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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济保险方案

汽车经济保险方案

汽车经济保险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骗保 委托— NCD系统

一、我国汽车保险诈骗问题的现状

近年来,汽车行业飞速发展,我国的汽车保有量,特别是家用轿车保有量持续不断的大幅提高,这给保险行业的汽车险保费收入带来了巨大增长,但同时汽车险保险诈骗也随之增长,这无疑增加了保险行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对保险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汽车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带来巨大挑战,并且对社会诚信构成了巨大威胁。

汽车保险诈骗的具体情形很多,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未发生交通事故,但凭空编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偿;二,发生交通事故,但不在理赔范围内,投保人采取冒名顶替、延迟报案时间、改变发生地点等方式,骗取保险赔偿;三,发生交通事故,但通过伪造把损失情形夸大,骗取保险赔偿。

另一种分类方式,按照诈骗参与方分类:一,投保人诈骗;二,投保人与修理厂联合诈骗;三,投保人、修理厂和核保人员联合诈骗。

二、解决汽车保险诈骗问题的策略探析

对于汽车保险诈骗问题,应从各个层面全面突击,综合治理:

(一)公众对保险的认识层面

由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还不够成熟,目前部分公众对保险的认识还不够深,认为参加保险如果得不到赔偿就是等于吃亏,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寄希望于通过保险赔偿骗取非法利益。因此通过宣传手段让社会公众对保险有一个理性的认识,是预防汽车保险诈骗的重要措施。

(二)法律政策层面

保险诈骗行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收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赔款为目的,采取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保险人赔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六条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的保险诈骗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法律层面,一方面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宣传,使投保人对汽车保险诈骗行为的后果有着深刻的理解;另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加大同执法机构的合作深度,对汽车保险诈骗行为以沉重打击,打消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目前还存在这种现实问题,一些保险公司在对待汽车保险诈骗案件的过程中,一部分案件由于保险公司顾及与投保人更广泛、更长远的合作利益,对已发生的诈骗事实避开法律途径,而选择私下简单处理。同时利用法律途径解决汽车保险诈骗案件需要考虑到收集足够的证据、上诉等成本,最终放弃法律手段。这些现象无疑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汽车保险诈骗风气的蔓延。因此保险公司自身要树立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案件的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建立健全汽车保险诈骗案件处理的程序性,减少利用法律手段处理汽车保险诈骗案件的成本。

(三)行业层面

解决汽车保险欺诈现象是整个汽车保险领域共同面对的难题,任何经营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都难以独善其身,因此应该加强行业层面的合作,共同打击汽车保险欺诈行为,在整个行业范围内,建立修理厂黑名单以及投保人诚信档案,实现全行业共享。

(四)保险公司层面

保险公司是处理汽车保险诈骗问题的主体责任方,应从公司治理和全面风险管理的层面,完善处理汽车保险诈骗问题的机制。

首先从治理保险公司职员的角度来看。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公司职员与修理厂和投保人联合欺诈保险公司,这一现象属于“委托—”关系的问题,其产生的根源是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不能有效地监督其职员的行为,其职员可能不惜以牺牲公司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自身利益。职员并不承担其行为的全部成本,而且可以从其行动中获得更大的自身利益,因此,“委托—”关系的问题实质上就是激励问题。

相应的解决方法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考虑:第一,完善监督机制,对一个案件的核赔过程应由不同人员共同完成,同时事后对案件的复查、抽查机制以及举报机制。第二,完善激励机制,以同类案件平均赔付率等为指标,评价职员的工作业绩,以此为依据对其进行奖惩。第三,利用信誉租金,对职员的欺诈行为进行全行业通报,以加大其违法犯罪的成本。

然后投保人欺诈行为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每个保险公司可以仿照车险的无赔款优惠折扣系统(即NCD系统)的原理,建立无欺诈记录优惠折扣系统。对诚信记录好的投保人续保时打折扣,对诚信记录不好的投保人续保增加保费。

初始状态为全额保费,如果每N年,诚信档案没有一次欺诈记录,则上升一个等级,当上升到最高等级后还是没有欺诈记录就仍停留在最高等级,无论在任何等级如果又一次欺诈记录,则直接回到1.2这一等级。

汽车保险欺诈优惠折扣系统可以增加投保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后续成本,从而减少或避免欺诈行为。

汽车经济保险方案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文章论述了汽车保险的含义、汽车保险的分类、理赔流程以及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汽车保险产生的前提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使人们寻找设法对付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措施,但是,对于预防和控制显然是有限的,于是人们想到了经济补偿,而保险业就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补偿措施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可以说,没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就不会产生保险,并且人类社会越发展,创造的财富越集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就越大,就越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提供经济补偿。

1汽车保险的含义

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先介绍一下保险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2汽车保险的分类

机动车保险按照承保条件分为主险和附加险,见下表。

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本身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言的,投保这些险种可以使汽车保险更加完善,投保险种更加全面,发生事故后可以解决的更加全面。

3汽车保险的理赔及理赔流程

3.1理赔的定义

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为了更好地掌握理赔,必须了解索赔和拒赔。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商业交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商业交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有关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3.2理赔流程

4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4.1理赔工作的特点

4.1.1被保险人的公众性。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4.1.2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4.1.3标的流动性大。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4.1.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4.1.5道德风险普遍。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4.2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4.2.1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4.2.2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得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4.2.3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参考文献]

[1]冯宪民.汽车保险与理赔一点通[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

汽车经济保险方案范文第3篇

一、汽车保险的起源

(一)近现代保险分界的标志之一——汽车第三者责任险

汽车保险是近展起来的,它晚于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险。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辆的保险基础是根据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责任险的实践经验而来的。汽车保险的发展异常迅速,如今己成为世界保险业的主要业务险种之一,甚至超过了火灾保险。目前,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或法定保险方式承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它始于19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

(二)汽车保险的发源地——英国

1.英国法律事故保险公司于1896年首先开办了汽车保险,成为汽车保险“第一人”。当时,签发了保费为10英镑—100英镑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汽车火险可以加保,但要增加保险费。1899年,汽车保险责任扩展到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失。这些保险单是由意外险部的综合第三者责任险组签发的。1901年开始,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险保单,已具备了现在综合责任险的条件,在上述承保的责任险范围内,增加了碰撞、盗窃和火灾。1906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每年该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免费检查保险车辆一次,其防灾防损意识领先于其他保险大国。

2.实施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机动车辆的流行加重了公路运输的负担,交通事故层出不穷,有些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不知道应找哪一方赔偿损失。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发起了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宣传,并在《1930年公路交通法令》中纳入强制保险条款。在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过程中,政府又针对实际情况对规定作了许多修改,如颁发保险许可证,取消保险费缓付期限,修改保险合同款式等,以期强制保险业务与法令完全吻合。强制保险的实施使在车祸中死亡或受到伤害的第三方可以得到一笔数额不定的赔偿金。

3.1945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局。汽车保险局依协议运作,其基金由各保险人按年度汽车保费收入的比例分担。当肇事者没有依法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或保单失效,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汽车保险局承担保险责任,该局支付赔偿后,可依法向肇事者追偿。

英国现在是世界保险业第三大国,仅次于美国和日本。据英国承保人协会统计,1998年在普通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业务首次超过了财产保险业务,保险费达到了81亿英镑,汽车保险费占每个家庭支出的9%,足见其重要地位。

二、汽车保险的发展成熟

(一)汽车保险的发展成熟地——美国

美国被称为是“轮子上的国家”,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与此相随,美国汽车保险发展迅速,在短短的近百年的时间内,汽车保险业务量已居世界第一。2000年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总量为1360亿美元,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45.12%。其中,机动车辆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820亿美元,占60.3%,机动车辆财产损失保险保费收入为540亿美元,占39.7%。机动车辆保险的综合赔付率为105.4%,其中,净赔付率为79.3%,费用率为26.1%。美国车险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都相对自由,激烈的市场竞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使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车险市场。

(二)美国汽车保险发展的四个阶段

1.汽车保险问世。美国最早开始承保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在1898年,由美国旅行者保险公司签发了第一份汽车人身伤害责任保险。1899年汽车碰撞损失险保单问世,1902年开办汽车车身保险业务。

2.通过《赔偿能力担保法》和《强制汽车保险法》建立了未保险判决基金。1919年,马萨诸塞州率先立法规定汽车所有人必须于汽车注册登记时,提出保险单或以债券作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赔偿能力的担保,该法案被称为《赔偿能力担保法》。该法实施的目的在于要求汽车驾驶人对未来发生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经济担保,但是由于这种担保的滞后性,以及该法无法强制每一汽车使用人履行赔偿义务,车祸受害者求偿仍然困难重重。为了改进这一做法,1925年,马萨诸塞州通过了汽车强制保险法,并于1927年正式生效,成为美国第一个颁布汽车强制保险法的州。该法律要求本州所有的车主都应持有汽车责任保险单或者拥有付款保证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保证受害者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并以此作为汽车注册的先决条件。以后,美国的其他州也相继通过了这一法令。

3.保险公司推出未保险驾驶人保险。由于未保险判决基金由州政府管理,因此被各保险公司指责为政府过多的干预保险业。为了阻止政府的这一行为,许多保险公司开始采取措施进行自发的抵制。保险公司推出了未保险驾驶人保险,提供给被保险人在汽车意外事故中遭受身体伤害,而驾车人是事故责任人,但是驾车人可能:(1)没有购买汽车保险;(2)虽有汽车保险,但是其责任限额低于该州要求的最低限额;(3)肇事后逃跑;(4)虽有汽车保险,但其保险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拒赔或破产。目前,美国大多数州保险监管部门已要求销售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未保险驾驶人保险。

4.无过失汽乍保险。赔偿能力担保法、强制汽车保险、未得到赔偿的判决基金和未保险驾车人保险虽然减少了在汽车事故中未得到经济补偿或不能得到充分经济补偿的受害者,但仍然无法解决诸如下列一些问题:(1)受害人的索赔过程既费时又费力,常常需要很长时间的调查取证,而且最终也很难确保这些证据能证明对方驾驶人确有过失;(2)律师的费用和其他审查费用均来自于最后受害人补偿到的赔偿金,因此受害人即使获赔,得到的赔偿金也已大打折扣;(3)虽然轻微受伤者得到的赔偿一般还能弥补其经济损失,但严重的受害人得到的补偿却平均不到其经济损失的30%,甚至许多最终根本得不到赔偿。因此,一些汽车保险制度的改革者们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将无过失责任的法律制度推及到汽车保险中。

所谓无过失责任法律制度,指无论当事人有无过失,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一个“纯”无过失汽车保险将完全取消受害人肇事者的权利,而且将提供一系列的综合保险给予受害人全面的经济损失赔偿。当然,这种“纯”无过失保险并不存在,各州的无过失汽车保险仅部分的限制受害人肇事者的权利。一旦人身伤害损失超过了某一界限,被保险人仍可通过的方式要求对方赔偿。通过无过失汽车保险,汽车事故的受害人获赔更迅速、更方便。

(三)美国车险科学的费率厘定和多元化的销售方式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形成了一套复杂但又相当科学的费率计算方法,这套方法代表了国际车险市场上的最高水平。尽管美国各州车险费率的计算方法有差异,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绝大多数的州都采用161级计划作为确定车险费率的基础。在161级计划下决定车险费率水平高低的因素有两个: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主要因素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及机动车辆的使用状况。次要因素包括机动车的型号、车况、最高车速、使用地区、数量及被保险人驾驶记录等。这两个因素加在一起决定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率水平。

除了传统的汽车销售商保险方式以外,直销方式在美国已很普遍。现在美国主要有三种直销方式:(1)利用互联网发展车险市场的B2C模式。美国车险业务约有30%都是通过这种网络直销方式取得的。绕过了车行这一鸿沟,交易费用减少了,保险费率自然就下来了,同时这也促进了保险公司的业务扩张。(2)利用电话预约投保的直销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成本较低,不需要大量的投入去构建网络平台。(3)由保险公司向客户直销保险。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可以直接到车市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把车险产品直接送到客户的面前。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省去客户的很多时间,业务人员能够面对面地解答客户对于车险产品提出的问题,挖掘市场潜力。

三、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一)投保人承担部分损失——德国

与中国相似,车险业务也是德国非寿险业务的核心。2002年,德国车险保费收入219.7亿欧元,占整个非寿险保费收入的42.7%。德国保险市场开放度较高,有120多家经营非寿险的保险公司,竞争非常激烈。特gcJ是车险方面,市场集中度很低,接近完全竞争状态。车险市场份额最大的安联集团,2002年其保费收入仅占整个车险市场的17.8%。车险排名前1啦的公司市场份额之和也只为63.6%,其中有两家还是外国公司(苏黎世保险集团和安盛保险集团)。

德国车险营销渠道主要靠机构。机构又可分为只为一家公司(A)和同时为多家公司(B)两类。其中,通过A类机构销售的保单占整个保单总量的74.4%,通过B类机构销售的保单占13.0%。A类机构销售的保单比重较大与德国车险经营的传统有关。在德国,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无异议的话,车险保单到期后可自动续保。由于德国车辆出险率很低,因此A类机构的客源比较稳定,与保险公司合作基础非常牢固。

德国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实行“责任处罚”原则,即每次理赔不论赔偿额多少,投保人自己都必须承担325欧元。这种做法的目的是提醒投保人要尽量避免事故。德国的汽车保险费还实行奖优罚次。如果一年不出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事故,第二年这辆汽车的保险费就会调低一个档位;然而,一旦出了事故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那么次年的保险费就会上调3个档位。而且保费的档位越高,档位之间的差额就越大。

(二)汽车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突出——法国

法国车险市场是个较为成熟和规范的市场,竞争充分,产品丰富,市场细分度高,产险公司管理费用率约为28%(最好的公司可以达到22%)。法国有146家财产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车辆保险。2002年法国车险保费收入163亿欧元,占财产险保费的44%,相当于当年法国GDP的1%。调查表明,在法国100%的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58%的车辆购买了车损险,82%的车辆投保了盗抢和火灾险,87%的车辆投保了玻璃破碎险。就赔付额而言,2002年全法国发生的400万起事故中,责任险赔款最高,占总赔款的50.3%,车损险占33.9%,其他险种占16.8%。在责任险赔案中,涉及人伤的赔案占总赔案数的10.5%,但赔款额却占总赔款的59%。这主要是因为法国法律对涉及人身伤害的第三者责任赔款不设上限的缘故。

法国汽车保险业的经营区域和范围已经大大超越传统保险的内涵,汽车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愈加突出。譬如,保险公司为减少酒后驾车事故发生率,允许客户在因饮酒而不能驾车时,可在保险公司报销一次交通费用;在重大节假日,保险公司会适时在大的娱乐场所进行查验,并对因饮酒不能驾车的客户提供交通服务;有的保险公司内部设立汽车修理研究中心,为保户提供修车价格指导或为汽车修理厂提供技术培训等。

四、对中国汽车保险业的启示

(一)车险更充分体现了保险的补偿和保障功能

从第一份汽车保险保单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到政府强制责任保险,再到汽车保险局的成立或未得到赔偿判决基金建立,再到无过失责任保险,无不体现了车险为保障受害人因车险损失能得到赔偿而做得努力。

当然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国外各大保险公司把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在防灾防损上,通过降低事故发生率来实现自己的利润。而当客户出险时,保险公司会以各种方式给客户提供方便,比如在定损前,预先赔付,还有在客户修车时提供替代车服务,这不仅给受害者以赔偿,更体现了保险公司的人性关怀,从而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为此,国外很多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是负利润,而是依靠资本市场盈利来弥补这一亏损的。

而中国的财产保险公司还是把车险业务当作一块重大利润来源,当客户出险时,保险公司找理由拒绝赔付,拖延赔付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国外保险公司,有时即使不在赔偿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也酌情予以补偿。

(二)车险费率厘定因素众多而各国侧重不同

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各发达国家的车险费率厘定均由多种因素决定,基本上都包括:车辆保养情况、行驶区域、车型、历史赔付纪录、年行驶里程数,驾驶人年龄、职业、性别、驾驶年限、投保人不动产拥有情况、信用记录和结婚年限等等。而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其侧重点也不同。美国是一个倡导法治和自由的国家,且注重尊重人的个性,而美国人行事又较为散漫,所以美国的车险费率厘定更多考虑人的因素,同一辆汽车,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费率可以相差3倍。而日尔曼人的行事谨慎是世界有名的,德国的车险出险率非常低,因此德国车险定价中车型是最重要的因素,其变动幅度最高可达2700%。

中国车险费率厘定距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差距,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自主费率,由于中国车险发展时间短,而各大保险公司还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因此国家保监会应该从各保险公司收集车险数据,借鉴发达国家的车险要素费率体制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合理的指导价格,供各保险公司参考。

(三)车险营销以为主以服务竞争

各发达国家车险销售均主要依靠机构,特别是德国由机构销售的保单占到总保单的87.4%。随着科技的发展,各国保险公司也不断探索新的销售方式,电话直销,网络直销的份额开始不断上升,美国网络销售的车险保单已占到总业务的30%

发达国家车险市场激烈的竞争,使各大保险公司由价格竞争转到服务竞争。美国务保险公司提供种类繁多的细分保险项目,供投保人依据自己的情况与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组合,而且当投保人出险时,向投保人提供替代车服务,给投保人最大的便利。英国保险公司最先免费为投保人检查车辆,防灾防损意识领先。而法国汽车保险业以社会管理功能突出而著称。

中国汽车保险业应该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避免恶性的费率竞争,利用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各保险公司应以优质的服务来赢得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陈欣,等.财产和责任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段昆.当代美国保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4]中国保监会考察团.美国和加拿大保险业介绍及其借鉴[J].保险研究,2004,(1).

汽车经济保险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汽车保险理赔;欺诈行为;德育渗透

中图分类号:G410

1.汽车保险行业欺诈现状

由于保险具有经济价值的补偿性,保险诈骗活动、车险骗保现象因此也屡禁不止,成为保险行业诈骗的高发领域。据统计,车险赔付率只有控制在60%以内,保险公司的经营才能保本或盈利。据有关统计显示,我国每年汽车保险欺诈骗赔金额约占理赔总额的20%左右,个别地区达到理赔总额的30%以上。与其他保险标的诈骗相比,车险骗赔具有金额小、数量多、随机性大的特征,更难被发现。由于汽车保险的参保者非常广,这就造成汽车保险欺诈现象对社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很多专家学者对汽车保险诈骗的防范、保险工作程序、法律控制方面都作了深入的研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汽车保险理赔中的常见欺诈行为

(1)违背诚信原则,获取不当得利。情形一,出险在先,投保在后。情形二,改变用途不告知,出险索赔。情形三,无中生有,谎报出险。情形四,编造原因、隐瞒真相。情形五,报案不实、夸大损失。情形六,二次撞击、扩大损失,违反保证义务。

(2)移花接木、顶替他人、冒充索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发生事故后,找具有正常驾驶资格的人顶替真实驾驶员承担责任;二是正常维修的车辆,被换上损坏了的旧件,然后假冒原车损坏件向保险公司索赔;三是一辆已经定损、索赔了的车,被换上另外一辆车的牌照后,再次索赔;四是故意混淆事故责任比率,改变保险公司承担事故责任的比率。

(3)一险多报、重复索赔。常出现以下情形:一是重复投保,一次事故向多个保险人索赔,二是投保人一次事故多险索赔。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犯罪分子往往对同一台车辆在两家保险公司同时进行投保,对发生的同一起伪造的交通事故,在同一天,不同时间,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报案,使得到的赔偿远远超过保险价值。三是在一次事故中,先由事故责任者给予赔偿,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4)保险理赔中的相关人员职业道德缺失。常常表现在内外勾结,欺骗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内部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汽车修理厂相互勾结,利用保户因为发生小事故造成轻微损伤的标的车,通过再次碰撞的方式扩大损失;或者利用车主虽然投保了车损险,但只是前来进行例行维护的汽车进行故意碰撞,以此相互勾结,骗取保险公司的高额赔偿。

(5)肇事逃逸、事后索赔。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

3.汽车保险理赔中欺诈行为的原因分析

(1)客观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一是汽车行业的发展。二是车险本身流动性强、出险率高的特点。、三是法律制裁不够重,违法成本较低。四是行业规范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不够。五是保险行业竞争所致。六是保险公司和个人的信用体系不够健全。

(2)保险公司主观原因。一是保险公司内部的信息交流不畅。虽然各保险公司出台了异地代查勘制度,但基本上流于形式,没能真正做到真实,因此应完善保险公司在全国的服务网络,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对防止保险欺诈重视不够。体现在:保险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够完善,汽车保险中承保程序不科学,理赔程序相对较为简便,使车险诈骗比较容易得逞。三是调查取证难。四是保险公司的业绩考核方式使得保险理赔相关工作人员走捷径。保险理赔人员对业绩的追求保险与理赔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较为欠缺,对行业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不够熟悉。理赔人员专业素质偏低,把握不住理赔关,导致查勘、定损、核损等工作流于形式。

(3)投保人原因所致。表现在一是某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法制观念淡薄。二是受利益驱使,有些投保人企图通过参加汽车保险,实现发财的目的。三是有些投保人由于某种偶然因素的诱发,比如他人提醒,才产生了欺诈的念头。

4.汽车保险理赔教学中的德育渗透

(1)课程教学中加强诚信教育。学校作为诚信教育的主课堂,在汽车保险理赔课程教学过程中加强诚信教育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教师应做有心人,精心挖掘,借助现代教育资源优势将诚信教育渗透到学科教育教学中,充分利用保险案例丰富多彩的特点,抓住相关实例,在教学中有意识地引导和启发学生。因此,在教育中要让学生学会了解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并要求学生将来能够做到严格遵守诚信原则。

(2)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自觉守法,打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目前,一些保险理赔人员的保险业务素质较高,但相关法律知识却相对不足。加强保险人员法治观念,作为教师,不仅需要学生熟悉汽车保险条款、核保理赔程序等知识,还需要让学生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学生需要明确知道保险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能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学会如何签订合同,解决争议等。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责任感。根据保险的特点,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既熟悉保险标的特性、保险业务的处理流程,掌握保险事故现场的勘查方法,也应熟悉有关保险的办事章程。否则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有效识破车险骗保和诈骗,而且法律对骗保行为处罚力度不够。认真学好专业知识,培养爱岗敬业的职业素养,提高保险队伍的整体素质,不管未来是作为保险人员、承保人员、核保人员,还是作为理赔人员、查勘员、定损员等,均应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辩别能力、提高业务水平。

5.结束语

德育工作是循序渐进的大工程,教师应该把汽车保险理赔的现实状况、保险理赔的法律法规知识和诚信原则渗透到汽车保险理赔的各个教学活动,利用各种机会进行教育和引导,教书育人于潜移默化之中,最终培养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保险理赔业务能力强的保险理赔从业人员,同时使学生在未来的汽车社会做一名高素养的汽车保险消费者。

参考文献

[1]赵长利,施玉民.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特征与预防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06(11)

汽车经济保险方案范文第5篇

市场供需关系决定了销售利润,汽车供需量不断变化,增加了汽车销售利润的弹性空间,这是市场经济学的根本原理。因而,汽车产品需求发生变化时,对制造商、销售商是一种沉重的打击。造成供需变化的因素有很多,国家调控则是其中的一种,例如,国家发改委已启动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调研工作,厅局级以下官员专车或全部取消,只有公务用车。目前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正在起草一份关于公务车改革的声明,公车数量大幅度减少,汽车销售数量也会相应减少。

2价格风险

经济学家强调,价格高低是决定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主要因素,汽车销售价格增长是销售商面临的风险之一。当然,这种价格变动并非来源于汽车销售商的主观意愿,而是整个市场竞争造成的必然结果。例如,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品牌新车销量稳中有降已成常态,4S店经营者在厂家要量、投资方要利的双重压力下只能采取阶段性“降价促销”,以大幅度降价销售的方法占据市场地位,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保证单车基本利润成为商家淡季营销的市场表现。

3汽车销售市场风险控制措施的研究

汽车是人们未来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汽车销售存在着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如何掌握市场商机是销售商们亟需考虑的问题。针对汽车销售市场面临的主要风险,销售商家必须做好风险问题的防控措施,才能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避免同行销售竞争而影响到本品牌汽车销售的收益水平。笔者认为,汽车销售商要建立相对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从多个方面预防市场风险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

3.1市场预测

市场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销售商只有增强对市场风险的预见性,才能不断扩大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市场预测是控制销售市场风险的有效方式,其采用预测性风险防御方案,扩大汽车品牌销售的抗风险能力。比如,业内预计今年北京汽车市场的销售总量不会超过52万辆,这意味着平均单月销售不会超过4.2万辆,与2010年平均单月销售的6.2万辆相差甚远。尽管如此,若详细预测与分析可知,这4.2万辆的销量中将有3万辆新车销售需要通过置换完成,这是销售风险中潜在的商机,若能挖掘出3万量销售市场,同样可以创造销售利益。

3.2营销转型

市场营销活动与产品销售利润密切相关,汽车品牌销售也要注重市场决策的应用,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制定可靠的营销模式。鉴于新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汽车销售模式转型是必然的决策,这要求汽车经销商能够灵活地调整市场经营模式。比如,在销售利润下滑的同时,如何保证售后服务不缩水,已成为经销商集中发力的关键点。据了解,随着车市的增长放缓,经销商集团也加快了服务转型的步伐,依托经销商集团的规模和业务领域优势,推出各种服务内容已成为各经销商集团的主攻方向。

3.3扩大规模

当前,国内外品牌汽车数量逐年增多,市场汽车销售总数量越来越多,如何占据市场份额是企业战略发展的重点。一般情况下,若汽车销售商能扩大一个地区的市场占有额,则能够扩大自主品牌销售的额度,实现汽车销售收益的持续增长。例如,豪华品牌由于经销商渠道的增加,总体任务是有增无减,而自主品牌对于单店的要求更是在销售或经营上制订了严格的指标,希望借优势经销商提升市场份额。

3.4开发资源

开发客户资源是保证汽车销售利润的基础,建立一套完整的汽车销售方案是很关键的,销售商应当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拟定开发决策,逐渐完善原有的汽车销售市场体系。通常,经销商要根据客户实际购买要求,为其提供专业的资源开发模式,保障汽车产品销售结构的合理化运行。在销售流程的潜在客户开发步骤中,最重要的是通过了解潜在客户的购买需求来开始和他建立一种良好的关系。只有当销售人员确认关系建立后,才能对该潜在客户进行邀约。

4借助优良服务系统防范市场风险

销售服务是影响汽车行业收益的关键因素,大部分消费者因为服务质量水平差异性,而选择了不同品牌的汽车产品,售前售后服务是影响汽车市场收益的重要条件。为了避免市场风险对企业造成的冲击,销售商要不断累积更多的潜在客户,通过提供优良服务以完善市场风险。

4.1咨询服务

重点是建立客户对销售人员及经销商的信心,这是赢得销售胜利的关键步骤,对后期销售成效具有较大的影响。对销售人员的信赖会使客户感到放松,并畅所欲言地说出他的需求,这是销售人员和经销商在咨询步骤通过建立客户信任所能获得的最重要利益,也是促进产品成功销售的有利因素。

4.2产品服务

要点是进行针对客户的产品介绍,以建立客户的信任感,保证客户资源不流失。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传达直接针对客户需求和购买动机的相关产品特性,帮助客户了解一辆车是如何符合其需求的,只有这时客户才会认识其价值。直至销售人员获得客户认可,所选择的车合他心意,这一步骤才算完成。

4.3协商服务

为了避免在协商阶段引起客户的疑虑,对销售人员来说,重要的是要使客户感到他已了解到所有必要的信息并控制着这个重要步骤。如果销售人员已明了客户在价格和其他条件上的要求,然后提出销售议案,那么客户将会感到他是在和一位诚实和值得信赖的销售人员打交道,会全盘考虑到他的财务需求和关心的问题。

4.4交付服务

交车步骤是客户感到兴奋的时刻,如果客户有愉快的交车体验,那么就为长期关系奠定了积极的基础。在这一步骤中,按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交付洁净、无缺陷的车是经营商的宗旨和目标,这会使客户满意并加强他对经销商的信任感。重要的是此时需注意客户在交车时的时间有限,应抓紧时间回答任何问题。

5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