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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确保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空气质量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7.0%以上。
水环境质量方面:全县地表水省考断面达到Ⅰ-Ⅲ类考核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方面: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和省市下达的指标要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方面:全县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5年分别减少5%、4%、12%、12%以上。
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全县力争不发生二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要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5.02%。
二、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运行机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着力推动形成“环委会统筹协调,专委会分兵把守,部门牵头推进,县乡两级具体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责任单位:县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二)强化履职考核。严格落实《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而导致产生,或者未完成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约束性目标任务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同时,强化全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并作为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生态环境局)
三、深入推进“标志性战役27个专项行动”
(三)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攻坚战。深入推进城市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确保各施工企业按“六个百分百”标准施工,确保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局);深入推进城市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确保县城区域内排放油烟的规模以上餐饮经营场所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工业废气治理专项行动,确保水泥、有色冶炼达标排放整改基本到位,有机化工、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取得关键进展。(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确保初步建成清洁高效、环境友好的货物运输体系,实现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专项行动,力争全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网格化、精细化管理,露天焚烧行为有效遏制。(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深入推进城市烟花鞭炮禁放专项行动,确保县城禁燃区落实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要求。(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四)坚决打好碧水保卫攻坚战。深入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确保完成乡镇(含村级“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全面推进问题排查整治。(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深入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行动,确保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污水处理率力争达到85%左右,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力争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深入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专项行动,确保摸清排污口底数,建立档案,封堵、取缔违法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五)坚决打好净土保卫攻坚战。深入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行动,基本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完成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和填埋场排查整治。(责任单位:县城管局);深入推进农用地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确保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深入推进建设用地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确保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目标。深入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专项行动,确保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化处理处置。(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六)坚决打好自然生态保护攻坚战。深入推进矿山开发整治专项行动,确保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矿山得到有效治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基本实现修复绿化。(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深入推进湿地保护专项行动,确保乱占湿地、破坏湿地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责任单位:县林业局);深入推进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电鱼”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确保得到有效整治。(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
(七)坚决打好工业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行动,确保基本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以及集企业污染源监控、园区环境质量监控于一体的数字化在线监控平台。(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水边镇政府、巴邱镇政府);深入推进化工园区整治专项行动,建立和完善化工园区长效管理和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应急管理局);深入推进工业企业达标排放专项行动,确保各类工业企业基本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深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确保煤炭、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委);深入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确保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八)坚决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确保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深入推进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确保全面取缔河湖水库禁养区网箱养殖到位,打击湖泊水库投放肥养殖。深入推进农药化肥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确保全县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深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专项行动,确保90%以上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农户改厕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委)
(九)坚决打好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攻坚战。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污染治理,构建长效机制,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全力打造赣江最美岸线。(牵头单位:县发改委)
(十)坚决打好河湖水库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攻坚战。确保河湖水库水质下降趋势得到遏制,并向好的方面转化。(牵头单位:县河长办)
四、加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力度
(十一)持续推进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对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确保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完成整改并销号;积极配合做好新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工作。(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十二)持续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指出问题,对照问题抓好对照自查,确保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并销号。(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审计局)
五、大力推进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十三)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优化空间格局,落实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产业布局等规划编制过程中依法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发展低碳能源,推动“三线一单”应用实施。(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委);加快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大力推进传统制造业升级改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绿色生态农业、低碳交通业、低碳建筑业、特色林业、绿色旅游业、节能环保产业。(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商务局、县生态环境局);深入开展“国家级生态县”和省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工作,提升区域品牌价值。(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十四)引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继续教育、干部培训和企业培训体系,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商场、绿色社区、低碳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推行生活方式低碳化,广泛开展绿色生活行动和应对气候变化宣传,积极引导居民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绿色家居。(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教体局、县交通运输局)
六、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五)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制体制,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完成现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任务,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健全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体制机制,构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
(十六)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构建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体系,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十七)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创建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协调推进机制,创新矿山生态修复机制,构建以国家湿地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完善河长制、林长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
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是全区环保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我们将更加坚定自觉地用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力量,进一步树牢绿色发展理念,强化生态底线思维,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加快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内蒙古。
一、以中央h保督察为契机,坚决整治突出环境问题。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明确要求,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以铁的决心铁的措施抓好环境问题整改。自治区成立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与各盟市和有关委办厅局签订了责任书,明确整改责任,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通过落实台账管理、督查督办、考核问责、信息公开等制度,确保组织领导到位、资金保障到位、舆论引导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认真、坚决、彻底地抓好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同时,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以尾矿库、化工园区、饮用水水源地、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垃圾焚烧项目等为重点,切实强化环境隐患和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力度,坚决打击偷排偷放、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集中查办和公开曝光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抓出一批群众关心、直接受益的执法成果,有效减少环境问题存量,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
二、以强化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为抓手,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区环保系统将以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抓手,持续改善全区生态环境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通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落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健全联防联控长效机制,推动全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要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1000万千瓦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22台小火电机组烟气治理,基本淘汰黄标车,突出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全力做好迎接党的和庆祝自治区成立70周年等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水污染防治方面,通过强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大不达标水体治理力度、推进重点湖泊环境综合整治、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要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好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重点湖泊环境综合治理和修复工程,力争尽快实现湖区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土壤污染防治方面,通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配套政策、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有效落实。要启动编制自治区及3个重点防控区“十三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筛选确定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
三、以绿色化为引领,协调推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定不移地走绿色富区、绿色惠民道路,促进绿色化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融合互动。全区环保系统将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优化作用,推动自治区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一是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结合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进一步调整完善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加快制定配套管控措施和评价考核办法,切实强化生态环境硬约束。二是编制完成自治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战略环评。通过强化战略环评的源头引导,将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等要求转化为区域开发和保护的刚性约束。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建立项目管理审批与规划环评、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以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定布局、定产业、定规模,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四是统筹协调总量指标。深入推进总量减排,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在控制新增量、扩大削减量、盘活富余量上做足文章,为全区重大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全力支持自治区经济转型升级。
四、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统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考察内蒙古时要求我区大胆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建立可持续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区环保系统将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的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法规规章、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和经济政策,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保护建设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一是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探索。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二是不断完善环保责任落实体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尽快出台配套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三是全力推进环保垂管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做好调查摸底、政策研究等前期工作,加快组织制定自治区改革实施方案,努力构建起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体系。四是加快构建环保社会化服务体系。围绕推进环保领域市场化改革,以内蒙古环司为龙头,加快推进环保基金、技术服务、排污交易、环保产业四个平台建设,采取“资本+技术+市场”的运营模式,弥补我区环保资金、技术等方面短板,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服务,促进环保产业发展。五是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文化培育。持续加大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力度,加快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政策和知识,积极营造绿色健康的生态文化。围绕庆祝自治区成立70周年和“六・五”世界环境日主题,广泛宣传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的新成就,积极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一、总体要求、总体目标和指导方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市为主线,以污染减排和环境整治为重点,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环保工作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加快形成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全面加强城乡环境保护,努力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
(二)总体目标。通过今后三年努力,基本解决目前我市存在的环境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环境质量,确保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生态市建设初见成效。
(三)指导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讲求实效;坚持协调共赢,优化发展;坚持统筹城乡,突出重点;坚持治旧控新,监建并举;坚持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实现以下八个方面、二十三项工作目标。
(一)污染减排工作目标
1.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年下降15.1%以上;
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年下降15%以上。
(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目标
3.飞云江水质继续保持目前水平;
4.温瑞塘河、环城河水质逐步改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浓度比20*年降低10%以上,初步解决河水黑臭问题;
5.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75%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村达到30%以上;
6.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达到72%以上;
7.大力提高村庄绿化水平,村域范围内的宜林荒山绿化率达95%以上,平原村的村域范围内以乔木树种为主的农田林网控制率达90%以上,网格面积在20公顷以下。
(三)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8.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9.重点工业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飞行监测”达标率达80%以上;
10.基本完成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生态化改造。
(四)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11.完成年存栏猪100头以上、存栏牛1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户)排泄物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12.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23.8万亩,农药减量控害增效面积达到10万亩,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面达7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提高5%;
13.提升标准农田总体地力,建立农田土壤污染修复示范区,示范区内农田土壤重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3%,中、轻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5%左右。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作目标
14.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中占90%以上污染负荷的企业全面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上传率、准确率均达90%以上;
15.环境监测、监察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16.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六)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目标
17.森林覆盖率达到45%,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以上;
18.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8平方公里,废弃矿山生态治理率达90%以上,完成国、省道边坡复绿任务,“三沿五区”视线范围内坟墓治理率达70%。
(七)生态乡镇创建工作目标
19.累计新创9个以上省级生态乡镇。
(八)环境质量目标
20.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0%以上,市本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达标率在90%以上;
21.市区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天数大于292天/年;
2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
23.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到100%。
三、工作任务
(一)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1.健全完善污染减排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污染减排工作机构,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全面完成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任务。加快建立以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为主,涵盖核查、预警、公告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督促企业建立污染物增量、减量、变量等“三量”台账。
2.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减排。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深化印染、造纸、制革等行业污染整治,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坚决取缔各类污染环境非法场点,腾出环境容量。
3.加快治污工程建设落实减排。加快完善污水处理厂纳污管网,抓紧建设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服务范围内的旧城区、安阳新区、经济开发区排污管网,加快塘下镇、汀田镇、莘塍镇及上望街道的污水管网建设,市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实际处理量在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加快建设飞云江沿江乡镇污水处理工程,中心镇建设污水处理厂,重点工业镇和其他乡镇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中马屿镇于2009年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建立锅炉设置联合审批制度,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锅炉,“十一五”后三年规模以上用煤企业的原煤消耗量削减9%,全面实施4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建设,至2010年建成1-2个集中供热工程。
4.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减排。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总量控制。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严查违法排污行为。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安装与联网工作,建立健全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市在线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促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的提高。
(二)加大水环境保护力度。
1.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组织实施飞云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干流水质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编制实施瑞平塘河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市温瑞塘河(环城河)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温瑞塘河、环城河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浓度比20*年降低10%,初步解决河水黑臭问题。
2.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强化饮用水源地和集雨区的生态保护、绿化工作。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管,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健全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安全预警机制,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三)深化城镇环境综合治理。
1.提高生活垃圾和其他固废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建设,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集中处置;抓紧抓好垃圾焚烧发电厂等项目建设,力争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面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全市垃圾收集处理率达95%以上。编制实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2010年前建成固体废弃物收集中心及社区回收点,大力推行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实现无害化处置。
2.加强城市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制订并实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规划,2010年前建成城市机动车尾气监测体系;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在机动车销售、上牌、年检、维修、淘汰等各个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和防治措施。继续巩固和扩大“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重点防治交通噪声、娱乐业噪声。
(四)加强乡村环境保护工作。
1.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临近的行政村,要加快推进生活污水截污工程建设,实现城乡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不具备截污纳管条件的行政村,结合生态村创建,因地制宜建设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到2010年,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行政村达到30%以上。
2.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村居清扫收集、乡镇集中待转、市转运处理”的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完善设施建设、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确保人员、经费到位。新建、改建一批垃圾中转站,已建成的中转站确保正常运行。
3.开展“清水河道”建设和河沟池塘整治。继续对主要骨干河道、平原河网开展清淤、疏浚、清障、保洁、生态护岸等综合治理;科学调度水资源,修复改善河道自然生态;疏浚淤积严重的河沟池塘,建立农村河沟池塘长效保洁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到2010年,完成农村河沟疏浚整治任务,河沟池塘水面面积不低于现有水平。
4.大力提高村庄绿化水平。加大扶持力度,深入开展绿化示范村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村庄道路、水体沿岸和庭院绿化,加强农田林网建设与改造,加快实现村庄和村居周边环境绿化美化。到2010年,创建温州市级绿化示范村30个以上、省级绿化示范村15个以上,村域范围内的宜林荒山绿化率达95%以上,平原村的村域范围内以乔木树种为主的农田林网控制率达90%以上,网格面积在20公顷以下。
(五)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1.加快解决环境污染突出问题。着重整治区域性、行业性污染,建立重点污染问题限期整治制度,着力解决一批污染严重、群众意见大的环境突出问题。巩固电镀、熔炼、废塑料洗涤加工业污染整治成果,坚决取缔小制革等非法场点,建成电镀园区,完成酸洗业专项整治,开展锻压、废旧橡胶加工业的污染整治,实施餐饮业治理。
2.强化排污总量控制工作。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要求、选址和布局不合理、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从严控制新污染源。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建设项目“三同时”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严格执行和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继续加强环境日常监管。加强重点污染源企业日常监察工作,继续开展“瑞剑”环保专项行动。强化限期治理,采用污水处理新工艺,深化“治污再提高”工程,依法关停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加强放射源监管,强化许可制度,及时安全收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标、超总量排污。继续开展环保信用等级管理,不断完善评定程序,并将评定结果与金融信贷、产品出口、企业上市以及企业参与的各种评比评定挂钩。不断完善环境隐患排查、化解和环境投诉调处机制,防止发生因环境问题引发的重大事故和。加强环境监测、监察能力水平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4.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全面完成重点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污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快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工作,完成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生态化改造。着力构建合理的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在生产环节和资源重复利用上降低消耗、减少污染。加快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加大技改投入力度,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大对污染减排、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等方面关键技术攻关力度,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
(六)全面推进农业面源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治。
1.继续深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散养密集区饲养量,限期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畜禽业布局调整,加快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深度治理,建立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小区。
2.加快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依据水体承载能力,科学确定水产养殖方式,严格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推进生态渔场(塘)建设工程,建设高效生态、有机水产养殖基地和健康养殖示范区。
3.大力开展化肥农业污染防治。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鼓励开发使用有机肥等新型高效肥料,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积极推进秸杆综合利用,到201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
4.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土壤污染调查建档、监测和修复制度,开展土壤生态修复综合试点,加强对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生态保护,建设5个“沃土工程”示范区。到2010年,确保全市土地退化指数小于15。
(七)积极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1.严格控制排海污染总量。严格执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因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区划的,必须从严把关,符合相关条件。探索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强陆域污染源入海控制。全面清理入海排污口,严格执行持证排污制度,确保达标排放。新建入海排污口必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2.大力推行海洋生态养殖模式。统一规划近岸海域和滩涂利用,合理布局水产养殖。加强海洋保护区、渔业资源增殖区建设,严禁在自然产卵区和重要渔业水域布局污染项目,加快推行生态养殖模式。
3.严格涉海工程环境监管。完善港口、码头、船舶排放油类、化学品、垃圾及生活污水的接收和处理设施,加强造船业、拆船业的环境监管。强化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可能造成海域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实施环境影响后评估。科学控制海岸和海上作业风险,有效防止船舶溢油、泄漏等污染事故发生。
4.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赤潮灾害预警能力建设。加强重点入海污染源监测,建立重点港湾和生态脆弱区监测体系,实施重大涉海工程生态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完善赤潮监测系统,建立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提高应对海上环境事故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八)深入开展生态修复和生态创建工作。
1.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落实矿业产业政策,加快调整矿业结构和布局,减少矿山数量,促进规模化开采。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备用金制度和“以奖代补”制度,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最大限度减轻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特别是露天开采矿山的边坡整治和复垦、复绿及景观修复。
2.积极开展交通干线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交通工程水土保持和弃土方治理。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到2010年,力争形成带、网、片、点相结合,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交通长廊。继续开展“青山白化”专项治理,全面推行生态葬法。
3.加快生态林建设。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沿海防护林建设,加强湿地保护,促进城镇、平原绿化和水系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提高重点公益林林分质量。到2010年,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的比重达到50%以上。
4.加快推进平原承压地下水禁限采和封井工作。地下水禁限采地区要加快地表水厂和管网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乡统筹的区域一体化供水。加强执法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及时查处违法开挖新井的行为。2010年底前,除按规定保留必要的战备井、回灌井和监测井外,全面封堵现有的承压地下水井。
5.深入开展区域性生态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活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注重生态创建实效,严把生态创建考核验收关。到2010年,累计新增创建9个以上省级生态乡镇。
6.广泛开展社会化绿色系列创建活动。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继续开展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饭店、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开展保护母亲河系列活动,建立多层次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平台,不断扩大公众参与面。积极探索社会化的生态创建机制,充分发挥环保民间组织、志愿者队伍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源头解决环境问题。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发展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运用现代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努力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定期更新高耗能、高污染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的淘汰目录,严格执行落后生产能力限期淘汰制度。
(二)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严格环境准入政策。全面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严把环境准入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准入区,要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限制准入区,要坚持保护优先,严格限制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规模,禁止新上高污染工业项目,适度发展先进制造业,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和现代服务业;重点准入区,要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前提下,优化布局,有序推进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优化准入区,要依据环境容量,调整优化城乡布局和产业结构,确保环境功能达标。
(三)继续强化环境法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更多地采取环保专项行动等突击性的执法方式。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部门联合执法和重点环保案件移送督办机制,通过责任追究等措施,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加强企业环保管理,提高企业环保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监督生态环保工作。
(四)完善环保基础设施,提高污染集中控制能力。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水、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泥等集中处理设施。加快推进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一体化、标准化。深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切实加强运行监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五)完善监测监控体系,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强化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完善省市县三级联网、全天候实时监控的现代化环境监管网络。充分发挥自动监测监控数据在环境执法、环境统计、总量核算和环境科研等方面的作用。完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提高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能力。加大农村环境监测力度,重点加强土壤、主要农产品基地的环境质量监测。新扩建项目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作为环保“三同时”的重要内容。
(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完善环境应急指挥体系,建立环境安全预警预测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决策系统和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及信息传输系统。以保护饮用水源为重点,建立固定污染源排查机制,强化化学品运输等流动源的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环境应急装备建设,不断强化应急技术储备。加强特征污染因子、饮用水源有机污染物的分析监测装备建设,提高分析监测能力。
(七)加强环保科技建设,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充分发挥科研机构、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力量在环保科研中的作用,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环保科技创新,着力提高污染治理与防治技术及其产业化水平。大力培养引进环保科技人才,不断提高环保科研人员和技术成果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提升环保专业化水平。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以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设备制造业、环保科技咨询、环保“第三方治理”为重点,形成一批环保产业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污染设施专业化运营。加快培育环保咨询业市场,在建设项目决策和污染治理工程实施中推行咨询报告制度。
(九)健全完善环保经济政策,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和土地等经济政策,加快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制度。把环保信用纳入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严格信贷环保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扩张;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机制,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一是加强思想观念的对接。经济发展上的差距,很大程度上源于思想观念的落差。与长三角其他地区相比,安徽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开放意识较弱。要全面对接沪苏浙先进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在更高层次、更新起点、更大范围提升发展思路,不断激发干部群众的思想活力和创新动力,积极主动参与长三角城市群建设。
二是加强基础设施的对接。基础设施对接是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交通方面,依托长江黄金水道,以快速铁路、高速公路、高等级航道为骨干,以国省干线公路为基础,贯通、扩容沿江东西综合交通通道,加快东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能源方面,有序发展燃煤火电,加快发展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利用、抽水蓄能电站等可再生能源,提高石油天然气利用水平,推进两淮大型煤电基地、沿江沿淮煤炭储配中心、特高压电网、原油成品油管道和储备库等重大项目建设,努力把安徽建设成为长江经济带重要的能源输送节点和能源产业发展高地,为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建设提供清洁可靠的能源保障。
三是加强产业协作的对接。长三角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区域,通过区域合作推进产业的关联发展,是打造世界级城市群的必由之路。安徽要充分发挥地理区位、劳动力、创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长三角产业分工合作,加强与沪苏浙在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的产业协作,共同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建立优质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山区特色农业,打造长三角的“米袋子”和“菜篮子”。
四是加强体制机制的对接。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活力最强的地区之一,制度创新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下一步安徽要发扬敢为人先的优良改革传统,在行政体制、财税金融、土地、产权交易等重大改革方面加强与沪苏浙的对接,构建与沪苏浙在金融市场、产权交易市场、资源市场、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方面一体化体制机制。
五是加强开放合作的对接。长三角地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最前沿。进一步强化与沪苏浙的开放合作,是安徽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途径。要推进对外开放大通道大平台大通关建设,建立与上海港、宁波舟山港、江苏沿海港口江海联运、干支直达的运输体系,开通至沿江沿海港口的集装箱“五定”班列,推动新亚欧大陆桥南干线建设,提升合肥新亚欧大陆桥国际班列货运通道功能,增强对长三角地区的物流集聚辐射功能;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成熟经验,争取创建皖江自贸区;积极推进与长三角的通关一体化。要继续以沪苏浙为重点,更高水平地引进外资,推动更多优质皖企走出去发展,努力把安徽省打造成长三角城市群对外开放的重要战略支撑。
环境保护税(EnvironmentalTaxation),西方学者称之为生态税(EcologicalTaxation)、绿色税(GreenTax),我国有学者简称为“环境税”。目前学界对“环境保护税”这一概念的释义莫衷一是,笔者将关于“环境保护税”、“环境税”、“生态税”、“绿色税”等相关定义归纳如下。(1)环境保护税指“为实现一定生态保护目标而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及破坏程度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2)环境保护税指“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或征收的各种税”H¨。(3)环境保护税“包括排放污染物税,以及为了保护特定的环境资源而征收的税收,以及政府采取的一些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措施的税收手段”。(4)环境保护税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程度及其对环境污染的损害程度进行税款征收或减免的税收制度’’。(5)环境保护税指“国家为了调控环境污染的区域范围、程度,而对那些给环境造成污染的主体征收的一种税种”。学者之间由于研究视角不一,对环境保护税这一概念解析也不完全一致,从而导致目前学界未形成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概念。对此,有学者提出,“在财税领域的引入并强化法学分析的维度和视角,对于财税政策和决策研究至关重要”。环境保护税既是财税法学中“税制结构”下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同时又是税法学中税收法律制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0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以法学和经济学双重研究方法为基础,侧重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以税收立法目的、立法原则、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等法学基本范畴对环境保护税进行阐述。故,环境保护税是指为促进纳税人承担环境保护义务,实现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双重目标,国家根据一定法律程序,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征收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环境保护税内容包括:其一,专门性的环境污染税,即国家为了限制污染,向污染者征收的一种专门税收,其用途限于环境治理;其二,资源税,即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者征收的一种专门税收,其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其三,其他与自然环境、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如消费税、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
二、新形势下我国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第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政治因素。《决定》指出,当前深化税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规范的现代增值税制度,进一步发挥消费税调节功能,加快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开征环境保护税,加强和改进税收优惠政策设定,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可见开征环境保护税具备现实的紧迫性,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要尽快将现行排污费等环境污染费改革为环境保护税,从而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向前发展。
第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经济因素。党的十以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社会、学界普遍关注的议题。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内容,即是由不可持续性发展转变为可持续性发展、由粗放型经济转变为集约型经济、由高碳经济型转变为低碳经济型、由忽略环境型转变为环境友好型经济增长。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与生态环境保护是辩证统一的,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关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积极发挥环境保护税的引导功能,有助于淘汰污染严重、资源浪费、经济效益低下的落后产业,有助于推动企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艺和节能技术的采用,有助于环保产业、绿色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从而加快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第三,建设法治中国、实现财税法治化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法律因素。当今,税收法定主义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最高法——宪法的认可,在其宪法文本中专门对税收法治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有关下列事项的准则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款规定,“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如同对待其他议案一样,提出修正案或对修正案表示赞同”;《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凡作出(不论直接或间接地)以下规定的法案或修正案,(1)制定或增加任何税收,或者废除、削减或豁免任何现行税收者”;“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约旦等国宪法均有类似规定”。除此之外,多数法治国家或者地区、若干发展中国家先后制定了专门的环境保护税法律。财税法治化包含形式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和实质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前者强调税收应当有法律依据,后者关注税收法律规范的合宪性、正义性等法律价值。故,从法律价值的角度看,通过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明确税收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协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为我国财税法治化奠定法治先例。
第四,生态文明建设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社会因素。税收政策作为财政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这一路径来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其一,改革现行财税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主要包括改革消费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与环境相关的税种。此外,可以开征必要的环境保护税新税种,如能源税、大气污染税(主要是碳税和二氧化氯税)、水污染税、垃圾税等。其二,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让环境污染者履行其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自行承担污染成本,并通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调动行为人的环保积极性,从而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奠定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开征环境保护税能够筹集大量税收收入以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以实现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双重目标。
三、我国环境保护税费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1.我国环境保护税费制度的现状及不足第一,现行税收体系中未规定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由此导致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缺乏明确性和规范性。国家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目的是将其作为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效财税手段。相比环境直接管制措施,环境保护税具备公平、高效、方便、简洁的优势,为当今世界绝大多数法治国家所采用。我国目前并未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于其他税目中,未能建立较为完善的专门以促进生态保护为目标的各税种要素相互配合与协调发展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第二,与自然环境、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在制度设计上缺陷重重。(1)目前我国环保相关产品的消费税税率普遍较低,未能发挥对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一些属于限制消费、对生态环境危害较大的稀缺资源,其税目税率却不高,如汽油、柴油消费税税率过低,甚至一些产品未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4(2)增值税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目减免计算方法过于繁多,在税收征管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多重减免方式易导致税收流失。(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卜三条、第三十四条对企业所给予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虽然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所规定的取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异常苛刻、优惠期限过短、优惠形式单一,且大多限于对排放的废物利用采取直接减免等优惠形式,而对绿色产业设备的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或免税政策难以落实。除此之外,资源税存在一定缺陷.对此有学者认为,消费税在税收功能定位上体现出“单一征收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等瑕疵。第三,我国目前排污收费制度已不符合社会变迁之需要,存在诸多弊病。其一,排污收费制度立法价值存在错误的利益导向,使得一些污染企业和个人认为,只要交纳相应排污费后,就可以无所顾忌地排放未经处理过的废物。其二,排污收费制度的立法依据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该规范性文件仅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且排污收费体系极不规范,这降低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力度,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其三,排污费征收范围过于狭窄。缴费主体仅限于企业,使得大量的非企业排污主体被排除在外。在收费项目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项目仅包括污水、废气、超标噪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5类113项污染源收费,而未将国际通行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生活废水以及流动污染源纳入收费范围,且未将间接污染纳入排污收费制度之中。其四,违法法律责任与违法收益不匹配。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一概处以罚款1至3倍,但在现实执法中,由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导致处罚不公。即使相对于3倍的环境污染处罚,企业的违法所得收益仍远远高于其处罚,造成大量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宁可认罚也不愿采取切实措施以治理污染。最后,排污费征管难度大。由于排污费征收立法层次低以及征收手段缺乏强制执行力,导致大量排污企业存在拖欠排污费的现象。
2.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困境首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难度大,尤其体现在新税种的确立上。笔者认为,构建环境保护税体系必须着眼于当前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这一新形势之下。简言之,开征环境保护税,即将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造成负面影响的一切生产经营行为均纳入其征收范围。故此次改革,尤其是环境保护税这一新税种的设立,涉及领域广泛,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巨大,制度设计难度大,环境保护任务艰巨。其次,环境保护税税制设计及征收难度大,尤其表现为环境保护税税率设计与社会变迁的契合。目前,学者在讨论环境保护税税率设计时,多从一般均衡模型这一理论层面设计次优环境保护税率。但是,我们看到环境保护税在实际征收中还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者利润与实际负担能力、环境治理成本等外部因素。故,笔者认为,通过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税税率设计来实现环境保护税税制的优化,在确保环境保护收入、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最后,我国缺乏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先进经验。当前,我国税法理论研究多停留在税收征管机制的完善,以求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信息化和规范化,较少关注国外对税收款项的市场化运作。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对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多采取基金方式,其做法是环境保护税由税务部门统一开征,再纳入生态基金或专用基金,并全部用于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方面的开支。
四、新形势下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之构建
首先,提高环境法治化水平。将环境保护税与生态建设纳入法治范畴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识。《决定》在“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由此可见,加快环境治理法制建设,提高环境法治化水平,是构建环境保护税的逻辑前提和制度保障。1979年9月,我国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随后,我国先后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原法》、《渔业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30余部有关环境、资源、能源与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对控制污染排放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面临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当前迫切需要将环境保护税与生态建设纳入环境法治之中。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环境保护税法治建设。其一,加强立法,制定《环境保护税法》,以构建独立、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环境保护税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环境保护税税收法律关系、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原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环境保护税法》应当分别确立自然资源税法律制度、二氧化碳税法律制度、二氧化硫税法律制度、垃圾税法律制度、生态补偿税法律制度等其他税法律制度。其二,修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相互协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主要修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等规范性文件。其三,废除与环境法治化不符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以费代税的规范性文件。
其次,加快改进我国现行税制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1)改进消费税,发挥其对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提高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力度。一是适当提高生态环境危害较大的稀缺资源的税目税率,如提高汽油、柴油消费税税率;二是适时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把高污染、高能耗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以充分发挥其保护环境的作用;三是改进消费税计税方式,采用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价外税”形式,以加强我国市民的税收法律意识。(2)改进资源税,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以实现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目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可以扩大到与自然资源使用与保护息息相关的非矿藏资源,同时提高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从而增加资源税税负。(3)简化《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如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扩大优惠期限、增加优惠形式,从而推动企业淘汰污染严重、资源浪费、经济效益低下的落后产业,进一步促进环保产业、绿色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
再次,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我国现行的排污费制度,已远远不符合当前国际环境法治化的要求,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开征独立环境保护税的国际形势下,开征独立环境保护税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必然趋势。具体而言,我国独立的环境保护税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保护税税制要素设计。一是征税对象及税目。目前世界主要国家的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为大气污染、废水、固体污染物、垃圾、噪声等5大类。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征费范围为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噪声等5类。故应将部分排污费直接改制为排污税,同时开征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适时、适度地将居民生活废水废物纳入征税范围。二是纳税义务人。污染排放税由污染行为者承担,其中主要以企业为主。污染产品税、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以使用该污染产品者承担。三是税基。污染排放税和碳税依据实际排放量计税,污染产品税依据税目从价计征。四是税率。环境保护税税率既要体现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又要对于同一类产品依据环境友好程度区别设计税率。按照税收财政学普遍共识,环境保护税率的最低水平应当维持污染行为所导致的环境治理的边际成本。五是税收优惠政策。对采用先进技术或技术改造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对居民垃圾税实行“阶梯价格”,即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计量收取和超定额累进制。(2)税收征管。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可见,防治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在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笔者认为,为兼顾效率与规范,环境保护税统一由国税局征管,再按一定合理比例返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