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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

煤矿安全培训

煤矿安全培训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煤矿安全规程》贯彻落实,增强学规程、用规程意识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 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年度计划,保障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支付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 煤矿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情况;

(二)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情况;

(四)其它事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 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

(一)培训方案;

(二)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三)培训内容、课时及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培训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6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第十二条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应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建立部级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地方考试题库,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和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煤矿生产技术与管理、主要灾害防治、抢险救灾、职业健康等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应急抢险救援等管理能力。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与本岗位履职相关的煤矿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理论、重大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及演练、事故抢险救援、职业健康等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制止不安全行为,监督隐患整改,事故应急处置及调查分析等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20日内,由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当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并通知煤矿企业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在考试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试题从部级考试题库和地方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部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0%及以上,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考核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组织考核的单位应函告其所在煤矿企业调整其工作岗位,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3年考核一次。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和煤矿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录用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及安全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相关紧急情况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部级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可以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七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持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对不符合考试条件的,应通知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考试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部级考试题库,使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行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采用统一规定式样印制,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专门培训,在期满前60日内,持培训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原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考试合格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证。

第三十一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发证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五章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三条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具有基本的安全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0学时,新招录的井下作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注销等情况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支付学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单位的培训条件;

(四)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第四十一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安全培训随机检查制度,制定抽考办法,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纳入年度执法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考核发证情况报送上级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照年度监察执法计划,严格实施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现场监察以及抽测抽考,对监察中发现的突出和共性问题,应向本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安全培训工作的监察建议函。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第三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四条 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发证、证书注销等情况,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行政处罚决定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矿安全考核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三)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四)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必要费用的;

(五)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

(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自主培训或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七)未按要求对调整工作岗位、重新上岗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得收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考核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范围。

煤矿安全培训范文第2篇

1.减少工作过程的安全隐患纵观整个煤矿生产行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给企业带来的危害性和影响让企业难以控制,不仅仅是危害了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企业的顺利运行也带来了很大的冲击。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这种危害,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对职工和企业的影响[2]。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采取适当的教学和培训方式,针对生产运作过程中的相关注意事项、生产流程过程等等,进行短期的教育和培训,使得企业职工能够掌握生产过程实际情况,并在短时间内掌握煤矿开采活动的基本工作要领,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以2002年黑龙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为例,这一事故带来严重后果的原因是由于工人们没有佩戴安全自救器,这就导致了大多数人窒息或者是中毒。这一事件给后来者以警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就从历史这些血的历史表现出来。而通过有效的、实用的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能够提高不同工种煤矿工人的职业素养,并增强其知识储备,让工作人员在实际生产活动中,能灵活应对各种复杂的困难和意外情况,能独立面对和解决实际问题。在遇到实际困难之后,能够团结一心,共同对抗困难,为企业最大可能的减少损失,也最大可能的进行自我保护,从而减少工作过程的安全隐患。

2.提升煤矿企业的综合效益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关于安全意识、安全生产技术、意外情况处理的相关内容的培训,这是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企业经营顺利开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效益的需要。煤矿企业的工作效益,包括了经济效益,也包括了社会效益。其中经济效益被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但是由于煤矿企业的安全问题相对于其他企业来说格外突出,出现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导致经济效益的下降,以及产生负面的社会效应,所以安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这三者是相互关联的。首先应关注生产安全问题,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为基础,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正常生产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这三个方面做出贡献。只有落实了教育培训,才能在保障员工安全生产的过程中,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促进企业影响力的提升,这也是一种无形的社会财富。

二、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展望

煤矿安全培训范文第3篇

关键词:创新培训机制 安全培训 培训效果

新桥煤矿是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的主力生产矿井之一,核定原煤生产能力120万t/a,现有一线职工2000余人,其中劳务工约占一线职工总量的80%,这些职工大部分文化基础差,缺乏煤矿工作经验和安全意识。在安全培训的基础上,通过创新培训机制,对这些职工进行强化培训,使他们尽快提升安全意识,增强实际操作能力,进而提高区队安全管理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新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的出现,给煤矿职工带来新的问题,煤矿的安全生产也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创新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方法,提升教育培训效果,促进职工安全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对煤矿的安全、和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全员安全培训两步法

1.1每周一题培训

新桥煤矿不断创新培训机制,每月由培训科出1—2题企业文化方面的知识外,还要求各区队根据自己单位员工所涉及的工种,每个工种每月出四道有针对性的业务技能学习题,要求每周分别由队长、书记、技术副队长、技术员担任培训教师,给广大员工进行讲解,并要求广大员工按照自己的工种抄写在全员学习笔记本上,每月在25日之前给队长或技术副队长背诵所学的企业文化知识及所学工种四道题,将考核结果纳入月底全员安全培训考核之中。

1.2每月进行事故案例教育培训

新桥煤矿要求各区队坚持“每月一案”制度。事故案例教育在培训中对学员有极大的震撼力和说服力,学员听起来精力集中,记忆深刻。新桥煤矿利用每月的安全培训学习时间,组织职工事故案例进行学习,并要求每名职工讨论后,写出学习后的心得体会。让职工受到教育,让事故的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的警示作用更明显,使职工受到刻骨铭心的安全警示教育,深刻认识到“三违”给自己、给家庭、给企业带来的危害性,并在自己头脑中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思想防线。

2.创新安全培训机制

2.1由“被动听”转向“课堂互动讨论式”,提高了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新桥煤矿变传统的老师讲学员听的模式为交流互动式,由学员针对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提问,教师引导大家互相讨论,最后以总结归纳的方式,调动了全员学习的积极性。

2.2由“月底集中考核”转向“日常分散考核”,提高全员学习的实用性

新桥煤矿在员工培训“执行”和“落实”上下功夫,变以往的月底考核为日考核提问应知应会、旬考核抽查手指口述、岗位描述及月底考核培训资料汇总,促使全员学习的效果在平时和现场发挥作用。

2.3是由“培训科强制”转向“区队自主”,提高实操基地的使用频次和效率

现在新学员岗前培训多是在教室进行,完成72学时培训课程后,签订师徒合同,然后正式进入现场实习操作。新桥煤矿出台了区队自主开展实操培训的奖励制度,对于刚分配的新工人,除完成72学时培训课程后,至少要进行为期五天的取证实操训练,让每个学员掌握最基本的实操业务技能,适应发展。该矿规定:每个区队每月主动申请开展实操训练,在全员学习中予以0.5分的奖励,反之扣2分,进一步提高了区队自主开展实操培训的积极性。

2.4由单一的“提问背诵”转向“全员机考”,提高全员学习的信息化水平

新桥煤矿建成了有50多台电脑的微机室,将公司下发的全员学习试题库自动生成考试卷,每月随机按照100人抽20人,超100人以上,每多10人,多抽1人机考的原则,在一线区队、辅助区队、科室抽人进行全员机考,成绩占全员学习考核的40%,员工应知应会知识进一步得到了持续和强化。

2.5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提高正向激励幅度

新桥煤矿推出全员学习“激励卡”,由矿领导及其他管理人员对员工进行提问奖励,既调动了全员学习激情,让员工心“动”,又使广大职工积极行动,赢得物质奖励,化解了岗位操作应知应会与再学习、再提高的矛盾,进一步促进了安全生产。

2.6利用网络资源培训,使员工培训耳目一新

新桥煤矿利用VOD视频播放员工岗位操作标准等内容,让职工学的更快,更直接,其内容都是根据实践和国家相关安全规程和法规编制的,更具权威性和准确性。各种内容穿插讲解,改变以往职工培训只有文字叙述的单调和枯燥,使职工观看后,感到耳目一新,提高了职工参与学习培训和提升业务技能培训的积极性。

2.7与技术比武结合,开展全员大练兵活动

为全面提高员工技能和理论知识,新桥煤矿积极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岗位练兵本着“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按照“立足岗位、切合实际、因岗施教、注重实效”的要求,以提高职工职责能力为出发点,以各岗位基础知识培训、基本技能训练、工作实效考评为主要内容,以职工思想认识进一步深化、业务技能进一步提高、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为主要目标,大力抓好职工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各项专业技能的训练,从而进一步增强了 广大职工的适岗能力。

制定方案,严格考核。为了能彻底发挥岗位练兵的功效,结合生产实际,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周密安排、注重落实,制订了各阶段的练兵计划、实施方案、考评细则,保证了岗位练兵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活动的成功开展。在理论知识考核阶段,要求各区队组织班前会学习、班后会学习,考时坚决严肃考风考纪,真正做到公平公正,考后总结职工学习上存在的不足之处,及时改正。

实操训练,助推岗位大练兵活动顺利开展。以各职工岗位规程操作规范为准绳开展训练,促使员工立足岗位、苦练过硬本领,学技术、练绝活,干一流,争第一。该矿把练兵活动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通过练兵促进工作效率,做到在实际中训练,在实干中提高,结合现实需要和岗位工作实际,找准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补正,注重转化,进一步提高了练兵质量。

展示自我,永争第一。技术比武为职工提供了一个锻炼技能、展示才能的舞台,但想要充分展现,没有平常的积累和磨练,也是纸上谈兵,岗位练兵正是给职工一个了解自己、改善自己的机会。在新桥煤矿5月份的钳工技术比武大赛中,为了充分展示维修钳工的综合实力,经过笔试和实操两项考核,机修厂蒋大寨以绝对的优势夺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被机电一队宋深新、孟帅,以娴熟的技能收入囊中。

通过岗位练兵,一方面,有效地调动了职工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使职工了解到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进一步提高职工对知识、技能的需求和工作热情。

3.现场培训 强化培训

新桥煤矿综采队针对部分员工生产技能中的薄弱环节,集中组织员工现场强化培训,让他们熟悉各自岗位的操作流程,学习操作步骤、要点等业务技能知识,并由技术员和一些有经验的师傅现场进行讲解,员工们激情高涨,不停地向技术员和老师傅们提出自己关心和掌握不到位的问题。为了增强教学效果,技术员也不时对员工进行提问,现场教学氛围非常浓厚,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4.结论

总之,煤矿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灵活运用、与时俱进、及时创新进行推广,只有这样才能与时代同步,为煤矿安全生产打好坚实的基础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煤矿安全培训范文第4篇

(一)员工文化程度偏低、综合素质不高目前榆家梁煤矿正式工占55.2%,劳务工占44.8%,大专以上学历占23.1%,其中正式工20.1%,劳务工3%。从数据来看,员工的文化程度偏低,劳务工更低,整体综合素质不高。

(二)充分发挥区队作用,开展“四个一”常规培训活动充分体现区队级培训在公司四级培训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坚持开展并做好“四个一培训”,即每日一题、每周一案例、每月一考、每季一次规程培训。

(三)积极拓展培训项目、培训方法根据员工的培训需求,在必备的安全培训基础上,实施几个重点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如班组长大讲堂、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实操培训、员工现身说隐患等。

(四)建立培训积分制度,不断提高员工培训积极性建立员工培训积分制度,对员工参加的各项培训进行积分,以掌握员工参加培训情况和区队培训组织情况,以便区队更好的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帮助积分较少的员工学习更多的知识。

(五)外委施工单位培训工作专人负责外委施工单位是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员工素质更低,培训难度更大,为提高外委施工单位员工培训质量,由专人负责外委施工单位员工培训全面管理工作,统一制定培训计划,规范各队的培训重点,每周深入各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每季度进行一次统一考试,督促员工时刻去学习。

二、员工培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尽管榆家梁煤矿探索了一些新的工作方法和措施以促进培训提升,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改进,归纳如下:

(一)员工对培训的态度和重视程度不够调查发现有35.6%的员工不愿意参加各项培训,主要原因是培训占用休息时间和培训内容对实际工作帮助不大。员工主动学习意愿不高,特别是年龄较大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员工和新入企的富裕家庭子弟学习动力较低。

(二)工学矛盾日益突出,重生产轻培训的观念误区依然存在随着减员增效、高产高效等政策的深入,井巷开采延伸和标准化要求提高,员工工作量逐渐加大,工作时间趋于满负荷,加班现象时有发生,工作与学习的矛盾逐渐加重。另外,一些员工在思想深处没把培训当作一回事,总认为生产第一,产量就是效益,当有培训时,就会以生产任务重为理由拒绝参加培训。

(三)“培训两个单一”问题仍比较突出“两个单一”即培训方式单一和培训内容单一。在培训方法上,大多运用传统课堂授课方式,“老师讲,学生听,考试测”,枯燥,效果不好。

(四)培训效果不佳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对员工进行培训,但企业需求和员工个人发展的要求不能很好地结合;未对员工的能力进行差别对待,不管水平高低,一律一刀切,接受一把尺子教育,造成“跟不上”或“吃不饱”现象;员工被动参加的多,主动学习的少,应付的多,真正求知的少;员工参加的考试量比较多,降低了员工对培训与学习的积极性。

(五)培训评估机制不健全,成果转化环境缺乏目前无法保证培训产生出理想的培训效果,评估工作只是在最初级的层次上,效果的检验仅仅局限于培训过程中,对培训课程中所学习的知识和技能进行考核,事后不再作跟踪调查,没有深入到员工的工作行为和态度改变、工作绩效改善、能力提高和为企业带来效益上来,同时,评估纪录缺乏系统的管理。

三、改进培训工作的措施和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必须增强做好培训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断丰富培训形式,增强针对性、突出实用性,分层次、分专业、多渠道地开展培训活动,努力把培训工作和员工素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主要措施有:

(一)加强思想教育和激励,转变员工培训观念加强文化和思想宣传,进行能力素质建设和学习型组织建设,完善制度建设,逐步转变员工“重生产轻培训”的管理观念;在工资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培训切块工资,细化培训考核,使员工培训与个人工资水平息息相关,通过工资奖金的激励逐步转变“培训是负担”的误区,使员工从“要我学习”向“我要学习”转变。

(二)加强培训队伍建设,提高培训队伍人员素质培训队伍包括培训管理人员和培训师两方面,培训管理人员需要掌握系统的培训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煤矿系统知识,尽可能配备专业科班人员,公司要多组织培训管理人员培训,以规范、统一和提升培训管理人员的能力素质;加强培训师队伍建设。

(三)逐步为员工“减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合理划分矿级、区队级和班组级三级培训内容,充分利用科队班前(后)会时间,减少对员工休息时间的占用,还能够让科队更好的了解员工知识掌握程度,督促员工自主学习或复习。

(四)加强需求分析,优化培训项目,拓展培训方式广泛进行培训需求调查,充分了解员工的培训需求信息,进行细致的培训需求分析,合理制定培训计划,避免“拍脑门做计划”;增加培训实操基地的配置,扩大培训工种范围,加强对员工操作能力的分析,分层次的进行实操培训;评估每个培训项目的价值,坚决取消价值低效果差的项目;积极尝试新的培训方式,如在线学习、技术比武、视频教学、研讨教学等。

煤矿安全培训范文第5篇

关键词:煤矿安全;培训;问题;对策

煤矿安全始终是牵动全社会神经的一件大事,特别是一些煤矿安全事故的频发更是将人们关注的目光一次又一次的吸引到煤矿安全上面。仅以2012年为例,我国在煤矿安全方面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就有:2月3日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钓鱼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致13人死亡;2月16日湖南衡阳市耒阳市宏发煤矿发生运输跑车事故,致15人死亡;4月6日吉林省蛟河市丰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致12人死亡;4月13日山西省长治市善福煤业有效公司发生透水事故,致11人死亡;8月13日吉林省白山市吉盛煤矿发生瓦斯事故,致17人死亡;9月25日,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屈盛煤业有限公司发生跑车事故,致20人死亡;10月29日,湖南省衡阳市霞流冲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致29人死亡等。据统计,仅2012年10月份,我国共发生6起重大煤矿安全事故,死亡101人。这一连串血淋淋的数字都为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敲响了警钟。同时,更促使我们反思煤矿安全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 煤矿安全培训存在的问题

我国煤矿安全培训方面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表现为安全培训相对滞后,一些配套措施没有真正跟上,从而制约了煤矿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来讲,煤矿安全培训主要存在着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一些煤矿企业对国家的相关政策没能很好的贯彻与执行。在煤矿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没有牢固树立起安全生产的意识,在具体工作中更是没有将国家提出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贯彻与落实好。对于其他一些上级文件精神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更是往往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不能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来加以认真贯彻具体落实。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职工安全培训活动就无法真正开展起来,遑论受到较好的效果了。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不力,监管存在较大漏洞。在我国一些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中往往存在着口号喊得震天响,一具体到措施的落实上则没前进一步都十分艰难,一些安全防范措施更是只停留在口头上、文件里或墙壁上,不能进行真正的落实与贯彻。在管理、技术以及安全等各个层面上还存在着极为严重的监督不到位、监察不得力的情况,这也就为安全事故频发留下了空间与可能。

3.煤矿企业职工整体安全意识与安全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从事煤矿生产的一线职工往往不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与安全素质,特别是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更是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这一情况就使得煤矿生产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加之企业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不足,特别是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在安全培训中不能做到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培训活动,漏培、、假培、替陪、关系培等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这些情况的存在更是加大了出现安全事故的风险与可能。

4.一些煤矿企业的领导没有将安全生产管理放在工作首位,抓紧抓好。在煤矿生产中,一些领导仍持有错误的思想,片面的认为生产的目的就是要多出产量,有的领导甚至有不惜一切代价保证产量达标的危险思想。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煤矿企业领导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就会放松甚至忽视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从而为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制造了隐患。

5.多数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任课老师长期担任授课任务,知识更新不足,同时缺乏充足的实践知识积累。许多培训教师虽然授课时间相当长,但是由于受到煤矿企业培训工作性质以及条件等的制约和限制,不能对所掌握的知识进行及时的更新,在授课过程中不能将一些最新的安全知识传授给职工。同时,由于这些授课老师对煤矿生产的实践活动并不是能够做到随之跟进,一些新技术、新设备对安全生产所提出的新要求并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被其获知,这也影响到了其授课质量。

二、 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培训的对策

近些年来,由于国家加大了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视,对煤矿生产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问题加大检查力度,特别是创造各种条件为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提供便利。在这些措施的作用下,煤矿安全培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上面我们也提到其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想真正做好煤矿安全培训,就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要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殊工种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其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资质方可进行工作。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饿重视力度,煤矿企业要由专职领导负责安全生产的相关事宜,做到责任到人。在培训活动中同样要落实专职人员进行负责,对培训计划进行有计划、有标准的制定并且制定之后要严格加以落实。国家相关部门与机构(安监机构、煤矿生产监管部门等)要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坚决按照“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煤矿生产中无证上岗人员进行查处。

2.针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殊工种工作人员在安全素质等方面参差不齐的现状,在组织其进行培训之前,对其进行相应的考试与考核,通过考试考核摸清相关人员的素质与水平,在下面的培训活动中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培训。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培训成本,而且可以显著提升培训质量。

3.各级煤矿企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高素质培训教师,并以此来组建培训教师队伍。在聘请之前必须对教师资格进行严格的考核与审查,要求所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培训教学资格证书。组建培训教师队伍,要注意教师人员的搭配,既要有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又要有具备杰出实践经验的中青年教师。特别是可以尝试从一线工人中选取一些突出代表来进行安全知识讲解,为参加培训人员提供更为直观和鲜活的煤矿安全知识。

总之,煤矿安全培训虽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们就一定能够在煤矿安全培训方面走出一条新路,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高效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

参考文献:

1. 张莉.煤矿安全培训现状分析与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13期

2. 张伟.孙彦磊.杨列进.关于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现状和思考[J].山东煤炭科技,2011年第05期