理的基本原则、相应的制度安排,构成了近代自由主义相对完整的逻辑结构和内容体系。古代雅典确实提出了自由和平等的概念,贡斯当指出:古代人的自由是一种政治的参与“那种自由表现为积极而持续地参与集体权利”(2](P32),现代的自由是“个人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rr(_)1P41),就是人的个性的权利。简单而言,古代人没有个人自由的概念。古典对于现代自由主义所关注的个人与国家、法律与政府,个人主义都已经有论述,但绝对不可作为自由主义的现代论述。中间的区别在于我们所说的自由主义是一种系统的政治理论,而古代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

    自由主义是在中世纪后期的物质文明“在中世纪的城市中,呈现出公元1}年之后在欧洲各地随处可见的经济复苏景象”(3〕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中产生的。没有中世纪后期对于古代希腊和罗马历史文献的梳理,也就是说欧洲的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对于自由主义的发展的作用,没有它们的历史作用也不可能有自由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古代雅典的政治制度和罗马法的传统是现代自由主义出现的民主政治和个人主义的直接来源。

    近代才是西方政治研究的转型时期。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等运动使政治学研究逐步摆脱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束缚,转入对现实政治问题的研究。马基雅维利、布丹等人开始从历史事实、个人经验出发来研究国家主权、国际法等现实政治问题,使政治学研究世俗化,并具有经验研究的某些特征。在17,18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以及资产阶级统治的逐渐确立与资本主义的发展,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的政治学研究空前繁荣。大批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先后出现,如霍布斯、洛克、飞斯宾诺莎等。这一时期,国家、政府、主权、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分权与制衡、个人幸福成为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二、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

    作为一种理论的构建必须要有一个前提,而他们不约而同的是建立在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的基础上。自然法表达的是一般的原则,而契约论表达的是实现这些原则的方式。也就是在“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国家”的逻辑上建构了其理论,基督教中“伊甸园—堕落—国家”的模式就为自由主义的模式所取代。

    他们首先假设一个早于人类的“社会”存在,也就是他们所认为的人类在进人文明社会前的“自然状态”。至于“自然状态”的样子,因他们所要推导的结论的不同而不同。自然状态中是自然法在维持一定的秩序,后来由于种种不同的原因,好的或者坏的自然状态无法维持人类的安全或者财产,人类开始进人文明社会,进入的途径是通过社会的契约。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的基础是自然法学说,它认为自由、生命和财产是人的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政府与社会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任何对于个人自由的干涉与侵犯都必然是****的表现。因而,在这一时期,自由主义高度关注的是社会中的个人,不但个人幸福理所当然地高于社会福利,而且个人价值也应成为社会价值的终极目的。正是基于以上价值理念,古典自由主义者提出了“三权分立”与有限政府的理论,以图有效而持久地保护个人的权利。

    三、霍布斯的思想表达

    下面的部分我将大致介绍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思想,至于他们的不同,我相信通过我的介绍不难看出来,由于他们的哲学思想的不同就必然导致他们的政治思想也不同。

    霍布斯是近代政治学的开创者,他认为在政治国家产生之前的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其中每个人都是孤立的存在,他的行为决定于其本性,即自然的欲望、虚荣、恐惧和自利。人的最终目的在于寻求快乐、逃避苦痛,实现自我的保存。有利于这一目的就是善,否则就是恶,这种道德观念支配着人类的生活;其次是人天生的自然权利理论:为了维护生命,每个人都拥有天赋的或自然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一切自己愿意的手段自由行事。这种自然权利是每个人都平等拥有的,它出于每个人对自我生命的绝对权利而不在于其出身、门第和血统。因此,这样的权利(或自由)是普遍的,也是绝对的。若单单就此而言,霍布斯并不能得出任何政治权力和服从义务的必要性质,但他同时指出,虽然拥有自然权利是不容置疑的,但如若放纵这种自然权利,不但不能实现保存生命的最终目的,反而会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各自为战的战争状态,结果人人自危,安全没有保障;最后是他的理性概念:人类之所以能够避免自然状态中的不方便之处,就在于人类除了欲望之外还有理性,而理性是可以发现自然法的,也可以发现社会建立的最低限度的条件。霍布斯在《论公民》中列出了自然法的各种基本的原则,而概括起来无非是说:和平和合作比暴力和普遍的竞争对自我保存更为有利。所以人类必须摆脱自然状态进人文明社会,人类社会意味着国家的产生,就是必须寻求一种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强权力量,来克制个人的天赋权利,使之转换为社会状态中的人的自由,实现秩序和安全。这样就必然要求是从自然的状态过渡到人为的社会。

    按照他对于人性的理解和关于政治构想的设计,他的理论简单说来分为:(1)人性论和国家起源。他的理论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之上,这也是他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的特色所在。他从人性恶出发必然得出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他认为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下,个人的天赋权利朝不保夕,个人毫无安全可言。那么“自然法”和“公共权利”的出现也就成为必然。对于死亡的恐惧使人有和平的要求,而和平的产生来自自然法,但是有了自然法是否就有了和平?他认为自然法只是前提,如果没有权利作为后盾,和平也不可能实现,至此他得出必须要有权利实体来保证和平的实现,于是“利维坦”出现了。霍布斯的国家起源以人性恶为逻辑前提,以契约为形式,确立人造而非神造的国家。(2)主权学说和人民的权利。他认为为了自我保存,人们必须通过一项社会契约,由此所有的人都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而同等置身于一个主权者的统治之下。“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自我管理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人或集体,但是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m (q}这样一来,一旦人们通过契约把权利转让给一个主权者,就产生了最高的权利,国家和社会都由此而得以存在。也就是说由这种契约产生了一个凌驾所有人、拥有所有权利的不受限制的主权者。法律和道德规范都来源于主权者的意志,对其权利根本不能有任何的限制。从他对于主权和主权者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很容易的想象出他理想的政治统治形式是君主制。其实这也是霍布斯写《利维坦》的目的所在,就是为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辩护。

    他的理论为君主****辩护是否就是说他的思想还是同以前的为君主****辩护的思想一致呢?其实绝对不是的,他其实是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君权人授,反对封建制度,反对封建贵族和教会反动势力。比如他也规定了主权者的义务和人民的权利:保护好人民给予的权利,但是不能将权利转让他人;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制定法律并且公平的执行法律。所以他为君主制的辩护也无法抹煞他理论中的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因素。对于霍布斯的观点,马克思曾经给予很高的评价。他指出:继马基雅弗利,康帕内拉之后,霍布斯等思想家都已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并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

    四、洛克的思想表达

法治社会现状范文第3篇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可以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组成并进入政治社会。笔者认为这里的社会契约精神,是大家为了大的方面的整体的公平而自愿放弃了小方面的自由,同意以缔结契约的形式共同进入政治社会洛克在《政府论》中的强调,政治社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政府的权力,也不是为了追求政府的利益,而是完全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

1 由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的转变

 

在洛克的《政府论》(下篇)中,首先对于自然状态有了阐释。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享有的管辖权和其他一切权利都是同样的和同等的,不存在任何从属和受制关系,而且如果想从别人那里得到更多的2东西,相应的就必须付出的同样多。[1]我们也知道了自然状态有两个特点,第一: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第二: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由此我们可以通过以上的表达而产生一种认识,那就是自然状态这么看来是很美好的,既然如此,为什么要向政治社会转变呢?那是因为自然状态中有着很多难以克服的缺陷。首先,我们都知道自然状态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着同样的权利。可是其实洛克也提出过质疑真的能够人人平等吗?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人的出身不同,父母的身份不同,因而每个人所拥有的财富值与资源也是不同的,所以使用这些不平等的财富值与资源可以获得不平等的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诞生出了不平等这里面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在这里笔者对于此处关于自然状态有着一些延伸的理解,我认为在自然状态中,随着每个人的能力的差异,对于财产等资源的积累也就不同,因此产生了不平等的现象。我认为其实这正是人类社会之所以要由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转变的原因,就是因为自然状态是不可以均衡的可持续的发展的,所以在自我发展中自然状态就受到了破坏,也就违背了其原始自由的状态。因为人类才选择步入政治社会,因为只有在政治社会中,才会有着对于资源增长的制约,在不平等中不断地自我调整与整合,寻找整个集体的“最大公约数”,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人们由此愿意完成由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的转变,制定契约联合成为国家,置身政府控制,从而使得三大自然权力有了有力的保障。“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的救济方法。”[2]

 

2 由社会契约而起源的政治社会

 

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的政治社会的概念,我们在之前的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的转变中有了具体的阐释,那么我们现在再来讨论这么一个问题,那就是政治社会的起源的问题。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可以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组成并进入政治社会。笔者认为这里的社会契约精神,是大家为了大的方面的整体的公平而自愿放弃了小方面的自由,同意以缔结契约的形式共同进入政治社会。所以在这种要求下,人们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缺陷, 不使任何人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 就需要人们“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 让渡自然状态中的部分权利,放弃自然法赋予的某些自由, 授权给共同体, 组成一个可以做出公正裁断与抵抗外来人侵犯的政府。[3]在这里,笔者认为洛克所表达的内容是“同意政治”,并且在论述中对于“同意”做出了两种同意方式的解释,即明确表示的同意和暗示的同意。也即是说当一个人未能做出明确的表示的情况下,他的一些行为可以同样认为是他同意并接受了加入政治社会。具体来说就是一个人如果占用了某一国家的领土,那么他的财产和自由也就对应的属于这个国家管理,也就是说他默认进入了此政治社会,因为国家对于领土具有直接管辖权。洛克的这一思想对于未来的国家公民的管理具有重大的启示与借鉴意义。我认为我们现在经常提到的政治概念、法律名词:权利与义务,就与洛克“暗示的同意”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在一些具有争议的社会问题中,我们经常听到一句话,就是我没有义务去履行某个职责。但是其实这句话是错误的,因为你既然在国家的领土上生活,并且在此基础上享有了很多权利,那么你也就是默认同意了法律所赋予你的义务,那么你就必须去履行责任,尽到义务。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是共同体它作为一个整体必须行动一致,这个时候,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人的利益,因为每个人都是一个个体,都有自己的想法,想法不可能一样,要取得每一个人的同意是不可能的。[4]这时候在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按照大多数人的想法进行政治活动。多数服从的理论也是现在的国际社会,世界政治,政权交替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即某一政治社会的社会成员必须服从大多数人的决定。不过在各组织的实践中,我们也的确发现了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原则中有着其自身的缺陷,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历史上著名的冤案“苏格拉底之死”就能表明,多数人的立场也有可能是错误的,不正义的,不平等的。所以这里面的多数人应该指的是具有符合政治社会公平素质的,并且一心致力于维护政治社会公平的人,最低的要求标准也必须是不能妄图破坏社会公平追求私欲的人。我还认为多数服从理论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操纵,亦或是多数人受到利益的趋势,而做出了非正义的决定,甚至在当今世界政坛,利益集团聚集所达成的多数赞成往往是通过压榨或者及其巧妙地政治手段所达成的。而在多数服从这一原则下的选举制度下,冲突也是相当具有代表性的场面。

 

3 政治社会的目的

 

洛克在《政府论》中的强调,政治社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政府的权力,也不是为了追求政府的利益,而是完全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对于政府建立的目的这一点,笔者从两个角度来阐述自己的看法。首先是个体的人民的目的,我们都知道人作为一种高级生物,都有趋利性即自我保护的性质。人的本能的行为和经过人的大脑思考所发出的行为指示,基本都是为了让自己生活的更好、更幸福、更有尊严。所以人们选择步入政治社会,赋予自己所进入的政治社会最高的权力,这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自由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是个体的人民经过协商之后共同的决定,这里的共同也就排除了少数人的极端行为是为了让自己的生活越来越不幸福这种小概率的事件。我们再从整个政治社会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这里的政治社会的存在是给了共同体一个自我调节的机制。在这个问题上的解释,笔者将根据自然界的生态系统的概念,大胆地引入一个政治生态系统的概念,也就是政治环境。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大自然的生物之间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是在各生物之间的活动中诞生的一条法则,并且大自然的生态系统有着极强的自我调节能力。那么我认为政治社会的目的也是为了提供一个政治生态系统,在这个生态系统中,诞生出规矩,通过人们的认可演变成法律的形式。因为我们每个人生来就是处在政治活动之中的,所以需要形成了政治的生态环境。在政治社会中,也是像生态环境循环周期那样有着政治周期的,因为政治社会在人们的不断的政治活动中,寻找自己的最适宜存在方式,进行自我完善和调节。

 

结论

 

政治社会是由自然状态发展而来的,可以通过政治社会中各个政治主体互相之间的约束和限制,来弥补自然状态中的缺陷和不足。所以政府的存在也是为了最大程度上的实现公平公正,是人类为了使自己生存的更好的共同选择。政治社会起源的基础,是社会成员的社会契约,共同决定将权力上移,将自己置于政府的管理和约束下,也正是这种契约精神,在一定程度上阐释了政治社会的合理性。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平,最大程度上的保护正义,让人们生活的更加幸福。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事情,所以也就没有绝对的公平,不过通过政治社会中的权力主体的互相制约,公众的监督,政治行为的透明,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的生活随着政治社会都会发展的越来越好。

法治社会现状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治 和谐 法律 法治精神 道德规范

    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都是理想的社会状态

    法治是近代西方的产物,同时也是全人类的文明成就。现代法治的原则包括:法的普遍遵守即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任何权力、高于任何其他规范、高于任何人,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良法的实体价值即法律必须保障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灵魂;良法的程序价值即良好的法律要具备不溯及既往、明确性、公开性、普遍性、不矛盾性、可行性、安定性等形式;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认为法治是在法律至上、人权保障、良好形式、基本制度设立原则下的一种社会状态。“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的权力;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法治国家“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从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发展要求,到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和谐社会的概念已在人们心中刻下深深印记。什么是和谐社会?2005年2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中对“和谐社会”的特征、要求作了具体的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对社会生活的具体设计,而是社会整体的价值目标,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从二者的含义看,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都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秩序井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等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义也同样是法治社会的目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首要之义,就是民主法治。民主意味着民众拥有平等的权利,政府给不同群体平等地提供与政府沟通的渠道,让各个群体都可以参与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它也要求政府通过民主的程序,为不同群体间的博弈提供平台,由此制定出为整个社会所认可的公平公正的规则体系。法治意味着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动的范围,政府的一切权力均须具有法律依据,民众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一旦社会主体的权利与利益受到政府部门及官员的侵犯,他们可以到公正的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民主程序能够使民众感觉政府制定的法律规则、政策是公平的,公正的司法体系则能恢复受到侵犯的权利和利益;反之,民主的欠缺与法治的不完善,必然损害公平正义,而造成社会不和谐。可以说,公平正义是民主法治的必然结果,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这两者,也就没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和谐社会是以人权为基础的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法律上体现为对人权的承认、尊重与保护,国家和社会应当充分保障和实现个人的福社,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人本身理应成为法治的逻辑起点和归宿。事实上,法治也是一种源于人类对自身的存在、价值和命运的制度安排,“以人为本”是深藏在它背后并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最高精神力量和终极价值追求。法治的目的,是让人成为具有完整人格和富有人性的人,并应当体现着对现实的人当前命运与未来前途的热情关注。经济增长、技术进步、收人分配以及社会现代化等固然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但它们最终仍只属于工具性范畴,人的发展和人类福利才是目的。因此,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谐发展必须以人为中心,协调好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形成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既相互制衡,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和谐关系。

   和谐社会应是一个由法律建立和维护起来的有秩序的社会。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和睦相处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所谓秩序是指一种有规律、可预见、和谐稳定的状态,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是构成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社会有序就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章可循。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尽管有多种力量可能发生作用,但其形成必须依托于一定的规则。不同类型的规则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现代社会,起主导作用的应是法律规则,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也是社会利益的分配器。“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是安定有序。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而秩序一旦形成,社会自身就具有了一定的自我维持、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能力,就能减少、消除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形成符合人们期待的和谐。

法治社会现状范文第5篇

关键词:边防执法法治理念和谐社会

边防是国家为保卫本国领土边界所采取的措施和进行的有关活动。公安边防工作是边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大量的边防事务中,有很多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公安边防部门的行政管理权包括两个方面的职权,一是治安行政管理权,通常认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治安行政法规中规定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具有的行政职权;二是边防行政管理权,是由有关边防法律法规从不同方面赋予公安边防部门的行政职权。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边防部门对在沿边沿海地区发生或查获的部分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为很好地完成公安边防工作,又需要采取武装的形式和必要的军事手段,但这种军事属性又不同于军事机关。公安边防工作还包括大量涉外事务的处理,但这种涉外事务是围绕公安边防工作进行的,因而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外事工作。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公安边防工作具有独特的属性,是公安性、军事性和涉外性的统一,而其军事性和涉外性是为其公安性,即为公安边防执法工作,最终为构建和谐稳定的边防社会服务的。本文既是把树立法治理念,确保公正执法,进而构建和谐边防作为论述点。

一、深入解读“法治”的涵义

(一)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的基本含义是:在治理国家的不同措施和手段中,法律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凡重要社会关系都应有法律调整。法律至上并不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实质上的终极性和最高性,法律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并且统治阶级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地位决定着法的社会阶级属性,统治阶级的意识和活动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形式和运作。但是,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要求法律在形式上必须具有最高效力,无论法的性质如何,统治阶级及其执政集团对社会的领导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以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

(二)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活动都要受到既定法律的约束和规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随意废法和立法,强调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认为在法律面前,只有首先承认形式的合理性,才能承认实质的合理性。法治精神的核心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只有政府官员严格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正如英国著名学者哈耶克所说:“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

(三)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模式。法律历来有多样性,历史上存在过专制的法制和民主的法制两种不同的模式。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只能是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的法制模式。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民主法制的模式,它的基本要求是法律必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体现民主政治的要求,以确认、维护和保障民主的实现作为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四)法治是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状态下,社会主体的权利得到合理的确认和保护,政府权力在高效运行的同时又受到有效的约束,因此有人将这种意义上的法治理解为“在法律规束了国家权力和政府后而使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状态”。社会和法律进化的规律之一就是从无序到有序的转换,从一种秩序到另一种秩序的更新。历史不断地表明有序社会总要比无序社会更有助于人类的正常生活。在法治社会,法律秩序尤其受到人们的关切和重视,可以用来作为一种重要的尺度,用以衡量法治的水平、质量和规模,包括法治过程中的缺陷。

(五)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生活状况。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是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生活方式。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应有以下内容:在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权力;在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在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在国家和政府权力受到有效约束之后,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一种社会状态。可见,法治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确定状态,而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运动过程。

二、边防执法工作中需树立怎样的法治理念

边防执法工作是人民民主机关的专门工作,属于上层建筑和社会建设的领域。具体到边防执法工作中,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摆在各级边防机关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我们认为,在边防执法工作中所要树立的法治理念,应该是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边境社会秩序,化解各种矛盾,调处各类纠纷,理顺情绪,消除内耗,减少摩擦,促进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相互关心、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的良好人际关系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形态。

(一)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边防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边防执法工作要坚持执法为民,不断端正执法思想,更新观念,调整思路。在法治理念上要把执法为民的思想作为边防执法工作的灵魂。

(二)树立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的理念。“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是依法办事的具体体现。保障人权、体现人性、尊重人格是现代执法理念的核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和政治文明的重要内涵。只有在边防执法工作中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

(三)树立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理念。打击与保护并重,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必须贯穿始终,不可偏离。要在边防执法者头脑中,牢固树立起“打击治标、预防治本、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理念,从而为促进边境地区政治安定,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生活有条不紊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四)树立依法治理、和谐稳定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

正确领导下,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而我们边防部门要构建的和谐边防,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的领域,而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不断平衡利益冲突并在新的基础上得以迅速发展的领域。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推进的,这是我国法治实践的政治优势。

三、边防执法工作中树立法治理念的途径

(一)加强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和谐边防建设的基石和保障。要强化对边防执法人员法治理念的教育。只有培育与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并使这种理念转化为边防执法制度和融入边防执法实践,才能真正实现执法上的法治。同样,只有健全和完善边防执法制度,边防法治理念才能真正得以确立,并为边防执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制度保障。在边防执法工作中,要实现从人治走向法治,就必须实现由人治理念向法治理念的转变。

(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具体包括严把入口关,要想成为边防执法人员之一,必须通过严格考试与筛选;同时建立岗位培训、错案追究、职业保障等制度。特别是要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因为,执法者懂法,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执法的悲哀莫过于法盲执法,因为法盲执法必然会背离法律的基本要义,成为不公正的始点。守法与奉法是对执法者更深层次的要求,尤其是信仰法更是法治精神之理想状态,永远是执法者孜孜不倦的价值追求。

(三)完善立法,确保适用法律的统一。首先,要求边防立法工作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体现民主,以人为本,广泛吸纳和体现民意,树立程序正义。其次,在边防执法过程中,要确保适用法律的统一性,这一点对于执法者和被执法者来说都至关重要。适用法律的统一是公正执法的前提,同时也为执法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对执法的双方主体都具有深层次的法理上的价值。

(四)逐步建立起公正的执法系统。执法的公平价值是其首要价值,效率是次要价值,不能因为追求执法的效率而忽视公平的存在,执法机关通过对个案的公正执法以达成对正义的终极追求,执法的本质也就在于将人民的权益落到实处,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实现。这样,建立一个公正的执法系统就成为树立边防执法人员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环节。

(五)强化边防执法监督,遏制腐败。法治的核心在于“治官”。构建和谐边防必须实现边防执法权力的和谐运用,防止执法权力的滥用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廉政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强化边防执法监督,必须以法治代替人治,切实让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机关,完善边防部门的信息披露程序,提高透明度,让各个方面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边境地区的长期稳定与和谐。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边防工作的作用和功能不断扩展。边防不仅有卫疆守界的军事功能,还有发展睦邻关系的外交作用、稳定边境社会秩序的治安作用、增强民族团结的社会作用和促进边境经济发展的作用。我们的边防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逐步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认识到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减少乃至杜绝违法执法情形的发生,从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边防社会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公安边防工作概论.公安部边防管理局,20__.

[2]公安边防业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政治部,20__.

[3]边防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边防管理局主办,20__,1.

[4]刘作翔.法理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